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隐藏]
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第一章 半欧洲、半亚洲模式的幕藩制社会
第一章 半欧洲、半亚洲模式的幕藩制社会
——日本现代化构造的前提
第一节 幕藩体制下土地所有制的特征
关于日本封建社会是欧洲模式还是亚洲模式这一问题,学者们意见纷纭。一部分学者认为,中世西欧盛行的领主和封臣间的个人主从关系(家臣制)以及领土分封关系(采邑制)相结合的封建制,和日本武家时代的封建制相类似,因此主张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比如,德国马克斯·韦伯,法国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比利时弗朗索瓦·冈绍夫的《封建制度》,美国赖肖尔,日本中田薰、牧健二、藤田五郎、丰田武等持以上观点。赖肖尔进一步指出,非西欧世界中只有日本拥有和西欧相类似的封建制,这也正是日本比其他东洋各国更早实现了现代化的历史原因。
相对于以上说法,一部分学者认为日本的封建社会具有“亚洲生产方式”形态。比如,羽仁五郎就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此外,德国魏特夫指出日本是“边缘化亚洲社会”。1960年代以来,以藤野保、脇田修等为代表的日本学者,主张日本的封建社会是“特殊的日本模式”。
但应该注意的是,在近年来的近世史研究中,幕藩制国家是农奴制国家同时还是封建制国家,成为了学者的共识。另外多数学者认为“幕藩制国家作为封建制国家日本的一个特征,在多个方面具有‘专制的、中央集权的因素’”,并且“在多个方面都具有亚洲特质”。[1]
笔者作为一名亚洲知识分子,认为日本江户时代的社会具有欧洲模式要素,同时还具有亚洲模式要素,可以定义为“半欧洲、半亚洲模式的封建社会”。这也正是“特殊日本模式”的特征,也是日本比西欧各国要晚,比亚洲各国要早地实现现代化的历史和结构性原因。
从历史类型学的视角来看,历史上的确存在过半欧洲、半亚洲模式的封建社会。比如,马克思把前近代的俄国看作是具有半亚洲模式的社会条件、风俗、传统、构造的国家。列宁也指出中世俄国的土地关系和土地制度同时具有封建制的一面和亚洲性的一面。笔者在这里并不是想说日本封建制社会和俄国封建社会相类似,当然也不具有可比性,而是想说,兼具欧洲模式要素和亚洲模式要素的半欧洲、半亚洲模式的封建社会的存在是具有可能性的。
江户时代即使从土地所有制层面来看,也具有欧洲模式和亚洲模式两方面的要素。关于这一点下文将试做论述。我们首先来看土地所有权获得的基本方式。在亚洲封建社会中,以印度的土地制度为例,国家拥有最高所有权,限制并支配亚洲式的农村共同体所有权的同时,国家还是最高所有者和主权人。权力是土地占有的依据,因此拥有国家主权就意味着获得全国规模的集中土地所有权。这种集中的土地所有权表现形式就是国家可以从直接生产者手中获得地租和赋税。
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亚洲模式封建社会的变形。自古就以土地私有为主,以买卖土地作为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主要方式。国家作为主权者,拥有最高土地所有权,不仅可以掠夺臣民作为土地私有者的所有权,还可以从他们身上征收地税和赋税。
另一方面,相对于这种亚洲模式的封建社会,欧洲模式的封建社会以领主和封臣的主从关系和恩给关系为基准形成了土地所有的等级关系。在这一点上,江户时代的土地制度和欧洲的分封制(采邑制)具有相同之处。
反抗德川家康的领主们在关原之战后臣服于德川家康及其后继者,作为恩赏获得了领国的领主权。这些关原之战后臣服于德川家的领主们被称作“外样大名”。为控制这些外样大名,德川幕府在全国各地设置了“亲藩大名”和“谱代大名”。另外,原本是将军家臣的旗本、御家人以及大名的家臣们也从将军或者大名那里获得了领地以及禄米、现金。土地封受关系、主从关系、世袭身份等级制度相互结合,形成了封闭的、固定的土地所有等级构造。这种形式可以说明显地具有欧洲模式封建制的特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土地所有等级制度中各个等级的封建领主并不具有无限制的、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相对于亚洲君主的最高所有权以及中国地主制的私有权来说,他们的所有权有两点差异。一点是具有附加条件,另外一点是具有相互制约性。
其中的附加条件指的是下级领主(封臣)需要对上级领主(封主)承担各种义务。如果封臣不履行其义务的话,封主有权收回封地。也就是说,授予封臣的领地,并非馈赠品,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有土地。首先,作为义务封臣必须和封主结成主从关系并起誓对封主绝对忠诚。
在西欧,封主死后必须将封地返还给封主。封臣死后也一样。也就是说封主和封臣的土地封受关系是个人的,他们之间的主从关系也是个人的。封臣死后,其继承者再度称臣,同时还必须支付继承金。有的地区在封主死后为重新确立土地封受关系和主从关系,封臣必须缴纳继承金。
日本也有类似的制度。比如1616年德川家康死后,二代将军德川秀忠命令金地院崇传“为给各大名授予领地朱印状选择吉日”。[2]5月26日,向各大名颁发“领地朱印状”。之后整个江户时代各大名在将军更替时都会接受“知行朱印状”,被称作“继目御朱印”。另外,将军更替或者大名家出现继承问题时,大名必须在对将军的忠诚誓言书上签字。[3] 日本和欧洲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西欧晚期封建社会中,封臣的臣服日渐虚化,几乎不再实施臣服礼。而在日本大名领地世袭化之后,标志主从关系和土地封受关系的“领地朱印状”制度得以继续实施。第二,将军和大名的关系绝非单纯的个人关系,而是带有“公”的色彩。这里指的是将军作为“公仪”将土地授予大名。
为封主提供劳役和赋税也是封臣的义务,在日本相当于军役、“普请”、“参勤交代”等。另外,各藩陪臣还必须向大名提供军役和赋税。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话,就会失去领地或禄米。例如,1617年,萨摩藩藩主岛津家久命令“家中众”,“从今往后,所有家臣未缴纳贡赋者,无论身份高低,皆要退还知行”。[4]
西欧封建社会晚期,封臣的奉公仅仅流于形式。而在日本,即使到幕末,封臣也对封主尽一定的义务。
另外相互制约指的是封主和封臣的土地所有权都是不完整、不自由的。从封臣的角度来看,日本的大名和相当一部分家臣占有领地的同时还拥有自由使用权。另外,他们不完全占有附属于土地的直接生产者。作为其经济实现形式,他们从直接生产者手中征收实物年贡,征用劳役。但是他们不能像中国地主那样自由地对土地进行分割、转让、买卖。比如,出现继承权问题时,如果没有上级领主的许可,其继承权就不成立。同时,如果没有继承人,上级领主就会收回领地。当然,并不是说完全没有土地买卖和抵押,前提是需要获得上级领主的许可。这表明领地的最高处置权掌握在上级领主手中,封臣拥有不完全所有权,处于从属地位。
