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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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日本帝国在侵略中膨胀


六 日本帝国在侵略中膨胀

“三国干涉还辽”告一段落。1895年6月2日,清政府全权大臣李经方与日本桦山资纪交接台湾和澎湖列岛。此后,日本政府镇压台湾同胞的激烈反抗,对台湾开始了长达50年的殖民统治。

进而,同年11月8日,日本政府又按照既定方针,与清政府签订了《归还辽东半岛条约》。其中规定:

清政府必须在1895年11月16日以前,再向日本政府支付库平银三千万两,以作为“归还奉天省南部土地之报酬”,而日本的撤兵则需在支付银两之后的三个月之内。[1]

1896年7月21日,日本政府进一步投井下石,与清政府缔结了内含29条的《日清通商航海条约》,其中除了规定相互派遣外交官、领事官和享有“国际公法”所赋予的权利之外,另行规定:

“日本国臣民及其家属、雇员、仆婢,可在清国现今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而开放或将来开放之各港市,往来、居住、从事工商业和制造业,可从事其他一切合法职业,搭载其商品和携带物品随意往来于上述各开放港地之间,且可在已为外国人使用和占用所选定或将来选定之地区内,租借、买卖房屋,租借土地,建筑寺院、墓地、病院,对于此等一切事项可享有现今给予最惠国臣民或将来给予的同等特权及豁免权”(第四条)。

“日本国船舶可在现今停泊港口……并将来作为停泊港口之一切场所,按照有关外国贸易之现行章程,为装卸货物而停靠”(第五条)。

“日本国臣民携带本国领事发放、地方官副署之护照,为了旅游或商贸,可在清国内地各处旅行”(第六条)。

“清国与泰西各国之间所实施之税目及税则,适用于日本国臣民向清国输入,或从日本国向清国输入,适用于日本国臣民从清国输出,或从清国向日本国输出之一切物品”(第九条)。

“日本国臣民向清国输入,或从日本国向清国输入之一切物品,按照现行章程,在开港场所之间搬运,无论其所有者之国籍或搬运船只之国籍,一概不得收取各种税金、赋捐、手续费用和厘金”(第十条)。

“在清国之日本国臣民的人身、财产之裁判管辖权,专属日本国官吏”(第二十条)。

“清国官吏或臣民对在清国之日本国臣民,提出有关其财产的诉讼时,当由日本国官吏审理判决”(第二十一条)。

“在清国犯罪成为被告之日本国臣民,当依照日本国法律,由日本国官吏审理”(第二十二条)。

“日本国政府及臣民,可享有大清国皇帝陛下现今给予或将来给予他国政府或臣民的一切豁免及利益”(第二十五条)。[2]

《下关讲和条约》和《日清通商航海条约》的签订,使日本变成了拥有海外殖民地的国家,实现了与欧美列强“均沾”在华侵略权益的战略目标,并开始向军事帝国主义方向发展。

当年,日本政府从中国获取的2.3亿两白银(折合日币约3.65亿日元),相当于1895年日本国家财政收入的4倍以上。日本大藏大臣也情不自禁地承认:中国的赔款使日本迎来了财政转变的新时期。[3]而中国为了这种赔偿却不得不大举外债,总数达三亿七千万两,以致中国负债累累,时至1938年尚未还清。这是“甲午战争”所产生的第一个后果。

相反地,日本通过侵略战争和索取大量赔款,国内产业迅速发展。如1894年日本的私营造船公司为4家,纳税资本为27万日元,1896年虽然只增加1家,但纳税资本却上升为227万日元。同样,1894年日本有9家煤炭公司,纳税资本为97万日元,而1896年则增加为17家,纳税资本也激增为960万日元。1894年日本的银行总数为869家,名义资本1.29亿日元,纳税资本1亿多日元,而1898年末,银行总数则增加为1806家,名义资本为3.8499亿日元,纳税资本也增至2.5268亿日元。1893年,每100日元资本的纯利,全国平均16.57日元,而1895年增至20.58日元,至1896年更增加为27.93日元。[4]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上述事实表明:日本帝国正在侵略中膨胀。侵略战争成了日本资本积累和增殖的源泉。日本人民在战争中付出的是血,而大地主大资本家所获得的却是带血的利润。

