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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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经济改革三论


二、战后经济改革三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败国日本以惊人的发展速度重新崛起,创造了世人瞩目的经济“奇迹”,而导致“奇迹”出现的重要基础和出发点便是战后推行的政治经济改革。显然,阐明日本战后改革的过程、特征及其效果,不仅是揭开日本“奇迹”之谜的一把钥匙,而且对后发国为实现经济赶超而进行改革也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然而,在有关日本战后经济改革的研究上,一些基本性的“定论”仍需重新审视,更有一些本来极为重要但却被忽略的问题需要探讨。下面将不拘成论阐述三点看法。

(一)谁是战后经济改革的推行者

在有关战后初期日本经济的研究中,美国政府及其对日占领当局主持包办战后经济改革的观点几成定论,无论日本、美国还是中国学者,似无人从正面对此提出质疑。然而这一结论有违史实,明显存在片面性。

就日本战后经济改革而言,美国政府及其对日占领当局确曾主持推行了战后初期的农地改革、解散财阀和劳动改革等,故称其为推行经济改革的政策主体是适当的。问题是战后经济改革不仅限于这三大经济改革,也未因这三大改革的结束而中止,其他发生在经济领域的所有一切变革并非都是由美国对日占领当局主持推行的,日本政府在改革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须给予客观评价。在战后经济改革过程中,实际上并存着美国对日占领当局和日本政府两个政策主体,即“二元政策主体”。这是笔者的第一个论点。

从政策论的观点出发,政策本身具有调整和改造两种功能。所谓调整型政策,一般指维护现存制度并在现存体制约束下推行的政策,它只会引起事物的量变,起着完善现存制度和体制的作用;改造型政策操作的结果则意味着一种质变,它会突破现行制度和体制的约束,并且其本身可以长期化、凝聚化、法制化,从而在破坏和改造旧制度、旧体制的同时,形成新制度、新体制,引起部分的或整个经济制度、体制的变化,因而往往是制度创新过程,人们可以根据这种政策操作的力度和方式,判别在社会政治经济领域里是发生了“改革”还是“革命”。同时,无论何种类型的政策操作,都必然有一个推行该政策的政策实施主体,这一主体在通常情况下只能由该国的政府承当。但是日本的特殊性在于,战后占领时期并存着美国对日占领当局和日本政府这样两个政策主体,并且在经济政策的运作方面,也并非所有政策都具有“改造型”性质,旨在对经济进行过程性调整的政策操作,其幅度之大同样堪与任何时期媲美。如果说战后初期的两三年间推行改造(改革)型政策的政策主体是美国对日占领当局,那么也可以说,在间接统制的占领政策下,制定和实施调整型政策的政策主体主要是日本政府。忽视这一点,日本战后初期经济及历史的研究就只能是一种不完整的、片面的研究。然而,以往的研究显然过分偏重于占领当局一方而忽略了日本政府的作用。这里强调“二元政策主体”的意义之一即在于此。

重要的是,日本政府作为经济政策的主体之一,即使在占领时期,其活动范围也并不仅限于“调整型”政策领域,它同时也是推行“改造型”政策的主体之一。在以往的研究、特别是在我国的日本研究中,几乎完全忽略了这一点。当然,这也是最易引起争论的问题。

历史研究的科学性在于它是一门实证科学,靠史实说话。首先,在日本战后经济改革问题上,有证据表明,早在结束对日占领之前,美国政府及其对日占领当局就已允许和承认日本政府进行改革。在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到1952年4月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生效的所谓占领时期,美国的对日占领方针于1948年前后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把日本这一敌对国视为盟友和附庸国,企图把日本变成美国“对付今后远东可能发生的其他极权主义威胁的屏障”[1]。在这一方针下,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于1948年10月就日本问题通过一项秘密决议,决定“不再制定新的改革立法”,“占领军总司令若认为日本人着手的改革符合占领总目的,则不应加以妨碍”。“应缓和对日本政府实施或正在准备实施的改革政策的统制,并应使其改革坚定而慎重地进行”[2]。1951年5月1日,李奇威接替麦克阿瑟担任占领军总司令不久,便在一项特别声明中公然宣称,给予日本政府根据“过去的经验和现在的状态”“重新审查根据总司令指令颁布实施的现行法令的权限”[3]。这表明,早在占领期远未结束的1948至1949年前后,美国政府便有意识地停止了战后初期的非军事化、民主化改革,并逐步把实施改革的权力交给日本政府,从而也让出了自己在改革中的主体地位。