举例来讲,1677年津藩主藤堂发布的布告中说道:“我等为暂时之国主,田畑均为公仪之物。”[5] 这表明将军对大名领地拥有最高处置权。将军作为“公仪”,拥有类似于国家君主的地位并处于封建主从关系的顶点。但是说到底将军也只不过是最大乃至最高领主,将军的最高处置权也受到制约。因此将军既不等同于亚洲最大地主,也不能说是土地国有的体现者。因为毕竟将军不能对大名领地进行直接支配,也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地租和赋税合二为一的年贡。
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地租和赋税,正是亚洲最高地主的经济实现方式。将军的最高处置权和大名、陪臣的从属所有权相结合,实现了封建主阶级对土地的集体所有以及集体所有权的阶层分有。这和西欧采邑制特征之一是一致的。
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说江户时代的土地所有制具有欧洲模式。其理由在于江户时代的土地所有制和欧洲是有差异的。正如多位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具有“专制的、中央集权的因素”,即“亚洲特征”。
西欧各国中各个等级的封建领主都拥有领地,至少拥有一个庄园,绝大多数都在自己的领地内生活(有一例外,德意志存在没有领地的骑士)。而江户时代日本实施“兵农分离”,将军和大名以外的一般武士基本上没有领地,不得不居住在将军和大名的城下町里。
据宝永年间(1704—1710)《御家人分限帐》(内阁文库本)的统计,将军直臣团的旗本和御家人达到25544人。从知行状态来看,其中“地方取”有2482人,仅占10%。其他还有“切米取”“扶持取”“给金取”,不占有领地。另外,各藩大名家臣的情况则因藩而异。九州、东北的大藩,比如萨摩、肥前、肥后、仙台藩的家臣拥有自己的领地。但是,据江户中期记录大名家来历和现状的《土芥寇雠记》所载,1690年在243个藩中,占83%的201个藩的家臣没有领地。
对于即使拥有领地的旗本和诸藩少数家臣来说,也不能像西欧地方领主一样,住在自家庄园中行使领地立法权、行政权、裁判权、税收权。他们集中住在将军或者大名的城下町,因此对领地的权利仅限于年贡征收权。17世纪中期,各藩推行“平均免”改革,实行全藩统一年贡率。年贡率由藩政府决定,所以他们几乎丧失了对领地的直接权利。
另外在西欧各国,骑士可以同时宣誓对多个主君效忠,接受封地,拥有多个领主。但是江户时代的日本不允许对多个领主效忠,严格遵守一君一臣的原则。将军和大名,在各自领地范围内拥有专制主权者的“公仪”地位,同时拥有集中土地所有权。从这点来看,他们类似于亚洲封建国家专制君主。他们从领地内的直接生产者手中征收地租和赋税合二为一的年贡,也正是这种地位的经济表现。
西欧各国领主和属国的关系,也是支配和从属关系、契约关系。如果一方打破契约规定的话,另一方可以反对,甚至还可以解除主从关系。即使作为最高领主的国王,也必须相互制约,遵守契约。另一方面,江户时代的日本根据土地授予关系结成的封主和封臣间的主从关系中,封主占有绝对性地位,封臣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上级领主决定。由历代将军颁布的《武家诸法度》《诸士法度》以及各种藩法,绝大部分都是由上级领主单方面制定的。封臣和西欧骑士一样,不允许自主解除对领主的从属关系,不能同上级领主相对抗。
比如江户时代有一个通行于日本全国各地“奉公构”制度。“奉公构”规定原主家可以禁止自己的家臣和其他主家结成主从关系。宽永九年(1632)幕府颁布的《诸士法度》中规定“构有之奉公人,不可抱置”(不可雇佣有奉公构之奉公人)。宽永十二年(1635)《武家诸法度》中规定“本主之障有之者,不可相抱”(不可雇佣有本主者)。[6]
最能体现日本封主优越性的是封主可以任意找借口,以违反幕府法令、无子嗣、继承斗争、管理不完善等为由对封臣领地进行改易、转封、回收。和日本的这种情况相比,西欧擅自收回封臣领地的情况极其少见。
简而言之,江户时代日本和中世西欧各国相类似,以封主和封臣的主从关系、恩给关系为基础形成了土地所有等级构造,同时上级领主强大的支配权甚至可以和亚洲最高地主相比肩。因此,我们可以将江户时代的封建土地所有组织看作是半欧洲、半亚洲模式,兼具西欧和亚洲封建社会的特征,可以说具有“特殊日本模式”的特色。
但是,江户时代“特殊日本模式”的土地所有组织,在商品经济渗透上比起西欧领主制要更加强化,而比起中国的地主制则要相对弱些。中国不像日本那样具有土地所有等级构造的限制,允许土地私有和买卖,可以说这是中国地主制所开创的模式。通过地主和商人、高利贷资本之间的相互转化,土地权和货币权之间的矛盾得以缓和,商业、高利贷资本对土地经济的破坏和解体作用削弱,形成了三位一体的经济力和政治力,而强化的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其总体而存在。另外,中国的地主制得以从官员和富裕农民中补充新人。也就是说,土地所有的流动性和开放性反而为地主制带来了稳定性。同时,作为地主制“细胞”的地主个人,因为商品经济的渗透、战乱、经营不善,经常会出现破产的情况。但是通过土地所有权的流动和转让,也就是说通过“细胞”再生,地主制得以存续下去。
但是,日本江户时代幕藩领主制是封闭性的体制,缺少土地所有的流动性和类似于中国地主制的再生活力。因此,随着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土地权和货币权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土地所有等级构造的壁垒也日益增大。但是,领主阶级和商业、高利贷资本没有结合起来,即没有形成土地权和货币权紧密联系的手段。通过养子制度以及武士身份的买卖,商人以及高利贷资本家摇身一变成为武士身份的例子也不在少数,但是做梦都不能加入幕藩领主之列中去。在这种制约下,幕藩领主制不能利用商业、高利贷资本的经济活力为日渐瓦解的组织注入新鲜血液。
江户时代土地所有等级构造的封闭性,不仅无法维持自身的稳定性,反而因为各自细胞的衰退和不可再生性,导致稳定性减弱。当然,江户时代的商业、高利贷资本和土地权相结合的道路也不可能就此被封锁。17世纪末期到18世纪初期,一部分商人通过新田开发和购买农民的土地成为新生的寄生地主,一部分富裕农民也成为寄生地主。但是,日本的新兴寄生地主制不同于中国的地主制。
中国的地主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体制的基础,日本的新兴地主制是日本社会资本主义要素发达的产物,具有对幕藩领主制依存同时对立的二重性。寄生地主们依赖于封建领主的权力实行经济外部强制,榨取佃农的剩余劳动。比如,1726年幕府曾颁布过如何处置佃农滞纳佃租的法令。[7] 其处置的后果是地主必须向幕藩领主缴纳“御用金”,在这种形式下地主成为幕藩领主制的财政来源。
