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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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代日本论


第二章 古代日本论

一 日本古代国家形成的决定因素问题

《中日文化与交流》文集与广大读者见面了,这是一件大好事。我首先表示衷心的祝贺。文集的出版不仅为研究中日关系和日本问题的专家学者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园地,而且在促进两国文化交流和人民友好关系方面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最近,我应邀参加了日本京都日中学术交流恳谈会创立五周年纪念大会,还到了日本其他地方访问、讲演。日本学者对我国关于日本史、中日关系史的研究很感兴趣,双方就一些学术问题交换了意见。

中日学者在日本史研究上有许多共同的见解,但也存在一些分歧。例如在日本史分期问题上,彼此就一直有不同看法。我国的学者中对某些历史问题的见解也不尽相同,如对日本最早的国家——邪马台国的方位问题就存在大和说和九州说两种意见。大和说中,最近有一种学说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论证邪马台国应在古代日本生产力最发达的大和地区,日本也有人持这个观点,这一问题已引起日本学术界的注意和评论。

我从邪马台国的地理位置、《魏志》成书年代同“古坟时代”的时间差距、遗物证佐(金印、铜铎、铜镜及其熔范)等方面的辨析,特别从其生产关系上考虑,认为邪马台国应当在容易接受大陆文化、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又很尖锐的九州地区。尽管当地的生产力不发达,一般还处在弥生时代后期的状况(具体意见另文说明),但早期国家的形成已具备充足的条件。

在日本古代史上,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直接决定历史发展和变革的例子,还可举出大化改新的史实。改新前日本社会生产力本不发达,由于奴隶主贵族压迫剥削奴隶、部民,从而引起“盗贼”蜂起。到了7世纪中叶,随着隋唐文物制度的传入,皇室贵族终于在一次政变中推翻了家长奴隶主统治,实行封建土地国有的班田制,确立了封建中央集权的律令制国家。日本史学界虽重视当时生产关系,但认为班田制仍是奴隶制的继续,封建社会要到镰仓时代才开始。这和我们的观点完全不同。

关于明治维新的性质问题,日本学者认为维新是资产阶级改良运动,明治政权是封建末期的专制王权。这是因为当时日本的生产力不发达,资产阶级不成熟,维新后封建势力仍大量存在等。我们则认为,单从生产力发展水平这一点不能说明维新后日本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并且很快成为帝国主义国家这一事实。19世纪后半叶,东方封建国家日本在欧美资本主义列强侵略下,若不反帝、反封建,不采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只有灭亡。因此,尽管当时日本生产力还较低,但在内忧外患的紧要关头,特别在开港后,阶级斗争空前高涨,民族危机深重之时,终于被迫实行了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化的下层武士和豪农豪商结成讨幕派同盟,领导农民和城市贫民积极倒幕,经过一年内战,推翻了封建领主统治,争得民族独立,迅速发展为资本主义国家。所以我们认为明治维新是一种后进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在这里,生产关系和阶级斗争的发展直接决定日本国家民族的命运。由此揭开了亚洲国家新的一页。

我们肯定生产关系的重要性,并不否认社会变革中生产力是基础的看法。但生产力总是受到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制约,它促进或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对历史起着积极或消极作用。以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为例,“五四”前后“醒狮派”曾指责共产主义在中国没有物质条件,而恽代英、蔡和森等同志指出,中国在帝国主义、封建势力的压榨下,生产确实落后。但是,劳动人民为了死里求生,他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付出了重大的流血牺牲,终于夺取了革命的胜利。可见后进国家中,生产关系和阶级斗争不能不是决定变革成败的动因。

后进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也遇到生产力水平的问题。列宁在《论我国革命》一文中指出了无产阶级革命中劳动人民夺取政权后实现工农业现代化的积极作用。他说:“既然建设社会主义需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我们为什么不能首先用革命手段取得达到这个一定水平的前提,然后在工农政权和苏维埃制度的基础上追上别国的人民呢?”[1]列宁这段话不仅揭示了生产关系在历史发展中的重大意义,而且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在这次访问中,我深深感到,尽管我们与日本学者在学术观点上并不相同,但是通过两国学者的交往,相互交流学术观点,对于促进两国人民的了解和增进友谊,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 大化改新前后日本的社会性质问题

1.问题的提出

大化改新在日本历史上是与近代的明治维新同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的。改新运动发生在7世纪中叶,相当于中国唐代初年。改新前日本的氏族制度正面临崩溃,贵族和地方豪族占有土地外还私有着奴隶和束缚在土地上的“部民”,作为自由民的“公民”逐渐失去土地,皇室大权为大氏族贵族所操纵。645年(大化元年)皇室在一次宫廷政变中掌握了政权,在此后若干年中,宣布了一系列的改革政策:贵族私有的土地、人民全部归国家所有,模仿唐朝,实施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调制,规定了新的政治体制,扫除了氏族制度的势力,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国家机构。

大化改新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运动,改新后全国的土地人民形式上是成为“公地公民”,但事实上不久又私有化了。

以上就是大化改新前后情形的简单说明。大化改新虽然不是社会革命,作为政治改革运动来看,它也不是彻底的,但它在日本历史上却有其重大意义,这是因为运动本身正处在日本古代社会转变的关头,大化改新在显示这一转变上具有鲜明的性质,为此它在日本历史科学中曾被作为划分历史时代的重要标志。

日本历史的分期问题,比较困难的是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即大化改新前后的这段时期。由于历史学家们对日本这段时期社会经济性质认识的不一致,过去曾展开激烈的论争,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造成研究和讲授日本史的极大不便,就我们目前所知,对于这段时期即纪元1世纪到12世纪末(镰仓幕府成立)将近1200年间的日本历史,主要已有以下四种分期说。

(1)认为日本古代国家成立于纪元3世纪,在此以前属于原始共产制时代,3世纪后进入奴隶制时代,大化改新从法律上巩固了奴隶制度,至于日本的封建社会则到12世纪末的镰仓时代才完全形成,主张这种学说的以伊豆公夫为代表。[2]

(2)认为日本大化改新以前是氏族制接近崩溃,奴隶制兴起的时代,改新以后入于农奴经济时代,主张这种学说的以泷川政次郎为代表。[3]

(3)认为日本上古社会是氏族制社会,大化改新后到奈良时代(8世纪)是奴隶制社会,平安时代(9至12世纪)是“庄园制”社会,镰仓时代(13至14世纪)才入于封建社会,主张这种学说的以本庄荣治郎为代表。[4]

(4)认为在纪元前一二世纪日本的氏族社会内部就已产生了家内奴隶制,但它并没有发展的条件,到纪元后5世纪作为奴隶制的一种变态(属于奴隶制发展的最后阶段)——“部民制”得到支配的地位,大化改新后“亚细亚的封建制”代替了部民制,典型的封建制是到了镰仓时代才形成的,主张这种学说的以早川二郎为代表。[5]

