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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第七编 战后日本的对外关系
第七编 战后日本的对外关系
一 战后初期日本国家的战略选择[1]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广播天皇《终战诏书》。8月28日美军先遣部队飞抵厚木机场。30日盟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踏上日本本土。9月2日日本政府代表重光葵和军部代表梅津美治郎在东京湾的美国“密苏里”号战列舰上正式向盟国签署了投降书。从此,日本开始了被占领的历史时期,时至1952年4月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历时六年零七个月之久,也即本文所说的战后初期。这一时期在日本的历史上可谓具有特殊的意义。它对于日本国民和各种政治势力而言,当是总结历史经验,重新认识自己,重新选择国家发展方向的大好时机。然而,由于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以及日本政府维护“国体”和芦田均对新宪法的“修正”,从而就构成了战后日本国家进程的源头。
1 《波茨坦公告》与日本维护“国体”
1945年5月德国法西斯投降,日本军国主义也面临着灭亡的命运。但是,日本政府依然企图顽抗。6月8日日本御前会议确定了《战争指导大纲》,鼓吹“举国一致”,“要以七生尽忠的信念为动力……实现征战目的”,进行“皇土决战”。另一方面,又想通过外交途径转变形势。[2]同年6月18日日本最高战争指导会议作出决定,试想延长日苏中立条约,使苏联保持中立,并委托苏联进行斡旋,但最终遭到了苏联的拒绝。7月17日—8月1日美、英、苏三国首脑在柏林郊外的波茨坦举行会议,共同商讨战后欧洲处理问题。期间的7月26日美、中、英三国首脑联合署名发表了《波茨坦公告》(也被称作共同宣言)。其中明确宣布:
“吾等……代表数亿国民,一致协议给予日本国以结束此次战争之机会。……德国对崛起的世界自由人民力量之无益的而且无意义的抵抗之结束,已对日本国民极其明白地显示了先例。……吾等军事力量的最大限度的使用,将意味着日本国军队不可避免的而且完全的毁灭,同时也意味着日本国本土的完全毁灭”。
“吾等认为,不从世界上驱除不负责任的军国主义,则不能产生和平、安全与正义的新秩序,故而,欺瞒日本国民,使之犯有参与征服世界之举者的权力和势力,必须永远铲除”;
“在建设上述新秩序,并确认日本国实施战争之能力被粉碎之前,为确保实现吾等在此所指出的基本目的,要占领盟国所指定的日本领域内的若干地点”;
“必须履行《开罗宣言》的各项条款,日本国的主权只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及四国和吾等所决定的各小岛屿之内”;
“吾等要求日本国政府立即宣布整个日本国军队无条件投降,并提供与上述行动之政府诚意相适当的而且充分的保障……”。
最后,公告明确宣布:“日本国除了上述选择之外,只有迅速而完全的毁灭”。[3]
《波次坦公告》是盟国敦促日本投降的文告,也是二战结束后盟国对日本进行改造的基本方针。
7月27日,日本政府得悉《波茨坦公告》之后,紧急召开最高战争指导会议,外相东乡茂德主张:应缓和盟国自《开罗宣言》以来所坚持的对日无条件投降的主张,并根据战争的实际情况,对盟国进行有条件的“和平交涉”。他主张暂且不要明确表示国家态度,但要加紧对苏交涉,并在看清苏联态度之后,再行采取措施。[4]首相铃木贯太郎表示认同,但陆相阿南惟几等人坚决拒绝《公告》,并在随后举行的政府与统帅部的情况交换会上,迫使铃木首相改变了先前的态度。28日铃木首相在会见记者时表示:“政府不认为(公告)有任何重大价值,只能不予理睬。吾等唯有誓将战争进行到底”。[5]也就是说,面对即将崩溃的历史命运,日本政府依然企图进行战争。
8月6日美国B—29型轰炸机在广岛投下第一颗原子弹,市民死亡9—12万人。8月8日苏联对日宣战,在中国东北发起全线进攻。8月9日美国空军在长崎投下第二颗原子弹,又造成了多达6—7万人的死亡。[6]同日日本政府连续举行各种会议。但是,议论的主题,依然是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条件问题。
根据《波茨坦公告》的要求,二战结束后日本军国主义势力将受到清洗,战争罪犯要得到惩处,而把国民推向侵略战争的日本政府也将难逃其咎。这对于日本的统治阶级来讲,显然是致命性的冲击。因此,如何缓解这种冲击,保存或维护现有统治阶级的权力和地位,则成了当时日本国家统治所面临的大事。
1945年8月9日日本首相、外相、陆相、海相和陆军参谋总长、海军军令部长,举行所谓“六巨头会议”,继而又举行临时内阁会议。但是,会议期间依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东乡茂德主张:在“理解不包括要求改变天皇的国法地位”的情况下,接受《波茨坦公吿》,而陆军方面则主张:除了天皇问题之外,还要把日本自主撤退军队,自行在国内处理战犯,以及盟国不实施保障占领等等,作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条件。[7]当天午夜,日本政府要员又在皇宫的地下防空洞内举行御前最高战争指导会议。经过喋喋不休的争吵之后,铃木首相请求天皇裁决,天皇采纳了东乡茂德的意见。
8月10日日本政府通过瑞士、瑞典政府,向美、中、英、苏四国发出电文,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言称“帝国政府在理解对本邦之共同宣言所列举的条件中,不包括要求改变天皇之国家统治大权的情况下予以接受”。[8]也就是说,日本政府所关心的“并不是国民的命运,而只有国体如何”。[9]
8月11日,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Byrnes,J.F)作出答复:(1)“从投降之日起,天皇及日本国政府之统治国家的权限,将被置于为了实施投降条件而采取认为必要之措施的盟国最高司令官的限制之下”;(2)“日本国之最终的政治形态,应遵循《波茨坦公告》,依据日本国国民自由表明的意愿而决定”;(3)“盟国军队在完成《波茨坦公告》所揭示的各种目的之前,当驻留在日本国内”。[10]这种答复实际是回避了日本的“国体”问题,但为保存天皇留下了余地。[11]
8月14日日本政府通过驻瑞士公使,向美、英、中、苏四国发出通告:
“(1)天皇陛下将发布关于接受《波茨坦公告》之诏书。(2)天皇陛下准备对其政府和大本营,予以并保障在为了实施《波茨坦公告》所必要的条款上签字的权限。天皇陛下还准备命令日本国所有的陆、海、空军官宪及其指挥下的一切军队终止战斗行为,交出武器,并准备发布盟国最高司令官为实施前述条款所要求的命令”。[12]
次日日本政府发布天皇《终战诏书》。内称“朕深鉴世界之大势与帝国之现状,拟以非常之措施收拾时局,于兹告尔忠良臣民,朕将命令帝国政府,对美、英、中、苏四国,通报接受其共同宣言之旨”。继而又称“抑谋求帝国臣民之康宁,共享万邦共荣之乐,乃皇祖皇宗之遗范。朕之拳拳所措,往昔所以对美英两国宣战,实亦出于冀希帝国自存与东亚之安定也。排斥他国主权、侵犯他国领土,本非朕之志也。然交战已历四载,尽管朕之陆海将士英勇奋战,朕之百官有司励精图治,朕之一亿人庶各自奉公,以尽其善,但战局依然未能好转,世界之大局也于我不利,复加敌人使用新式残忍之炸弹,频频杀伤无辜,残害之所及,实不可测,继续交战,终将不仅招致我国民族之灭亡,且将延及破坏人类之文明,倘若如斯,朕将何以保护亿兆赤子,何以谢陈皇祖皇宗之神灵焉,是乃朕之命令帝国政府接受共同宣言之所以也…”。[13]
日本政府的通告和天皇的《终战诏书》,是对《波茨坦公告》的答复,但值得注意的是,通告和天皇诏书的内容都是“终战”,而不是《波茨坦公告》所要求的投降,特别是天皇《终战诏书》,不仅否认以其为首的日本政府所策划和发动的侵略战争,而且公然声称“每当念及战死沙场,以身殉职而死于非命者及其遗族,则是五内俱裂,且对负伤、蒙难而失去家业者之生存深为轸念”,“欲为万世开启太平”。[14]
8月15日东乡茂德又通过驻瑞士公使,向美、英、中、苏四国发出电文,内称“鉴于《波茨坦公告》之占领目的,惟是保障完成《波茨坦公告》所揭示的基本目的,故而希望四国信赖我帝国政府有诚意实施有关条款,考虑使我帝国政府得以顺利完成职责,并避免无用之纠纷”。因此,电文要求:“(1)关于盟国舰队或盟国军队进入日本本土问题,由于日本方面也要有所准备,请切实考虑预先通报预定之事;(2)请切实考虑将盟国所指定的日本国内之占领地点,限于最少数量,并将东京排除在选择占领之外,而派驻当选地点之兵力也限于象征的程度”。随后又称:“解除武装不仅与海外三百余万军队有关,而且直接触及日本官兵之名誉,乃是最为敏感而困难的问题,我帝国政府对有关实施也最为忧虑,作为期待有效实施的最好方法,希望根据天皇陛下的命令,由我帝国军队自行实施,盟国接受其顺利实施之结果而引渡武器”。[15]
