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一、战后改革中的财产税法及其政策价值
一、战后改革中的财产税法及其政策价值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日本经济大国地位的确立,日本政府开始积极谋求政治大国、文化大国和军事大国地位。在学术领域,基于战后高速增长和经济奇迹的根源探寻,一些日本学者开始高度关注战时经济体制,着力发现日本当代经济体制的继承性、连续性和异质性,并有意“淡化”或选择性“遗忘”战后改革的历史事实。这种人为剪裁日本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方法,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日本国民对战后改革、战后七十年发展道路的客观认知。
如何全面认识日本的战后改革,如何科学评定战后改革的性质及其历史意义,不仅直接关系着如何正确认识战后日本的国家性质和发展道路问题,也关系着如何正确理解当代日本的社会思潮和未来战略走向问题。系统梳理国内外关于日本战后改革的研究动态及存在问题,通过分析战后初期的财产税法及其对战后改革的影响,重新探讨日本战后改革的性质,可以进一步揭示日本战后改革的历史本源。
1.战后改革及其研究
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后,在美国占领军主导下,日本政府通过实施财产税法、解散财阀、农地改革、教育改革、劳动立法等措施,推动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战后民主改革。战后初期,日本学界对战后改革给予了高度评价,强调日本战后改革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1]。1960年代前后,井上清等马克思主义学者对战后改革基本持肯定态度。1970年代以后,与山田盛太郎等基于“结构论”视角的战后改革研究不同,以大内力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注重从“机能论”和“发展阶段论”视角开展战后改革研究,强调战前与战后的连续性,主张战后改革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进程中的一场变革。因此,围绕战前体制和战后体制的连续与断绝问题,日本学界出现了结构论与发展阶段论的论争。[2]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后现代理论和民族国家论的兴起,日本学界出现了一股对战后体制追本溯源的学术反思,并先后提出了战时体制源流说、1940年体制说、总力战体制等论说。冈崎哲二等西方经济学派强调现代日本经济制度的源流在于战时经济的计划性和统制经济模式[3]。野口悠纪雄认为战后日本经济体制源于战时的“1940年体制”[4]。山之内靖主张现代社会制度的出发点不是战后改革,而是动员社会整体进行战争的合理化的总力战体制[5]。上述研究借助后现代理论、现代化理论等时髦词语,过度注重日本经济体制的自我衍生和进化,强调战时体制与战后体制的连续性,有意否定或淡化美国占领时期实行的战后改革。
上述学说的提出,虽然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经济大国时代日本社会的自负心理,但却遭到了许多日本经济学家的批判。桥本寿郎认为,“1940年体制无法直通现在”,战后改革是“资本主义史上最伟大的实验”。[6]浅井良夫认为:“战后经济改革是伴随着私有产权大规模转移的经济社会变革。通过财阀解体和禁止垄断政策,相当于股份公司资本42%的股票成为强制转让对象。农地改革使全国80%出租耕地的被强制转让。这种大规模的改革在社会经济秩序稳固时是不可能出现的。”[7]森武麿指出,“1990年代出现的总力战论、现代化论和现代经济体制战时源流论等,通过提倡战时和战后的连续性,试图将战后改革的壁垒无限接近于零。”[8]
在国内,对日本战后改革的研究,主要围绕民主宪法、解散财阀、禁止垄断、农地改革、教育改革等问题展开。俞辛焞著《试论日本的战后改革》一文,系统论述了日本战后改革的主要内容、性质和推动力量,强调“战后改革是明治维新的最终的归宿,完成了维新以来日本近代的历史过程,因此它在日本历史上是个划时代的改革,其改革的性质是反封建、反军国主义、反法西斯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9]田桓强调:“日本战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在日本彻底扫清封建残余势力,完成明治维新以后应该完成而未能完成的资产阶级革命任务。”“战后体制改革是不亚于明治维新的一次社会大变革。”[10]针对1990年以来日本学界出现的否定和“淡化”战后改革的研究趋向,杨栋梁强调:“战后日本的经济制度及经济体制变革,意味着经济领域发生了一次革命性的变革。”战时经济体制的某些要素虽然对战后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战时源流说”和“1940年体制说”存在明显缺陷。[11]
与上述战后改革研究的视角不同,吴杰认为:“应该肯定战后改革的积极作用,但是还应该注意其局限性。”“有些论述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发展的著作对战后改革作了过高的评价。有不少论文纠缠在派系性的学说论辩之中,进展较慢。”[12]张健基于日本战后改革的不彻底性,认为“日本的战后改革是一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改革不同于革命。改革是在原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框架内进行的”[13]。冯玮强调,日本战时经济体制是战后经济体制的原型,二者并没有因为战后改革而割断,是一种“持续”关系[14],这种观点比较接近1990年以后日本出现的战时体制连续说。
国内外关于日本战后改革的研究,尽管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各异,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但都疏漏了一个影响日本战后改革性质及其进程的重要内容,即1946年实行的财产税法。战后改革初期,以大内兵卫等为首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积极倡导并推动了财产税法的出台。日本一些研究成果虽然涉及了1946年财产税法的相关问题,但多是一些解释性资料,缺乏系统论述。1975年,高石末吉出版《梦幻的财产税:失败的战后混乱收拾政策》,系统研究了1946年财产税法出台、实施等历史过程。但是,囿于作者本身的立场和视野,该书并未深入论及财产税政策与战后改革的关系。高石末吉认为:“财产税是日本国民经历的一场噩梦。从结果看,国民从来没有遭受过如此重大的牺牲。”[15]作者明显是站在有产者的立场上,根本否定1946年财产税法的历史价值。
1970年以后,日本出版的许多战后改革研究成果,有意无意地回避或淡化了战后改革中的财产税政策问题。1974年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出版的八卷本《战后改革》,对于财产税征收问题,仅仅在研究解散财阀时稍有提及,给人一种无足轻重的感觉。井上一郎在《税大论丛》《经营经理研究》等杂志上连续发表多篇文章,详细披露了财产税法相关的许多珍贵史料,但大多限于历史史料的介绍。林荣夫在《战后日本的租税结构》[16]中虽然对财产税法及其实施情况有所涉及,但只是简单强调了财产税法实施的不彻底性。广田四哉在《地主解体与财产税》[17]、《旧资产阶级的没落》[18]等文章中,虽然探讨了1946年财产税法与农地改革、解散财阀、皇族和华族衰落的关系,并高度评价了财产税政策的历史意义,但上述成果未能对财产税法及其相关政策进行系统分析。
2.财产税法颁行的历史背景