“甲午战争”的另一后果,则是将当时的中国推向了半殖民地的深渊,拉开了国际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狂潮:

1897年11月,德国强占胶州湾,次年迫使清政府签订租界条约(为期99年)。1898年3月,俄国强行租借旅顺、大连湾(为期25年)。英国强占威海卫,强行扩大租借九龙半岛及大鹏湾、深圳湾(为期99年)。同年4月,法国租借广州湾(为期99年),并把滇、粤、桂三省作为“势力范围”。同年,日本迫使清政府宣布不将福建省让与他国,而美国则在1899年向各国提议,要求中国实施“门户开放”。

一时之间,划分“势力范围”、强占租界、在华筑路等等,构成了国际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重要手段。而日本则成为在华拥有租界最多的国家。

“甲午战争”后,日本内阁频繁更迭。1896年至1898年,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三易其人。1898年11月,山县有朋第二次组阁(1898·11—1900·10)。但此时日本的驻华公使却没有变化(1897·6—1899·11)。因此,透过驻华公使矢野文雄(龙溪)的政策主张,可以深入了解日本政府的对华政策。

矢野文雄(1850—1931)以著述“政治小说”而闻名,他在1889年完成的《浮城物语》中写道:“我等既然生在这个地球上,就应有横行全球的自由。焉有因为生于日本,便只能活动于日本之理。我等既已生于地球,就应以地球为舞台,成就稀世大业……。西洋人种以地球作为功名之地,而我日本人以本国为功名之地,岂非不堪痛惜?我等今将蹂躏整个地球,席卷无人之地,为日本开拓数十倍之大版图,以献于〔天皇〕陛下。”[5]

表面上看,这是几近张狂的描述,但却如实地反映了当时日本社会的国家主义思潮。特别是其担任驻华公使时期的思想主张,更与其“政治小说”有着“共同的特征”。[6]

1898年3月,矢野文雄向日本政府明确提出:列强现今已经开始正式分割中国了,日本有必要把台湾对岸的福建省,划为日本的势力范围。[7]日本政府采纳了这一主张。于是,矢野在4月22日向清政府递交了要求“不将福建省内各地让与或租与他国”的照会。[8]4月24日,清政府被迫同意了日本政府的要求。

接着,同年5月,矢野又奉命向清政府提出了“希望该省铁路铺设权不要落入他国之手”的要求,进一步迫使清政府作出了“在有关资金和工程方面,需要借助他国之时,先与日本政府交涉”的承诺。[9]日本政府采取的上述办法,与当年法国强租广湾并获得云南铁路铺设权的手段一模一样。此后,福建省变成了日本的“势力范围”。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矢野还有一个更为深远的投饵之策,也即为了在中国获取更多的侵略权益,矢野还曾专门向本国政府提出大批接受中国留学生的意见。他认为,接受中国留学生,不仅有助于获得福建省的铁路铺设权,而且是“将来在东亚大陆树立我国势力的长远之计”。他说,“若将受到我国感化的新人材,散布于老大帝国之内……其从武者不仅要模仿日本的兵制,而且将使军用器械仰赖于我,至于士官人物的聘用,也必然求助于日本。这样,支那的军事势必大半日本化。又,理科学生在器械、职工等方面也将求助于日本,使支那商工业与日本自然存在密切关系,从而成为我国商工业向支那扩张之阶梯。法律、文学学生将以日本的制度为准,谋求支那将来之发展。事若如斯,则我国势力及于大陆者乃不可估量也……”[10]如此种种,充分反映了日本政府企图全面控制中国的野心。

此后,扩大在中国的“优势地位”,则变成了日本政府的战略目标。其具体表现则是充当“远东宪兵”,与国际列强串通一气,联合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爱国斗争。

1900年,中国人民掀起了义和团运动。这场斗争首起山东,国际列强的侵华权益受到打击。于是,列强便开始酝酿联合镇压。是时,日本政府在国际列强联合出兵之前,便指令驻英公使与英国协商,主动要求承担英国的出兵任务。用当时日本陆军大臣桂太郎的话说,参加这场联合行动乃是日本“将来掌握东洋霸权的绪端”。[11]

