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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七 日本政府强行“废琉置县”
七 日本政府强行“废琉置县”
1 切断中琉关系的谋划与实施
1874年日本新政权通过出兵入侵台湾,并在10月31日的台事条约中,攫取了赔偿和所谓“保民义举”的名义后,则试图加速实现所谓“断绝琉球两属之渊源”,以期完全占有琉球。因此,大久保利通归国后不久,便于同年12月15日,向太政大臣三条实美,提出了有关处置琉球的新建议。内称:
琉球藩历来为本朝与中国之两属,其人民受本邦保护,其正朔又受之于中国。明治五年〔1872年〕,琉球使臣来朝之际,赐以册封,尚泰列为藩王,但仍未能脱离中国管辖,暧昧模糊,何属不定,甚不体统。但其数百年之惯习,顽固僻陋,墨守旧章……仅以名分条理论之,决难更动,当渐进积成。此次对清交涉之后,征讨番地,使之认作义举,为受害难民支付恤银,虽表几分为我国版图之实迹,但仍难以达到判然定局,也难免各国无有异议。值此万国交际之日,如斯搁置,难料他日不生故障。征番之举,出自保护琉球难民不得已之义务,费金巨万,藩主等人理当深表感激,从速进京谢恩。但因其历来旧习,恐惧中国,思虑他日,处于知而不知状态。曾命藩主进京,但其至今不来朝见,万一托辞左右,不立即进京,则唯有加以谴责。以往用赦,格外处置。此时,宜遣轮船一艘,传唤其通达时世之二三要人,恳切交谈征番始末,使之知晓对清谈判曲折,方今形势,名分条理,归藩之后,激励藩王,进京谢恩。倘若此时唤之琉官进京,则应谕示:肃清与中国之关系,在那霸港内,设置镇台分营,其余刑法教育等等,顺次改革。至其与美国、法国、荷兰缔结条约之事,难以搁置,政府应从速实施交替手续。[1]
大久保利通的上述意见,实际是企图通过更为具体的手段措施,切断中琉历史关系,变琉球王国为日本所有。
1875年3月,大久保在上述意见获得政府同意的前提下,传令琉球官员池城亲方、与那原亲方、幸地亲云上等进京,并向他们宣布:“去年我政府所行义举,原本为了琉球人民。维新以来,与外国交涉之事,悉依万国公法,而琉球藩尚为两属形式,今日若不改革,则将受到中国干涉,且有他日滋蔓纠葛之患。我政府有此忧虑,意在那霸设置镇台分营,以保护琉球人民。又因琉球舟楫之利薄弱,特赐给汽船,亦可支给粟米若干,以救恤难民,宜体此意,再谕藩王入朝。”[2]
大久保利通的上述说教,实可谓“指鹿为马”。因为明明是日本政府借故入侵台湾,旨在造成占有琉球的“依据”,反倒声谓“原本为了琉球”;明明是中琉两国保持了上下五百余年的主从关系,反倒言称“将受到中国干涉”;明明是中国清政府支给琉球难民银两,反倒成了日本政府对琉球的恩惠。但其首先要在那霸“设置镇台分营”,以迫使琉球王国就范,却是实情。
据称,大久保利通在如何处置琉球问题上,曾经征询过当时日本政府的法律顾问、法人保索纳德(Boissonade)的意见。大久保利通所提出的问题是:(一)日本在琉球扩张权利是否合法;(二)琉球的现状没有多大变化,日本应如何扩大在琉球的权力;(三)日本应如何处置琉球历来与中国的关系。[3]这些问题本身表明:当时的大久保利通,在处置琉球的问题上,也感到气虚理亏,[4]不得不想方设法寻求“理由”或“依据”。