也就是说,日本政府在接受《波茨坦公告》问题上,一直企图附加条件,不想无条件投降。这些条件虽然没有完全成为事实,但其维护“国体”和保留天皇的意图却是始终如一的。后来,吉田茂也说:“关于皇室在日本战败时的存在方式问题,《开罗宣言》表示认从日本国民的选择,(日本)在接受《波茨坦公告》时,也表示了同样的宗旨”。[16]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在日本维护“国体”和保留天皇的问题上,当时的美国政府与日本是不谋而合的。当年起草《波茨坦公告》的美国副国务卿格鲁(Grer,J.C),在同年5月末便向杜鲁门总统建议:如果以立宪君主制的形式来保存日本的天皇制,则有可能促使日本早日投降。他认为,日本的天皇只是被军阀所利用,实质上没有什么力量,只是一种象征,如果肃清军阀势力,那么,天皇对于日本的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来讲,并不是一种有害的存在。他主张让日本作“军事的无条件投降”,而“不是作否定君主制的无条件投降”,[17]并强调日本的早日投降可以减少美国士兵的伤亡,并希望在苏联对日本参战之前结束战争,把日本置于已经预料到的战后美苏对立的位置上。[18]7月2日美国陆军部长史汀生也向杜鲁门提出了同样的意见。因此,7月23日杜鲁门总统作出了不触及天皇制的决定。[19]从而迁就了日本政府的要求,最终使日本实现了维护“国体”和保留天皇的目的。
同年8月17日天皇对东久迩稔彦亲王训示:“令卿组阁,应尊重宪法,以诏书为基准,统制军队,维持秩序,努力收拾时局”。[20]这一训示实际是提出了三项任务。一是要遵照战前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维护以天皇为中心的日本国体;二是要以《终战诏书》为准,办理“终战”事宜;三是要防止民众运动,维护现有的政治统治。因此,东久迩内阁上台伊始,便制定了《整顿和扩充警察纲要》,准备把已有的9万余名警察扩大一倍,并从旧陆军大学和海军大学以及宪兵队中选拔骨干。8月28日又制定了《关于处理言论、集会、结社的方针》,依然企图按照战前的《治安警察法》,严厉取缔反对国体的团体和言论。内务相山崎岩公开扬言:“管束思想的秘密警察现在还继续活动,对于进行反皇室宣传的共产主义不容赦免……。主张政治形态变革,特别是主张废除天皇制的共产主义者,应依照治安维持法予以逮捕”。[21]充分反映了东久迩内阁力图维护天皇制以及抵制改造的态度。
但是,历史毕竟已经揭开了新的一页。10月4日“盟总”发布《关于废除对政治、公民、宗教自由限制的备忘录》,要求立即释放包括日本共产党在内的政治犯;废除特高警察;废除《治安警察法》和《治安维持法》等13种旧法令,以及解除对政治、民权及信仰自由的一切限制。日本国内谴责皇族内阁的呼声也非常强烈。在这种情况下,东久迩内阁不得不于10月5日辞职。然而,极力维护“国体”却一直是战后初期日本政府的首要任务。
此前的9月2日日本政府代表重光葵等签署投降议定书之后,横滨终战联络委员会委员长铃木九万,从美国占领军副参谋长马歇尔少将手里,得到了一份由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签署的《告日本国民书》。内称:(1)将日本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限,概行置于最高司令官之下,实施军政,并以英语作为公用语;(2)违反投降文书、布告者,将受到军事法庭惩处;(3)将“军票”作为法定货币使用。[22]
上述文件是事前准备好的,如果得以实施则意味着日本政府保存“国体”的失败。因此,铃木感到惊愕,要求“尊重日本政府”的意图,并立即向外务省作了报告。当日,东久迩内阁召开紧急会议,并向横滨派出了终战联络事务局长官冈崎胜男,再次向马歇尔请求不要发布《告日本国民书》。次日清晨,外相重光葵和冈崎胜男,为了进一步请求中止“军政”,又专门拜访了盟军司令麦克阿瑟。重光葵言称:“根据我个人的信念,我理解占领军要求实施《波茨坦公告》,而且要满意地实施。如果是这样,那么通过日本政府实施占领政策,岂不是最为实际吗?如果占领军连日本政府都不容许存在,而自行其事的话,其结果也许会发生什么事情。但这个责任不在日本政府,而应归于占领军”。[23]重光葵“也许会发生什么事情”的说法,多少带有裹胁的味道,但是恰好吻合了麦克阿瑟的心理状态,亦即进驻日本本土之前,麦克阿瑟担心日本残留的军队进行顽固对抗。而美国政府也没有作出否定天皇制的对日政策,因而美国占领军没有对日实施“军政”,而是采取了“间接统治”,也即通过日本政府发布种种命令。
美国对日“间接统治”和日本政府维护“国体”,实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这从当时的日美关系来讲,虽然带有巧合的因素,但是对于战后的日本来讲,其意义却是非同寻常的:
其一,“间接统治”和维护“国体”并非只是统治形式,而是保存了日本政府的统治职能,维护和保存了日本原有统治阶级的权力和地位。其二,“间接统治”和维护“国体”实际是对民主势力要求废除天皇制的压制,并从根本上决定了战后日本国家的基本性质。其三,维护“国体”、保留天皇,也就等于维护和保存了旧的传统习惯和思维方式,特别是天皇《终战诏书》所说的:“谋求帝国臣民之安康,共享万邦共荣之乐,乃是皇祖皇宗之遗范”,“往昔之所以对英美两国宣战,也实为出于冀希帝国之自存和东亚之安定”等等,更对战后的日本政治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日本学者也称:重光葵避免“军政”的功绩是极其重大的。“一旦实施军政,则将形成征服与服从的模式,任何事情都必须服从征服者”,“间接统治”则“多少留下了交涉的余地”并使日本保存了“按照政府的作风来考虑处理问题的可能”。[24]
由此可见,极力维护“国体”和保留天皇,实际是日本统治阶级在战后初期所作出的首要选择。它决定了战后日本国家的基本走向,决定了日本统治阶级的政治思想和思维方式的连续性。
2 战后的日本宪法与芦田修正
1945年随着战后日本“民主化”和“非军事化”的进程,制订日本新宪法问题开始提到日程上来。从总体上看,此时美国政府仍然是把消除日本军国主义,减少美国在远东的军事威胁作为基本方针的。但是,透过对新宪法的起草和日本接受新宪法的过程,人们却能够看到,日本政府接受新宪法也是有其战略选择的。
同年10月9日币原喜重郎组阁,吉田茂留任外务大臣。在此之前的10月4日东久迩内阁的国务大臣近卫文麿到美军总部拜访麦克阿瑟,参谋长萨泽兰德和政治顾问艾奇逊也一同在场。近卫就日本政府组织和议会的构成问题,询问美军总部的指示。麦克阿瑟以非常坚决的语调说:“第一,要修改宪法。在宪法修改中必须充分吸收自由主义的要素。第二,议会是反动的,即使解散这一议会,在现行的选举法下,也只能是当选的具体人选有所变化,实际仍是同一类型的人。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必须扩大选举权,承认妇女和工人的选举权”。[25]
10月8日近卫又与高木八尺(东大教授)、松本丞治(商法博士、曾任“满铁”副社长、内阁法制局长)等专程拜访艾奇逊,详细了解麦克阿瑟对修改宪法的真实意向。艾奇逊说:“10月4日麦克阿瑟对近卫公开表明了对修改宪法以及其他改革的态度,实际是希望近卫掌握政治上的主导权。因为麦克阿瑟曾就是否应该成立新的政党,询问过他的意见。所以麦克阿瑟的讲话只能作此解释。按照我的推测,麦克阿瑟元帅似乎认为近卫公是赞同必要的改革的,并希望作为推动改革的领导明确表明态度”。[26]随后,艾奇逊交给近卫一份《备忘录》,并预先对近卫言称:“我的解释和看法是个人的、非正式的,而且是一般性的”。其主要内容是:
一、明治宪法的“众议院只有极受限制的权能”,“全然没有一旦形成追究决议,(内阁)必须总辞职的规定”。另外,关于解散众议院问题,是根据上级的命令进行总选举。关于预算问题,众议院虽有“受限制的制约权”,但对皇室却没有制约权。在审议法案问题上,“贵族院否定法案之后,众议院则没有使之通过成为法律的权能,贵族院可以恣意妨碍所希望的立法”。
二、旧宪法在“人权”上附加“法律保留”是个问题,而且“法律范围内”的人权受到限制。另外,宪法“不能规定选举人的资格”,日本存在“警察统制中央集权化的弊病”和“政府统制教育的弊病”。
三、日本贵族院“在任何意义上都是不民主的”。
四、明治宪法“缺少能够保护而且应该保护国民权利的规定”,“全然没有关于弹劾与罢免高级官吏的规定”。
五、明治宪法关于陆海军大臣的任命,“缺少使之对政府负责的规定”,将来如果设置此种官吏,应该予以调整、统制。民主宪法“不容许掌握政府或掌握非宪法手段所获得的权力,也即能够直接上奏天皇和拒绝入阁妨碍的权力”,要求大臣“文民”制。
六、日本枢密院“在政府之外”,是为了“抑制众议院”或“抑制人权而活动”。
七、“如果国民不能通过正当选举的代表提出和采用改宪方案,或者天皇把国会否决的法案,在不召开国会的情况下就作为法律,并为了使这种法律继续生效,在不举行国会的情况下而能够使之存在的话,则难以承认存在反映自由表示国民意愿的政府”等等。[27]
