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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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战后日本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过程


第十一章 战后日本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过程

1955年开始的战后日本经济高度发展,到1960年代中期,一度出现生产过剩危机。日本政府开始大量发行国债及实施减税政策,加之1965年越南战争的爆发,1966年以后迎来战后的第二次经济发展高峰。1968年日本终于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与此同时日美间的贸易顺差不断增加;到1960年代末,日本对世界的贸易顺差成为常态,贸易摩擦也因此不断出现。日本农业经济学家田代洋一指出:“贸易顺差的出现,增加了日元升值的压力。但是,对重化学工业制品出口来讲,日元贬值最好不过,为此必须尽量避免日元升值。为了逃避日元升值,在政府内部出现了以增加农产品进口,削减贸易顺差的主张。”[1]足见日本经济高度发展过程中,农产品的进口曾经被日本政府作为出口重化学工业产品的砝码考虑。可以看出,战后日本农业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影响。

第一节 以粮食援助为契机的农产品“市场开放”

关于战后日本进出口贸易状况,政府终战联络中央事务局总务科第一科[2]的《终战事务情报 第四号》[3]中,有如下记载:

(前略——笔者)四 关于必需品进口事宜

政府曾数次向盟军司令部申请进口必需品,同司令部答复如下:

一、十月九日(1949(昭和20)年——笔者)附 最高司令部艾伦大佐发 《关于必需品进口事宜》[4]

二、十月十日附 同右 《申请进口之际的情报提交事宜》,

三、十月十一日附 同右 《生丝生产事宜》,

一《关于必需品进口事宜》(十月九日)

一、日本政府已多次申请进口维持国民生活必需品事宜。

二、在不具备下记条件的情况下,本司令部不予受理。

1.仅限于维持最低国民生活必需品的进口;

2.为保证支付进口物资货款,设置以提供(本司令部允许的)出口物资为保障的支付体系。

(中略—笔者)

(3)为将进口物资限制于必要的最小额度,必需实施以最大限度利用国内该物资之措施。该措施虽包括下记物资,但不局限于此:

原油、粮食、燃料、肥料、盐的最大生产措施……

上述史料表明,首先,当时GHQ掌握了日本的国际贸易权,进出口贸易均需在GHQ的批准下进行;其次,日本国内原油、粮食、肥料、盐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处于困难状态,为此日本政府急于得到上述物资的进口批准;最后,GHQ的批准条件是,仅允许进口“维持国民生活最低限度”的生活必需品,同时日本政府必须设置确保进口物资支付能力的相应措施以及进口物资的国内生产措施。

根据《关于必需品进口事宜》的规定,GHQ于1945(昭和20)年12月24日,首次批准日本政府关于粮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的进口申请。1946至1951年,粮食、肥料、油料、盐等生活必需品被允许进口日本,对此日本政府在《昭和24年度通商白书》[5](1949年度)中做了如下说明:

……防止饥饿与疾病,以维持生活最低限度为目的的必需物资,诸如粮食、肥料、所有医药品、绝大多数油料、石油的三成(渔船用重油及农水产用)、盐的七成(食用),即所谓“以生存为目的的进口”在进口总额中所占的比例是,二十一年末77.7%、二十二年80.6%、二十三年68.9%,战后进口累计总额的75%属于该类物资……而且重要的是,几乎所有该类进口物资均由美国占领地救济资金(GARIOA)[6]支付。也就是说,以国民生存为目的的必需物资的进口,是由美国纳税者的善意援助负担的,而绝不是我们自身的力量,即以出口为代价的进口,这一点必须明确。

以上通商白书再次证明,战后初期日本国内“生存必需品”,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不得不依靠进口来保证需求;另外,农产品的进口基本依靠美国政府的对日援助。事实上自1946年至1951年间,美国的对日援助——GARIOA援助与EROA援助[7]——高达18亿美元[8],其主要用于农产品进口援助之上。由此可见,一方面,战后日本农产品“市场开放”起步于美国政府的对日粮食援助。