同年3月17日,保索纳德向大久保利通作了如下答复。关于第一点,保索纳德认为:由于中日台事条约中所说的“日本国属民”,是指琉球人,所以中国应该承认日本对琉球的主权。关于第二点,保索纳德认为:琉球现今业已失去独立存在,应从属于日本。但从历史情况看,不宜急剧施加压力,可在租税、兵事、裁判等方面,依然保留一些独立性,以取得居民的信任为得策。承认现在的藩王任命诸官吏的权力,〔日本〕政府拥有其认证权,宜在〔琉球〕官吏中逐渐加入内地之人。在此之前,可首先派驻理事官,使之监察岛政,创办配备直接有利于岛民生活的灯塔、电讯等事业,若将之作为理事官直接负责的事务,其驻在名义也可合理化。另外,为了增大日本领有〔琉球〕的客观性,要注意在日本的地图中,必须绘有琉球,并要促使藩王进京,使之对政府保护表示谢忱。关于第三点,即如何处置中琉关系问题,保索纳德认为:应该废止琉球对中国献纳贡物,及派遣庆贺使等臣从性的交际活动。但应强制琉球实施,还是应由日中两国政府充分交涉实施,则仍有研究考虑的余地。对此,保索纳德认为,或许后者为宜。[5]
保索纳德的上述三条意见,可谓向日本政府提出了如何处理琉球问题的具体方案。但同时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当时日琉关系的实际情况。也即当时的琉球,在租税、兵制、法律裁判,以及任命行政官员等方面,确实拥有自身的独立性,是属“自为一国”。而当时的日琉关系,也绝不是日本政府尔后对华交涉时所说的,业已达到了所谓“派官设治、遣兵戍边”的程度。
同年5月8日,大久保利通向政府报告了会见池城等人的情况,并再次提出了有关处置琉球的意见。其主要内容是:“藩王入朝之事,可暂付他日再议,于官员赴任之后,再加说谕。然设立分营之事,乃是现今当务之急,无暇待其遵命。又如禁止其朝贡清国,撤销福州琉球馆之事,关系颇为重大,欲全然尽保护之道,粗订藩治政体,渐次推及。据闻,去岁藩王向清国北京派遣贡使,受到优惠礼遇。今又有清帝即位之报,料其必遣庆贺之使。我朝处分琉球,乃欧美各国所注视者,若默许派遣,则与国权相悖……。关系清国之事,欲最终按照政府之目的,预先确立标准,内定施设顺序”等等。[6]次日,大久保利通又专门列举了若干具体事项。诸如:禁止琉球隔年向中国遣使朝贡,以及清帝即位派遣庆贺使等;废除福州琉球馆;禁止琉球接受中国册封;派遣官员调查琉球改革事项;今后琉球与中国的关系,概由外务省处理等等。[7]这些具体事项表明,当年日本政府所谓处分琉球,不仅是否定琉球“自为一国”,而且是针对中琉关系的。
2 派遣官员压迫琉球就范
1875年7月10日,在大久保利通的直接操纵下,内务大丞松田道之、内务六等出仕伊地知贞馨等,与池城亲方等人一道抵达琉球那霸。这是因为同年3至5月间,尽管大久保利通多次对池城亲方等人“谕以庙议所在”,但是池城等人始终坚持不受。用松田道之的话说,“(池城等人)意见固陋,苦情百端,卿〔大久保〕虽费数日,最终仍是声谓不归藩告诸藩王,不能决定答复”。因而,“莫如将官吏派至彼地,直接向藩王传达,且辩论说谕”。[8]
