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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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略论家族主义的幕府政治


四 略论家族主义的幕府政治

从公元645年大化革新起,日本进入封建社会。但是,模仿隋唐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而建立的天皇制国家并没有多么持久的生命力,自平安时代起便步入衰落、瓦解之途。伴随着庄园制的出现,武士阶级的兴起,经过几个世纪大小武士团之间的蚕食、混战,终于衍成以幕府成立为标志的武家统治的结局。在幕府统治下,虽然表面上公家与武家政权长期并存,但以将军或执权为首的武士阶级操纵了全国的政治实权,从镰仓幕府、室町幕府到德川幕府的整个幕府时代,军事封建主的势力及由他们所控制的统治机构盘根错节,根深蒂固,不论是哪一个幕府,实不过是将军(或执权)一家统治的天下,犹如父家长统治的家族一样,幕府的更替只不过是更换了家长,而家天下的实质则几无改变。武家统治之所以严密、持久,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封建家族关系及由此产生的对家族关系的模拟渗透到封建统治的各个角落,使日本独特的武家政治染上浓厚的家族主义色彩。

(一)“古代氏族制度的复活”——家族主义幕府政治的历史渊源

武士阶级是庄园领主制取代土地国有制的产物,幕府政治是武士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的结局。“古代氏族制度的复活”,是日本史学界对武士阶级产生初期武士集团的内部结构的一种看法,因为武士团的结合与大化革新之前的氏族制度非常相似,可见武士阶级的产生和其内部结构都有浓厚的社会历史根源。因此,要了解作为“古代氏族制度的复活”的武士集团的结构,首先要了解日本古代的氏族制度。

公元5世纪,日本列岛由发源于本州岛中部的大和国家完成了统一。大和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大王最初不过是大和地区的一个部落的首领,凭借武力及宗教权威逐渐征服了周围的小部落国家,最后将统治扩展到全国。大和国家在完成统一后依靠“氏”进行统治。氏是大和国家的社会基本单位,它是随着大和国家的发展,通过官职、祭祀、居住地及奴役关系结合而成的政治团体。此时期的氏与原始社会自然发生的氏族有着本质的不同,它是贯穿了奴隶制,体现了父家长制,又保留了血缘关系的混合体。氏的内部宛如一个父家长制大家族,以有权势家族之首长立于氏上之位,统治着血缘亲属(氏人)和无血缘关系的成员(部民、部曲、奴婢)。氏上在氏内主持祭祀,裁断诉讼,管理生产、生活,并负责与外部交涉,以及代表一氏承担社会义务。有些氏的氏上还要代表氏参加朝政,率领氏人仕奉朝廷,或担任一种固定的、世袭的职业,定期贡纳产品。氏由一家以上数个家庭组成,有数十户乃至数百户的大氏,也有不过几户的小氏。氏的组织是依据血缘关系的原理建立的,同时,也明显体现出模拟血缘关系的原理,它不仅表现在各个氏都领有通过征服得来的部民和其他奴隶,还表现在一些大豪族常常将表示臣服或寻求庇护的氏族整体纳入本氏族的统治之下。因此说来,氏虽然具有同族组织的外形,其内部却有着非常复杂的阶级和身份差别。