其次,日本政府也确实进行了经济改革而不只是调整。1951年5月6日,即占领军总司令李奇威发表特别声明后的第五天,日本政府便匆匆设立了政令咨询委员会,其中心任务就是审议、修改战败以来由美国占领当局主持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其中最先着手的工作便是修改《禁止垄断法》《事业者团体法》及与解散财阀有关的经济法律。其后,日本政府又在修改上述法律的同时,颁布实施了一批新的经济法律,从而使战后经济改革继续向纵深发展。

第一,修改垄断法。《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和《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简称《排集法》),是在美国占领当局的主持下,于1947年4月14日和12月18日先后颁布的。这两部法律的产生可视为美国占领当局推行经济改革的主要成果,其中《禁止垄断法》是规制产业组织形式及产业秩序的基本法,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自资本主义制度在日本扎根以来首次破天荒地从法律上对私人资本加以限制,以图推进经济民主化,防止资本过度集中。然而,从日本政府到日本财界,一开始就百般抵制这两部法律的出台,它们认为美国是在把日本作为反托拉斯的试验场,意在彻底削弱日本垄断资本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当占领当局放宽对日限制后,刚刚恢复部分自主权的日本政府便急不可耐地“根据国情”,把矛头指向《禁止垄断法》。1949年和1952年,日本政府两次对《禁止垄断法》进行小范围改动,恢复独立后的1953年6月则彻底排除顾虑,对该法进行了第三次“极大幅度的”修改。其要点是:允许成立萧条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放宽私人持股、干部兼任、企业合并等防止私人垄断的限制;承认一定条件下的销售价格契约;废除《事业者团体法》等。这里的问题是,既然《禁止垄断法》是美国占领当局在日推行经济改革的产物,那么日本政府对该法的修改不是一种倒退或反动吗?似此又何以称之为改革?其实解释这个问题并不难,战前日本没有类似的法律,私人垄断资本无限膨胀,以致对日本社会政治经济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战后由美国占领当局制定的《禁止垄断法》被大幅度修改后,也并非像有些日本学者所说的那样完全变得“徒具虚名”[4],法律本身的存在毕竟使无所顾忌的私人垄断行为受到限制,这与战前相比仍是一种变革和进步。至于原法被修改,也未必能说明修改法就不再具有改革性质,从当时情况看,占领当局主持制定的《禁止垄断法》矫枉过正,确实走过了头。事实上,由于修改《禁止垄断法》,加速了日本企业向系列化、大型化发展的并合聚拢过程,以致最后形成享誉世界的六大企业集团和数十家超大型系列企业,它们在战后日本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而在此过程中,战前那种财阀家族垄断经济的现象并未出现,这与战后日本有一部《禁止垄断法》不无关系。

第二,改革财政金融制度。战后初期,美国占领当局废除了战时金融法规及其金融机构,强行解散了台湾、朝鲜等特殊银行,停止日本兴业、劝业银行等半官半民金融机构的业务,力图按美国方式,使资本市场的直接资金供给成为企业筹资的主要方式,结果一度出现了商业银行长期资金供给的空白。从50年代初起,日本政府修改制定了若干金融法规,恢复重建兴业银行、长期信用银行等长期资金供给机构,并运用大藏省资金运用部资金,成立了直接由政府掌管、当时全国规模最大的融资机构开发银行。1953年,又建立了财政投融资制度,实施被称作“政府第二财政预算”的财政投融资计划。这些改革在间接资金供给为主、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国家金融监控与直接财政资金运作等方面,已经完全改变了美国占领当局的初衷,但又明显有别于战前的旧制度。事实证明,这套极具日本特色的财政金融制度,特别是财政投融资制度在战后日本的经济发展中曾发挥了举足轻重的重大作用。如果说战后财政金融改革包含“破旧”和“立新”两个方面,则可以说美国占领当局主要是完成了“破旧”工作,而“立新”的任务则主要是由日本政府完成的。

第三,修改税法。1949年至1950年,美国政府派遣夏普赴日,主持进行了以所谓“公平”“简化”为原则、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改革。夏普税改虽然在日本战后税制史上具有深远意义,但却不能说战后税制由此定型。50年代前半期,日本政府以现行税制“不适合国情”“实行上有许多难点”“所得税负担过重”[5]为由,对税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为促进产业发展所建立的一套以租税特别措施为核心的产业税制体系,亦称倾斜税制,内容包括企业资产再评估与特别折旧制度,现代化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重要物产免税制度,进出口贸易特别减免税制度,企业准备金与专项基金制度等五大类。倾斜税制的实施,实际上否定了夏普的公平税制原则,但是对于扶植保护幼稚产业发展,实现夕阳产业转移,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战后型经济体制何时形成

