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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三、地税改革
三、地税改革
近代化是一场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领域的深刻变革,这一变革同时包含着“破旧”与“立新”两个侧面。经济领域改革的核心是制度变革,土地改革则又构成经济制度改革的基础。这一改革所要完成的任务是,从制度上铲除阻碍近代经济发展的封建因素,为加速原始积累、推动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一)地税改革的前提
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必然要经历一个原始积累的过程,这一过程萌芽于封建社会后期,即商品经济的发展打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使自耕农分化为地主和佃农。同时,随着近代手工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工商业成为聚敛财富的投资领域,其发展的必然结果则是导致资产阶级和雇佣无产者两大对立阶级的形成。
在明治维新前的幕藩体制下,封建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领主土地所有制。幕府(将军)通过承认各个藩主(大名)的藩地所有权及其对藩民的统治,换取各藩主对幕府统治的顺从,从而在政治上建立起一种上下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封建统治秩序。
藩主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态是(不排除神社、寺院及其他所有形式的存在),全国土地被分割为幕府和各藩所有,藩民耕种藩主的土地并向藩主缴纳地租(实物地租,主要是贡米),藩主则必须遵守“参觐交代制”,定期赴江户服侍将军。当时的法令规定,永远禁止土地买卖,禁止自由种植。农民不得自由迁移或离开土地,不得与不同职业、身份者通婚。平民没有姓氏,衣食住行均有规范而不得越轨,这种状态酷似中世纪的欧洲。
传统观点认为,17世纪以后的日本社会相当于欧洲的中世纪,德川时代的经济本质上是黯淡停滞的,特别是德川幕府末期,经济凋敝,广大农民在沉重的赋役下生活,极其艰难。[1]然而最近的研究成果表明,在17至19世纪长达两个半世纪的江户时代,日本经济呈现了增长趋势。18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分化的加剧,日本社会内部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一个重要的史实是,明治维新前夜,日本已广泛地存在着资本主义家庭劳动,工场手工业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在一些重要行业中发展迅速。
江户时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了两个显著特征,即江户时代前期的城市繁荣和后期地方经济的发展。德川幕府承继了丰臣秀吉时代的兵农分离政策,确立了严格的等级身份制度,在士、农、工、商四个等级中,士为专职统治者,农民务农,商者从商,工者从事各种手工业生产。四者之间以家禄、贡租和商品交换的形式联系起来,由此在全国形成无数由统治者、食禄者、工商阶层聚集的“城下町”,参觐交代制度则更直接地推动了江户作为特大城市的发展。据考证,到17世纪末,日本全国已有大小城市300个以上[2],1731年江户人口已超过100万,大阪作为江户居民消费供给地,人口也超过40万。[3]封建城镇的发展和庞大消费人口的出现,反过来又刺激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幕藩体制下的贡租制是通过“石高制”来收取年贡的,即在检地基础上规定土地法定产量,据此收取地租。江户时代,由于大量开发土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改良作物种子、普及使用肥料以及改进农业生产工具等,单位面积产量不断提高,农业有了很大发展。与此形成对照,进入江户后期,由于例行的检地几乎荒废,致使单位面积的实际产量超出法定产量,耕作农实际收益增加。如明治维新前,全国土地的法定收获量约为3000万石,但1850年全国实际收获量多达4160万石,1872年为4680万石。[4]再如幕末时期,幕府曾一度采用定免法,即丰年不增、歉年不减的收租方法,使法定地租固定化,从而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热情。有学者认为,到“幕末时期,名义上“五公五民”“四公六民”的高年贡率,实际上已经不到农民全部所得的1/3了”[5]。