另一方面,战后美国以出口农产品方式展开的对日援助,除初期的GARIOA与EROA之外,还包括MSA[9]及PL480[10]两项援助。日美MSA四协定[11]之一的《日美农产品购买协定》中明确指出:自1954年3月8日该协定缔结日起,“至1954年6月30日美合众国现会计年度迄,努力实现五千万美元的交易”。并且随着1954年7月PL480法的成立,MSA援助主要以PL480援助的形式实施。至此可以看出,战后美国的对日援助、从GARIOA到EROA,乃至MSA及PL480,主要通过农产品出口贸易体现。其原因可归纳如下:第一,战后日本国内经济颓废、农产品生产骤减,整个社会及国民处于极度饥饿状态;第二,在美国农产品生产过剩、库存增加的同时,国际市场的支付手段单一致使美元流通量陷入极为紧缺的状态。必须注意的是:(1)由于农产品生产过剩,美国政府早在终战初期就开始为农产品出口贸易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2)毋庸置疑,日本农产品市场开放的前史中,包含了美国政府出口本国农产品之意向——尽管该意向以援助的形式体现。

如上文所述,战后日本国家及国民均处于极度饥饿的状态中。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原殖民地地区的粮食进口中断;第二,农业生产基础及生产力极度下降。因此重整农业,无疑成为战后日本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日本农林水产省《昭和36年度农业白书》[12],就战后农业重建问题明确指出,1955年的日本,不仅迎来日本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农业也面临全新的局面,农业生产水平已经超出战前水平的30%,生产性也在不断提高”。这表明至1955年迄,日本经济及农业已经完全摆脱战后的窘迫局面,开始步入高度发展阶段。并且该白书还指出,促使农业尽快达到复苏的农业政策,是在“农村的民主化及确保粮食生产的基本原则下展开”的。在此不得不指出的是,战后初期的日本农政无论可能与否,并未能在确保粮食生产与供应的同时,对今后农产品贸易市场竞争做出正确的判断;当然亦未能实施任何确保今后农产品市场份额及竞争能力的有效措施。与此同时,《昭和30年度通商白书》[13]“第五章 通商政策”部分,对美国处理剩余农产品问题做了如下记载:

我国根据以相互安全保障法为基础的诸协定(即MSA协定,54年5月1日生效)中的农产品购买协定,54年从美国剩余农产品中购买小麦5000千吨、大麦100千吨,总计5千万美元。为此,解除了我国因53年国内减产出现追加粮食需要而可能带来的一定程度的外币负担;与此同时,该金额的20%积累金,即36亿日元,作为对我国的赠予用于防卫产业的发展……关于55年美国会计年度(54年7月—55年6月)的对美剩余农产品交易,54年秋开始交涉至今,就交易品种及交易金额已在两国间基本达成共识(交易品种包括棉花、米、小麦、烟、大麦共8500万美元,现物赠予包括小麦、脱脂奶粉、棉花共1500万美元,两者共计1亿美元),虽然目前关于返现积累金中的70%,即214亿日元的对日借款条件的交涉进展困难,但已呈现将在不远的将来达成共识的可能性。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在关于剩余农产品对日援助问题的对美交涉中,其注意力完全集中于返现积累金的对日借款条件之上;其中看不到日本政府对美国农产品援助将可能带给日本农业,特别是日本农产品贸易市场的影响的任何警戒及对应。除此之外,日美间的《第2次农产品购买协定》亦于1956年2月正式成立。[14]

第二节 GATT加盟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

1955年加盟关贸协定(GATT)之举,使日本得到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展开竞争的机会,同时也认识到将面临贸易自由化的冲击。在该年度的通商白书中日本政府指出,虽然“终于如愿正式加入GATT……但在享受各国关税减让等恩惠的同时,今后更加有必要在国际视野下对经济活动进行规制”[15]。不仅如此,政府对贸易自由化给予如下解释:“从根本上讲目前的贸易自由化,各国均面对各种各样特殊的局势,当然其发展进度及程度上亦存在缓急不同的差异。毋庸置疑,我国也应该在自主判断下根据现实状况慎重制定策略。”[16]那么,日后在面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之时,日本政府是如何“在自主判断下根据现实状况慎重制定策略”的,必然成为应该给予关注的问题。

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为了扩大出口要求废除先进国家的进口限制及对美元的差别待遇。1959年10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第15届GATT全体会议,接受美国的要求在世界贸易自由化及汇兑自由化问题上达成共识。1960年1月,日本政府召开“促进贸易及汇兑自由化阁僚会议”,决定“逐渐扩大自由化措施,制定了35年(1960年——笔者注)6月将40%的自由化率提高至80%的《贸易汇兑自由化计划大纲》”[17]。并于1960年10月再次制定《促进贸易汇兑自由化计划》,明确指出至1962年10月迄,将自由化率提高至90%。