日本政府的主动,得到了当时陷入南非战争的英国政府的支持,并表示愿意提供经济援助。1900年5月,日本派出舰队驶至天津大沽口,充当了八国联军侵华的急先锋,并一度充任总指挥。在列强初期约4700余人的侵略军中,日军占3200人,居侵略者的首位。[12]及至8月,八国联军达到33500人,日军仍然占据多数,据当时日本总理大臣山县有朋的数据,“我邦前后出兵不下25000人”。[13]

8月14日,八国联军以日军作先导攻入北京,所到之处,烧杀抢掠,无恶不作。联军统帅瓦德西供认:“中国此次所受毁损及抢劫之损失,其详数将永远不能查出,但为数必极重大无疑”。至于杀人放火、强奸妇女等暴行,为数也“极属不少”。[14]如此等等,这就是所谓“文明对野蛮”的战争!

在联军侵华期间,日本政府还一手制造了“厦门事件”。1900年4月,日本驻台湾总督府民政长官后藤新平窜至福州,与当地日本领事合谋,由“驻厦门福州领事兼任台湾事务官,由台湾派出属僚……在领事管辖下,处理有关台、福事务”。[15]这实际是企图蚕食福建的第一步。

6月15日,日本内务大臣西乡从道致书外务大臣青木周藏,进一步协商此事。西乡在信中写道:“台湾与支那福建之关系颇厚,复加彼我交涉逐渐频繁,在统治台湾上尤有调查报告该省事情之必要。台湾总督提出,委托驻该省厦门、福州的帝国领事调查上述事务,并向厦门领事支付年金一千元,向福州领事支付五百元作为津贴,且将两名总督府官员派往厦门、一名派往福州,辅助事务……”[16]对此,青木立即表示同意,并于8月17日向日本驻上海、香港领事发出通知,指令凡是有关涉及台湾与中国南部的事项,当报告外务省的,也要同时报告给台湾总督。

此前的8月14日,日本海军大臣山本权兵卫也向驶至厦门的“和泉”号舰长斋藤,发出了不失时机地占领厦门炮台,“努力使若干兵员登陆”的指令。[17]

时至8月20日,总理大臣山县有朋更以《北清事变善后策》为题,提出了所谓“南方经营”的战略方针。他认为:

“支那虽然……暂时免于分割,但国家之生气久已衰耗,没有自行恢复之力。将来倘有诱导动机之微者,将继续发生变动,是乃各国亦明知者。所以,现今都在采取预先准备之策,且谋求将来遇有分割之机,不致误算。而作为此种方策,则将是扩张其势力范围,在其域内驻屯军队,要求铺设铁路,开采矿山等特权。”

进而,山县言称:

“值此之时,我国将以何等方针处之呢?”他先是违心地言称:“我邦对支那之关系,在于贸易而不在于侵略,在于保全而不在于分割。曩者,要求不割让福建,也毕竟只是保持与各国均衡,为了维持东亚和平”云云。然而,其提出的具体方针,却是“应在福建之外,进一步将浙江纳入我国势力区域。诚如是,那么将来则可与台湾相对,成掎角之势。平时作为在支那内地贸易工业之根据地,有事之际,则可以扼制东亚之咽喉……”。

“至于势力区域之设定”,山县主张:“第一要观察支那今后之形势,第二要审视各国之向背和动静,不可没有计划。至其限界,也应根据他日之形势而确定是及于江西,还是及于浙江及江西之一部。”

随后,山县明确表示:“谚曰追两兔者而不获。当此各国共同猎于支那之际,先追南方之一兔,获之而后,再行追逐北方之一兔,也未为晚也。……要实现我国南门之经营,发展工商业,必须占有福建、浙江之要地,更何况,事情顺利、时机亦可呢?”