艾奇逊的《备忘录》反映了当时美国对日民主化的意图。因此,近卫拜访了艾奇逊之后,立刻同木户幸一(时任内大臣)紧急商量对策,惟恐占领军突然将已经修改完毕的宪法塞给日本。但是,据木户日记(10月9日)记载,币原首相对修改旧宪法是“极为消极的”。[28]外务大臣吉田茂也认为,修改宪法问题必须从缓,而且日本方面必须握有指导权才能行事。“当时,吉田所关心的,是防范占领军当局在军阀解体之后,攻击以日本皇室、财阀和官僚为中心的保守势力,并忙于制约实施占领行政的过分行为”。[29]
然而,为了避免在政治上陷入被动,币原内阁在10月13日成立了以国务大臣松本丞治为首的“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这样,日本在准备修改宪法的事情上形成了两个渠道,一是内大臣府(以近卫为中心);一是内阁的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不过,后者并不是以推进修改宪法为目的,顾名思义,是进行所谓的调查,这是币原首相和吉田外相等人对改宪问题持消极态度的反映。[30]
同年12月8日松本在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以回答中谷武世议员质问的形式,明确了所谓“松本四原则”:(一)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原则不变;(二)扩大议会权限,限制一般所谓的大权事项;(三)国务大臣的辅弼责任及于整个国家事务,辅弼责任限于国务大臣。另外,国务大臣对议会负责;(四)保护臣民的权利自由,强化国家对臣民权利自由的保障。[31]
这四项原则实际是前述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指导方针。据称,币原内阁成立时留任外相的吉田茂之所以将松本拉入内阁,正是为了“以保守性很强的松本博士为背景,在法理的支持下”,“应对财阀解体和改宪问题”。当时,吉田茂在改宪问题上,虽说采取称作“外务大臣权限以外的态度”,但实际与改宪具有深刻的关系。特别是通过松本入阁,更使吉田茂在内阁处于“可以行使强烈影响力的地位”。[32]从这个意义上讲,吉田茂实际是松本的支持者,后来形成的“松本改宪方案”也可以说是吉田改宪方案。
在日本政府进行秘密改宪准备的同时,美国国务院、陆、海军三部调整委员会也开始进行有关改宪方针的研究。1946年1月7日也即松本完成了改宪方案,并向天皇进行说明的同一天,美国三部调整委员会通过了题为《日本统治体制改革》(SWNCC228)的文件。11日将其送到东京美军总部。其主要内容是:(一)扩大选举权和建立对选民负责的政府。(二)拥有行政权的政府源于选民,并对立法府负责。(三)立法府由选民代表构成,对预算拥有专门议决权。(四)预算不经立法府同意不能成立。(五)保障基本人权。(六)都道府县职员由民选或地方官厅任命。(七)修改或起草宪法要通过能够表明日本国民自由意志的方法进行。也即“七项民主事项”。该文件虽然没有涉及天皇问题,但是又为保存天皇留下了余地。诸如,内中还有“不承认天皇对立法府立法的否决权”,“天皇只是基于内阁的建议和承认而行动”,“剥夺天皇对军事的一切权能”,以及“内阁向天皇建议并辅佐天皇”,“皇室收入纳入国库,皇室费用通过预算”。此外,则是“国务大臣为文民”,“立法府在需要时得以召开议会”等等。[33]据称,麦克阿瑟因此而获得了决定天皇制的“王牌”,后来日本新宪法的第九条之所以含有放弃战争的条款,乃是为了使反法西斯战胜国“认可”维持天皇制而写入的。[34]
在此期间,1945年12月成立的远东委员会,[35]也注意到了日本的改宪问题。1946年1月17日远东委员会与占领军民政局会谈时,菲律宾代表质问:“民政局是否已经开始就改宪问题进行研究?”民政局长惠特尼回答说:“并没有,因为修改宪法涉及到改变日本统治构造的基础,是一个长期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属于贵委员会的权限范围”。[36]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为了掌握对日政策的主导权,避免远东委员会插手日本的宪法问题,美国占领军总部决定,要赶在远东委员会来年在华盛顿召开正式会议之前,完成修改日本宪法工作。于是,命令币原内阁迅速提出改宪方案。这种情况表明,在日本改宪或政治体制问题上,已经出现了美国试想独手操作的意图。
同年2月1日(也有记为1月末的)早有准备的币原内阁非正式地向美军总部提出了名为《宪法修改纲要》的草案。这个改宪纲要是国务大臣松木丞治主持起草的,被称作《松本草案》。该草案与战前《大日本帝国宪法》相比,只是改变了一些词句,实际是立足于天皇主权论的改革案。因此,2月8日尽管日本政府正式向美军总部提出,以期在吸收美军总部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改宪方案,但最终还是被美军总部否定了。
与此同时,美军总部的民政局也开始起草改宪方案。2月4日民政局长惠特尼在局内有关制宪的秘密会议上,传达了麦克阿瑟的“三原则”。他说“从今天开始的一周内,民政局将承担起制宪会议的作用。麦克阿瑟将军把为日本国民起草新宪法的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工作委托给了民政局。民政局草案的基础,应是麦克阿瑟将军所概述的三项原则”:一、天皇居于国家元首地位,皇位世袭。天皇依照宪法行使职务及权能,并要顺应宪法所表示的国民的基本意愿。二、废弃作为国权发动的战争,日本放弃作为解决纷争手段的战争,乃至作为保持自身安全手段的战争。日本的防卫和保护应委托给左右现今世界的崇高理想。不赋予日本拥有陆海空军的权能,也不赋予日本军以交战权。三、废除日本的封建制度,贵族的权利除皇族之外,只及于现存的一代。今后,华族的地位并不意味着国民或市民的某种政治权利。[37]在惠特尼的领导下,美军民政局于2月12日最终完成宪法草案,并得到麦克阿瑟的批准。这一宪法草案被称作为《麦克阿瑟草案》。
1946年2月13日惠特尼在日本外务省的日光浴室内,与吉田外相、松本国务大臣和日本终战联络局参与白洲次郎进行会谈,向日本方面递交了《麦克阿瑟草案》,正式拒绝了日本提出的《松本草案》,并称日本如在20日前还不接受《麦克阿瑟草案》,美军总部便将予以公布,交由日本国民讨论。2月21日麦克阿瑟约见币原首相,再次强调“在当今的国际形势下,美国方面所提出的草案,是绝对必要的修改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天皇的地位”。[38]最后,币原内阁终于在25日决定接受《麦克阿瑟草案》,并于3月6日公布了《修改宪法草案纲要》。
同年6月20日日本召开第九十届帝国议会,25日众议院开始对改宪草案进行审议。经过4天的质疑后,由议长指名交付帝国宪法修改特别委员会(由72名议员组成),该委员会由自由党的芦田均任委员长,并以芦田为首设置了13人组成的小委员会,以推进审议和作出共同修改案。7月25日至8月20日小委员会进行秘密讨论,8月21日作出共同修改案,并获得特别委员会的许可。时至10月7日修正案终于获得贵众两院的通过。11月3日公布,并决定从1947年5月3日开始实施。
战后的日本宪法与明治宪法相比较,最重要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改变了旧宪法的天皇主权说,确定了“主权属于国民”,国家政治“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的原则,天皇变成了“象征性的”存在。
二是放弃战争的“第九条”写道:“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了达到前项目的,不保留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
不过,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为了达到前项目的”这个附加语,是在最后审议阶段,由芦田所作的重要修改。其结果是,留下一个迄今争论不休的问题,也即如果这个附加语是就整个第九条而言,那么,日本的自卫战争权也便遭到了否认,而若是仅限于“解决国际纷争”,那么,日本的自卫战争权也便得到了认可。据称,芦田在宪法调查会上对这种修正的意义做了如下表述:“我担心按照第九条第二项原封不动,就会出现剥夺我国防卫力的结果……。由于加入为了达到前项目的这样的词句,原案中无条件地不保持战斗力,就变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不保持战斗力了”。[39]也就是说,“芦田修正”为日本的重新武装留下了一个可供开启的后门。
上述事实表明,战后的日本宪法名义上是由日本政府颁布的,但实际上美国政府的暗中操纵起了关键作用。日本虽说是在被动状态下接受的,但也纳入了主动的意图。也即在接受美国宪法草案的同时,“巧妙”地加入了“芦田修正”,从而清楚地表明了日本政府对非武装所持的保留态度。进而,关于天皇问题,有如前述,这原本便是日本政府所要极力维护和保存的。新宪法虽说使天皇“形骸化”了,但依然是日本国家的“象征”,而且依然具有某些权能。这与明治宪法虽然有所不同,但毕竟是确认了日本政府所要维护的“国体”。