财产税作为调解个人收入分配关系和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纳。但是,由于各国客观经济条件、政治环境和历史文化等具体国情差异,财产税的开征时间、条件、税种、税率、征收方法和课征对象等存在较大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近乎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改革开放以后,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鼓励下,我国经济实力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矛盾加剧,不稳定因素日趋增多。因此,作为建立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重新调整社会财产分配制度,适时引入财产税,已成为直接关系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战后初期,在美国占领军的主导下,由日本政府实行的财产税制度,不仅通过25%—90%的一次性财产税、100%的一次性战时债务补偿税,直接剥夺了从天皇、贵族到大财阀、大地主的绝大部分财产,而且还通过20%—75%的个人所得税、20%—90%的继承税等调整了过分悬殊的个人收入分配模式,确立了战后财产收入再分配的制度框架,奠定了日本“一亿中流”社会的经济基础,为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和政治稳定创造了有力的制度环境。
(一)尖锐的社会矛盾
明治维新以后,由于以天皇为首的皇族、华族等封建残余势力大量保存,在发展资本主义和对外侵略过程中,日本的封建贵族与大财阀、大地主紧密结合,形成了日本式封建专制的军事帝国主义国家。天皇、贵族、大财阀、大地主迅速聚敛了庞大的个人财富,而广大劳苦大众却未能享受资本主义发展的成果。因此,战前日本贫富差距悬殊,阶级矛盾异常尖锐。根据南亮进推算,1923、1930、1937年,日本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530、0.537、0.573,可以说,战前日本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大大超过警戒线。与之相对,战后高速增长期的1972年,其基尼系数却仅为0.314。战后日本贫富分化现象得到明显改善。[19]战前战后之所以出现如此巨大差异,其根本原因在于战后改革的影响。特别是战后改革时期实施的财产税制度,由于它在相当大程度上直接调整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形式,从而造就了令各国瞩目的所谓“一亿中流”社会。
(二)危机的财政
战后初期,日本生产设施遭到极大破坏。长期空袭造成工厂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重损毁,大量工人失业,农村土地荒芜,加之大批军人复员回国或回家,粮食供应异常紧张。1945年,日本稻米生产仅为4000万吨,大大低于平常年份6000万吨的平均值。由于生活物资奇缺,通货膨胀严重,地下黑市猖獗,日本政府不得不实行配给制。据日本银行统计,1946年以后批发物价连年上涨,前三年批发物价平均每年上涨近3倍之多,而黑市价格更远高于官方价格。(参见表1-1)
表1-1 战后初期的批发物价指数(1948年1月=100)

资料来源:大蔵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終戦から講和まで』19統計、東洋経済新報社、第38頁。
战争期间,日本政府曾经多次发放国债,结果导致货币大量增发。战后由于军需生产停止,大批军事订货费用难以支付,因此,战后日本政府面临庞大的战时国债偿还责任和担保责任。大量退伍军人的津贴、退休金等,由军队负责支付,政府无权干预,从而进一步加剧了通货膨胀。此外,作为“战争终止处理费”,日本政府还要支付美国占领军的占领费用。1948年,“终止战争处理费”占到日本国家预算的35.5%。为了解决财政亏空,占领军要求日本政府加大税收力度,督促税务人员强行扣押和拍卖滞纳者财物,严厉处罚偷税漏税者。
(三)占领军的目的
日本战败后,美国军队以联合国名义占领日本,美国远东司令麦克阿瑟成为“八千多万日本国民的绝对统治者”[20],并直接指挥了日本的战后改革。对于美国占领军来说,日本战后改革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恢复日本经济,而在于彻底消灭日本潜在的再侵略潜力。“最初的占领政策具有浓厚的对战败国惩罚的性质,占领军是趾高气扬地进驻日本的。与此同时,美国政府指示麦克阿瑟,‘对于日本经济的复兴和强化,你不负任何责任’。”[21]因此,对于战后改革,美国政府一开始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占领方案,各项政策是随着战后改革推进而逐步展开的。美国当时采取的一些短期性经济政策,虽然目的并不在于帮助日本,但是从长期和客观的视角看,却为后来日本经济的恢复、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极大的正面作用。1945年11月24日,GHQ向日本政府发出“关于没收战时获利及国家财政再建备忘录”(SCAPIN337),指令日本政府设立战时获利税,停止战时补偿[22]。在美国占领军的直接压力下,币原内阁开始研究财产税的征收问题。
(四)紧急金融措施和财产调查令
面对日益恶化的通货膨胀和财政危机,日本政府的中心课题是,如何挽救濒临破产的国家财政,如何抑制和避免通货膨胀。1945年11月6日,外电报道日本将发行新币和创设财产税,导致人们纷纷挤兑存款,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剧,经济运行呈现恶化趋势。大藏大臣涩泽敬三提出四项措施,试图以此抑制通货膨胀,重建日本经济,即:(1)以“全体国民战死之信念”,征收约1000亿日元财产税;(2)为调查财产,必须发行新纸币,更换旧纸币;(3)交换新旧币时,坚决冻结存款;(4)对军需企业进行补偿,但征收财产税。[23]
1946年2月17日,日本政府以天皇“敕令”形式颁布“金融紧急措施令”“日本银行券预存令”“临时财产调查令”,决定实施经济危机紧急对策。日本政府宣布,即日起发行新日币,新旧币兑换期间为2月25日到3月7日,兑换比率为1:1。现行流通的10日元以上的纸币(后来进一步扩大至5日元),其效力截止至3月2日,此后不能继续流通。所有旧币必须在3月7之前全部存入银行。
为控制通货膨胀,日本政府严格限制每个家庭的日常支出,以求抑制消费。政府规定,每个家庭户主每月只能兑换300日元,其他家庭成员只能兑换新币100日元,其余存款则悉数冻结。工人工资用新币支付,但每月只限于500日元,因此被后人称为“500日元的耐贫生活”。然而,由于时间仓促,加上战后纸币印刷机器设备破坏严重,印刷新币的数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最后日本银行只好发行新币“凭证”,将其贴在原来的旧币上,以此作为暂时流通的新币继续使用到10月底。
为配合征税财产税,在发布金融紧急措施、封存旧币存款、发行新货币的同时,2月17日,日本政府发布《临时财产调查令》。临时财产调查令“以排除战时得利、再建国家财政、稳定国民经济为目的”。临时财产调查令规定,以3月3日零时为基点,要求所有国民和法人必须申报自己的所有财产。在调查个人及法人财产的基础上,日本政府试图适时推出财产税制度。
3.战后改革中的财产税政策
战后改革时期的财产税政策主要是由暂时性财产税政策和经常性财产税制度两部分构成。1946年实施的“战时补偿特别措施法”“财产税法”以及1947年实施的“非战争灾害者特别税法”,作为一次性调整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制度安排,直接目的在于抑制通货膨胀,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调节社会严重贫富不均。而1947年颁布的“所得税法”“继承税法”等,作为全面调整财产收入再分配的经常性制度安排,主要目的在于消除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和化解社会矛盾,它直接确立了战后日本财产再分配制度的基本框架。可以说,财产税法制度对日本战后经济改革发挥了革命性的作用。
(一)1946年财产税法
基于GHQ的指令,以涩泽敬三大藏大臣为首,日本政府开始着手制定财产税等相关法律,并起草相关法律。1946年1月10日,日本政府通过《财产税法案要纲》《法人战时得利税法案要纲》《个人财产增加税法案要纲》。关于财产税,“要纲”设计的起征点为2万日元,税率从15%开始,实行累进税率。超过5000万日元以上,税率为70%。[24](参见表1-2)