商品经济的发展,诱使或迫使农民从事“商业性农业”和家庭手工业性质的副业,兼业农民大量涌现。“整个德川时代,农家始终是将以种植稻米为核心的谷物生产与其他‘农间余业’(副业)合而为一的经营体。”[6]兼业农户的广泛存在,形成了小规模农村工业在一些地区密集分布,商业在农村经济中普遍发展起来。“即便在儒学盛行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水户藩周边地区,单靠农业生产维持生活的农民也已不多见。”[7]“在江户之北的桐生地区,农家均在农作的同时兼营养蚕业、丝织业或制造业。”[8]“1767年,西摄八郡花熊村78户农家中,以非农业职业为主及从事农业以外副业的合计达37户之多。”[9]“在信州佐文郡横根村,从18世纪70年代开始,农家以外的人口慢慢增多,幕末时期总户数的1/3是从事农业以外职业,尤其是手工业。”[10]兼业农的出现说明在封建贡租体制的缝隙间,农民仍可能把贡租“剩余”投资于课税较轻而收入较高的副业。值得注意的是,幕末农村出现的“豪农”阶层不满于现行制度,已发出改变现状,实现土地私有的呼声。同样,以“城下町”为活动中心的豪商也已不满足四民之末的社会地位,他们要拓展活动空间,强烈要求打破幕藩割据体制的桎梏。
这种资本原始积累虽未达到成熟的程度,但幕藩体制下封建土地制度的动摇已是不争的事实。
《安政条约》签订后,西方廉价工业品蜂拥而入,充斥日本市场,压制了传统丝织业和棉纺业的发展。茶叶、生丝、煤炭及铜等原料性资源的大量出口,又引起国内物价的全面上涨。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开港打乱了传统的封闭经济的布局,迫使日本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于是土地私有化、种植自由化、地租货币化以及农民的择业、迁徙自由等,便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明治维新时,日本还是典型的农业国,农村人口占80%以上,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地租,从《明治前期的土地税和税收总额表》中,可以看到地租收入的重要地位。
表3-1 明治前期的土地税和税收总额(单位:千日元)

资料来源:《世界历史》增刊《明治维新的再探讨》,1981年,53页。
明治政府成立后,财政基础薄弱。戊辰战争后,新政府仅依靠没收幕府直辖地及其亲藩领地的贡租收入来维持财政,当时被戏称为“800万石朝廷”。其时为了填补巨大财政亏空,只能大量印发政府纸币,结果引发了恶性通货膨胀。1871年“废藩置县”、实现中央集权后,虽然具备了“3000万石朝廷”的财政基础,但是由于各藩的债务连同“版籍奉还”一并上交给中央政府,国家的财政负担反倒骤然加重,士族俸禄的支付更是政府财政的一项重负。
从技术的角度看,改变旧的地租收取方式势在必行。旧税法在业已变化的时势下已暴露出各种弊端。一是完税形式复杂,既有米纳贡租、又有用菜种、盐甚至纱线、丝绸等实物顶替大米交纳。在用货币交纳的贡租中也是种类繁多,既有幕府、各藩发行的纸币、金本位币,又有银币、洋银、一分银等等。复杂多样的完税形式给政府财政收支统计带来了不少麻烦。二是以实物地租为基础的地租收缴成本过高,在米的检验、运输、仓储等过程中,巨大的事务费和损耗在所难免。据载,“明治三年的贡米,从距离最远的北陆地区运到东京的船费为,从越前三国出发每100石151日元25钱,从越后柏崎出发129日元25钱,按当时东京米价换算,同一方向贡米收入的15%—20%消耗在海路运费上。[11]
地税改革的根本原因在于旧的封建土地制度及其税收方式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而刚刚成立的明治政府无论从维护政权稳定还是从抵御西方列强、发展资本主义的任何角度出发,都必须建立稳固的财源,这种财源在农业国日本只能从土地中寻找。同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新生地主及豪商的要求,以及国际资本主义势力的压力,又决定了明治政府不可能沿袭幕藩时代的土地政策,而是必然在推行政治改革的同时,对土地制度及其地租形式进行近代化改革。
(二)地税改革的推行
地税改革自1873年7月明治政府颁布地税改革法令,到1881年6月撤销地税改革事务局,历时约八年。
地税改革政策的推出经历了较为充分的酝酿过程。明治初年摄津县知事陆奥宗光在府藩县同治论的建议中曾指出丈量土地的弊病,主张在全国统一税法,改实物地租为货币地租。1870年7月,集议院副议长神田孝平在《田租改革建议》[12]一文中历数丈量土地和确定产量的繁琐、赋税不均、米税不便等旧税制的各种弊端,力主改革旧税制,确定统一的近代税制,其具体建议的内容包括:废除旧幕府规定的永世不得买卖土地禁令,允许土地自由买卖,颁发地券(即土地执照),允许买卖土地后按买卖土地价格确定地价,再按地价比率征收货币地税。《田租改革建议》是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地税改革方案,实际上成为实施地税改革的最初蓝本。1872年6月,神奈川县令陆奥宗光提出《地税改革建议方案》,对改革的基本要领,对旧税制的各种弊端以及实物地税的繁琐性做了更为深入的分析,特别是对确定地价的具体方法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陆奥反对神田提出的按实际买卖地价来计算地税的方法,主张以土地实际生产能力为依据测算地税,即收益地价方式[13],从而解决了明治政府一筹莫展的难题。1872年7月,陆奥宗光出任大藏省租税官。8月,大藏省租税寮中新设地税改革局,陆奥任租税头(主管),主持地税改革的筹备事宜。
