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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二 明治时代武士的最后结局
二 明治时代武士的最后结局
武士是幕府时代的统治者,立于士农工商身份阶层的顶端。在明治维新的改革中,曾经在历史舞台上叱咤风云近七百年,并亲手推翻幕府的中下级武士,面临着未来国家发展道路选择的时候,首先革了自己的命——无论是出于自觉还是无奈。武士在明治维新后成为新的“四民”中居皇族、华族之后的士族,并在近代社会变革中走向解体,成为仅仅留在户籍登录上的一丝记忆而已。虽然对于这一群体及其中的个人来说是一场悲剧性的结局,但武士阶级的覆灭是社会的巨大进步,是日本近代化的起点。但武士阶层并没有被社会彻底淘汰,其中的成员有相当一部分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运用原有的特长、知识与教养服务于新社会,乃至成为社会精英,从而顺利实现社会转型。
(一)从武士到士族
在“大政奉还”和“王政复古”后,武士由新政府接管。对于明治新政权来说,首先要解决的是旧幕臣的处理问题。原德川将军的家臣团号称“旗本八万骑”,而实际上有布衣(叙六位的旗本)872人,御目见(有资格觐见将军者)以上5972人,御目见(无觐见将军资格者)以下26000人,总计32000多人。[1]新政府对这部分人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对交出政权的德川将军家没有实施彻底的剥夺,只是对最后的征夷大将军德川庆喜实施“谨慎”(一定时期内禁止外出)处分,同时,令御三卿之一的田安德川家年仅五岁的田安龟之助作为德川庆喜的养子继承德川家(德川家达),并将其移居静冈藩,将原有的德川将军家臣团700万石的领地削减至70万石。旧幕臣的一部分追随旧主成为静冈藩士,此部分人有6572人。[2]第二,眼见幕府大势已去,在戊辰战争之前将归顺新政府的旗本、御家人编为“朝臣”,分别给予“中大夫”“下大夫”“上士”的身份,由新政府负责其生活。“中大夫”为一万石以下旗本,“下大夫”为领地一千石以上者,上士为一千石以下一百石以上者。第三,一部分既未移居静冈,也未归顺政府者,直接归农、归商,从此成为平民。
相对于旧幕臣,各藩藩士的数量更多,他们是士族的主要构成部分。1869年6月17日,明治政府在宣布“奉还版籍”的同时,废除了“公卿”“大名”之旧称,改称“华族”。6月25日,发布行政官布告,令“一门以下至平士,皆称士族”[3],在幕藩体制下居于被压迫地位的农、工、商和贱民一律称为平民。过去的士农工商“四民”身份制度被废除,代之以皇族、华族、士族、平民这样的新“四民”。虽然新政府标榜“四民平等”,而士族居皇族、华族之后这样的身份定位是不言而喻的。
将士族做出“中大夫”“下大夫”“上士”这样的区分,说明明治初期政府对武士的处置仍然考虑到武士原有的等级。1869年12月,新政府再次发布太政官布告:“废中下大夫士以下诸称,改称士族与卒族”[4],据此,过去的旗本及“谱代”御家人被编入士族,大部分御家人及足轻被编入卒族。
表2-2 1872年士族人口数字[5]单位:人

维新伊始,将近270个藩情况不一,错综复杂,将数量庞大且区分严密的武士即刻划分为士、卒二族绝非易事。各藩往往不严格执行,而是各行其政。如广岛、福冈、秋田三藩,将士族分为上士、中士、下士;名古屋藩将卒族分为一等、二等;德岛藩将士族分为九个等级。此藩被编入士族者,彼藩可能被编入卒族。实施情况颇为混乱。[6]针对这种情况,在1871年完成“废藩置县”后,明治政府乘政令出于一途之机,于1872年1月29日发布太政官布告,宣布废除卒族之称,原属世袭卒族者编入士族,仅一代者则编入平民。[7]据此规定,卒族或被编入平民,或被列入士族。到1875年,卒族的户籍重编大体结束,17000户卒族被编入平民。据《补正明治史要》统计,至1877年,共有士族407883户,连同其家属1482628人,士族阶层人口共有1890511人。[8]
在从武士到士族的蜕变中,除了原来的藩主大名被作为华族之外,从大名家臣团中地位最高的家老,到下级武士,全部被列入士族。对于武士来说,不要说从此要和平民百姓平起平坐,即使在本来等级森严的武士阶级内部,上级武士与区区小卒间也被扯平,这不啻于一场革命,意味着武士阶级的等级秩序首先从内部被彻底摧毁。它体现了明治政府破除身份制度及对“四民平等”的追求,尽管这种平等并不可能彻底实现,但毕竟体现了新政府及其领导人的改革气魄。从武士的角度而言,仅仅几年时间,就从数百年的统治地位上跌落下来,而且昔日威风凛凛的旗本之类高家格者,也不得不与足轻之辈为伍。他们首先受到了精神重创,此后,各种打击和失落便接踵而来。
(二)武士身份特权的丧失
明治政府以“四民平等”相号召,进行了一系列社会改革。与旧公卿、大名一起成为近代新贵族——华族,其特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保护不同,旧武士阶层原有的特权在改革中被逐一剥夺。