上述贸易自由化的开始,使日本的农产品进口从占领期的“援助进口”转向正常的贸易进口,农产品的贸易自由化开始步入正轨。1962年度的《农业白书》[18],对日本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展做了如下描述:“农林水产品的自由化逐渐展开,其进口自由化率从34年(昭和34年,即1959年——笔者注)迄的33%,提高至35年中的47%,进入36年后自由化率再度提高至同年10月的60%。”[19]此后日本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展迅速,至1964年末实施进口限制的品种减少至73种,其自由化率达到93%。

然而,随着1950年代末始于美国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展开,1960年日本国内特定农产品剩余现象亦开始凸现。政府库存大麦、裸麦的数量超过年市场需求量,不仅如此,“大、裸麦的农村自由价格(全国平均),最近不仅低于政府收购价格,甚至也低于政府批发价格”[20],市场明显出现饱和状态。除此之外,马铃薯的政府库存与前年相比增加45%,国内大米增产造成进口大米消费大幅减少,今后可能出现生产与需求逆转的局面。由此可见,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开始的同时,日本农产品市场开始出现特定农产品饱和的征兆。为此,日本政府采取了相应措施,其主要内容为,改订《关税定率法》、制定《紧急关税制度》及《关税配额制度》等一系列关税改革措施;试图通过对特定品种的关税进行增、减、固定等措施,减少进口农产品对国内农产品市场产生的影响。然而,日本政府这种以关税作为防风港的对应策略所面临的,将是再一次的贸易自由化浪潮——关税减让谈判——的冲击。

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率达到90%以上的日本,首先面临的是GATT的肯尼迪回合[21]上的关税减让谈判。在该回合中日本同意平均降低35%关税,并且主动降低了大豆、动物油、咖啡豆、蔬菜及水产品罐头的关税。

当时的日本通商产业省对肯尼迪回合做了如下的评价:

60年代GATT的最大成果是肯尼迪回合(以下简称KR)上关于关税一揽子减让谈判的成功。KR谈判的特色是,①为了减少之前品种分类及国别分类方式(通过将两国交涉扩展为多边交涉方式,使两国间就相互关心的品种进行相互减让方式,转变为其他加盟国亦得以自动均沾的方式)中关税减让的缺陷,采取一揽子关税减让 的方式;②不仅矿工业产品,农产品及原料产品亦成为谈判的对象; ③ 发达国家不再对发展中国家要求互惠对等,开始努力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障碍;④谈判涉及非关税壁垒问题,制定了国际反倾销规则及《化学品补充协定》;⑤农产品部门关税减让之外,缔结了谷 物商品协定(国际谷物协定)……[22]

通产省对农产品的关税减让与其他产品同样被纳入谈判表示赞赏,同时对一揽子关税减让给予高度评价。然而,农林水产省认为“42年的肯尼迪回合虽然在关税减让问题上达成共识,但如果限制进口数量品种的关税壁垒得不到缓和,贸易扩大效果则甚微,世界各国将会把注意力转向进口数量限制问题之上……今后,面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在以有计划地推行包括国境保护措施在内的各种对策来协调国内农业生产的同时,有必要以积极的态度应对有秩序的世界贸易的扩大”[23]。可见农水省对一揽子关税减让的效果表示怀疑,就农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指出国境保护措施的重要性,在对该回合的评价上表现了与通产省不同的见解。关于1955年日本加入GATT之后的农产品进口自由化问题,农水省1994年度《农业白书》[24]中有如下记载:

1962年限制进口数量的农林水产品曾经达到103种(……大米、小麦等国家贸易品种除外),该数量不断减少;至1988年废除牛肉、柑橘等品种的限制进口数量措施,并逐渐实施自由进口;其结果至1992年4月迄,限制进口数量的品种减少至12种[25]。并且,本次农业协议的达成及实施,不仅使得除大米以外,迄今为止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诸如乳制品、淀粉等所有农产品开始实施关税化,与此同时削减一般关税率措施亦一并开始。

也就是说除国际协定中认可为“国家贸易品种”的大米、小麦等品种可以实施进口限制的品种外,1992年4月迄日本实施进口限制的农产品仅剩12个品种。并且由于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的成立,大米以外的进口限制品除均开始实施关税化措施之外,其进口关税率亦将开始成为削减对象。可以说上述12个品种的关税措施,已经成为日本农产品市场的最后防线,其对日本农业的意义之大也非常明显。