表1-2 1946年币原内阁制定的财产税税率

资料来源:大蔵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終戦から講和まで』17卷、574页。
由于该要纲设计的财产税起征点过低,因此可能导致一般国民承受较大财产税负担。与之相对,要纲对巨额财富所有者设计的税率则相对宽松,因而不利于从根本上消灭大财阀、大地主等有产阶级,也难以发挥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社会功效。所以,GHQ最终否决了日本政府提出的财产税草案。吉田组阁以后,日本政府不得不根据GHQ的指令精神重新起草财产税法。
1946年11月12日,日本第90次帝国会议通过《财产税法》(法律52号)。11月18日,天皇以敕令形式宣布11月20日开始实施。财产税法规定,纳税人系户籍法上的个人,即指1946年3月3日调查时在日本拥有住所或居住1年以上的人(法律规定的外国人除外);或者调查令执行2年以内拥有住所或居住1年以上的人。根据财产税法,上至天皇、贵族、财阀、官僚,下至平民百姓,各个阶层,所有国民都成了财产税的纳税对象。
财产税法规定,纳税财产以纳税人的所有财产为征税对象,包括房屋、土地、现金、证券、艺术品等。征收范围包括除生活必需品,如衣服、家具、器具、墓地及其他动产外的一切财产。免征范围还包括简易生命保险契约权利、退休金权利等。纳税财产总价以调查期间的财产价格为准,即1946年3月3日零时的所有财产价格,包括扣除债务、公共租金等后的所有剩余金额。对于在1945年11月15日(GHQ对日政府发布备忘录之日)以后,在财产调查期间,已经发生继承或赠与的财产,由继承人或赠与人按照财产数额进行交付。对于调查开始后发生的赠与或继承,其被继承或赠与财产的税额,由赠与人、继承人等负连带纳税责任。对于由于战争或灾害导致死亡或受伤、患病等而获得的补助金等,虽然不予征税,但以1万日元为限,超过部分照常纳税。对于战争受害者和移民归国者,每人只能扣除5000日元的免征财产税额。
财产税法实行累进税制,共同生活的同一家族按照合计总额进行课税。财产税起征点为10万日元,10万日元以下不纳税。由此,广大平民百姓被排除在纳税人之外。对于超过10万日元的财产,税率从25%开始,累进增加。在20万日元以内,税率升幅较快,到17万—20万日元,税率已达50%。由于拥有10万—20万个人财产的中小地主、豪农、商人人数众多,借此扩大了财产税的税源。20万日元以上,税基数额差距逐步拉大,税率则继续上升。到1000万以上,税率则高达90%。(参见表1-3)
表1-3 1946年财产税法的纳税比率(日元)

对于财产税法,大藏大臣石桥湛山曾极力反对,但他在国会发言时依然解释说:“本法案是为确保战后必要之国库收入,且与战时补偿特别税一并,对个人财产依照高额累进税率课征财产税,以减轻战后财政负担,确立财政基础。”“毫无疑问,以财产税来弥补财政支出,从健全财产机制角度看,绝不能说是理想方法,这正如我以前所说,作为政府,不管怎样,因为对国民实施如此程度之财产征税,即使通过征收所得没有达到应有效果,也还是可以直接或间接起到抑制纳税者消费之效果,这一点非常清楚。因此,将财产税作为本年度财政支出一部分财源之理由,也正在于此。”[25]
鉴于此次财产税法实施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日本政府一改过去的征税方式,推出了自己申报纳税制度,即以根据《临时财产调查令》申报的财产为纳税基础,义务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纳税。在纳税申报书中,必须明确记载自己的财产总额、扣除明细、纳税财产价格和内容等事项。为保证申报纳税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于纳税额超过50万日元的纳税人,其申报书必须在税务署进行公告。对于50万以下的纳税者,则采用第三者通报制,即人们可以自由浏览其申报书内容。自此开始,日本逐渐形成了申报纳税制度。
由于财产税法将个人全部财产计入征税范围,而且税率过高,因此,绝大多数纳税人根本无法用现金交付税额,而只能以实物财产交付。加之战后经济破坏严重,大规模财产交换事实上难以真正展开,这更促进了实物交付的比例。财产税申报期限自1947年2月15日开始,要求申报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交付完毕。事实上,直到1948年,财产税征收才基本完成,其中现金与实物比例为2:1。
为了确保财产税征收,防止偷税漏税,日本政府设立了漏税举报制度。1948年7月,由于增加了漏税举报者的赏金,一时间举报活动十分活跃。社会上还出现了以专门举报偷税漏税为业的民间秘密侦探社等调查机构。当时的报纸上经常出现“发现漏税奖励10万”(《朝日新闻》1948年8月19日)、“漏税举报”(《朝日新闻》1948年8月21日)等报道。[26]
根据日本《国税厅统计报告书》统计,1946年,全日本超过10万日元的家庭为47.6万户,不足全体国民的3%,其合计总资产为1198.36亿日元。1947年,日本政府共获得411亿日元的财产税收入,而1947年日本全年的财产收入仅为2145亿日元。由于财产申报与核实及其诉讼等一系列问题,实际的财产税征收一直拖到1951年,扣除各种减免税额以及计算追征税额后,日本政府共获得418.24亿日元的财产税。[27]
上至天皇贵族,下至黎民百姓,不管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统统都成为日本财产税法的纳税对象。从25%—90%的高额累进纳税比率,为史上所罕见,其严厉程度甚至高于民主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国家所实行的赎买政策。这说明实施财产税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彻底消灭大财阀、大地主以及封建贵族阶层。事实上,正是由于财产税法的实施,客观上彻底消灭了自明治维新以来一直存在的贵族阶级和大财阀、大地主阶级。
当时的主税局长平田敬一郎认为,战后日本政府之所以开征财产税,是试图借此获得1000亿日元以上的收入,用以冲抵战时债务,并从根本上遏制通货膨胀。然而,后来由于实施了战时补偿特别税,财产税最终演变为对高额财产所有者课征的特别税,从而事实上起到了财富再分配和经济民主化的作用。[28]虽然财产税征收具有增加国家收入和平衡财政的作用,但是,由于日本政府长期以交付财产税的实物作担保而大量发行国债,并以此充抵一般财政支出,结果财产税事实上并未起到遏制通货膨胀的作用。
(二)战时补偿特别措施法
在与财产税法颁布之前,作为临时性财产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日本政府还推出了战时补偿特别措施法。所谓战时补偿,是指日本在侵略战争中由政府以命令或契约形式承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债务的补偿,主要包括军需品订货补偿、被征用船只沉没补偿、工厂疏散补偿等。其补偿对象主要是为侵略战争提供后方服务的日本大企业和金融机构。战争期间,许多大企业由于投入军需生产和工厂疏散,导致背负巨额借款和政府债务。战后这些企业如果不能获得必要的补偿,必然陷入经营危机甚至破产。而曾经给这些企业大量贷款的银行也会因此而陷入经营困境。与政府补偿相关的保险公司、船舶公司等同样将面临大量破产。以住友金属工业公司为例,战后该公司资本核算合计为6.4亿日元,其中总负债额为14.2亿日元。因此,住友申请的战时补偿额为17.6亿日元。如果获得这些战争补偿,住友不仅可以还清债务,而且还可以继续重建,否则可能面临破产的境地,而对其进行贷款的金融机构住友银行也将面临危局。
1945年,日本战败后,币原内阁承诺以财产税和个人财产增值税等临时课税为税源,继续支付上述补偿。按照日本政府统计,当时日本政府及地方公共机关需要支付战时补偿为917亿日元[29]。然而,如果继续支付战时补偿,势必造成更大程度的通货膨胀。因为战时补偿最后只能通过增发公债来解决,而增发国债势必继续增大财政赤字。大内兵卫认为,基于日本经济崩溃的现实,必须终止战争补偿,减轻财政负担,应该寻找一条使企业和国民走出谷底的财政再建道路。