佩刀特权的丧失 佩刀是武士身份的象征。从丰臣秀吉时代收缴农民手中的武器时起,佩刀就成为武士的专利。江户时代基本上为和平之世,刀剑已经没有实际效用,只剩下武士身份的装饰物而已。幕末开国后,来到日本的外国人对武士佩刀深感恐惧,佩刀几成外交上的障碍。但是废除代表武士身份与荣誉的佩刀特权并不是简单的事情。1869年2月,从英美留学归国、时任制度寮撰修的森有礼(1847—1889)在公议所[9]提出废刀议案。森有礼指出:
人之携带刀剑外在防人,内为护身,天下动乱之际尚有必要,然世运渐赴文明,人人自知遵守道义,粗暴杀伐之恶习自当休矣。毕竟此物不过供虚饰而已。方今国家镇定,皇运日益隆兴,以良法正内,以兵制守外,当此之际应砥砺礼节,改变粗暴杀伐之恶习,实现自守道义之良俗化。故自今以后除官吏、军人外应废除佩刀。[10]
此时,刚刚实施“王政复古”不久,公议所的公议人囿于旧观念,认为如果废刀,将丧失武士精神,毁灭皇国元气,因此一致否决了森有礼的提案,此事甚至导致森有礼被免官。1870年,政府进一步命令“禁止庶人佩双刀”,实际是对士族佩刀特权的再次肯定。后来,随着文明开化的发展及建立近代军事制度的需要,人们终于感到结着丁髷式发型及佩刀的武士形象已经不合时宜。1871年8月,明治政府发布太政官布告,允许随意选择发型,同时,允许华族、士族除在着礼服时必须佩刀外,平时可以不佩刀。可以看出,至此仍然没有彻底废刀的考虑。废刀的真正实施是1876年的事情。1875年12月,时任陆军卿的山县有朋向政府建议颁布废刀令,其理由是:
……大政一新,士已解除文武常职,藩已奉还版籍,明治六年颁行征兵令。兹有年,先设近卫兵卫护禁阙,又有镇台兵镇压七道以备外寇与草贼。又市井村落保安之事,于各府县设巡查以纠察非违,是可谓权力尽保护人民之道也。民者应体朝意安于其间。然华士族仍有不少固守旧习佩刀剑者,盖顽陋而不知时态变迁与兵制更革,自以为防敌护身必有刀剑。此事若不遏制,不消说妨碍国政,军队之外有携带兵器者已事关陆军的权威,愿速下令禁之。[11]
根据山县有朋这样的要人的建议,1876年3月28日,明治政府颁布《废刀令》,规定除了着大礼服的官员、军人、警官以外,禁止任何人佩刀。从废刀的过程来看,不论是西化的森有礼,还是作为藩阀的山县有朋,都不是从否定身份制度出发来主张废刀,而是为了改变杀伐风气,以稳定社会秩序,同时考虑到提高军队的权威而提出废刀的。事实上在新政府刚刚发端,就出于社会治安的考虑,于1868年2月发布《禁止敌讨(意为复仇)令》,[12]并于1871年8月,针对“士族之辈对于下民咎其琐屑之不敬,甚至杀之”的情况,宣布禁止江户时代以来武士的“斩舍御勉”。这些举措反映出新政府已经感到佩刀武士的存在是社会治安的隐患,所以,《废刀令》的颁布最主要的目的是出于治安对策,而不在于废除武士的特权。尽管如此,禁止武士佩刀,是对最能代表武士身份与荣誉的特权的剥夺,这是武士们难以接受的。1876年10月,熊本县的旧肥后藩士族170多人以暴力反对《废刀令》,袭击熊本县厅及政府军兵营,制造了“神风连之乱”。叛乱士族发表檄文称,政府文武官吏“阿谀丑虏,禁讳我国固有之刀剑”,而刀剑是“守卫国家之重器”,“废刀剑后固有之皇道何以复兴?”[13]叛乱终被镇压,但反映出士族对特权的留恋。
姓氏特权的丧失 在幕府时代,除了贵族有氏有姓之外,拥有姓氏(苗字)是武士的特权,是否拥有姓氏是区别武士与平民的显著标志之一。明治维新后,新政府为了征兵、征税及制作户籍,于1870年发布了《平民苗字容许令》,允许平民使用姓氏。但是,已经习惯了有名无姓生活的平民百姓对此事并不热心,因此在这项法令颁布后的数年内,创立姓氏的工作进展缓慢。于是,新政府不得不在五年后的1875年,再次发布《平民苗字必称令》,要求全体国民必须拥有自己的姓氏,并把以姓氏作为正式称呼当作国民的义务和建设近代国家的责任。这项带有强制性的法令的颁布,使诸多没有文化的平民百姓诚惶诚恐,不知所措。于是,不得不委托地方政府的官员、村里有文化的人、寺庙里的和尚等为自己命名。一时间,因居住地、职业及各种事由而产生的姓氏铺天盖地而来,在普通民众中迅速普及。
通过两个法令来强制推行国民皆姓对武士来说却意义深远,即姓氏从此被剔去政治功能,武士不得不与昔日的被统治者为伍,实实在在是失落!1872年(明治五年),根据前一年颁布的“户籍法”,全国开始制定户籍,因这一年是农历壬申年,故名“壬申户籍”。在这个户籍上,国民按照“华族”“士族”“平民”的身份被登载在户籍账上,其意义不仅是对每人身份的确认,也是作为纳税、教育、征兵、犯罪嫌疑者逮捕等各种社会需要的依据。尽管“华族”“士族”“平民”本身的划分仍有身份制色彩,但是政府对所有的人同等对待,加以登录,是“四民平等”的最初实现。
(三)军事垄断权的丧失
自从平安时代作为政府军的军团随着律令体制的崩溃而解体之后,日本就再没有作为国家政权的军队。进入幕府时代,遍及全国的分散的、独立的武家家臣团承担了军队的责任。这种家臣团以主从关系为基础,靠个人忠诚的道德约束及恩给的经济纽带来维系其存在。在幕府权利强大时,尚可服从其指挥,一旦幕府统治弱化,则在各地拥兵自重,导致自镰仓时代后期起战乱不断,社会失序。德川家康在江户开府后,通过建立幕藩体制及身份制度强化了主从关系体制,每一个武士,根据家格、俸禄、家职被固定身份,必须忠心耿耿履行其“奉公”的家业。从军事角度而言,在冷兵器时代的中世时期,作战主要是一人对一人,或数人对数人的以刀与长矛之类武器近距离格斗,人数及个人的技能都是取胜的关键。从室町时代后期起,步枪、炸药等热兵器技术的传入,使军事战术也发生了变化,从单枪匹马的弓马之战转向密集的步兵作战,武士的居住形态也随之由分散居住转向集中居住在领主的城下町,由寓兵于农转向兵农分离转化。这一过程始自丰臣秀吉于16世纪末期颁布“刀狩令”和“身份统制令”,在整个德川时代,军事大权彻底被武士独揽。武士之所以位居农工商三民之上成为统治阶级,就在于他们垄断武力。他们的地位、尊严和荣誉无不来自凭借武力所确立的武功和武名。但是随着城居而逐渐都市化、贵族化,加上江户时代基本上天下太平,武士很大程度上从军人转化为行政事务官员,故军事素质下降,与能骑善射、英勇果敢的中世武士渐行渐远。