寄生地主作为农民和领主中间的榨取者,地主所收取的佃租和领主所收取的年贡以及其他剥削总额成反比关系。寄生地主制通过蚕食领主的收入弱化了领主经济,同时在农民剩余劳动分配上形成了两者的对立关系。另外,新生寄生地主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是经过幕藩领主正式承认的,因此领主权力下的任意剥削及非经济性给寄生地主的收入带来了很大影响。所以,某种程度上寄生地主对幕藩领主制有可能持反对态度。而且,江户时代的日本并没有形成像中国一样统一的、巨大的封建土地所有者的经济力和政治力,江户时代的土地所有等级构造的稳定性和坚固性成为不及中国地主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商品经济的渗透,江户时代的土地所有等级构造中受影响最大的是下级武士。他们不能像中国地主一样占有私有土地,也不能像西欧骑士一样占有领地。而凭借很少的俸禄支撑在城下町的生活消费绝非一件易事。出现财政危机时,幕藩领主会削减下级武士的俸禄,他们就不得不寻找别的出路。也因为这样,有的转变为商人、工匠、教师、医生等,或者兼职从事这些行业。从封建土地等级构造的经济制约中脱离出来后,他们就有可能成为日本封建社会的反对派。比起中国的中小地主,江户时代的下级武士更容易从封建土地所有组织当中分化出来。这也是江户时代土地所有等级构造的稳定性和坚固性不及中国地主制的原因之一。
第二节 小农经济的特征
前述幕藩领主制的土地所有组织,仅仅代表了封建支配阶级,即土地所有者的内部关系。我们需要另从土地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的关系层面来探讨一下江户时代幕藩制社会的特征。
从土地所有者的幕藩领主和直接生产者的农民之间的关系来看,幕藩领主直接对小农进行支配和剥削是江户时代幕藩制封建社会的特征。但是,江户时代的小农经济兼具欧洲模式和亚洲模式小农经济的特征。
西欧各国发达的小农经济形成于12世纪以后。从12世纪开始西欧领主们逐渐放弃公田经营,将土地借贷给农奴,征收实物地租。由一夫一妻制家庭经营的小规模农业,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方式。另外通过收回农民的武装权,农民的身份开始固化。比如,1152年德意志颁布的帝国和平法令,禁止农民携带枪支和弓箭。农民失去自卫力和武装力,也是导致农民必须依附于领主的重要原因。由此,庄园农奴和自由农民之间的身份差别逐渐消失,同样沦为中世的农奴身份。[8]
另外地租形态的变化也带来了其他重大意义上的变化。第一,随着农奴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变缓,两者的契约关系从人的关系转变为物的关系,领主不完全占有直接生产者这一根本性封建关系也悄然消失。第二,农村共同体力量削弱。第三,农奴可以自由支配所有劳动时间,被剥削的量和范围也相对固定。这些变化对提高农业生产作用很大,进一步促进了农民阶层的分化。也正是通过这些变化,出现了货币地租形式(比如十四世纪的英国)以及封建制瓦解的前兆。
即使在中国,小农经济也一直是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但是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有两种类型。一个是自耕农,另一个是佃农。清朝自耕农人口所占比例达30%—40%。[9] 自耕农的土地属于私有地,可以自由分割、转让、买卖。而且自耕农是国家编户制下的农民(登录在籍的农民),需要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徭役。另一方面,佃农耕作地主的土地,必须缴纳实物地租(佃租)。但是佃农也和自耕农一样,都是国家可以直接支配的国家编户制农民。根据法律规定,自耕农、佃农、地主的身份都是“良人”,具有平等关系。
17世纪的日本以一夫一妻制家庭劳动为生产单位,独立经营一町左右土地的小家族经营农民大量出现。土地耕作面积不等,但并非是他们的私有地。他们对土地的权利仅仅是拥有世袭的耕作权,不能自由分割、转让、买卖,其本质只不过是为领主耕作的零散土地。他们自身也是土地的所属物,想更换领主时必须转让土地权。他们和领主之间存在着农奴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并向领主缴纳实物年贡,提供赋役。
从土地权不是私有权,将实物作为地租的主要形式,和领主之间依然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这几点来看,日本的小农经济确实和西欧模式的小农经济具有相似性。但是从前述内容可以得知,断言日本的小农经济是欧洲模式似乎有些草率。
从结果来看,江户时代的小农经济以货币地租作为地租的主要形式,形成了资本主义的大农经济,但并未直接导致封建制的瓦解。带来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江户时代小农经济形成的前提、领主的经济剥削、经济外部强制形式和强度等与西欧是有差异的。上述因素也体现出了江户时代小农经济的亚洲特征。
日本的小农经济得以广泛存在,并非和西欧一样缘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矛盾的自然走向,而是织田信长、丰臣秀吉以及江户时代的幕藩领主利用作为“公仪”的国家权力或者是领国权力,培养和保护小农经济系列政策的早产儿。这样理解或许更为贴切。
日本从14世纪开始出现了小农的自立化,但是多数小农受到“地侍”小领主或者“名主”家长制大家族的制约。进入16世纪末期,状况开始发生变化。丰臣秀吉多次实行全国规模的“检地”以及“一地一作人”的制度,承认小农作为土地直接生产者的所有权,并将其登录到“检地帐”中,直接向领国“公仪”的大名领主缴纳年贡。
这些措施以及兵农分离政策,加速了小农自立化的进程,促进了一夫一妻制小家族从“名主”大家庭和地方小领主(“地侍”)的束缚中脱离出来。进入江户时代后,幕藩领主继续实施丰臣秀吉时期的政策,幕藩领主作为直接“公仪”,完成了对小农进行剥削和支配的体制。这些独立小农基本上都是登录在“检地帐”中的“本百姓”。在他们的独立经济力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丰臣秀吉和江户时代的幕藩领主通过上述政策使其登上历史舞台。
另外,从经济外部的强制形式和强度来看,实物地租阶段下的西欧经济外部强制,不是通过领主进行直接强制,而是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亚洲各国中依然存在所有臣民从属于国家君主的形式,由国家权力实行经济外部强制,国家权力参与经济。而且,这种经济外部强制绝大多数都是以村落共同体为媒介而实现的。
绝对王权时代以前的西欧封建国家,几乎不具备重要的政治、经济职能。与此相对,亚洲式的国家权力则通过担当部分生产管理职能应运而生。亚洲的国家权力作为最高地主君临天下,大肆参与经济是其主要特征。
在江户时代日本幕藩领主作为“公仪”,和亚洲君主一样行使国家权力,制约小农的土地和人身自由,直接干预小农生产和生活。幕藩领主经常颁布法令,禁止农民外出逃亡和务工。一经发现,小农就会受到严惩。1643年,幕府颁布了禁止买卖土地的法令(永久买卖耕地处罚)。1673年,禁止二十石以下的名主、十石以下的百姓进行继承分割。幕藩领主事无巨细,从农民的生产到衣食住行都要进行干涉和制约,这在世界史上也是极其罕见的。比如,1649年,幕府颁布农民守则三十二条(庆安御触书),规定“早起,除草,昼耕田,夜结绳、编草”,“百姓应守衣服之仪,除麻棉之外禁用腰带与里衣”,“以杂粮为主,以麦、粟、稗、茶、萝卜等制作杂粮,应尽量少食稻米”,“遭遇饥馑之时,大豆之叶、赤豆叶、豇豆叶、芋头落叶等随意扔掉实为可惜”,“禁止只买酒茶”,“禁止购烟”,“宅院之前庭要打扫干净,宜坐北朝南”。[10] 有一部分藩不仅规定作物品种、耕作日程,甚至连下地时间都作了相关规定。
