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三、试论日本的战后改革
三、试论日本的战后改革
1945年8月日本帝国主义无条件投降后,反法西斯盟国对日本实行军事占领,对日本的政治、经济、军事、教育、司法等进行改革。史称此次改革为战后改革。对这次改革,日本史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20世纪50年代,日本史学界一般都否定或者低估战后改革的历史意义,侧重于揭露改革的局限性。6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成为位居资本主义世界第二位的经济大国。于是,日本史学界重新回顾战后改革的全过程,重新分析战后改革的性质及其在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历史地位,但依然存在着不同观点的对立和争论。争论的主要问题为战后改革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还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一次变革?是具有质变的革命,还是仅仅有量变的改革?
本节拟就日本战后改革的内容、性质、意义、动力及其和占领政策的关系等问题,加以论述。
1.宪法、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改革
反法西斯盟国在军事占领时期,对日本的宪法、土地制度、财阀、司法、教育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这是一次带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使日本的历史从法西斯军国主义的时代跨入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时代,在日本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大法。它规定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制度的基本原则。明治维新后,日本没有立即制定宪法,在自由民权运动的冲击下,1889年才制定了《大日本帝国宪法》。这一宪法是钦定宪法,带有浓厚的封建残余和军国主义色彩。因此,1945年10月,盟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指令当时日本首相币原喜重郎修改这部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了新的《日本国宪法》,翌年5月3日正式生效。通过修改宪法,日本的政治制度发生了新的变化。
过去总揽统治大权的天皇,变成象征性的天皇。天皇是日本古代的统治者。后来,由于武士阶级的兴起,天皇的统治大权旁落,幕府相继掌权,天皇的统治已徒具形式。可是到19世纪60年代,西南诸藩的下级武士们,推翻德川幕府的武家统治,建立新政府,宣布由天皇亲自执政。1889年制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是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是国家的元首,总揽统治权”“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统帅陆海军”,并拥有裁决法律、拟定法律的权力。[1]天皇类似于古代统治者皇帝,在世界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中,除少数的国家之外,类似于天皇的皇帝都被推上断头台。但在日本的明治维新中,由于倒幕派力量的微弱,把天皇当作“王”,借天皇的旗号,推翻了德川幕府封建统治,而且给予天皇以统治国家的大权。天皇的这种统治大权是终身的,而且是世袭的,因此称它为万世一系的统治。这是封建皇帝所拥有的权力在维新政权中的重新出现,是明治维新不彻底的产物,是日本政治制度中的封建残余。
随着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应对带有封建残余的天皇制进行改革。但是,30年代日本的法西斯分子却利用天皇制,建立天皇制法西斯统治,更加强了天皇的专制主义统治,并以天皇的名义发动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这样天皇进一步成为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的精神支柱和发动侵略战争的工具,给亚洲各国人民和日本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于是战后改革天皇制成为迫不及待的问题。
在修改宪法时,如何改革天皇制成为争论的焦点。日本统治者以种种理由要保留天皇制,维护天皇总揽大权的政体。而美国则要在保存天皇制的形式下,加以改革。结果,按着美国的意见对它进行了重大的改革。
通过修改宪法,剥夺了天皇总揽统治大权的权力,天皇变成国家的象征。新宪法第一条就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2]宪法虽然规定天皇行使公布宪法修改案、法令和政令及条约、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等有关国事的行动的权力,但又严格地规定这些权力的行使须“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而不得擅自行使。这就说明,天皇行使国事是形式上的、礼仪性的,天皇本身不拥有行使国事的大权。而且辅佐天皇的枢密院、贵族院等天皇专制主义的特权机构也都被废除,天皇专制主义的支柱——军部也被摧毁,只剩了象征性的天皇。裕仁天皇本人也于1946年1月1日发表所谓“人格宣言”,宣布自己是人,而不是下凡到人间的神,自我否定了天皇拥有的神权。
这是对明治以来的天皇制的重大改革,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这一改革不仅革除了类似于封建皇帝的天皇专制主义大权,而且革除了封建血缘家族的世袭统治,为日本政治制度的“近代化”开辟了道路。
随之,对日本的议会制度也进行了改革,战前的日本议会分为众议院和贵族院。贵族院是身份议会,由皇族、华族的男性和天皇任命的议员组成。他们都是封建公卿和领主遗老,有封建身份的特权阶级。众议院是由25岁以上的男子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的,其权限极为有限。贵族院的权力大于众议院,如众议院通过的议案遇到贵族院的反对或者否决时,此案就无效。众议院中占据多数议席的政党,无权组织自己的内阁。议会不是对选民负责,而是对天皇负责,是辅佐天皇的机构,是天皇专制主义的装饰品,而且常常受到军部的牵制。到40年代,随着日本法西斯体制的建立,议会也变成大政翼赞会的“翼赞”议会,成为天皇制法西斯主义体制的附属品,法西斯分子聚集的场所。因此,战前日本虽然有议会,1924年至1932年曾一度实行过所谓的议会政治,但还没有确立较为完整的资产阶级议会制,议会制度中依然夹杂着封建的残余和军国主义的、法西斯主义的因素。
