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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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家伦理在近代的活用与恶用


第四章 家伦理在近代的活用与恶用

一 家族制度与日本的近代化

明治以来,家族制度不仅是日本重要的道德问题,也是重要的法律问题及重要的政治问题。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尽管在科学、技术、经济等方面都渐渐实现了“近代化”,但在社会方面的“近代化”却远远落在后面,传统的、封建的家族制度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家族观念和家族国家观一直严重束缚着日本人的思想和行动,制约着近代化的发展过程。虽然家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但是,家族制度的功过,不过如一位日本社会学家所说,“无非是半斤八两,功罪参半罢了”[1]

(一)从明治民法典论争看近代日本的家族制度

明治维新之后,在建立健全近代法制的过程中,围绕家族政策的立法,即“民法”的颁布与实施,在法学界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史称“民法典论争”,这场论争将明治维新的不彻底性暴露无遗。

早在1870年,明治政府就开始了“民法”的编纂工作,1879年,又聘请法国的自然法学家伯阿索那多(Gustave Emile Boissonade de Fontarabie)参加“民法”的起草。经过各种周折,“民法”终于在1890年正式公布,并决定于1893年开始实施(为区别起见,这部“民法”史称明治旧民法)。它共分人事、财产、财产取得、债权担保、证据五编,有关家族制度的内容收在人事编及财产取得编中。

实事求是地说,明治旧民法中有关家族制度的内容,是在接受人们对最初的草案过多照搬法国民法的指责后,尊重本国的传统,并由日本人自己制定的。它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国民法的平等、自由精神,但从本质上说是维护日本封建家族制度的,甚至与后来颁布实施的《明治民法》也没有根本的不同。然而,明治旧民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它被认为具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倾向,有悖于《大日本帝国宪法》和“教育敕语”的精神,因而受到“延期实施派”的强烈指责。“延期实施派”也因其标榜自由主义的英国法而称英国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是曾留学德国的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穗积八束,他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反对“民法”的实施,其中之一就是影响深远的“民法出则忠孝亡”。文中宣扬“我国乃祖先教之国,家制之乡,权力与法皆生于家”,并指责民法,“先排斥国教,继而破灭家制”[2]。“延期实施派”极力主张以武士家族制度为典范制定近代的家族制度。对于“延期实施派”的攻击和非难,以东京大学教授梅谦次郎为首的一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法国法的学者组成“断然实施派”,开展拥护“民法”的运动,主张对家族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并撰文一一批驳“延期实施派”施加给“民法”的“七大罪状”。尽管“断然实施派”与“延期实施派”两军对垒,针锋相对,但是“断然实施派”始终将对“延期实施派”的反击局限于法理的范围内,而实际上这场论争是远远超出法理问题的政治问题,因此,他们的反击显得苍白无力。此外,相比之下,“延期实施派”有着更深刻的社会基础。明治政权的主要支柱是由旧封建藩阀、政商等转化而来的带封建性的特权财阀,其领导集团主要是与财阀密切勾结的旧藩阀,这就决定了这场论争的结局是保守的“延期实施派”与官僚、大地主、政商的同盟军的胜利。1892年召开的第三次帝国议会决定延期实施“民法”,论争以明治旧民法夭折,“断然实施派”败北而告终。1893年,明治政府设立法典调查会,重新起草民法,这次不再以法国民法为蓝本,而是参照德国民法,并且充分依据日本固有的习惯,于1896年公布了“总则”“物权”“债权”三编,1898年又公布了“亲族”“继承”两编,由这五编构成的《明治民法》,于1898年7月开始实施。

“民法典论争”在形式上表现为英国法学派与法国法学派之争,实质则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与家族主义、国家主义之争,争论的核心问题在于是维护封建的家族制度,还是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其稍做改革。从保守的“延期实施派”在论争中取胜这一结局来看,不要说摈弃被称为“淳风美俗”的封建家族制度,即便是有所触动也是很难的。经过“民法典论争”后颁布的《明治民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做了一些顺应时代潮流的规定,如财产继承实行均分的原则,废除蓄妾制,给妇女以离婚的权力等,但从本质上说,它维护家族主义和封建传统,以资产阶级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自幕府时代以来盛行于武家社会的传统家族制度,并将其强行推行于全体国民。