江户时代日本“村惣中”或者“村中”这些传统的农村共同体得以存续。日本小农的经济力较弱,水田耕作必须依赖公共水利设施和山林肥料资源。因此,当时的农村共同体某种程度上保留了亚洲农村公社的生产功能和公有地的残余。比如绝大部分山林都是“入会地”。“入会地”的使用(草木收割时间、用具、方法等)也由村落决定。另外,农业用水的管理(水路的疏通、排水的时间、用水的数量)由全体村民负担。在上述和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功能之外,一部分农村共同体还具备独立的自治体功能,具有自卫、自检断(刑事事件的检查、断罪)职能。[11]
幕藩领主为了对农民实行一元统治,试图解体“村惣中”,但由于农民和共同体的抵抗,最终没有达成。[12]因此,幕藩领主不得不利用农村共同体,将其作为支配农民的媒介。在年贡的缴纳上实施以村为缴纳单位的“村请制”,年贡和赋役实行定量化,而这个量由领主和农民商量之后决定,村共同体按照农民用地石高进行分配。[13]村里如有年贡滞纳人员的话,领主会追究到村役人(庄屋[名主]、组头[长百姓、年寄]、百姓代)。幕藩领主在任命庄屋以下的村役人时,首先进行“村内相谈”,接下来由领主进行任命。[14] 村落共同体是农民为维持生产生活所必须服从的团体,同时也是国家支配的末端组织,还是抵抗农民权力的据点。
从江户时代的土地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的关系来看,日本的小农拥有和西欧农奴一样不自由的身份和阶级地位,同时直接隶属于“模拟的”亚洲君主——幕藩领主,被束缚在亚洲共同体中。因此他们和西欧的庄园农奴或者说之后的契约制农奴,和亚洲农村公社的农民或者说更加自由的中国国家编户制的农民都有所不同。江户时代的小农被称作“国家农奴”,适应其半欧洲、半亚洲的特质。
和西欧各国相比,江户时代的小农经济力更弱,而外部经济强制却更强。另外因为长期受村落共同体制约,江户时代的日本没有产生和西欧各国一样的小农经济,而是和英国的小农一样较早地从封建领主束缚当中脱离出来,进而出现内部分化,产生了农业资本家和自由雇佣劳动者,但是没有形成农业资本主义。
但是日本的幕藩领主对小农的剥削程度不及中国的封建地主和专制国家。因此,日本学者所说的日本小农经济中形成“农民剩余”的可能性要比中国大。而且中国的地主制经济并未和西欧的领主制经济一样,将农奴作为经济的必要条件。因此,地主阶级以及国家权力的过渡掠夺,经常超过剩余劳动的限制,剥夺农民的必要劳动部分,破坏农民的单纯再生产,甚至剥夺农民赖以生存的手段。
而日本幕藩领主的存在以“国家农奴”小农经济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幕藩领主的收入必须依赖“本百姓”缴纳的年贡。所剥削的年贡超过一定界限的话,不堪忍受困苦的农民(以及所有村民)逃散到其他藩或者都市的情况就多有发生。由于幕府法令禁止自由收容其他藩的农民,所以领主的收入呈现出减少的趋势。
农民的“逃散”“诉讼”“强诉”以及“一揆”等斗争的基本要求是减少年贡。各藩领地有限,没有形成像中国一样强大的中央集权权力,因此农民斗争不仅会带来强烈的冲击,还往往成为幕府领地转封、改易、没收的理由。为避免这种事态的发生,幕藩领主对农民的剥削必须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所谓的一定限度指的是剥夺小农的全部剩余劳动,尽可能不剥削其必要劳动部分,保证可以维持他们的单纯再生产。这一事实从年贡率的变化中也可以看出来。
根据现存六藩一幕领的统计资料来看,17世纪的年贡率并没有一直保持上升。虽然时有上下浮动,但是从总体来看呈现出下降趋势。[15]这一趋势一直持续到18世纪和19世纪。从幕领的年贡率来看,最高的1751—1755年间的平均值为38%,最低的1731—1735年间的平均值为30%,并以此为界限上下浮动。[16]
另一方面,农民依靠村落共同体进行水利工程和新田开发以增加财产,同时以村落共同体为据点与幕藩领主进行合法及非合法斗争,努力使村落或者农民手边保留一部分财富。这种通过农民自身的财富积累方式,使农民从村落共同体中脱离出来,拥有了得以独立的经济能力。从元禄到享保年间共有山林被分配到各农家,在农民中出现了“家产”的概念,都是农民从村落共同体中脱离出来试图独立的表现。[17]
另外幕藩领主作为“公仪”,其土地所有是通过村落共同体从农民手中征收地租和国税合二为一的实物年贡得以实现的,不像中国地主一样拥有明确的土地私有权。
伴随着江户时期日本农民斗争的高昂,农民独立倾向的强化以及商品经济的发达,幕藩领主对土地的控制不得不日渐趋缓。其结果是幕藩领主不再全部剥夺包括农民商品化农作物在内的所有剩余劳动。同时农民世袭的耕作权(所有权)也变成日本学者所说的“事实上的农民所有权”。[18] 对于“农民剩余”的形成和日本农业近代因素的发展来说,这些都是有利的条件。但是尽管出现这种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制约,日本的小农经济最终未能突破规模化经营的窠臼,未能诞生资本主义的大农经营。
第三节 都市商品经济的特征
在世界各国封建社会史上,都市所具有的独特特性和作用对该国资本主义的形成带来过重大影响。西欧中世中期以后,都市成为工商业的中心地区,而其中的大多数都市也正是因为有程度上的差异才得以成为自由的自治都市。这些都市成为资本主义生成和发展的起源地以及活动的舞台。而亚洲各国的都市是政治统治的大大小小的中心地带,还是贵族以及官僚的消费场所,不存在自治运动。在亚洲各国都市中,资本主义的形成是极其困难的。但是,战国时代的日本却曾发生过欧洲模式的都市自治运动。奈良、平安时代的奈良和京都是亚洲的政治都市,进入镰仓时代后都市的发展渐趋缓慢。到战国时代,都市的发展加快,据说达到了500—600个。[19]
这些都市可以分为京都奈良等旧政治都市、国内外新兴贸易都市、较多的地方型都市以及战国大名的城下町四种。前三种类型的都市中,比如京都、奈良、宇治、山田、大凑、桑名、博多、热田、尼崎等都市曾试图摆脱领主权力而开展过自治运动,并创立过各种形式的自治、自卫组织,得以回避了战国时代的战乱。
这种自由都市的典型代表是堺。1419年,堺获得了“地下请”的权利,开始走向自治道路。创立于15世纪70年代的自治市政组织“会合众”,最初只有10人,之后增加到30人。堺除拥有民事裁判权、“德政”权之外,还拥有雇佣兵武装,战乱时代维护秩序与和平。当年滞留于日本的葡萄牙传教士写道:“像威尼斯小城一样,这里由执政官进行治理。”[20] 和西欧的自治都市相比,以堺为主的日本自治都市虽然规模很小而且力量薄弱,但是类似于欧洲模式的自治都市。如果这样的趋势一直持续下去的话,日本的历史定会是另一番模样。
但是随着战乱的平定,新一代统一者织田信长和丰臣秀吉是不会允许这种自治都市长期存在下去的。因织田信长实行军事迫害,堺于1570年承诺缴纳两万贯军费并解除武装,逐渐丧失了自治权。尼崎、平野、坚田、坂本等都市也相继臣服于织田信长,走向了和堺同样的命运。丰臣秀吉以及之后的德川幕府,在商业和海外贸易管制上投入了很多精力,京都、大阪、长崎也都成为其直辖领地。战国时代形成的都市几乎全部衰败,其中一部分成为大名的城下町。从此之后江户时代的日本不再有自治都市,只有极少数地方都市在藩的监视下实行有限的自治。[21]