第三节 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的农产品市场开放问题

目前仍在进行(或已进入僵局)的WTO多哈回和上的农业谈判主要围绕三方面进行,1.市场准入;2.国内支持;3.出口竞争。迄今为止的谈判过程可见表11-1。该表中可以看到,谈判进行得非常艰难。仅框架谈判便消耗了3年以上的时间,之后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对立致使谈判两次决裂;而至今历时十四年之久的谈判,即使是在基本方针问题上也未能达成共识,在此有必要对基本方针谈判的具体内容给予关注。

表11-1 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现状

在《WTO农业谈判的主要论点》[26]中,日本大臣官房国际部就基本方针谈判的主要内容做了如下说明:该谈判目的在于“制定所有加盟国均能达成共识的相关制度,决定适用于所有国家、所有贸易品种共通制度的关税削减率及其具体数字。其主要包括关税削减比率,重要品种占所有品种的数量比率,重要品种的关税削减率占一般品种关税削减率的比率,配额关税占国内消费量的比率等具体数字”。如上所示,WTO农业谈判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三个部门;而以上考察表明,事实上导致谈判进入困境的关键是市场准入部门关于具体数字的谈判。可见农产品市场开放问题成为WTO农业谈判的瓶颈,而日本在其中的态度则直接关系着其农产品市场开放的进程,甚至日本农业的未来。

如上所述,日本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出台之前,其农产品进口限制品种已经从1962年的103种减少至12个品种,而由于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结果,以上12个品种的进口限制将被废除,同时农产品进口关税的削减及配额关税量的扩大亦成为现实问题。日本政府在之后的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上,与其他农产品纯进口国或地区组成G10集团[27],以“多样性农业的共存”[28]为理念,主张“建立能够保持出口国与进口国相协调的贸易规则”。在市场准入问题谈判上日本方面的立场可见表11-2,其中可以看到经历将近九年的时间和两次决裂后终于出台的《改订部长案》中,明确规定了重要品种的基本数量及其与配额关税的联动性,同时明确规定一般品种关税过高之时将追加重要品种配额关税的幅度;关于是否新设配额关税问题,该部长案采取了暧昧的态度。而日本方面的态度则与该部长案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首先,日本希望在确保本国重要品种数量的同时,在配额关税扩大幅度的实施上采取柔软性对策;其次,日本坚决反对关税上限的设置;最后,日本在新设配额关税问题上采取积极的态度,目的在于以此为条件增加重要品种的数量。这表明,虽然多哈回合的农业谈判进入僵局,但在已经达成共识的基本框架中,明确规定承认“重要品种”的存在;而该“重要品种”成为日本政府在包括WTO以外的贸易谈判中,始终坚守的农产品贸易谈判底线。从日本政府在TPP谈判中的表现亦可以看出,至少目前为止该“重要品种”被定位为保护日本农产品市场,乃至日本农业的最后防线。

表11-2 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日本政府关于市场准入问题的立场

第四节 “新农基法”下的农产品市场扩展政策

事实上,日本农业在农基法改订之前已经面临着极大的困境。农水省在《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梗概》[29]中明确指出:“旧农业基本法在昭和36年,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动向及其预测,为明确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而制定。但是,在我国社会经济的急速成长、国际化进展显著等变化中,我国食品、农业、农村的状况亦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使国民深感不安的现象。”该文件对上述“不安现象”作了几点说明:其一,食品自给率的降低;其二,农业生产者减少及老龄化;其三,农地面积减少;其四,农村活力丧失。

显而易见,农基法的改订与缓解上述“不安现象”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可以看到新农基法的目标已经从“通过缩短农业与他产业生产率、农业生产者与他产业生产者收入之间的差距,达到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者地位”,转变为“通过提高农产品自给率,达到维持农业的多面性机能、保障国民生活的安全与安心”的层面。审视新农基法农政的具体政策要点(见表11-3)发现,可称之为“新政策”之处有以下几点:

(1)制订了将食品自给率提高至50%的目标;(2)开始推行“户别所得补贴制度”;(3)扩大国产原料利用及改善国民早餐习惯;(4)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并且以上四点均与农产品市场扩展相关。