7月14日,松田道之向琉球王代理今归仁王子尚弼、摄政伊江王子尚健、三司官浦添亲方、池城亲方、富川亲方等,宣读日本政府五六月间作出的决定,也即:今后禁止隔年向中国朝贡、派遣使节,或清帝即位时派遣庆贺使之例行规定;今后藩王更替时,禁止接受中国册封;琉球应奉行明治年号,年中礼仪概当遵照布告行事;为调查实施刑法定律,当派遣二三名承担者进京;废止福州琉球馆;在琉球设置镇台分营;以及要求琉球王进京谢恩,按照另纸规定,实行藩制改革等。[9]但是,琉球方面并未从命,而是“直接表示了不奉命之意”。[10]根据松田道之出使琉球的记载,在其抵达那霸以后,琉球摄政、三司官等,确实与其进行过反复交涉,而交涉的重点,又正是不肯断绝与中国的关系。
8月5日,琉球王尚泰特意致书松田道之,内称“关于太政大臣三条公及阁下所谕示的禁止本藩隔年向清国进贡,或清国皇帝即位之时,派遣庆贺使,以及今后不得接受清国册封,藩内奉行明治年号,年中礼仪遵行布告,且改革藩制等等,业已知悉,与诸官评议之后,兹恳请如左:
一、本藩往昔政体礼仪不备,诸多不便,故而从属皇国与中国,承蒙两国指导,渐成政体。藩内所用物件,也从两国筹办。此外,经常蒙受两国仁惠抚恤,皇国与中国之厚恩,罄竹难书,两国实为父母之国,举藩上下,莫不仰奉。深愿万世不替,以励忠诚。今后不得向中国进贡,不得派遣庆贺使节,禁止向中国请求册封,必然弃绝父子之道,忘却中国累世之厚恩,失却信义,实乃心痛。请谅察前情之实,准允向中国进贡、派遣庆贺使节,以及接受中国册封等,一如既往。
又,从属皇国管辖之地鹿儿岛县之事,以往对中国隐匿,恳请对中国说明,采取明确处置,愿对两国奉公,永久勤勉。
二、本藩之事,有如前述,因从属皇国与中国,故而恳请对皇国使用皇历,对中国使用中国历法,年中礼仪按照两国格式。至于祝贺新年、纪元节、天长节等,当按布告实施。其他恳请一如既往。
三、关于职制之事,乃是应乎国情、顺乎民心而定,自古从无变易。现今政府虽直接管辖,但谓国体、政体永久不变,藩内一同闻知,难得之安宁。而谓藩制改革,则小邦人心迷乱,每事不周……。请与内地有别,一如既往。[11]
同日,琉球摄政伊江王子、三司官浦添亲方、池城亲方和富川亲方等,也联名申诉与中国不可断绝关系,以及无意改革藩政的理由。于是,松田道之则再次召集琉球摄政、三司官等五十余人,“历述世界形势”,并要求他们作向导,直接面见琉球王尚泰,但无一人答应。[12]
8月8日,松田道之致书琉球王尚泰及摄政、三司官。内称“(前略)从前我政府默许两属之国体,系因时势所致,幸无重大障碍。现今皇政一新,成万机亲裁之世,万国交际益加密切之时,从达到独立国之宗旨而言,准照世界条理、万国公法,其权利不备,则国不为国。尔藩为我国之版图,若臣事他邦,成两属之体,则是国家权利不能确立之最,不从速改之,则无以对答世界舆论,是不独我政府之缺乏典章,且关系尔藩之存亡,岂可不戒?是乃有此番通知下达之一大目的也。今阁下所陈,乃是不问此等条理,唯是因袭旧格,不欲就范新规,终究属于自私之苦情。而且,就琉球地理、人种、风俗、语言,以及受到我政府保护而论,原本也为我国之版图,成所谓地理上之管辖。将之询于世界公论,孰能谓之不属管辖、不在版图之内?