通过修改宪法,革掉了封建的残余和军国主义的、法西斯主义的因素。首先取消了贵族院,建立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均由国民选举产生,横扫了血缘的、身份的封建关系。而且众议院的权力大于参议院。其次,取消了天皇以敕令、敕语立法的权力和天皇对议会的控制。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审议预算、任命内阁总理大臣等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国会讨论决定。[3]这样,通过战后改革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度。
议会制度的改革必然引起内阁制度的改革。战前,日本的总理大臣是由元老和重臣会议提名,由天皇任命的。这种内阁被称为天皇的“敕令内阁”。这样建立的内阁理所当然地对天皇负责。而且内阁的成立和权力常常受到统帅于天皇的军部的干涉和牵制,军部不支持或者反对的内阁不是流产就是倒台。日本自1885年成立第一届内阁以来的60年中,在43届内阁、30个总理大臣中,有15人是陆、海军人,政党出身的首相为数很少。这是军国主义日本特有的现象,是军国主义在政治体制上的反映。这种内阁不是资产阶级的议院内阁,而是一个从属于天皇、军部的行政机构。
通过修改宪法,内阁成为议院内阁,众议院中占据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内阁,一般由众议院议员中人数最多的政党的总裁任内阁总理大臣。宪法第六十五条和六十六条规定,“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内阁除执行一般的行政事务外,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外交,缔结条约,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提出预算,制定政令,决定大赦、特赦,有关行政的一切问题均由内阁处理。[4]这样,内阁变成名副其实的资产阶级内阁。
与此同时,对天皇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也进行了改革。宪法第八章规定地方自治。实行地方自治后,都、道、府、县、市、町、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治,地方的各级领导人均由居民直接选举,中央和上级机构无权任命。在地方设议会,制定预算,甚至制定地方性的法律。这一改革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在日本政治制度史上是颇有意义的。
改革司法制度,健全了资产阶级法制。战前,日本司法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以天皇的名义”进行审判。天皇高于法律,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天皇制的一个机构,而不是和国会、内阁鼎立的独立的机构。经改革,最高法院成为和国会、内阁并列的独立机构,废除控制司法部门的司法省,扩大司法机关的自治权。最高法院有权审议法律及法令是否符合于宪法规定的权力,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废除法院对检察官和辩护士(律师)的统制,扩大他们的独立性。
通过修改宪法,扩大了日本国民的资产阶级民主权利。宪法规定,“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受到妨碍”,“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5]日本国民享有的这种民主自由,虽然不是无产阶级性质的,但和法西斯专制主义时期相比,确实要民主得多,自由得多。
通过修改宪法,改革了日本政治制度中的封建专制主义、法西斯军国主义的因素,确立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政治体制,建立了与资本主义共和制相近的君主立宪制。这是明治维新以来的一次重大的改革,完成了明治维新未能完成而遗留下来的历史任务,从此日本建立了较为纯粹的、较为完整的资本主义政治体制。这在日本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发展史上无疑是进步而不是倒退。
日本的教育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明治维新后,一方面,虽然对德川时期的以国学、儒学为主体的封建教育实行了改革,“破旧来之陋习”“求知识于世界”,学习西方教育,引进西方科学技术,为日本的资本主义发展培养了各种人才。但是,另一方面,战前教育明显地具有封建的、军国主义的、法西斯国家主义教育的性质,直接为天皇专制主义统治和对外侵略战争服务。为了铲除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对这种教育进行了改革。1945年10月10日盟军总司令部发布《关于日本教育制度的政策》的备忘录,“禁止普及军国主义的和极端的国家主义思想,废除军事教育学校和军事训练”[6]。接着30日又发布《关于教员和教育行政官的调查、解职、任命问题》的指令,要立即罢免具有军国主义思想和过激的国家主义思想以及反对占领政策的教职员工,不许军队中复员的人在学校任职。12月15日,盟军总司令部又发出指令,把宗教尤其是神道与国家分离,禁止用神道进行军国主义和国家主义宣传,禁止用神道欺骗群众进行侵略战争。紧接着,31日又宣布了停止充满神道和法西斯军国主义思想的修身课、日本历史和日本地理课的指令。
在此基础上,1947年3月31日制定《教育基本法》,建立了以个人为中心的资本主义教育体系。《教育基本法》规定教育的目的是:“教育必须以完成陶冶人格为目标,培养出作为和平的国家及社会的建设者,爱好真理和正义,尊重个人的价值,重视劳动与责任,充满独立自主精神的身心健康的国民。”“为此目的,采取‘尊重学术自由’,在生活实践中培养自发精神,互相尊敬和合作,努力为文化创作和发展作出贡献的方针。”[7]以资本主义的个人主义取代封建的、军国主义的、法西斯主义的教育,具有相对的进步意义。另外,相对地贯彻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规定“所有国民都应当有按其能力接受教育的机会,不能根据人格、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经济地位、门第等给予差别教育”,“国民对其受保护的子女,有义务实行九年普遍教育”[8],实行男女同校。同时,改革中央集权的教育体制,实行和地方自治相适应的地方分权制。文部省由历来的监督机关变为行政指导机关,由民选的各级教育委员会负责学校设置、教职员任免等具体行政工作,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日本文部省于1950年8月提出的《日本教育改革的进展》的报告指出,通过教育改革彻底铲除了国家主义的、封建的、神话般的错误,把教育的基本点“确立在民主主义的、近代的、科学的、自由主义的理想之上”[9]。战后的教育改革,利用教育开发“人的资源”,使日本的资本主义经济得到长足发展。
