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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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战时体制下的农业统制


第七章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战时体制下的农业统制

“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开始后,接踵而来的日中战争、太平洋战争,直至1945年日本战败的大约15年间,在经济危机中成长的法西斯主义及战争的风暴席卷了整个世界。与此同时,要求和平与自由、民主主义及民族解放的运动不断高涨,两者的对抗存在于各个国家及地区内部。然而遗憾的是,在日本,法西斯主义及侵略战争的潮流压制了要求和平与自由的声音,其结果是国民自身加入了侵略战争的行列。因此上述大约15年,从日本角度上看,恰好和以日本侵略中国为起点的‘15年战争’时期相一致。”[1]以上是日本农业经济学家晖峻众三对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后,日本所经历的15年的描述。晖峻将该时期划分为两个阶段:其一,1930年至1936年迄,日本在世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开始侵略中国东北地区,以此为契机,日本资本主义开始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转化;其二,1937年至1945年8月迄,日本在全面侵略中国的背景下构筑以“战时统制经济”为中心的“国家总动员”,即战时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体制。[2]必须指出的是,第一阶段中,虽然日本工业部门一度从经济危机中摆脱,但是农业危机却持续存在,带来的是社会的不安定,乃至国家体制出现危机;而第二阶段中的日本则走上了战争的不归路,在给亚洲人民造成极大伤害的同时,也迎来了国家体制的瓦解。

第一节 日本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

1929年10月24日,纽约股票市场价格暴落,以此为契机的、资本主义经济史上最为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爆发。这场危机不仅使一战开始后美国的经济繁荣毁于一旦,而且波及了全世界的资本主义国家,世界各国的生产及贸易额急剧下降,随之而来的是世界性金融危机及农业危机。本次危机历时大约5年之久,其间除纽约股票市场价格暴跌80%以上之外,工业生产大幅度降低、企业倒闭、工人失业数据惊人。据尤·瓦尔加[3]统计,与经济危机前最高点相比,危机中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最低点的工业生产降低至美国56%、英国32%、德国52%、法国36%;企业数从1929年的20.9万降至1932年的13.9万个;失业者数1930年为400万余人、1932年为1250万人、1933年为1600万人,失业率最高达到30%。此外,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银行的破产现象严重,其中1931年5月澳大利亚的信用银行、1932年美国的美国银行的破产影响极大,此外1931年9月英国、1933年3月美国相继脱离金本位制,使资本主义的国际金融陷入严重混乱。1929年开始的经济危机至1933年后期跌入谷底之后,在未见好转的状况下转入慢性萧条期。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经济危机一方面在经济上造成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间的市场争夺日趋尖锐,封闭经济体制形成;在政治上导致法西斯军国主义国家出现,最终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

世界经济危机波及日本之时,事实上日本的经济状况已经处于问题之中。不可否认,一战的爆发使日本经济获取了摆脱萧条的机会,然而大战结束的1918年末,日本经济再次陷入困难;虽然1919年上半期开始再度出现好转,但受1919年末美国经济波动的影响,1920年初日本股票市场价格暴跌,日本经济再度遭遇危机。1920年后,日本经济在一进一退之中,迎来了1929年的世界经济危机。其间各种经济指标的变化可见表7-1。以1919年度为标准,从各年度、各种指数的变化中可以看出, 1920年代日本经济状况并不稳定。可以看到,1920年股票市场的暴跌以及支票兑现率的增长非常明显,充分体现出“战争景气”已经不复存在,同时资本的增减,即资本整理也在同步进行之中。1921年末,股票价格稍见回升,支票的未兑率也开始减少,经济回升迹象出现,但是资本整理仍在大量实施之中,并可以看到物价下降的现象,工业生产指数同样持续下降。1922年之后,经济各项指标且进且退,经济复苏终究未能出现,直至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之时,日本经济除工业生产指数恢复到1919年水平之外,其他指标均接近最低点。已经面临各种危机的日本资本主义迎来了更大的危机,并且在本次危机中日本资本主义将完成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化。

表7-1 1919—1929年日本经济指数(%)

一战后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恢复了金本位制,日本虽几经努力却迟迟未能实现。为此,日本始终未能克服外汇市场不稳定及国际贸易入超的现象。1929年7月,浜口内阁成立,面对一战后长期处于一进一退的经济状况,政府决定采取财政紧缩政策,储备正币(本位货币),并决定于1930年1月恢复金本位货币政策。然而,在1929年10月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恢复金本位体制的政策性选择,反而起到了将经济危机直接引入日本的糟糕效果。其结果是政府于1931年12月再度放弃金本位体制,通过由日本银行发行的赤字国债,采取财政宽松政策。1931年4月,日本政府公布《重要产业统制法》[4],通过国家权利对重要产业实行卡特尔强化(重要企业联合),最终达到国家权利介入经济过程的目的,日本资本主义开始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体制转化。值得注意的是,1931年9月,日本制造了著名的九一八事变,并开始对中国东北地区的全面侵略。可见日本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与其对中国东北地区的侵略行为并行,这充分说明日本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从一开始便与军事扩张相结合。其具体过程及特点可归纳如下。

首先,日本重要产业卡特尔化过程可见表7-2。可以看到以重化学垄断企业为中心的企业联合在1930年至1932年间迅速结成,重要企业的垄断组织化得到飞速的发展。政府在《重要产业统制法》公布后,先后公布并实施了《出口组合法》(1931年4月修订法)、《工业组合法》(1931年6月修订法)等法律,促使政府指定产业在生产及销售等各个方面缔结卡特尔协定,加强国家对指定产业的统制。

表7-2 日本重要产业卡特尔化过程

其次,以上统制体制加大了产业部门之间,乃至地区之间的非均衡发展。表7-3是上述期间民营工厂职工人均劳动收入及农民户均收入指数的变化,对该数据的分析如下:(1)可以看到1929年至1936年之间,重化学及军工产业与其他产业职工间、六大都市与其他地区职工间、工农业间收入落差呈现明显的不均衡现象。其间重化学及军工产业部门职工工资最低点为1934年的化学药品产业,降至1926(昭和1)年的78.1%,而绝大多数即使是在经济危机之中其降幅也仅为5%左右;但轻工业部门则不同,多数降至60%左右;并且农户收入的降幅最大,最低降至1931年的38.5%。以上数据表明,不仅工业部门之间产生发展非均衡现象,工农业之间的差距则更加显著,这使得工农业间本来已经存在的差距在自身收入降低幅度的不同中再次拉开距离,可以说农村经济已经进入非常困难时期。(2)整体国民收入水平自1929年开始进入持续降低的趋势。这种通过国家对重要产业垄断统制将危机转嫁给国民的做法,引起国民的强烈不满,工人及农民斗争相继爆发,国内局势动乱。

表7-3 日本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形成期私营企业职工及农户劳动收入指数变化(以1926年为标准=100)

最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形成期的危机。上述体现在收入体系中的产业发展失衡——重化学及军工产业的快速发展——不仅使重化学及军工产业相关原料、零件的进口数量骤增,国际收支恶化;同时造成国内市场的“军需通货膨胀”[5],在国民收入整体下跌的基础上,通货膨胀对国民生活带来的打击,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的打击极其沉重;加之1931年、1934年两度自然灾害带来的农产品歉收,使东北及北海道等寒冷地区农民出现饿死、冻死、自杀等现象,农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所谓以“昭和维新”为口号的“国家改造运动”,正是在以上背景下与“农本主义”相结合,并以民间右翼团体及军队中下级官员为主的法西斯运动形式先后出现。三井财阀的团琢磨被血盟团暗杀事件,乃至二·二六事件中,均能够看到针对财阀的不满情绪的爆发。右翼对财阀的恐怖事件发生后,以三井为首的各大财阀为了渡过危机开始实施改革,即所谓“财阀转向”——在开始参与农村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同时,实施公开股份制,建立能够承受向巨大的重化学及军工企业投资的金融体制。其结果是, 1937年,三井的常务理事池田成彬、三菱的会长串田万藏、住友会长八代则彦先后任职日本银行的参与。至此,除重要产业垄断组织化之外,各大财阀的主要人物开始介入国家最高政策决定过程。