与共同体关系的天然联系,使大和国家的阶级统治实行了集团式统治。日本人是带着原始社会自然的血缘关系的脐带进入阶级社会的,这一特点在统治实践中处处体现出来。即使在阶级分化加剧、血缘关系松弛并逐渐被取代之后,仍然保持着这种传统。比如,从公元4、5世纪之交到7世纪,不断有大陆移民(包括汉人和朝鲜人)由朝鲜半岛移居日本,移民所处社会发展水平远远高于当时的日本,而日本人在移民到来后,仍然按照本国的习惯将本不存在血缘关系或血缘关系淡薄的移民编成部,通过移民首领进行集体奴役,在名称上也根据移民的祖先而称其为“汉氏”“秦氏”“韩氏”等,这一事实表现出日本人对血缘关系和集团统治的认同。在大化革新及其以后的一系列改革过程中,通过废除皇室、贵族的土地私有制,废除部民制,实行土地国有制,改革中央及地方的官僚制度,使过去的氏族制度归于瓦解,但是,氏族制度下的集团式统治和模拟血缘关系等传统习惯却难于就此销声匿迹,对后来的日本政治、人们的思想意识及日本文化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武士阶级自产生之日起,就表现出它的家族关系与政治关系互相渗透的特征。武士最初不过是庄园领主用于自我保护的奴仆,后来,由于庄园之间、庄园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争端日益增多,武士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于是便形成了一支新的武装力量。随着庄园制的发展,武士与武士之间亦加强了横向联系,使武装力量超过单一的庄园,无数分散的武士聚集在一个地区内最强大的豪强贵族的旗帜下,接受其统一指挥。出于日本人看重世袭的权力、崇尚权威的心理,皇族出身的源氏与平氏成为全国最大的武士团首领,最后,源氏战胜平氏,建立了武家政权。武士团是武士阶级产生后最初的组织形态,有“一党”“一门”“一流”“一族”之称,实际上是广义上的族的结合。在武士团首领与武士的主从结合关系中,血缘、家族关系是核心。族的概念相当宽泛,[1]不仅包括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和像甥、侄、堂兄弟这样的旁系亲属,包括各种姻亲,由收养关系结成的模拟亲族关系成员更是一族的重要组成部分,“时尚武竞争,多养他人子以固党羽”[2],收养养子是各个武士团扩大势力的重要手段。武士团内除上述有血缘关系(包括模拟血缘关系)的成员和姻亲之外,还有从族外人中挑选出来的有能力的从者(称郎等或郎从)。一族之内,族长称“总领”,由他统制被称为庶子的其他族内成员(包括血缘家族成员及家臣),对幕府的义务也由总领负责完成。武士团的结合正是大化革新之前以氏上、氏人秩序为中心的氏族结合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的再现,被称为“古代氏族制度的复活”是不无道理的。

这种以血缘、家族关系为纽带相结合的主从关系是日本武士阶级的显著特征,也是构成武士团的基本因素,与缺乏血缘关系色彩、各级附庸之间没有纵向联系,“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西欧封建社会的主从关系相比,最大的作用就在于可以组成一个个强大的军事集团,并能形成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这一事实再次印证了氏族制度下集团式统治的传统在人们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武士团内血缘关系已相对淡化,现实的利害关系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但族的结合仍然是武士集团结合的重要原理。源赖朝打败平氏后建立起来的镰仓幕府,就是这种武士团的联合体。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幕府将军—御家人—家子、郎从这样的等级结构与家族亲疏关系紧密相连,因而,在政治统治中表现出浓厚的家族主义色彩是不言而喻的。

(二)家与国同构

家族在社会政治结构中的地位,日本与西欧和中国各不相同。在西方,国家权力与家长权力的消长互相抵触,国家强大,法律达于家庭,家长权即被削弱或剥夺。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国家政权和家族组织虽已分离,但是以同一男性祖先的子孙按血缘关系结合在一起的家族组织仍然是封建政权中一种不可缺少的辅助形式,由家族制度产生的族权是仅次于国家政权的一种有系统的权力。而在日本,家则是封建关系的根本,国家统治机构奠基于家的结构之上,家在国家统治中的作用要比中国更直接、更具体。自古以来,家族血缘关系就左右着人们的政治生活与精神生活,对血缘亲属关系的尊重,在日本民族心理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家族关系被纳入国家统治的系统之中,通过同构效应与国家统治相互依存、强化而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制度,即国是大家,家是小国,家、国不分。家族制度是幕府封建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封建秩序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从而达到了家与国家的统一,在生生不息的历史演变中形成家族主义的基本精神,尤其是在幕府统治过程中一以贯之。