作为一次改革,仅仅对上层建筑实行改革是不够的,必须对其经济基础也进行相应的改革。日本的政治制度、文化教育等上层建筑中所存在的封建的、军国主义的、法西斯主义的因素,有其牢固的经济基础。如不铲除其经济基础,就不能彻底达到改革的目的,而且不能巩固改革的成果。因此,盟军对日本的上层建筑进行改革的同时,对其经济基础也进行了改革。
解散财阀是改革日本经济的重要措施。财阀是日本特有的垄断资本集团,是德川时期的封建的特权商人在维新后与明治政权结合而形成的。它不是封建社会末期从工场手工业发展起来的产业资本,而是以血缘和家族的主从关系形成的。例如三井财阀是以三井家族为中心,三菱财阀是以岩崎家族为中心的。这些家族以它所拥有的股票控制财阀的总公司和子公司,建立总公司和子公司间的金字塔形的主从关系,形成一种康采恩式的垄断集团。这显然是由于幕府末期日本资本主义发展不成熟而造成的,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关系是封建社会的残余,与近代化的垄断资本主义是不相称的。但它作为垄断集团,成了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对外经济侵略的急先锋。例如,三菱重工业公司在七七事变后的8年中生产各种军用飞机1.8万多架,占同时期军用飞机总产量的1/4;其生产的军舰占同时期私人企业生产的军舰总量的40%。同时,它还对中国、东南亚地区大肆进行经济侵略。所以,要铲除日本的法西斯军国主义,不仅要解散日本的军队,废除军事机构,还要摧毁其经济基础。美国财阀调查团团长科温·爱德华兹说得清楚,“解散财阀,目的在于从心理上和制度上破坏日本的军事力量”[10]。
解散财阀是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的:第一阶段是成立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1946年8月),指定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83家公司为控股公司(所属子公司为4500家),又指定三井、三菱、住友等十大财阀的家族56人为财阀家族,并且勒令他们交出手中的股票。结果,83家公司和56个财阀家族交出价值达75.71亿日元的1.6567亿多股票。交出的股票由整理委员会转售处理。财阀和财阀家族失去了股票,就失去了资本,他们占有一半左右股份的总公司也被解体,靠股票和家族关系来对子公司进行控制的统辖关系就被切断了,金字塔形的控股主从关系彻底瓦解。另外,财阀的家族一律退出财界,财界的1800名领导人相继被整肃。
第二个阶段是防止日本垄断资本的复活。盟军总部指令日本政府于1947年7月发布《关于禁止垄断和保证公平交易的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同年12月又发布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简称《集排法》),其目的是禁止用卡特尔协定之类的形式进行垄断,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企业。根据这一法律,325家公司被指定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企业,理应分散。
解散财阀的第一个阶段的工作较为彻底,而第二个阶段的工作则虎头蛇尾。
解散财阀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革掉了日本垄断资本主义中的血缘的、家族的、带有封建因素的前近代的关系;另一方面,革掉了财阀家族以股票垄断经济的控股关系即垄断关系,并且预防垄断的再次复活。这一改革显然具有反封建的、反垄断的性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在联邦德国也进行了反垄断的改革,但没有采取日本这样的形式,它是按地区分散垄断资本,具有纯粹的反垄断的性质,而没有反封建的因素。
解散财阀的工作虽然执行得不彻底,但对日本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家族的、保守的财阀家族退出或者被整肃后,具有实际管理能力的中上层管理人员登上财界的领导岗位。他们不拥有或者拥有少量的股票,这样资本和经营结合成一体的体制变成资本与经营相对分离的新体制。这一变革,在日本称为“经营者革命”,对改善日本的经营管理起了良好的作用。同时,由于控股关系被切断,子公司成为独立公司。它拥有独立性和灵活性,对战后日本产业结构的变化即重化工业的发展,起了良好的作用。
对日本的土地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当时日本的土地状况据1945年11月的统计,地主出租的土地有220.9万多町步(占耕地面积的43.46%)。[11]有5町步以上的地主仅占土地所有者的3.2%,但却占有耕地总量的30%;而不满五反地的农民虽占土地所有者的49.6%,但只占耕地总量的15.5%,[12]无地或者少地的101.6万户农民替地主耕种出租地,交纳五至八成的高额地租,受着和封建年贡差不多的剥削。这种残酷的剥削不仅使农民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而且无法进行扩大再生产,严重地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由于地主的剥削,农民的消费力低,国内市场狭小,这使日本军国主义向外扩张的欲望更加强烈。而且农村是日本军国主义兵源地,大部分士兵来自农村。对此,美国陆军部长罗亚尔说道:“在战争结束和战前长时期内,土地所有权一直在少数人手里。这种制度类似于过去一些世纪的封建制度。在日本,土地贵族运用他们的权力来鼓励战争。”[13]因此要铲除日本军国主义非改革地主土地所有制不可。加上战后日本爆发了空前的粮食危机,土地和粮食问题变得更为尖锐,农民运动和城市人民的粮食斗争风起云涌。
在这种形势下,日本政府于1946年10月制定第二次农地改革法,实行农地改革。农地改革法规定:(一)由国家征购下列土地: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出租地;在村地主的1町步以上的出租地(北海道为4町步);虽然是自耕地但农地委员会认为不宜耕种的土地;出租地和自耕地超过3町步(北海道为12町步)以上的土地;虽然不是耕地但系经营上所需的房地、草地、未开垦地。(二)国家将征购来的土地卖给佃农。(三)成立由地主3人、自耕农2人、佃农5人组成的市町村农地委员会。(四)残存出租地的地租改为货币地租,地租率是水田25%以下,旱田15%以下。[14]
根据农地改革法,日本政府征购了地主、寺院、教会、神社的土地174.19万多町步,加上旧军用地和其他国有地,成为改革对象的土地共有196.8万多町步。[15]
在农地改革中,176万户地主的土地被征购,475万多户佃农或半佃农买到了193.8万多町步的土地。[16]结果,不在村地主阶级完全被消灭,在村地主也基本上被消灭。据统计,改革后,拥有1町步以内租地者有118万户,土地总数44万町步,拥有租地1町步者有26万户22万町步,两者共计144万户66万町步,一户平均不到半町步,而且租地只占耕地总面积的10%多一点。[17]与此相反,自耕地大幅度增大,1950年增长到551.4万多町步,占耕地面积的88%。[18]