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无疑需要某种经济体制的支撑。欧美学者早就注意到这一问题,但是其研究重点只是放在这种体制是什么及其怎么样上,80年代以前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日本“异质论”,实际上是以欧美标准衡量日本。80年代以后形势突变,日本体制赞美论鹊起,不仅被视为发展中国家学习的样板,而且连美国学者A·布莱因达为首的一批经济学家也开始承认,日本模式非但不是“异端”,而且“具有某种普遍意义”。[6]在日本和我国,则可见到“混合经济体制”[7]、“行政导向型市场经济”[8]等解释。近年来,由于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破绽百出,关于战后型经济体制的评价骤然间发生180度大转变,它似乎又成了导致当前一切不良经济现象的罪恶之源。但是,笔者对这种云来雾往般的议论只想付之一瞥。一种事物的是与非总是随着时空变化而变化的,此是彼非,没有永恒的真理,若以其现在显露的消极面而连根否定其确曾有过的积极面,绝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

但这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相对于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是什么、怎么样的种种分析和评论,关于这种体制何时形成、怎样形成的研究,不仅在我国还刚刚开始,“即使在日本也还没有真正展开”[9],而这一问题不解决,其他研究某种意义上毋宁说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此,笔者提出的第二个论点是: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是在50年代中期的1955年前后形成的。

有比较才有鉴别。所谓战后型经济体制是相对于战前型经济体制而言的。换句话说,关于战后型经济体制形成的考察,必须以战前体制为对象,确认其经济体制的哪些主要构成部分发生了变化,大体在何时完成了变化并相对定型。

概言之,战前日本的经济体制具有以下四大特征。[10]其一,军事经济。战前军国主义的发展是以其军国主义经济为基础的,明治以来,在“富国强兵”的总方针下,日本始终把军事工业放在优先发展位置,以致经济上虽属二三流,军事上却具备了一流、准一流强国的实力,用日本学者香西泰的话说,实际上走了条“通过强兵富国”的道路。其二,封建性垄断经济。这主要表现在农村的寄生土地所有制、劳动者的无权状态及财阀的家族统制等。其三,统制经济。一般认为,战前日本的统制经济是以1927年的金融危机和1929年的经济危机为起端,经过1931年以后的准经济统制时期,于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后进入全面统制时代的。在战时经济统制时代,自由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基本特征已面目全非。其四,封闭经济。封闭经济本非日本所愿,只因对外侵略的不断升级而被反锁了国门。日本对美开战后,由于美国及其同盟国中断了对日经贸往来,并实行严厉的经济封锁政策,日本成了孤家寡人,对外经贸往来几乎完全中断。上述四大特征的转变,既是战后日本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衡量战后型经济体制是否形成的基本标志。

战后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阶段是由美国占领当局进行的,在非军事化、民主化的总方针下,重点是改造战前日本的军事、封建性垄断经济体制。其主要措施是,解散军队及其军政、军令机构,拆除军用装备和设施,军工企业关停并转,清除经济界军国主义分子,取消直接、间接为军事服务的政府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行农地、劳动和解散财阀等经济民主化改革。

战后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二阶段以1949年的道奇计划为起端,重点是改变战前的统制、封闭经济体制,而实际操作并基本完成该阶段历史任务的则是日本政府。如前所述,到1948年末,美国政府已经确定了停止非军事化、民主化改革的方针,并开始把下一步改革的主导权交还给日本政府,道奇计划实际上是美国直接主持战后日本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后一次行动,同时也是一次未完成的行动,后续工作是在日本政府主持下完成的,并且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道奇路线。50年代前五年依然是经济制度废旧立新的重要时期,在对内经济制度方面,广泛涉及物资、物价、资金、劳动等各个领域的统制法律、法规被废除,15家政府统制公团被解散,长达20年的统制经济体制被瓦解,市场经济恢复了机能;在对外经济制度方面,允许民间开展对外贸易,实现汇率统一,并先后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迈出了向开放经济转变的决定性一步。重要的是,这种统制经济向自由经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的转变是伴随着经济制度改革进行的,而不是向战前型“自由”“开放”体制的简单复归,此间制定或修改的《禁止垄断法》《资金运用部资金法》《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法》《租税特别措施法》《外汇法》《外资法》等诸多重要经济法规,含有相当多的改革即制度创新成分,从而构成了战后型经济体制有别于战前的法制基础。