第二节 《国家总动员法》与战时统制经济体制

1937(昭和12)年7月,卢沟桥事变爆发,以此为起点日本与中国之间长达8年的侵略与反侵略战争开始。而在日本国内,为“战时体制”的确立,一场由政府主导的国民教化运动,即“国民精神总动员运动”随即展开。1937年8月,第一届近卫内阁通过了《国民精神总动员实施纲要》,同年10月成立“国民精神总动员中央联盟”,联合道府县地方实行委员会共同宣传“举国一致,尽忠报国,坚忍持久”[6]精神;以此为开始,战时统制经济政策开始逐步登场。

1937年9月,“临时资金调整法案”“关于进出口物资等临时措施法案”“军需工业动员法案”“临时船舶管理法案”等多个法案[7]提交第72届帝国议会审议,大藏大臣贺屋兴宜在“临时资金调整法案”提交审议的陈述中提道:“本法案与本次卢沟桥事变相关,其主旨一是为了迎合物资及资金的需求,建立调整事业资金的使用、疏通供给渠道、奖励国民储蓄的方法;再是为了资金调整之时资料的精确程度,允许政府获得对金融进行调查及检查的权限。一再强调的是,如今资材及资金的使用,从贯彻国家整体方针上看,必须节省浪费、发挥最大效率。其方法是对新的固定投资进行适当调整,资材及资金用于国防及其他与时局密切相关事宜……关于资金调整,依照各种事业的种类,制定区分必须供给资金事业及无须供给资金事业的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实施。”[8]其内容足以说明该法的成立与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战争直接相关,其主要目的在于资金及资材的调整均必须遵循是否与“国防及其他与时局密切相关”的原则,即必须利用于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战争相关事业之上,同时足以证明政府的权限正在通过法律手段不断扩大。同年10月,《临时资金调整法》《关于进出口物资等临时措施法》《军需工业动员法》《临时船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公布实施,政府通过法律形式对资金、贸易、生产及运输等方面进行统制,优先军需物资的生产、进口、资金需要及运输。

1938年2月第73届帝国议会上,政府提交了“国家总动员法案”,届时国务大臣广田弘毅在审议陈述中说道:“近代战争的特色是所谓国力战,完成战争的秘诀在于,陆海军的奋斗与国家总动员态势的完备……准备充足的军需物资,向陆海军提供不断的战斗力的同时,补给民需品保证国民经济的运行,以国民的爱国心为基础,举国一致方可奏效”,可见战时经济运营仅为战争所行。1938年4月1日,《国家总动员法》公布,该法第一条指出,“本法之国家总动员,是指为达到战时(包括相当战争的事变)国防之目的,以最有效发挥国家所有能力为目标,统制运用人、物资源”,明确指出国家总动员就是为了战争,为此国家可以统制所有人力及物力资源。不仅如此,该法在第四条至第二十七条中依次规定“政府面临战时国家总动员,在必要之时根据敕令规定,有权征用帝国臣民从事总动员业务,有权要求帝国臣民及帝国法人及其他团体协助总动员业务,有权发布有关职工的雇佣、解雇及工资或其他劳动条件的命令,有权发布关于预防或解决劳动争议的命令,或封锁工厂等等”。即政府可以根据该法,利用不必通过国会审议的敕令方式,对国民经济及所有国民的财产、权利进行统制,政府的权力已经凌驾于国会之上,被放大到极限。《国家总动员法》下派生的各种主要敕令可见表7-4,其内容涵括国民经济活动及国民生活的所有方面,战时统制经济体制下政府的权力范围可见一斑。

表7-4 以国家总动员法为依据成立的各种主要敕令

必须指出的是,日本国家总动员体制下各种敕令的发布过程,正是其面临各种危机并不断走向崩溃的过程。首先,在战争体制下,所有资金、贸易、生产及运输均服务于军需,因此军需物资的生产,即重化学军工产业成为重点产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曾经作为日本基础产业的纺织工业则不断萎缩。据商工大臣官房调查课编《工厂统计表》[9]中数据可知,1930年日本工业生产总额中,重化学(金属、机械、化学)工业占比为35.5%,1935年为52.7%,到1940年增长为63.2%,1930年代重化学工业增长了27.7个百分点。相反同期轻工业生产额则几乎以相同的速度削减,其占比分别为64.5%,47.3%,36.8%,10年间减少了27.7个百分点。另外轻工业生产总值中纤维(包括纺织业)工业占比分别为36.6%,32.9%,18%,其他占比分别为27.9%,14.4%,18.8%;1940年日本的纺织工业在工业生产总额中仅占18%的份额。以上数据表明,日本战时统制经济体制下,产业结构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虽然为二战后的日本留下了强大的重化学工业基础,但是依靠进口原材料维持的重化学工业的发展,以及换取外汇收入的纺织业的萎缩,使日本国际贸易收支失衡。1938年的“公司利益及融资令”,1940年的“制铁用进口原料等统制令”,1941年的“贸易统制令”“物资统制令”等敕令的发布,均说明该时期日本扩充重要产业生产力资金不足及生产物资不足的现象严重。

其次,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后,日美通商条约失效,不仅来自美国的重化学工业原料进口途径中断,二战引发的通货膨胀,以及来自殖民地的粮食进口减少,造成国内大米市场混乱,同时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机现象增加。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战争的消耗使日本内地经济出现更大的危机,其中粮食及生存物资,乃至军需物资的缺乏,人力的消耗均使日本战时统制经济体制走向崩溃的边缘。1939年“谷物精捣等限制令”“总动员物资使用收用令”,1940年“银行等资金运用令”,1941年“生活必需物资统制令”“农业生产统制令”,1942年“金融统制团体令”、1943年“临时制盐团体令”,1944年“学生勤劳令”“女子挺身勤劳令”, 1945年“军需充足公司令”“国民勤劳动员令”先后公布实施,上述敕令的公布轨迹充分体现了日本粮食、生存物资、军需物资乃至劳动力危机的出现,日本在国内战时统制经济体制走向崩溃之中,迎来了其在战场上的全面溃败。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战时统制经济体制中,农业部门的处境自始至终都非常尴尬。一方面战时“全民总动员”要求所有资金、贸易、生产及运输均服务于军需,为此大规模的人员动员必须集中于军人及军需物资生产之上;另一方面保证粮食供给,确保农业生产力同样非常重要。两者之间的矛盾在长达8年的战争中不断加大,最终战争使日本的农业生产力与战时统制经济体制一同走向崩溃。

第三节 “时局匡正”与“农山渔村经济更生运动”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借助于其位于“主战场外”的身份,为了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在不断地生产扩大中摆脱了一战前的慢性经济萧条,工业生产力得到急速发展,国民经济呈现“战争景气”现象。然而一战结束后,生产过剩与需求萎缩之间的矛盾,使日本经济受到很大的影响,农业同样受到沉重的打击。虽然1920年代日本经济曾经几次出现转机,但农业危机却始终存在。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已在危机中的日本农村遭遇更大的危机,农村经济濒临崩溃。日本帝国农会在1924年至1934年的十年间,对42户农民的经济收支状况进行了持续跟踪调查,其中部分数据可整理为表7-5。数据表明,无论是包括兼业收入在内的农户收入,还是仅靠农业生产获得的农业收入,在1926年以后均持续减少;农民劳作一年的农业收入,根本不够支付农业生产成本费用,更不用说支付租税;依靠兼业收入的生活不仅已经成为常态,甚至也已经到了难以维持的状况。

