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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第五章 明治日本与西方近代文化(下)
第五章 明治日本与西方近代文化(下)
一、近代科学的创立
日本科学史家村上阳一郎,在谈到日本人对待科学的态度时断言:“日本人不正直。”[1]这里所说的“不正直”不具有道德观念上的价值判断意义,而是说,就人与自然的交接关系而论,日本人与西方人完全相反,他们从心底里不愿与自然对立,而宁愿融入自然,领略自然。比如对于四季的冷暖变化,宁可忍受而不愿使用取暖或制冷设备。尽管如此,他们却又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泰然自若地吸收外来的关于人与自然的交接方式(科学)和通过这种方式而驾驭自然的方法(技术)。确实,这种总能曲意对待有实用价值的外来之物的态度,使日本人获得了极大的实惠。
日本自德川时代就不断吸收西方近代科学,已如前述。进入明治时代后,通过聘请外国专家、兴办学校、派遣留学生等手段,更大规模地吸收和利用西方科学技术,以期军事、工业等领域的迅速近代化。
明治时代的自然科学研究,除数学稍有例外,几乎全部都是在外国专家的指导下开始起步的。[2]
数学:江户时代关孝和发明的和算虽走向衰落,但它为西方近代数学的吸收培养了一定的消化能力。数学领域未聘入外国专家,主要经由日本人自己之手引进和发展起来。留学于英国剑桥大学的菊池大麓1877(明治十)年回国后在东京大学主讲数学,写出《初等几何学教科书》,发表了不少精辟论文,奠定了近代数学的基础。他还创立数学学会,致力于数学的提倡和普及。另一位著名数学家藤泽利喜太郎,1883(明治十六)年留学德国,回国后对于高等解析几何、一般函数论、特别函数论等进行教学和研究。他的学生坂井英太郎、最藤斧三郎等对于椭圆函数乘法等的研究也很有成就。
物理:1877(明治十)年东京大学创立,聘请美国专家门登霍尔(Thomas Corwin Mendenhall)来校指导物理学研究,他在重力测定和地球密度测定等方面多有建树,他还担任该大学气象台台长,指导气象观测。另一位著名专家是英国人尤因(James Alfred Ewing),他以研究磁带现象而闻名。门登霍尔和尤因的研究方向可以说是明治时代物理学研究的指针。由尤因指导的田中馆爱桔,最初即从事日本全国的重力和地磁要素的测定,明治二十年代他又趁浓尾地区地震的机会测定地磁力的变化。长冈半太郎、本多光太郎也都对磁作了持续的研究。而且,他们的业绩受到世界学术界的重视,如长冈半太郎关于镍线偏极的发现、岩石的弹性常数和原子构造论的研究而在1912(明治四十五)年被伦敦物理学会推选为名誉会员。本多光太郎关于磁石与钢铁的研究也为人所称道。
化学:1874(明治七)年招聘英国专家阿特金森(Robert William Atkinson)讲授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理论化学、工艺化学和冶金学等课程,另一位英国专家戴弗斯(Edward Divers)则致力于无机化学的研究。阿特金森在酿造化学方面颇有建树,其著作《日本酿造编》颇负盛名。他对于日本化学界的先驱平贺义美、高松丰吉、中泽岩太、石藤丰太、吉田彦六郎等均有指导和影响。曾在英国留学的樱井锭二和在美国留学的松井直吉也都是他的门下弟子。戴弗斯于1886(明治十九)年成为化学教授,并奠定了无机化学的基础。垪和为昌是他的后继者。高峰让吉、清水铁吉、下濑雅允、松井直吉等也都在不同的方面做出了科学贡献。
地质学:最早在日本从事地质学活动的是美国专家莱曼(Benjamin Smith Lyman),他曾在北海道进行地质调查。而使日本地质学走上轨道的则是德国专家纳乌曼(Edmund Naunyn),地质调查所就是根据他的建议成立的。继纳乌曼之后,布拉温斯(Ddvid Brauns)受聘来日指导东京大学的地质学教学和研究,并写出了《东京近傍地质编》和《概测常北地质编》等著作。此后,日本学者小藤文次郎、横山又次郎、菊地安等逐渐成长起来,对日本地质学的发展多有贡献。1879(明治十二)年,以北白川宫能久亲王为会长创立了东京地学协会,开展了学术活动。