日本政府试图继续支付战时补偿的政策与GHQ抑制通货膨胀的政策发生了严重冲突。1945年11月24日,GHQ在向日本政府发出的《关于没收战时得利和经济再建备忘录》中明确指出:“在完成必要立法措施之前,日本政府、下属机构、代理机关、其他机关及一切人员,关于军需品的生产、供给、战争损害或军需工厂建设及变化所产生的一切请求权”,“未经本司令部许可,日本政府、下属机构、代理机关、其他机关不得行使”公债、信用、不动产处分、公共事业或企业利益出售等活动。由此,暂时中止了日本政府所承诺的战时补偿活动。
1946年5月20日,吉田内阁成立。围绕财产税和战时债务补偿问题,日本政府与GHQ继续讨价还价。石桥湛山等反对停止战时债务补偿。他认为,如果政府放弃战时债务补偿,会破坏作为自由经济根本的契约精神,必将沉重打击日本经济。围绕战时债务履行问题,对日理事会内部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苏联代表强烈要求日本政府终止履行战时债务。7月19日,麦克阿瑟致信吉田茂首相:“对于法人及企业的军需补偿支付问题,已成为联合国军进驻以后产生争议最多的经济问题之一。对此,虽然经过长期讨论,但日本方面相关人员的见解与我方财政经济专家的主张,我认为没有妥协的余地。”“我反对大藏大臣主张的政府补助政策,这里所说的被广泛认可的金融及课税等相关原则,完全没有论辩的余地。而且我坚信,这些措施将成为有利于日本帝国政府恢复和再生国家经济的基本政策。”[30]麦克阿瑟要求日本政府严格执行GHQ意见,立刻起草相关法案。迫于美国占领军的强大压力,8月8日,日本政府被迫接受GHQ意见。
1946年10月30日,日本政府以天皇敕令形式颁布实施了《战时补偿特别措施法》。依据《战时补偿特别措施法》,日本政府承诺继续对战争期间由政府担保或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损失和契约等负有补偿责任,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强行征收100%的战时补偿特别财产税,因而事实上是终止了战时补偿。对于已经补偿的部分,则要求接受方除保留必要的法定份额外,一律按财产税形式进行100%课税。根据该项法律,将对917亿日元的战时补偿债务全额征税。
战时补偿特别税的征收,使由于战争而导致的各种军事订货费用、工厂搬迁费、船只损失费以及由政府担保的许多债务被一笔勾销,原来以及支付的各种费用,则需要以税收形式交还政府。根据日本《国税统计年报书》(昭和22—26年度)统计,到1951年,共征收战时补偿特别税合计575.37亿日元。[31]当然,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金额虽然主要是数字上的意义,但是对于日本政府来说,这不仅是免除了其巨额债务,而且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财产压力。对于一般日本国民来说,实质上也是一次社会财产再分配的过程,因为政府债务最终还是要由国民承担。
在当时五大银行和兴业银行的融资业务中,80%以上涉及战时债务。因此,终止债务补偿必将导致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大企业陷入债务危机。1946年8月11日,日本政府修改金融紧急措施令,将全部冻结存款分为第一冻结存款和第二冻结存款。前者可以取出,并保证其存款安全。后者则不允许取出,在金融机关整理时,作为剥离对象处理。与此同时,作为补充措施,颁布《会计经营应急措施法》《金融机关经营应急措施法》等经济救济方案,将金融机关的资产和负债分为新账户和旧账户。新账户资产是指那些不受终止战时补偿影响的国债、地方债,其负债部分作为第一冻结存款和新发行纸币的存款。旧账户资产是指股票、不动产和贷款等资产,其负债部分为第二冻结存款和资本金、剩余金。根据该经济救济方案,金融机关以新账户形式继续营业,以确保日本经济正常运转。为填补金融机关的损失,政府只能暂时冻结普通居民存款。第一冻结存款虽然于1948年7月21日宣布解除,但是,从1946年2月到1948年7月,物价急剧上升,根据《日本银行调查局批发物价指数:明治20年—昭和37年》统计,批发物价指数上升11.7倍。也就是说,当其存款取出时,其实际价值仅为原来的十分之一。
(三)非战争灾害者特别税法
为配合财产税法和战时补偿债务特别税法的实施,平衡战后普通居民或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1947年11月30日,作为临时性一次性财产税,日本政府还颁布实施了“非战争灾害者特别税法”。与财产税法和战时补偿特别措施法不同,这部法律根据战后日本宪法,由战后第一届国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目的在于通过对在战争中未遭受重大破坏的房屋及固定资产进行征税,以调节战争中遭受灾害者与非遭受灾害者之间的财产不均衡,同时借此扩大税源,缓解政府财政危机。非战争灾害者特别税包括非战争灾害房屋税和非战争灾害者税两种。前者主要是指战争结束后仍然存在的住宅、店铺、工厂、仓库等所有的房屋。后者是指在1947年7月1日前,家庭所受战争灾害未超过一定限度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一次性征税,以当时的房屋租金为标准,税率为房屋租金的300%。要求纳税义务人于1948年1月31日前申报并交付税金。按照日本政府的设计,通过该法律的实施,到1950年,共获得68.44亿日元的税收。[32]
4.战后改革时期财产税政策的历史影响
由于418.24亿的财产税征收和575亿日元的战时债务免除,二项合计超过当年财政收入的二分之一,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日本政府的财政危机,对于抑制通货膨胀和恢复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从战后经济民主化改革的角度看,财产税制度实施的历史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奠定了日本高额财产税制度的基础
如果说财产税法和战时补偿特别税法、非战争灾害者特别税法只是作为临时性税收措施而进行的一次性财产再分配的话,那么,1947年之后相继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继承税法等,则是对收入再分配关系进行经常性调整,而且确立了战后日本财产收入再分配体制的制度框架。财产税法等作为临时性制度,目的在于一次性平衡日本国民的财产基础,而所得税法和继承税法则在于经常性调整居民收入的分配关系,以求建立稳定而公平的社会财产制度。
与一次性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制度安排相配合,为巩固财产税法等对社会财富占用的再分配调整成果,确保财产收入再分配的公平性,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日本政府还全面修改了战前的所得税法和继承税法,大幅提高个人收入的纳税比率,进而确立了战后日本个人收入再分配调整的制度框架。
所得税是以纳税者的收入为基准而征税的一种经常税。1887年,以家庭为单位,日本开始征收所得税,但当时的税率仅从1%(300日元)到3%(3万日元以上),税率较低。所得税收入仅为国税收入的0.8%。1940年,迫于战争发展的需要,日本修改所得税法,创立法人税,从而形成了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分征体制。对于年收入超过5000日元的居民,实行从10%—65%的高额累进所得税,借此充实战时财政,以满足战争扩大需要。
1947年3月31日,日本帝国议会最后一次会议全面修改了战时《所得税法》。根据新所得税法,个人收入低于1万元时,纳税20%。超过1万元的收入金额,征收25%。然后依次累进递增,其最高税率为75%。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对于因通货膨胀而获得的利益,则征收85%的重税。从税率计算起征点和累进分级层次看,1947年所得税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限制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进而抑制消费,遏制通货膨胀。1947年所得税法废除了原来的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分征制度,开始实行一次性综合所得申报纳税制度。(参见表1-4)