第一种分期说(伊豆说)曾经为进步的日本史学者所普遍主张,最近西冈虎之助等主编的《日本历史讲座》原始古代篇(1952年)、井上清著的《日本的历史》(1953年)及伊豆的新著《日本历史》(1953年),基本上还采取这一分期说,但这一学说因为对日本史只做了公式化的解释,关于历史上一些重要问题如部民制、班田制等的性质,缺乏具体深入的分析。因此这一学说本身就存在着许多不能解决的矛盾,如既认大化改新前后都是奴隶社会,但对改新前广大“公民”阶级(自由农民)的存在却不加解释,把改新后班田制度下的农民说成是接近“奴隶”或半奴隶(国有奴隶),也没有充分的论证。[6]

同样以社会经济形态为基础而分期的第四种学说(早川说)和伊豆说就有很大的差别,早川说比较深入地分析了日本大化改新前后的社会性质,但强调部民制是奴隶制在日本的“变态”,认为它是“奴隶制发展的最后阶段”,又使得问题复杂化而不易被一般人接受。

第二、第三两种分期说是日本资产阶级学者在划分日本社会经济史时期所提出的,由于他们都否认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否认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些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只从历史现象来说明问题,不认识历史上社会经济形态变化和发展的客观法则,当然就不能对历史做出正确的分期。如泷川政次郎一方面认为大化以前是氏族制要崩溃的时代,在另一处又说这时是农奴时代,一方面主张日本古代社会无疑存在着奴隶制度,同时又说日本的奴隶经济时代是在“现在不能以纪录证实的往昔”[7],前后混乱,自相矛盾。本庄荣治郎既认奈良时代为“奴隶经济时代”(包括在大化改新的“郡县制社会”里),在另一处又把奴隶劳动和班田制度并列起来,认为是奈良时代的两件大事。[8]这都说明资产阶级学者对于社会历史发展法则的无知,他们所主张的分期说也就不可能是科学的。

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期法当然从考察社会生产方式中的变化出发,由此研究各方面关于大化改新前后日本社会性质问题的争论,可以看出,不易解决的基本问题,不外以下两点。

(1)改新前的社会是氏族制还是奴隶制?“部民”属于哪一种阶级?

(2)改新后的社会是奴隶制还是农奴制?“班田农民”属于哪一种阶级?

以下就这几个问题加以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

2.日本古代氏族制和奴隶制的问题

大化改新前的日本是在氏族制社会走向阶级社会的过程中,也就是从公有制社会向私有制社会的过渡。过去的历史学家把这一时期整个看成是单纯的氏族制或奴隶制统治的时期,固然不正确,但认为纪元二三世纪前是氏族制,以后是奴隶或部民制的看法,也是有问题的。

历史证明,日本民族和世界其他民族一样是经过原始氏族社会的,这在考古学和神话上都可找到说明。[9]但纪录所知最早的时期,即约当纪元前一世纪时,日本的氏族制度已失去其原始的形态了。

在《魏志·倭人传》、《日本书纪》和《古事记》中已看不到禁止族内婚和图腾的现象,一般都实行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制,父系制(末子继承)开始代替母系制,[10]氏族会议也没有了。虽然大和族的生产单位还是氏族,土地在原则上还是为氏族所公有,[11]但私有制已在经济发展较高的地方萌芽起来。

日本古代社会私有制是循着一般国家所经过的道路发展的,但也有它自己的特点。约当公元前后在大和族的征服战争中,氏族已分裂为多数小氏族,由于和大陆的交通,日本西部地方首先由石器时代一跃而入铁器时代,[12]农业生产技术开始发达,据《魏志·倭人传》,公元3世纪前,日本已“种禾稻苧麻,蚕桑缉绩,出细苧缣绵……兵用矛盾木弓……竹箭或铁镞或骨镞……有屋室……饮酒”。水稻种植是和铁器使用有密切关系的,由此氏族中剩余生产物增加,并且出现了酒,范文澜先生认为酿酒是阶级分化的标志。[13]在日本,当时氏族中也开始有外来的成员——称为“部民”的集团加入,发生了阶级的分化。

“部民”的来源说法很多,大体上一部分是世袭的职业团体(如忌部,土部,绫部等)或移民(“归化人”)团体所构成,在私有制发达后为有权势的氏族所支配;另一部分是由于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征服者对被征服者的氏族或部落加以集体的支配,使氏族长交纳贡物,依贡赋的种类给该氏族以某某“部”的名称。这是因为征服者发现被征服者共同体的关系还很强,不易使它解体,为了统治和榨取的便利,所以“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贡纳”[14]。这样,部民的公社关系便长期在这种贡纳制下被保存下来,部民一直自成部落(奴隶居主人家,不能独立成户),受本族族长的直接支配,除负贡纳“庸调”义务外,和氏人没有多大区别。

公元二三世纪时,氏族因私有财产的发展,分成为许多家族(户),独立进行生产,各家族联合在一起,成为村、邑、里,这就是农村公社。氏上私有着自己家族的财产,世袭着族长权,农村公社的基础已经是经济的和地域的结合,但在日本,氏族公社一直保持着它的势力,耕地定期分配给各氏族使用,森林草地仍由共同使用,大事由村民公议决定,公共事业由村民协同举办。[15]公元后三四世纪时,经济发达的大和地方,开始形成部落国家,氏上受封爵(“姓”)后,成为世袭的“氏姓阶级”,根据《魏志·倭人传》记载邪马台(“大和”的对音)国的情形,“尊卑各有差序,足相臣服”,“下户(平民)与大人(氏姓阶级)相逢道路,逡巡入草,传辞说事,或蹲或跪,两手据地,为之恭敬”。可见当时阶级对立已很严格了。在家长制族长的支配下,氏人、部曲和奴婢都受着程度不等的剥削。

以上这种家族和部民之间,在阶级对立中,还各自保持着一定的氏族共同体关系,这也就是古代日本社会的特点。

主张改新前日本是氏族社会的,是忽视氏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是将阶级分化后的这种“氏族制度”和原始氏族公社制混淆起来的结果,因而是错误的。

日本古代是存在过奴隶的,古代日语“奴”字训为“家之子”,这说明它家内奴隶制的性质。[16]奴隶的来源有的是被征服的异族,如110年日本武尊“以所俘虾夷等献于神宫”[17],公元三四世纪后日本曾不断侵略朝鲜,掳掠朝鲜人民,[18]因此日本史书上曾有“虾夷奴”“韩奴”“高丽奴”等称;[19]有的是罪犯,如《魏志·倭人传》说,“其犯法轻者,没其妻子”;《日本书纪》也有贬败诉的人为奴的记载。[20]但奴隶在古代日本社会究竟占着怎样的地位是一个问题。文献上这一时期除上述以外,关于奴隶的记事很少。《魏志·倭人传》说卑弥呼女王死时“殉葬者奴婢百余人”,但据日本记、纪,皇室中用奴婢殉葬之风于纪元前二年就以道德上的理由被禁止而代以“轮”(土俑)。[21]不论奴隶是否用于殉葬,但奴隶很少被使用在生产上却是一个显著的事实。虽然以后生产力有了很高的发展,直至大化改新时,奴隶制仍没有越出家内奴隶的范畴。