要了解《明治民法》确立的家族制度,首先要了解近代社会以前的家族制度。日本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概括说来,就是在生儿育女的家族之上,旨在家系代代存续的家长制统治,用日本社会学家川岛武宜的话说,就是“家的父家长制”[3]。父家长制虽在中国比较典型,但是“家”制度,不论在西欧诸国,还是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都不曾出现过,而这种独特的“家”制度正是日本家族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所谓“家”,只是一种抽象的家系的延续体,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组成的具体的家族不过是直系的从祖先到子孙这样无穷无尽繁衍下去的“家”的现象形态而已。“家”伴随着一种信念,即不管其成员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动(如死亡、婚姻等),都保持其统一性而存在下去,因此,“家”与人们生儿育女的具体家庭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以“家”为核心的家族制度有两个最明显的特征:其一,家督继承制,这是“家”制度的集中体现。“家督”的含义既包括家业与应继承家业的人,也包括家长监督和管理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为了家族永续的目的,只能实行一子继承(一般是长子),即由这个继承人继承家业与家长权,同时,也继承了家产。其二,血缘纽带与作为生活共同体的家族,有时并不是同一的,家族的血统不仅有生理上的,也有模拟的。如家族中往往包括非血缘者,长期参与家务的佣人、管家之类也可成为家庭成员;再如,以无家族血缘关系的人为养子,或招婿进门让其继承家业也是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延续家系的方法。然而不论哪一种方法,都要放弃自己的家系而改称养家的姓,这一点足以说明家名的重要。总之,“家”是基于家族之上的超家族、超血缘的集团,它重家名而轻个人,重家系而轻血缘。在“家”制度下,家长就像是一场接力赛中的选手,他的任务是接过父祖手中的接力棒,再传给子孙。毫无疑问,作为“家”的象征和祖先神化身的家长和家长权是至高无上的,在一切为了家的信念下,家长即使怎样行使家长权也不为过,维护家长权是幕府法律及武家家规、家法中的重要内容。

这种以“家”为核心的家族制度从镰仓时代起初见端倪,室町、战国时代已很盛行,对维护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明治维新后,在明治新政权的保护下,它由武家社会的习惯,被法律固定下来。在《明治民法》中,作为“家”制度集中体现的家督继承制被法制化,家督继承人的选择要遵循男子本位、嫡子本位、长子本位的原则;家长不仅有扶养家族成员的义务,更拥有监督和管理家族成员的权力。《明治民法》不仅没有摈弃封建家族制度中的很多不合理之处,反而将它合法化,造成家族关系中的两个不平等。

第一是男女不平等,主要表现在纵的父子关系重于横的夫妻关系。明治旧民法曾将“家族”的概念规定为“户主的配偶及在其家的亲族、姻族”,因有提倡夫妻平等之嫌而受到强烈抨击,在《明治民法》中改为“户主的亲族在其家者及其配偶”[4],不过是变动了几个字的顺序,便将户主配偶的地位放在了最后。妇女一旦结婚,便成了为夫家繁衍继承人的工具和奴仆,她们无权管理家庭的财产乃至本人的财产。对丈夫的遗产,妻子只能是在没有子孙的情况下才有继承权,实际上等于被剥夺了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家族制度本身决定了妇女一生中在家服从家长,结婚服从丈夫,年迈之后服从儿子的“三界无家”的命运。

第二是长子与次子以下子女的不平等。长子不仅是家业、家产的继承人,还是家长夫妇晚年生活的赡养者,其地位自然而然高于其他子女,在各方面受到特殊照顾。如有的地方称长子为“阿哥”,称次子以下为有蔑视之意的“吃冷饭的”,他们从幼年起就在衣、食上有明显区别,长大以后,次子、三子的出路或是出外闯荡,或是在家苦渡一生,这就意味着甘于对长子的服从,永无出头之日。作为继承人的长子与非长子享受的不同待遇及长子对他人表示出的优越感乃至凌驾他人之上的态度,不会因成年而改变,非长子即使能领到一点家产建立分家,与长子的本家也只能是统辖与服从的关系,甚至是主人与奉公的关系,没有平等可言。