“至于清国,地理、人种、风俗、语言等等,一概与之无缘,唯是中古之际,尔国主自行应乎诏谕,受彼册封,但未曾受彼政府之保护,似是政令管辖,而无其实。将之询于世界公论,谁人谓之版图?必谓其实无管辖之权。故而,清国若谓琉球系自身管辖,只能对尔藩言之,对我政府不能言之,对世界不能言之。因中古明主之诏谕,并未断绝我之管辖,又未得到我之许诺,唯是琉球国主以滥自应谕为幸,与之结成私义。准照世界条理,更无可取之名分。我征伐生番之役,彼视为义举,向我政府支付尔藩遇难遗族金额,若是清国可向世界公开表明琉球为自身管辖,何不自行处置牡丹社,保护尔藩人民?又为何向我政府支付尔藩遇难遗族金额,而不自行向尔藩支付?且又为何将我征伐生番之役视为义举?琉球不受清国管辖之条理,历历在目,我政府于征伐生番之役,与清国谈判之结局,也可明证矣。由是观之,清国于尔藩之情意、名分早已废绝。尔藩言清国之情意,乃一己之私情耳(中略)。
“我政府若是不断绝尔藩臣事清国诸事,则失去所谓地理上之管辖权利,也即损失天皇陛下之权利。其对世界之关系,意义沉重而且广大,与尔藩对清国之情义相较,孰轻孰重?唯是主张自私之苦情,不问此中条理,见识谬矣。尤其是所谓向清国言明尔藩属我政府之事,更为最大之荒谬,对我政府失敬之甚。尔藩为我之版图,万国皆知,最近征伐生番之役,我政府对清国也有明确表示,何需依照阁下之漫言而告诸彼耶?勿复出此不敬之言”。
继而,松田道之又称:“尔藩国体、政体永久不变之命令,未曾有之。既或以明治六年外务省官员依照外务卿副岛种臣之命,给尔藩官员信中所揭之事,也与阁下所论宗旨不同。信中之意,乃是藩制不可轻易变更之意。而现今下达之通知,原本也非变革藩制,而是实施属于藩制之职制,有此藩制则不可无有此种职制。国家之政体,原本系于时势沿革,基于国家经营之便,不可不变者,不可永世墨守陈规……。尔藩亦然,故而,唯有从速遵旨奉行”云云。[13]
松田的上述说教中,所谓“尓藩为我之版图”,琉球王“滥自应谕”,与中国“结成私义”,以及所谓琉球地理、人种、风俗、语言概与中国“无缘”,“清国于尓藩之情意、名分早已废绝”等等,准照琉球社会发展史,实属无稽之谈。但其内中必欲废绝琉球社稷、切断中琉历史关系之心,却亦“历历在目”。
然而,松田道之的威严示谕,并没有改变琉球王国的意愿。8月10日,松田道之在给大久保利通的报告中谈道:琉球对设置镇台分营,派遣人员进京,调查实施日本刑法定律等事,可以遵照奉行,但“有关清国诸事,则不仅不愿从命,而且在其请愿之意中,不合条理者甚多。为此,下官在会晤席间,陈述不能听许之旨,且列举条理、名分反复论辩……。又于8日向藩王、藩吏,递交第28、第29号文书,督责其条理大义,并要求19日午前,作出决定性答复。其能否从命,此后之方向犹难预料,藩情颇为困难”。随后,他还谈道:“倘若该藩拥有兵力,人民强悍之时,难保不反我国政府。幸而藩无兵力、人民柔弱纯朴,条理势力无敌于我。故有关清国之事,既或再行数百次恳切议论,也决难心服,唯有依照条理,坚持不动,莫如威严论辩,使之威服……”[14]由此可见,日本政府占有琉球之念并未放松,而琉球对日本政府的强行意旨,也没有放弃抗争。