日本古代奴隶制度所以不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国内仍为公社关系所支配,劳动力为这一纽带所紧缚,因此不易脱离土地而奴隶化;(二)因生产力不发达,货币经济也就不发达,毫无可以作为贩卖奴隶生产物的市场,因而不可能刺激奴隶制的发展;(三)奴隶来源的枯竭,国内已为贡纳制的形态所统一,自然不能从这里得到奴隶,虾夷人被俘后曾不断暴动,使大和氏族无法用作奴隶,国内经济狭隘,不能进行大规模的海外战争,因此国外的奴隶来源也不能获得;(四)因货币经济的不发达,债务奴隶也不显著;[22](五)社会生产力发达后,采取封建剥削对统治阶级已更为有利,因此家内奴隶的萌芽形态不能发展为奴隶制剥削方式,只能向封建制发展。

由此可见,改新以前日本社会看不到有原始的氏族制度,认为很少的家内奴婢可以构成奴隶制度的论点是很难成立的。

3.改新前日本社会的过渡性质

大化改新前,日本社会经济结构的特征表现在:公社制度瓦解,半家长半封建的部民制产生和发展,其末期,封建的生产关系逐渐形成。

部民的性质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更的。最初部民不是氏族中任何个人的私产,只是对氏族负有贡纳义务的特殊氏族,佐野学认为“部在其最原始的形态是出于同一血族,并没有隶属关系”[23]。史书上古代初期所谓“诸部”又读作“诸共”“诸伴”,称皇室直属的部民为“品部”或“伴部”,这个“伴”最初只是“随伴者”或“随臣”的意思,部甚至和统治阶级有密切联系,如《日本书纪》神代纪及崇神纪中就有将贵族称为“诸部神”及“八十诸部”的,[24]以后物部、忌部诸氏都是大贵族。当时部民还充分保有氏族的独立性。

但“氏”变为“部”毕竟意味着一定数量的剩余劳动被剥削,虽然社会生产基本上还是氏族成员自己的劳动。这是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所决定的。

私有财产发生后,氏族的生产物渐次为氏上所占有,一部分公社土地(御田)也成为氏上的私地(吾田),氏人的地位开始降低,氏上并要求更多族外的劳动力,于是部民的剩余劳动被大量地剥削了。特别是天皇氏,因私有地的增加,需要耕作者,使各氏族抽出一定数量的氏人和部民建立新部,部到这时便开始失去其氏族的性质。

随着生产力的发达和私有制的发展,日本社会中部民的数量增加了。私有化的程度也加强了,因此有人认为这样的部民就是“日本型奴隶制”[25]或“奴隶制在日本的变态”,这种看法是否妥当呢?现在就考查一下部民制最发达的纪元后五至七世纪时期的情形。

五六世纪时,因部民制引起的社会分工的发达,特别是由于中国和朝鲜文化的不断输入,刺激了生产技术的进步,大和族的势力达到前所未有的强大,但对朝鲜半岛的侵略,却因这时新罗的强盛而受到挫折,[26]于是转过来对国内进行统一运动。当时边远地方的部落在豪族和“国造”“县主”(大和朝廷就原部落的族长加封的地方官)的支配下,除大和的势力强大时偶尔纳贡外,几乎是独立的状态,大和朝廷为使统治权直接达到这些地方,服属这些地方的豪族,征发其土地人民,以留传天皇和皇族的“御名”于后世为理由,用“御名代”和“御子代”等名义,设立屯仓及田庄(皇室私有地),扩大部民制。[27]在统一运动中,虽然遇到地方氏族共同体强烈的反抗,[28]但终于确定了大和国家的经济基础。部民制在各地方发展起来,不但皇室增大了直接的土地和部民,中央和地方贵族“氏姓阶级”也获得了很多的田庄和部曲,这种部民和部曲有的是从事经常性手工业生产的工人(“品部”)和从事耕种的“田部”;有的是专向所有主贡纳一定生产品的部民,有的是定期到皇室或贵族田地上来劳役的丁,[29]他们除极少数被征发远离自己土地外,一般都是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通过自己的氏族长或统率人(“伴造”)将生产物乃至劳动力的一部分提供给名义上的所有者,这种贡纳制本质上和封建的地租形态没有什么差别。自然,这种“服役及纳贡”的关系,正是使自由农民变成农奴的道路,有如恩格斯所说,“一经陷入这样的隶属境地,他们就逐渐地丧失了自己个人的自由,经过数代之后,他们大都变成农奴”[30]。但不论如何,这时的部曲与奴隶是有区别的,就是为日本史书和律令所根据的唐律,也明载“部曲不同资财……奴婢同资财”[31],即奴婢可买卖而部曲不能买卖。日本的历史记录证明,部曲有随土地转移其主人的,但从没有被买卖的情形。

部民制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发展起来的一种贡纳制,这种制度可以发展为奴隶制,也可以发展为农奴制,作为贡纳制的部民制何以不走向奴隶制而向封建制发展呢?我认为有以下的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部民经济自身的特点。

(1)部民在生产力低下,多少有提供剩余生产品的条件下,就被世代束缚于土地,对于主人氏族处于从属的地位,但并不是被“剥夺个人”(恩格斯语)的本身也变成生产手段的劳动者,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多少承认部民还有自己的经济,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曾刺激生产力发展。

(2)部民经济基本上是为消费而不是为营利,农业经营是小规模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这一切都不能使它转化为奴隶制经济。

(3)商品经济与财富的集积没有条件,征服者只满足于收取一定的贡物与徭役,而且当时也只有这种封建剥削更为有利,也不可能对被征服者作其他方式的榨取。

另一方面是由于外部的条件,“原始公社在其发展中,如没有受到更为发展的社会的影响,便不可能越过奴隶制的生产方式”[32]。正是由于当时大陆方面中国奴隶制度早已灭亡,封建关系达到高度的发展,从后汉就和中国发生交涉的日本,五六世纪更不断遣使到南朝贡献,追求先进的文化技术,[33]因此中国的封建制度强烈地影响着日本社会。贵族豪强,兼并土地,剥削人民,部民不但没有成为奴隶,反而日益增强了封建的隶属性。因而认为部民是“日本型奴隶制”或“奴隶制在日本的变态”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主张大化改新前日本社会是奴隶制的学说,有一个共同的弱点:他们除了忽视部民榨取形态的封建性,将部民和可以买卖屠杀的奴婢等同起来以外,都一致强调部民的庞大,而忽略了当时社会生产主要力量——自由民的存在。