此外,山县在这篇《善后策》中,还进一步提出了“北方经营”问题。他说:

“姑且不论朝鲜在我国历史上的关系。因其地位在远东占据海陆要冲,与我国国防及经济有至关重大的关系,得之失之,足以决定我国国运之兴废消长。前余年,我国敢于不惜与清国构兵、流血、暴骨,岂有他故焉。不幸的是,事逢三国干涉,归还辽东。但是,谁人又能一日忘记北方之经营呢?……若要将朝鲜纳入我国势力区域,则不可没有与俄国开战之决心,唯有以此决心方能实现北方经营之目的。”[18]

山县有朋的《善后策》,经内阁会议后,变成了政府的决策。也就是说,此时的日本政府不仅要乘机先从中国南部下手,而且还要与沙俄争夺朝鲜和中国东北。因此,8月22日,日本参谋本部长大山岩经过天皇批准,及时地向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下达了指令:“一有机会,即应占领厦门”。[19]于是,8月24日便发生了日军烧毁设在厦门的东本愿寺并强行登陆的占领事件。

上述情况表明,“厦门事件”实际是日本政府扩大侵华政策的产物。此一事件虽因中国人民的抗暴斗争和国际列强间的矛盾而未能得逞,但却暴露了日本政府企图利用一切时机,扩大侵华势力的阴谋。这也是1915年日本政府对华提出二十一条要求时,再次要求占有福建的历史背景。

日军强占厦门受到挫折,但在与欧美列强联合出兵侵华过程中,却掠夺了大批财物。1901年9月,国际列强迫使清政府缔结《辛丑条约》,中国又被迫向各国赔款4.5亿两白银(分39年付清,加上利息和各省的赔款,总计为10亿两),日本从中分得了3470万两以上。日本帝国主义就是这样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掠夺发展起来的。

此外,根据《辛丑条约》,当时的列强为了“保持京师与海通路无断绝之虞”,得以在黄村、廊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和山海关等十二个地点“驻兵留守”。此后,便出现了日本的所谓“支那驻屯军”,也即日本政府侵略中国的前哨部队。

1936年4月,日本政府突然增加“天津驻屯军”的数量,并越出条约范围占据地处北平南北交通要道的丰台,实际则是准备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的前兆。这是后话。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1895—1900年前后,随着国际帝国主义时代的到来,日本政府依靠军事力量,成为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重要一员。此后,日本的东亚战略和政策则进入了新的时期。按照山县有朋的说法是,“我国通过这次战争〔甲午战争〕将在海外获得新的领地,诚如是,则已需要扩充军备来守卫新领地,更何况要乘连战连胜之机而径直成为东洋之盟主呢?”[20]

注释

[1]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第173页。

[2]全文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第176—181页。

[3]见深谷博治:《日清战争与陆奥外交》,日本广播出版社1940年版,第7页。

[4]见守屋典郎:《日本经济史》中译本,第126—129页。

[5]见河村一夫:《近代日中关系史诸问题》,南窗社1983年版,第54页。

[6]河村一夫:《近代日中关系史诸问题》,第53页。

[7]见藤村道生:《日清战争》,岩波书店1973年版,第214页。

[8]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第185页。

[9]参阅信夫清三郎编:《日本外交史》第1卷,第199—200页。

[10]日本外务省史料馆藏《在本邦支那留学生关系杂纂》,见河村一夫:《近代日中关系史诸问题》,第58—59页。

[11]见《岩波讲座日本历史》第16卷,岩波书店1976年版,第58页。

[12]参阅《论集日本历史》第11卷《立宪政治》,有精堂1975年版,第233页。

[13]见大山梓编:《山县有朋意见书》,第257页。

[14]瓦德西:《拳乱笔记》,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义和团》第三册,第29页、第34页。

[15]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后藤台湾民政长官出差支那厦门福州件》,见河村一夫:《近代日中关系史诸问题》,第140页。

[16]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有关委托驻外帝国领事兼任台湾总督府事务及事务官件》,见河村一夫:《近代日中关系史诸问题》,第141页。

[17]日本海军大臣官房:《明治三十三年清国事变海军战史抄》卷五,第598—599页。见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良书普及会1980年版,第204页。

[18]见大山梓编:《山县有朋意见书》,第261—264页。

[19]见信夫清三郎编:《日本外交史》第1卷,第207页。

[20]见大山梓编:《山县有朋意见书》,第230—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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