医学:明治初年首先在日本传播近代医学的是英国医生威尔斯(William Wills)。接着,德国军医缪勒(Leopold Müller)、霍夫曼(Theodor Eduard)等受邀来日,指导日本的医科学生。这些学生中的田口和美、石黑忠惪、长谷川泰、长与专斋、三宅秀等都是早期医学界的佼佼者。日本医学受益于德国专家倍尔茨者尤多。倍尔茨于1876(明治九)年来日,被聘为东京医学校教员,后继续执教于东京帝国大学,精于内科和产科,对寄生虫病颇有研究。他在日二十九年,作为临床专家获得日本朝野人士的极大信赖。日本学者小金井良精,佐佐木政吉、青山胤通、高木兼宽、绪方正规等也为医学的进步作了极大的努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北里柴三郎,他于1885(明治十八)年留学德国,获得了发现血清疗法、培养结核菌及破伤风菌成功等重大医学研究成果。于1892(明治二十五)年回国后创办传染病研究所,出任第一任所长,并发现了鼠疫细菌。此后,日本学者志贺洁(留德)发现赤痢杆菌,高峰让吉(留英)分离出荷尔蒙,铃木梅太郎发现维生素Z等,都是对世界医学的重大贡献。
博物学:所谓博物学是当时对动物、植物、矿物、地质等学科知识的总称。在大学中首先设置了生物学,后来,植物学、本草学、动物学先后从博物学中独立出来。在植物学的确立上,伊藤圭介、矢田部良吉起了很杰出的作用。伊藤圭介是幕末来日的德国博物学家西保尔德(Siebold)的弟子,著有《泰西本草名疏》《日本博物图说》等书,他可以说是从本草学过渡到真正的近代博物学的桥梁。矢田部良吉则构筑了植物标本的基础。美国学者摩尔斯(Edward Morse)对日本近代动物学科的创立贡献很大,他于1877(明治十)年来日,在东京大学教授动物学。他帮助建立了东京生物学会。此外,由于他发现和发掘了大森贝冢,对日本近代考古学的确立也有开创性贡献。摩尔斯在移植达尔文进化论方面也卓有成绩,他不仅在大学的课堂上讲授,还尝试在东京街头作通俗学术演讲,《动物进化论》一书就是他的学生石川千代松根据他的通俗演讲整理而成。继摩尔斯之后来日的美国专家惠特曼(Charlesotis Whitman),指导日本人开始用显微镜进行研究工作。
明治二十年代以后,日本的动物学和植物学都有较快的发展,植物学方面,白井光太郎、牧野富太郎、伊藤笃太郎、池野成一郎、平濑作五郎等一大批日本学者都有辉煌的研究成果出现,如白井的著作《日本博物学年表》、牧野的植物学“记述”和“分类”方法、伊藤的博物学的原形质研究、池野的苏铁精虫发现和平濑的银杏精虫发现等都是彪炳科学史册的业绩。动物学方面也蔚为可观,其中重要的可以举出箕作佳吉的发生学研究,饭岛魁的寄生虫学研究、岸上镰吉的水产动物研究、丘浅次郎的进化论研究和佐佐木忠次郎的昆虫学研究等。
及至明治三十年代以后,日本的自然科学研究已羽毛丰满,逐步脱离了外国专家的传授和指导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二、近代产业和经济制度的移植
明治维新前,日本是一个封建的农业国家,资本主义发展比较微弱,幕府和各藩在开国以后虽然创办了一些新式工业,但其质量和数量都是微不足道的。明治政府体察到,要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必须“殖产兴业”,而作为一个后进国家,其有效手段便不能不是移植西方近代产业和经济制度。
明治政府首先关心的是军事工业的发展。和其他工业部门不同,军事工业完全是由政府垄断的。明治政府在接收旧幕藩主要军工厂的基础上,创立了近代的军事工业,其骨干是陆军的两大炮兵工厂(东京、大阪)和海军的两大兵工厂(筑地、横须贺)及其附属工厂。这些企业规模较大,在技术和设备上也占优势。如东京炮兵工厂曾聘请德国、法国和比利时的专家进行指导,从西方国家进口机器设备,不断扩充,到1875(明治八)年它已有五金、火药、鞍工、木工、锻冶、铸造六个车间,并于八十年代初制造出适合日本人使用的村田式步枪。又如大阪炮兵工厂,引进外国技术和设备,于1872(明治五)年造出法国式山炮,1882(明治十五)年又造出钢铜炮。再如横须贺海军兵工厂,在1871(明治四)年建成了炼钢、炼铁、蒸汽锅炉、铸造和船台等分厂,拥有机器设备一百一十六台,并于1880(明治十三)年自行设计和建造了“磐城”号军舰。
运输业和邮电业因为和军事关系密切,也在优先发展之列。明治政府兴建的第一条铁路是东京(新桥)—横滨线,它是通过英国东洋银行募集外债一百万英镑,并在英国技师毛莱鲁的指导下设计修筑的,1872(明治五)年正式通车。接着,神户—大阪线(1874年)、大阪—京都线(1879年)、东京—神户线(1885年)相继通车。与此同时也移植了近代邮政制度,废止了幕府时代的“飞脚”制度。1871(明治四)年在东京至大阪间实行了新式邮递,两年后实行了全国统一的邮资制。1869(明治二)年东京至横滨间电报开通,此后大约十五年间建成了全国的电报干线。电话是在1876年发明的,转年就传进日本,并首先在东京、横滨间试用。
海运业更是在政府的大力扶植下发展起来的。1869(明治二)年10月,政府布告奖励购买外国船只,翌年又制订了保护洋式船舶所有者和奖励海运的政策。先后创立了半官半民的回漕公司和日本国邮船公司,但都因经营不善而解体。最后干脆将十八艘汽船交给三菱公司,给以优厚补贴,支持它与美国太平洋邮船公司和英国半岛与东方航海公司竞争,并取得胜利,形成了“三菱海运王国”。