部民制在五六世纪后,确有相当的发展,但部民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有限的,并且在分布上,也只以经济发达的大和等地方数量较多,其他各地依然停留在很低的阶段。当时主要的人口是称为“公民”的自由农民,即氏族社会时代氏人的后身,他们在氏上支配下,没有被征服,也没有被皇室或贵族所私有,日本古语“公民”(Oomitakara)一词,语义学上的说法很多,一般训作“大御宝”,有训作“大御田族”的,[34]大体上最初是指耕种皇室土地的农民(以后指天皇氏的部民)。大和族的势力扩大后,一切向天皇贡纳赋役的人民便都被称为公民,平安时代把“公民”一语写成“公御财”,可以知道它和国家财政的密切关系,[35]公民又称“人民”,他们向政府缴纳实物税和从事劳役。据《日本书纪》崇神纪十二年条:“诏曰,‘朕初承天位……举兵以讨不服……宜当此时,更校人民,令知长幼之次第,及课役之先后焉。……始校人民,更科调役,此谓男之弭调,女之手末调也。’”[36]公民又称“百姓”,《日本书纪》仁德纪四年条,记载仁德天皇因见近畿“百姓”贫困,便“悉除课役”。三年以致宫室破坏;七年,诸国请“贡税调”,仍不许。但同时却为皇后皇子们定“葛城”“壬生”等“部”;到十年冬,“甫科课役”,“百姓”就将宫室盖起来。这两段记载说明皇室的经济除部民的生产物外,主要还建筑在对于诸国百姓“课役”和“税调”的榨取制度上。这时的百姓或公民,由于和氏上为同一血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自由农民。但6世纪后随着大土地私有制度的发展,经济发达地方的公民阶级开始没落,有的失去了土地,有的成为中央和地方贵族的部曲,[37]也逐渐成为附属农民。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大化改新以前日本社会的若干特点:

(1)原始氏族社会已经解体,家长制家族相结合的农村公社还保留着氏族共同体的残余,它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

(2)家内奴隶制的存在,但奴隶数量很少,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不能发展为奴隶制。

(3)封建的贡纳制以部民制的姿态出现,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后,这种生产关系较之奴隶制对剥削阶级更为有利,因而获得广泛的发展。

这些特点说明日本在原始公社瓦解的条件下,产生了家内奴隶制和封建的部民制,社会上的基本人口还是自由农民,但在这里,社会发展已不是走向奴隶制度,而是走向封建化的道路。

这些特点说明这一时期的日本社会不可能是氏族制社会,也不可能是奴隶制社会,是不是古代东方国家中一般存在过的早期奴隶制度呢?我们认为也不是的,因为后者有大量债务奴隶的存在,而没有部民制这样的封建剥削关系。在古代日本,支配着社会生产的既然是部民制,奴婢只用于家内劳动,在社会生产上不具任何意义,因此生产力发达后,很自然地走向封建剥削制度。

我们认为古代日本这种社会形态正是斯大林所提出的,“由一个生产关系形式过渡到另一个生产关系形式的过渡关系”[38]

这种过渡的社会经济形态曾经是日耳曼民族所经过的道路,已为恩格斯所指出。[39]同样的情形在俄国也可以看到,在俄国,斯拉夫民族经原始社会制到封建制的过渡是在奴隶制度早已消亡,而封建关系在欧洲各国业已巩固时实现的,斯大林关于俄国历史上“封建前期”的学说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这巨大复杂问题的天才的指示。[40]

这一理论在马克思给慧娜萨苏利支的信中就已可看出,马克思在这里提出农村公社是一种过渡形态的论点。他说:“作为第一社会结构之最后阶级的农业公社同时是第二结构的过渡阶段,也就是从一个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向一个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自然,第二结构包括一系列的以奴隶制和农奴制为根据的社会。”[41]

大化改新前的日本除大和地方私有制有高度的发展外,基本上是从原始公社走向阶级社会的时期,由于其社会内部的条件和大陆上更为发展的社会的影响,它从农村公社越过奴隶制的生产方式而跃进了封建社会。

“正如人类历史所证明的,不必每个民族都要经过社会发展的一切阶段,对许多民族来说,都形成一种条件,使他们有可能不经过某些发展阶段就立即进入较高的阶段。”[42]

4.大化改新的社会经济基础

为了进一步解决大化改新前后日本的社会性质问题,必须说明大化改新本身的历史意义。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指出,社会政治变革的基础应该“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间现存的冲突中求得解释”[43]。大化改新是日本历史上一次重大的变革,改新的结果,日本古代社会的阶级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新的意义,也必须从当时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冲突上来分析,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日本古代因氏族残余势力的束缚,社会曾表现长期的停滞,但五六世纪时,由于屯仓田庄的普遍设置,耕地面积日益扩大,水田灌溉和农具制造也见进步,冶铁等先进技术的输入促进各种新的产业发生,世袭分工的手工业者——“品部”在大陆移来的归化工人指导下,技术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44]考古学上出现了“古坟文化”的全盛期,近畿地方“古坟”出土的各种遗物说明当时生产力的发达,[45]随着商业的繁盛,各地镇市设置了“市司”的官职,[46]为管理对外贸易,在港津设“津史”,征收“船赋”。[47]这样,经济最发达的大和地方发展为封建的大土地所有形态。

六七世纪大和国家在皇室部民的贡赋和诸国公民租税榨取的基础上,中央权力扩大,与此同时,阶级矛盾也日益尖锐起来。当时社会上贫富不均,农民受尽压榨,7世纪圣德太子颁布的宪法十七条中已有“国司国造,勿敛百姓”的话。从宪法第五条“……顷治讼者得利为常,见贿听谳,便有财之讼,如石投水,乏者之讼,如水投石,是以贫民则不知所由……”几句话中,更可以看出统治阶级贿赂公行,逼得人民走投无路。[48]这种情势到大化改新前夕,发展得更剧烈,大化元年(645)诏书中指出土地公民被兼并的情形:“其臣连等伴造国各置己民,恣情驱使,又割国县山海林野池田,以为己财,争战不已,或者兼并数万顷田,或者全无容针少地,进调赋时,其臣连伴造等先自收敛,然后分进,修治官殿,筑造园陵,各率己民,随事而作……方今百姓犹乏,而有势者分割水陆,以为私地,卖与百姓,年索其价,从今以后,不得卖地,勿妄作主,兼并劣弱。”[49]

这些词句,虽然很被汉文所润饰,难免有点夸张,但和圣德太子宪法中所说的情形大体接近、可见当时土地私有风气的严重。在这种情势下,社会上暴露出各方面的矛盾。

首先是失去了政治和经济地位的公民,开始和部曲奴婢一道,进行反对贵族阶级剥削压迫的斗争。

其次,各地国造和地方上的中央卑姓贵族努力维持没落的家长氏族制度,加强对部曲的剥削。由于他们扩大兼并土地,奴役人民,不仅侵害皇室的经济利益,并且因农民大批的破产流亡,动摇了皇室的统治,皇室和中央官僚贵族及新兴封建地主为了制止地方豪族掠夺土地人民,为了镇压农民的反抗,必须建立统一的封建集权国家。他们凭借国家的部民体制与公民的生产,逐渐加强了本身的权力,开始不断征服地方贵族。