幕府末期,面对西方列强的压力,幕府与西南各藩已经着手建立近代军队,并实施一些军事改革。倒幕维新在军事上的成功实际上是借用了萨摩、长州等藩的军事力量。明治政府在建立之初并没有自己的军队,不论从实现富国强兵的长远目标考虑,还是戊辰战争刚刚结束后国内紧张局势的需要,都需要建立一支强大的、直属中央政府的新式常备军队。在通过“废藩置县”、摧毁了封建社会组织基础之后,明治政府根据西乡从道及山县有朋等人提出的“国民皆兵”的建议,于1872年11月28日,发布了《征兵诏书》:[14]
朕惟古昔郡县之制,募全国之丁壮,设军团以护国家,原本兵农不分。中世以降,兵权归于武门,兵农始分,遂成封建之治,戊辰一新实千余年之大变革也。当此之际,海陆兵制亦应从时制宜。今基本邦之古制,斟酌海外各国之式,欲设全国募兵之法,以立护国之基。汝百官有司应厚体朕意,将之告谕全国。
《征兵诏书》以复古主义否定了武家封建制度,又以“一新”精神采用西方国民皆兵的征兵制度,这种“复古”与“一新”的结合,构成明治维新的一大特征,也是征兵制得以确立的思想基础。在发布《征兵诏书》同日,明治政府以发布太政官《征兵告谕》的形式将《征兵诏书》晓谕全国。《征兵告谕》强调古代日本兵制的优点,“我朝上古之制,海内皆兵,有事之日,天子为大元帅,募丁壮可堪兵役者以征不服,解役回家则为农为工为商贾”;接着痛批武士垄断军事的现象:“腰佩双刀之武士,抗颜坐食,甚至杀人官亦不问其罪”。“保元平治以后朝纲废弛,兵权终坠武门之手,国为封建之势,人有兵农之别,降至后世,名分皆泯灭,其弊不可胜言。”在彻底否定了近七百年的武家统治后,“征兵告谕”强调,在大政维新后,“四民渐得自由之权,此乃平均上下,齐一人权之道,亦即兵农合一之基也”。于是,“兵非从前之士,民非从前之民,均为皇国一般之民,报国之道本无其别”。《征兵告谕》号召说:“国家若有灾害,人人皆分受其害,故人人须竭尽心力防止国家之灾害,亦即防自身灾害也。有国家则有兵备,有兵备则人人应就其役。”[15]《征兵告谕》体现出四民自由平等,人权齐一的西方近代思想。从此武士作为特殊阶层的意义自然就不存在了。封建身份制的废除,可以说由此得到了最后的实现。
《征兵诏书》与《征兵告谕》发布后不久,1873(明治六年)年1月10日,明治政府颁布了《征兵令》,规定征年满20岁之国民以充海陆两军,其中陆军分为常备军、后备军、国民军。常备军在每年征兵中以抽签形式决定,服役三年;后备军以结束三年常备军役者组成;国民军即把全国在常备军、后备军之外的所有17岁到40岁的男子皆编入兵籍。《征兵令》的颁布与征兵制的实施以法律的形式废除了武士的军事垄断权,消除了武士与平民的区别,具有深刻的、划时代的意义。从此,明治政权按照富国强兵的目标开始了近代军队的建设。
在武士独享的各种特权中,与佩刀、姓名这些荣誉性特权的丧失相比,军事垄断权的丧失对武士的打击是更为实质性的、致命的。近七百年的武家统治时期,是武力可以解决一切的时代,这种社会环境养成了武士对平民百姓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特权及伴随而来的尊严性与荣誉感,而长期生活在身份社会中的平民阶层同样认同武士的尊严与荣誉。实施以四民平等为基础的征兵制度,意味着昔日的被统治者农工商顷刻间就可分享武士七百年的荣誉,成为军人,而平民地位的上升则意味着武士沦为昔日被统治者的平辈,使他们严重心理失衡,“以国家之防护为己任的士族耻于与匹夫、伧父之卑下农工商为伍”[16]。因此,在酝酿实施征兵制过程中的1869年,兵部大辅大村益次郎(1824—1869)因主张实施征兵制遭到心怀不满的士族的暗杀。颁布《征兵令》的1873年当年,全国各地就先后发生了十八次反对征兵制的骚乱。[17]对新政的不满,最终导致1877年爆发了西南战争。明治政府动用了6万兵力,耗时6个月,倾4100万日元(占当年税收的85%)军费平息了这场由“维新三杰”之一西乡隆盛(1827—1877)领导的最大规模的武士叛乱,也是日本历史上最后的内战。总之,“国民皆兵”的征兵制的实施,标志着统治日本近七百年的武士阶级不复存在。
除上述内容以外,1871年,平民还被允许骑马,撤销因身份不同而产生的服装、职业等方面的禁制,平民自此获得了选择职业及迁徙的自由。新政府还允许华族、士族与平民互相通婚,平民与士族间在身份上的平等逐步体现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四)经济基础的丧失
如果说剥夺武士荣誉特权使武士从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地位跌落下来的话,那么秩禄处分则使武士阶级被彻底埋葬。