随着都市的发展,到江户中期,在一部分都市当中出现了由相对平等关系所结成的都市共同体。比如一部分港町中开始实施“町年寄”选举制,新兴工商业者组织“株仲间”。“株仲间”作为幕藩领主管制生产和流通的手段,同时也成为工商业者寻求自治、对抗领主的据点。
另外,在一部分町内出现了“惣町”,成为新兴都市共同体。这些新兴都市共同体的形成经常和对领主的抵抗联系在一起。比如,1786年近江八幡的中小町人联合起来,选举出13名“年寄代表”,要求对町账簿进行审查以及“惣年寄”退出历史舞台,仅在某段时间内,实现了由“年寄代表”主导的自治权。在大凑等都市中,町人抵抗封建领主的压迫,取得了选举权以及其他自治权。[22]战国时代都市中所出现的欧洲要素在江户时代中期以后的城市中再次得以出现。[23]
但是将日本的“株仲间”和西欧行会或者中国的“行”(又叫“行会”)相比的话也饶有兴味。西欧行会对自治都市的行政产生过较大影响。在一部分西欧都市中,商人行会成员作为都市贵族具有很大影响力。而中国的“行”产生于唐代城市当中,发展于宋代,并在明清年代达到鼎盛。“行”的主要功能是管制商品价格和薪金,都是以保护同行者的利益为主要目的。另外,“行”还是专制国家掠夺工商业者利益的主要手段。“行”不是全国性的组织,每个都市里也都没有成立过自治组织,所以对于地方行政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力。相对于此,日本的“株仲间”虽然没有像西欧行会那样对都市行政产生过重要影响,但是也拥有较大程度的自治,甚至有可能成为和领主权力相对抗的据点。
另外不可忽视的一点是中日两国的封建主阶级对都市商品经济的依存度有所差异。江户时代日本领主阶级对商业、高利贷资本的依赖程度明显比中国地主阶级要高。
封建主阶级从农业和农村中脱离的程度和他们对商品经济的依赖程度是成正比的。明清时代的中国,皇室、贵族以及大部分士绅(身份地位很高)地主以外的庶民地主,尤其是中小地主,依然生活在农村。他们的生活物资基本是通过对佃农和雇农的压榨而获得的,对商品和货币的需求是次要的。相对于此,江户时代所有统治阶级——将军、大名、武士(少部分“乡士”以外)在都市中过着寄生生活。他们如果不把从农民手中获得的以米为主的实物年贡卖掉换成货币的话,就无法维持都市消费生活。另外,在严格的身份制度下武士阶级以商品买卖为耻,大名和旗本将收藏品的保存和买卖,佣金的回收等业务委托给大阪和江户的富商以及高利贷资本。这些人分别被称为“藏元”“挂屋”“札差”。领主所收取的年贡首先通过商人得以商品化来换取货币。为了应对日渐深刻的财政危机,幕藩领主不得不认可商品农业的发展,这种状况也促进了日本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17世纪到19世纪中日两国农业生产力的水平差距很大。但是从上述内容可知,中日两国的支配阶级对商品经济的依存度受到两国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商品经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18世纪以后的日本突破了地方小市场的限制,市场扩大到了全国规模,生产、生活资料的流通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农民的商品农作物在全国商品流通过程中占了很大比重,但是当时中国尚未达到日本的水准。
江户时代特有的“参勤交代”制度也对全国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参勤交代是德川幕府为实行对大名的统治,要求全国的大名中除去一部分特殊大名,其他都要隔年往返于江户和自国间的制度。结果是大名将妻子作为人质留在江户,同时还必须支付江户和自国往来所需费用以及维护江户宅邸的庞大支出。
为筹措这笔庞大的费用,仅在藩内市场变卖年贡就很困难。以大阪为中心形成的全国市场,在各藩年贡米和特产的流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商品农作物生产的日益扩大,大阪以“天下厨房”为名成为全国最大的商业地。根据1714年的统计,流向大阪的物资共有119种,涉及金额总计286000贯。除米之外的物资,从所占金额来说药品最多,木材、干沙丁鱼、纸张、铁器等物资居于其次。外销品有91种,涉及金额总计高达95000贯。从主要商品品种来看的话,主要有棉布、菜籽油、棉籽油、长崎铜等。[24]
19世纪初期,年贡米输入量所占比例逐渐下降,从1715年的35.8%下降到15%左右。[25] 这表明农民的商品性农产品已经成为全国市场流通的主要内容。
江户作为政治都市、消费都市,需要从大阪等城市获得物资。地方城市也为维护全国各地商品流通而得以发展。这样就形成了以江户、大阪、京都“三都”和各地都市为主的全国性市场。最初在全国商品流通中主要是消费物资,后来加入了生产物资,逐渐形成了市场分工。[26]比如18世纪以来,在纤维领域京都的技术远远凌驾于其他地区之上,占据压倒性的绝对优势。陆奥的伊达、信夫,关东的生野、信浓生产的大部分生丝都运往京都。虽然存在地区差异,但象征着日本各个地区已经进入全国性的商品流通阶段。
但是在中国的明清年间,地方小市场仍然是市场结构的主体。当然,地区性市场以及大市场和偏远地区之间并非没有开展贸易。但是从总体来看尚未打破地方小市场的限制。除去东南沿海地区,内陆地区尤其明显。[27]
通过上述日本和中国状况的比较,可以说在参与全国性商品流通的地区差异上中国要比日本大得多。而且在中国参与商品流通的主要是消费物资,农民的商品性农产品所占比重并不大。这也正是中国生产领域的地区分工不像日本那么发达的原因。
简而言之,比起中国,江户时代都市及商品经济的特征对于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更加有利。
第四节 集权势力和分权势力的均衡
江户时代的幕藩体制,既是土地所有组织,也是剥削直接生产者剩余劳动的组织,同时还是国家政治权力的组成单位。但是江户时代的这种国家权力构造也具有半欧洲、半亚洲模式的特征。
西欧各国的封建权力机构,以王权的衰落和权力的分散为特征。欧洲中世很长的历史中,封建领主作为自己领地的支配者不仅具有立法权、裁判权、行政权、税收权,还具有自己的武装组织。他们上面没有专制君主的统治,王权触及的地方仅仅是国王的直领地。中世晚期进入绝对王权时代之后,强大的王权以及中央集权政治才得以确立。而在亚洲各国,政治、经济、军事、宗教等所有领域一直存在着拥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主。尤其是15世纪到17世纪的亚洲可以说是“专制国家的争夺、抗争的时代”。[28] 这些专制国家的君主,通过控制强大的官僚机构和军队实行对中央集权的支配。
和西欧以及亚洲各国不同,江户时代,日本的中央集权势力和地方分权势力在相互对抗的同时,还保持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两者的力量均衡,在中央权力的统一管理下实行地方分权政治。