最后,在统治阶级内部最后代表旧的宗法制度利益的和代表新的封建地主利益的几个大贵族间发生了争夺霸权的斗争。

所有这些斗争反映了一个根本矛盾,这就是因私有制发达与国家权力的扩张,狭隘的氏族残余的部曲制已成为新的生产力的桎梏和统一的封建国家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发生了“大化改新”这一改革运动。

大化改新是在这样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并经过半世纪的酝酿才发生的,日本史上称这一准备时期为“推古朝的改革期”(593—628)。这时新旧贵族的斗争达到顶点,代表保守势力的物部氏是世袭的军事贵族,他支持着日本氏族社会的意识形态——神道教;代表新的生产方式的苏我氏掌管朝廷的财政和贡物,支配着外国的“归化人”(有新技术和新的封建文化的大陆移民),对中国文物制度有理解。当时佛教从大陆初传日本,两派的冲突便在崇佛和排佛的问题上发端,经过长期的斗争,胜利归于崇佛的苏我氏。苏我氏拥立了和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两个皇族作统治者,这就是推古天皇(女)和圣德太子。圣德太子摄政时期,根据儒教与佛教的精神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两次派“遣隋使”到中国。整个推古改革运动的中心内容是移植中国封建文化,结果加强了中央集权,进一步消灭氏族制度的残余,为大化改新准备了前提条件。

大化改新的动因,无疑是基于日本古代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但对于外部的因素不加估计,则改新运动和改新前后日本社会的特质都不可能为我们所完全了解。当时国际情势,大陆上隋朝结束了长期的分裂,中国又成了统一的封建强国。朝鲜自新罗粉碎了日本侵朝的根据地任那日本府后,高句丽又强大起来,几乎要统一三国对立之局。这些不能不引起日本统治阶级的警惕。在意识形态上,儒家尊王大一统思想和已经成为中国封建主义宗教的佛教思想,都给日本以极大的影响。在这样的内在和外在的条件下,日本皇室和官僚贵族为建立一个坚强的统一国家的斗争,便集中表现为大化改新这一运动。

大化改新标志了日本古代社会的结束,长期被大贵族占有的政权落到皇室手里了,参加改革工作的都是从隋唐学成归国的知识分子(不少是中国移民的后裔)。他们站在新兴封建统治阶级立场,开始按照隋唐封建集权国家的形式,改革日本的政治,为新的社会服务的新的上层建筑在改新政权建立以前就已逐步形成。推古王朝的十七条宪法中已鲜明地表现了封建主义国家所要求的法权、道德、宗教和政治经济思想,这些新思想新观点在大化改新的过程中,起着积极的作用。新政权成立,天皇召群臣宣誓的盟词是:

天覆地载,帝道唯一,而末代浇薄,君臣失序,……自今以后,臣无二朝……[50]

这和40年前宪法十七条中“君则天之,臣则地之,天覆地载,四时顺行,万气得通”“国靡二君,民无两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的语句有什么差别呢。这种儒家的尊王大一统主义和天道观念,显然成为大化改新的指导思想。

大化二年宣布的“改新之诏”包括三个基本内容:(一)废止一切对土地人民的私有,皇室的屯仓和部民,豪族的田庄与部曲,一概成为“公地公民”,国家对官吏给予“食封”;(二)废除族长贵族的政治制度,树立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三)在土地人民国有的原则下,实施“班田收授法”,废除旧时赋税徭役,施行新税法“租庸调制”。这些政策形式上是隋唐中国制度的移植,实质上是为日本古代社会发展的结果所规定的。

大化改新的结果,日本古代社会的阶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旧的族长贵族的统治崩溃了,部曲民脱离了豪族的支配。从农村公社关系中游离出来的“公民”——氏人同部曲民一道变成了班田农民,班田法与租庸调制的实施,虽只是以皇室代替族长贵族对农民进行剥削,但由此抑制土地兼并,瓦解农民的公社关系,使大部农民扩大生产成为可能,这在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上说,是有进步意义的。另一方面,由于班田法的实施,天皇成为最高的封建领主,官僚贵族们又用各种形式取得了自己的土地,法令把农民紧紧缚在土地上,使他们成为农奴,这却说明了日本古代社会已从家长氏族制过渡到封建制了。这种过渡的特点是,由于日本氏族社会胎内奴隶制度没有发展条件而变为半家长—半封建的部民制社会(封建前期社会),这一社会在它的内部矛盾发展到顶点时遇到隋唐高度经济文化的刺激,便促成了自上而下的大化改新,促成了日本封建制度的形成。由此看出,大化改新这一政治改革运动对于实现日本古代社会经济改造已成熟的任务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5.改新后的阶级关系和班田农民的性格

大化改新后日本历史进入中世的奈良平安两朝时代。根据改新的性质及其社会情况的分析,这一时期应该是封建社会,但日本的史学界包括一部分进步学者大部主张这一时期是奴隶社会,奈良更是奴隶经济的全盛时期。[51]理由是这时奴隶的数量较以前更庞大发展,地域更广泛,[52]许多学者认为必须到普遍分封土地的镰仓幕府建立时(1192年)才进入封建社会。[53]

为了解决这一时期的社会性质问题,必须对当时社会阶级关系进行比较具体的分析。

根据改新后的法令,这时期社会上存在着以下四种身份。

(1)贵族(贵姓、卑姓)即前期氏上贵族的后身。其中五位以上的“贵姓”贵族被赐给职田、位田等庞大的土地和封户,他们多半是权门势家,五位以下的“卑姓”贵族则因没有“荫位”(因父祖之功而受赐的官位),子孙不能常保留在统治阶级里。[54]

(2)平民(公民、公户、庶人、白丁)即前期的公民和被解放的部民,占人口的最多数,政治上没有权力,耕种国有地,同时担负租庸调等苛重的赋役,奈良末期逐渐沦为庄园农奴。[55]

(3)杂色(品部、杂户)是前期公私部民因职业世袭等关系而没有被解放的。大部分仍保持其世袭的技艺,如酒户、染户、船户、乐户等,以户为单位,属于官府及私人所有,但不得买卖。这种身份的人在法律上属于良民(唐令杂户属于贱民),可与良民通婚。但杂户在人口中所占比例极小,全国仅四千余户,奈良时代中叶后就逐渐停废,一部分成为农奴,因为生活所迫,在旧社会里仍不易完全解放。[56]

(4)奴婢(五色贱民)大部为前期奴隶身份的世袭,及因与主家有密切的隶属关系而未被解放的部民。一部分是犯罪奴隶和债务奴隶,分陵户(皇陵守护),官户(官衙杂役),公奴婢(官田耕作及杂役)等三种官贱,家人(私人奴仆)私奴(纯私有奴隶)等两种“私贱”。他们是社会上最下层的阶级,据大宝养老等律令,奴隶同蓄产,允许买卖、交换、赠予、典押,奴婢不得与良民通婚,所生子女与家畜同样,归母体所有者所有。法令虽规定杀奴婢者笞一百,但主人杀奴仍少处刑,奴婢逃亡极多。平安中期,奴婢在法律上被废止,并许与良民通婚,但事实上在封建社会中,这种身份的人是不可能消灭的。[57]