中世时期武士地位的高低、势力的强弱是由拥有多少领地来表示的。自从丰臣秀吉实行“兵农分离”政策以来,直到整个江户时代,居于城下町的武士被割断了与生产资料——土地的联系,其对于主君“奉公”的报偿是从主君那里获得“俸禄”。这种俸禄不是直接取自领地,而是被折合成一定数量的米谷,取自领地农民的年贡。俸禄的多少根据武士的“家格”决定,用“石”这一计量单位表示,如某某武士常常被称为“食禄××石武士”。
德川幕府灭亡后,旧藩士与藩主的主从关系被解除,武士被政府所接管。过去威风凛凛、高高在上的统治阶级,突然间变成徒劳无用之人,对武士来说面临着巨大心理落差及生存压力。官民舆论也普遍鄙视士族,认为“华族及士族今日对国家已无常职,却衣食租税,甚背公理(岩仓具视语)”[18],“以终岁不劳之身,分食冬冻夏渴之纳税农民之膏血”[19](千叶县令柴原和对管内士族之告谕)。对于新政府来说,废除封建俸禄制度势在必行。然而在当时,解决士族问题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对旧贵族及诸侯的安置。从经济上对武士进行剥夺,比剥夺武士的荣誉及其他特权要难得多,这是武士作为一个阶级存在的最后堡垒。为此,明治政府对此付出了更长的时间与更多的精力及巨大的代价。对武士的经济剥夺——秩禄处分的过程相当复杂,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幅削减武士的俸禄。当时,新政府刚刚建立,基础尚不稳定,各藩旧武士还有相当大的实力,不可能对武士进行彻底剥夺。1869年“奉还版籍”之后,旧藩主改任“藩知事”,明治政府决定各藩以年贡米收入的十分之一作为藩知事的“家禄”,把藩收入与藩知事的个人收入分开。同时,要求各藩进行适合藩情的禄制改革。同年12月,制定了新的禄制,实施俸禄削减,并一律用现米支付,使武士俸禄与领地收入彻底脱离。新禄制大要为:[20]
禄分二十一等,士族止于十八等,旧禄九千石以上未满一万石者给二百五十石,以下递减,八十石者以上未满百石者给十三石。卒定三等,六十石以上八十石以下者给十一石,四十石以上六十石以下者给九石,三十石以上四十石以下者给八石,以下者照旧。
这个新禄制(见表2-3)明显上严下宽,即原来俸禄越多,则被削减的越多,下级武士俸禄被削减幅度相对小一些。在削减俸禄的同时,新政府鼓励士族归农归商,根据1870年的太政官指令,对于自愿归农归商者一次性发放相当于五年俸禄的现金或公债,总额达122万余日元。此时共有约4500余士族自愿归农归商,返还俸禄33000余石。[21]由于禄制改革的实施,对士族发放的俸禄由维新前的1300万石减少了约400万石,到1871年实行“废藩置县”时,降至490万石,不足幕府时期的2/5。[22]这次对士族俸禄的削减是相当苛刻的,对武士的经济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但这仅仅是秩禄处分的开始。
表2-3 1869年12月2日士族禄制表[23]单位(石)

第二阶段,实施家禄奉还。虽然明治初期的禄制改革效果比较明显,但是明治政府仍不得不倾岁入的1/3支付占全国人口5.77%[24]的士族的家禄,同时,还要对王政复古及维新的功臣支付“赏典禄”90多万石。1872年,政府岁出中支付士族的俸禄达到16072616日元,而同年陆军军费却是7346649日元,大大少于用于武士的俸禄。可见,这些无官无职、坐食俸禄的武士,依然是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在“废藩置县”实施后,藩制解体,武士阶层顿时丧失其所,对新政府来说,有了进一步改革的政治与社会基础。1873年2月27日,明治政府发布实施家禄奉还的太政官布告,决定实施“家禄奉还”。根据同时颁布的“家禄奉还资金下发规则”,对家禄不满100石的士族申请奉还家禄者发给偿金,享有永世禄者,一次发给六年禄量;享有终身禄者,一次发给四年禄量。此项“家禄奉还”政策的实施于翌年11月进一步扩大到持一百石以上俸禄的士族。禄米额按1873年各府县的米价换算成金额,一次性发放给士族,以充当产业资金,其中一半支付现金,另一半以八分利息的秩禄公债证书支付。同时,为鼓励士族归农,半价出售官林、田野和荒地。考虑到会有人不愿奉还家禄,政府专门发布太政官布告,宣布征收家禄税,将家禄从5石到65000石[25]分成335个等级,按最多征收35%,最少征收2%的税率征收家禄税,目的是迫使士族奉还家禄。对于新政府的政策,各地反应不一。士族势力强大的西南诸藩奉还家禄者不到一成,鹿儿岛藩几乎无人响应,而新澙、三重等藩则超过半数。此次“家禄奉还”的资金是以曾任大藏少辅的吉田清成(1845—1891)在英国募集的240万英镑的外债(当时相当于1171万日元)为主,反映出新政府解决武士问题的决心。到1875年7月终止家禄奉还为止,共有士族135883人奉还家禄。政府为此共支付了现金1932.68万日元及秩禄公债额1656.59万日元。[26]家禄奉还的意义在于将无限期的家禄变成有期限的公债,士族奉还了家禄,意味着从此进入平民之列,使旧武士阶层开始实质性的解体。