总之,从“民法典论争”及其结局来看,与明治维新后大力移植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一系列革新的措施相比,在社会、家族方面的变化则是落后的、守旧的。这种矛盾决定了明治维新不彻底性,也决定了日本这个以家族为社会组织基础的国家近代化的发展方向。经《明治民法》确定的家族制度,从法律上精神上束缚广大民众,成为此后半个世纪中日本国民家族制度与家族生活的准则。

(二)家族制度在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明治维新对传统的、封建的家族制度不是破坏、否定,而是维护、肯定,这是由日本历史、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决定的。明治政府对旧的家族制度加以确认和推广的做法是以维护传统为出发点的,这种“功罪参半”的家族制度在客观上及一定程度上适应和促进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

首先,《明治民法》确定的近代家族制度有利于为资本主义工业化提供雇佣劳动力。在世界近代史上,西方国家工业革命的发生与发展都是在原始积累比较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的,只有经过这个过程,才能使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从而出现资本主义工业化所需要的源源不断的雇佣劳动力大军。而在日本,由于幕末资本主义因素微弱,原始积累基本上是在明治维新后才正式展开,而且是与建立近代产业这一过程同步进行的。在作为原始积累主要杠杆之一的地税改革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激烈的农村和土地变革,使农村小生产者同生产手段的分离极不彻底。因此,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政府在“富国强兵”“殖产兴业”的口号下,大力兴办近代产业的时候,并没有准备出足够的雇佣劳动者。日本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这种先天不足,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内部机制的不断调节来加以弥补的,而家族制度所具的某些功能也发挥了一定作用。

如前所述,在《明治民法》所确定的近代家族制度中,妇女的地位最为低下。女孩子早晚是人家的人,在家里便是多余的累赘,正像“儿承家、女吃饭”这句俗话所说的那样,女孩子除了吃饭以外没有别的本事。所以一般人家尤其是贫苦人家都不会、也无力在女儿身上“投资”太多,倒不如让她们外出找些活干,自己养活自己,还能接济家里的生活。正是这种家族结构,产生了担任日本近代化工业先驱的纺织工业的女工。这个产业之所以能最先发展起来,其重要原因是资本家得以用低工资雇佣大量离家谋生的女工。据日本纺织联合会1897年进行的调查,纺织行业的女工中有64.6%是20岁以下的少女,16%是不满14岁的幼女[5]。“家”制度带给她们的命运和家庭生活的重担迫使她们早早加入廉价劳动力的行列。另一方面,“家”制度造成了长子、次子间的不平等,迫使无由继承家业的人们离家另谋生路,随着工业化尤其是重工业的发展,当新兴工厂、企业需要劳动力时,作为非家督继承人的农家子弟便离开农村涌向城市,受雇于工厂、企业。同时,由于地税改革的结果,农民必须缴纳高额现金地租,这些被卷入货币经济而迅速没落、贫困的农民,也不得不把长子以外的孩子送入工厂,成为雇佣劳动者。家督继承制使得农村不仅成为廉价劳动力的巨大供给源,还是失业者的“贮水池”,遇有不景气和经济危机发生,资本家首先采取的就是“归农”政策,将大批工人遣送回家。工人受伤或生病时,回家便是唯一的出路。这一做法使政府和资本家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用于工人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的资金,得以迅速进行资本的积累。因此,不论是从劳动力的“供给源”,还是“贮水池”的意义上说,日本的家族制度都是有利于资本主义工业化发展的。

其次,日本的家族制度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流动和人才的培养。任何社会都应是流动的,而不是静止的,社会越发达,其流动程度就越高。明治维新打破了森严的等级制度,实现了四民平等,创造了社会流动的基本条件,给人们以机遇和机会,而家族制度本身也促进了这种流动。这是因为,如果次子、三子与长子具有同等的家业、家产继承权,被紧紧束缚于土地,或许不能顺利地培养和提供为资本主义工业化所需的人才。家督继承制使得家督继承人之外的人迟早都要离开家,到社会上闯荡,通过这种办法改变自己的生活状况和处境。同时,在当时社会上强烈的门第观念影响下,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也是大多数人为之奋斗的目标。因此,在家族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迫使这些人积极接受近代教育,投身于实业界,在明治维新后较少束缚的社会条件下,一大批积极向上、勤奋刻苦、有知识、有才干的经营人才脱颖而出,所有这些,对资本主义工业化起到十分有利的作用。