矿山业是基干产业。明治政府于1869(明治二)年公布《矿山司规则书》,宣布一切矿山归政府所有,并把幕府和诸藩的矿山收归政府经营。同时不承认外国人私有日本矿山和参与经营。矿山业也引进外国采矿设备和技术,聘请外国矿山技师指导开采。官办矿山主要有生野(水银)、佐渡(金、银)、三池(煤)、高岛(煤)、阿仁(铜)、院内(银)、釜石(银)、中小阪(铁)、大葛、真金(金、银、铜)等。其中高岛煤矿,原为佐贺藩所有,1864(元治元)年曾与英国格拉瓦公司合办,以西法开采,1870(明治三)年又改与荷兰波特因公司合办,1873(明治六)年收归新政府所有,1874(明治七)年又廉价处理给后藤象二郎,成为廉价处理官办企业的先例。
工部省在制造业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资本,尤其值得注目的是赤羽工作分局(1871年)、深川工作分局(1874年)和品川玻璃制造所(1876年)。赤羽工作分局是一个重要的机械制造厂,在民间尚无机械制造行业的时代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深川工作分局是为发展化学工业而兴办,主要生产水泥和耐火砖等建筑材料。品川玻璃制造所主要生产含铅玻璃和平板玻璃。以上这些企业大都引进欧美技术和设备。
近代轻纺工业也多是由明治政府引进西方设备和技术建立起来的,主要企业有千住呢绒厂、新町纺纱所、富冈制丝所、堺纺纱所、爱知纺纱所和广岛纺纱所等。其中千住呢绒厂是出于制作军服的需要于1879(明治十二)年建成的。首任厂长井上省三曾留学德国学习毛纺及染织技术。建厂时聘请了五名德国技师,进口了毛纺机、毛织机、整纺机等全套毛纺织设备。制丝业方面,在政府奖励下,前桥藩于1870(明治三)年创办了制丝所,技师聘自瑞士,机器购自意大利。同年,小野组以同样方式在东京创建了筑地制丝所。当时以大藏省官僚伊藤博文、涩泽荣一为中心筹划建设一座官营的模范制丝厂,聘请法国工程师波尔·布留那以及一部分技术工人,并从法国进口了全部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在邻近养蚕地带的群马县富冈町建立富冈制丝所。该厂于1872(明治五)年建成开工,工人多是士族妻女,学成之后向各地传播制丝技术。棉纺业方面,为了抵制外国棉纱的大量输入,明治政府决定大力发展机器棉纺工业,1878(明治十二)年从英国的曼彻斯特进口全套二千锭纺机设备两套(每套包括弹棉机一台、梳棉机五台、拼条机一台、粗纺机二台、缪尔精纺机四台、磨针机一台),以此开办爱知纺纱所和广岛纺织所。翌年,又进口同类设备十套,并以无息十年分期付款的办法出售给民间。根据民间的请求,内务省又以劝业贷款等方式购进机器,帮助民间兴办纱厂。这样,政府前后扶植建立起十四家棉纺厂。
在移植近代产业的同时,还不断地引进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3]
股份有限公司的移植——西方国家盛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日本参照法、德等国有关制度并加移植,称作“株式会社”。1871(明治四)年,明治政府发行《立会略则》等有关株式会社的解说书,以求会社知识的普及。1872(明治五)年颁发《固定银行条例》,正式移植股份有限公司制度。1874(明治七)年颁行《股票交易条例》,1878年颁行《股票交易所条例》,从法律上保护株式会社制度。在此前后出现了“国立银行”“日本铁道会社”等影响较大的株式会社。到八十年代后期,株式会社制度已普及大部产业部门。
银行制度的移植——对西方近代银行制度的移植始于七十年代初。1870(明治三)年伊藤博文仔细地考察了美国的银行制度,认识到银行是“万国无比之良法”“将来富国之基本”,主张予以移植。当时的大藏大辅井上馨、纸币头(主管货币发行的长官)涩泽荣一接受了他的建议,于1872(明治五)年颁布了《国立银行条例》。这里所说的“国立银行”指的是“National Bank”,原意为与国际银行相对的“国家银行”或“国民银行”,并不具有“国立”之意,但日本人理解不确,以致误译。1873(明治六)年三井组和小野组率先联合建立“第一国立银行”,至1879(明治十二)年已建立国立银行一百五十三家。除了一般银行之外,还出现了像横滨正金银行和日本银行那样的“国策银行”,前者从事外汇管理,后者负责发行货币。
近代货币制度的移植——明治初年正当新旧时代交替,货币制度比较混乱。1869(明治二)年明治政府设立了造币局。1871(明治四)年造币寮开业,以进口的英国机器制造统一货币。同年制定《新币条例》,使用金本位制,其币分为“元”“钱”“厘”三种,十进位。这是近代日本货币史上第一次金本位制。1872(明治五)年日本政府委托德国印制新纸币发行。1879(明治十二)年用新货币回收了所有旧纸币。1886(明治十九)年实施银兑换制,近代货币制度最终确定。