随着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农村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自耕农和以自耕为主、佃耕为辅的农户显著增长,两者共有541.1万多户,占农户总数的87%。佃农和以佃耕为主、自耕为辅的农户72.2万户,只占13%。农地改革后,自耕农继续增加,佃农继续减少。这样,日本农民中耕种1町步以内的占73%,从而建立了以自耕农为主的小农经济。
农地改革,消灭了寄生地主及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了以自耕农为主的小农经济。但农地改革不是消灭私有制的社会主义革命,而是建立耕者有其田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改革。它改革了日本农村中半封建的生产关系,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日本农业的发展。日本农业于1950年恢复到战前水平,改革后的十年里农业产量增长60%。同时为日本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如仅1951年至1965年的15年中,便提供了571万个劳动力。[19]同时,农业的机械化和农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也为日本工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此外,对家族制度、选举法、警察等问题也进行了相应的民主主义改革。对这些问题,不拟一一涉及。
社会历史发展是具有连续性的,任何改革都是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一个阶段,是和改革前的历史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战后改革是明治维新后日本近代化的继续和发展,是和明治维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对明治维新的不同看法,就会导致对战后改革的不同评价。这是必然的。如果认为明治维新是资产阶级革命,那么战后改革是日本垄断资本主义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中的一次变革,而不是对社会结构的一次改革,更不是一次革命。[20]如果认为明治维新是不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那么就会认为战后改革革除了其不彻底的残余。如果认为明治维新是资产阶级革命与改良,那么就会认为战后改革革除了其因改良而产生的遗留问题。如果认为明治维新是资产阶级改革运动或者资产阶级变革而不是一次革命,那么就会认为战后改革革除了改良或者变革所遗留的问题。总之,战后改革革除了基于种种原因而遗留的历史问题。所谓遗留问题无非是封建残余或半封建的东西。由于这些残余和因素的存在,日本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未能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不仅如此,这些封建的或者半封建的东西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和资本主义结合成为军国主义,进而发展为法西斯主义。这样日本最后成为军事封建的法西斯帝国主义。这个军事封建的法西斯帝国主义,对内实行残暴的法西斯统治,阻碍日本社会历史的发展;对外发动大规模的侵略战争,给日本人民、亚洲各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战后改革是明治维新最终的归宿,完成了维新以来日本近代化的历史过程,因此它在日本历史上是个划时代的改革。其改革的性质是反封建、反军国主义、反法西斯的资产阶级民主改革。在垄断资本主义的历史阶段里进行一次资产阶级民主改革,按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阶段性来说是不好理解的,但是具有特殊性的日本垄断资本主义在战败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进行资产阶级民主改革,不能不说是一种例外的独特的历史现象。但它革除了封建的、军国主义的、法西斯主义的因素,搬掉了日本社会发展史上的绊脚石,铲除了亚洲及太平洋地区不安宁的军国主义,使军事封建的法西斯帝国主义国家日本,变成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国家,日本的历史也从法西斯军国主义阶段跨入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阶段。这无疑是日本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进步而不是倒退,是日本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因此,日本的一些史学家把战后改革称为日本现代史的起点,说战后日本是在战后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2.改革的动力与领导
推动战后改革的动力是什么?又是由谁来领导这一改革的?
如前所述,战后改革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改革,理应由日本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来领导并完成。他们曾经开展自由民权运动、大正民主运动,力图改革日本的政治制度。不过这种努力虽然直接或者间接地推动了日本社会的发展,但未能完成这一改革的历史使命。这是因为日本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力量薄弱,以天皇和军部为中心的顽固势力强大,封建的、军国主义的势力反对和阻碍这一改革。
20世纪20年代,新崛起的无产阶级登上了日本的政治舞台。1922年7月建立了日本共产党。日本共产党在1922年纲领(草案)、1927年纲领、1932年纲领中把实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作为最低纲领,为实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进行了可歌可泣的斗争。但是由于天皇专制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镇压,未能完成这一历史使命。
这就说明,在日本应该完成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改革或者革命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和无产阶级尚未成长到完成这一改革或者革命的程度。但是,历史的发展是不等人的,它按照自己发展的规律,不停地向前发展。那么,又是由谁来推动这一历史发展的呢?