表7-5 1926—1933年间农民收入及支出变化(户平均值)

1930(昭和5)年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日本米价暴跌,1931年北海道、东北地区大面积歉收,在农村,贩卖亲生女儿现象频发并成为社会问题,农村的贫困成为社会不安定主要因素之一。以上背景下,要求勾销、削减或延期偿还负债,要求提高农产品价格,要求国家补助肥料资金,要求降低租税的“农村救济请愿运动”,以全国各地的农民团体[10]为中心展开,并将汇集了五万人署名的“农村救济请愿书”提交第62届帝国议会。上述农村的贫困现象及“农村救济请愿运动”引起政府的重视。五·一五事件后成立的斋藤内阁(1932年5月),在第62届帝国议会临时会议上,通过了匡救时局的“时局匡救决议”,为此召开“农村及中小商工业救济具体方策审议七次官及五相会议”[11],商议农村救济方策,并在同年8月召开的第63届帝国议会[12](会期为1932年8月23日至同9月4日)上,继续就农村救济政策进行审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斋藤内阁总理发言:……事变勃发后已经将近一年……面临的是萧条困惫的困难局面,面对农山渔村及中小商工业的穷状,制定匡救之策是本届议会的使命……关于农村及其负债整理,首先一方面就各种低利资金,对本年度后三年间到期本利金及已经到期未还的本利金,给予适当的缓期;另外对诚实的债务者的债务进行整理给其更生的机会,为此在农村设立基于邻保精神的负债整理组合,对负债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整理,政府及道府县对此供给整理资金,对于既存的金钱债务,设立基于债权者与债务者互让的调解制度……昭和七年度列入了时局匡救经费,并且计划今后每三年为期,其间准备巨额经费作为时局匡救政策……经济界的萧条致使人心萎缩,人心萎缩诱发萧条,两者恶性循环使经济更加萧条,因此对此必须警惕。幸运的是,现在虽在疲惫穷迫之中,国民中兴起依靠自身的力量克服萧条的自力更生运动[13],实在可喜可悦。政府也利用这种坚忍不拔的精神,以这种精神为基础树立实施更生计划,并对此给予一定的补助,政府的政策与国民的自力更生相结合,万众一心渡过难关……[14]

大藏大臣高桥是清发言:……本次政府计划昭和七年度的时局匡救经费,国家负担部分,一般会计支出1亿6300万元,特别会计支出1300万元,合计1亿7600万元,此外地方的负担为8700万余元,结果昭和七年度时局匡救的中央及地方的经费总额为2亿6300万余元,但是国家负担部分基本为公债,地方负担部分主要由政府的低利资金供给,并且根据事业种类,计划由国库补助利息……关于时局匡救事业中主要项目的说明……农林省所管开垦、用排水干线改良、林道开设、暗渠排水事业补助等,农业土木相关经费的总额共6800余万元,其中国家负担3700余万元,地方负担3100余万元,另外列入农村经济更生政策经费340余万元……关于农村及中小商工业者的负债整理,最近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利的事件增加,债务者中确实无力更生之人,政府计划自昭和七年起未来三年向其提供本利金额的贷款,昭和七年度已经决定提供总额6750万元借贷金……此外政府为对农村债务者的负债整理提供方便,令设置负债整理组合,有必要提供整理资金之际,政府与府县协力提供。[15]

对以上史料可解读如下:(1)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国内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陷入“萧条困惫”之中,制定农村匡救策略成为本届政府的重要使命;(2)政府农村救济的具体方策:其一,制定农村负债整理政策,其中就1932年度后三年间到期及已经到期的各种低利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制定适当的缓期还款措施;在农村设置“负债整理组合”,对负债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整理,整理资金由中央及地方政府供给;制定调解负债者与债权者之间矛盾的调解制度。其二,1932年度政府预算中已经列入1.76亿日元,地方政府资金0.87亿日元,共计2.63亿日元作为“时局匡救经费”,并计划今后每三年为期,继续准备巨额经费作为“时局匡救政策”实施。(3)关于上述2.63亿“时局匡救经费”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根据大藏大臣高桥的说明可知,政府预算中的1.76亿基本为国债,地方政府的0.87亿为低利资金,其中利息部分根据使用途径可以由国库补助; 2.63亿经费中用于农林省费用为0.714亿日元,其中土木工程费用0.68亿日元——中央0.37亿、地方0.31,农村经济更生政策相关费用0.034亿日元。(4)政府认为克服经济萧条需要国民“自力更生”的精神,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对这种以“自立更生”的精神为基础树立的经济“更生计划”给予补助。(5)对于农民的负债整理问题,政府决定针对未来三年中无法偿还的本利金给予全额借贷,以缓解还贷的压力,1932年度的该项金额不到7千万日元。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3、4、5三条。第三条表明,2.63亿“时局匡救经费”中,用于农林方面的经费仅为0.714亿,占比不到30%;其中用于土木工程费用为0.68亿,农村经济更生费用仅为0.034亿,后者在农林费用中占比4.8%;可见此时政府的救农政策力度,在于农业基础设施整备及农田开垦等农业生产手段之上,而农村经济更生救助力度仍然相对弱化。这种“救农土木工程”虽然通过支付土木工程的劳动工资,使贫困农民得到一时的“应急救助”,但却毫无“恒久”效果。[16]第四条表明,政府希望通过农民自身的努力达到拯救农村经济危机的目的,换言之,政府希望自己的农村经济救助政策,建立在农民“自力更生”的基础之上,在此政府已经为即将全面展开的农村经济更生运动定下了基调。第五条对农民债务的缓解方案中,1932年度提供资金数量低于7000万日元,而据农林省的调查,1932年农民负债额为47亿1700万日元,力度之低不言而喻。

1932年8月27日,内务省向全国各地方长官发布《国民更生运动计划纲要》,并由内务省次官及内务省社会局长官向各地方长官发布了以《关于国民更生运动事宜》为题的通达,同年9月5日,内务省大臣山本达雄通过广播电台发表题为《希望国民鉴于时局而自觉奋起》的讲话。与此同时农林省也在积极行动,9月27日农林省设置“经济更生部”,主管“农林渔村经济更生运动”,农林大臣后藤文夫于10月6日,对地方长官发布《关于农山渔村经济更生计划》及《农山渔村经济更生计划补助规则》两个训令,自此农林、内务两省联手实施的农林渔村经济更生运动全面展开。[17]上述两省大臣讲话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内务大臣讲话中指出:“目前我国面临的经济困难已经到了非常时期,特别是农山渔村的疲惫、中小商工业者的困苦日益严重……在此困难之际,不仅依赖国家的救济,而试图依靠自力更生克服困难的精神已经开始出现,政府在促进这种仅在部分地区出现的自力更生运动,使其成为全国自力更生运动的同时,援助树立具体的更生计划,为此就国民更生运动奖励经费及农村经济更生政策经费问题,得到了临时议会的赞同,终于从今天起,向全国倡导此次国民更生运动。本次运动的目标为,第一,举国一致打破国难局面;第二,发扬自力更生风气;第三,树立合理的经济计划;第四,国民各尽其力为国奉献。”[18]其次,农林大臣的训令中提到,“政府本次在农林省中新设经济更生部,意在实施关于经济更生计划的所有方策,主要内容不仅停留在指导普及农林渔业各经营技术的改善之上,而且涵括改善农山渔村经济整体的计划性、组织性,其中包括整备活用农业经营的基本要素,统制生产买卖、改善金融、刷新普及产业组合、联络统制诸产业团体、充实备荒共济制度等,关于具体方针今后随时指示”[19]。前者充分说明本次国民经济更生运动的重点在于“自力更生”之上,鼓励国民“树立经济更生计划”,而政府则将对国民树立的经济更生计划给予“补助”。后者是对地方官员的训令,其中更加强调农林省在本次经济更生运动中对地方的权利,不再仅仅是“指导普及”,而是“指示”并“实施所有方策”。重要的是,在此可以看到农林省在农山渔村经济更生运动实施过程中,开始具有指挥内务省管辖下的地方行政机构的权力。