近代公债制度的移植——公债是一种信用手段,具有资本积累的职能。明治政府较快地采用了西方近代公债制度。1870(明治三)年明治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公债及借款占22. 9%。公债有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债”。对外借债也采用发行公债的方式,称“外国债”。当时,发行公债虽然有助长通货膨胀的副作用,但由于增长了投资,对资本主义产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近代保险事业的移植——日本人原不知保险为何物,明治维新前夕,福泽谕吉自美国回日,携带大批书籍渡洋,担心受损,便与一美国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他后来著书立说,宣传保险知识。1879(明治十二)年一个曾在美国学经济的日本人,移植了美国式的保险公司,首创“日本保生会社”。同年涩泽荣一也创办了“东京海上保险会社”。此后,保险公司不断出现,并在九十年代有了更大的发展。近代保险事业既是一种服务事业,又是一种金融事业,它一方面以保险为手段协助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通过保险公司的特殊储蓄方式活跃金融。
综上所述,无论是近代产业还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都不是原来日本的土生土长之物,而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通过政府政策的作用,使它们在日本生根开花。这中间,虽有生搬硬套不尽适合日本国情的地方,但经过不断的选择和吸收,终于得以发展和成长起来,促进了日本的近代化。
三、司法制度改革与德国式宪法的制定
明治政府自1871(明治四)年开始,要求修改幕末以来与列强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但是,这种合理的要求却遭到拒绝,而拒绝的主要口实则是:日本没有“泰西主义”的法典和健全的司法制度,因而不能考虑修改包含有领事裁判权在内的既成条约。另外,后进的日本既然要采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就必须从传统的社会关系中创造和规定出相应的新的社会关系。与外国的贸易以及国内的商品流通等也都需要近代的法典。[4]这样一来,改革司法制度,尽快采用西方近代法律便成为与民族独立和发展资本主义有着密切关系的急迫任务。
1872(明治五)年4月,司法卿江藤新平向正院(由太政大臣和左、右大臣及参议组成的决策机关)提出了呈文,要求把原处于各府县地方官手中的审判权独立出来,由司法省统管全国的裁判所(法院)。这一要求立即得到正院的批准。同年8月发布《司法职务定制》,对裁判所的构成和审判制度作了规定,全国的裁判所、检事局(检察院)、明法寮(法律学校)都置于司法省的管辖之下。规定设立五种法院,即临时裁判所(特别法庭,审理有关国家大事的犯罪案件和法官的犯罪案件)、司法省裁判所及其出张裁判所(相当于最高法院及其分院)、府县裁判所、区裁判所。由司法卿兼任司法省裁判所所长。检事(检察官)有权监察各裁判所的判决是否正当,没有检事到厅不能进行判决。另外,一切上诉都必须经过检事,检事拥有包括非常上诉在内的广泛的上诉权限。因而,对于法官来说,司法行政权处于十分突出的优越地位。
《司法职务定制》很快得到贯彻实施。1872(明治五)年8月,在神奈川、埼玉等县设立了县裁判所。仅三个月内,就在二府十三县建立了县、区裁判所。关于检察制度,在1873(明治六)年2月,向十一个县的裁判所派出了检事和检部。同时,《司法职务定制》中也规定了辩护制度。审判的公开制也付诸实行,1872(明治五)年5月,允许新闻记者旁听审判,接着允许户长、副户长、司法官员、法律学校学生旁听。1875(明治八)年以后,一般人均可旁听审判。
1875年设立大审院作为最高法院。1876(明治九)年形成了大审院——上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区裁判所这样一个规范完整的审判体制,两年后又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完善调整。