表1-4 1947年所得税法税率

1950年,受舒普(Carl Sumner Shoup)税制建议的影响,日本政府以所得税过高将损害劳动积极性为由,降低了所得税税率。3月31日,新通过的所得税法将最高税率定为55%。与此同时,作为补充,以累进税率形式引入了富裕税。对拥有大量资产的富裕阶层开征经常性税收。然而,富裕税未能长久执行,1953年被废除,其后所得税率又重新回到65%。此后,日本所得税税率虽然不断调整,但高额所得税税率制度却一直保持下来。
在继承税法方面,1905年,为了筹措日俄战争经费,日本引入了继承税制度。考虑到日本社会普遍实行家督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等历史因素,继承税法从保护家督继承角度出发,对家督继承和遗产继承分别规定了不同税率,即家督继承税率为12/1000—55/1000,普通遗产继承税率为15/1000—65/1000,继承税税率相对较低。1947年4月28日,日本天皇以敕令形式颁布实施新的《继承税法》(法律第87号)。1947年继承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为继承人、遗产接受者以及继承开始两年前从被继承人那里接受赠与的人。继承财产为扣除5万日元免征金额以外的所有剩余部分。起征点为:2万日元以下10%,其后采取依次累进税率,最高达65%。法律根据亲属关系远近而实行区别税率,直系亲属和配偶为第一位顺序继承人,直系尊亲和兄弟姐妹为第二位顺序继承人,其他则为第三位顺序继承人。次位顺序继承人的纳税比例相对较高。对于赠与行为,则按照与第三位顺序继承人相同的税率进行征税,即起点为2万日元以下为15%,最高500万日元则累进至65%。(参见表15)
表1-5 1947年继承税法税率


受舒普税制建议的影响,为防止财富向财阀等的过分集中,促进遗产分割,并依据遗产取得者的纳税能力而实行公平课税,1950年3月31日,日本政府全面修改《继承税法》。新继承法将征税方式从遗传税方式转变为遗产取得税方式。义务纳税人为因继承、遗赠或赠与而获得财产的个人,并以其所取得的继承财产作为税源基础。为确保财产再分配的公正性和维护财产税法实施的成果,新继承税法在提高起征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继承税税率。与1947年税制相比,1950年继承法以20万日元为起征点,由此排除了一般国民的继承税负担。与此同时,大大提高继承税税率。超过5000万以上,税率达90%之高。相对于其他国家,日本的继承税税率一直较高。(参见表1-6)
表1-6 1950年继承税法税率

(二)财产税征收对解散财阀的影响
战前日本财阀是典型的垄断组织,他们不仅垄断了日本的生产、流通、金融等所有重要领域,而且财阀家族实行封闭性系统内融资[33]。1945年11月,当时三井家族11人拥有三井总公司股票635.7万股,占公司发行股票总数的63.6%。岩崎家族4人持有三菱总部股票228万股,占公司发行股票总数的47.5%。住友家4人拥有60万股票中的55万股(1945年3月),占91.7%。安田家10人持有总公司股票3000万日元的100%[34]。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财阀的公司财产占日本所有公司资本总额的24.5%,其他六大财阀(鲇川、浅野、古河、大仓、中岛、野村)占10.7%,两者合计占35.2%。[35]
1945年9月22日,美国政府发布《投降后美国初期对日方针》,强调“解散统治日本的大部分工商业企业及金融领域大型组织”。为此,GHQ经济科学局局长克莱默上校不断约谈各财阀相关人员,要求他们自行解散。10月15日,克莱默发表“关于财阀解散的声明”。同月31日,GHQ指示冻结15个财阀的全部证券,开始正式落实解散财阀事宜。
从1946年9月6日到1947年9月26日,GHQ通过五次指令,共指定83家财阀企业解散,其中包括十大财阀总部和具有总公司性质的公司。当时的三井物产被分割为200家公司,三菱商事被分割为140家。然而,当时的银行等金融企业被排除在解散行列之外。根据GHQ《将财阀家族财产移交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之件》(SCAPIN-1363),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负责接管原来由大藏省行使的财阀家族管理机能。1947年2月22日,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重新划定了56人的财阀家族名单。3月13日,经总理大臣予以认可。
财阀解散主要通过解散控股公司、排除财阀家族的支配力、分散股票持有等三种形式来完成。其根本目的在于对财阀集团进行组织化分解和控制力消除。然而,如果仅仅靠上述解散财阀措施,事实上根本不可能彻底消除财阀家族的影响力乃至彻底消灭财阀。这也正是国内外许多学者在强调解散财阀的同时,又反过来过分强调解散财阀的不彻底性的根本原因。事实上,作为解散财阀的前提,日本政府通过实施高达90%的财产税征收,是从根本上消除了财阀家族对企业的控制。
在解散财阀的过程中,由于财产税的实施,各财阀家族不得不以财产税形式,向日本政府交付手中的全部有价证券、绝大部分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从财产税实际课税情况看,最后课税对象包括三井家族11人中的10人,岩崎家族11人中的6人,住友家族4人中的2人,大仓家族4人的1人,古河家族2人中的1人。虽然被指定的56人中仅仅有20人成为课税对象,但其课税程度却相当严厉,而且最终纳税比例也相当高,平均比例都在70%以上,而70%—90%财产的无偿没收,事实上必将导致财阀的彻底破产。当时,56名财阀全部财产的76%属于有价证券,而其他动产、不动产等占24%,但其财产绝对数额庞大。虽然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要求转移这些动产和不动产,然而由于管理和处分困难,根本无法实现全部移转,而只是进行了实地验证、鉴定,或者派人监督和指导处理情况。财阀动产中有许多国宝和重要艺术品,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虽然要求将其卖给博物馆,但是由于博物馆资金有限,因此当时的许多贵重物品散失民间。
到1947年3月13日,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共持有有价证券总额为12.0199亿日元,其中股票11.1395亿日元。被指定的56人共交付财产税约6.26亿日元。除上述交付部分外,扣除海外资产,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还接受了其他有价证券4.97亿日元(1950年3月)。至此,财阀解散的财产清理工作基本完成。以财产税形式交付企业有价证券的财阀家族,自然丧失了对企业的直接控制权利。
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通过财产税征收和解散财阀,不仅直接控制了各大财阀所有股票,而且还接收了财产税、战时补偿特别税的实物交付部分。根据公司债券保有限制令等法令,“证券处理调整协议会”负责处理各个领域的有价证券。股票出售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在1950年3月末的销售对象中,工人占38.6%,拍卖占23.3%,出售占27.7%,其他占10.5%。对于财阀家族转让的有价证券的销售收益,扣除各种经费等费用后,以10年内固定非流通国债形式支付。由此,隔断了他们未来试图复活的道路。股票处分价格合计收入资本金额184亿日元,占1946年末大藏省调查的日本总股票金额437亿日元的42%。应该说,这是日本历史上从未有过的股票所有结构强行重组。(参见表1-7)
表1-7 主要财阀交付财产税情况(单位:日元)

资料来源:鈴木邦夫「財閥解体·財産税と財閥家族資産の縮小」『総合研究機構研究プロジェクト研究成果報告書』 Vol.平成22年度、(2010.)埼玉大学総合研究機構出版。
财产税不是针对个人,而是以家为单位进行征收。借此,日本财阀家族的财产急剧减少。在上述48家财阀总资产中,85%作为财产税进行了征收,其剩余部分不足15%。其中住友吉左卫门家则高达89%,其剩余仅仅11%。根据《国税厅事业年报告书》记载,从1946年到1951年11月19日,日本政府共征收财产税达412.247亿日元[36]。