这一推动力,首先是由苏、美、英、法和中国等组成的国际反法西斯联盟。1929年至1932年的世界经济危机后,德国和日本相继变为法西斯国家,并跟意大利结成法西斯三国同盟,成为世界战争的策源地。日本法西斯是和天皇专制主义及军国主义相结合而成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天皇制法西斯或者军部法西斯。反法西斯盟国的共同任务是消灭法西斯,铲除法西斯的一切政治、经济和军事势力。因此,反法西斯盟国从对日战争的第一天起就肩负着铲除日本封建的、法西斯军国主义的历史使命。而且反法西斯盟国对日战争的军事胜利,为实现这一历史使命创造了条件。如果没有这一胜利,没有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的战败,战后改革是根本不可能的。这是战后改革的历史前提。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战后改革是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直接产物。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后,反法西斯盟国对日本实行军事占领。美国占领本州、北海道、四国、九州;苏联占领千岛群岛和库页岛南部;英联邦的军队驻扎四国、中国(日本地区名)一带。日本未像德国那样被大块地分割占领,而主要是由美国占领。反法西斯盟国进驻日本后成立盟军驻日占领军总司令部,占领军总司令部与其说是盟国驻日占领军总司令部,还不如说是美军总司令部。总司令部的司令官和具体工作人员均由美军担任。美国总统杜鲁门任命美国太平洋陆军司令官麦克阿瑟为盟国驻军的最高统帅,并授予他至高无上的特权:“天皇和日本政府统治国家的权限,隶属于作为盟国最高司令官的贵官。贵官可行使为执行其使命而认为适当的贵官的权限”“贵官的权限是最高的”。[21]麦克阿瑟也得意扬扬地说,“我对日本国民事实上具有了无限的权力。历史上,任何殖民总督也好,征服者也好,总司令官也好,都没有拥有过我对日本国民所拥有的那样程度的权力”,“我是八千多万日本国民的绝对统治者”。[22]这样,麦克阿瑟君临于日本,美军掌握了对日军事占领的主导权。
麦克阿瑟和美国首先铲除日本军国主义的武装力量。美军用了不到两个月的短暂时间,就解除了在日本本土和海外的711万日军武装,使他们解甲归田。同时解散大本营、陆军省、海军省、军需省、陆军参谋本部、海军军令部、军事参议院、教育总监部等军事机构,废除《兵役法》《国防保安法》《国家总动员法》等有关军事法令,禁止军事科学研究和军需生产。总司令部还设立远东军事法庭,逮捕东条英机等108名战犯,整肃曾经猖狂鼓吹和积极支持侵略战争的法西斯军国主义分子20余万人;取缔法西斯军国主义团体147个;而且在教育、文化、宣传领域中铲除了法西斯军国主义思想及其鼓吹者。不仅如此,在宪法中还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解决日本国际争端的手段”,为此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23]可见,美军在占领初期铲除日本军国主义的政策是较为彻底较为坚决的。
日本军国主义武装力量是维护天皇专制主义的支柱。天皇统帅军队,依靠军事警察力量来巩固其专政,维护日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中封建的、军国主义的、法西斯主义的因素。因此,铲除军国主义武装力量就是铲除了天皇专制主义的支柱,使日本统治者屈服于美军,使他们对美国占领军唯命是从。在这种前提下,美国对日本未像德国那样实行军政,而是实行间接统治,向日本政府发出一系列改革命令,并且迫使他们实行。如果日本政府不接受或者拖延,美国便施加强大的压力。这一压力便是推动战后改革的动力。下面举例说明美国是如何推动战后改革的。
1945年10月麦克阿瑟接见日本首相币原喜重郎时,指令日本政府修改《大日本帝国宪法》。要修改宪法就必然牵涉天皇制问题。币原内阁想原封不动地保存天皇制,因此迟迟不动手,消极怠工。后在美国的敦促和压力下,日本成立以国务大臣松木熏治为首的宪法调查委员会,起草宪法草案,于1946年2月8日呈报总司令部。该草案仅对旧宪法做了词句上的修改,依然保留了天皇及其特权。例如把旧宪法中的“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改为“最高不可侵犯”;把“天皇统帅陆海军”改为“天皇统帅军队”。[24]并在草案说明中写道,“日本国由天皇统治的事实,是自从日本国历史开始以来不断地继承下来的。而且认为维持这一制度是我国多数国民的不可动摇的坚定信心”,因此“要保持天皇总揽行使统治权制度”。[25]对此草案,美国非常不满意,并谴责道:“修改草案不过是对明治宪法的最温和的修改”“天皇的权威及权力事实上没有什么更动”“天皇制依然保存下来了”。[26]美国对天皇的态度是“希望对天皇制实行民主改革,但反对废除”[27],把天皇变成象征性的天皇。总司令部民政局随后起草了和日本草案针锋相对的草案。该草案写道,“皇帝是国家的象征,又是国民统一的象征”“不拥有政治上的权限”“皇帝关于国事的一切行动,需要内阁的辅弼及协助”。[28]该草案还规定,日本“绝对不允许设置陆军、海军、空军及其他战斗力”“废弃作为国家主权的战争”。[29]2月13日,民政局局长惠特尼把这一草案交给日本国务大臣松本及外相吉田茂,并以恫吓的口气说:“如果拒绝此草案,对天皇的人格则进行重大的变更。”[30]可是日本政府不仅不接受,反而于18日向总司令部提出《关于修改宪法案的补充说明》,坚持己见。对此总司令部不仅不理睬,还威胁日本政府说:“对松本方案没有再考虑的余地。是否有按司令部的方案起草[宪法]之意?请于20日前予以回答。如不答复,则要公布司令部方案。”[31]在盟军总部的压力下,日本政府无路可走,不得不接受民政局起草的方案,重新起草宪法草案,并对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皇制进行了改革。该草案经总司令部的审查,3月6日公布于世。
