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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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从继承制度看日本经济的发展


二 从继承制度看日本经济的发展

——日本企业“家运”不衰的奥秘

家族企业——表现为由资本所有者家族世袭经营者的地位,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初期阶段的普遍现象。至今,包括欧美诸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小零售商和在组织上采取法人形态的小企业中也常常可以看到家族经营的现象。家族企业在日本资本主义发展史上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像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大财阀,无一不带有浓厚的家族色彩。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既是家族企业,就很难实现家业长盛不衰,即所谓“富不过三代”。而在日本,“富过三代”却是实实在在的现实:拥有百年以上,甚至几百年经营历史的企业、商店随处可见;在许多传统技艺、民族艺术领域,可以经历一二十代家传而不中落。日本企业因何保持“家运”长久不衰?在从制度、政策、管理等方面寻找答案的同时,继承制度(包括人的因素)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一)日本的长子继承制

世界各国的家产继承制各有特色,但基本上有两种:一是长子继承制,一是诸子均分制。诸子均分制尽管有一定优点,如能保持家庭成员之间的相对平等,带来社会的相对稳定等,但从总体上看,诸子均分家产的制度有着难以克服的弊病。这种继承制使家产随着世代的传递而日益分割,份数越来越多,份额越来越小。在这种细胞分裂式的继承制度下,长久地保持家产的完整和家族地位的稳定是不可能的。不论多么显赫的豪门,都难逃衰败的命运,其结果是使家产失去再投资的功能,进而导致资金紧张。建立在这种继承制之上的经济结构必然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国是实行诸子均分继承的典型,诸子分户析产,均等平分的继承制度从多方面制约了社会的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一个基本因素,这一点早已为学术界所公认。而日本是由诸子分割制转而实行长子继承制的。在幕府时代初期,由于实行诸子分户析产,对祖传家产的一再分割,不仅使许多武士变得贫困不堪,也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正是在人们认识了分割家产是“末代之乱逆,子孙不和之基”[1]这一危害后,才逐渐废除了诸子分割继承,实行严格的长子继承制的。即由一子(一般是长子)继承家业与家长权,同时也继承全部或大部分家产,从而避免了财产的分割。在日本有“连炉灶前的灰尘都是长子的”说法。有的家族中,次子以下其他成员也可得到少量家产,但份额有限。大多数人因为与家业和家产无缘,便成为家中的从属者,或者与下人一样劳动,或者离开家去外面谋生,再就是给别人家当养子。明治维新后,法律上虽规定财产继承实行均分制的原则,但是由于没有废除身份继承(即家督继承)的制度,所以财产均分制原则并不能真正实现。长子继承制使家产相对集中,进而使投资扩大再生产成为可能。这一点在明治维新前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薄弱、资本积累水平甚低的情况下,对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实现和发展是有利的。不论是江户时代的富商,还是明治维新后的政商及后来的财阀,其共同之处,就是资本采取家产的形态。为了维护家产并达到增殖,他们千方百计防止家产的分割,实行严格的长子继承制。例如三井财阀从创业到战后财阀被解散的300多年时间里,经历了十几代人,三井家族的事业之所以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实行严格的长子继承制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三井家族由十一家组成的同族体制中,每一家除长子之外,其他成员均无继承家产的权利,甚至没有家族成员的资格,连使用“三井”姓氏的资格都没有。鸿池家也规定长子继承家产的十之八九,给次子以下成员只留下十之一二,因此使家产能够保持完整。这种在家产形态下进行的积累,使这些富豪、财阀有能力积极投身于近代产业,尤其是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财阀竟占近代日本企业资产的25%。据20世纪初年进行的统计,在当时全国持50万日元以上资产的富豪当中,70%—80%有着数代乃至十数代发展的历史,一代就发财的只是极少数。[2]若非有严格的防止财产分割的措施,这些富豪是难以实现长久不衰的。

(二)继承人的选择

日本历史上虽然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但是往往不够严格。人们在选择继承人时,首先想到的是家族的利益。为了家业的延续和发展,往往不唯长幼顺序,而首先看是否有继承和管理家业的才干,若以无能不才的长子做继承人有可能危及家业的话,宁可废嫡而另择他人。日本注重继承人选择最突出的表现,莫过于当亲生儿子缺乏继承家业的能力时,就选择无血缘关系的养子取而代之。日本人家庭的养子中,以婿养子最多。婿养子就是通过招婿而成为养子的人,其身份既是女婿,又是养子。在中国,只有“赘婿”,而没有婿养子,由“赘婿”变成养子、进而继承家业是不可想象的。日本的婿养子则完全不同于中国的“赘婿”。女婿上门后,改称妻家的姓,就成了养子,可以顺理成章地继承妻家的家系与家产,成为名副其实的继承人。女婿与养子可以合二而一,实在是日本人的独特发明,反映了日本人重家业而轻血缘的态度。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日本的许多知名人士都是养子,如政治家岩仓具视、军事家大村益次郎、文学家芥川龙之介、社会活动家大山郁夫、实业家古河市兵卫、民俗学家柳田国男,等等。