那么,日本政府为什么会接受这部新宪法?而接受新宪法又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从直观的角度来看,战后日本的新宪法是在美国压力下制定的,但是在这背后却始终存在着强大的国际压力。大战结束后,对法西斯国家进行制裁,严格限定这些国家复活军国主义,是战后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心声。面对这种历史局面,日本政府不接受改宪的可能性很小。如前所述,麦克阿瑟在说服币原接受改宪方案时,也曾强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天皇的地位”。这表明战后日本政府接受新宪法,乃是对当时的国际形势不得不作出的反应。日本政府接受新宪法是特定的历史产物,是当时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环境决定的。
进而,日本政府接受新宪法,也可以说,是对国内政治形势发展的对抗。战后日本国内的民主运动,大体可以分为五个阶段:(一)是1945年10月—1946年1月;(二)是1946年1月—5月;(三)是1946年6月—1947年1月;(四)是1947年2月—1948年2月;(五)是1948年2月—10月。其中的第二阶段是“民主革命”的高涨时期。1946年1月在第一阶段群众斗争高涨的基础上,以欢迎日本共产党领袖野坂参三归国的国民大会为契机,又出现了结成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治高潮,并展开了在野党一致的倒阁运动。当时,为民主运动提出比较系统的统一战线构想的,是社会活动家中西功(1910—1973)。中西功认为,应该结成民主统一战线,而且要有一个“基本战略”,那就是“废除天皇制专制的国家机器,建设民主共和国,打倒一切封建制度和封建思想,进行农业变革,为增进人民福利而进行经济建设”。他主张,日本共产党是统一战线的倡导者和指导者,但不是唯一的垄断性的指导者,应该与其他民主政党合作,自觉地承认社会党和其他民主主义者的指导作用。诚然,战后日本的民主运动及其理论思想没有成为现实,但要求打倒“国体维持内阁”的呼声,却“实质性地决定了新宪法的政治性质。”[40]也就是说,日本政府接受新宪法,是有利于维护“国体”、有利于保存原有统治阶级地位的选择。因此,币原内阁的书记官长酋桥渡言称:“这个宪法乃是天皇制的避雷针”。[41]
据称,币原首相对新宪法进行解释时,曾经说过:“宪法如此规定,这在当今世界各国的任何宪法中都是没有前例的,在依然继续对原子弹及其他强力武器进行研究的今天,竟要放弃战争,也许有人认为这是梦想。但谁也不能保证,将来随着学术的进步和发展,不会发明比原子弹的破坏力还要大几十倍、几百倍的新式武器。到那时,几百万军队、几千只舰艇、几万架飞机都将完全丧失威力。在短时间之内,交战国的大小城市统统都变成灰烬,数百万居民一个早上全被杀光,这种情况是可以想象的。今天我们高举放弃战争的大旗,在国际局势的辽阔原野中虽然是特立独行,但是全世界早晚会从战争的惨祸中觉醒过来,终将同我们共树一帜,从遥远的后面赶上来,这种时代是会出现的”。[42]
日本思想史家丸山真男在评述币原的上述说法时认为,币原“预见了第九条在热核武器时代的新意义”,而且“是把国际社会的先锋使命托付给了日本”。[43]然而,历史地考察,币原上述说法只是反映了战后日本政治家的思想意识,而不是对战前日本实行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的反思。因而,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日本不仅走上了再军备的道路,而且出现了要求修改新宪法的主张。
此外,战后日本的新宪法又把日本扮成了“和平国家”,使之可以圆滑地实施逐渐军备。当初,美国试想借以抽“筋”,免去构成美国威胁的军国主义,但是后来又不肯将之切断,以期加以利用,而日本则通过“芦田修正”,在新宪法中加入了“私货”,于是战后日本宪法的第九条则成了“妙用”的工具。恰如吉田茂所说的:“宪法禁止军备,真是天赐良机,美国方面对我们有所责备时,宪法正是最好的挡箭牌。企图修改宪法的政治家,真是太愚蠢了”,“重整军备的日子反正会来到的,在那以前,防务暂时让美国人去搞,有人说我们耍滑头,就让他们去说吧”。[44]
同样,当美国合众社记者汉斯莱向池田勇人(后任藏相、农商相、总理大臣)提问:“您认为‘加强防卫力量’不违反宪法,而‘重整军备’就违反宪法,……我们西方人是很难搞懂这两者的区别,请您指教。”对此,池田的回答是:“我们东方人的脑袋构造更为细密,所以懂得这两者的区别。”[45]然而,这是自欺欺人的。战后日本宪法的第九条实际成了可在两者之间左右逢源,日本国家安全战略中最具特色的可变之物,也就是说,战后日本的新宪法既是“和平国家”的招牌,而且能为重整军备发挥掩人耳目的作用,这才是以吉田为代表的日本政治家,对其情有独钟重要原因。
3 片面媾和与日美安保条约
从对外关系而言,日本在战后初期所面临的最大课题,则是如何实现媾和,重返国际社会,并结束被占领状态。本来,日本对外媾和的中心问题,应是如何履行盟国的共同宣言和协议,包括战争赔偿以及放弃武装等等,但是在冷战的国际环境下,日本在对外媾和问题上却产生了严重的畸变,成为日本安全保障方式与日美各自利益的谈判。
战争刚刚结束,日本政府就在秘密准备媾和工作。1945年11月21日日本外务省成立了和约问题研究干事会和由省内科长组成的12人研究会,具体负责人是条约局长杉原荒太。1946年5月22日12人研究会提出了有关文件,设定在1947年夏季缔结有关媾和条约,并确定了四项媾和目标:1)恢复国家主权,尊重独立;2)确保国家生存和安全;3)重返国际社会;4)确立国际正义。在关于国家安全的构想上,该研究会提出,日本应参加在远东委员组织下成立的地区性集体安全保障体制,日本应该保持武装警察乃至治安队。[46]这是早期具有代表性的关于国家安全的构想。
1947年3月1日麦克阿瑟在外国记者俱乐部的午餐会上提出了应该开始对日媾和问题。同年5月24日日本成立片山哲内阁,并开始加紧研究对策。同年7月26日片山内阁的芦田均外相在《致艾奇逊大使的媾和条约希望书》中提出:“希望媾和会议不强制媾和,在日本的参加下召开,其内容应是日本能主动接受的”;“希望媾和条约以《大西洋宪章》和《波茨坦公告》所宣示的国际准则为基础”;“希望日本自己履行媾和条约”;“从安全保障的角度考虑,非武装的日本有必要加入联合国”;“媾和之后,希望允许按照人口比例增强警察力量”;“希望废除占领下的在日外国人的特权地位”;“关于《波茨坦公告》所说的吾人所决定的其他岛屿的归属问题,希望充分考虑日本本土与这些岛屿之间的历史、人种、经济、文化及其他方面的关系”;“在决定赔偿时,希望允许日本经济独立和维护相当的生活水平”;“为了帮助日本恢复……希望对日本的贸易、海运、渔业等经济活动不加限制”。[47]
同年9月13日芦田外相向即将临时归国的美国第八军军长艾克尔伯格提交了个人名义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就日本国家安全问题提出了两种设想:1)在美苏关系改善,世界和平安定的情况下,日本希望依靠联合国保障日本的安全;2)在美苏关系恶化的情况下,日本国内治安需以增强警力相对应,保持国家独立,可采用美军为监督和约的履行而驻扎日本,抑或采用在日美之间缔结专门协定,将维护日本国家安全的责任交予美国的方法,美国依据条约在日本周边保持军队,有事之时提供美军使用的基地。[48]芦田备忘录是在美苏之间业已出现冷战的情况下提出的,是日本关于战后国家安全构想的一次重大变化,也即芦田第一次将日本安全的支点,从中立的集体安保或联合国安保移向了美国。一般认为,这是战后日美安保体制的原型。
1948年1月6日美国陆军部长罗亚尔在旧金山的演说中言称:为了不使日本成为“内外极权主义”和“非民主意识形态”的牺牲品,我们有必要对日提供经济援助,有必要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修改妨碍日本复兴的非军事化政策、赔偿政策、排除经济垄断和经济清洗等政策。[49]他主张:“我们要力求使日本独立,使之确立稳定的强而有力的自由民主主义,并由此而使之在远东可能发生的下一次极权主义的战争中发挥作用。[50]罗亚尔的演说意味着此时的美国已经放弃了经济上削弱日本和非军事化政策,转而形成了在经济、军事上扶植并企图利用日本的政策。
1948年10月第二次吉田内阁成立,此时国际安全环境开始进一步恶化,美苏冷战不断加剧。日本外务省就媾和问题进行了新的准备,在国家安全的构想上,也出现了与芦田构想相同的变化,也即:“关于安全保障,国内治安依靠自己维持,对外安全保障,在条约中规定保持独立,实现从前的构想,请求以美军为主体的盟军驻扎在日本的周边,不得已之时,承认美军在国内驻扎,但应附加限定驻扎地点的规定。[51]这种变化表明,寻求美国的安全保护,已经成为日本官方的主导思想,日本政府期望以出让基地换取美国的军事保护。这种构想实际上已经开始脱离全面媾和与非武装中立的立场。