第三阶段,废除禄制。在1873年开始实施的“家禄奉还”中,基本上是根据自愿“奉还”家禄,实际上响应政府号召奉还家禄者只占士族总人口的1/3,效果并不十分理想。1875年8月,日本军舰在朝鲜近海挑起了“江华岛事件”,最后胁迫朝鲜缔结《江华条约》,攫取到在朝鲜的一系列特权,但政府内也因征韩问题而陷入纷争。国内不时发生士族叛乱,致使新政府内外交困。动乱之源都来自士族,迫使新政府下决心彻底解决士族问题。1876年3月,新政府发布了《废刀令》,剥夺了武士最后的荣耀。接着,采纳大藏卿大隈重信(1838—1922)的建议,于同年8月,以太政官第108号布告发布《金禄公债证书发行条例》,宣布“家禄、赏典禄有永世、终身或年限之分,今改其制,自1877年(明治十年)起,一次性下赐金禄公债证书”。根据这份条例,不管“自愿”与否,所有“家禄”必须“奉还”,由政府一次性发给相当俸禄额5至14年的“金禄公债”,年利5%—7%。自发行后第六年起每年抽签还本付息,30年内偿付完毕。如表2-4所示,此次发放金禄公债过程中,5%利息公债的受领者为旧藩主阶层(占总人数0.17%),其利息收入只相当于原收入的33%—44%;6%利息公债受领者为士族的上层及中上层(占总人数14.34%),相当于原来的46%—74%;7%利息公债的受领者为下层士族,相当于原收入的88%—98%。即家禄越高,发给之年份越少,利率也越低。表面看来,此项措施对下层士族有利,实际上,据统计,占总人数62.32%的下级士族平均只领到415日元公债,平均年收入只有29.5日元,也就是说,一天只有不到8钱(当时1日元等于100钱)。据研究日本劳资关系史的学者隅谷三喜男的考证,1877年,东京的木匠、石匠的日工资为45钱,群马的制丝工人日工资为10钱。[27]可见,被“处分”过的士族陷入了前所未有的贫困及生存危机。
表2-4 金禄公债证书交付情况[28]

以上步骤的“秩禄处分”,完成了对士族的经济剥夺,不仅革除了“以有用之财养无用之人之弊”,而且“使无益之人就有益之业”(大隈重信语),这是明治维新之后新政府面临的最大、最难的课题。前述剥夺武士的荣誉及其特权,只是否定了武士作为统治阶级的存在,不论是平民地位的提高,还是武士地位的下降,都意味着向“四民平等”迈进了一步。但是,即使完成了这些任务,武士依然存在,因为作为武士本质特征的家禄仍然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和希望。废除武士的俸禄,是明治新政府的极其艰巨的任务。1871年“废藩置县”的一举完成,曾让新政府成员自信无比,伊藤博文曾在美国旧金山市欢迎岩仓使节团的晚宴上自豪地说:“数百年来牢固的封建制度,未开一枪,未流一滴血,一年以内就被废除了。”[29]而对武士进行经济上的彻底剥夺,要比“废藩置县”更为艰难。由于明治政权的主要领导人都是下级武士出身,他们对昔日的同僚抱有深深的同情,故“秩禄处分”采取了渐进的方式:从削减俸禄,到奉还家禄,再到通过金禄公债彻底废除武士俸禄,逐步剥夺了武士的经济特权。这一政策的实施用了将近十年时间,明治政府不仅为此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也导致士族的抵制,乃至发生大规模叛乱,西南战争就是旧武士阶层对明治政权新政不满的总爆发。但是,旧武士被历史淘汰是必然的,存在近七百年的武士阶级终于因失去了经济基础而土崩瓦解。
(五)士族的最后出路
明治维新是一场改革,而对于武士来说,则是被革命的过程。不管他们愿意与否,都必须面对一个严酷的现实:作为普通人,告别过去,从头做起,自食其力。时代的变化迫使武士认清形势,改变观念,弃旧图新。为了生存,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大致选择如下出路。
第一,担任中央、地方政府官吏。
官吏,即政府官员,相当于如今的国家与地方公务员。对于武士阶级瓦解后已经失业的士族来说,政府官员是最具魅力的职业。因为官员有较高社会地位,有稳定的薪俸,与依靠俸禄生活的旧武士有相似之处,故成为士族就业的首选。在推翻幕府统治,建立了以天皇制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国家之后,中央与地方政权的运转需要大批官员。由于德川幕府时期非常重视武士教育,除了幕府设立的学问所,各藩也都开设藩校,武士都受过教育,有文化,尤其是从江户时代中期以后,越来越多的藩校在教育内容上增加了医学、算术、洋学等内容,使武士文化素质大大提高。又经过幕末维新的熏陶,能较快接受新事物,更养成了让子女接受教育的传统。幕府时代的武士教育客观上成为人才储备,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明治维新以后对人才的需要,也为士族进入政府任职提供了机会。
从几组数字可以看出士族担任官职的情况:
士族担任中央政府官员的数字 日本学者园田英弘等人根据修史局编集的《明治史要附表》及《日本帝国年鉴》,对1874—1899年间中央官吏的出身进行了调查。在这段时间里,担任敕任、准敕任、奏任、准奏任、判任、准判任[30]以上的中央官员从14315人增加到54060人。其中士族出身官员的比率,1872年高达81.4%。以后随着教育的发展及“四民平等”的逐渐实现,平民任官者增加,士族任官者递减,但是到1899年,仍然超过半数,达57.9%。在敕任与奏任级别的高等官僚中,士族更是压倒多数(见表2-5)。
表2-5 中央官员出身表(判任官·准判任官以上)[31]