以上这些阶级在当时社会上相互的关系怎样,应该从大化改新的政策和奈良平安朝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上来说明。

大化新政中,第一件大事是变前代的私地私民为公地公民,把氏族联盟的大小诸国变成中央集权国家的国、郡、里的地方行政区划,旧族长贵族的世袭贵族称号(臣、连、国造、伴造等)也被废除,按照新的法律,官吏任用,由世官世职变为选贤举能。大宝、养老律的选叙令都规定:“凡应选者皆审状迹,铨拟之日,先尽德行,德行同,取才用高者,才用同,取劳效多者。”[58]这应该是把贵族政治的物质基础和特权根据全推翻了,但事实上新政权代表封建地主国家的利益,新的官僚贵族原来就是旧日氏姓贵族中长成的。因此,氏姓的大小尊卑仍成为任官与铨叙位阶的标准,官吏有职封、位封、职田位田、季禄等庞大的经济特权及荫位出身的政治特权,结果改新后统治阶层仍限于地主贵族阶级,他们役使着奴婢和职田、位田中的农民,坐食封户的年贡(相当于地租),仗势不纳租税。以后贵族们作为庄园的新垦地,更获得不输(免租)不入(免检断)的特权,于是贵族阶级的私有地日益扩大,促进了奈良末期(8世纪末)庄园经济的兴起。

大化新政的第二件大事是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调制的实施。班田收授法无疑是北魏和隋唐均田制的模仿(为适应当时日本社会条件而有小部分的改变),均田制的实质是地主国家的统治者为制止豪强兼并土地,保证朝廷对直接生产者剥削的一种政策。班田收授法的实施,使当时日本王室将豪族私有的农村公社土地一举集中到国家手中,班给公民,在此基础上向公民征收租庸调的国税,公民形式上不隶属于封建领主,而是国有地的农民。这样的班田农民是不是就能认为是自由民呢?在这里,答复是否定的。理由是国家班田的目的,只是为了榨取农民的剩余劳动,以国税的形式从农民身上得到劳动地租和生产物地租,因此,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事实上就是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在东方,封建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具有很大的意义”[59]。历史证明,这种关系在亚洲各国是很普遍的。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指出:

假设相对出现的不是私有土地的地主;却像在亚细亚一样,是那种对于他们是地主同时又是主权者的国家,地租和课税就会合并在一起……在这里,国家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60]

由此可知改新后日本社会只能是封建的土地国家所有制。

再从以下两方面来测定一下农民的自由程度。

(1)地租形态:根据“养老律令”田令及赋役令,农民负担的租庸调中,租率约当收获量的3%,似乎不重,但农民所受口分田全部收获还不够一家生活资料的3/5,所以农民都得佃租公田,职田,或寄托权门寺社,租种垦田,才能勉强维持生活。[61]庸调比租更重,庸本身是徭役,正丁一人每年须服役十日,输庸代役则需布二丈六尺,加上同额的调布及其他附加税等,每一正丁负担的庸调额相当租的三倍,此外还有国家继续需要徭役而有留役(一年最长三十日)及地方临时的杂徭(最长六十日)。[62]当时农民贫困没有种子,国家便以“出举”的名义春季贷给官稻,秋季收取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利子。这样重的剥削,使农民无法偿清,而以上农民的负担中,最显著的还是徭役劳动,所占比重特大(一年最多时达到100日)。

马克思指出:地租的最简单的形态,是劳动地租,在这场合,直接生产者以每周的一部分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犁、家畜等等)用在实际上属于他的土地上面,并以每周的别几日在地主的土地上无代价地为地主劳动。可见当时原始的劳动地租占着支配地位,生产物地租还是次要的。

(2)身体的自由:封建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63],这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因为封建主不占有农民,就不能保持对农民的剥削。奈良平安时代农民因分地既少,赋役又重,不断逃亡,政府为“检括浮浪”,除厉行“户籍”(检查户口身份等)“计账”(登记诸国户口及纳税数)外,还实施“五保”(五家相保)的制度、防止保内户逃出和保外户的逃入。户令规定同保有追缉逃亡之责,逃亡期间须代输租调,“养老律”的考课令有查出账籍上漏列人民使逃户复归本贯者,列为地方官之功绩的条文。此外僧尼、关市等令都有严防农民离地的禁令。[64]可见改新后农民几乎是紧缚在土地上的。

从以上两点说明大化改新不但没有造成自由的农民,反之,改新后的公民(班田农民)在封建国家的统治下,日趋于农奴化,到奈良末期,大批农民隐漏户籍,脱离公田,流浪诸国,纷纷投身庄园,所谓“浪人”(指没有户籍的农民)成为当时社会一大问题。[65]作为自由民的公民阶级,这样不顾“自由”丧失,而甘心去当农奴,只是因为他们所丧失的“自由”并不值得那样珍惜罢了。

6.奈良平安时代是不是奴隶制社会?

大化改新后,奴婢阶级的身份被法律固定下来,奴隶的数量也较前增加了,奴隶的地位更悲惨了,这是史实所说明了的,但仅仅这些现象,能不能证明奈良平安时代就是奴隶制社会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试就以下几方面来考察。

首先是班田农民和奴隶的性质问题。主张奴隶制的学说当中,最普遍的就是认为奈良平安时代的班田农民课役繁重,身体不自由,实质上是奴隶。[66]一个人的阶级实质,应该由他在当时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决定。斯大林指出奴隶制社会的定义是:“在奴隶制度下,生产关系底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奴隶主所能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67]上面已指出,改新后国家对农民的关系是土地所有者对农民的剥削关系,这时的农民显然有自己的生产资料,法律上有其人格,虽然受着经济外的强制,虽然有人身的不自由,但这却正是封建农民具有的特点,是与奴隶根本区别的所在。马克思说:

那种为名义上的地主而做的剩余劳动,只有经济以外的强制来榨出,而不问它是采取怎样的形态,它(封建经济——引者)和奴隶经济或殖民地奴隶经济是从这一点来区别:奴隶是用别人所有的生产条件来劳动,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赖关系,有人身的不自由(不管其程度如何),有人身当作附属物而固定在土地上的制度,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制度。[68]

这说明改新后的农民(班田农民)和奴隶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能用“课役繁重”“身体不自由”一类现象否定它封建农民的实质,自然,到他们加入庄园经济后,便成为典型的农奴了。