对于农地改革,日本政府在战后粮食危机深重和城市人民运动蓬勃兴起的形势下采取主动,于1945年12月抢在司令部之前,制定了第一次农地改革法。该法规定,成为改革对象的是地主的5町步以上的土地,5町步以内的依然由地主所有。根据这个法案,地主仍可以拥有总量为160万町步的出租地,[32]成为改革对象的土地只占出租地的37.5%。这与其说是改革,还不如说是重新确认地主和土地所有权。
对这种改革方案,总司令部表示不满意,于12月9日发表了关于农地改革的备忘录,指出了日本农业的五大祸根,并要求铲除它。但日本政府依然坚持第一次改革法,只是把5町步改为3町步。于是总司令部经对日理事会的讨论,于1946年6月17日又发表了关于农地改革的第二次劝告:地主“拥有出租地的限度是内地平均1町步,北海道4町步”“限度以上的土地将强制征购”;把实物地租改为货币地租,地租率为水田25%以下,旱田15%以下;限日本政府两年内完成。[33]日本政府在这一敦促和压力下,按总司令部的劝告起草第二次农地改革法,并于10月21日公布。
至于解散财阀也是总司令部即美国占领军来推动的。1945年10月20日,总司令部指令三井、三菱等15家财阀向其提交有关营业内容和资本结构的报告书,并于11月2日冻结了它们的资产。对此日本政府和财阀一开始就进行了抵制。币原内阁的外相吉田茂说:“解散这些财阀究竟对国民是否有利还是个疑问。”三菱财阀的头头岩崎弥太郎也说,“三菱绝没有和军部勾结挑起战争的事……不易承认解散的理由”[34]。但是在总司令部的压力下,11月4日日本政府发表了《关于解散控股公司的备忘录》,表示同意解散财阀。接着三井等财阀也发表了解散计划,并交出手中的股票,退出了财界。
美国之外的其他反法西斯盟国,虽然没有直接参加盟国驻日占领军司令部,但通过远东委员会和对日理事会,对美国的占领政策和战后改革也起了敦促的作用。就修改宪法问题来说,美国之所以迫不及待迫使日本政府接受民政局草案,就是因为背后有中国、苏联、菲律宾、澳大利亚等国的敦促。这些盟国坚决主张废除天皇制,他们都是远东委员会的成员国。远东委员会于1946年2月26日召开第一次会议,要行使其职权,而这必然会给美国保存天皇制带来麻烦。因此,美国抢先在会议之前,以新宪法的形式把天皇制确定下来,以便将这一事实强加给远东委员会。麦克阿瑟2月21日对登门的币原首相说:“远东委员会对日本造成极为不利的形势。苏维埃和澳大利亚……最为激烈地反对天皇制。我是想维持天皇制的。因此日本政府现在必须早日接受[美国的]这一宪法的基本原则。”[35]币原心领神会,向天皇上奏宪法问题的交涉始末。天皇同意麦克阿瑟的意见,接受了美国起草的草案。如果没有远东委员会的压力和推动,日本是不会立即接受民政局的草案的。
在农地改革中,苏联和英国起了积极的作用。日本政府的第一次改革方案流产后,对日理事会从4月13日至6月17日讨论农地改革问题四次。苏联代表在5月29日的理事会上提出改革方案:由国家征购1945年9月2日前地主出租的一切土地和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土地;3~6町步的租地,以公定价格的二分之一征购;6町步以上的无偿没收;征购的土地,由国家以公定价格的一半优先卖给佃农或者少地的农民。这一方案虽然没有被接受,但无疑对美国和日本是一种压力。6月12日的理事会上英国代表提出了改革方案。美国则接受了英国的方案。第二次农地改革是以英国方案为蓝本的。这就说明英国推动了美国,进而推动了第二次农地改革法的制定。我们不可忽视这些盟国的作用。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其他反法西斯盟国的压力和敦促,战后改革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那么,战后改革是美国占领军和反法西斯盟国强加给日本的吗?答案是否定的,就算是强加的话,那也是日本政府不接受改革指令时才强加的。从日本社会发展的历史来说,这并不是强加的,而是符合日本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如果美国占领军和反法西斯盟国违背这一客观规律,硬把改革强加于日本的话,那么军事占领结束时,即外部压力消失时,日本社会自然地又会回到旧的、原来的社会体制下去。但是,事过几十年的今天,日本仍然保留和发展了战后改革的成果,并取得了经济的高度发展。可以说,如果没有战后的改革,日本是不可能实现这种高度发展的。
美国占领军和反法西斯盟国是外因。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所谓内因就是日本本身所具有的改革的要求和因素。这种要求和因素是在日本近代化过程中由于社会内在矛盾运动而自然地形成的。就以农地改革而论,它是战后改革中最深刻的改革,是带有质变性质的经济结构的改革。维新后确立的寄生地主土地所有制,从日俄战争前后起,即日本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起,就与资本主义发展产生了显著矛盾。1918年米骚动和20年代农民运动的蓬勃兴起就是这一矛盾激化的表现。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日本政府于1926年5月制定《建立、维持、补助自耕农规则》,力图在不变更地主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增加自耕农,减少佃农。此后,又制定《农地调整令》(1938年4月)、《地租统制令》转变(1939年12月)、《临时农地管理令》(1941年12月)、《粮食生产奖励金规则》等一系列法令,限制地主,减轻佃农的负担。其目的是为战争多生产粮食,但是客观上限制了地主的剥削,使地主权益有所下降。1945年12月,日本政府拟定的第一次农地改革法是日本政府战前所执行的土地政策的继续和发展。这是一个缓慢的量变过程。美国占领军和反法西斯盟国就以外部压力加快了这一量变的进程,直至它成为带有质变性质的变革。日本政治体制的改革也是这样,20世纪20年代的大正民主运动就是改革政治体制,实现议会政治,建立政党内阁。这是日本资产阶级随着其经济实力的增长,要求提高其政治地位的表现。但是由于其力量微弱,运动只能打着护宪的旗号进行,因此运动极为不彻底。尽管如此,大正民主运动还是反映了日本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改革或者改良天皇专制主义的一定要求。这便是修改宪法、改革政治体制的前提,两者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以上这些例子都说明了战后改革的内因和外因的关系。