(三)对农地改革的影响
日本农地改革被麦克阿瑟称为“历史上最成功的改革”。即使是麦克阿瑟的反对者,也承认日本农地改革的巨大成就[37]。通过农地改革,不仅使日本农村的贫富差距急剧缩小,而且还打破了战前日本农村长期存在的各种传统陋习和封建制度。
与财产税、解散财阀等不同,农地改革是由日本政府积极推动的一项改革,其根本目的在于消除战后日益严峻的粮食危机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农林大臣松村谦三曾经以主张“完全自耕农主义”而闻名日本,他认为如果不能改革土地制度,稳定农业基础,“不要说粮食增产,即使是思想上、文化上,都恐怕要处于不稳定状态”[38]。在其担任农林大臣以后,开始全面推动自耕农改造路线。1945年10月13日,松村谦三向内阁提出了农地改革纲要。日本政府对松村方案进行修改,将农地所有限度从3町步提高到5町步[39]。12月29日,日本第89届临时帝国议会通过了“农地调整法修正法律案”。
然而,GHQ未能认可日本政府提出的农地改革方案,结果第一次农地改革宣告失败。其后,对日理事会开始研究农地改革计划,并分别审议了苏联代表案和英联邦代表案,经过多次讨论,对日理事会最终采纳了英联邦代表案。6月末,GHQ以口头“劝告”形式向日本政府发出了第二次农地改革的指令。
根据GHQ的指令,经第90次帝国议会通过,10月21日,日本政府公布了《自耕农创设特别措施法》。第二次改革方案大大降低了地主拥有土地的限度,要求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出租地,在村地主超过1町步(北海道4町步)以上的出租土地,全部由市町村农地委员会予以强制收购。
与农地改革并行,日本政府开始在农村征收财产税。第二次农地改革中的农地收购计划制定日为1947年3月31日,而财产税交付期限为3月15日。由于两者几乎同时进行,因此,在日本各地就出现了竞相交付的问题。根据农地改革规定,考虑到可能被强行收购等情况,许多地主选择用土地来交付财产税。根据农地改革方案,即使不以实物形式交付财产税而继续持有,当其土地以公定价格收购时,地主最后也只能获得禁止转让的票据(农地证券)。由于一些受佃农影响较大的农地委员会存在故意压低土地价格的倾向,因此,市町村农地委员会制定的收购价格往往低于各地评估的财产税价格。此外,由于农地价格采取固定化征收模式,而其他财产则可能随着通货膨胀出现价值增值,因此,一些地主也愿意选择以农地形式交付财产税,借此可以保留其他财产。1950年7月2日,通过农地改革获得的土地总面积为175.7万町步,为全国土地的90.5%,其中以财产税形式交付的土地为17.6万町步,占9.1%,其他9000町步占0.4%。[40]
与解散财阀相类似,正是由于财产税的实施在前,后面的农地改革才得以顺利推动。对于地主阶级来说,不管是被迫交付财产税,还是通过农地改革形式分割所有土地,他们都无法再继续拥有大规模的土地所有权,而区别只在于交付形式和方法。因此,可以说,财产税的实施,对于农地改革的顺利推进,具有直接而明显的促进作用。而伴随着农地改革的逐步推进,曾经长期依靠土地来维持奢靡生活的大地主、大豪农阶级,不得不交出其手中的山林、宅地、证券等财产,从而失去了在农村作为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这对于从根本上改变日本农村的传统经济结构和社会秩序具有革命性意义。
(四)对日本政治结构和阶级构成的影响
战后日本实施的财产税制度,如同一部无形的“绞刑架”[41],它直接导致了以天皇和皇族、华族、财阀、地主为主体的政治集团的衰落。从一定意义上说,“1945年,由于日本战败和GHQ的占领政策,被强迫‘作为阶级死去’的旧统治集团的命运是十分悲惨的”[42]。可以说,财产税制度的实施,直接导致了日本社会的经济基础调整和阶级重组,进而推动了日本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进步。
日本投降后,在美国政府发布的《投降后美国初期对日方针》中,明确要求“皇室之财产,为实现占领目的,无论通过何种必要措施,不可免除”。[43]1945年10月22日,GHQ要求宫内省提供四十多个项目的报告书。11月18日,在GHQ发布的《皇室财产相关文件》(SCAPIN300)备忘录中,指令冻结除生活费等之外的全部皇室财产。24日,在GHQ发布的《消除战时得利和国家财政再建备忘录》中,明确表示皇室财产不能排除在课税计划之外。
1946年公布的新宪法虽然保留了天皇制度,但是对于天皇的财产,第8条规定:“向皇室让渡财产,或者皇室让渡财产,或赐予等必须由国会议决。”第88条规定:“全部皇室财产属于国家。全部皇室费用必须通过预算,由国会议决。”由此,除天皇个人财产以外的大部分皇室财产变成了国家所有,由此斩断了皇室通过赠与等途径重新获得财产的路径。日本宪法生效时间是1947年5月3日,与之相对,财产税的申报期限是2月15日,交付期限是3月15日。因此,皇室财产事实上经过两个阶段完全收归国有,即:第一阶段,通过财产税的征收,绝大部分财产收归国有;第二阶段,根据宪法,其剩余部分全部收归国有。
在日本历史上,天皇财产从来都不是课税对象,因此对于天皇到底有多少财产,从来没有详细的记录。从资产构成看,皇室林木占43.8%,有价证券及其他占21.2%,土地占20.6%,三者超过80%。在不动产中,除皇居外,还有3座离宫、4座御用宅邸、2座帝室博物馆。皇室土地共计135万町步,相当于日本国土的3.6%,其中大部分为帝室林野局管理的山林。根据GHQ发表的资料,皇室财产总额共达37.16亿日元,其中包括不动产26.47亿日元,动产11.01亿日元[44]。这相当于财阀住友吉左卫门(1.1738亿日元)、三井高公(9628万日元)的三十几倍。因此,天皇家族实际上是日本超一流的大地主、大资本家。
通过财产税的课税,皇室财产的90%在旧宪法体制下被无偿没收,剩余的10%则根据新宪法第88条划归国家财产。因此,通过财产税和宪法规定的国有财产制度,皇室最后剩下的私有财产主要是天皇的周身用品,即衣服、日常用品、化妆品、书籍及1500万日元的花销,还包括宫中三殿、三件神器等[45]。但是,上述财产可能只是皇族财产的一部分,根据保罗·曼宁《美国从军记者看到的昭和天皇》记载,战争结束前,皇室将大部分财产通过横滨正金银行都转移到了瑞士或阿根廷。
与皇室的命运相似,战前的皇族成员享有诸如年费、宅邸、公职、免税等经济政治特权。1946年5月21日,GHQ发出“皇族相关备忘录”(SCAPIN1298-A),指令剥夺皇族的一切特权。战后初期,皇族主要包括14个宫家,即天皇的兄弟姐妹、儿女及皇后家等。根据财产税法,14个宫家全部财产的课税价格为7.4111亿日元,其交付的财产税额为5.542亿日元,税率为60%—80%。1947年11月13日,第一次皇室会议决定,除3家皇族直系继续保留皇族地位外,其余11家皇族51人全部脱离皇籍。对于脱离皇籍的人,为确保其正常生活,政府给予了一定的补助。作为天皇的长女,嫁到东久弥家的成子内亲王,战后开始饲养鸡和鹌鹑,她还与六本木的鸟店达成协议,从事鸡蛋批发。成子的养父,原首相东久弥稔彦则开始在新宿市场经营食品店业务。[46]
除皇室、皇族之外,作为战前日本统治集团的阶级基础,还有以大批享有一定政治经济特权的华族、士族等。明治维新以后,在实行版籍奉还和废除公卿制、诸侯制的同时,明治政府通过法令形式,确立了华族、士族、卒族等身份制度,因而使日本社会保留了大量封建残余。1947年,根据日本新宪法,全面废除了华族等其他贵族身份制度,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至此,原来的华族、士族等特权被全部剥夺,他们与其他一般民众同样,成为承担公共租税的对象。
元加贺藩第17代藩主继承人前田利建(1908—1989)曾被封为侯爵,战后他不仅丧失了侯爵身份,而且根据财产法,其最后核定的申报财产为3502.3万日元,纳税额为3013.7万日元,税率为86%,在华族中位列第17位。因此,前田家的大量房产等充公。他在东京的各处邸宅也都成了盟军司令部等GHQ办公场所。[47]太宰治1947年发表的小说《斜阳》,围绕女主人公和子及其母亲、弟弟的人生轨迹和内心世界刻画,主要描写了一个没落日本贵族之家的战后生活,揭示了战后日本社会巨大变化和贵族阶层的没落景象,而“斜阳族”“没落贵族”等词语曾经成为战后一时的流行语。