1950年4月吉田首相经过一番周折,终于绕过占领军司令部派出了政治心腹池田藏相秘密访美,以打探华盛顿对媾和的意见。池田在访美期间先后会见了陆军部副部长伏里斯和担任过驻日美军第八军军长的艾克尔伯格中将。伏里斯、艾克尔伯格两人都从美苏冷战紧张对立的形势出发,对構和后美军撤离,日本可能出现军事真空而担心。艾克尔伯格言称:“本人认为,麦克阿瑟提出的尽早缔结对日和约的主张是非常错误的。因为今年发生了苏联封锁柏林事件,欧洲的防务已经使美国疲于奔命,军事上根本无暇顾及日本。”他还说:“陆军方面认为,如何保障日本的安全,比形式上的媾和更加重要。……认为日本只要保持中立就可以的论点,是非常不现实的。这样的论点简直一文不值”。[52]
池田在经过数日观察和考虑后,最后决定将吉田关于媾和的绝密口信,首先告诉道奇(此时的道奇既是国务院驻日公使,又是陆军部顾问)。池田所以这样做,是考虑不至于得罪国务院和国防部的任何一方。5月3日池田与宫泽喜一(时任池田秘书)和道奇进行了长达两小时的小范围的交谈。在谈到安全问题时,池田以“本人受吉田总理大臣委托”的名义,向道奇转达了吉田茂的意图:“日本政府希望尽快缔结和约。鉴于美国方面不便在此项和约缔结之后,提出美军仍有必要驻扎日本,以保障日本及亚洲地区安全这一希望,日本政府愿意研究由日本方面提出建议的方法。”随后,池田又说:“关于这一点,已经参考了许多宪法学家的研究,宪法学家的意见可归结为:从宪法的角度说,如果在和约中加入允许美军驻扎的条款,将会引起许多问题。但是,采取由日本方面的另行请求驻扎的方式,则不违反宪法”。[53]
上述情况表明,战后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与日本政府从初期的被动转向主动投靠美国,大体是同步进行的。在酝酿媾和之初,日本政府对国家安全的构想,经历了“依靠联合国”“参加地区性集体安保体制”,以及“芦田构想”和池田访美时提出的依靠美军驻扎等阶段性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日本政府意识到了美苏冷战的分裂以及对日本的影响,并逐渐放弃了非武装中立的构想,开始倾向与美结盟。池田的秘密访美,意味着日本政府已经彻底放弃了依靠联合国的中立构想,决意选择由美军驻扎日本来实现国家的安全保障,并开始按照这种方向推进。
当然,日本的对外媾和以及国家安全的构想能否实现,还要取决于美国占领当局的意志和各种复杂的国际因素。[54]因此,这里有必要考察一下美国政府所持的态度。美国的对日媾和方案,大体上是从1949年到1950年期间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美国的对日构想在国防部、国务院、占领军司令部之间,也曾出现过激烈的争论和前后的变化。
1949年3月11日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制定了题为《日本有限度的再武装》、编号为NSC—44的政策文件。其中集中地表达了美国国防部在对日媾和上的意见。该文件提出的核心目标是,有限度地重新武装日本。并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现阶段就应规划重新武装日本的最终目标,以便在紧急情况下维持国内的治安,支持本地区的安全防卫;(2)考虑为有限度的日本武装力量提供适当的武器装备;(3)增强并装备日本的警察和海岸巡逻队,为实现有限度的再军备,应制定一个包括修改宪法在内的计划。[55]
上述表明,美国国防部从冷战的军事战略出发,认为如果要想在远东地区与苏联进行对抗,就必须重新武装处于对苏战略前沿的日本。而且,此时的美国实际上已经把日本纳入了西太平洋沿岸岛屿链型防御线,特别是随着中国革命的迅速发展,美国已经感到将失去在中国大陆的立足之地,因而开始越发重视日本的战略地位。
同年6月14日美国三军联合参谋总部提出了题为《日本在美国安全保障条件中的战略评价》的文件。该文件从对苏全球性战争的角度出发,认为日本列岛的地缘战略价值、日本的人口资源、潜在的工业生产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价值。如果日本倒向苏联,美国在远东军事战略上的损失将是决定意义的。[56]因此,主张推迟对日媾和,继续将日本置于美国的军事占领之下,使日本成为美军突前军事基地。此外,该文件还主张应该着手日本的重新武装。
当时,美国国务院与国防部的观点有所不同,而是更多地从政治上考虑对日政策,认为对日政策的最大目标,是把日本留在西方阵营中。同年6月15日美国国务院在题为《国务院针对NSC—49的评论》的文件中认为,比军事上利用日本更为重要的,是让日本主动地倾向于西方,必须尽量减少反美情绪。为此,该文件主张:应尽早实现对日媾和,以使日本主动成为西方一员,媾和后美军从日本本土撤出,日本实行重新武装。[57]
也就是说,美国国务院与国防部在对日政策上是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前者主张早日媾和,重视政治上利用日本,并对日本实行重新武装,而后者主张推迟媾和,努力使日本成为美军军事基地。但是,双方在对日媾和的目标上却是一致的,那就是要充分利用日本,将日本拉入反对苏联的西方阵营,使之成为重新武装的西方的一员。这与美国对日占领初期的削弱日本,对日推行非军事化、民主化的政策相比,已出现了明显的差别。
1949年10月中国革命取得了彻底胜利,美国期望在亚洲依靠蒋介石的设想彻底破灭。此时的美国感到再也不能失去日本了,必须将日本留在西方阵营,因此对日政策出现了实质性的转变。同年12月23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编制了美国亚洲政策文件(编号为NSC—48—1)。该文件认为,中国革命后的亚洲,可能连续出现一系列的共产主义革命,而日本是遏制亚洲革命的最后王牌,是东亚的“超级多米诺”。该文件写道:“中国共产主义政权的扩大,对我们来说是政治上的严重失败”,“如果共产主义进而席卷东南亚,我们就必然遭受政治上的大溃退,其影响将扩及到世界其他地区,尤其是中近东以及那时暴露于危险边缘的澳大利亚将受到影响”。[58]为此,该文件提出了新的政策建议:
一、日本是在远东引起战争的复杂因素中的主要因素,日本如果参加苏联集团,苏联在亚洲的基地将成为足以使世界的势力均衡转化为对美不利的力量的源泉。
二、日本勤劳的人口与潜在的工业力量在亚洲潜在能力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三、日本在军事上与琉球以及菲律宾一起,作为“亚洲沿岸岛屿链条”,其地位处于构成美国“战略防卫线”的第一线。为了阻止苏联的侵略,美国必须在亚洲维持最低限度的地位,因此也必须维持亚洲沿岸岛屿链条的现状。这个战略防卫线是美国无须投入多大规模兵力而与共产主义者对抗的第一线。
四、为了把日本固定在防卫的第一线上,必须利用日本潜在的工业力量,引导日本走上经济自立的道路。为了自立,对于日本来说,中国大陆的传统市场是必要的。“日本经济若不与中国进行相当数量的贸易,就不能恢复自立的基础”。
……
六、在政治上,“保持这种改革计划精神的中道政权”,“作为合众国的同盟者来说,终将证明较之极右主义政府更为可靠”。这种中道政权“毫无疑问会希望与共产主义集团维持正常的政治经济关系”,虽然将抗拒“与美苏任何一方利害完全同一化”,但是正是这种中道政权的持续存在,将提供可能使日美之间维持友好关系,并使日本对内外共产主义压力保持抵抗能力。
七、正因为如此,美国在日本的非军事目标,是在媾和前后帮助民主势力的发展和经济上的稳定。因此美国必须一方面把对日本统治过程中的干涉压缩到最小限度。另一方面则应提出劝告和援助,以保护对日占领的基本成果并使之永远存在,因而必须促使日本成为各国国民共同社会中的和平而独立的成员。[59]
从上述建议内容可以看出,美国NSC—48—1国家安全政策文件,不仅证实了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而且要把日本作为太平洋沿岸岛屿链条防卫线中的重要环节,使之成为美国全球战略的亚洲基地。
1950年1月18日美国助理国务卿(远东问题顾问)巴特福斯,在综合了国务院与国防部的观点后,提出了两个选择性方案:一、实现日本在政治经济上的独立,与在军事上实施继续占领;二、实现日本在形式上的完全独立,与缔结基地使用协定。
经过讨论,美国国务院和国防部更加倾向实施第一方案。但是,该方案中存在着军事占领何时结束的潜在问题。于是,美国又提出了让日本加入一个类似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太平洋地区安全保障组织的构想即《美国国务院对日媾和及安全保障措施的基本立场》的文件。这一文件主张,该组织的参加国为美国、加拿大、菲律宾、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六国,任何针对该组织成员国的军事进攻,都被认为是针对所有成员国的进攻,因而要招致该组织的集体反攻。这种设想实际是建成一个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类似的地区性集体安全机构,一方面可以将日本拉入西方阵营,强化日本反共的立场,同时也可以通过该组织,限制日本军国主义的新复活。这可以说也是美国在1950年初的新设想。