8月20日,琉球摄政、三司官等,在要求延期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又同松田道之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涉。其间,除了继续申诉不肯断绝中琉关系的理由之外,还针对松田道之所谓琉球“为皇国之版图”,“成所谓地理上之管辖”的说法,言称“本藩地处皇国与中国中间,地理气脉与两国连续,人种、风俗也与两国相似,语言无有变化,交通频仍,难谓因与皇国相似而归结为一定之何方”。进而又称“本藩自弘化至文久年间〔1844—1863年〕,外国船只频繁渡来,要求和好交易,小邦难于应付。尤其英、法、美国之人,相继逗留,藩中忧虑至极。但经向中国申诉,与渡来长官示意相谈,而归于平安无事,是有确实保护”。再者,“本藩进贡之规则,载于明清会典,各国一同明了知之。前述逗留之英、法、美国人,也依照中国之示谕办理。而且,本藩往昔交通皇国、中国、朝鲜、暹罗、爪哇国之前,何方也不服从。由于中古明主诏谕,开始进贡。是时,中国业已断绝皇国之管辖,无有得到皇国许诺之条理,也无滥自以应谕为幸,结成私义之事,不可视为无有可循之名义”。此外,“征伐台湾,系由皇国处置者,故而抚恤银两也当如是向皇国交接。且生存者也受到中国之格外保护,在送达本藩的咨文中,有向台湾府纠诘、儆惩强暴,以示怀柔之意。又,征伐台湾以后,中国对本藩没有任何指令,贡使进京、受纳文表贡物,对藩王、使者赐物及接待等等,一如先例,亲切相待,且发来皇帝殂落之白诏、新帝即位之红诏,先规无所更替,是以不可谓为清国对本藩之情义名分业已废绝”等等。[15]
上述情况表明,日本政府旨在断绝中琉关系的筹划,并没有得到琉球王国的认同。因此,松田道之在拒绝听取琉方意愿的同时,则开始采取所谓“使之威服”的手段。据《琉球见闻录》记载,其“怒声喝叱,极度苛责,宛如对待三尺儿童。众官吏因被松田斥责,夜不能寝,昼不能息。每日从早到晚进行协议,心急如火,肝胆皆裂,食不能咽”,以致“精神困倦,身体疲惫,如醉如狂,面色铁青,唯有叹息”。[16]然而,琉球官员并没有因此而放弃保持中琉关系的意愿,并继续要求直接向东京申诉。时至9月中旬,松田道之终于不得不同意琉球派遣三司官池城亲方等人前往东京。
3 琉球王国的不服与论争
1875年11月间,业已抵达东京的池城亲方等人,继续向日本政府递交请愿书,要求保持中琉关系,不变琉球国体、政体。内称“琉球与中国,有五百余年的恩德情义。断绝之,乃是背恩弃义,废绝为人、为国之道。况且,往古之两属,各国知悉明了,并非重新改为臣事他邦。而今亲政,各国交际,专以信义行事,祈望宽洪处置,使彼藩与中国之关系,也不失却信义。天皇陛下大德益彰,对世界舆论也可谓不失条理。遐陬僻居之小邦,依赖两国而立国,无故俄然断绝五百年来之礼节,即便是得以船舶往来,随意需用万般货物,又有何等脸面前往中国焉?”[17]
进而又称:“交通服属中国之事,有如前述,五百年来,受彼册封,向彼朝贡,在彼处设置官邸,以至于今,绵绵不绝。受彼之恩德,蒙彼之爱顾,原本为天朝所洞知、万国所察观者”。本藩“介于皇国与中国两大邦国之间,服事两朝,数百年如一日,更无薄厚。今若服从严命,对中国失去信义,则国情纷纭,上下错愕,不知如何处置。故而,藩王命臣等向阁下哀请,以天朝之威德,解救小藩之艰难危惧……。天朝可否以专使,将此特别意旨示教于清朝,得其承诺之书信,或了解彼之朝旨,告诸敝藩,明确永归天朝专属?若出此两者,则丝毫不失信义,阖国可得稳定,上下始安苏息之地。若不告诸中国,而唯是天朝之命,则吾负中国,不信不义,届时复有何辞?此等情势,祈望悯察。其他如职制改革,也难实施”等等。[18]