财产税制度是指钦定宪法体制下,由“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皇颁布的课税,而且天皇与一般国民一样,不能免除自身的财产税义务。因此,随着财产税制度和新宪法的实施,皇族、华族、大财阀、地主阶级,不仅在政治上失去了各种特权和地位,而且在经济也丧失了作为一个阶级存在的客观基础。事实上,在战后发展史上,绝大多数的原皇族、贵族、士族以及财阀和地主阶级成员,都变成了和平宪法下的普通日本国民。
日本战后初期的财产税制度,是在GHQ主导下由日本政府直接制定和实施的。尽管GHQ与日本政府在实施财产税制度的动机和预期上不尽相同,但事实上,正是由于上述法律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客观上摧毁了战前日本社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为顺利推动战后改革扫清了障碍。应该说,如果没有财产税制度作为前提,GHQ和日本政府在解散财阀、农地改革以及民主化改革方面不仅可能困难重重,而且战后改革的效果也许会大打折扣。
在GHQ的直接指令下,日本政府不仅堂而皇之地推行了财产税制度,而且上述法律大都是由帝国议会通过,并以天皇敕令形式颁布的。在天皇制和帝国议会的体制框架下,日本政府通过财产税法等高额税收形式,不仅没收了以天皇为首的皇族、华族、财阀、地主等有产阶级的绝大部分财产,而且还从根本上废除了明治维新以来一直未能彻底解决的身份制度,这在世界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加上日本社会特殊的文化和制度因素影响,通过天皇敕令形式推行的上述革命性激进措施,事实上并没有引起过大的社会动荡和冲突。应该说,战后初期的日本,正是由于实行了上述具有明显资产阶级革命性质的财产税制度,才为顺利推动解散财阀、农地改革和民主化改革扫清了障碍,并进而直接影响了日本社会的历史进程。
日本战后实行的财产税制度,作为社会财产再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具有明显的资产阶级革命性质,它不仅摧毁了以天皇为首的皇族、华族、士族、财阀、地主等封建贵族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而且还消灭了以天皇为首的统治阶级,消灭了带有浓厚封建军事色彩的大地主、大财阀,彻底打破了明治维新以来一直由贵族阶级和财阀阶级垄断日本政治、经济的统治格局。战后财产税制度所体现的革命性、广泛性和深入性,甚至不亚于一些新民主主义国家开展的社会主义革命。经过战后改革,垄断资本和地主阶级趋于没落,中产阶级逐渐形成。“战争结束以后的昭和二十年代,是涉及经济、政治、社会各领域从旧日本向新生日本转变的巨大‘制度变革时代’。如果没有战败这个严酷的事实,经济民主化和专制政治废除等涉及根本制度的各项改革就不可能一下子实现。应该说,各项制度改革成了昭和三十年代以后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源泉。”[48]
5.战后改革的性质及其决定因素
判断日本战后改革的性质,应该以战后改革是否真正改变了日本社会的各项根本性制度为前提,应该看战后改革是否真正颠覆了战前的天皇制专制主义统治,是否从根本上瓦解了战前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否在日本社会确立了新型的社会生产关系。而不能仅仅用简单的理论架构、制度模式和价值判断代替历史事实,也不能因为某些改革的彻底性与否来判定战后改革的整体定性,不能因为某些制度体制的历史“连续性”而否定战后改革的革命性。
(一)战后改革后期的不彻底性不足以改变战后改革的性质
由于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转变,战后改革后期的改革措施的确呈现了明显的不彻底性,而且这种不彻底性为战后日本的政治走向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应。然而,这种不彻底性是否必然改变战后改革的性质呢?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是真正“彻底性”的战后改革,也无非是一场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革命,而不可能由美国占领军或日本政府去进行一场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或革命。全面审视日本战后改革,特别是财产税政策,对于几乎全部剥夺了日本天皇贵族统治阶级的特权、土地、财产,并制定和颁布了民主宪法的战后改革,如果都不能称其为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革命”,那么世界历史上似乎很难找到更合适的对象了。
战后改革存在着不彻底性,并不等于战后改革一定是对战前日本政治、经济制度的部分调整或枝节改良。战后改革是否具有“革命”性质,关键不在于“革命”或“改革”一词本身的称谓,而在于战后改革本身的主要内容。从战前到战后,日本政治、经济制度所发生的不是量变,而是质变。当战后改革,特别是激进的财产税政策的实施和民主宪法的颁行,已经足以从根本上颠覆战前的上层建筑、阶级结构和经济基础,我们很难再用“改革”(改良)来对其进行定性,而必须承认它的“革命”性。事实上,经过战后改革,被颠覆的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日本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内的封建因素”,而是天皇制法西斯主义和封建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
战前日本的垄断财阀与军国主义相结合,虽然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垄断财阀本身毕竟是一种财产占有关系和经营管理方式层次的问题。战后改革时期的解散财阀主要是强迫财阀家族成员交出手中的股票,放弃企业的经营控制权,而不是没收股票。如果日本政府仅仅采取合理赎买的形式,那么财阀家族在放弃控制权的同时,仍然会拥有巨额的社会财富。事实上,在解散财阀的过程中,由于实施了激进的财产税法,财阀家族首先丧失了企业的所有权,之后才丧失了企业的经营权、控制权。因此,战后改革后期在解散财阀和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不彻底性并不足以改变战后改革的性质。
当然,我们也应该充分正视战后改革不彻底性带来的社会危害。正是由于美国对日政策转变,日本战后改革未能触及日本的官僚体制、金融体系,未能彻底清算法西斯分子,这为战后日本右翼思想的回潮,右翼势力的沉渣泛起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和自由的空气。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制度改革具有其天然的局限性,任何制度改革或革命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战后日本的民主改革与和平宪法颁布,虽然能够从根本上摧毁天皇专制主义的上层建筑,但不能彻底清理过去遗存的思想余孽。解散财阀,没收大地主、大资本家的财产,虽然能够瓦解封建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但却不能消除潜藏在日本社会深层的文化根基。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因为战后改革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而否认其革命性。
(二)战后体制的继承性和连续性,难以影响战后改革的革命性
美国占领军主导的日本战后改革,不仅完整保留了日本政府机构,而且在制度体制等方面对战前和战时具有一定的继承性,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仅作为战后经济民主化改革“三大支柱”的解散财阀、农地改革、劳动改革可以在战前找到某些政策原型,而且即便是上文主要涉及的财产税法,战前的日本政府也曾经一再进行研究论证,并先后翻译出版了德国财产税法和意大利财产税法。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如果没有美国占领军的强力主导,日本是否能够真正推动后来的战后改革?日本是否能够实施如此激进的财产税法和颁布和平宪法?