1932年11月8日,由经济更生部主持召开了第1届农村经济更生中央委员会,同年12月2日,《农山渔村经济更生计划树立方针》出台并向全国发布。方针由六方面组成:(1)改善农业经营组织;(2)削减生产及其他经营费用;(3)生产方法的改良及生产统制;(4)农产品贩卖统制;(5)农业经营用品的分配统制;(6)改善农户经济。以上包括农业生产、经营到贩卖整个过程的计划方针中,既可以看到政府统治意识的存在,又可以看到合理化、组织化意图的出现,体现出当时农政体系中存在的各种不同观念。上述方针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府县招募“经济更生指定村落”(以下简称“指定村”)。希望成为“指定村”的村落必须成立经济更生委员会,树立本村的“经济更生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政府对“计划”支付100日元的补助金。“指定村”被认定后,全村成员则必须共同遵照“计划”完成所定内容,1936年起政府开始对“指定村”支付特别补助金以促进“计划”的实施。另一是自1934年起,政府通过国库补助设置“农民道场”,专门培养经济更生运动的中心人物。

在以上背景下,农山渔村经济更生运动于1932年至1941年间在全国各地展开,其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32—1935),组织整备阶段。其间中央及地方层次的指导经济更生运动的组织机构不断完善。自农林省经济更生部成立后,共委任1千余名了解地方情况的人员作为农村经济调查人员,收集地方相关情报;并在内务省的协助下,于1935年1月在各府县成立“经济部”;至此中央与地方的政策推行通道形成。第二阶段(1936—1938),全面展开阶段。1936年度起“经济更生特别补助制度”开始实施,政府希望通过对“指定村”支付“补助金”提高村民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经济更生运动的发展。为此,政府对“补助金”支付设置条件,要求必须是“计划”树立一年之后的村落,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团结一致,村中必须存在道场培育的中心人物,对具备以上条件的因缺乏足够的资金使“计划”实施出现困难的村落给予补助金的支持。第三阶段(1939年—1941),战时体制下经济更生运动的重组阶段。1938年国家总动员体制形成,战时体制下的经济更生运动,在物资、人员的收用及生产、配给、消费等方面受到更大的限制,经济更生运动开始向粮食增产运动转化,特别补助制度的实施出现困难。1941年1月经济更生部解散,经济更生运动停止。1930年代的农山渔村更生运动中的“指定村”数量变化及农业道场设置状况可见表7-6。

表7-6 指定村数量变化及农业道场设置状况

第四节 战时经济体制下的农业劳动力及粮食统制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占了中国东北地区,国内则进入“军需膨胀”基调下的“准战时体制”;1937年7月卢沟桥事变后,其国内体制从“准战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1938年8月《国家总动员法》的成立,表明日本开始倾注国力投入对中国的军事侵略。在上述战时体制下,农业政策必然会染上为战争服务的色彩。卢沟桥事变爆发后的同年8月6日,农林省次官向各地方官厅及农业团体发布了以“关于事变后应召农山渔家生活安定之事宜”[20]为题的通牒,指出:“本次事变之际,举国一致稳定后方最为重要,虽知贵官亦在商讨各种方策,但当今之际下记各项措施最为紧要,请按照各项要求以谋求应召农山渔家的后方生活安定为目标,结合管下实情制定实施。”[21]通牒中所列各项紧要措施的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1)针对因人马异动所引起的劳动力不足的措施。促进村落的团体活动及基于义务劳动精神的共同劳作;促进各种产业团体的活动,彻底贯彻农具、家畜等的共同利用,迅速补给畜力、动力农具及农用车等;简单劳作可要求学生参加,特别是要求农学校学生的协助。(2)对各种产业团体及信用组合的要求。促进信用组合积极活动以保证产业资金的顺利供给,促使各种产业团体积极指导农林水产品的贩卖,促进各种产业团体保证肥料、饲料、燃料等产业用品合理配给的活动。(3)针对应召人员家庭的保护措施。妥善管理应召农山渔家的家畜、渔船、渔具等,保证应召农家的租佃关系的稳定,维持应召农家的自耕地,为此希望各相关町村、产业团体采取妥切措施,诸如对应召农山渔家发放政府米、伤病之时医疗组合应妥善应对、婚葬祭之时灵活运用村落团体、产业团体的共济政策等。上述通牒的具体内容充分体现出政府希望利用农山渔村中存在的传统的自治精神,要求村民及各产业团体同心协力保证后方农村的经济安定。毋庸置疑,政府认为,只有保证后方农村经济安定,才能够保证前方战场上需要的人力(军人)及物力(诸如马匹、车辆、粮食等)的供给。值得注意的是,通牒第一条指出,可以通过村落共同劳动及义务劳动解决因应召入伍人员增加引起的劳动力不足,并且强调可以要求学生,特别是农业学校的学生参加农业劳动。可见因战争从农村招募军人现象的增加,使保证农村劳动力,进而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成为农村政策中的重点。

事实上“九一八”事变后,随着战争经济的发展,农业劳动力不断向军需工业转移,加之卢沟桥事变后,政府的征兵动员使大量劳动力脱离农业生产,据农林省1946年实施的“农业劳动从事者调查”[22]所示,侵华战争过程中的1937年至1941年间,仅农业向军需产业转移的劳动力就高达112万人,如包括太平洋战争期间的人员移动,该数字高达250万以上;另外,1937年至1945年日本战败为止,至少有320万农民,被征集入伍加入侵华战争及太平洋战争的行列;仅以上两项脱离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已经高达400万人以上[23],并且上述脱农劳力多数为青壮年劳力,这对于以小农经营为主的日本农业的打击可想而知。值得注意的是,卢沟桥事变后政府不仅强行征用农业劳动力参加军人的行列,而且农业劳动力向军需工业转化现象,也从之前的自主转移改变为政府的强制性征用,政府的战时农村劳动力政策中出现极强的统制倾向。事实上即使在农业劳动力过剩的卢沟桥事变之前,农忙期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已经非常明显,卢沟桥事变后,大量农村劳动力充军或被强制转移至军需产业,农村劳动力不足问题日趋严重;该时期农村劳动力不足、补给方法,及政府对策的主要内容可见表7-7。

表7-7 关于战时日本农村劳动力不足、补给方法的调查结果及政府对策的主要内容

表中所示调查结果表明,其一,该时期的劳动力不足的具体内容上出现了地区性差别,具有一定的多样性。其二,农村地区针对卢沟桥事变后劳动力不足现象,出现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补给现象,一是强化劳动,包括延长劳动时间、动员老人及妇女劳力等劳动的退化现象;二是增加畜力及机械的使用,乃至共同劳动的普及等劳动的进化现象。为此,后者并不能被无条件地认定为具有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进步性。事实上后者中畜力及机械的使用主要基于传统借贷使用方式,这种利用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行为的进步性。其三,政府对策的特点。一方面政府在调整及补给战时农村劳动力不足问题上,宣传促进开展基于邻保精神的互相帮助及义务劳动,特别是在补给应召入伍人员家属的劳动力不足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为了使农村劳动力不足的调整、补给向合理进步的方向转化,政府通过支付补助金等各种行政手段,加强对农业人员及资源的统制性配给。