在幕府近700年统治过程中,始终表现出对家族血缘关系或模拟家族血缘关系的热衷与依赖。镰仓幕府的统治机构最重要的有政所(行政机关)、侍所(军事机关)、问注所(司法机关),三大机构的长官皆以源赖朝的心腹之臣任之,而且这些机构最初都起源于贵族的家务机构,幕府模仿之,足见幕府的建立不过被视为源氏家族的事业。在幕府政治的实际运作中,也是援引家族模式进行统治,为了使武士长期效忠幕府将军,源赖朝将武士分为御家人和非御家人,御家人即长期追随源赖朝的家臣和源赖朝创业以来表示臣服的武士,成为御家人,意味着他与源赖朝结成了家族式的主从关系。在经济上,世袭的领地受到了保护,又可以根据战功得到将军赐予的新恩地,即新的领地,同时在政治上也获得了特权,唯有御家人才能担任地方官守护和管理庄园的地头。因此,幕府的统治机构,实质上是建筑在守护、地头作为御家人统属于将军的关系之上的,这些机构与其说是幕府的统治机构,莫如说是源氏家族的家政机构。江户时代的幕藩体制实际也是一个由各家之间的政治统属关系而构成的权力体系,在维护幕府统治的前提下,权利的分配取决于大名与将军血缘的远近和关系的亲疏,大名被分为亲藩(其中包括德川家康三个儿子的后代的御三家水户、尾张、纪伊三藩;由德川氏同族结成的御三卿田安、一桥、清水三藩;由德川氏支系亲属结成的御家门、姓松平的越前藩和会津藩)、谱代(长期追随德川家的旧臣和关源之战前臣服于德川氏的大名)、外样(关源之战后臣服于德川氏的大名)。亲藩大名与谱代大名是幕府的藩屏,幕府的显要职务由他们担任,尤其是亲藩大名,不仅辅佐幕政,还要在德川宗家没有子嗣之时提供将军的继承人。而外样大名,顾名思义是外人,不能参与幕政,还要削弱、牵制其势力。将军与各藩恰似本家与分家的关系,将军是本家的家长,大名是分家的家长,分家严格受制于本家,必须听命于将军的统辖,否则将随时被“改易”“转封”。同样,大名与武士也是本家与分家的关系,德川幕府就是这样依靠集家族制度、严格的主从关系体制和等级身份制度于一身的“家”的制度,建立起武家政治史上最强大的政权。

家族关系是幕府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因此,家族制度直接影响到幕府的统治。家族秩序稳定,则统治秩序、社会秩序相对稳定;家族秩序混乱,则统治秩序、社会秩序混乱。从镰仓幕府后期开始到江户幕府建立的数百年间,日本社会动荡,内乱频仍,很难出现长治久安的局面,至后来,统治秩序的混乱竟有“下克上”这一专有名词来形容。这种情况究竟是何种原因?除了政治原因、经济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家族制度在起作用。在镰仓幕府时期,武家社会的家族实行总领制,总领制家族虽然是由若干个小家庭组成的,但族是幕府统治的基本单位,族的利益是最高的利益,家的利益被族的利益掩盖着。按照当时的传统,由嫡子继承“家督”(即家长的地位、家业等),而在财产继承方面则实行诸子分割的原则,一族之内庶子(当时的传统是嫡长子之外男子皆称庶子)均有财产继承权,其结果是领地被瓜分得份额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小。由于总领以外诸子均有财产继承权,有一定经济实力,从13世纪开始,庶子不服从总领管辖,拒绝承担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独立的倾向越来越强,总领、庶子之间的纠纷往往要诉诸幕府才能解决。在这种纠纷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幕府不得不于1294年(永仁二年)颁布法令,规定如庶子不纳赋课则罚其以赋课的两倍上交,若不上交或屡次拖延将没收其所领。[3]可见,总领与庶子的纷争已超出家族内部的范围。同时,幕府从现实的需要出发,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庶子的权益,尤其是在两次抗元战争中,幕府为扩大兵源,越过总领直接招募大批庶子从军,并对庶子行赏或承认庶子的独立。这种情况导致家长无法维持正常的统制,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镰仓幕府的基础——御家人制度,这是镰仓幕府灭亡的重要原因。