士族担任地方政府官员的数字 在中央政府官员之外,地方官员中士族也占很大比例。如表2-6所示,担任地方区郡长官、文书的都是士族占大多数,唯有最下层的户长以平民居多。而且从比例上看,1882年(明治十五年)士族出身者为20.8%,1888年为42%,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大幅提高了。
表2-6 地方官吏出身统计(1882—1888)[32]

此外,园田英弘利用《日本帝国统计年鉴》等资料,对1888年士族任官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其结果是,在当年中央及府、县道的78328名官员中(文官、武官、司法官、警察官、监狱官、技术官等),有士族52032人;在90266名区、郡町村官吏中,有士族15524人。即士族在所有官职中占约40%,在中央及府县、道层更高达约70%,从士族阶层来看,在当年425658户士族中,有官职的占16%。[33]
士族在高等文官考试中合格比例 根据1893年颁布的《文官任用令》和《文官考试规则》,从1894年开始,日本实施高等文官考试,合格者进入政府各省及官厅任职,所有阶层的人都能平等地参与竞争。研究日本政治的学者秦郁彦曾就1894年到1947年高等文官考试合格者的所有人员出身、学历、职历等进行调查。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到,一直到1917年(大正六年),对每个合格者都记载其出身是华族、士族还是平民。[34]如表2-7所示,从1894年(明治二十七年)到1911年(明治四十四年),士族出身合格者最多的年份占58.5%,最少的年份为27.8%,大多数在30%—40%。从绝对数值上看,平民合格者超过了士族,但如果从士族人口比例只占全国人口5.1%[35]这一点来考虑,士族任官的比例还是远远超出平民的,这一点当与士族的教育水平有直接关系。
表2-7 高等文官考试合格者出身统计[36]合格者出身(人)

(续表)

以上数字可以说明,在武士阶级瓦解后,其中很多优秀的个人能够顺应时代的变化,实现自我更新,用自己的知识与才能从原来侍奉主君转变为服务国家和社会,成功实现社会角色的转型。
第二,变身警察与军人。
在中央与地方官吏之外,警察与军人是最受士族青睐的职业。这两种职业都具有“武职”的特色,有薪俸,尤其适应武士的“名誉意识”,与武士有某种天然的联系。从近代国家军队与警察建设的角度来说,士族具有尚武传统、服从意识、勤奋精神,正是警察与军人这两种职业所需要的。
明治新政权建立以后,社会秩序并不稳定,暴徒事件、袭击外国人、暗杀政府官员等各种治安事件时有发生。为维护社会安定,1870年12月,东京府向太政官提出设立警察的申请。1871年7月实施“废藩置县”仅仅两个月后,新政府就决定首先在东京设立维护社会治安的“逻卒”,任命萨摩藩出身的川路利良(1834—1879)为逻卒总长。最初的“逻卒”共3000人,其中有2000人来自萨摩藩(鹿儿岛县),1000人来自勤王的其他府县,这就是日本近代警察的开端。1872年,在司法省设置了警保寮,统一指挥全国警察事务。1874年1月,司法省警保寮划归内务省,由内务卿统一指挥,同时建立了东京警视厅和分布于全国各府县的警察网。1875年,“逻卒”被改称为“巡查”。
日本的警察从一开始就是以武士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由于《废刀令》颁布以后允许巡查佩刀,这一点颇能满足士族的“名誉意识”。警察最低可以领到6—10日元的月俸,虽然收入不高,但与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相比是难得的生存之道,更何况警察还有制服穿。从警察选拔的角度来看,除了身体条件、年龄条件外,还要求有一定的经验,要求能写字,能读书,有的地方如群马县还要通过算术考试。[37]在这些条件面前,士族显然具有优势。所以,警察这份职业吸引了大量士族。1874年东京警视厅成立时,警官被分为17个等级,第4等少警视以上的敕任官、奏任官全部士族出身,巡查中的90%来自士族。[38]到1884年,日本已经有1951名警官,23786名巡查,总计25737人[39],其中80%出身于士族。[40]
与警察相比,军人这个职业对于武士来说更具有吸引力。本来,“武职”就被武士垄断,明治维新以后,通过颁布《征兵令》,实现了国民皆兵。实行征兵制,意味着武士垄断军事的特权被废除,但并不意味着士族不能当兵,而是从此所有成年男子都有当兵的权利。实际上,在实行征兵制初期,不仅遭到士族的怨恨,也遇到平民的反抗。士族自信地认为除他们之外别人不会打仗、作战,“土百姓,素町人,安能作战?”[41]不满自己从此与庶民为伍。过去长期与军队及武装绝缘的平民则担心军队的生活艰苦,不愿当兵,想各种办法逃避服兵役。士族出身者当兵反倒比较踊跃。如1874年日本出兵侵略台湾时,各地踊跃报名参军的都是士族出身的青年[42],石川县士族斋藤定之报名出征,因身体检查不合格,失望之余,写下一句“吾心寒白如霜露,今朝染红似枫叶”后切腹自杀。[43]此事一方面说明武士具有好战性,同时也说明士族能够接受征兵制,与平民规避兵役形成反差。据《陆军省统计年报》的统计,19世纪70年代的军官中,华族与士族出身者要比平民出身者高出4—5倍,这个数字直到20世纪20年代才发生逆转,士族与平民的比例变为2:3。[44]从具体数字上来看,1899年,在职军官共有8704人,其中士族共5060人,平民3562人;1903年,在全部11062名军官中,有士族6024人,平民4930人,[45]士族出身的军官仍然超过半数,显示出士族对军人这一职业的热衷。