1937年9月10日,政府公布了在第72届帝国议会上通过的《谷物应急措施法》及《临时肥料配给统制法》[24]等重要法律。前者是对粮食管理制度的调整,后者则是战时农用资材统制体制的整备,以此为起点,政府对战时经济体制下农业政策的再整备逐步开始。

关于粮食管理制度的成立及其再整备。粮食管理问题表面化的契机,可以追溯至1918年的大米暴动。大米暴动使日本统治体制受到极大的冲击,政府开始认识到粮食问题的重要性,为了解决国内大米供需及价格稳定,政府在朝鲜及中国台湾推行农地开发及大米增产政策,计划将殖民地大米“移入”内地。1921年《谷物法》成立,时任农商务省大臣的山本达雄指出,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尽最大的努力对具有特殊意义的谷物(大米)的“过剩或不足进行调解,即在丰收之年供给过剩之际买入,在他日歉收之年供给不足之际补充市场,如此则不会出现严重的过剩或不足,保证大米市场价格的稳定”[25]。以上内容表明,日本政府粮食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国内粮食市场需求及价格的稳定,其主要方法一是通过移入殖民地生产的大米解决国内粮食不足问题的殖民地主义粮食政策,另一是通过政府买卖大米来保证国内大米市场价格的稳定。《谷物法》于1933年被《谷物统制法》代替,新法除保留了政府通过买卖大米保证其市场价格的规定之外,增加了将通过敕令制定每年大米最高及最低价格条款,从大米的市场流通量及价格限制的两方面对大米价格进行调节。《谷物统制法》的成立与大量殖民地米的移入,以及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大米消费停滞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何防止国内大米市场价格暴落成为该时期政府粮食政策的主要目标。

然而,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粮食供求状况出现巨大反转,当然政府的粮食政策亦随之出现转变,从如何防止国内粮食市场价格降低的“过剩对策”,转化为尽可能更多地确保粮食数量的“不足对策”。上文中提到的1937年9月出台的《谷物应急措施法》,正是日本政府在战时经济背景下重新调整粮食管理制度的起点。当时农林大臣有马赖宁明确表示,该法的提案理由是,“现在政府利用以谷物统制法为基础的大米政策,调节大米数量及市价,借以保证国民生活的安定。值得庆幸的是本次事变之际,大米价格并未出现异常变动。但是今后随着事变的进展,军用大米的需求会大量增加,如果政府仍然通过民间市场采购军用大米的话,不仅会过度刺激市场,并且在秘密乃至迅速采购军用大米的问题上存在漏洞。为此,有必要整备相关法律,设置可以利用隶属于谷物需求调节特别会计的谷物[26]充当军用谷物的通道……政府希望在认为有必要存储与本次事变相关的谷物之时,可以自由采购谷物”[27]

史料表明,卢沟桥事变是政府粮食管理政策变化的节点,事变后政府为了保证向战场提供军用粮食,通过《谷物应急措施法》为自己铺垫了能够随时从市场采购大米存储,并在需要之时秘密、迅速用于战争的通道;日本政府战时经济体制下粮食统制政策的主要目的亦在于此。此后,政府于1940年先后公布了“临时谷物配给统制规则”“谷物统制规则”“麦类配给规则”“杂谷类配给统制规则”,1941年公布了“薯类配给统制规则”。上述各种规则公布轨迹表明,政府的粮食管理内容在不断扩大,从主要对大米的统制开始,逐渐扩大至麦类、杂谷类,乃至薯类,说明战时日本国内粮食市场不断进入供需失衡的状态。

1942年2月政府公布《粮食管理法》,至此政府全面介入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的所有环节,通过一元化管理对粮食需求、价格进行调节的粮食管理制度成立。该粮食管理制度具有两个特点:(1)统制对象扩大化。与之前的粮食管理制度相比,管理对象从大米转化为包括大米在内的所有谷物,乃至薯类等主要食物。(2)统制方式直接化。无论是《谷物法》、《谷物统制法》还是《谷物应急措施法》,均立足于在承认市场机能的基础上,通过调节市场流通大米的数量及适当的价格规制,间接达到稳定米价的效果。而根据《粮食管理法》,政府不仅可以间接调节粮食的市场价格,还可以直接介入粮食生产及流通等重要环节,具有直接统制生产、贩卖及消费的权力。为此政府制定了向农民征购粮食的“交售制度”。第一,政府为了提高农民向政府交售粮食的积极性,利用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农民征购粮食;第二,为了避免“政府价格”造成粮食市场价格上升,影响一般劳动者的生活,设置两种价格体系,即生产者价格及消费者价格;第三,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区别地主及生产农民,对后者支付生产奖励金;第四,为了征购更多的粮食,通过市町村农会系统,制定村落的年度“交售定量”,强行征购农民手中的粮食。表7-8是《粮食管理法》成立后日本国内主要粮食生产及农民“交售”状况,对表中内容可做如下说明:(1)该时期政府对粮食的统制范围已经扩大至包括薯类在内的主要农作物。(2)政府对主要谷物大米的统制力度最大,交售定量均超过当年生产量的60%,除1945年之外相对政府交售定量的交售完成率几乎均达到100%。尽管1942年起大米产量逐年降低,1945年度产量降至1942年度的近50%左右,但除1945年度之外的实际交售量却基本持平,因此农民手中剩余的大米数量逐年下降,与1942年度相比,1945年度减少了30%左右。以上两点在其他粮食交售状况中同样存在。《粮食管理法》成立后,粮食征购的过程,正是政府通过“交售制度”强行征购农民的口粮,进而提供战争用粮的过程。

表7-8 战时日本国内粮食生产及交售状况(单位:千石)

第五节 战时经济体制下的农业资材统制

随着日本侵华战争的全面展开,日本国内战时统制经济体制不断强化,不仅劳动力、粮食不足问题严重,其他物资的供应上也同样出现破绽。1937年《谷物应急措施法》实施的同时,政府在农村推行促进农业增产的政策。无疑,粮食增产是解决粮食不足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必须有足够的农业资材的支持;然而在国内物资供应不断减少的背景下,农业资材短缺问题逐渐凸显,其中当属肥料的缺乏最为严重。而明治以后日本农业开始向“多肥农业”[28]转化,肥料不足将直接影响土地生产力的提高。为此政府向第72届议会提交“临时肥料配给统制法案”,届时有马赖宁指出:“卢沟桥事变后,因为人马的征用,自给肥料[29]的生产减少,加之国际贸易及船只不足等问题,肥料的进口也出现困难,解决肥料问题是保证后方农村经济安定、确保农业生产的重要的环节。为此政府制定应急措施,为了确保贩卖肥料[30]中最为重要的硫铵的进口数量,在追加预算中列入进口补偿经费。考虑今后肥料需求的变化,本次在配给方面亦加以调整,以保证价格稳定。”[31]可见面对农业资材不足问题,政府的对策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对农业资材在生产、流通、分配等环节进行严格统制;其二,设置各种奖励或补助制度鼓励农业资材的进口、生产及共同利用。表7-9是1937年后农业资材统制政策一览,体现了该时期政府逐步加强农业资材统制的过程及配给统制与补助并用的特点。

表7-9 战时日本农业资材统制及奖励政策一览

在此仅以表7-9中1939年度实施的“调整农业机械移动配给及修理设施补助金、共同利用改良农具购买补助金”制度,及1940年6月8日公布实施的“肥料配给统制助成制度”为例分析政府战时农业资材统制制度中补助金的支付问题。前者的补助规则于同年4月6日以“农林省令第十九号”的形式公布实施,两者的主要内容如下:

农林省令第十九号:……第十七条第四款,关于调整农业机械的移动配给及修理制度:1.关于介绍指导农业机械共同利用的补助,对每道府县支付四百元以内补助金,道府县可在以上范围内向管辖内每团体支付二十元以内补助金。2.关于农业机械共同利用之际改装整备的补助,在该费用的二分之一以内,每组农业机械限制在一百元以内。3.关于购买现有农业机械的补助,在购买费用的五分之一以内,每组农业机械限制在一百四十元以内;关于借用农业机械的补助,在借用费用之内,每组农机十元以内。4.关于设置农机具巡回修理班的补助,在道府县该项费用的二分之一以内,每班八百元以内,道府县补助金可在修理班设置费的二分之一以内,每班限制在六百元以内。第五款,关于购买共同利用改良农具的补助,购买费的三分之二以内,每村落五十元以内。第六款,关于购买共同畜力利用农具的补助,购买费的三分之二以内,每村落一百五十元以内。[32]

肥料配给统制补助规则:第一条,农林大臣为促进肥料的配给统制,依照本规则每年度在预算范围内支付补助金。第二条,补助金由道府县,向道府县管辖区域内的购买组合联合会(以下简称道府县购买组合联合会)、产业组合、市农会、町村农会及其他农林大臣认为符合要求的团体,针对以下费用支付:1.道府县内肥料配给统制事务专职职员设置费及其事务费,肥料配给统制事务专职及兼职职员的旅费;2.在道府县购买组合联合会职员中设置专门负责肥料配给统制业务职员的费用;3.在产业组合、市农会、町村农会及其 他农林大臣认为合格的团体中设置肥料加工需要的器具、机械的费用。[33]

前者的农林省省令第十九号的内容可归纳如下:(1)该省令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是针对共同利用中的农业机械的配给移动及修理费用,乃至购买共同利用农机具的补助制度;(2)补助金的支付对象是:指导或介绍农机共同利用所需的费用,共同利用的农机的改装及修理费用,已拥有农机的购买费用,组建农机巡回修理班的费用,购买用于共同利用的改良农具的费用。

后者“肥料配给统制补助规则”的内容可归纳如下:(1)该规则是促进对肥料配给统制的补助规则;(2)补助金的支付方法是:向道府县或通过道府县向其管辖下的各种农林省大臣认为合格的相关团体支付;(3)补助金的支付对象是:道府县内组建“肥料配给统制事务专职职员”及其办公费用,乃至专职及兼职职员的出差费用;在道府县管辖下的“购买组合”中组建负责肥料配给统制业务的专职职员的费用;农林省大臣认为合格的各种相关团体购买肥料加工器具及机械的费用。

从以上两项农业资材配给统制补助金支付对象上可以看出,政府的该项补助金的去向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组建各种农业资材配给的监管机构,促进农机共同利用的中介及指导机构,乃至修理共同利用的农机具机构的费用;二是购买能够共同利用的农业机械及农具,乃至上述农机具的修理费用。

事实上自1939年起该项补助金的支付力度不断提高(见表7-10)。表中数据表明,首先在1936年至1945年之间,政府在农业资材统制制度补助金中投入数额最多的当属肥料配给统制项目,其中购买肥料统制补助金占61%,自给肥料增产补助金占3.7%,并且1938年度之后,自给肥料增产补助金的投入大幅上升。以上数据一方面充分体现出肥料对日本农业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说明1938年之后,在侵华战争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因日本国内生产集中于军工产业造成化学肥料减产,为此政府开始逐步增加自给肥料增产补助金,希望通过自给肥料的增产弥补化学肥料的不足。其次该期间农业资材统制补助金大量投入于农用机械及农具的共同利用供给设施,占总量的33.3%;印证了政府面对农业资材不足问题采取的对策是,对不足资材的配给统制、促进及农机具的共同利用。

表7-10 农业资材统制制度中国库补助金的投入轨迹(单位:日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补助金投入期间与农山渔村经济更生运动相重合,而上文中提到这场政府主导的经济更生运动的主旨,在于利用传统的“邻保精神”及“自力更生”精神带动农山渔村经济复苏。归根结底,政府希望农民能够通过农业经济的组织化,自力更生解决农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正如日本经济学家大门正克指出的那样,这是一场“巧妙诱发农民所具有的小生产者·经营者的一面,使其与产业组合相结合的“省钱的官制运动”[34]。而正是在这场“省钱的官制运动”中,政府却投入大量补助金,用来统制农业资材的配给及农机具的共同利用,这种政策上的矛盾足以证明日本战时农业统制政策的目的仅在于如何保证粮食生产之上。在这种战时农政体系下,日本农业生产结构出现明显的变化,表7-11是1938年至1945年间日本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比例,明显看到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占比不到20%,并且处于不断减少之中。这正是战时农政中保证粮食生产目标的政策意图的具体体现。

表7-11 战时日本农作物种植面积比例

第六节 战时经济体制下的土地制度

二战前的1920年代,在日本农业经济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地主与佃农的关系不断恶化,佃农斗争频发。为此如何调解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纠纷成为政府农地政策的焦点问题,1920年“租佃制度调查委员会”成立,完善租佃制度开始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然而,从法律上制约租佃关系的“租佃法草案”因来自多方面的反对并未能进入国会审议程序, 1924(大正13)年7月《租佃调解法》公布。该法的第一条规定,“在产生佃租及其他租佃关系上的争议之际,当事人可以向产生争议的土地所在地区的法院申请调解”,明确了该法的意图是通过法律程序“调解”租佃关系中产生的所有争议。而日本政府并未放弃从法律上规制租佃关系的愿望,“租佃法草案”终于在1931(昭和6)年2月,由政府提交第59届帝国议会审议,虽然经修改后通过众议院的审议,但贵族院审议未果,“租佃法草案”的立法失败。此后从1934年至1937年“租佃法草案”曾5次出现在国会(第65、67、69、70、71届)提案之中,但立法审议草案均为众议院议员杉山元治郎等提交,并且审议未果,而政府方面关于该法案的动议自1931年“租佃法草案”审议失败后一直没有出现。

1929年美国始发的世界经济危机波及日本后,特别是农村经济陷入困难境地,农业危机愈加严重,政府主导的“农山渔村经济更生运动”随即展开。该运动中,政府将“整备土地分配及土地利用的合理化,改善农业经营组织”作为重要目标提出,其中包括“农地分配的合理化,耕地的交换分合,自耕农地的维持创建,农地开垦,耕地改良,土地及资本利用的集中化,农业经营组织的多元化,农业组合的正当化”[35]等内容。可以看到农地相关政策的调整、弱化租佃关系的矛盾,同样是政府希望在本次经济更生运动中达到的重要目标。然而事与愿违,1930年代后租佃关系仍然不断恶化,佃农斗争逐渐扩大,直至1937年卢沟桥事变发生,日本国内进入战时统制经济体制之时,租佃关系仍未出现好转。该时期佃农斗争的发展过程可见表7-12,佃农斗争的数量及参加人数,乃至涉及农地的面积均处于大幅度增长趋势。

表7-12 1930—1937年日本佃农斗争的发展(单位:人数=千人,土地面积=千公顷)

根据农林省农务局编辑的《租佃年报》中的记载,1930年代的佃农斗争中,佃农的诉求与1920年代的佃农斗争有所不同,1920年代佃农的诉求主要集中于要求削减佃租之上,而1930年代佃农的诉求,则主要集中于反对因佃租滞纳被收回租佃地的问题之上。无论是从佃农斗争大幅度增加或是从斗争内容的变化上,均能了解1930年代的农业危机带给农业、农民,特别是佃农的打击力度之大。1937年2月,政府向第70届帝国议会提交“农地法草案”,指出:

租佃调解法的实施,自耕农创建维持补助及其他相关政策的推行,使佃农斗争开始减少……但不幸的是近年来农村的萧条及各种灾害的影响,佃农斗争再次增加,特别是围绕收回租佃地的斗争增加,其调解出现困难……现在租佃关系的法规不完备,旧的租佃习惯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仅靠租佃调解法也无法圆满解决问题……整备农地使用收益关系的法制体系极为重要。农地法的主旨正是遵循互让互助精神,一方面创建维持自耕地,一方面调整农地的使用收益关系、改善农地相关事宜、安定农户的经济及生活、促进农村振兴。[36]

对以上史料内容可解读如下:(1) 《租佃调解法》的实施虽然一度使佃农斗争得到缓解,但是由于农业危机的影响,佃农斗争再次增加,并且斗争焦点升级,仅依靠《租佃调解法》已经无法解决两者间的矛盾。(2)旧的不在法律规定之下的租佃关系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整备法律体制,制定新的“农地使用收益关系的法制体系”,即本次提交国会审议的“农地法草案”。然而,“农地法草案”因林铣十郎内阁的总辞职,审议未果而立法失败。1938年1月,政府向第73届帝国议会提交“农地调整法草案”,农林省大臣有马赖宁的法案提交理由陈述中,可以看到与上届内阁农林大臣山田达之辅在“农地法草案”提交理由陈述中同样的内容,即因“各地佃农斗争,特别是关于收回土地的斗争显著增加,解决困难”,故希望通过“农地调整法”的成立,“调整、改善有关农地的各种关系”[37]。事实上,本次政府提交的“农地调整法草案”不仅基本继承了“农地法草案”的精神,同时基本继承了曾经多次审议未果的“租佃法草案”的精神,可以说政府从法律上规制农地各种关系,特别是租佃关系的愿望终于在战时统制经济体制的压力下,以《农地调整法》的形式,于1938年4月公布实施。关于该法的历史意义,农政学家小仓武一给予了较高的评价,指出该法虽并未对土地制度给予“足够的改善”,但是该法的成立迈开了改革“对通过地券的发行及地租改正在法律上承认的、具有‘地主性’特点的土地所有权,乃至通过民法对该土地所有权进行了严格规定的日本近代土地制度的第一步”[38]

《农地调整法》指出可以在道府县、市町村建立农地委员会,以便处理自耕农的创建与维持、租佃关系的调整、农地的交换分合以及其他农地相关事宜;政府通过该法的实施,及地方各级“农地委员会”的成立,加强统制农地的意图非常明显。《农地调整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为了自耕农的创建及维持,地方官厅有权要求与地主进行关于土地转让的协商。(2)农地的承租人具有向第三者主张租佃地物权的权利,出租人在承租人无背信行为的条件下,无权自行解约或拒绝续租,地主对租佃地进行处分之时,有义务向市町村农地委员会申报。[39](3)未开垦地被用于自耕农创建事业之际,该事业实施者有权强行向所有者征用该未开垦土地。(4)调解租佃纠纷之际,即使无当事者申诉,“租佃调解官”[40]及法院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解及判决。以上述法律条文为依据,第一,政府可以为了推行自耕农创建维持政策,即为了扩大自耕农的数量,要求地主转让手中的土地,乃至强行征购地主手中的未开垦土地;第二,承租人可以拒绝中断租佃关系,并当地主自行将土地另租或卖予他人之时,承租人可以对第三者主张对于土地的物权,租佃调解官有权强行调解租佃纠纷。无疑《农地调整法》出台后,租佃地土地所有者的物权被弱化,同时佃农对土地的使用权,乃至物权从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一条中明确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本着互让互助的精神,为了达到稳定土地所有者及耕种者的地位及维持发展农业生产力、保证农村的经济更生及和平的目标调整农地关系。”可见调整农地关系并非单纯为了保护租佃者的权利,而是为了稳定土地所有者及耕种者两者各自的地位,即减少租佃纠纷,最终达到保证农村经济更生的目标;其中维持发展农业生产力、保证农村经济更生的主要方法之一,便是该法鼎力推广的“自耕农创建维持事业”。

《农地调整法》成立后,自耕农创建维持事业迅速展开(见表7-13)。对表中数据可解读如下:第一,战时统制经济体制下,自耕农创建维持事业出现了两次高潮,一是初期的1937年至1939年间,一是终期的1943年至1945年间。前一个高潮,无疑因《农地调整法》的成立及实施,政府加强了自耕农创建维持事业的监管力度而出现,后者则与政府的“促进确立皇国农村政策”相关。1941年1月,农山渔村经济更生运动结束后,政府出台了以“关于促进确立皇国农村事宜”[41]为题的内阁决议,指出“为了确保一定数量农村人口及实现主要粮食的自给,必须确立皇国农村使其成为维持培养皇国农业及农民的基地”[42],其主要方法包括“建设标准农村、强化自耕农创建维持事业”等。为此政府加强了自耕农创建维持资金的投入,从初期的2千万日元左右,最高增加至1944年的将近1亿日元,后三年的年平均费用达6千万日元以上,补助力度达到初期的三倍。

第二,该时期创建及维持自耕农政策推行过程中,无论是耕地面积或是农户数量上均有大幅的增长。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整个战时统制经济时期,通过自耕农创建事业将近17.5万公顷的农地成为自耕农地,在调整租佃关系上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但是仍然可以看到,租佃农地的面积在全国农地面积中所占的比例从1937年的46.4%,降至1945年的43.5%,仅仅降低了2.9个百分点,租佃农户在全国农户中所占的比例同样没有显著的改善。

表7-13 战时统制经济体制下自耕农创建及维持政策实施状况

除以上农地相关法律整备之外,政府还通过敕令的方式加强对农地制度的统制,于1939年12月及1941年1月,先后公布了“佃租统制令”及“临时农地价格统制令”,对佃租及农地价格等进行严格控制。前者指出,佃租适用于同年公布的“价格统制令”中将物价锁定为同年9月18日价格的规定,现有佃租不得任意提高,如现有佃租过高需要降低之际,必须经市町村或地方长官认可。但是由于该敕令以实物(大米)佃租为前提,在米价不断升高的条件下,事实上并无法起到限制佃租上涨的作用。后者同样对农地的贩卖价格进行限制,规定农地价格以租赁价格为基础,由农林省决定地价倍率系数计算,不得随意提高,该倍率系数同样锁定于1939年9月18日价格系数。政府农地价格统制政策的出台,虽然与战时体制下军需工厂用地需求扩大,以及市民为了确保粮食等食物而购入农地事例的增加,使农地价格暴涨有关,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农地价格升高会使政府自耕农创建维持政策的实施出现一定的困难。

综上,十五年战争期间日本国内经济体制,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为战时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整个过程均与日本对中国的侵略密切相关。在这种以军国主义为中心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体制下,从工业角度来看,军工产业确实得到长足的发展,但是同时本已成为最大换汇产业的纺织业却开始衰退;从农业角度来看,农业更是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在明治时期开始的整个日本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经济作物的种植、养殖业及果树种植业的兴起,使长期以来以大米为中心的农业生产结构得到一定的改善,然而战争经济体制下的农业统制政策,特别是1937年以后,以主要粮食作物的生产为中心的农业政策的展开,使“农业生产脱离了大正时期以来的商业性发展方向,农业生产结构出现了数十年的退化”[43]。除此之外,农业生产量由于农业资材及劳动力减少而下降,战争末期国内粮食不足成为常态;加之1945年败战,日本不仅丧失了大量殖民地产大米的“移入”,并且有150万左右因败战归国的人员,导致日本在饥饿中迎来了军国体制的崩溃。