在日本,德川将军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是中央集权势力的代表。将军通过幕府官僚机构,对直领(“天领”)进行直接统治,同时还控制着全国。幕府政治的重点之一是控制离心势力的“外样大名”。外样大名原本是守护大名、战国大名,或者是织田信长和丰臣秀吉的家臣。关原之战后不得已而归顺德川氏。这些大名们即使降服德川氏,但是仍有反抗之心。他们(如萨摩、长州、肥前藩大名)的领地广阔,并且位于边境,对其统治绝非易事。因此,德川幕府费尽各种心思试图强化对他们的统治。其手段之一就是找各种借口,对大名领地进行改易、削减、转封。在外样大名的领地中巧妙设置谱代大名,监视并牵制外样大名的各种行动。还实行和人质制度相类似的“参勤交代”制度,并通过锁国剥夺大名的对外贸易权和外交权。
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德川幕府对全国的统治,比起西欧贵族民主制时代的封建王权要强化得多。但是和西欧的等级君主制以及绝对王权制时代下不断强化的封建王政相比,仍然有些差异。西欧的等级君主制是和封建王权、市民等级代表也可参加的等级代表会议同时存在的政权。西欧的绝对王权是在资本家阶级和封建贵族均衡的基础之上所形成的权力。而江户时代的将军所拥有的封建权力并不具备同样的阶级基础,原因在于当时日本并不存在强大的市民等级以及资本家阶级。但是,德川将军的这种强大权力,既有和亚洲专制君主相类似的地方,也有很大差异。
首先,德川将军对于各藩领地并不拥有直接行政权力。与此相对,亚洲专制君主(比如中国的皇帝)的权力可以通过其官僚机构直接触及国家各个角落。江户时代,日本的各藩政府是为支配大名领地所设的行政机构,并非是幕府的地方行政单位。藩政府成员由大名任命,和大名结成个人主从关系。将军如果不通过大名则无法实现对全国的支配。在这种全国支配体制下,各藩原则上必须采取和幕府政策、法令相一致的政策。比如1635年颁布的《宽永武家诸法度》最后一条中规定“万事如江户之法度,各国各地应严格遵守”。[29]但是,各藩根据时间和场合不同,需要变更其政策和法令的实施办法。各藩大名,尤其是外样大名,拥有在其领地内制定政策和法令的相对独立性。比如为禁止基督教,幕府于1664年在各藩设置专门役人,每年开展“宗门改”的调查,令其编成“宗门改账”。但是在萨摩、土佐、长州各藩似乎并未编录“宗门改账”。[30]另外,德川将军不具有和亚洲专制君主一样的神人同格的身份。在亚洲封建社会,专制君主以及其政治都被神格化。专制君主常常兼具高级祭司、上帝之子、人和神的媒介者等身份。西欧封建君主始终是人的君主,并未达到神人同格的地位。但是在日本,具有神格的是天皇,并非德川将军。江户时代的天皇虽然没有实权,但仍被看成众神中的最高神天照大神的子孙。1615年7月,由幕府颁布的《禁中并公家诸法度》中规定“天子,诸艺能之事,乃第一大学问也”,使天皇从政治活动中脱离出来,但是天皇仍然保持了传统的神的权威。从形式上看,德川家康“征夷大将军”的称号也是由天皇所赐。因此,有学者指出天皇和将军的关系,类似于中世西欧罗马教皇和国王的关系。[31]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德川家康死后,天皇曾赐给他“东照大权现”的神号。之后,包括日光在内,全国各地都开始建造东照神宫。一部分幕府的御用学者鼓吹东照宫信仰,将家康作为日本守护神进行祭拜。[32] 由此,德川将军首次具有了半神半人的身份。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德川时代国家权力机构所具有的半欧洲、半亚洲的特征。
江户时代的地方分权势力是各藩大名,尤其是外样大名。大名通过家臣组成的藩政府而对领地进行支配。大名的权力不是“私”权力,而是“公”权力。但是将军、幕府作为全国最高的“公”权力,原则上并不干涉各藩内政。各藩除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裁判权、行政权、税收权之外,还拥有自己的军队。藩和藩的交流被阻断,在和他藩交界处都设置了关所和番所,限制向其他藩运输粮食以及其他重要物资,并且不能自由到他藩走动,和他藩的人通婚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33]藩如同日本的国中之国。另外大名和亚洲其他国家的地方官僚不一样,其相对独立的权力和西欧领主权力相类似。但是大名的领主权受到强大的幕府权力的监视和限制这一点不同于西欧领主。幕府设置“大目付”一职,监视大名动向。另外,将军更替或者大名继承时,幕府会向各藩派遣“巡检使”或者“国目付”。根据他们的报告,幕府参与藩政,制造理由削减大名领地。[34] 此外,幕府还拥有越过藩境的刑事和民事诉讼裁判权,对各藩内部的纷争也拥有最终仲裁权。以上各点均表明幕府对各藩的行政权、裁判权拥有优先干涉权。
模拟的亚洲专制君主的幕府将军和拥有相对独立性的各藩大名既相互对抗又相互依存,表明江户时代政治构造具有半欧洲、半亚洲模式的特征。这种均衡状态持续了两百余年,到明治维新之前既没有发生过幕府和大名之间的战争,也没有发生过大名之间的私战。
江户时代的政治构造和亚洲各国的专制主义权力不同,对日本现代化的形成具有一定影响。比如,在中国,相对较早出现的中央集权的封建权力带来了“大一统”的局面。这种局面确实对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其权力也阻碍了有组织的政治力量的形成和发展。每当发生内乱或者外患时,不允许采取与权力应对和对策不同的处理手段。因此,权力应对和对策一旦有误,必定会导致重大事态发生。比如,19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面对西洋列强的侵略,并非没有提出正确策略的有识之士。魏源、林则徐等人,熟悉西洋情况,提倡学习西洋各国“长技”(先进技术),同时还指导了禁烟运动(废弃鸦片运动)和反侵略战争。但是,道光皇帝的一纸敕令将他们的努力化为泡影。而相对于中国的这种状况,在日本,尽管幕府拥有强大的权力,各藩却也保持了决策的相对独立性。比如幕末期面对封建体制和民族危机,一部分藩响应民众和改革派的要求,和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采取了与西欧列强威胁相对抗的政策。他们有组织地采取了和幕府不同的对策。另外,新兴政治力量在一个藩内部取得胜利,比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要容易得多。而且取得胜利的藩可以成为引领全国走向胜利的革命据点。幕末的长州藩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封建权力机构的内部纷争为导火索。比如,英国的国会和国王之间的纷争,法国等级会议第三阶级(市民)和国王、贵族、僧侣的纷争都是典型的例子。也就是说,资产阶级依托封建权力机构的一部分,自发性地组织政治力量,开展更为有利的政治斗争。幕末的日本也是一样的。拥有革命志向的政治力量以长州等西南强藩作为据点,形成了有组织的势力。如果没有这种据点的话,明治维新就不可能取得成功。中日两国政治机构的差异,即是否从统治阶级内部分化出反对派,是否形成了采取革新政策的政治据点,都是近代中国和日本走上不同道路的历史原因之一。
第五节 多元的文化构造