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日本的战后改革,如果只有美国占领军和反法西斯盟国的推动,而没有广大日本人民的斗争,是不可能实现的。美国占领军也认为,占领政策成功与否在于对劳动群众的政策,“工人和其他各阶级[地位]的提高是将来防止军国主义和侵略复活的最好的保证之一”[36],因此鼓励工人成立工会,开展工人运动。至于工人的斗争形式,“作为司令部,不论采取何种斗争形式,只要不威胁盟国的占领目的,就采取不予干涉的方针”[37]。对于农民运动,美国占领军和反法西斯盟国为了推行农地改革,支持农民的斗争,同时释放了包括日本共产党领导人在内的一切政治犯。
就制定宪法来说,日本政府对总司令部修改宪法的指令消极怠工。当时负责宪法调查委员会工作的国务大臣松本说,“胸无成竹,仅作调查就是了”,不立即动手。可是当时对天皇制的议论四起,以日本共产党为首的革命力量要求废除天皇制。在这种形势下,松本等认为,现在要求废除天皇制的人虽然不多,但今后必定是有增无减,因此趁早修改宪法,以便把天皇制问题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下来。于是,他们才动手起草宪法。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日本各政党都发表了宪法草案或者修改原则。日本共产党则发表了《日本共和国宪法草案》,主张废除天皇制,建立人民共和国。草案写道,“日本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在人民”“废除封建的寄生土地所有制,解散垄断财团。对重要企业及金融机关,由人民共和国加以民主主义的限制”。[38]这一草案反映了广大日本人民的民主主义要求,对日本政府来说是一个强大的革命压力,总司令部便利用这一压力,敦促日本政府。当日本政府不接受总司令部民政局起草的宪法草案时,民政局局长惠特尼就威胁日方说,“如果你们无意支持这种形式的宪法草案,麦克阿瑟元帅将越过你们直接诉诸日本国民”[39],终于迫使日本政府接受了该草案。由此可见,日本人民在修改宪法中起了推动作用。
在农地改革中农民所起的作用更为明显,更为突出。在农地改革中,地主阶级采取强行夺佃的形式,抵制或者逃避农地革命。据统计,截至1947年5月,地主夺佃的事件竟然发生了50万次;公然违反农地改革法的事件,截至1948年6月发生了11700多起。以佃农为主体的日本农民奋起反击地主的猖狂反扑,推进农地改革。据不完全统计,1945年8月至1947年底,他们进行了反对夺佃的斗争93500多次,仅1948年就进行了3万多次。[40]在这一斗争中,山形县出羽村的农民,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夺回地主半泽强行收回的23户佃户出租地。长野县盐尻村农民也成立了土地管理委员会,把全部租地置于农民的共同管理之下,如无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不得动用这些土地。此外,冈山县藤田农场、青森县田部村、新潟县佐渡、福井县栗野村的农民也进行了可歌可泣的斗争。日本农民的这种斗争对农地改革起了推动作用。因此,日本农林大臣在对各地事务局局长的训令中指出:“实行它(指农地改革——笔者注)的主体是农民,没有农民的自觉,彻底实行改革是难以指望的,因此领导的重点必须放在让农民自己彻底地实行它。”[41]
可是,日本农民尚未成长到独自进行农地改革的程度,农民只有在其他阶级的领导下才能解决自己的土地问题。日本共产党第四次、第五次代表大会都提出过无偿没收地主土地,将之无偿分配给农民的彻底的土地纲领,领导农民进行土地斗争,等等。但其力量有限,不可能成为主导的力量。至于日本统治阶级,如前所述,由于第一次农地改革法的流产,就丧失了对农地改革的领导权。
农民是小私有者,它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劳动者,它可以接受无产阶级的领导,在无产阶级领导下进行土地斗争;另一方面,它作为小私有者,又可以接受资产阶级的领导,在资产阶级领导下进行争取土地的斗争。这就必然引起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对农民的争夺。在这一争夺战中,美国占领军以君临于日本民族之上的特权,掌握了对农民的领导权,压制日本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和影响,破坏工农联盟的形成,进而把农民拉到自己一边。负责农地改革的总司令部官员拉德金斯基曾直言不讳地说:“在普遍地建立自耕农方面取得成就的日本农村,简直成为共产主义不能渗透的金城汤池,使金字塔形的巨大根基从过去的脆弱变为强大,‘给无地者以土地’这个共产党的保证对农民再也没有吸引力了。”[42]麦克阿瑟也说,农地改革形成的“这一体制成为阻止共产主义向日本农村渗透的强有力的堤防”[43]。事实证明,通过农地改革,美军和日本统治阶级压制了日本共产党等革命势力领导的农民斗争,在农村建立了它的稳固的统治体制,从此日本农民运动陷入了低潮。
不仅如此,当日本人民的斗争超出美国占领政策容忍的限度,直接威胁美国占领军和日本统治阶级利益时,他们就和日本统治阶级一起镇压人民运动。1946年4月7日,美军出动第一骑兵师的6辆坦克和宪兵的吉普车,镇压围住币原首相官邸的群众;5月,美国代表艾奇逊发表“不欢迎共产主义”的叫嚣;1947年,公然镇压“二一”大罢工。
美国在日本所进行的改革是美国对日本占领政策的重要部分,也是反法西斯盟国对日占领政策的重要内容。那么,这两者具有什么关系呢?