进入室町幕府时代,总领制之下的族的结合越来越显现出崩溃的趋势,就像这个时期开始的伞形连判一样,[4]一族之内总领、庶子势均力敌,总领已无权威可言。因此,人们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改变过去诸子分割继承家产的做法,而由家督继承人单独继承全部财产。从诸子分割继承到长子单独继承的变化,不啻为家族制度的一场革命,它并没有立即被人们接受。单独继承引起继承人长子与庶子地位悬殊,失去了继承权即失去了经济基础,庶子的处境因此每况愈下,他们或者出家,或者给别人当养子,大多数只得被长子抚养。一些庶子往往不甘于这种无财产、无地位的处境,极力争夺继承权。一些有野心的家臣也趁机拥戴庶子,与主家相争,形成这个时期社会动乱的根源。从室町幕府至战国时代,围绕着继承问题,上至将军家,下至地方武士,纷争不断,表现为家族之争引起的政治混乱始终是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主线。家族秩序的混乱带来道德的沦丧,更引起主从关系的崩溃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家臣背叛主子,或一族之内互相残杀,因家族之争导致政治混乱的事件屡屡出现。室町幕府正处于这种混乱之中,虽然足利氏依靠欲恢复天皇统治的公家的帮助和在地方上势力强大的守护的协力,推翻了镰仓幕府,但足利氏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起像镰仓幕府时期那样较为牢固的家族式主从关系。尽管幕府的要职是由足利氏的同族把持,但他们政治上无所建树,只知争权夺利,他们的家族内部之争几乎就是政治混乱的策源地。应仁、文明之乱以占据幕府机构中枢的重臣家族继嗣之争和将军继嗣之争而起,又以将军家和幕府重臣家四分五裂,几乎同归于尽而终,酿成全国规模的动乱。面对严酷的事实,从战国时代开始,各大名为了强化家长权,防止家族内部分裂,维护领国内的秩序,都纷纷将实行严格的家督继承这一内容写进家法,例如,骏河大名今川氏的家法《今川假名录》中规定:“父亲的领地和职务,当然应由嫡子继承,而不允许父亲无理由地就让弟弟继承。”[5]陆奥大名伊达氏的家法《尘芥集》也规定:“嫡子无不孝等事由而父祖将所领让予庶子或养子之时,主君将命其取消这一决定。”[6]经过严格的约束,诸子对家产的分割继承逐渐被废除,长子继承家业与家长权,同时也继承家产的纯粹的长子继承制——家督继承制得以确立。德川家康建立江户幕府后,集战国时代以来诸大名统治经验之大成,建立了一套严格的主从关系体制,实行彻底的兵农分离政策,这样一来,切断了各个不稳定的武士集团与领地的直接联系,使武士阶级变成了领取俸禄的家臣,这样一来,武家社会所有的人,不再像中世的武士那样,除了主君赐给的土地之外,还有自祖先传下来的私领——这样即使俸禄被没收,也能够生存。在幕藩体制下,武士在通过向王君尽忠——“奉公”而领取俸禄之外,别无所有。由于这种变化,对于武士家庭来说,最不利的事情就是由几个继承者来分割这份俸禄,因此,家督继承制得以进一步巩固。家督继承制使家长权的继承与财产的继承得到统一,从而保证了家长在家庭中的绝对统治地位,从经济上保证了家业的完整。家督继承制的确立,标志着日本传统的“家”制度的形成。这里所说的家除了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具体家族之外,还有更深的含义,即它是“超越世代,经营一定的行业乃至为换取恩给和俸禄而提供服务的集团”[7],是“以保持和继承家产(所领)家业为目的、以家名的连续性为象征、由父—子—孙这样的男子直系亲属继承的独自的社会单位”[8],在其结构上表现为本家—分家—孙分家这样的序列。武士阶级就是以“家”为单位被固定在各个大领主(藩)的统属之下。“家”是幕藩体制的基础,不仅是各级领主、武士赖以生存的场所,也是构成幕藩体制的政治单位和经济实体。在家集团基础之上的幕府的统治秩序体现出幕府将军—藩主大名—普通武士这种等级序列,它不过是“家”制度中的本家—分家—孙分家的序列在政治结构中的表现,是家族秩序在政治领域的再现。一般说来,武士的“家”是由家名、家格和家业这几方面要素构成。家名是血统和世系的标志,家格是武士的家的地位的标志,在幕藩体制之下,不论幕府,抑或诸藩,都是基于家臣的家系和先祖的功绩定家格,再根据家格确定家臣的俸禄,家业的大小,抽象化为“石”这一米谷的计量单位的数目。家名、家格、家业三者合为一体,加上必须履行的与之相应的职责——家职,构成“家”的最本质的内容。直属将军的臣下——大名、旗本、御家人的“家”要以将军的“家”为核心,按照各自的家格形成森严的等级秩序体系,同时,作为从属于大名、旗本、御家人的家臣的“家”又要以他们主人的“家”为核心,同样形成等级秩序体系。家业对于大名、藩主来说是作为政治、经济和军事实体的领国,对于一般武士来说是指为了得到俸禄而向主人“奉公”,即出生入死为主君作战,为主君尽各种义务。严格而又稳定的家族制度和秩序的确立,奠定了社会稳定的基础,彻底结束了长期以来的混乱局面,使德川幕府260多年社会经济稳步发展。