表11-3 2010年《食品·农业·农村基本计划》的政策要点

1999年新农基法成立后,日本农业面临的问题是否得到缓解,是检验新农基法农政效果的最好方法。从农水省《平成25年度食品·农业·农村白书》[30]对日本农业现状的归纳中得知,日本农业、农村仍然面临着生产者老龄化以及弃耕地不断扩大的状况,食品自给率亦未见明显上升。不仅如此,以提高农产品自给率、扩展农产品市场为主要政策目标之一的新农基法农政下,2013年农产品进口额约为6.14兆日元,与前年度相比处于增长态势;除此之外,从日本主要农产品进口全貌来看,其对个别国家的依赖度极高(见表11-4),玉米、小麦、大豆进口量的88.9%、95.7%、96.5%依赖于进口量前三位的国家,其中对美国的依赖度均在50%左右。因此可以说,新农基法农政下农产品市场扩展政策的效果不仅不尽如人意,其进口结构在食品安全保障意义上亦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表11-4 平成25年日本主要农产品进口国别比例(2013年)

毫无疑问,农业向国民提供生活保障基础及“各种有益机能”,保证其作为产业而持续性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确保农产品销售市场的份额。而日本农业面临诸多问题的最大原因,无非在于因为农业生产成本过高[31],使其销售过度依赖国内市场;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使日本农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份额不断减少;应该说,农产品市场扩展政策的成败关系着日本农业的发展。然而,局限于“户别所得补贴制度”与改善国民膳食结构等内容的日本农产品市场扩展政策,仍然缺少积极因素。调整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与农地转让规制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密集型农业的特征、提高日本农产品品牌威信等具有积极性、具体性政策的实施,成为今后日本农产品市场扩展及日本农业持续性发展的关键。

第五节 FTA谈判中的农业问题

上文已经指出,日本的贸易自由化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并且用了近10年的时间将当时仅有41%的贸易自由化率翻了一番,尽管如此,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其自由化率仍处于低谷。对于这种状况,日本通商产业省(现经济产业省)在《昭和45年度通商白书》[32]中对贸易自由化的历程做了如下的评价:“我国的贸易自由化,以1960年制定的《贸易外汇自由化计划大纲》及1961年制定的《促进贸易外汇自由化计划》为起点。1960年4月仅为41%的自由化率,至1970年4月已经接近94%。尽管如此,与欧美诸国相比,我国的进口限制数量仍居首位,这与我国的自由化开始甚迟有关。并且,与其他先进诸国相比,我国的经济、社会所面临的困难太多,例如(中略)农产品经营规模具有的零星性、气候等自然条件具有的特殊性(中略)等。”上文中,日本政府用“困难太多”来解释贸易自由化问题上的落后状况;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所面临的贸易自由化的“困难”中,农业问题首当其冲。

当时欧洲经济合作机构(OEEC)制定了对贸易自由化的评价体系,被称为贸易的“自由化率”,即“进口自由的商品”在所有进口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进口自由的商品”指具有进口自由化义务的商品,其中包括需缴纳关税的商品;“非进口自由商品”是指不具有进口自由化义务的商品,如武器、麻药等。在该衡量体系下,日本的贸易自由化率,如《昭和45年度通商白书》中所示,在20世纪70年代初达到94%。之后日本所面临的是更大的挑战,即如何按照“GATT11条”的规定,继续降低关税水平。图11-1是日本贸易自由化过程与关税的变化。如图所示,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日本贸易自由化的重点是减少进口限制商品的数量以及外汇管理自由化。70年代开始,贸易自由化重点开始转向降低关税率,同时废除非关税性贸易堡垒。图中能够看到两种对贸易自由化的评价方法:(1)相对进口总额的平均关税负担率,指关税收入在进口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即图中上方白色曲线。(2)相对课税商品进口额的平均关税负担率,指关税收入在课税品进口额中所占的比例,即图中下方黑色曲线。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的贸易自由化是在“GATT11条”的框架下展开的;其间相对进口总额的平均关税负担率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已经从60年代的最高点约21%降到6%左右;相对课税品进口额的平均关税负担率则从约7%降到3%左右。

图11-1 日本贸易自由化过程与关税的变化(引自経済産業省『2000年度通商白書』)