关于西方近代法律的采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明治政府成立之后,暂时沿用了幕府时代的刑法典《公事方御定书》。1870(明治三)年以中国的明清律为蓝本,参考历史上的《大宝律令》(701年)和上述《公事方御定书》(1742年),制定《新律纲领》,其总的精神是量刑较宽。1873(明治六)年又颁布《改定律例》与《新律纲领》并行实施,且其量刑更宽。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将原来的“以口供定罪”改为“依证据定罪”。不过,从整体上看,这些还不是近代的法律,有着很强的封建性。
引入西方法律的工作也一直在进行着。后来成为“明六社”主要成员的箕作麟祥,1869(明治二)年开始翻译法国刑法,转年又翻译民法。当时主持司法工作的江藤新平指示说,“译错也无妨,只求速译”。据说翻译工作是在既无法律注解参考书,又无字典和老师的“五里雾中”进行的。就这样,箕作麟祥完成了法国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商法、治罪法的翻译,1875(明治八)年由正院以《法兰西法律书》为题刊行。与此同时,1870(明治三)年10月,江藤新平在太政官制度局设民法会议,以箕作麟祥翻译的法国民法为基础开始编纂民法典,聘请法国专家吉奥尔久·布斯凯参与其事。但后因“征韩论”的对立,江藤退出政府。
在江藤新平之后,井上毅在法律的制定上起了相当的作用。井上毅留学巴黎学习法律,回国后成为司法省的少壮派官僚。他于1875(明治八)年3月批评法制建设迟迟不前说:“内而法制不立,拷问不废,一切因循武门旧习,为开国诸国嘲笑;外而我国法不行于我国土,以至于外人强奸我妇女而不能逮捕罪犯,独立之气象安在?此盖因习法之权不振所致。”他强调指出,“为了起草治罪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及万国公法中的私法,应分别设置专职官员,使之起草法案,并待案成之后付诸公议”[5]。这表现了当时不少日本人为改善国际地位而要求加快法制建设的急切心情。1876(明治九)年开始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各种法典的编纂。
近代法律的编纂是以外国专家为中心进行的。1875(明治八)年日本政府聘请巴黎大学副教授法国人保梭纳德(G. E. Boissonade)担任刑法的起草和法典编纂的指导。1880(明治十三)年由他主持起草的刑法和治罪法(刑事诉讼法)完成并公布,[6] 1882(明治十五)年正式实施,此即所谓“旧刑法”。该刑法系以法国刑法典为蓝本,它确立了罪刑法定主义,即凡法律上未加禁止的行为不为犯罪。这部刑法比较宽松,据说保梭纳德原主张将废止死刑写进刑法,但遭到井上毅的反对,最后规定对进行叛乱和暴动的首谋者处以死刑。该刑法一直使用到1907年。
民法的正式编纂是1880年6月在元老院民法编纂局开始的。民法中的财产法即财产编也是由保梭纳德以1804年的法国法典为蓝本起草的,它以自由主义为基调,个人主义色彩甚浓。强调人无性别、身份之差,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等的人在权利义务的平等关系之上,构成物权和债权关系。总之,贯穿在民法典财产编的是个人意志自由、尊重个人所有权和过失责任主义等原则。但是民法典中的身份法即人事编,却是由日本人起草的。这部分与财产编大异其趣,一个家庭内部的人与人已不处在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上,户主与其他家庭成员形成支配和服从的关系。这样,近代法和封建法的精神共栖于同一民法典中。这样的法创造出了奇特的日本人,他们的上半身处在资产阶级市民社会中,而下半身却浸泡在封建的家庭关系之中。[7]这部民法典在1890(明治二十三)年公布,决定自1893(明治二十六)年开始实施。但是出人意料,就是这样一部新旧杂陈的民法典却激起了轩然大波。明治二十年代正是对西洋文化吸收风潮进行反思和批判的时期,民法典财产编中洋溢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思想遭到由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生所组成的法学士会的强烈反对,围绕该法典应否尽快实施而形成了断行派和延期派的尖锐争论。延期派以穗积八束为代表,认为民法典充斥天赋人权说,破坏社会伦常,声言“民法出而忠孝亡”。断行派以梅谦次郎为代表。指出家长权乃封建遗物,未足保存。这就是日本近代史上有名的“民法典论争”。论争之后,在1892(明治二十五)年的议会上,终于决定延期到1896(明治二十九)年实施。为了完成民法典,特意组成了以总理大臣伊藤博文为总裁的法典制定委员会,并任命了一个三人起草委员会。有意思的是,这三位负责起草工作的法律学教授有着不同的学问背景:穗积陈重主要学英国法律,富井政章学法国法律,而梅谦次郎则兼学德、法法律,他们对民法典进行了修订。但整个的民法典受德国萨克森民法影响较大。这部民法典自1898(明治三十一)年起一直实行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