作为非家督继承人除了离家谋生,到社会上闯荡之外,还有一条路可选择,即作别人的养子——尽管这种机会只是对少数人而言。一般说来,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家产越多,门第越高的家庭,以养子继承的愿望就越强,所以,对作养子的人来说,无疑改善了生活处境,较之过去增加了受教育的机会,并有了可继承的家业与家产,社会地位也随之提高,无形中多了一条成才之路。事实上,在实业界和政界,有不少人就是养子。后来成了日本首相的吉田茂,若非从小就成了大实业家吉田健三的养子,11岁继承吉田家的“家督”,并继承了一笔可观的财产,而是一直作为士族出身的生父竹内纲的第五子的话,就不太会引起人们的注意,其生涯也许会是另一番情景。

再次,有利于积累资本主义工业化所需的资金。《明治民法》虽然规定遗产继承实行均分制原则,但是,更强调家督继承制,所以,财产的分割一般都停留在微乎其微的状态。这种长子继承家业与家长权,同时也继承家产的继承制度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薄弱、资本积累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若与诸子分割家产制比较,更有利于积累资本主义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尤其是在当时的大商家中,为了维护家业、扩大经营,都千方百计避免财产的分割。以三井财阀为例,早在17世纪末年,三井就已发展成拥有八万余两巨额资产的富商。三井的第二代家长三井高利遗嘱子女不得分割财产,而是将所有财产作为家族共有。据此,三井家建立了同族十一家的体制,即由长子为总领家,次子以下五个儿子为五本家,通过招婿养子而成的五家为五连家。这种制度从德川时代被带到明治时代,其间三井家数度改组,而三井十一家始终作为一个家族整体,在总领家管辖下共同经营。财产的完整与集中,使三井始终保持雄厚的实力而居于四大财阀之首。不论是累代发展起来的富商,还是明治维新后仅一代就发了家的新兴企业,其共同之处就是资本采取家产形态,而实行严格的家督继承制则是维持这种家产的必要手段。所以,各财阀都在家宪、家规中确定家族成员的家族资格,除上述的三井十一家外,安田是十三家,三菱是岩崎两家,住友则一直采取单一家制,在既定的家族体制下,实行严格的长子继承制,次男以下一分家就成了族外人,虽有财阀家族的血统,却无家族成员的资格,更不能染指家族的财产与商号。这种家产形态下的资本积累,使财阀、富商有能力投资于近代产业。根据1901年的统计,在当时全国持50万元资产的富豪当中,70%—80%是经过数代乃至十多代才形成的,一代富豪只是少数。[6]若非有严格的防止财产分割的措施,这些大富豪是难以维持数代乃至十多代而不衰的。

最后,家族企业是日本资本主义工业化的经营主体。以“家”为核心的家族制度不仅是人们家族生活的准则,也渗透到近代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中。与欧洲的工业革命粉碎了各种封建束缚不同,在日本,当明治时代的人们开始资本主义工业化进程时,在组织方面依靠的却是封建时代的家族制度。财阀制度就是将家族制度运用于企业经营的典范。

财阀是日本特有的经济组织,它是近代日本政治、经济的操纵者,是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然而,不能否认,正是财阀以其独特的企业形式,促使日本实现了资本主义工业化。在建设近代产业的明治时期,在既缺乏专门人才,又急需大笔资金的情况下,一些在德川时代起家,或是乘明治维新风云而一代发迹的富商适应了时代的需要。他们不仅积累了大量资本,而且培养和锻炼了经营管理人才,有了较丰富的从事实业的经验。也是出于他们自身的发展需要,在政府的大力扶植下,这些富商积极向产业资本转化,或收买企业,或兴办新的公司,成为日本资本主义工业化的经营主体。