然而,鉴于WTO对于所有加盟国均赋予最惠国待遇的原则,20世纪90年代开始自由贸易协议[33](FTA)数量急剧上升,地区经济统合愈演愈烈;同时,多哈回合谈判受挫,致使WTO框架下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开发等领域上的多方谈判陷入困境。为此,FTA成为世界各国贸易自由化的主要手段。在以上背景下,进入21世纪后日本的贸易自由化终于开始在FTA框架下展开,特别是其在东亚地区的以FTA[34]为轴心的经济合作协定[35](EPA),已经成为日本门户开放的主要手段与目标。

表11-5是日本EPA/FTA谈判的进展状况、生效时期,乃至协定主要内容。可以看到,自2002年1月日本与新加坡的EPA签署后,日本的EPA·FTA谈判正式起步。至2015年3月,日本与15个国家或地区的谈判已经结束,其中与14个国家或地区的协议已经生效;与蒙古的谈判也于2015年2月签字完毕;另外与8个国家或地区的谈判正在进行中。农产品协定的内容表明,其谈判围绕各自关心的具体农产品的削减或废除关税、设置进口配额等问题展开,其中日本主张从谈判品种中除外的农产品主要为米麦、特定乳制品、砂糖、淀粉、牛肉、猪肉等;可见以上品种已经成为日本农产品贸易的最后壁垒,也是日本政府希望守住的最后壁垒。

必须注意的是,与WTO“必须对所有加盟国赋予最惠国待遇”框架下的谈判不同,FTA框架下谈判的主旨在于促进谈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更加密切,扩大贸易自由”化,为此该谈判应该以“在适当的时期内,在实质上撤销所有贸易壁垒”为条件。因此该框架下衡量贸易自由化的标准,一般使用“相对进口总额的免税率”,即免税商品总额在进口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可见FTA框架下的贸易自由化目标,已经从减少关税水平转向免除关税之上,这也是日本目前的“门户开放”所面临的真正考验。

表11-5 日本EPA/FTA谈判的进展状况及其主要内容

综上,日本败战后整个国家处于饥饿之中,战后农政在实施粮食增产政策的同时,不得不向GHQ寻求帮助,事实上日本粮食“进口”起步于美国向日本提供的粮食援助之中。战后初期的粮食增产政策的目标,在于满足国民对粮食的需求,进而提高粮食自给率;为此国家财政投入了大量增产奖励金,至1953年财政投入达到336亿日元,粮食自给率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提高。然而,1954年日美间MSA协定成立,日本政府放弃了财政投入型粮食增产政策,接受了以购买美国剩余农产品为条件的美国对日本的再军备投资,自此战后日本农政开始在农产品市场开放与改善农业结构及保证农民收入之间寻找持续发展的契机。20世纪90年代愈演愈烈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使日本农业再度面临市场开放的冲击,仅仅依靠农产品贸易谈判已经难以维持农业持续性发展的可能性,日本农政正在面临新的挑战。


【注释】

[1] 田代洋一著『農業問題入門』,大月書店,2003年,第80—81页。

[2] 原文“終戦連絡中央事務局総務課第一課”。

[3] 原文「終戦事務情報 第四号」,日本外务省官方网站,http://gaikokiroku.mofa.go.jp/djvu/A0053/index.djvu? djvuopts&page=12。

[4] 原文「必需物資の輸入に関スル件」。

[5] 通商産業省『昭和24年度通商白書』,経済産業省ホームページ。

[6] Government appropriation for relief in occupied areas =政府占领地救济资金,简称GARIOA援助。从美军费中支出,是美国政府为防止德国、日本、朝鲜等占领地区发生饥饿、疾病等问题而建立的援助政策。该项对日援助实施于1946年至1949年间,主要用于提供粮食、肥料、医药品等生活必需品。

[7] Economic rehabilitation in occupied areas=占领地经济复兴资金,简称EROA援助。和GARIOA同样从美军费中支出,目的在于支援占领地经济复兴。1949年至1951年间实施,该项对日援助主要用于棉花、羊毛等纤维原料的进口。如上所示,GARIOA和EROA两种援助的主要内容为粮食等生活必需品,鉴于其具有在美国国内市场兑换货币的可能性,因此其具有资金援助的性质。

[8] 大藏省财政史室编纂『昭和財政史―終戦から講和まで3 アメリカの対日占領政策昭和財政史』),东洋经济新报社,1976年。另外对日媾和后美国提出该援助属于贷款援助而并非赠与援助,要求日本还贷;根据同史料的记载,1962年日本政府曾向美国政府还款4亿9000万美元。