商法的起草是由德国专家赫尔曼·罗斯勒(Hermann Roesler)担当的。它的蓝本是1861年的普通德国商法。罗斯勒于1884(明治十七)年完成了起草工作,几经周折和修改,终于在1890(明治二十三)年公布(是为旧商法),自1891(明治二十四)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因遭到一部分学者和商界人士的反对而被搁置,直到1899(明治三十二)年才在多次审议、重修之后公布实施,是为明治商法。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也都是委托外国专家起草,在1890—1891年公布和实施的。
应当指出,在制定和完善法律的过程中,固然采纳了欧洲国家的很多具体的法律条文,但最重要的还是近代欧洲某些法律原则的采用,如“权利”观念的引进。“权利”是和“义务”相对的,但在明治维新以前的日本社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习惯上,都只有“义务”观念,而无“权利”思想,因而所谓“个人权利”是日本人完全生疏的概念。作为法律用语“权利”一词是幕末派往荷兰留学的津田真道在《泰西国法论》中最早翻译和使用的,而在明治维新后制定的法典中才出现了“权利”概念,这包括对事物(inrem)和对人(inpersondm)的“权利”。[8]又如罪行法定主义(即凡法律上未加禁止的行为不为犯罪)的采用,在德川时代法典是不公开的,它们只是给官员看的,一般百姓只能得知一些有关明令禁止的行为的简单条令。这样,官员在个人行为方面或在约束百姓的行为方面,便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而实行罪行法定主义,便要求让国民知道法律,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罪行法定主义的原则来自法国人权宣言的第八条,是近代刑法典的主要精神,它的采用对于日本法制史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近代法体系的创制中,宪法占有重要的位置。1876(明治九)年,元老院奉诏“广为参酌海外各国成法,以定国宪”。元老院在研究西方各国宪法(尤其是普鲁士和比利时的宪法)的基础上,1878(明治十一)年完成《日本国宪按》。经过修改之后,1880(明治十三)年题名《国宪草案》正式提出。但是它的某些条文很难为当时主张加强皇权的当政者所接受。如“皇帝行即位之礼时,应召集两院议员,宣誓遵守宪法”(第一编第二章第四条)。又如“皇帝、元老院及代议士院共同行使立法权”(第四编第一章第一条)。元老院的宪法草案遭到岩仓具视、伊藤博文等的指责,以“不合日本国体”而被废弃。
1881(明治十四)年,主张实行英国式议会内阁制的大隈重信被驱逐出政府,明治政府正式决定以“钦定”的形式制定普鲁士式宪法,将起草事项委托给参议伊藤博文。伊藤博文于1882(明治十五)年3月出发前往德国,5月到达柏林,一方面就宪法问题就教于德国学者格奈斯特(Rudolf Gneist)和毛塞(Albert Mosse)(大体不外乎如何加强君权和削弱议会之类),一方面访问政府机关,考察议会制度、政府组织和地方制度等。此后,他又前往维也纳听取著名宪法学者斯泰因(Lorenzvon Stein)的指教。当时的德意志帝国在国家体制上有着鲜明的特征,如在议会制度方面,作为最高行政首脑的宰相不对议会负责而对君主负责,由普选产生的众议院权限极小。又如在军队的统帅权方面,无论政府和议会都无权过问,军人直接对皇帝效忠并接受其指挥。总之,其主旨是君权大,民权小。这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大相径庭。伊藤博文在听取了德国宪法学者面授机宜和收集了必要的资料之后,1883(明治十六)年8月回国。
1886(明治十九)年在伊藤的领导下,由井上毅、伊东己代治和金子坚太郎执笔,正式开始了宪法的起草工作。日本政府聘请的法律专家,先后任外务省顾问和内阁顾问的德国学者罗斯勒则充任这个起草班子的指导。起草工作在极端保密的状态下进行。1887(明治二十)年完成草案,经过审议修改,1888(明治二十一)年最终敲定上呈天皇。