西欧中世的文化是一元的。基督教作为国教,在很多国家的各个文化领域中产生了广泛影响,形成了独占教会文化和教育的局面。异端裁判所也对自然科学家以及异端思想家实施残酷的刑罚,同时还镇压教会的敌对者。据说西欧在14世纪到16世纪的两百年间,作为“祈祷师”(魔女)受到处刑的人数达到了10—30万之多。[35] 中世晚期,新兴市民的经济和政治要求不仅表现在“文艺复兴”上,还以“宗教改革运动”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西欧基督教文化的一元构造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多神教作为社会基层信仰,在中国、朝鲜和印度没有受到像西欧一样残酷的异端镇压,但是亚洲各国的文化特征是主流文化占据优越性。另外,文化上的专制主义也是亚洲各国的特征之一。中世后期这种文化上的专制主义日渐严酷,导致中世亚洲各国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多元文化构造。在这点上中国学者主张,中世的中国文化是“儒道互补”或者是“儒道佛互补”的文化。但是,儒学始终处于主流文化的位置,汉代以后从未失去过“官学”地位。明末清初西洋传教士在传播基督教的同时,也带来了欧洲的自然科学和技术。清朝初年康熙帝鼓励学习西洋先进的天文学和历法,让传教士修订历法。康熙帝自己也学习西洋的天文学和数学,著有《历象考成》《数理精蕴》。《数理精蕴》共53卷,主要内容是1665年以后传来的西洋数学知识。[36]但是,康熙帝只不过是想利用西洋的天文学和数学知识,丝毫没有尝试变革中国传统文化构造的意愿。1717年,康熙帝再次发布天主教禁教令,限制西洋自然科学和技术的传入。进入雍正帝和乾隆帝时代,两位皇帝以“天朝”自诩,丝毫不关心西洋各国的发展和西洋文化。他们还兴起“文字狱”,迫害知识分子。被处刑和受到牵连而被问罪的人数多达数万人。在这一时期,朱熹的《四书集注》仍然是科举考试的教科书,朱子学仍然占有不可动摇的官学地位。由此,多数知识分子热衷于科举考试和中国古典研究。乾嘉时代(乾隆、嘉庆二帝统治的时代)考证学的兴起正是上述时代背景的产物。中国在旧观念下,维持了儒学占据优越性的文化构造。
相对于中国而言,日本文化形成期的文化构造不是一元的。江户时代日本文化的多元构造继承了日本文化的这种特征。
将日本考古学、民俗学、语言学、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进行汇总,可以发现日本文化以及日本民族在形成之初,已经同时具有了南方文化要素和北方文化要素。比如,公元前3世纪以后进入弥生时代,先前的绳文文化要素在东日本、西北九州、离岛等地方都仍有残留。另外,日本文化尚处在不成熟阶段,尤其在其价值观的理论形态尚未形成的5、6世纪,儒学和佛教经由朝鲜半岛先后传到日本。通过接触这些高度发达的文化成果以及不同的价值理论体系,当时的日本人在自身特有价值理论体系之上,对这些新理论体系进行批判性地选择取舍的能力尚不充分。因此,非理论的实用主义,即“有用性”成为对固有文化和外来文化进行价值判断的取舍标准。当下可以利用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东西,从而进行吸收并加以改造利用,不可以利用的东西就被当成是无价值的东西而遭到摒弃。因此,对于日本民族而言,文化始终是一种手段。不会像中国一样,将文化自身作为目的而守护其纯粹性。日本民族正是以这种“有用性”为基准,不间断地摄取多样性的外来文化并加以利用,形成了民族文化的多元构造。
比如,在奈良时代,神祇信仰(原始神道)作为民族宗教,其主要功能是证明天皇制政权在血缘上的正统性。佛教作为外来宗教,具有利用咒术来护持律令制国家,即“镇护国家”的任务,并担负起“祛病延年,安住世间”的作用。儒学在政治领域,对政治理念和官员的教养发挥了很大作用。儒、佛、神道三者在作用上各具独立性,因此才得以同时存在。当时的日本人并不关心这些信仰、价值体系在理论上的差异性,更重视其功效。
进入没有战争、以和平“偃武”著称的江户时代以后,德川家康已经认识到“武家之学文”的重要性。家康于1615年制定的《武家诸法度》中规定:“左文右武古之法也,不可不兼备矣。”[37]在家康看来,“文”首先包括“《论语》《中庸》《史记》《六韬》《三略》《贞观政要》,和书包括《延喜式》《东鉴》”。但是家康不仅仅注意到儒学,还说过:“内有石公、张良习悟秘术,外有信玄、谦信等习军法。”[38] 他进一步重用佛僧、神道家,晚年多次在各流派的佛僧、神道家之间开展“御论议”,也接受过“御传授”。家康广泛吸收了各种思想和宗教并用于其统治。德川家康对于“文”的多元化认识,对江户时代多元文化构造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还表明了日本文化的传统特征。
儒学多关注现世社会和政治以及人类道德等方面,其影响在江户时代日益扩大,但是也不能说儒学占据了主流文化的地位。即使是受幕府重视的朱子学,至少在“宽政异学之禁”以前,尚未确立其“官学”地位。
佛教有组织性的政治力和经济力,在16世纪受到来自织田信长的沉重打击。进入江户时代以后,德川幕府为镇压基督教,规定所有日本人必须归属“檀那寺”以证明其宗教信仰,同时还需要记录在“宗旨人别账”上。寺院发挥了搜罗基督教教徒的功能,作为德川幕府统治民众的末端组织,再次被利用。另外,佛教寺院还具有埋葬、作法事以及管理墓地的功能,和日本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神道以及神社除了证明天皇权威的正统性之外,还充当着强化日本人与所属地区共同体合作的功能。另外,神社还是日本人举行祈福生产、丰收、繁荣等喜事的地方。
江户时代的大部分儒学者都提倡排佛论,但是他们反对的只是佛教思想,仍然认可佛教在丧葬祭礼当中发挥的作用。另外儒学者(佐藤直方、室鸠巢等极少数个例除外)也并不排斥神道。比如,林罗山提出“神道即王道”,山崎闇斋更是提倡“垂加神道”。但是,佛教也不反对儒学,开始提倡人伦道德。江户时代,儒学、神道、佛教以多种形式进行结合、共存,在德川幕府的统治秩序和日本人的精神生活、日常生活当中,各自承担着不同角色。
在中国和朝鲜,经学的地位比史学和诸子学要高。儒学通过科举制度和统治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在中国和朝鲜儒学内部,各学派经常围绕“道统”地位的获得开展理论斗争,而这些理论斗争往往发展成为政治斗争。相对于中国和朝鲜,日本儒学内部不管是对朱子学展开批判的中江藤树等阳明学者,还是山鹿素行、伊藤仁斋、荻生徂徕等古学派,以及朱子学派内部的相互批判,都和政治斗争毫无瓜葛,保持了各学派并存的局面。享保时代(1716—1735)以后,折衷学派曾风靡一时。当时,很多儒学者不仅研究各学派儒学,还研究诸子学,同时还兼修医学、本草学、兵学、神道学、国史学等。