第三,担任教师。
江户时代数百年和平,武士之职能从战争移到治世,为加强自身修养,兼备文武两道,学问成为统治者的必备素质。由于幕府与各藩非常重视武士的教育,武士因此都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很多武士蜕变为知识分子,有的成为著名的学者。江户时代中期以后,随着平民教育机构寺子屋的增加,很多俸禄微薄的下级武士为了贴补家庭生计而开设寺子屋,或到寺子屋当师匠,在江户后期,武士师匠已占寺子屋教师总数的28.09%。[46]明治以后,寺子屋大都变为近代小学,过去的师匠则成为学校教师。如表2-8所示,1882年,全国的中学校长、教师中78%以上都是士族出身,只有小学教师队伍中士族才少于平民。如果从人口因素来考虑,在10000人口中,士族有167人担任教师,平民只有12.1人,仍然是士族出身的教师多于平民。
表2-8 全国国、公立学校职员出身构成表(1882年)[47]

第四,成为雇佣劳动者。
这是大多数武士的最后出路。在武士的政治经济特权被废除之后,除了一部分人成为政府官员、学校教员、军人和警察外,大多数人没有职业,也无生活技术,不知如何营生。当时有媒体报道:靠金禄“立于稳定生意者,千中不得其一,多数失败于不习惯之商法,或沉醉于花柳,竭财破产陷于贫困者比比皆是”[48]。除了一小部分上层士族将手中的公债用于投资外,大部分生活贫困的士族将公债抵押或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有些武士把手中的公债用来经商,大多因自视不凡,不擅经营而失败,世间讥讽为“士族的商法”(武士的买卖),这些昔日威风凛凛的武士,在巨大的生活压力面前,只得面对现实,从生计考虑,成为雇佣劳动者。
贫困的士族成为雇佣劳动者大都走三条路。第一种是士族的子女进入官营工厂做工,成为雇佣劳动者。如官营的群马县富冈制丝厂和信州松代的六工社制丝厂的女工大部分都是士族出身。还有一部分年少之士族怀着从工业中寻求立身之路的志向,进入变则学校(职工学校),经过技术培训成为工厂的基层技术人员。第二种是从小生产者变为雇佣劳动者。1877年爆发的西南战争等一系列士族叛乱使明治政府感到贫困的士族对其统治构成了威胁,遂于1878前后年实施了“士族授产”政策,拨出资金用于资助士族从事养蚕、缫丝、棉纺、生产火柴和香烟,试图使之成为独立的小生产者。1881年,政府实施的财政紧缩政策导致经济停滞,“士族授产”也画上了句号,这些从事家庭手工业的士族逐渐破产,成为手工工场中的雇佣劳动者。第三种是变成日雇工和杂工。如宫城县的贫困士族“无谋生之业,所以什么活都做,或为小工,或搓米,或拉车,或从商,日夜奔走,至今仅能糊口而已”[49]。
结语
武士阶级的瓦解是明治时代社会改革的最大成就。士族与其昔日的主人——华族的境遇不同,他们丧失了所有特权,仅仅留下写在户籍上的士族称号。但他们并没有被社会彻底淘汰,其中的成员有相当一部分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运用原有的特长、知识与教养服务于新社会,乃至成为社会精英,从而顺利实现社会转型。
根据明治维新后新政权对身份关系进行的重组,在“四民平等”号召下,为许多没有家系背景的人通过接受正规教育或办实业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提供了可能。不过,在重家系门第的传统观念面前,要使这种可能完全变为现实还是相当困难的,必须要付出巨大的努力。明治维新后官吏的登用,表面上是依据学问才识,不分出身贵贱,实际上明治初年的官吏多是过去的封建家臣。通过华族制度的制定,旧贵族、藩主阶层又获得了新的特权与荣誉,而且不断有维新功臣、高级官僚、大资本家、军人等成为华族新成员,按其功勋可得到爵位,并可世袭,从而赋予门第、出身以新的内涵。因此,家系和门第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人们的生活,拥有不凡的家系照样是高人一等的资本。日本人从过去的世袭制度到真正实现不是靠继承、家族背景,而是靠个人的努力,这一过渡经历了很长时间,直到战后才真正实现。
注释
[1]落合弘樹:《秩禄処分》,中央公論新社,1999年,第41頁。
[2]深谷博治:《华士族秩禄処分之研究》,高山書店,1941年,第227頁。
[3]宮内庁:《明治天皇紀》第2卷,吉川弘文館,1969年,第143頁。
[4]宮内庁:《明治天皇紀》第2卷,吉川弘文館,1969年,第233頁。
[5]修史局編:《補正明治史要付録表》,1886年,東京大学出版会複刻版,1966年,第29頁。
[6]深谷博治:《华士族秩禄処分之研究》,第147頁。
[7]大久保利謙:《近代史史料》,吉川弘文館,1988年,第60頁。
[8]修史局編:《補正明治史要付録表》,第168頁。
[9]公议所:明治初期设立的议会,1869年3月7日建立。由各藩及学校选拔出来的公议人构成,有权提出议案。同年7月改称集议院,1873年废止。
[10]大久保利謙监修:《森有礼全集》,文泉堂,1997年,第15-16頁。
