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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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设立“特别居留地”与使馆驻兵


三 设立“特别居留地”与使馆驻兵

1876年,日本政府迫使朝鲜签订《江华条约》之后,同年11月,为了在朝鲜确立“战略要地”,又派花房义质(后为驻朝公使)出使朝鲜,并于1877年1月签订了《釜山居留地契约》,开始在朝鲜设置“特别居留地”。

根据1895—1896年日本外务省和驻朝公使的往返电文可知,这种“特别居留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专为日本人居住和营业而设;二是属于划定通商港口的一部分;三是除了日本人之外,他国人不准租借;四是行政权只能由日本政府行使,拒绝朝鲜政府和其他国家介入;五是维持“特别居留地”的费用由日本政府从国库支付;六是日本政府可任意决定和实施居留地制度,无需朝鲜政府事先同意;七是日本政府独占警察权,直接派遣警察;八是战时可作为军事基地或兵站基地。

日本学者认为,这种“特别居留地”侵犯朝鲜国家主权的程度,超过当时列强在中国所设的租界,“几乎等于日本领土的延长”。此后,日本政府于1881年8月和1883年9月,又分别在元山和仁川设立了“特别居留地”,至1902年5月,又在马山浦设置了此种居留地,“形成了对朝鲜进行殖民地化的根据地网络”。[1]

在此期间,1880年5月和11月,日本外务大臣井上馨先后向新任驻朝公使花房义质发出训令。除继续要求朝鲜开放仁川之外,特意增加了以下内容:

第一,在关税问题的交涉中,要坚持凡是日本向朝鲜输出的物品,只纳值百抽五的从价税。对朝鲜方面提出的禁止谷物输出的要求,除荒年以外概不接受;

第二,向朝鲜国王及政府要人讲述国际形势,赠送新式武器,动员编练日本式军队;

第三,尽力使欧美各国与朝鲜订立的条约只规定“救护海上遇难的难民,不涉及通商贸易事项”。[2]

上述的第一项是要保证日本对朝鲜贸易的优势地位,并保证每年可以从朝鲜进口充足的廉价粮食;第二项是要从军事方面介入朝鲜内政;第三项是要防止其他列强在朝鲜均沾各种利益,实行垄断政策。这几项要求表明:日本政府实际是在推进对朝鲜的侵略,以便在经济、内政和对外关系方面,加强对朝鲜的控制。后经交涉,朝鲜政府不得不于1881年6月,组成了以日本陆军少尉堀本礼造为教官的“别技军”。

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则步步推进对朝鲜的经济掠夺。1883年,朝鲜官员金宏集便向清政府驻朝官员马建忠透露:“日本自立约后,即要求开矿。”[3]1888年日本驻仁川领事报告,日本从朝鲜输出的砂金是逐年增加的。[4]据《日本帝国统计年鉴》,日本明治初年至1893年,日本从国外输入的黄金总值约为1230万日元,其中来自朝鲜的黄金价值为832万日元,约占总额的68%。[5]

朝鲜的粮食是日本政府掠夺的另一重要物资。日本资本主义是建立在残酷压榨劳动者的基础上的。当时日本工人的工资在世界上是最低的。日本政府为了维系资本主义生产,就必须维持低米价政策,而廉价粮食的来源,则主要是依靠对朝鲜的掠夺。由于前述日朝《贸易规则》中写有:“可用日本国各种货币交换朝鲜国人民之所有物品……得在朝鲜国指定的各口岸内相互通用”,以及日本政府所属船只不纳港税,可在朝鲜各港输出、输入稻米和杂粮等。所以,日本的特权商人不仅向朝鲜倾销英国兰开夏的棉织品和日本火柴等工业品,而且大量套购朝鲜的粮食,以致朝鲜米、麦、大豆等农产品的价格上升了两三倍,甚至连续出现了缺粮地区。

1882年7月23日,汉城爆发了大规模的士兵反日运动,起义士兵杀死了日本的军事教官,并袭击了日本公使馆。史称“壬午兵变”。这是由于“别技军”之外的旧军受到虐待引起的。朝鲜国王的生父、隐退多年的大院君李昰应,赶走闵妃集团,重新执政。是时,日本驻朝公使花房义质逃到仁川,搭乘英国军舰回国,要求政府立即出兵朝鲜。日本政府得知消息后,决定派遣军队前往朝鲜。