1889(明治二十三)年2月11日举行了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大典,首先宣读了发布宪法的诏书,然后由枢密院议长伊藤博文将宪法捧呈天皇,天皇接过后授予内阁总理大臣黑田清隆,黑田则跪而受之——表明这是一部钦定和钦赐的宪法。
根据《大日本帝国宪法》,一切立法、外交、财政、军事等大权均集中于天皇手中。国务大臣“辅弼天皇”,由天皇任命,并对天皇而不对议会负责。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的议会权力很小,只具有审议预算等非实质性权利。天皇可以“敕令”的形式不经议会而制定法律。
臣民有选举议员的权利,但妇女及每年纳税不及十五元者除外。据统计,在当时全日本的四千万人口中只有四十五万人也即1. 1%的人有选举权。总之,普鲁士宪法抬高王权、压抑民权的精神悉被吸收。但不论怎么说,天皇毕竟要经由宪法来进行统治,人民的参政权和基本人权尽管加上了种种限制也还是得到承认。另外,它也是从来不知宪法为何物的亚洲国家中出现的第一部宪法,对邻国有着一定的积极影响。
日本人民群众表现出另外一种选择倾向,即希望移植英法式宪法,并在自由民权运动中草拟出了很多相当进步的宪法草案,但都被当权者拒绝。在《大日本帝国宪法》发布之日,一般国民不知其内容奥妙之所在,如醉如痴,狂热相庆,而自由民权运动的理论家中江兆民通读全文“只有苦笑而已”,他慨然叹道:“我国民之愚而且狂,何至于此!”就是这部宪法,一直实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被废止。
四、生活方式上的“文明开化”
明治初年在学习西方的热潮中,日本人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有些是自上而下地模仿流行起来的,有些则是明令改易的。
在衣饰上,陆、海军、警官等首先采用西式军服。1871(明治四)年天皇易服,作为新时代的国家元首,模仿西方君主,着军装式洋服。与此相应,皇后也采用西方贵妇人的服装,戴法兰西式华丽宝冠。1872(明治五)年太政官令,制定官吏的大礼服和通常礼服制式,废止原来的“直垂”“狩衣”“上下”等日式服装。教员、学生、医生、律师、记者等采用洋服者较多,而一般民众和广大乡村地区则不甚风行。明治初年,日本人的服饰表现出一种东西杂陈、日洋纷呈的特色,如身着西装却足登木屐,或里穿西服却外罩羽织(和服外套),或上着和服却脚踏皮鞋等。当时,清朝有位叫李筱圃的人到日本游历,对此大加嘲讽,评为“西头东足,东头西足,不成东西”。西式手杖、阳伞(旧称“蝙蝠伞”)也多有使用。不少陋习也遭到禁止,如江户时代旧俗,女子结婚须染齿(把牙齿染成黑色)剃眉,1870(明治三)年政府明令禁止华族妇女沿袭此俗。1871(明治四)年政府下“散发废刀令”,允许剪洋式发型,次年3月天皇率先剪发,命官员劝导人民群众改变发式。在某些地方,对剪新发型的理发馆免征税金,而对理旧式发型的店铺则课以税金。大体到1888年前后,全部革除了旧发型。当时的俚俗歌谣中有所谓“敲敲剪发头,发出文明开化声”,可见剪发被视为文明开化的象征。
日本人受佛教戒杀生思想影响较深,历来少吃肉食,加之,屠夫多由贱民秽多担当,一般人便以为,经他们摆弄后肉不清洁,所以即使偶尔吃肉,也要关上拉门勉强入口。然而,明治四、五年文明之风一开,日本人被告知,日本人之所以矮小,体质不如西洋人,就是因为不吃肉,吃肉便也成为文明人的象征。1871(明治四)年天皇开始喝牛奶,1872(明治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天皇正式进食牛肉。在这股吃肉风袭来后,不吃肉者被嘲笑为“顽固不化之徒”。据说明治初年,东京府每天平均宰牛一头多,而到明治五年末,每日平均宰牛猛增到二十头,若以每人吃半斤计,则吃者可达五千人,假名垣鲁文写的《牛店杂谈安愚乐锅》记载了时人争吃牛肉的盛况。根据1872(明治五)年的政府令,和尚也可以吃肉、娶妻和蓄发。历来只吃大米的日本人也开始吃起面包、饼干和洋式点心来,据记载,东京以制作出售洋点心著名的风月堂,1868(明治元)年曾接受萨摩藩军队的订货,提供了可供五千人食用的饼干。这个店还雇用外国师傅制作洋式点心。葡萄酒、啤酒、威士忌等酒和咖啡、冰激凌等饮料也渐为日本人所饮用。当然,这些多限于城市和上层社会。