其次是奴隶的生产问题,奴隶的用途可为生产的与不生产的两方面。生产方面自然主要是农业劳动,但当时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是一般农民,奴隶最多只起着助手的作用,并且这种生产也只限于供寺社贵族的消费。奴隶有用于工业和渔捞方面的,但在社会上作用也不大。奴隶在非生产方面的用途最多,主要在家庭杂务上,其次用在享乐方面,也有做主人的从卒出征的。女奴有任产婆、按摩及针灸的。[69]在封建社会里,奴隶生产力不会比农民高,作为奢侈奴隶也没有什么出路,所以到了平安时代就失去其社会意义。据《政事要略》说:延喜格(901年制定的法律)停止奴婢,可知10世纪初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否定了奴隶制度的存在。

最后是奴隶的数量问题。当时奴婢究竟有多少是无法考察的。如以正仓院所藏奈良时代公民的户籍记账为基础来做估计,则总计5435人中,奴婢仅307人,这样推定当然不会准确,因为占有最多的寺社贵族方面的奴婢没有计算在内。如将后者加入,则奴婢约占当时人口的1/10,数量仍极有限,其分布也以经济发达的畿内地方人数较多,边远地方都很少。[70]有人认为单从人数多寡并不能说明社会性质,例如农民较工人多的国家,仍不失其为资本主义社会,但问题是资本主义社会工人虽少,却是整个社会生产起着决定作用的力量。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既为农民,奴婢只是为一种非生产的没落的阶级残留着,怎样能构成一种基本的所有制呢?

一个社会的性质应该由当时处于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即基本的所有制)来决定。改新后封建土地所有制推行全国,王室和贵族向班田农民(庄园经济兴起后是农奴)征收地租,这种关系自然就是封建的生产关系,奴隶制在前代既没有得到发展,改新后正走向消灭,反之,封建制度却迅速发展和巩固起来。以法律上的奴隶身份制度作为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当然是表面的、片面的看法。这正和隋唐法律上有关于奴隶和部曲的规定,但不能因此认定隋唐就是奴隶社会一样。因为阶级社会中,统治的生产关系旁边,总是存在着残余的生产关系。事实上,“在东方各国,封建关系在长时期内一直和奴隶制关系相结合,中、印、日等国家都是这样”[71],“在社会经济形态之内,经济多样性底消灭和生产关系单纯性底达到,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之下才有可能”。[72]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封建社会生产诸关系的矛盾上加以分析,区别其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以规定其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这才是正确的方法。

7.结论

以上将大化改新前后日本社会性质问题中几个主要方面做了一些分析。现在试提出自己对这一问题的初步看法。

(1)大化改新以前日本社会既非单纯的氏族社会,也不是奴隶社会,而是一种过渡性的社会。日本的氏族制度在记录所知最早的时期已开始瓦解,氏族中出现了非血族的部民和奴隶。氏族已分为许多家族,过着农村公社的生活,但奴隶制度没有得到发展,部民的公社关系在贡纳制下被保存下来。五六世纪时,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和大和国家的统一运动,一部分部民和公民(氏人)的公社关系被打破,成为束缚在皇室和豪族私有地上的农民,封建的剥削关系日益发展,但大部分的公民和经济落后地方的部民仍停留在农村公社的关系上,负担着国家和地方政权(国造)

的贡纳及课役。这样的社会经济结构,即公社制和奴隶制同时存在,封建关系也在发展,最后封建阶级取得胜利,社会的基本人口——“农民还没有变成农奴”。这正是斯大林指出的“封建制度前期”的特征。[73]

(2)部民的阶级性质在论证大化改新前日本的社会性质上是一个带有关键性的问题,因为部民在当时社会人口中比重不算小,在皇室和豪族的私有经济中也都占着一定重要的地位。就部民制的实质看,它不是一种奴隶制,因为它用自己的生产条件参加劳动,它不被买卖杀戮,除了对主人氏族的贡赋外,它保留着自己的经济,但这样的部民不论他在原来自己“部”的公社关系中,抑或脱离自己公社被编入皇室豪族新的私有地中,它总是被束缚在土地上的,总是有人身的依赖关系的,因此不能不是一种封建农民。部民在数量上和生产关系上虽居有重要的地位,但在日本原始公社制向私有制发展时,因国内的种种障碍,终于不能发展为奴隶制。国外则“奴隶制在中世纪时无论在欧洲或亚洲都已不存在了”[74]。反之,中国高度发展的封建制从各方面不断刺激着日本的社会,终于使日本古代社会越过了奴隶制而走向封建制度。

(3)大化改新本身是一种政治变革,它是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发生的:一方面是地方豪族的狭隘的氏族残余的部曲制,兼并土地,剥削部曲和氏人,加强分裂的倾向;另一方面是皇室和中央官僚贵族的国家封建土地所有制,他们凭借皇室部民的贡纳与公民的赋役,要求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由于部曲制狭隘的公社关系性质,阻碍五六世纪以来农业和手工业的向前发展,阻碍国家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中央集权政治的确立,因而在这一基础上发生了大化改新运动。“推古朝改革”为改新运动准备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隋唐封建制度文化的输入,在运动的酝酿和发展中起了积极的作用。改新运动自上而下地摧毁了氏族残余的势力,“解放”了部民,实现了中央集权的政治,确立和巩固了国家的封建制度。马克思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当它所给以充分发展余地的那一切生产力还没有开展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当它所借以存在的那些物质条件还没有在旧社会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75]从奈良平安时代灿烂的封建文化中也可以看出改新在解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上所具有的进步意义。

(4)奈良时代日本社会是一种初期的封建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皇室通过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调制,以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向农民征收劳动地租和生产物地租。农民在这时还没有变成农奴,生产力有迅速的发展。但奈良末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达,地方国司残酷剥削农民,由功田、位田和垦田等形成的大土地私有制开始在全国发展起来。加以班田制因本身的缺点逐渐不能施行,农民依靠班田本来不足维持生活,国家却日益加紧对农民的剥削,因此逼使农民脱离土地,逃入庄园。平安时代庄园经济发达,国家为保证税收,便用法令将农民紧紧缚在土地上,逃到庄园里的农民也失去了自由。自由农民变为农奴,正是斯大林用以和“封建前期”区别的封建制度的标志。[76]而这一过程在日本也同样是充满了残酷的斗争的。[77]由此可知,农奴制度下的奈良平安时代是不能认为奴隶社会的。不具体分析当时的社会经济,不深入事情的本质,只单纯认定“从原始共产制社会产生的最初的阶级社会,必定是奴隶社会。没有奴隶社会的奴隶解放斗争,不能产生农奴制社会”这一公式,从而提出奈良平安时代必然是奴隶社会的这种结论,[78]自然是不能解决这一问题的。

本章第一节原载《中日文化与交流》第1集,中国展望出版社,1984年。

第二节原载《南开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55年创刊号。


【注释】

[1] 《列宁选集》第4卷,第689—691页。

[2] 伊豆公夫:《日本史入门》,中译本《日本历史讲话》。

[3] 泷川政次郎:《日本法制史》《日本奴隶经济史》《日本社会史》。

[4] 本庄荣治郎:《日本社会经济史》,《日本社会史》。

[5] 早川二郎:《日本历史读本》,《古代日本史的基本问题》。

[6] 伊豆公夫:《日本历史》,骏台社版,1953年,第34—35页。

[7] 泷川政次郎:《日本法制史》,第65页,《日本奴隶经济史》,第27页以下,第399—400页。

[8] 本庄荣治郎:《日本社会史》,第86页,《经济史概论》,第248页。

[9] 如新石器时代贝冢遗址中可以看到原始社会居民共同生活的痕迹。又神话传说,大和氏祖先天照大神曾在天安河原聚集众神商议大事(《日本书纪》卷一,《古事记》上),反应氏族社会的民主生活。