(三)伦理与政治整合

从镰仓幕府到江户幕府,日本的家族体制由族到家,被组织为一个有机体,在它长期影响甚至左右日本政治的同时,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的伦理规范也被扩大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家族伦理被扩大为国家统治的政治原理。

对于一个武士来说,终生要处于两种束缚之中,一是家族关系的束缚,一是主从关系的束缚。家族关系的束缚,是指在武家社会中,超脱出“家”的个人并不存在,立足于某一“家”的个人才会被社会承认,个人离开了“家”则寸步难行。“家”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主体,对于个人关系重大,而在“家”中个人则无足轻重。无数的“家”又组成了国家,国家是“家”的代表,君臣一体,国家如一,因此,家族关系被政治化,如幕府将军德川家康将家比作人的身体,称“心是主君,眼耳鼻口是家老,手足是武士,身躯则是领地内百姓”[9],即把“家”视为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同时,人们又将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家族化,将君臣关系模拟为家族关系,像儒学者贝原益轩鼓吹“司民者,民之父母”[10]那样,君臣关系、主从关系又变成了家族父子的关系。因此,封建统治者总是将维护幕藩统治与巩固“家”联系起来,某些政治原则被披上家族伦理的外衣,家族伦理规范则直接变为政治原则和统治工具。主从关系,一言以蔽之,即臣下献身于主人,主人保护臣下。作为臣从,要无条件“奉公”,最主要的义务是为主君战斗乃至献出生命。主君则要给予臣下一定的保护,主要是对臣下的权利予以承认,给官做,统称其为“御恩”。这种主从关系貌似中世纪西欧的领主与附庸的关系,但西欧的主人与附庸的关系,既对主从双方有约束力量,且重法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就像《耶路撒冷王国宪章》规定的那样:“倘使任何领主亲自或经他人剥夺了其任何附庸的自由,又倘使没有经过附庸所属的法院之审理与通知,领主就擅自这样行动,他就破坏了对其附庸的忠诚,而其他附庸不应容忍这种行为。”[11]日本的主从关系建立在个人之间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其中主要强调臣下对主人的义务,法的观念淡薄,道德色彩甚浓。这种主从关系是“一种立足于与同族观念、血缘观念联系在一起的深厚的人性关系,从时间上看是一种祖先以来代代相继的牢固关系”[12],正是这种牢固的主从关系构成了幕府存在的现实基础,成为封建社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的主干,虽然在幕府统治的各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而略有变化,但两者本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却没有变化。在整个幕府时代,主从关系基本上是两部分,一是幕府将军——直属将军的臣下(如镰仓幕府的御家人,室町幕府的守护大名,德川幕府的藩主大名),二是直属将军的臣下——一般武士,由此形成上至幕府将军、下达武士从者的一级一级的金字塔式的结构,站在最顶端的是幕府将军。在这种等级结构之下,所有的武士,除了最高的将军和最下级的武士,都是一面当主君,一面当臣下,既要求臣下对自己尽忠,自己也要对主君尽忠。由此看来,日本武士的忠诚是通过等级制度来实现的,即首先应忠于自己的主人——直属于将军的臣下,直属将军的臣下要忠于幕府将军。“这种间接的、递次的忠诚看似不如中国儒者主张的直达于君主与社稷的忠诚直截了当,中间环节阻碍了最高统治者和下层人士的沟通,但由于中间环节的作用,忠诚得到了传递与强化”[13],与中国儒家主张的直接的但遥远的忠诚相比,日本武士的忠诚随时能得以具体化为实际有效的行动。