首先,战后改革是美国资产阶级按照自己的理念设计的,其改革目标是摧毁日本法西斯政权和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美国占领后期的政策转变并不是对前期政策的全面否定,也没有触及和平宪法、财产税征收、劳动改革等根本性内容。战前日本历史上曾经出现大正民主运动,战时体制下的反财阀浪潮,劳动立法相关的政策动议,虽然都可能成为战后改革的政策原型,但充其量不过是政策素材和参考资料。大日本帝国宪法体制下的战前体制既不能为战后改革提供动力支持,也不足以直接衍生出战后日本的现代体制。
其次,在战后改革中,日本的政府机构虽然作为政权形式被保留并延续下来,美国占领军对日本战犯的整肃也不够彻底,甚至可以说遗患无穷。然而,战后改革时期的日本政府,特别是民主宪法后建立的日本政府,绝不是战前法西斯政府的简单延续。一方面,它不得不接受美国占领军的指导;另一方面,在战后日本宪法体制下,政治运行机制,政治家和官僚的构成人员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那些曾经享受封建特权的皇族、华族、士族被迫退出历史舞台,日本社会的上层建筑主体和阶级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
总之,战后改革是在美国占领军主导下由日本政府推动的,是针对日本天皇制法西斯主义政权和军事帝国主义的经济基础而进行的根本性变革,是按照美国的民主模式和治理理念而进行的一次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虽然1948年以后美国转变对日政策导致了战后改革的不彻底性,虽然日本政府对美国占领军的指令不断讨价还价,并尽量按照日本政府的意志去解释和实施,但这些都不足以决定和改变战后改革的革命性质。日本战后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综合工程,它包括制定民主宪法、财产税征收、解散财阀、农地改革、教育改革、劳动改革、解放妇女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构建。尽管各项政策措施和制度构建推进程度不一,社会影响各异,但它们共同构成了日本战后改革的整体。
注释
[1]山田盛太郎「農地改革の歴史的意義」1949年、『山田盛太郎著作集,第4巻』岩波書店、1984年、第3頁。
[2]森武麿:「戦前と戦後の断絶と連続:日本近代史研究の課題」『一橋論叢』第127巻(6)、第639—654頁。
[3]岡崎哲二、奥野正寛:『現代日本システムの源流』日経出版、1993年。
[4]野口悠紀雄:『1940年体制:さらば戦時経済』東洋経済新報社、増補版、2010年12月。
[5]山之内靖:『総力戦体制』筑摩書房、2015年。
[6]橋本寿朗「戦後経済50年—2—「1940年体制」は現在と直結していない」『エコノミスト」73(19)1995年5月9日号、第68頁。
[7]浅井良夫「日本の戦後経済改革」『土地制度史学』別冊1999年9月、第93頁。
[8]森武麿:「戦前と戦後の断絶と連続:日本近代史研究の課題」『一橋論叢』第127巻(6)、第639—654頁。
[9]俞辛焞:《试论日本的战后改革》(上),《世界历史》1980年第5期,第12—19页。
[10]田桓:《日本战后体制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515页。
[11]杨栋梁:《论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的形成——兼评“1940年体制”》,《南开学报》2004年第5期,第66—77页。
[12]吴杰:《关于日本战后改革研究的若干意见》,《日本研究》1985年第4期,第73页。
[13]张健:《试论日本战后改革的不彻底性》,《日本学刊》2004年第1期,109页。
[14]冯玮:《再论战后日本经济体制的特征、问题及改革——对战后日本经济体制的历史学分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15]高石末吉『夢の財産税:破れた戦後の混乱拾収策』時潮社、1975年、第1頁。
[16]林荣夫『戦後日本の租税構造』有斐閣,1985年。
[17]広田四哉「地主の解体と財産税」『土地制度史学』35(1)、14—32頁、1992年10月20日。
[18]广田四哉:「旧資産階級の没落」中村正則等编『占領と改革』岩波書店、2005年。
[19]南亮進「所得分布の戦前と戦後を振り返る」『日本労働研究雑誌』2007年May、No.562。
[20]末川博『戦後二十年史資料——法律』日本評論社、1971年、第13頁。
[21]向坂正男『昭和経済史』(中)有沢広巳監修、日本経済新聞社、1994年、第18頁。
[22]大蔵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終戦から講和まで』第17巻資料、東洋経済新報社、1981年、第517頁。
[23]向坂正男『昭和経済史』(中)有沢広巳監修、日本経済新聞社、1994年、第56頁。
[24]大蔵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終戦から講和まで』第7巻租税、東洋経済新報社、1977年、第65頁。
[25]日本国会図書館ホームページ:「帝国議会会議録」1946年10月5日。http://teikokugikai-i.ndl.go.jp/
[26]广田四哉「旧資産階級の没落」、中村正則他『占領と改革』岩波書店、2005年、第147頁。
[27]大蔵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終戦から講和まで』19統計、東洋経済新報社、1981年、第284頁。
[28]平田敬一郎『租税制度』学陽書房、1952年、第93頁。
[29]大蔵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終戦から講和まで』第17巻、東洋経済新報社、1981年、第683—684頁。
[30]井上一郎「改正税法のすべて昭和21年2—2:経済再建計画のドラフト」『税大論叢 』29号。
[31]大蔵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終戦から講和まで』19統計、東洋経済新報社、1981年、第280頁。
[32]大蔵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終戦から講和まで』19統計、東洋経済新報社、1981年、第290頁。
[33]柴垣和夫『日本金融資本分析』東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
[34]持株会社整理委員会編『日本財閥とその解体』記述編、1951年。
[35]持株会社整理委員会編『日本財閥とその解体』資料編、1950年。
[36]林荣夫『戦後日本の租税構造』有斐閣、1985年、第63頁。
[37]庄司俊作『日本農地改革史研究』御茶の水書房、1999年、第19頁。
[38]農地改革記録委員会『農地改革顛末概要』農政調査会、1951年。
[39]町步:日本面积计量单位,相当于9917平方米。
[40]广田四哉「旧資産階級の没落」、中村正則他『占領と改革』岩波書店、2005年、第122頁。
[41]E·M·ハードレー『日本財閥の解体と再編成』小原 敬士、有賀 美智子訳、東洋経済新報社、1973年。
[42]广田四哉「旧資産階級の没落」、中村正則他『占領と改革』岩波書店、2005年、第114頁。
[43]大蔵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終戦から講和まで』第17巻、東洋経済新報社、1981年、第19頁。
[44]大蔵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終戦から講和まで』第17巻資料、東洋経済新報社、1981年、第454頁。
[45]黒田久太『天皇の財産』三一新書、1966年。
[46]高橋紘,鈴木邦彦『天皇家の密使たちー秘録 占領と皇室』徳間書店、1981年。
[47]酒井美意子『ある華族の昭和史』主婦と生活社、1982年。
[48]向坂正男「制度改革の時代」有沢広巳監修、『昭和経済史』(中)日本経済新聞社、1994年、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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