[10] 太田亮:《日本古代氏族制度》,第242—246页。

[11] 松岗静雄:《日本古俗志》,第341页。

[12] 后藤守一:《日本考古学》,第1541页。

[13] 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人民出版社第3版,1955年,第94页。

[14]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60页。

[15] 渡部义通等:《日本历史教程》,第2册,第161—162页。

[16] 泷川政次郎:《关于奴之字与夜都古之语义》,(《史学杂志》第17编第20号)。

[17] 《日本书纪·景行纪》四十年条。

[18] 《三国史记·新罗本纪》:儒礼尼师今四年,实圣尼师今六年,讷祗麻立干二四年,慈悲麻立干五年等条;《日本书纪·仁德纪》五三年条。

[19] 本庄荣治郎:《日本社会史》,第48页。

[20] 《日本书纪·应神纪》九年条。

[21] 《日本书纪·垂仁纪》廿八年、三十二年条。“ 轮”在考古学上是古坟中被普遍发现的遗物。

[22] 早川二郎:《日本历史读本》,第18页。

[23] 佐野学:《日本历史研究》,日本历史编,第39页。

[24] 内田繁隆:《日本社会经济史》,中译本,商务印书馆,第59—60页。

[25] 渡部义通等:《日本历史教程》,第2册,第282页。

[26] 日本在朝鲜南端的根据地任那日本府这时已逐渐不受本国节制,562年为新罗攻灭(见《日本书纪》钦明纪二十三年条)。

[27] 《日本书纪》安闲元年、二年条,以后各帝纪都有这类记载。

[28] 《日本书纪》,雄略记七年,继体纪廿一年等条。

[29] “丁”指拿工具的男丁,见《日本书纪》安闲纪元年,注云“种公田所役之民”。

[30]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148页。

[31] 《唐律疏议》盗贼律疏文。

[32] B.B.斯特鲁威:《古代世界史导言》俄文版,第8页。

[33] 《宋书》卷九七,《南齐书》卷五八。

[34] 喜田贞吉:《Oomitakara考》,《历史地理》第44卷,《日本农民史》,第2页。

[35] 《国史辞典》,“大御宝”条。

[36] “弭调”指贡纳射得的猎物,“手末调”指贡纳手织的布帛。

[37] 《日本书纪》雄略纪十五年条,《孝德纪》大化元年、二年条。

[38] 《联共党史简明教程》,中译本,第152页。

[39]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146—148页。

[40] 吉谢列夫:《苏联的历史科学与历史教学》,(《吉谢列夫讲演集》,第9110页)。

[41] 《马恩全集》,俄文版,卷27,第680—681页,《给慧娜萨苏利支的信稿》。

[42]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国家政治书籍出版局,1954年,俄文版,第41页。

[43]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译本,人民出版社,第Ⅲ页。

[44] 《日本书纪》,应神纪,雄略纪。

[45] 原田大六:《日本古坟文化》,1954年。

[46] 古事记雄略段;《日本书纪》齐明纪五年条。

[47] 《日本书纪》钦明纪十五年条。

[48] 《日本书纪》推古纪十二年条。

[49] 《日本书纪》孝德纪大化元年条。

[50] 《日本书纪》孝德纪大化元年条。

[51] 竹越与三郎:《日本经济史》第一卷112页;本庄荣治郎:《日本社会史》,第86页;佐野学:《唯物史观日本史》;伊豆公夫:《日本史入门》,中译本《日本历史讲话》。

[52] 渡部义通等著:《日本历史教程》,第2册,第438页。

[53] 伊豆公夫:前引书,第46页;野吕荣太郎:《日本资本主义发展史》,中译本,第29—30页。

[54] 喜田贞吉:《华族之袭爵及荫位制度》,《民族与历史》,第2卷,第2号。

[55] 泷川政次郎:《法制史上所见日本农民生活》,《律令时代》下,第440页。

[56] 泷川政次郎:《日本社会史》,第97—111页。

[57] 泷川政次郎:《奴隶经济史》。

[58] 《令义解》,卷四,《选叙令》,《国史大系》本,第125页。

[59]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国家政治书籍出版社,1954年,俄文版,第45页。

[60] 《资本论》卷3,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1032页。

[61] 泷川政次郎:《法制史上所见日本农民的生活》,《律令时代》上,第111页。

[62] 《令义解》,卷3,《赋役令》,《国史大系》本118页,第1036页。

[63] 《联共党史简明教程》,中译本,157页。

[64] 泷川政次郎:《法制史上所见日本农民生活》,《律令时代》上,第72页。

[65] 三浦周行:《国史上的社会问题》,第187页。

[66] 渡部义通等:《日本历史教程》第2册,第423—440页;伊豆公夫:《日本历史》,1953年,第30—38页。

[67] 《联共党史简明教程》,中译本,第156页。

[68] 《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53年,卷3,第1032页。

[69] 泷川政次郎:《奈良朝时代的奴隶制度问题》,《史学杂志》,41编,第741页。

[70] 同上。

[71]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4年,俄文版,第45页。

[72] T.拉苏莫夫斯基:《社会经济形态》,中译本,第9页。

[73] 斯大林、日丹诺夫、基洛夫:《对于苏联历史教科书提纲的一些意见》,《马恩列斯思想方法论》,第340页。

[74] 吉谢列夫:《苏联的历史科学与历史教学》,《吉谢列夫讲演集》,第10—11页。

[75]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译本,人民出版社,第3页。

[76] 斯大林、日丹诺夫、基洛夫:《对于苏联历史教科书提纲底一些意见》,《马恩列斯思想方法论》,第340页。

[77] 泷川政次郎:《日本社会史》,第90—91页。

[78] 伊豆公夫:《日本历史》,1953年,第35页。


📚 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全套 18 卷)

  1. 日本现代外交史论
  2. 日本儒学史论
  3. 日本社会史论
  4. 日外文化交流史论
  5. 日本近现代教育政策研究
  6. 战后日本能源安全保障研究
  7. 日本经济转型与治理变革论
  8. 日本近现代经济政策史
  9. 日本近现代农业政策研究
  10. 日本经济产业解析
  11. 中日文学与文化交流史研究
  12. 日本现代政治史论
  13. 近代中日思想文化交涉史研究
  14. 日本东亚政策研究
  15. 空海《文镜秘府论》与中日文化交流
  16. 日本的苏联及中东政策研究
  17. 日本史通论
  18. 日本近世与近代文化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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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