是时,日本参议院议长山县有朋以代理陆军卿的资格,在8月2日和3日,分别对熊本镇台和东京镇台所辖地区发出召集令。5日,又经天皇批准向各军管区发出召集令。这是近代日本政府首次为了对外作战而进行军事动员。

1882年8月30日,朝鲜政府在日本的军事压力下,同日本政府签订了所谓“有关京城暴徒事变的日韩善后约定”,也即《济物浦条约》。其中,要求朝鲜政府从立约之日开始,以二十天为限,捕获凶犯,严惩首犯;对日本遇害者厚葬、抚恤5万日元;以及朝鲜向日本政府支付50万日元作为出兵和使馆损失的“填补”。此外,该条约第五条规定:

“日本公使馆设置兵员若干,以行警卫之事。朝鲜国担当设置修缮兵营之事。若朝鲜国之兵民守律,一年后,日本公使认为无须警备时予以撤兵。”[6]

这实际是以“警卫”使馆为名,在朝鲜取得了驻军的特权。也是日本政府第一次将军事力量部署在东亚大陆,并为日后占有朝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而且,霸道的是,还要由朝鲜政府负责设置和修缮日本的兵营。

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又在仁川迫使朝鲜政府签订了所谓《日鲜修好条规续约》,扩大了日本人在仁川、釜山、元山的活动范围,并获取了“听任日本国公使、领事及其随员眷属游历朝鲜内地”的权利,以及迫使朝鲜政府一年后增加开放杨花镇,[7]扩大了渗透范围。

随后,日本政府为了从政治上控制朝鲜,又于1884年12月4日,支持朝鲜“开化党”发动政变,杀戮亲清派大臣,宣布割断与清朝的宗属关系。史称“甲申政变”。当时,日本军队闯入王宫,企图就机扶植亲日势力。政变发生后,清政府驻朝代表袁世凯率军开入汉城,与日军发生冲突。日本朝野掀起了对华宣战的呼声。当时担任天皇一等侍讲的副岛种臣提出:

“若是开战,天皇陛下要行幸九州,定行宫于长崎,我军应采取以一部进入支那之芝罘〔烟台〕,攻占山东省,一部进入朝鲜,攻下京城〔汉城〕,驱逐国王,渐行追击之策。我军在达成攻击山东省之目的后,于谈判之中,应首先要求多额偿金,支那或许不会答应。因此,攻下之地应尽行占领,实施渐次蚕食之策。若经营占领土地,则可确立国家富强之基础。”[8]

副岛种臣的上述言论,代表了日本统治阶层的普遍心态。也即要把日本的国家富强建立在对外战争和掠夺之上。与此同时,这种言论表明,为了实现侵占朝鲜的战略目标,日本政府迟早要对清政府开战。只是由于当时日本军事准备尚未就绪,所以战争推迟了大约十年。

1885年4月18日,日本政府利用中法战争的时机,在外交谈判中迫使清政府让步,两国最终就朝鲜问题签订了《天津条约》,又称《天津会议专条》,其内容是:

一、议定中国撤除驻扎朝鲜之兵,日本国撤除在朝鲜护卫使馆之兵弁,自画押盖印之日起,以四个月为期,在限内各行尽数撤回,以免两国有滋端之虞,中国兵由马山浦撤出,日本国之兵由仁川港撤出。

二、两国均允劝说朝鲜国王教练士兵,以足自行维护治安。又,由朝鲜国王选雇另一国武弁一人或数人,委以教演之事。嗣后中日两国均勿派员在朝鲜教练。

三、将来朝鲜国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需要派兵之时,应首先相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9]

《天津条约》的签订,意味着清政府在维持中朝传统关系上的失利,而第三条则意味着日本政府又获得了出兵朝鲜的权利。

上述情况表明,自1876年以后,日本不仅在朝鲜获得了治外法权、设立特别居留地等方面的特权,而且获得了对朝鲜出兵的权利。此后,把朝鲜置于日本的统治之下,变成了日本政府的重要目标。

注释

[1]参阅信夫清三郎编:《日本外交史》中译本上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63—164页。行文中的时间,据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年表部分。

[2]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第十三卷,第420—423页;第426—428页。

[3]马建忠:《适合斋纪行》卷四,见蒋廷黻编:《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385页。

[4]参阅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第124页。

[5]参阅井上清:《日本历史》中译本下册,第670页。

[6]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第90页。

[7]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第91页。

[8]黑龙会编:《东亚先觉志士记传》(上),第90页。

[9]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第103—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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