在中国人的家族观念中,最强调的是“血的共同”,人们皆以家族内部血关系的延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香火的延续为重。在无子嗣的情况下,虽也是以收养养子的形式继承宗祧,养老送终,但必定是“异姓不养”,通常是采用过继的方式,即在本家族内部进行调节,取同姓中辈分相当者,以维护家族血缘关系的纯洁性。显然,中国人收养养子的目的只是用于弥补血缘关系的缺憾,以解断嗣之忧。血缘传承的重要性加强了家族的封闭性,不论多么优秀的家族,都难免出现不肖子孙——或是不务正业、挥霍家产的败家子,或是不善经营的迂腐之辈。祖辈千辛万苦积累下来的财富和家业大多因此而衰败。所以,在中国,历史悠久的百年老店和老企业堪称凤毛麟角,许多先进的工艺技术难于长久推广,以至失传,这种现象似乎成了中国家族的发展规律。对于这种结局,仅仅归咎于政治动荡、社会动乱怕是远远不够的。

日本的养子制度则巧妙地避免了中国家族的这一致命弱点。日本人重视的是以家业为中心的家族经济共同体的利益,所以血缘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家业继承人的选择,可以不必受血缘和系谱关系的限制。甚至血缘系谱可以人为地进行调整,以适合家族经济共同体的运作和维持。以养子或婿养子继承家业这一做法实际上在人的因素这一关键性问题上形成了优选制度,使人们能够以品德和能力标准来选择家业的继承人。尤其是招婿养子,大多是在当事人成年之后,因为要赋予其继承家业的重任,所以,要根据其才能和品德进行选择和安排,从而可以避免由于子孙的不肖而带来家业的衰败。因此,在日本“富不过三代”的现象相对来说要少得多,而拥有百年以上,甚至几百年经营历史的企业、商店却到处可见。我们可以随便举出几个以养子继承家业的事例:安田财阀的创始人安田善次郎虽然有儿子,但是却选择了婿养子作为自己的继承人;松下电器公司的创始人,被称为“经营之神”的松下幸之助将公司交给了婿养子松下正治(本姓平田);丰田汽车公司的第一任社长丰田利三郎(本姓儿玉)便是丰田家族第一代业主丰田左吉的婿养子。更不用说老牌企业集团三井和住友,从17世纪创业起到战败解散财阀为止,之所以维持300年而不衰败,某种程度上就是得益于养子继承家业。如果把具有同族关系的企业都包括在内,恐怕在日本很难找到没有养子和婿养子继承的家族企业。在日本传统技艺、民族艺术领域,经历一二十代家传而不衰的现象更是比较突出。如歌舞伎中的名家——成田屋从17世纪下半期至今已传了12代,其中有6代是以养子或婿养子继承(第3代、第4代、第6代、第7代、第10代、第11代)。再如茶道中著名的流派里千家传16代而不辍,其中也有养子继承的。正因养子和婿养子在关键时刻起了作用,许多传统的民族艺术、民间工艺虽时代久远,也能流派分明、脉络清晰地保存至今天。因此,有人说日本人以养子继承家业的做法是“富过三代的秘方”[3]。当然,我们谈论以养子继承家业的有利之处,并不是说由养子(包括婿养子)继承家业的会多于亲生子继承者,事实也恰恰相反。但不能否认,正因为有了这种人们普遍接受的做法的存在,在关键的时候往往对家业和家族企业的发展和延续具有决定性的推动作用。