美国政府内部之所以存在不同的对日政策,除了各自角度的差异之外,更主要的一点是在能否真正获得日本的合作,使之主动加入西方阵营上存在分歧。然而使美国政府内部的这种分歧得到消解的却是日本,也即前述吉田派遣池田在向美方传达了日本为了尽早缔结和约,愿意以日本主动的方式请求美军驻扎日本的意向后,美国围绕着“基地使用”、使日本成为“西方一员”等问题的争论也就全部化解了。
1950年3月10日时任美国国务院顾问的杜勒斯在芝加哥的一次公开演讲中言称:“我们所面临的最大危险,是苏维埃与共产主义对我们的包围计划。这将成为自由社会制度彻底颠覆的序幕……”。3月14日杜勒斯在纽约发表演讲时又称:冷战比二战期间的法西斯轴心国还要危险。他说:“人们几乎没有意识到冷战对我们美国自由社会的威胁,已经超过黑暗的1942年的轴心国”。同年4月6日杜鲁门政府任命杜勒斯为国务院顾问,由他负责对日媾和问题。杜勒斯出任后立即向国务卿艾奇逊再次确认了他的政治立场:“合众国现在应该开始冷战。苏维埃领导人正在现实中一步步实际推行对合众国的包围、绞杀的长期计划,并且已取得了多项成功”。[60]
实际上,杜勒斯的言论只是此时美国冷战政治风云的一端,他担任对日媾和的操盘手表明,冷战已经成为对日媾和的战略焦点。最能说明这一国际政治的内幕的,就是1950年初美国制定的NSC—68国家安全政策文件。这份文件长期以来被视为绝密,具体内容鲜有研究,直至近年这份文件才被解密。
美国NSC—68文件是在冷战态势明显增强的情况下出台的。1949年苏联爆炸了第一枚原子弹,以出乎美国预料的速度打破了美国的核垄断。随后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美国一贯支持的蒋家王朝彻底崩溃。这两个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全球战略态势,对美国的战略优势形成了强烈的冲击。NSC—68文件认为:“苏联……受到反对我们的一种狂热信念的驱使,力求把它的绝对权威强加给外部世界。因此,在苏联方面冲突事件已经是传染性的,无论是暴力的或是非暴力的冲突总是随时发生。随着可怕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发展,如果冲突进入全面战争阶段,那么人人都将濒临全面毁灭的危险”,“消灭来自自由的挑战是奴役成性的国家不可改变的目标,从而使美苏两个大国处于针锋相对的境地。正是这一事实,使得目前的两极对抗具有爆发危机的性质”,“克里姆林宫毫不避讳地使用暴力、颠覆和欺诈,而拒绝考虑该手段是否道德。……对于它诉诸战争手段的唯一明显的限制因素,只是这种手段是否实际可行”。“随着苏联核力量的增强,它打击我们核基地和军事设施的能力也随之增强……。据估计,在未来的四年里苏联将具有破坏美国中心城市的能力。假如苏联发动一场突然袭击,……这种袭击将严重破坏美国……。”[61]因此,美国不得不重新调整对苏战略。
基于上述的分析,美国NSC—68文件的核心是谋求建立长期遏制苏联的“实力地位”(situation of strength),强化西方阵营的联盟。而美国的对日構和也正是在这种环境背景下展开的。
1950年9月7日美国提出了经总统杜鲁门批准的NSC—60—1文件,这成了美国对日媾和的正式政策。NSC—60—1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一、美国可以开始对日媾和的预备性谈判。二、在谈判过程中必须考虑满足以下安全保障上的各种要求:(1)朝鲜战争有利解决前(条约)不生效,(2)必须排除日本的天然、工业、人力资源倒向苏联,(3)在美国指挥下,以美国可以接受的方式在日本驻扎军队,(4)不经美国的许可,日本列岛不允许美国不希望的外国军队驻扎,(5)不经美国同意,美军不撤出日本;相反地,在满足可替代的措施时,美军拥有在任何时候撤军的权力,(6)对日本的自卫权以及保持自卫的能力不加任何限制,(7)美国在必要的时期应能够保持必要规模的军队。有关日本承担的驻扎费用以及安全保障的详细实施规定,要另外签定其他协定,(8)不妨碍对马利阿纳、卡罗林、马绍尔诸岛的行政托管权,(9)确保美国对琉球群岛的独立统治,(10)美国拥有对日本出现大规模内乱的镇压权力。三、国防部、国务院同意为日本拥有早期自卫力承担负担(以下从略)。[62]
上述种种表明,随着冷战对抗的不断激化,以及亚洲革命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迫切要将日本拉入西方阵营,防止日本倒向苏联集团,最大限度地利用日本的人力资源、工业潜力和地缘战略优势,并在军事上利用日本,在日本建立美军军事基地,甚至促使和鼓励日本重新武装,力图把日本建成反对苏联的战略前沿和太平洋沿岸岛屿防卫链条中的重要一环。这是美国对日政策发生彻底转变的重要标志。
除此之外,美国对日政策中的另一个重要之点,是竭力保持美国在日本的战略地位,与日本在权益与义务之间讨价还价。美国正式的对日媾和政策(NSC—48—1)就是这种政策的典型。此后,日美之间展开的关于媾和的具体谈判,更说明了这一点。
1950年末,杜鲁门总统否决了国防部反对早期媾和的提议,任命杜勒斯为对日媾和特使,并确定了媾和的主要原则与目标:—、无须等待朝鲜军事形势的有利解决,就应开始对日媾和。二、以下各点为美国的政策:美国应对以日本为其中组成部分的岛屿防卫链条承担相当的军事力量;希望日本逐渐增强本国的自卫能力;希望能够在太平洋岛屿国家之间缔结相互援助条约。三、美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将日本与西方阵营最紧密地连接在一起,让日本为阻止共产主义的进一步扩张倾注全力。[63]1951年1月25日杜勒斯带着上述使命第二次来到日本,就对日媾和问题进行具体谈判。1月29日杜勒斯与吉田茂在三井会馆举行了首次会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美日媾和谈判最大的争议点却不是领土或者赔偿条款,而是日本的再军备问题。杜勒斯在谈判开始就向吉田茂提出:日本既然要有助于“自由世界的强化”,那么日本应该“如何作出贡献呢”?而吉田茂则称:日本的再军备不仅会对日本的经济自立造成困难,同时也可能刺激军国主义的复活,对外也将引起周边国家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疑虑。[64]这说明美日双方在日本重整军备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然而,此时的分歧已经不是日本是否应该重新武装的问题,而是日本重新武装的速度与规模。美国从全球冷战战略出发,急迫要求最大限度地利用日本在远东的优势,遏制苏联,而日本则希望尽量减少大规模重整军备对经济复兴的负面影响,让美国暂且承担日本安全防卫责任,以便把大规模重整军备的时间留待他日。这种分歧的焦点实际是日本优先发展经济、逐渐军备的吉田战略,与美国力图将日本构筑为反苏堡垒的全球冷战战略之间的矛盾,也是双方各自国家利益的区别。
在第二次谈判中日本提出了名为《我方之见解》的文件,这份文件共由13项构成,是日本对媾和问题的基本立场。其中,关于“安全保障”和“再军备”的内容如下:
一、关于安全保障问题,日本政府认为:(1)一个国家的安全必须由本国自己保卫。但是不幸的是,战败后的日本已经陷入不能仅仅依靠自己的状态。(2)日本通过自己的力量确保国内治安,关于对外安全保障,希望联合国,特别是合众国予以协作(如驻军等适当的方式)。(3)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希望在媾和条约之外,另行签定条约,日美两国应以平等伙伴的身份签定相互安全保障协定。
二、关于再军备问题,日本政府认为:(1)出于以下的理由,日本不能再军备。a,日本也有倡导再军备的,但是,这种议论不是建立在对问题的彻底研究之上的,此外未必能够代表大众的感情。b,日本缺少近代再军备必须的基础资源。如果被加上了再军备的负担,经济不仅不能自立且将崩溃,国民生活将陷入贫困化,这正是共产主义阵营期待酿成的社会动荡。实际上,为安全保障实行的再军备,恰恰会从内部使国家安全陷入危机之中。如今对于国家安全,比起再军备,致力于民生安定的作用更大。c,日本的近邻十分恐惧来自日本的侵略,这是一个严峻的事实。在国内也存在着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警惕。目前,日本必须寻求在再军备之外的维护国家安全的途径。(2)如今,国际和平与国内治安已经直接连接在一起了。在这种意义上日本必须维持国内治安,为此日本决心独立承担起全部责任。必须立即增加警察以及海上保安人员以及强化其装备。(3)日本希望对自由世界的安全防卫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此希望就日本能够发挥作用的特定问题签定协议。[65]