在酝酿地税改革的过程中,其他相关的经济改革也在同步进行。1868年,政府下令禁止各藩私设关卡,允许农民自由迁移和居住。1870年,废除了有关禁止农民弃农转业的规定,奖励开垦新田。1871年,废除了旧幕府对农业商品经济发展的限制,允许农民自由种植作物,1872年,解除《永远禁止土地买卖令》,承认了自耕农对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的商品性,为地税改革的全面展开铺平了道路。
1873年7月28日,明治政府同时颁布地税改革的五个文件,即(一)上谕,(二)地税改革法令(太政官布告),(三)地税改革条例,(四)地税改革施行规则(大藏省布告),(五)地方官须知书(大藏省下达给地方官的通告),地税改革正式开始。
上谕是明治天皇的谕旨,内称地税改革“一扫皇国数百年来之旧习”,新税法“公平画一”而“具有新时代观念”。[14]显然,深知地税改革艰巨性的明治政府是要运用天皇的权威来压制来自社会的抵抗。
《地税改革法令》是地税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规定“此次改订地税,原有田地贡纳之法悉皆废除”,“特指示地税可按地价3%规定之”,“从前由于官厅及郡村所需经费等而课于土地之份额,一律改按地价征课。但金额不得超过本税金1/3”。[15]这则布告简明扼要地昭示了改革的基本方针和目的,即建立近代土地税制,保证国家最大限度的税收。
《地税改革条例》《地税改革施行规则》和《地方官须知书》是大藏省为了推行地税改革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其要点如下。
第一,以“资本还原法”核定地价。旧地税是以土地的收获量为课税标准(即石高制基础上的贡租),各藩国标准各异,造成全国地税种类繁多且手续极其复杂。神田孝平在建议中曾提出按土地买卖价格来制定地税标准,但因地价不断变动,实际操作困难。相比之下,此次地税改革首先是核定地价,如下表所示,其基本核定方法是,算出土地农产品的毛收益,扣除种子、肥料、税收等开支后算出纯收益,再用纯收益价格除以土地利息率,得出土地价格。
地税改革中的地价核算方式(例)

资料来源:石井宽治:《日本经济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117页。
第二,根据地价,确定地税。当时规定税率为地价的3%,所谓丰年不增,歉年不减。据测算,这种税率实际相当于土地收获量的32%,较比“五公五民”“四公六民”等旧贡租低百分之四五[16],但若加上附加税等则与旧税相差无几。
第三,地税的完税形式一律用货币交纳。明治政府初期承继了幕藩体制的贡租形式,其中以实物地税为主体。1870年大藏省曾宣布水田交纳实物(米)税,而旱田一律用货币交纳的通告。由于实物地租受到米价、运输、仓储等诸多因素影响,致使政府财政收入很不稳定。改用货币地租形式后,政府税收得到了保证。重要的是,货币地租的实行体现了近代税制的特点,其实施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四,征税对象由土地的实际耕作者转为土地所有者。封建贡租体制下,地租是按村摊派,实际由耕作者交纳。这是一种以集体的村落为对象,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连带责任制”。新税法征税对象的变化体现出国家对土地私有的承认和保护,“一地一主”的原则是对旧有封建土地领主占有的否定。
除上述五项地税改革文件外,随着改革事业的深入,社会压力加剧,明治政府不得不临机修改或调整了若干规定,采取了一些变更措施。
1874年5月,追加《地税改革条例》第八章,对地价的确定办法做了补充规定,即地税改革后,因土地买卖地价发生变动时,按改革确定地价时起五年内的平均地价计算[17],而不考虑以后土地买卖时的实际价格。这就使地价逐渐脱离了买卖价格而固定为法定地价了。
1874年11月又发布了《地区名称改革布告》和《区分公地、私田的指令》,把过去八种地区的复杂划分法简化为公有地、私有地两种划分。
1875年2月宣布废除1500种、更正9种国家税目,开征13种新税。
1877年1月,在农民的强烈要求和自由民权运动的压力下,明治政府宣布从1877年起,地税率由地价的3%减为2.5%;民费、村税等附加税不得超过地税的1/5。两者合计起来,地税率负担减轻了1%。
1877年9月,太政官布告公布了凶年租税延期交纳规则,缓和了极为严格的限期交纳不得减免的规定。