就起源来讲,财阀以代代继承、维持“家”为根本特征,一部财阀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发家史。以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财阀为代表的大大小小的财阀,都是在家族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各方面考察,财阀制度都是援用了家族制度原理。在结构上,财阀是根据家族制度中的本家—分家的系列形成的以“家”为中心的同族集团,将属于财阀家族的企业作为直系公司,旁系公司则是通过股份收买,以模拟的家族关系为基础形成的,财阀本社的社长就是这个集团的家长。在资本形态上,财阀资本几乎全是由财阀家族所有。在企业管理上,各财阀无一例外地实行家族式管理,或实行以资本所有者兼经营者总揽一切的家长独裁,或以长年忠心耿耿服务于财阀家族的管家代行经营权,并制定家规、家宪作为财阀家族成员的行动准则。以家族关系为基础的财阀,至明治中期就已发展成为在生产、流通、金融等各领域均有据点的多角形综合事业体,使日本的资本主义工业化迅速发展,因此,有人评价财阀这种企业形式“正是在闭关自守的日本,乍一接触先进国家的近代经济时,为了适应形势而做出的历史性的英明创举”[7]

总之,以“家”为核心的家族制度尽管充满了不平等,但在日本资本主义工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之所以如此,是因这种家族制度与日本资本主义工业化的特殊进程合拍,即日本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不成熟的情况下,为摆脱沦为半殖民地的危机,由国家自上而下推动进行的。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工业化相比,日本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显然带有东方国家的色彩。

(三)家族制度在日本近代化中过程的消极作用

明治维新后确立的近代家族制度,从根本上说来,是落后的、保守的。即使像上述在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中发挥过有益作用,也是客观上的、相对的。在对日本近代化的过程进行经济意义考察的同时,也进行社会意义的考察,那么,就会发现家族制度表现出更多的则是消极作用,这是由其本身的封建性质所决定的。

首先,家族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和促进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但在社会方面却带来很多不利影响,这个问题在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中就已突出反映出来,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完成而日益明显。家族制度所造成的农村这个廉价劳动力的供给源和“贮水池”,对于资本家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家长有扶养家族成员的义务,所以,失业工人的“归农”和伤病工人被遣回家,都是理所当然的,即使是工伤也必须接受,这就是家族制度的功能与道德。这样一来,因经济危机造成的失业,因劳动条件恶劣造成的伤病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都被简单地转化为家族问题,农村中的家代替国家和企业成了失业救济机关和伤病休养所。这种情况不仅加重了农村的贫困,还使资本家更加有恃无恐地剥削工人,使劳动条件止步于最低水平,并推迟了社会政策的立法,日本迟至1911年才制定《工厂法》,并拖到1916年才付诸实施,且实施范围极其有限。

其次,财阀这种家族式企业形式的积极作用只是体现在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早期。财阀的突出特点是资本采取家产形态,具有强烈的封闭性与保守性,因此,各大财阀虽然采取了把广泛的多种经营加以统一管理、集中控制的股份公司制,然而,财阀资本几乎全是由其家族所有,又意味着它具有可以完全不顾及股份公司制的一面。在日本资本主义走向垄断之后,日本的政治、经济就处在这些金融寡头的支配之下,它的封闭性与保守性是造成近代日本资本主义畸形发展的重要根源之一。从日本近代经济结构上看,在繁荣的巨大资本后面,存在着庞大的中小零星企业和停滞不前、贫困的农村。为进一步实现资本增值、扩大市场,解决日本资本主义结构本身的内在矛盾,就成了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一系列对外侵略战争的根本原因,其结局,众所周知,就是日本在太平洋战争中的失败。

最后,明治维新后确立的家族制度是日本近代天皇制统治的重要社会支柱。随着国家主义和法西斯势力的抬头,传统的家族制度和“家”的观念,借助空前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威力得到不断增强,并逐渐渗入国家的政治生活与精神生活,形成家族国家观,它是日本近代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毒瘤。所谓家族国家观,就是传统的家族制度的原理被运用于国家的理论。在天皇专制主义体制表面,披上一层家族关系的外衣,即把政治关系与家族、父子关系等同起来,其实质就是依靠被神化了的天皇的权力,对“臣民”进行家长制统治的国家伦理观。家族国家观的内容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运用家族关系的模拟方法,将天皇统治正当化,即把天皇与国民的关系比作本家与分家的关系及父子关系,“国君之于臣民,犹如父母之于子孙,即一国为一家之扩充,一国之国君指挥命令臣民,无异于一家之父母以慈心吩咐子孙”,这是东京大学教授、哲学权威井上哲次郎对家族国家观所做的再露骨、具体不过的解释。因此,要求国民要像奉戴父母那样服从天皇的统治。“君臣一家”的观念,经过统治阶级的大力宣扬与提倡,蒙骗、愚弄了不少人,在日本人的精神生活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二是强烈的忠孝伦理道德观念。在日本的家族中,孝是所有家族道德的基础,孝为百行之本这种儒家道德教育原理从德川时代起便已普及于广大民众之中。孝被统治阶级利用和扩大,便成为国家道德的基础,这就是忠。由于人们把国家与家等同起来,所以忠和孝也被等同起来,“个人对家之观念的厚薄关系到人民对国之观念的厚薄,爱家之心能成爱国之心,孝亲之心是爱国之心的基础”[8]。鼓吹忠孝一致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让国民坚持“臣道之第一义”——忠君爱国,就是要完全抛弃个人利益,抛弃私欲,无条件地、绝对地服从天皇和国家。