上述见解再次表明,日本政府出于种种考虑,依然不肯把“再军备”问题公然提到日程上来,日美双方的分歧尚未能消融,但双方经过多轮事务级会谈以及吉田与杜勒斯的两次高级会谈后,终于达成了妥协方案。日本同意有限度地逐渐增加军备:一、日本创立由5万陆海兵力组成的保安队。该保安队采用与警察预备队、海上保安厅完全不同的训练方法,装备也要比警察预备队和海上保安厅更强,以此作为再建民主化军队的出发点。二、设立相当于国防部的国家治安省,并在其中设置自卫企画本部,该部承担按照日美协定设置的合作委员会的工作,并逐渐发展成为民主军队的参谋本部。
1951年2月11日杜勒斯带着草签的日美媾和条约、安全保障条约、行政协定等三个文件结束了日本之行。而日本政府则利用对其有利的冷战环境和各种矛盾,并以秘密的有限度的再军备计划,换得了媾和谈判的成功。尽管杜勒斯并不满意日本重新武装的速度,但日本政府还是完成了自己所需要的选择。同年9月4日对日媾和会议在美国旧金山举行,中国作为对日作战最重要的国家反而未被邀请,印度、缅甸、南斯拉夫因反对美国的媾和政策而拒绝参加。在51个参加国中,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拒绝在条约上签字,最后只有48个国家于9月8日签署了所谓媾和条约。该条约由前言、七章二十七条内容组成。[66]1952年4月28日生效。
其中,第一章第一条写道:“日本国与盟国之间的战争状态,根据第23条规定,于本条约在日本国和盟国之间生效之日终了”。至此,日本结束了被占领的历史,恢复了国家的独立主权。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旧金山对日媾和实际是对日作战主要国家并未参加的片面媾和,日本并未结束与这些国家的战争状态。因而,所谓的媾和也就成了战后日本外交的重要悬案。
在旧金山媾和条约签署5个小时之后,日美之间又签定了《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该条约的法律依据是《对日和平条约》第6条的有关规定,即:“各盟国所有占领军,应于本条约生效后尽早撤离日本,无论如何,其撤离不得超过本条约生效后的90日期限。但本款规定并不妨碍外国武装部队依照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盟国与日本国缔结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而在日本领土上驻扎或驻留”。[67]
日美安保条约的篇幅不长,由前言和5款正文组成。其前言约定:“由于日本国被解除武装,所以和平条约生效时,日本国不拥有行使固有自卫权的有效手段”。“和平条约承认,作为主权国家的日本国,拥有缔结集体安全保障条约的权利,进而联合国宪章承认,所有国家都拥有个别及集团性自卫的固有权利”,“作为行使这些权利,日本国希望美利坚合众国在日本国内以及周边维持驻军,以作为日本国防卫和阻止针对日本国的武力攻击的临时措施”,“美利坚合众国……期待日本国……逐渐承担起防卫阻止针对本国的直接以及间接侵略的责任”。进而,该条约的第一条规定:“在和平条约及本条约生效的同时,日本国给予美利坚合众国在日本国内和附近地区配备陆军、空军以及海军的权利,美利坚合众国予以接受。该军队有助于维护远东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依照日本政府的明确请求所给予的援助,可用于镇压因一个或两上以上的外国唆使或干涉而引发的大规模内乱和骚扰,也可用于针对外部的武力进攻而有助于日本国的安全”。[68]
日美安保条约的签署标志着战后日本依靠美国的安保体制的形成。从条约的内容上看,日本安保条约并不是双边对等的,日本最初一些安全设想未能完全实现。而且,有些条款还严重侵害了日本的国家主权。如条约第一条规定,驻日美军可以用于镇压日本国内的大规模的内乱,第2条规定,不经美国事先同意,日本国不得将基地或有关基地的权利许诺给第三国等等。这实际是严重损害了日本的国家主权,从而使日本依然受到美国的制约,其独立也大打折扣。
此外,在具体条款上日本并没有获得美国对日本安全防卫的确切承诺。杜勒斯在与日方谈判时始终把日本的重新武装和相互防卫作为先决条件,也即美国对外缔结安全保障条约,只能“基于持续而有效的自助及相互援助”。这是根据1948年6月10日议会所通过的《范登堡决议案》。因而在日美谈判中日本实际是处于“被动的请求”地位,并在日本表示难于迅速而大规模地重新武装,不具备相互防卫的条件下,签定了日美安保条约。然而,日美安保条约却把日本牢牢地拴在了美国的战车上,将之纳入了美国对苏冷战的全球战略。
首先,按照条约规定:美军驻日的任务是所谓“有利于维护远东国际和平与安全”。也就是说,驻日美军可以“维护”远东的和平与安全为理由而采取行动,无论是针对苏联还是针对中国,这样一来,所谓的“远东条款”则使日本变成了美国实现全球战略的基地。
进而,由于朝鲜战争的爆发,日本同美国的战争政策构成了难以脱解的一体。在日美安保条约签订的同时,吉田茂与美国国务卿艾奇逊相互交换公文,内中“确认”了所谓“武装侵略起于朝鲜”,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950年7月7日的决议,对联合国的行动予以各种援助,并“慎重对侵略者予以任何援助”等等。[69]与此同时,日本改变了“非武装”的态势,走上了“再军备”的道路。日美安保条约虽然没有明确这一内容,但该条约的前言却明确地写入了“美利坚合众国期待日本国……逐渐承担起防卫针对本国的直接以及间接侵略的责任”。此外,在安保条约的前言中,美国还以联合国宪章承认所有国家都拥有个别和集体自卫权的国际准则,否定了日本推托“重新武装”的理论依据,从而将日本拉入了重新武装的轨道。
日美安保条约的签定在战后日本国家安全发展战略上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其一,这可以说是在战后美苏冷战的对抗中,日本战前与强者为伍战略的一种再现。而且,战后的美国比战前的英国、德国更有威力,更具有权威性,这也是吉田内阁不惜屈辱和代价而签定日美安保条约的重要原因。1954年6月16日,吉田茂的政治亲信池田勇人,向美国驻日使馆经济参赞韦林言称,日本人在生活中的一个传统,是寻求某个富有而且有影响的庇护者的指导、帮助和支持……。日本人渴望得到某个强大国家的有意义的保证……。日本作为一个国家,谋求能够提供这种保证的安全。[70]当然,所谓“有意义的保证”,是以日本的国家利益为标准的。
其二,从广义上看,日美安保条约不仅使日本由此获得了美国的军事保护,同时也获得了政治和经济利益,获得了重新回归国际社会的重要条件。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媾和会议的开幕词中明确表示:对日媾和条约“不是着眼于过去,而是着眼于未来”。在整个媾和过程中日本出乎意料地获得了宽大处理,战争赔偿一减再减。战后初期对日本的种种禁令相继化解。而美国为了利用日本,还采取了诸如扶植日本经济,对日大量提供援助等等。特别是在日本回归国际社会的过程中,日本几乎是由美国手牵着手地领进各种国际组织大门的。安保条约对战后日本的经济复兴,重新回归国际社会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从而也就构成了战后日本放弃“非武装中立”,逐步进行再武装的又一原点。
注释
[1]本节与肖伟教授合作。
[2]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大藏省印刷局1981年第三次印刷,附录资料,第205页。
[3]小田滋等编:《解说条约集》,三省堂1983年版,第531—532页。
[4]栗原健:《天皇》,原书房1985年版,第4页。
[5]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原书房1965年版,第920页。
[6]数字据江口圭一:《大系日本的历史14二次大战》,小学馆1989年版,第264页。也有记载广岛死亡近40万人,长崎死亡12万居民者(信夫清三郎著、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译《日本外交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03页)。
[7]栗原健:《天皇》,原书房1985年版,第5页。
[8]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207页。
[9]藤原彰等编:《近代日本史的基础知识》,有斐阁1984年版,第502页。按照东乡茂德的说法是,保留天皇是保存“将来民族发展的基础”,栗原健:《天皇》,第6页。
[10]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207页。
[11]日本的研究者认为:这是“暧昧”的不作明确表示的“巧妙的外交文件”。(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文真堂1992年版,第44页。)