所谓忠,实际是家族道德的核心——孝在政治领域的延长。如同中国儒家所主张的“孝子门里出忠臣”,日本人也认为,“在家能孝者,即在国能忠者”[14],走出家族,进入社会,作为武士,他的首要的而且是唯一的任务就是对主人尽忠,忠臣与孝子的道德标准是相同的。一个武士,一经托身于主人,那么,主从关系就成了他的祖国、他的世界,他的一切都要被置于主从关系的控制之下,为主君奉公就是他的天职。若奉公有疏,就要根据其怠慢程度被削掉家名,没收领地或俸禄,此种做法如同父子间的“义绝”(即断绝父子关系),意味着丧失了政治、经济特权,是对不忠者的最严厉的惩罚。忠就是要有献身于主人的牺牲精神,这种献身要达到为自己的主君而牺牲生命的程度。在战场上,出生入死、浴血奋战直至战死沙场被人们大加称道,苟且偷安、弃主而逃则是不忠之至,为世人所不齿。武士的牺牲精神甚至不以主人的死亡而停止,对主人的忠诚正像对祖先的祭祀一样,父母的灵魂要由子女供奉,主人的灵魂也要由他的臣下终身祭拜,甚至主人的灵魂在黄泉之下不能没有侍从,服侍他的人中总要有人与他同死。因而,在幕府时代,为主人而自杀、殉死之风颇盛,历史上曾有数千人追随主君自杀而死的事例。[15]这实际上是一种殉葬,在奴隶社会曾有过强迫人殉,而幕府时期的殉葬则完全是出于一种主从道义、出于愚昧的自愿。德川家康曾决意取消自杀风俗,但在他死后,此风仍继续流行,说明根植于武士头脑中忠孝观念的牢固,与主人生死与共绝不仅是一句空话。忠就是要绝对忠于自己的直接主人,“忠臣不事二君”是武士的根本道德。在镰仓幕府初期,曾有名为河田次郎的武士,杀死对自己“数代恩顾”,但背叛了幕府的主人藤原泰衡,取其首级至源赖朝处请赏,源赖朝则告知曰:“汝之所为,虽似有功……忽忘谱代之恩,枭主人之首,罪已至八虐,为惩后辈,赐身于死”[16],反映人们尤其重视臣下对主君的绝对忠诚。作为一个武士,在他的主人之外,便不再有别的什么法律,他效忠的只是他的直接主人——领主、大名或幕府,而并非天皇。在承久之乱中,御家人面临对天皇和将军做出选择,那些追随天皇,后又取悦于掌握幕府实权北条氏的御家人都因“不忠”而受到诛身并没收全部领地的惩罚。这说明,当主从关系与君臣关系发生矛盾时,主人就是最高的存在,这是幕府时代天皇沦为孤家寡人的重要原因之一。忠还表现在要像维护一家的利益那样维护主人的利益,与主人荣辱与共,为主人复仇。德川时代著名的“赤穗四十七义士”就是怀着“君父之仇,不共戴天”的信念,在洗雪亡主遗恨之后集体切腹自尽的,不仅时人称其为“忠臣”“义士”,后人也颇引以为敬,三百多年来,在他们的墓前,时时有人馨香凭吊。