【注释】

[1] 暉峻衆三著『日本農業の百年のあゆみ』,有斐閣ブックス,1996年,第144页。

[2] 经济学家岛恭彦将该时期分为三个阶段:1.1931—1936,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转化阶段;2.1936—1941,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阶段;3.1941—1945,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确立阶段。详细请参照島恭彦「戦争と国家独占資本主義」,岩波講座『日本歴史21現代4』,岩波書店,1968年,第3—47页。

[3] 尤·瓦尔加,匈牙利经济学家(1879—1964),1918年任布达佩斯大学教授,1920年后移居苏联加入苏联共产党,成为共产国际活动家,1927年以后从事学术活动,任苏联科学院世界经济与世界政治研究所主宰。瓦尔加于1920年代后期,在美国经济繁荣的背景下,指出世界经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其将于1934年结束并进入长期经济萧条期,瓦尔加亦因此成名。瓦尔加监修的《世界经济危机史 1848—1935》是经济危机研究必读的史料,在我国该书由戴有振等翻译,于1958年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

[4] 原文「重要産業ノ統制二関スル法律」,1931年4月公布,1931年8月开始实施。

[5] 起于军事支出的通货膨胀。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出现因军需景气带来的军需通货膨胀,从物价方面看,给国民生活带来非常显著的影响。据日本銀行調査局特別調査室編『満州事変以後の財政金融史』(日本銀行調査局特別調査室,1948年)记载:“1931年至1935年间,货币发行量增加40%,市场物价指数增长13%”,指出“国民生活水平并未能在军需景气中得到提高”。

[6] 「国民精神総動員実施要綱」,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https://rnavi.ndl.go.jp/politics/entry/bib00143.php。

[7] 「臨時資金調整法案」,「輸出入品等ニ関スル臨時措置ニ関スル法律案」,「軍需工業動員法ノ適用ニ関スル法律案」,「臨時船舶管理法案」,此外还有「支那事変ニ関スル臨時軍事費支弁ノ為公債発行ニ関スル法律案」,「臨時軍事費特別会計法案」,「支那事変ノ為従軍シタル軍人及軍属ニ対スル租税ノ減免、徴収猶予等ニ関スル法律案」,「外国為替管理法中改正法律案」,「米穀ノ応急措置ニ関スル法律案」,「臨時肥料配給統制法案」等法案。

[8] 「第七十二回帝国議会衆議院支那事変ニ関スル臨時軍事費支弁ノ為公債発行ニ関スル法律案外四件委員会儀録(速記)第一回」,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9] 原文商工大臣官房調査課編『工場統計表 昭和1—15年』,内閣印刷局,1940年,国立国会图书馆所藏。

[10] 特别是以农本主义者长野朗、权藤成卿等为首,在长野县、山梨县、群马县等养蚕县成立的“自治农民协议会”,以及农本主义者和合恒男主导结成的农本主义政治团体日本农民协会等农民组织的活动最为突出。

[11] 当时参加农工商救济会议的七次官为大藏省、内务省、农林省、商工省、拓务省、铁道省、通信省七省的次官,五相会议的参加者为大藏省、内务省、农林省、商工省、铁道省五省的大臣。

[12] 第63届帝国议会因以农村救济政策审议为主要内容,被称为“救农议会”。

[13] 1932年6月兵库县农会在县管辖下6地区召开“农民自力更生庆典活动”,宣传“农村自救”思想。昭和期的农本主义思潮中,更多农本自治主义成分,诸如权藤成卿的《自治民范》《农村自救论》,桥孝三郎的《日本爱国革新本义》《皇道国家农本建国论》等著作中,均包含农村自治、自救思想。因此,1932年前后展开的“农村救济请愿运动”中存在两个支流,一是要求政府救济运动,一是自力更生运动。

[14] 「第63回帝国議会貴族院議事速記第二号」,国会国立図書館所蔵。

[15] 「第63回帝国議会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三号」,国会国立図書館所蔵。

[16] 详细请参照岡田知弘「経済更生運動と農村経済の再編」,『経済論叢』第129巻第6号,京都大学経済学会,1982年,第43页。

[17] 在本次经济更生运动中农林省与内务省的协同工作,成为中央行政机构之间横向协作的先例,具有划时代意义。至此农林省通过农会系统对农村地区的行政指导方式出现了根本性的改变,即本次运动中农林省有权利用内务省管辖下的道府县及市町村行政机构,对农村地区进行直接行政干预。这成为日本行政、政治史上值得重视的变化。

[18] 内務省社会局社会部編『国民更生運動調査資料』,社会局社会部,1934年,第1—8页。

[19] 農林省編『農産漁村経済更生計画樹立方針』,農林省,1932年,第2—3页。

[20] 原文「事変に伴う応召農山漁家の生活安定に関する件」。

[21] 産業組合中央会福岡県支会編『時局と産業組合』,産業組合中央会福岡県支会,1937年,第2—3页。

[22] 原文「農作業従事者に関スル調査」。

[23] 关于数字的说明请参照大内力著『農業史』,東洋経済新報社,1960年,第252页。

[24] 原文「米穀ノ応急措置ニ関スル法律」,「臨時肥料配給統制法」。

[25] 「第四十四回帝国議会貴族院 米国法案外二件特別委員会議事速記録第一号」,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26] 指政府通过“谷物需求调节特别会计”——政府为了调节谷物市场价格列入的特别预算——的款项从国内谷物市场购入的谷物。

[27] 「第七十二回帝国議会衆議院議事速記第二号 議長ノ報告」,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28] “多肥农业”在广义上是指通过大量施肥提高土地单位面积收成的农法,狭义上是指依靠单纯劳动及投入金肥,特别是具有速效性的化学肥料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多劳、多肥零星农业经营法”。明治中期左右成立的“明治农法”具有“多肥农业”的特点。与机械化及土地改良相比,肥料的投资负担较轻、回收较快,对零星农业经营来讲是较为方便的提高农业收成的方法。

[29] 自给肥料指农民可以自行入手的肥料,诸如堆肥、厩肥、粪尿、绿肥等。

[30] 贩卖肥料指以化学肥料为主的市场上贩卖的肥料,与自给肥料相对应的肥料。

[31] 「第七十二回帝国議会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二号」,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32] 「官報 第三六七三号 昭和十四年四月六日 木曜日」,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33] 「官報 第四零二五号 昭和十五年六月八日 土曜日」,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34] 详细请参照大門正克著『近代日本と農村社会―農民世界の変容と国家』,日本経済評論社,1994年。

[35] 農林省編『農山漁村経済更生計画樹立方針』,農林省,1932年,第16—19页。

[36] 「第七十回帝国議会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十四号」,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37] 「第七十三回帝国議会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八号」,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38] 小倉武一著『土地立法の史的考察』,農業総合研究所,1951年,第672页。

[39] 《农地调整法》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当无登记的租佃农地被转租之后,可以向新租佃者主张该农地的物权”,即原租佃者具有向第三者主张该农地物权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该农地的所有者、即地主的所有权;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农地在承租人,除在无须出租人宽限佃租的情况下,肆意背信延迟缴纳佃租之外,出租人无权自行解约租佃关系或拒绝续租”,加强了对农地租佃权的保护。

[40] “租佃调解官”,原文“小作官”,指根据《租佃调解法》设置的调解租佃纷争的辅助机关,负责调查租佃关系的具体状况、预防争议及佃农斗争的产生、调解租佃纷争。

[41] 原文“皇国農村確立促進ニ関スル件”。

[42] 「皇国農村確立促進ニ関スル件」,昭和前半期閣議決定等,国立国会図書館リサーチ·ナ ビ,https://rnavi.ndl.go.jp/politics/entry/bib00424.php。

[43] 島恭彦「戦争と国家独占資本主義」,岩波講座『日本歴史 現代4』,岩波書店,1968年,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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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