[12]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207—208页。
[13]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208页。
[14]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208页。
[15]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208—209页。
[16]吉田茂:《世界与日本》,番町书房,第96页,见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44页。
[17]冯绍奎等:《战后日本外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0—531页。
[18]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第208—209页。
[19]当时的史汀生主张:“即使有关天皇的条款,也要把保存天皇制的宗旨,通过外交渠道,非正式地通知日本。”(参阅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第875页)
[20]《东久迩日记》,德间书店1968年版,第207页。见吴廷璆主编:《日本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799页。
[21]《朝日新闻》,1945年10月5日。
[22]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12页。
[23]住本利男:《占领秘录》,每日新闻社,第47页,见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17页。
[24]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14页。
[25]升味准之辅:《日本政治史 占领改革、自民党统治》,东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5月,第33页。
[26]密西甘大学藏:《艾奇逊文书》,袖井《麦克阿瑟的两千日》,第160—162页,见升味准之辅:《日本政治史 占领改革、自民党统治》,第34页。
[27]犬丸秀雄监修:《日本国宪法制定的经纬》,第一法规出版社,第7页;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55—57页。
[28]升味准之辅:《日本政治史 占领改革、自民党统治》,东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5月,第35页。
[29]小岛正固等:《吉田内阁》,见大冢髙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53页。
[30]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62页。
[31]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74—75页。
[32]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34页。
[33]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80—82页。
[34]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82—83页。
[35]最初由英、美、中、苏和法国、菲律宾等11个国家组成,1949年11月缅甸、巴基斯坦也为成员国。
[36]升味准之辅:《日本政治史 占领改革、自民党统治》,东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5月,第44页。
[37]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91—92页。
[38]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第730页。
[39]室山义正:《日美安保体制》(上),有裴阁1992年版,第91页。
[40]藤原彰等编:《近代日本史的基础知识》,有斐阁1984年版第6次印刷,第506—507页。
[41]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第730页。
[42]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第731页。
[43]丸山真男:《关于宪法第九条的若干考察》,《世界》第235号,1965年6月,见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第731页。
[44]宫泽喜一:《东京——华盛顿会谈秘录》,谷耀清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56年,第100页。
[45]宫泽喜一:《东京——华盛顿会谈秘录》,第164页。
[46]西村熊雄:《日本外交史·第27卷·旧金山媾和条约》,鹿岛研究出版会1971年版,第21—23页。
[47]西村熊雄:《日本外交史·第27卷·旧金山媾和条约》,第32—34页。
[48]西村熊雄:《日本外交史·第27卷·旧金山媾和条约》,第38页。
[49]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874页。
[50]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第749页。
[51]西村熊雄:《日本外交史·第27卷·旧金山媾和条约》,第50页。
[52]宫泽喜一:《东京——华盛顿会谈秘录》,第26—27页。
[53]宫泽喜一:《东京——华盛顿会谈秘录》,第29—30页。
[54]从理论意义上说,对日媾和应该取决于所有的同盟国,特别是远东委员会的意见。但是,由于对日占领主要是由美国实施的,加之美国是战后超级大国,在军事与经济上占有绝对优势,因而对日媾和的主导权掌握在美国手中。
[55]美国国家档案馆:RG59,General Records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Records of the Policy Planning Staff,1947—1953,第48箱。见冯昭奎等:《战后日本外交》,第75页;室山义正:《日美安保体制》(上),第62页。
[56]室山义正:《日美安保体制》(上),第65页。
[57]室山义正:《日美安保体制》(上),第65页。
[58]多米诺是欧美的一种骨牌游戏。将棋子一个个间隔一定距离地直立摆开,然后捅倒第一个棋子,让棋子一个接一个地连续倒下。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日本学教授约翰·道尔(Dower,J.W)认为日本是东亚最后的王牌,并把日本形容为东亚的“超级多米诺”。
[59]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第761—762页。
[60]细谷千博:《走向旧金山媾和之路》,中央公论社1984年版,第109页。
[61]梅孜编译:《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汇编》,时事出版社1996年版,第310—341页。
[62]室山义正:《日美安保体制》(上),有裴阁1992年版,第82页。
[63]FRUS,1951,Vol,Asia and the Pacific,pp.188—189。见室山义正:《日美安保体制》(上),第93页。
[64]细谷千博:《走向旧金山媾和之路》,第167—168页。
[65]细谷千博:《走向旧金山媾和之路》,第169—171页。
[66]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1009页。
[67]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234—241页。
[68]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235页。
[69]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第243页。
[70]冯昭奎等:《战后日本外交》,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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