忠是孝的延伸,主从关系是对家族关系的模拟和延续,主君的权威是家长权的扩大,事主以忠就是孝子尊亲的结果,人们对父母的自然感情被纳入阶级统治的轨道,家庭中的亲子关系便直接影响到政治上的主从关系,达到家族伦理与政治的统一。家族制度与主从关系如同两根绳索,紧紧地束缚着人们的思想与行动,即使能挣脱其中的一根,还有另外一根。这就是日本幕府时期社会关系的一大特点,也是武家政治得以存在数百年的基础。

家族主义是幕府政治的重要特征,长达七百年的幕府统治由乱到治,与家族体制和家族秩序息息相关。虽然明治维新结束了幕府统治,武士阶级亦随之灭亡,但是幕府政治的家族主义传统却保留下来,对近代以来日本的政治、经济结构和人们的思想意识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注释

[1]根据镰仓幕府的法律,在进行诉讼审判之际,应该退席的当事人的亲属包括:祖父母、父母、养父母、子孙、养子孙、兄弟、姐妹、婿(姐妹孙婿同之)、舅(公公)、相舅(夫妻双方之父)、伯叔父、从父兄弟、小舅(大伯小叔及内兄弟)、夫、乌帽子子(一种干亲的形式)。见《日本思想大系》21,岩波書店1978年,第59頁。

[2]黄遵宪:《日本杂事诗》(广注),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Ⅲ,岳麓书社,1985年,第688页。

[3]福尾猛市郎:《日本家族制度史概説》,吉川弘文館,1977年,第111頁。

[4]日本中世纪一种集体盟约文书的签名形式,签名者的签名围绕一圈心呈放射状,反映出盟约各方地位平等。

[5]石井進:《日本思想大系·21·中世政治社会思想》,岩波書店,1975年,第203頁。

[6]《日本思想大系·21·中世政治社会思想》,岩波書店,1975年,第231頁。

[7]尾藤正英等著、王家骅译:《日中文化比较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2页。

[8]笠谷和比谷:《士の思想》,日本経済新聞社,1993年,第15頁。

[9]《東照宫御遺訓附録》,第一勧銀経営センター:家訓,中経出版,1979年,第157頁。

[10]《日本の名著·14·貝原益軒》.中央公論,1982年,第99頁。

[11]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74年,第49页。

[12]坂本太郎:《日本史概说》,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75页。

[13]罗福惠:《国情、民性与近代化》,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76頁。

[14]穂積八束:《国民道徳に関する講演》,文部省編:《日本教育史基本文献·史料叢書》4,大空社,1991年,第51頁。

[15]如1333年,新田义贞攻陷镰仓,镰仓幕府灭亡之际,执政北条高时在镰仓东胜寺自杀,其一族家臣、武士悉自杀,殉难者达7000人以上。【日】辻善之助:《日本文化史》Ⅱ,春秋社,1957年,第147頁。

[16]《吾妻镜》卷八、文治5年9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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