1881年,地税改革基本完成,但收尾工作却一直持续到1889年11月。1881年11月,制定了《有关争议土地地税征收内规》,对如何征收有争议土地的地税做了具体规定。1883年11月大藏卿松方正义起草了《地税法案》,1884年3月,宣布废止《地税改革条例》等,公布了《地税条例》,1889年12月《地税条例实行细则》的颁布,标志着地税改革的彻底结束。
地税改革过程中,明治政府主持改革的行政机构几经变更。地税改革正式启动前由大藏省负责策划。1873年大藏省租税寮内成立了地税改革局,主持改革事务。1875年该局改称地税改革事务局。1881年地税改革基本完成后,地税改革事务局被撤销,其业务由租税局内新设的“地税改革残务挂”接管。
这场范围涵盖全国、直接牵动社会各方利益的改革,在日本历史上亦无前例。因此,推行改革时采取何种方法和步骤关系到改革的成败。
明治政府的做法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改革先从农耕地入手,市街地大体与之并行,最后是山林原野。耕地改税从1873年开始,全面展开是在1876年和1877年两年,到1877年已完成了60%。山林原野的税改从1877年开始,到1881年基本结束。其二,根据各地区及各县市的不同情况,制定各地的改革时间表,不搞全国范围内的一刀切。如各地区的地税改革,虽然都是从1874年前后开始的,但结束的时间却大不相同,有的1875年便告结束,有的一直延至1881年。
(三)地税改革的意义
地税改革是一场涉及土地制度和租税制度的深刻革命,其核心问题是破除封建体制下的领主土地私有制,建立私有土地所有制,取消封建实物地租,建立起以货币地租为基本形式的全国统一的近代税收体系,通过这种土地制度及其税收制度的变革,把土地和人从封建制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使之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构成要素。这种改革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夜曾以不同的形式先后完成,那是一个伴随着剑与火的残酷过程。
明治初期的地税改革也是朝着这一近代方向行进的改革,其在日本历史上的进步意义应该肯定,这是因为:
第一,改革废除了绵延数百年的幕藩领主所有制及种种封建法规,并按照“一地一主”的原则,建立了自耕农土地所有制。改革后允许土地买卖和自由种植,允许农民自由迁徙和选择职业,这就使土地及土地经营者摆脱了封建制度的束缚获得了自由,同时按照资本主义的原则其本身也成为商品。因此,可以说这一改革本质上具有近代性质,适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具有进步意义。
第二,改革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地税改革后,耕地面积由1874年的4.1万町步增加到1886年的4.5万町步,1890年增加到5万町步,16年增加了22%。稻米单位面积产量由1878年的年均1.03石提高到1881—1890年的年均1.31石、1891—1900年的年均1.42石。经济作物如棉花、蓝靛、甘薯、茶叶等生产也有很大扩展,农业技术和土地改良事业不断加强,逐渐形成了很有特色的“明治耕作法”。
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从各阶层的收入结构变化中也可见一斑。1890—1912年间,一般地主(拥有17—19町步土地)的年收入由1697日元增加到4981日元,收入增加近3倍,自耕农收入增加2.2倍,佃农收入增加2.3倍。[18]
第三,改革加速了资本原始积累的进程。经过地税改革,近代地主制逐渐形成,农民也从被束缚在土地上解放出来,货币地租的实行则使商品经济在农村得到深入发展,其结果是日本农业开始走上近代道路。
地主制是在地税改革后经历一番自耕农的分化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地税改革承认了土地使用者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绝对占有,刺激了其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良种的普及、近代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带来了产量的增加和产品剩余的扩大,部分地主将部分剥削农民的剩余价值投资于近代工业和银行,促进了日本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贫富分化也在加剧进行,部分土地所有者为生活所迫部分或全部卖掉土地,沦为佃农或半自耕农;另一部分土地所有者则成为地主,他们是农村的资产者。据统计,1872年全部耕地中佃耕地所占的比例为29%,到1883、1884年已升至36%—37%,1887年更增至39.3%。[19]其时全国40%以上的水田和34%的旱田变成佃耕地,全国农户中有22%变成佃农,45%多少要佃租些耕地,纯自耕农仅占33%。[20]这表明,地主制在地税改革后迅速发展起来,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大地主,如新潟县的伊藤家、市岛家以及岛根的田部家都拥有耕地千町步以上。