总而言之,家族国家观是维护天皇制统治和推行对外侵略政策的思想武器,其目的是愚弄民众,使其安于统治、绝对服从。在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一系列对外侵略战争中,这种剥夺自我,抹杀人性的家族国家观被作为舆论工具,酿成狭隘的民族主义,造就了无数无知愚昧、野蛮疯狂的法西斯军人。他们只知尽忠于天皇,一切为了圣战,使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在其疯狂性、野蛮性、残暴性方面,比起西方老殖民主义者有过之而无不及,对中国人民和亚洲各国人民欠下了数不清的血债,同时,也吞噬了大批日本青年的生命。在家族国家观的毒害下,愚昧的忠诚代替了理性,许多人都是抱着“为君而死,此乃报恩于万一”的信念丧命战场。正因如此,日本法西斯才得以创造并推行了世界军事史上罕见的“肉弹战术”和“特攻战术”,恰恰是这些疯狂至极、惨无人道的“战术”,曾被日本法西斯军人引为自豪,特攻队员活着回来就被视为不忠,多少人为了“尽忠”而成了法西斯侵略战争的炮灰。然而,日本统治阶级不遗余力地推行家族国家观,也使自己走向毁灭,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惨败,宣告了家族国家观的彻底破产。

结语

综上所述,经《明治民法》确立的家族制度保留了浓厚的封建色彩,它虽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发生在日本这个当时的后进国家的较为特殊的资本主义工业化进程,服务于“富国强兵”“殖产兴业”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方针政策,但对国家制度束缚下的日本人来说,并无平等可言,而且,家族制度带给人们的不平等还迫使人们去接受整个社会的不平等。作为家族延长的天皇制国家利用家族制度和家族国家观,发动一系列对外侵略战争,因此,应该说,这种家族制度是近代天皇制的支柱,毫无近代色彩。中山伊知郎在其所著《日本的近代化》一书中谈到近代化的概念,指出近代化应包括经济的近代化和社会的近代化两个方面,而且社会的近代化的概念比经济的近代化更广泛,这两个方面有着密切联系,而且社会近代化的意义比经济的近代化更广泛。[9]笔者很同意这种观点,没有社会的(包括政治结构、意识形态、社会习惯等方面)近代化,则谈不上经济的近代化。正确评价明治以来的历史,或许用工业化一词更为贴切,因为工业化仅相当于近代化内容的前半部分,即经济的近代化,而社会的近代化则未能与经济的近代化同步进行,家族制度问题就是一个突出表现。只是到了战后,通过占领军主持的民主改革,这种状况才得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解决,家族制度受到了根本性的冲击,民主制度才开始在日本扎根,近代化的任务才最终得以完成。

注释

[1]福武直著、陈曾文译:《日本社会结构》,广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3页。

[2]宮川透等:《近代日本思想論争》,青木書店,1963年,第77頁。

[3]川島武宜:《イデオロギーとしての家族制度》,第32頁。

[4]福尾猛市郎:《日本家族制度史概説》,第210頁。

[5]後藤靖等:《日本資本主義発達史》,有斐閣,1979年,第67頁。

[6]野田信夫:《日本的経営一百年》,ダイヤモンド社,1978年,第13-14頁。

[7]高桥龟吉著、宋绍英等译:《战后日本经济跃进的根本原因》,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03页。

[8]明治43年(1910年)国定修身教科書高等科,石田雄《明治政治思想史研究》,未来社,1964年,第13頁。

[9]中山伊知郎:《日本の近代化》,講談社,1965年,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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