这样,到50年代中期,伴随着战后经济复兴任务的完成,战前型的以军事、封建性垄断、统制、封闭为基本特征的经济体制,被以和平、民主、自由、开放为基本特征(或指向)的新型体制所取代,战后型经济体制基本形成。从宏观角度看,这是一种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但又受国家的计划性调控、承认“自由”原则但又不允许“放任”的体制;从微观的侧面看,战前没有或不占主导地位的一系列企业制度,如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工资制,企业工会制度,主银行制与间接金融为主方式、法人企业制度等等,大体上也都是50年代中期确立的。此外,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在谈论战后日本的政治体制时,人们对“55年体制”一词不会陌生,其一般含义是指在1955年前后,形成了自民党长期执政的局面和稳定支持保守政治的社会基础,并且在劳动运动上也基本确定了“春斗”的形式。现在看来,由于战后型经济体制也是在1955年前后形成的,因此对“55年体制”的内容和含义进行新的解释,不仅必要,而且可能。

(三)战后经济改革止于何时

迄今为止,无论中国还是日本学界,在论及日本战后改革时,无不将其下限即改革的结束期限定在1948年美国改变对日政策前后。在有关研究上最具影响的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8卷本《战后改革》首卷序中明确写道:“所谓战后改革,直接指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同盟国的占领下由美国主导实施的日本经济、政治及法律制度方面的民主改革。”[11]在我国,田桓著《日本战后体制改革》堪称我国日本研究学界的代表作,该书同样是把日本战后改革作为美国所推行的改革来把握的,其结果当然也是把美国停止改革作为战后改革的终点,甚至道奇计划也被排除于考察范围之外。[12]

然而,笔者的看法并不尽然。对此提出的第三个观点是:日本战后经济改革历经十年,而经济改革的完成,同时也意味着整个战后改革的结束,进而也可说明日本的战后改革历经十年。

经济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制度改革,除了所有制的基本方式外,还广泛涉及经济体制,产业制度、贸易制度、财政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等诸多领域。衡量改革的标准是看原有制度是否发生了质变,或是否产生了原来所没有的新制度,判断改革的终点则要看制度的变动期是否进入相对静止状态,即变动期发生质变或新生的制度是否已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持续状态。

在美国占领当局主持推行的经济改革中,只有到1951年才基本结束的农地改革比较彻底,它一举消灭了战前半封建性质的寄生土地所有制。劳动改革进中有退,在相继颁布“劳动三法”后的1947年,旨在限制工人运动的政令、法规也开始出笼,占领当局的真实意图是要把日本工人运动置于一种不弱不强的状态。解散财阀和“排集”虎头蛇尾,有违初衷。对这三大改革总体上只应作谨慎的积极评价。至于美国占领当局所作的其他制度性改革,似可作如下评价:在统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和对外经贸制度改革上,帮助日本政府开了个头;在财税制度改革上,虽然有破有立,但新的财税制度体系尚未形成,而是处于一种继续变动改革的状态;在金融制度改革上,只是在“破”上小有举措,大量工作毋宁说是日本政府进行的。因此,美国占领当局在日推行的改革,只能说是一场未完成的改革。

这种未完成的改革是在日本政府主持下继续完成的。事实上,前文已经某种程度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垄断法的修改,财税金融制度体系的建立及战后型经济体制的最后形成,是经日本政府之手实现的,这一过程以1953年国内正式实施财政投融资制度、1955年加入关贸总协定而与国际经贸体制全面接轨为标志结束的。在此过程中,日本政府所进行的改革也包括“根据国情”对美国主导的改革成果的“再改革”。[13]

注释

[1]美国陆军部长罗亚尔语。大藏省编:《昭和财政史——从终战到媾和》第17卷(资料),东洋经济新报社,1981年,第66页。

[2]大藏省编:《昭和财政史——从终战到媾和》第17卷(资料),东洋经济新报社,1981年,第79—81页。

[3]大藏省编:《昭和财政史——从终战到媾和》第17卷(资料),东洋经济新报社,1981年,第100页。

[4]井村喜代子:《现代日本经济论》,有斐阁,1994年,第117页。

[5]日本租税研究会:《战后的税制与租研的活动》,明文印刷社,1958年,第23页。

[6]《经济学领域的“反古典革命”》,《参考消息》1993年3月12日第7版。

[7]中日经济专家合作编辑:《现代日本经济事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146页。

[8]马洪:《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第300页。

[9]东京大学经济学部长石井宽治语。见拙著《日本战后复兴期经济政策研究——兼论经济体制改革》序二,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年。

[10]我国学者左中海在其主编的《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一书中,也指出了日本早期市场经济的四大特征,即国家性、垄断性、封建性和军事性。笔者认为,国家性的提法过于抽象而不易把握其内涵,垄断性和封建性的提法可以成立,反映的都是其经济非民主性的侧面。

[11]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战后改革》第1卷(课题与视角)序,东京大学出版会,1974年。

[12]田桓:《日本战后体制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

[13]本文原载南开大学历史系成立75周年纪念文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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