另一方面,与地税改革后地主制的发展并行,农村无产者的队伍也在形成并迅速扩大。地税改革后,佃农与地主之间是一种资本主义性质的契约关系,佃农有人身、居住、择业的自由,不再被牢牢地束缚于土地。再者,新地税的征收对象是土地所有者,佃农只有在其租种地主土地时才会成为税负的实际承担者,当其在农村的生活无法维持时,无地农民有权选择其他职业,或迁移到城市谋生,马克思所说的自由无产者随之在日本产生。破产农民有多少流入城市而成为产业工人无从考证,但日本近代产业工人大部分源于农村是无疑的。从80年代后产业工人队伍的急剧增长中,可以反窥出地税改革对近代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具有多么深远的影响。1883年,全日本国营、私营工厂和矿工人数为9.2万人,1885年为13.8万人,到1893年猛增至44.4万人,1894年144.1万人,1895年更增至159.8万人。[21]以上数据表明19世纪八九十年代是工人增长的高峰,而这个时期正是地税改革完成后农村阶级急剧分化的时期。
第四,改革的结果之一是建立了日本近代税收体制,保证了明治新政府的稳定财源。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一般靠这个国家的税收来维持。日本步入近代社会时,国家的财政来源主要依靠农业税收,其中地税所占比例高达80%。关税因不平等条约的限制数额较小。
地税改革后,地税收入急剧增加,在国税中所占的比例一度高达90%,其后因其他税收逐年增加,比例才渐呈下降趋势。具体说来,地税比例1875年为88.2%,1881年为72.1%,1891年降至56.3%。其他税目的比例则由1875年的9.8%、1881年的28.3%,增长到1891年的37.2%。地方税在1875年占税收总额的25.4%,1881年地税改革完成后一直保持在的30%以上。[22]
表3-2 国税总额及其内容的变化

资料来源:楫西光速编《日本经济史大系5》(近代上)249页。
地税改革使明治政府获得了统一稳定的货币地税,解决了过去存在的收入是实物而支出是货币的矛盾,从而建立了正常的国家预算制度和稳定的财政基础。地税改革基本结束的1881年后,地税收入大体稳定在4000万日元左右。这笔收入对于担负着百废待兴任务的明治新政府来说意义重大。
地税改革的成功成为日本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保障,资金和劳动力的相对稳定,保证了殖产兴业事业的展开,日本迅速发展为资产阶级国家,逐步跻身世界列强之林。
在对地税改革做出上述积极评价时,还须指出改革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给近代日本留下的负面影响。
地税改革在法律上承认了新兴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即私有权,但并非是在农村推行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佃户并未得到土地,他们依旧要靠租借土地生活,只不过是更换了名义上的主人罢了。地税改革后,全国耕地中仍有1/3是佃耕地。据测算,在实行税改的1873年,佃耕地收入的分配比例是地主34%、佃户32%、国家34%。但这一比例很快被改变,到1878—1883年,佃耕地收入的平均分配比例中,佃户所得比例虽无变化,地主和国家的所得比例却发生逆转,前者高达58%,后者则退至10%。可见,地主是地税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8 国家、地主、佃农分配农产物的变化

资料来源:吴廷璆主编:《日本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89页。
货币地租加速了农村经济商品化的进程,19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农村出现了急剧的阶级分化,土地兼并盛行,土地佃耕率逐渐提高,寄生地主制开始形成。统计数字表明,全国土地平均佃耕率由1883年的35.9%提高到1907年的44.9%,增加1/4左右。[23]另据《农地改革颠末概要》载:到1935年时,全国514.6万户土地所有者中,不满5反地的小所有者为255.5万户,占49.6%,他们共有农地92.3万町步,占耕地面积的15.5%,若加上5反到1町步的土地所有者,则占农户总数74.8%的385万农户只拥有农地191.4万町步,占总耕地的32%,也就是说约占总人口25%的大、中地主占有土地的68%,土地分配的不均相当严重。[24]