[9] Mutual security act=以美国相互安全保障法为依据的军事援助。由于朝鲜战争的暴发,东西冷战局势确立。1951年为了增强西方阵营国家的防卫能力,美国制定了相互安全保障法,决定对友好国进行军事援助,其中包括粮食援助。

[10] 1954年7月,美合众国立公法第480号,即农产品贸易促进援助法成立,通过剩余农产品的援助出口,并在现地兑换货币的方式,达到对被援助国进行军备强化的目的。该法起到了MSA援助法的作用。

[11] 包括“日米相互防衛援助協定+日米農産物購入協定+日米経済的措置協定+日米投資保証協定”四个协定。其中“日米農産物購入協定”=《日美农产品购买协定》。

[12] 農林省『昭和36年度農業白書』,農林水産省ホームページ。

[13] 通商産業省『昭和36年度通商白書』(1961年度),経済産業省ホームページ。

[14] 详细请参照通商産業省『昭和31年度通商白書』(1956年度),“第3章通商政策”,経済産業省ホームページ。

[15] 通商産業省『昭和31年度通商白書』,経済産業省ホームページ。

[16] 同上。

[17] 農林省『昭和36年度農業白書』,農林水産省ホームページ。

[18] 農林省『昭和37年度農業白書』,農林水産省ホームページ。

[19] 当时GATT所推行的贸易自由化率,主要聚焦于废除实施进口限制的商品数量之上。因此,此处的自由化率是指进口自由的商品在总进口商品中所占的比例。

[20] 日本内閣経済企画庁『昭和36年年次経済報告』(1961年度),日本内閣官房ホームページ。

[21] 肯尼迪回合是1964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GATT第6轮贸易谈判,该回合由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根据美国《贸易拓展法》倡议召开,故又称肯尼迪回合。肯尼迪回合历时3年,其最大成果是加盟国间就关税减让问题达成了共识,提出根据加盟国的现有关税水平降低关税,以缩减各国间的关税水平。具体表现为自1968年起五年间,加盟国平均关税降低35%,其中关税水平相对较高的美国将降低37%。

[22] 通商産業省『昭和45年度通商白書』,経済産業省ホームページ。

[23] 農林省『昭和45年度農業白書』(1970年度),農林水産省ホームページ。

[24] 農林水産省『平成5年度食料·農業·農村白書』,農林水産省ホームページ。

[25] 12种进口限制品种包括“乳制品2种,牛肉调制品,水果调制品,菠萝罐头,非柑橘果汁,番茄调制品,淀粉类,葡萄糖类,杂豆类,落花生,其他调制品”。

[26] 原文「WTO農業交渉の主な論点」,農林水産省ホームページ。

[27] 目前G10的成员国有日本、瑞士、挪威、韩国、中国台湾、冰岛、以色列、列支敦士登、毛里求斯等九个国家或地区。葡萄牙因加入EU而退出G10。

[28] 2000年12月日本政府提交的《WTO農業交渉日本提案》中明确指出:“农业是各国社会的基础,农业向社会提供各种各样有益机能,在各国自然条件及历史背景存在差异的条件下,必须确保农业的多样性及其共存。为此必须相互认同克服生产条件差异的必要性,这是非常重要的。”由此可见日本政府提倡的“多样性农业的共存”是指,不同自然条件、历史背景、乃至不同生产规模与方式下的各国农业的共存;其理论基础在于不仅农业是社会的基础,同时其本身具有各种各样有益机能,即农业的多面性机能。

[29] 原文「食料·農業·農村基本法のあらまし」,農林水産省「食料·農業·農村基本法関連情報」,農林水産省ホームページ。

[30] 農林水産省『平成25年度食料·農業·農村白書』(2013年度),農林水産省ホームページ。

[31] 日本农产品高生产成本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传统密集型农业,零星农业的生产及经营方式,农地自身条件使扩大农业规模产生一定困难,农地制度的限制造成农地集中困难等。

[32] 通商産業省『昭和45年度通商白書』(1970年度),経済産業省ホームページ。

[33] 自由贸易协议。在两国间或地区范围内,为了促进相互之间废除关税以及进出口数量限制等贸易堡垒签订的贸易自由化协议。

[34] FTA=自由贸易协定,指协定国家或地区间的关于货物及服务贸易自由化、取消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的协定。

[35] EPA=经济合作协定。特定国家或地区之间制定的关于货物与服务贸易,乃至投资、人力资源流动、商标登录等经济活动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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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