反法西斯盟国的共同目标是打败日、德、意法西斯,铲除法西斯主义,使它们变成爱好和平的民主国家。盟国签署的《波茨坦公告》基本上反映了反法西斯盟国的这一共同目标。美国是反法西斯盟国的成员国之一,为打败日本帝国主义起过重要的作用。《波茨坦公告》是美国起草的,而且得到了其他反法西斯盟国的同意。美国政府从太平洋战争的第二年起,就成立了专门机构,研究对日政策。占领日本后,于1945年9月24日便发表了《战后初期的对日政策》。这是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纲领性文件。这一政策的第一部分规定了占领政策的最终目的:“甲、日本确实不再成为美国的威胁和世界和平及安全的威胁;乙、最终建立和平的、负责任的政府,即尊重他国的权利,支持联合国宪章的理想和原则所显示的美国目的的政府。”[44]当时的美国陆军部长罗亚尔曾解释美国的占领政策:“根本思想是预防未来的日本侵略,解除军备,进行直接的预防;建立一个不再发动侵略战争的政府,进行间接的预防。”[45]应当看到,美国的这一政策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美国作为反法西斯盟国的成员,反映了《波茨坦公告》所规定的反法西斯联盟各国要铲除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将日本变成和平民主国家的共同任务;另一方面,美国作为帝国主义从它自身的利益和目的出发,消灭在太平洋和亚洲大陆上跟它争夺霸权的劲敌日本帝国主义,以便在这一地区建立自己的霸权。这种两重性和太平洋战争的性质是一致的。太平洋战争,一面是反对日本法西斯的战争,一面是日美帝国主义争霸太平洋及亚洲大陆的战争。美国之所以在占领初期基本上执行《波茨坦公告》所规定的政策,是因为执行《波茨坦公告》对其有益无害,以此装饰门面,名正言顺;既可标榜它是在执行《波茨坦公告》,又可达到消灭其劲敌日本帝国主义的目的,可谓一箭双雕。
可是,在实现反法西斯盟国对日占领政策的基本目标过程中,美国却公然追求其帝国主义目的,推行冷战政策,争夺世界霸权。为此,美国重新复活日本垄断资本,建立军队,镇压革命运动,逐渐转变对日的占领政策,把日本变成了从属于美国的附庸国,变成了反对社会主义中国、苏联、朝鲜及亚洲民族解放运动的“反共堡垒”和“远东工厂”。从这一转变中可以看出,贯彻占领政策始终的是美国的帝国主义目的,而这也是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本质。
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并非简单的机械运动,而是错综复杂的矛盾运动。当年美国的占领政策和战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消灭其争霸劲敌日本帝国主义,但这一目的却客观上促进了日本社会的发展。如今日本虽在军事上受美国的保护,但在经济上却与美国形成竞争之势,不仅与美国争夺东南亚市场,还打入了美国国内市场,与其国内资本进行竞争。这些后果是美国没有想到的。这便说明,动机和效果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不仅不一致,而且是相互矛盾的。
注释
[1]《日本国宪法·附录大日本帝国宪法》,有斐阁1961年版,第28页。
[2]《日本国宪法》,第4页。
[3]《日本国宪法》,第12~16页。
[4]《日本国宪法》,第17~19页。
[5]《日本国宪法》,第7~12页。
[6]海后宗臣编:《战后二十年资料——教育、社会》,日本评论社1973年版,第2页。
[7]海后宗臣编:《战后二十年资料——教育、社会》,第17页。
[8]海后宗臣编:《战后二十年资料——教育、社会》,第17、29页。
[9]海后宗臣编:《战后二十年资料——教育、社会》,第17、29页。
[10]楫西光速等著:《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下卷,东京大学出版会1953年版,第456页。
[11]农地改革记录委员会编:《农地改革颠末概要》,农政调查会1957年版,第600页。
[12]同上书,第596页。
[13]辻清明编:《战后二十年史资料——政治》,日本评论社1970年版,第58页。
[14]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战后改革研究会编:《战后改革——农地改革》,第6卷,第184页。
[15]有泽广巳、稻叶秀三编:《战后二十年史资料——经济》,日本评论社1970年版,第126页。
[16]《战后改革——农地改革》,第6卷,第66页。
[17]农地改革记录委员会编:前引书,第594页。
[18]农地改革记录委员会编:前引书,第658~659页。
[19]东京大学社会科学战后改革研究会编:前引书,第6卷,第375页。
[20]东京大学经济学部大内力教授就主张此说,并把它说成“机能论”,认为战后改革是由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机能起作用的结果,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阶段。
[21]末川博编:《战后二十年史资料——法律》,日本评论社1971年版,第13页。
[22]福井林二郎:《麦克阿瑟的两千日》,中央公论社1974年版,第88页。
[23]《日本国宪法》,第6页。
[24]末川博编:《战后二十年史资料——法律》,第62页。
[25]末川博编:前引书,第63页。
[26]末川博编:前引书,第65~66页。
[27]朝尾直弘等编:《岩波讲座·日本历史》,第22卷,岩波书店1977年版,第66页。
[28]末川博编:前引书,第68页。
[29]末川博编:前引书,第68页。
[30]信夫清三郎:《战后日本政治史》,第1卷,劲草书房1972年版,第257页。
[31]信夫清三郎:《战后日本政治史》,第1卷,第278~279页。
[32]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战后改革研究会编:《战后改革——农地改革》,第6卷,第120页。
[33]有泽广巳、稻叶秀三编:《战后二十年史资料——经济》,第123页。
[34]历史学研究会编:《战后日本史》,第1卷,青木书店1964年版,第113页。
[35]家永三郎等编:《昭和的战后史》,第1卷,汐文社1976年版,第72页。
[36]末川博编:《战后二十年史资料——法律》,第270页。
[37]大河内一男编:《战后二十年史资料——劳动》,日本评论社1971年版,第6页。
[38]末川博编:《战后二十年史资料——法律》,第77页。
[39]井上清等著:《战后日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55页。
[40]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战后改革研究会编:《战后改革——农地改革》,第6卷,第79页。
[41]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战后改革研究会编:《战后改革——农地改革》,第6卷,第188页。
[42]山崎春成:《农地改革和日本农业》,大月书店1957年版,第91页。
[43]福井林二郎:前引书,第194页。
[44]日本外务省特别资料部编:《日本占领及管理重要文书集》,第1卷,东洋经济新报社1949年版,第92页。
[45]辻清明编:前引书,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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