以这种畸形的土地占有状态为基础,寄生地主制在地税改革后不久逐步发展起来。寄生地主们并没有采用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来经营土地,而是继续着半封建的佃租形态经营方式,即把土地分割成若干块佃租给若干个佃农耕种,所谓“插花地中的插花地”,然后向佃农收取地租。同样,一个佃户往往也是租种几家地主的土地。这种租佃关系虽然已是一种带有资本主义契约性质的佃耕关系,过去那种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复存在,但寄生地主向佃农收取实物地租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关键的问题在于这种零碎分割的土地经营方式,一面继续把小农束缚在土地上,一面滋润着一个不劳而获的寄生阶层。寄生地主多居住在城镇,他们只关心如何确保佃租收入而不断扩大财富的积累,对如何增加土地投入,如何通过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来提高生产力不感兴趣。日俄战争后,寄生地主制的发展使日本农村经济明显走向凋敝,而农村的贫困化所酿成的严重社会问题,又成为日本“国内问题国外解决”、加快对外侵略步伐的原因之一。可以说,地税改革中未能解决的土地制度中封建因素的残存,是近代日本资本主义走上畸形发展道路的经济原因。[25]
注释
[1]速水融、宫本又郎:《日本经济史》第一册《经济社会的成立17—18世纪》,三联书店,1997年,第3页。
[2]儿玉幸多、太石慎三郎:《日本历史的观点》第3卷,日本图书公司,1974年,第214页。
[3]沼田次郎:《日本全史》第7卷,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第50页。
[4]速水融、宫本又郎:《经济社会的成立17—18世纪》,三联书店,1997年,第47页。
[5]速水融、宫本又郎:《经济社会的成立17—18世纪》,三联书店,1997年,第41页。
[6]斋藤修:《原始工业化的时代——西欧与日本的比较》,日本评论社,1985年,第197—198页。
[7]水户田四郎:《明治维新的农业构造》,御茶水书房,1960年,第53页。
[8]足力纤维同业会:《足力织物史》上卷,1960年,第22页。转引自李小白论文《近代转型期日本社会经济分析》。
[9]新保博:《封建小农的分解过程——近世西摄津菜籽耕作地带为中心》,新生社,1967年,第116—117页。转引自速水融、宫本又郎《经济社会的成立17—18世纪》,第265页。
[10]关口尚志:《问题的提起——开港的世界经济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第13—14页。转引自速水融、宫本又郎《经济社会的成立17—18世纪》,第265页。
[11]梅村又次、山本有造:《开港与维新》,第148页。
[12]北岛正元主编:《体系日本史丛书》第7卷《土地制度史Ⅱ》,山川出版社,1975年,第218页。
[13]北岛正元主编:《体系日本史丛书》第7卷《土地制度史Ⅱ》,山川出版社,1975年,第236页。
[14]福岛正夫:《地税改革研究》,有斐阁,1962年,第260页。
[15]《世界历史》增刊《明治维新的再探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84页。
[16]松方正义:《地税改革所由略说》报告书,转引自福岛正夫《地税改革研究》,有斐阁,1962年,第377页。
[17]福岛正夫:《地税改革研究》,有斐阁,1962年,第389页。
[18]西川俊作、阿部武司:《日本经济史》第4册,《产业化的时代》(上),第162页。
[19]大内力:《农业史》(《日本现代史大系》),东洋经济新报社,1960年,第67页。
[20]井上清、铃木正四:《日本近代史》,第70页。
[21]井上清、铃木正四:《日本近代史》,第465页。
[22]引自楫西光速编《日本经济史大系5》(近代上),第250页。
[23]引自近藤哲生《地税改革研究》,第155页。
[24]日本农林省监修、农地改革记录委员会编纂:《农地改革颠末概要》,农政调查会社,1951年,第598—599页。
[25]原文与张玉来合作,载于杨栋梁等著《日本近代以来经济体制变革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本处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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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日本儒学史论
- 3. 日本社会史论
- 4. 日外文化交流史论
- 5. 日本近现代教育政策研究
- 6. 战后日本能源安全保障研究
- 7. 日本经济转型与治理变革论
- 8. 日本近现代经济政策史
- 9. 日本近现代农业政策研究
- 10. 日本经济产业解析
- 11. 中日文学与文化交流史研究
- 12. 日本现代政治史论
- 13. 近代中日思想文化交涉史研究
- 14. 日本东亚政策研究
- 15. 空海《文镜秘府论》与中日文化交流
- 16. 日本的苏联及中东政策研究
- 17. 日本史通论
- 18. 日本近世与近代文化史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