[11]宮内庁:《明治天皇紀》第3卷,吉川弘文館,1969年,第579-580頁。
[12]江户时代在履行必要手续后为主君及尊亲属复仇为合法。《禁止敌讨(复仇)令》大要:“杀人乃国家之禁,处罚杀人者乃政府之公权。然自古有为父兄复仇乃子孙之义务之风习,虽出于不得已之至情,而免以私愤而破大禁,以私义而犯公权之擅杀之罪,其弊将致事不问故误,理不顾当否,挟复仇之名义滥相抅害。而今以后,若不幸有至亲被杀害,宜将实情速速诉官,若有泥于旧习擅杀者,处以罪科。”宮内庁:《明治天皇紀》第3卷,第21-22頁。
[13]加藤霁堅:《禁刀令駁議奏稿》,转引自後藤靖:《士族反乱の的研究》,青木書店,1987年,第51頁。
[14]由井正臣等校注:《日本近代思想大系·4·軍隊兵士》,岩波書店,1989年,第67頁。
[15]由井正臣等校注:《日本近代思想大系4軍隊兵士》,第67-68頁。
[16]宮内庁:《明治天皇紀》第2卷,第798頁。
[17]青木弘二:《百姓一揆総合年表》,三一書店,1971年,第352-355頁。
[18]多田好問:《岩倉公実記》中,原書房,1968年,第831頁。
[19]深谷博治:《华士族秩禄処分之研究》,高山書店,1941年,第53頁。
[20]宮内庁編:《明治天皇紀》第二卷,第233-234頁。
[21]大島清等:《人物·日本資本主義(2)殖産興業》,東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第19頁。
[22]大島清等:《人物·日本資本主義(2)殖産興業》,第18頁。
[23]修史局編:《補正明治史要付録表》,第57頁。
[24]据《補正明治史要付録表》1872(明治5)的数字计算,修史局編:《補正明治史要付録表》,第28-29頁。
[25]之所以还保留如此高额家禄,是由于各藩在前段禄制改革中实施效果参差不齐,故征家禄税主要是针对未被削禄和较少削禄的高额俸禄所持者。
[26]園田英弘、浜名篤等:《士族の歴史社会学研究》,名古屋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79頁。
[27]隅谷三喜男:《隅谷三喜男著作集》第一卷,《日本賃労働史》,岩波書店2003年,第110頁。
[28]落合弘樹:《秩禄処分》,第171頁。
[29]落合弘樹:《秩禄処分》,第85頁。
[30]1871年官制改革设立,并经过《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的官员等级。分为敕任官、奏任官、判任官,其中敕任官、奏任官属于高等官。
[31]園田英弘、浜名篤等:《士族の歴史社会学研究》,名古屋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84頁。
[32]園田英弘、浜名篤等:《士族の歴史社会学研究》,第87頁。
[33]園田英弘:《西洋化の構造 黒船·武士·国家》,思文閣,1993年,第180頁。
[34]秦郁彦:《戦前期日本官僚制の制度·組織·人事》,東京大学出版会,1981年,第447475頁。
[35]此数字为1880年的统计结果。当时全国人口35928821人,士族1838486人。修史局編:《補正明治史要付録表》,第215頁。
[36]秦郁彦:《戦前期日本官僚制の制度·組織·人事》,第447-475頁。
[37]Wilhelm Hoehn:《地方警察巡回復命書》。由井正臣等校注:《日本近代思想大系·3·官僚制 警察》,第268-270頁。Wilhelm Hoehn,俄国警察少尉,1885年应内务省招聘来日,任警官训练所教师,1890年任警视厅警察事务顾问。
[38]由井正臣等校注:《日本近代思想大系·3·官僚制 警察》,岩波書店,1990年,第480頁。
[39]山县有朋:《警察官訓練につき上申》,1884年2月。由井正臣等校注:《日本近代思想大系·3·官僚制 警察》,第303頁。
[40]安田三善郎:《社会移動の研究》,東京大学出版会,1985年,第308頁。
[41]坂口二郎編:《曽我祐準翁自叙伝:天保より昭和—八拾八箇年》,曽我祐準翁伝記刊行会,1930年,第238頁。
[42]松下芳男:《明治軍事史》,国書刊行会,1988年,第279頁。
[43]福地重孝:《士族と士族意識》,春秋社,1956年,第39頁。
[44]藤原章:《日本軍事史》上,日本評論社,1986年,第69頁。
[45]陸軍省:《陸軍省統計年報》,明治44年。转引自園田英弘:《士族の歴史社会学研究》,第87頁。
[46]石川謙:《寺子屋》,至文堂,1966年,第122頁。
[47]園田英弘、浜名篤等:《士族の歴史社会学研究》,第90頁。
[48]大久保利謙、児玉幸多等:《史料日本史》(史料による日本的歩み)近代編,吉川弘文館,1951年,第41頁。
[49]前田正名編:《興業意見》第17卷,收録于《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第18卷,明治文献資料刊行会,1964年,第8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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