(三)继承人的教育与规范

1728年,商人三井家族第三代家长三井高房根据京都、大阪50家町人的盛衰,作《町人考见录》,其中以某些町人家族由盛而衰,“父亲劳苦,儿子行乐,孙子讨饭”的事例,提醒人们注意子弟的教育。所以,在三井家的家训中有这样的规定:“同族之小儿要于一定年限之内享受与店员一样的生活待遇,在管家监督之下劳动,不得享有主人的待遇。”“己不通其道则不能率他人,家族子女宜从学徒做起,习熟事物,渐达深奥之际,则于支店代勤,实地任职。”在日本有“实业界泰斗”之称的涩泽荣一曾指出:“子弟教育关系到家道之盛衰,故父母尤要慎重待之,教育之事不可忽视。”1891年,涩泽荣一亲自主持制定了涩泽家宪。在道德品质方面,涩泽对子女的要求大到“不断增强爱国忠君的思想”,小至“口舌乃祸福产生之因,故虽片言只语不可妄言”。在修身治家方面,涩泽要求子女以孝事父母,遵守长幼之序。除此之外,涩泽专门规定了“子弟教育的方法”,内容包括:子弟满8岁就要辞退保姆而附以严正的监督者;要使子弟自幼小之时知世间之难苦,养成独立自活的精神,男子外出时尽可能步行;子弟满10岁以上,虽可给予少量零花钱,但要严格按其身份定其额度,会计要予以注意并监督之;凡男子至成年之前,要与大人区别对待,衣着必着棉服,器具尽量以质素为主,只有女子外出或接待客人时方可穿绢布做的衣服。涩泽荣一是近代日本有名的实业家,可谓腰缠万贯,但是对子女不娇宠,不溺爱。涩泽荣一尤其注重对男孩子的教育和培养,“男子13岁以后,要在假期与品行端正的师友同行到各地旅行”;“男子的教育重勇壮活泼,常存敌忾之心,修内外之学,使其养成在究其事理之后,忠实遂之的精神”。[4]三井家家训和涩泽家家宪只是日本人注重对子女教育的一个缩影,一家之兴亡在于子孙,人是延续家业的根本,所以,一般日本人都十分重视对子女的培养和锻炼。作为父母,不仅要把生存的技能教给子女,还要培养他们克服困难的毅力。出于维护家业的需要,一般家族对将要继承家业的长子更是严格要求,重视对他们在教养和掌管家业的资质与能力方面的培养。有的家庭甚至要求长子要到外面做一段时间雇工,以接受锻炼。被誉为“摩托车之父”的本田宗一郎小学毕业就到一家汽车修理厂做工,从背孩子、擦地板做起。对于那些作为家业继承人的长子说来,拥有家业继承人的身份,或者继承了家业并非万事大吉。他们要明确自己所继承的家业只不过是来自祖先的“寄存品”,丝毫不属于自己。他们的任务就是保管好这份“寄存品”,再完好无损地传给子孙。“寄存品”意识促使他们时时刻刻勤劳敬业,不可懈怠。而且,在人们的观念中,只有使家业得到发展,家产有所增殖,才能算是成功者,而只靠祖上积攒,凭遗嘱继承家业,死守老铺或靠店租、债利度世的人,属迂腐无能之辈,被鄙为“靠牌位吃饭”和“不知天命”的人。因此,要做一个合格的家业继承人,必须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努力进取。

家业继承人,实际上就是新一代家长,他们是家族的一时的代表和物质与精神产业的管理人,他们的任务就是接过父祖手中传下来的家业再传给子孙。在日本传统家族制度下,家长虽有很大权力,但是他本人也必须置身于家族利益的约束之中,不仅要求家族成员服从家长的权威,还要求家长自觉维护这种权威。不少家规、家训中都不乏对家长行为的规定。比如,安田家宪把家长作为一家之典范,“主人乃一家之模范,我勤众何怠,我俭众何奢,我公众何私,我诚众何伪”。土仓家家宪写道:“主人是一家之模范,要比他人多勤劳。”爱知县的伊藤家家宪中特别强调:“家庭的风波多生于主人的淫邪,不溺酒色则身家共全,故宜尊奉五戒。”本间家家宪规定:“了解世态人情以养身心乃治理一家之要事,故宗家之子须漫游全国”,实际上是以这种方式促进家长经风雨、见世面,增长经营才干。如果家长不胜其任,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如大阪药材商兼墨商若狭屋的家宪规定:“继承家业之人,即使是总领,若不热心商卖,对父母不尽孝行,品性放纵,则在家中协商基础上,令其改名隐居。”三井家家训也曾规定,无能者虽为总领(家长),也要与其断绝关系,令其出家。住友家家训要求家长“谨品行,重德义,对不堪维持我一家之任者,虽嫡子亦废之”。诸如此类的内容反映出,家长的言行品德是多么重要,作为一家之长,首先要成为一家的楷模。这是家业兴旺发达的保证。以发明清酒而闻名的关西富豪鸿池家就有罢免家长的实例。在明治维新后,家长第十代鸿池善右卫门不思进取,整日沉湎于俳句与风流之中,不仅影响了家业经营,也损害了自身的健康。鸿池家经过集体决定,不得不让其隐居,并在稍后制定的《鸿池家宪法》中写进了“如果蔑视家名或损害了家产,可依据誓书之明文,废除家长之名义,并使其退身”的条文。[5]

结语

日本的长子继承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近代日本经济的发展。但是这种继承制度也有不少弊病,最突出的是它带来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平等,所以战后终被废除,而代之以诸子平均继承制。但是,日本人重家业而轻血缘的精神,依据品德与才能选择家业继承人和严格教育子女、培养后代刻苦精神的做法却被日本人坚持至今。所以,日本人能够战胜中国人为之无奈的“富不过三代”的规律,实现家族企业的壮大与发展。

注释

[1]《世镜抄》(作者与成书年代不详,推定为室町时代中期以后用于教育国人领主子弟的书籍),转引自福尾猛市郎:《日本家族制度史概说》,吉川弘文館,1977年,第144頁。

[2]明治34年9月23日《时事新報》。转引自野田信夫:《日本的経営一百年》,ダイヤモン社,1978年,第13-14頁。

[3]陈其南:《婚姻、家族与社会》,允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1986年,第95页。

[4]北原種忠:《家憲正鑑》,第237-242頁。

[5]宮本又次:《大阪の研究·4·蔵屋敷の研究·鴻池家の研究》,清文堂,1970年,第7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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