享保时代以后,出现了儒学和兰学、国学的斗争。十六世纪后期,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传教士和商人,给日本带来了名为“南蛮学”的欧洲文化。但是德川幕府的“锁国”政策使欧洲文化的传播陷入停滞不前的状态,这和中国的“海禁”政策非常类似。但是1720年,德川幕府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命令“弛禁”,欧洲文化的传播再度兴起。以长崎为窗口,通过荷兰人或者荷兰语书籍所介绍的欧洲学问和知识被称作兰学。另外,西洋传教士所编撰的西洋天文学、地理学和数学相关的汉籍也从中国输入进来。18世纪末到19世纪前半叶,通过兰学者师承相传,欧洲文化知识及医学、动植物学、天文学、地理学、数学等在江户、京都、大阪、名古屋、长崎等都市和地方上得以传播,在学界成为不小的势力。一部分儒学者虽然对兰学展开批判,但是一部分儒学者(比如怀德堂学派的五井兰洲、中井竹山、中井履轩等)学习兰学知识,逐步认可西洋技术的先进性。这些兰学者以及对兰学感兴趣的儒学者,都被西洋实用技术所吸引,而可以深刻理解西洋文化的内在精神,并以此为基础来批判封建时代日本现状的却只是极少数。18世纪末到19世纪二三十年代,幕府开始镇压兰学者,兰学被限定在科学技术范围之内,走上了为幕府权力所用的道路。幕府设立兰书译局,也是出于利用兰学科学技术的目的。到幕末,随着外部压力的增大,儒学者佐久间象山提出的“东洋道德、西洋艺术”论成为当时大部分知识分子的共识。兰学以及洋学也成为江户时代文化构造的一部分。
国学是从18世纪之初开始兴起的思潮,其代表人物有契冲、荷田春满、贺茂真渊、本居宣长、平田笃胤等。他们的思想当然有所差异,但其共同点是通过对《古事记》《万叶集》《源氏物语》等日本历史、古典文学的研究,探究日本文化固有精神的“古道”,并主张回归“古道”。但是,连本居宣长也没有放弃以“有用性”为价值基准的多元文化观。他认为:“儒者应治之事,应以儒治之。非佛者不可度之事,应以佛治之。是皆其时神道之谓也。”[39]
在日本文化实用主义的多元文化构造下,日本比中国更容易吸收西洋文化的先进成果,同时这也是其走向思想和文化现代化道路的原因之一。面对西洋文化的强烈冲击,多数中国知识分子将中华文化(特别是儒学文化)作为判断文明与野蛮、是与非、善与恶的唯一标准,并将西洋文化看作中华文化的对立物,进而将保护中国传统文化等同于“保国保种”。因此,东西文化的冲突在中国格外激烈,迈向现代化的道路势必会更加困难。另一方面相对于中国的状态,在鸦片战争尤其是“黑船来航”后,日本人认识到西洋科学技术以及社会政治制度的先进性之后,以其“有用性”为判断标准,开始积极摄取、利用西洋文化的成果,文化理想国也从中国转变为欧美各国。同时日本人也以“有用性”为基准对待日本传统文化,对其没有放弃,而是更好地加以保存下来。近代日本的文化构造仍然具有开放的、多元化特征。
简而言之,江户时代独特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构造以及其半欧洲、半亚洲模式的特征,是日本比起西欧各国虽然迟缓,但比亚洲各国更早走向现代化道路的历史的、结构性的原因之一。
注释
[1]『講座日本歴史5近世1』,東京大学出版会,1985年,第5、18頁。
[2]朝尾
弘:『鎖国』,小学館,1977年,第115頁。
[3]笠谷和比古:『近世武家社会の政治構造』,吉川弘文館,1993年,第246頁。
[4]佐々木潤之介:『大名と百姓』,中央公論社,1974年,第136頁。
[5]古島敏雄編:『日本経済史大系4』,東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第49頁。
[6]『日本思想大系27近世武家思想』,岩波書店,1974年,第457、463頁。
[7]大石慎三郎:『封建的土地所有の解体過程』,御茶の水書房,1964年,第104、105頁。
[8]豊田武:『日本の封建制社会』,吉川弘文館,1980年,第119頁。
[9]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5页。
[10]『史料大系日本の歴史第4巻近世』,大阪書籍,1979年,第285—288頁。
[11]『講座日本歴史5近世1』,東京大学出版会,1985,第68頁。
[12]同上,第136頁。
[13]同上,第72—74頁。
[14]同上,第140—142頁。
[15]古島敏雄編:『日本経済史大系3』,東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第268、269頁。
[16]古島敏雄編:『日本経済史大系4』,第14頁。
[17]『講座日本歴史5近世1』,東京大学出版会,1985年,第146頁。
[18]津田秀夫:『幕藩制の動揺』,学生社,1977年,第24、260頁。
[19]原田伴彦:『日本封建制の都市と社会』,三一書房,1978年,第169頁。
[20]参考豊田武:『堺』,東京至文塔,1978年,第169頁。
[21]豊田武:『日本の封建制社会』,吉川弘文館,1980年,第175頁。
[22]同上,第177頁。
[23]原田伴彦:『日本封建制の都市と社会』,三一書房,第275—279頁。
[24]脇田修:『近世封建社会の経済構造』,御茶の水書房,1963年,第261頁。
[25]中村哲:『世界資本主義と明治維新』,青木書店,1978年,第32、33頁。
[26]脇田修:『近世封建社会の経済構造』,第330頁。
[27]方行:《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构造和资本主义的萌芽》,《历史研究》,1981年第4期。
[28]『講座日本歴史5近世1』,東京大学出版会,第8頁。
[29]『日本思想大系27近世武家思想』,岩波書店,1974年,第457頁。
[30]笠古和比古:『近世武家社会の政治構造』,吉川弘文館,1993年,第253頁。
[31]豊田武:『日本の封建制社会』,吉川弘文館,1980年,第65、66頁。
[32]石田一良編:『体系日本史叢書23思想史2』,山川出版社,1976年,第167頁。
[33]伊東多三郎:『日本封建制度史』,吉川弘文館,1955年,第264頁。
[34]児玉幸多:『大名』,小学館,1977年,第182—184頁。笠古和比古:『近世武家社会の政治構造』,吉川弘文館,1993年,第245、246頁。
[35]张绥:《中世纪“上帝”的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90页。
[36]闻性真:《康熙和自然科学》,《明清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954—958、971、972页。
[37]『日本思想大系27近世武家思想』,岩波書店,1974年,第454頁。
[38]『岩波講座日本通史第13巻近世3』,岩波書店,1994年,第260頁。
[39]『増補本居宣長全集』第6,吉川弘文館,1937年,第129頁。
📚 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 1. 日本现代外交史论
- 2. 日本儒学史论
- 3. 日本社会史论
- 4. 日外文化交流史论
- 5. 日本近现代教育政策研究
- 6. 战后日本能源安全保障研究
- 7. 日本经济转型与治理变革论
- 8. 日本近现代经济政策史
- 9. 日本近现代农业政策研究
- 10. 日本经济产业解析
- 11. 中日文学与文化交流史研究
- 12. 日本现代政治史论
- 13. 近代中日思想文化交涉史研究
- 14. 日本东亚政策研究
- 15. 空海《文镜秘府论》与中日文化交流
- 16. 日本的苏联及中东政策研究
- 17. 日本史通论
- 18. 日本近世与近代文化史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