洋式建筑江户时代已开始出现,但那时多是供外国人居住的公使馆、住宅和饭店。日本人自用的洋式建筑多在明治年间出现,主要者有1869(明治二)年建成的大藏省分析场。为英国工程师设计,其用砖也购自英国。1872(明治五)年建成的第一国立银行五层建筑、内务省和大藏省的官厅、1874(明治七)年建成的工部大学校等都是当时有名的洋式建筑。东京银座的红砖造洋式商店街,则系政府出资建造而租给商人作为店铺使用的。1874(明治七)年刊行的《东京新繁昌记》,对于该文明胜地特志文以记其盛,文中有“见地球仪初知世界圆,入银座渐觉石室美,……入此新街者复不能与尘坑雪院邻居也……有此筑造所以增都下繁昌而开人民智识之器械也”之句。接着,作者礼赞其“巍峨耸于苍空,……佳丽无不尽。……一车薪火不能烧,百转雷不能震。……街道幅广七间,两侧载数种树木。……全街粲然无一点尘。……石室则模英京伦动(伦敦),街道则拟佛(法)京巴黎。……自京桥连新桥,真都中都,而可称繁华中繁华也”。作者使用了蹩脚但却富于激情的汉文描绘了西式商店街所洋溢的开化之风。
在都市交通方面出现洋式马车和人力车。据报载,1872(明治五)年有人力车四万辆。人力车即后来传入中国的“东洋车”(或曰黄包车),以人拉人,本无“文明”可言,但比之于江户时代的“驾笼”(轿子)还是要先进多了,故也被看作文明新事。
1876(明治九)年,东京市内的通衢要道上安装了三百五十盏瓦斯灯,在暗夜中大放光华,象征性地显示了开化精神的光彩。
洋乐、洋舞也在上层流行。1883(明治十六)年修建的洋式建筑鹿鸣馆成为达官贵人与洋人交际的场所,在这里经常举办大规模舞会,但是,在长时期内一直成为热门话题的还是1887(明治二十)年4月20日晚在伊藤博文官邸内举行的化装舞会。达官贵妇,绅士淑女,参加者凡四百余人,饰古今内外人物,真可谓无奇不有。
其他,日本人在1872(明治五)年也采用了阳历,还实行了七曜制(七天为一星期的制度)等。报纸也逐渐发达起来,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
在这股欧化风潮中也出现了一些极端性的意见,如认为日本式的传统生活应立即全部西化,日语也应放弃等。这些意见虽表现了日本人追赶西方国家的急切心情,但终不免失于浮浅和浮躁。
最后还须指出,即使在“文明开化”的大潮中,对于外来文化的吸收也呈现严重的不均衡性。一般说,社会的上层和城市地区吸收得快而多,而社会的下层和农村地区则吸收得慢而少。如以发型而论,1871(明治四)年政府下剪发令,次年三月天皇率先剪发,官僚及社会上层人物紧随其后,但东京的下层人民却在此后相当长时期内“面目依旧”,所以1877(明治十)年清朝首任驻日副使张斯桂到东京时,看到的“东京男子”还是这样的形象:“男儿膏沐首如蓬,鬓发长留顶发空,得得数声高木屐,纤纤一握小烟筒……”[9]诗中的所谓“鬓发长留顶发空”,指的便是江户时代男子的标准发式——自前额至头顶剃光(所谓“月代”),而脑后侧留着一个弯曲的长发髻(所谓“丁髻”)。而“东京女子”也依旧是江户时代盛行的打扮:“归妹及期眉鞹豹,使君有妇齿涂鸦”[10],即已婚女子把眉毛剃掉,牙齿染黑。可见剪发令颁布六七年之后,东京市内下层民众尚未“文明开化”。农村地区当会更慢,如政府明令实行阳历以后,不少农村还按阴历行事。至于在“享受”外来文明方面,上下城乡之差则更为悬殊,如我们在日本电影《啊,野麦岭》中所见,其一方,达官贵人与夫人小姐洋装翻飞,舞于豪华馆邸,而另一方,纺织女工在“血汗制度”的重压下,挣扎于机械之旁。这可以说是准确而形象地表现了“文明开化”的不同侧面和多种涵义。
本章原载于《文化的抉择与发展》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
注释
[1]村上陽一郎:《日本近代科学の步み》新版,三省堂1977年版,第174页。
[2]本节在执笔时对《図説日本文化史大系》Ⅱ、吉田光邦《日本科学史》(講談社学術文庫本)多有参考。
[3]我国学者万峰在《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中对此问题有系统的叙述和研究,本节在执笔时对该书多有参考和援引。
[4]参阅利谷信義:《近代法体系の形成》,见《岩波講座日本歷史》16,1976年,第108—109页。在本节执笔时,对该文多有参考。
[5]《井上毅傳·資料編第一》,第54页。
[6]关于保梭纳德帮助日本起草法律,有过一些很有意思的传闻,据说某日他正在研究有关民权的法律草案,忽听楼下骚然有声,他一看,原来是司法省的官员正在地下室拷问嫌疑犯。他以辞职相威胁,才使1876(明治九)年规定拷问为非合法行为。
[7]参阅石田一良:《日本思想史概論》,吉川弘文館1963年版,第262页。
[8]参阅G. B.サンソム:《西欧世界と日本》下卷,金井圆等日译本,築摩書房1966年版,第205页。
[9]张斯桂:《使东诗录·东京男子》,参阅武安隆、熊達雲:《中国人の日本研究史》,六興出版株式会社1989年版,第112—113页。
[10]张斯桂:《使东诗录·东京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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