总之,琉球王国不愿断绝中琉关系,也不愿改变本国的国体和政体。然而,日本政府的主脑人物大久保利通,却认为中国业已承认琉球为日本版图〔实际并非如此——本书注〕,琉球问题纯属内政,日本没有必要求得中国方面的谅解。[19]因此强硬地拒绝了琉球方面的要求,并于同年10月18日向太政大臣表示:琉球不遵从松田〔道之〕之言,企图直接诉讼,“强行进京的内心,必有依赖之处”,故而对中国当“想方设法”,“祈望在此一方面从速断然指挥”。[20]为此,1876年5月,日本政府先是命令池城亲方等人归国,进而于同年6月间,派遣内务少丞木梨精一郎,率领警官、巡查若干人前往琉球,以期把持琉球的司法裁判权,并迫使琉球就范。是时,日本政府强行规定:“藩内〔琉球〕人民相互发生刑事案件,当由藩厅审讯,然后请求〔日本〕内务省派出所裁判”;“藩内人民相互发生民事纠纷,及藩内人民与其他府县人民(不论兵员与普通人民)之间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皆当直接向内务省派出所申诉”。[21]及至1877年10月,日本政府又把琉球的司法权,纳入大阪高等法院的管辖之内。与此同时,则在琉球强制实行“海外旅行券制度”,凡是琉球人前往中国,必须向日本政府请发护照,以加强对中琉往来的控制。
在这种情况之下,琉球预定在1876年派往中国的接贡船只受到梗阻。同年,福建布政使在送还琉球漂流民之际,曾询问事情的原由。而琉球要求给予回信答复,也遭到日本政府的禁止。[22]为此,琉球王尚泰于12月10日,派遣姐婿幸地亲方(紫巾官向德宏)等,秘密前往福州。由于风浪险阻,向德宏等于翌年四月抵达福州,面见福建布政使,递交琉王尚泰密咨,“禀请吁恳详咨,给凭赴部沥情”。[23]
1877年6月24日(旧历五月十四日),闽浙总督何璟、福建巡抚丁日昌,将此事上报总署,请求“饬知出使东洋侍讲何如璋等,于前往日本之便,将琉球向隶藩属,该国不应阻贡,与之恺切理论,并邀集泰西驻倭诸使,按照万国公法,与评曲直”。[24]为此,清政府指令何如璋,于到任之后,可采取适当处置。这也是第二年何如璋对日强硬交涉的背景。
在此期间,琉球王国面对日本政府的百般逼迫,在不断请愿的同时,也希望得到国际社会的声援,以保持“自为一国”的状态。据日本《朝野新闻》(1879年1月10日)报道,1878年抵达东京的琉球三司官毛凤来和马兼才,向西方驻日各国公使,递交了如下内容的投诉。其中言称:
“琉球国法司官毛凤来、马兼才等,为小国危急,切请有约大国俯赐怜鉴。窃琉球小国,自明洪武五年(即1372年)入贡中国,永乐二年(即1399年),我前王武宁,受册封为中山王,相承至今,向列外藩。遵用中国年号、历朔、文字,惟国内政令,许小国自治。大清以来,定例进贡土物,二年一次。逢大清国大皇帝登极,专遣陪臣,行庆贺之礼。敝国国王嗣位,请膺封典,大清国大皇帝遣使,册封嗣王为中山王。又时召陪臣子弟,入北京国子监读书。遇有漂船遭风难民,大清国各省督抚,皆优加抚恤,给粮修船,妥善遣送回国。自列中国外藩以来,至今五百余年不改。此前咸丰九年(即1859年、日本安政六年),大荷兰国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加白良〔capeiien〕,来小国互市,会蒙许立条约七款,条约即用汉文及大清国年号。谅贵公使有案可以查考。大合众国、大法兰西国,亦曾与敝国立约。敝国于日本,则旧与萨摩藩往来。同治十一年(即1872年),日本废萨摩藩,逼令敝国改隶东京,册封我国主为藩王,列入华族,事与外务省交涉。同治十二年(即1873年、日本明治六年),日本勒令将敝国与大荷兰国、大合众国、大法兰西国所立条约原书,送交外务省。同治十三年(即1874年、日本明治七年)九月,又强以琉球事务改附内务省。至光绪元年(即1875年),日本太政官告诸琉球国曰:琉球进贡清国及受清国册封,自今即行停止。又曰:藩中宜用明治年号及日本法律,藩中职官宜行改革。敝国屡次上书,遣使泣求日本,无奈国小力弱,日本决不允从。切念敝国虽小,自为一国,遵用大清国年号,大清国天恩高厚,许敝国自治,今日本国乃逼令改革。查敝国与大荷兰国立约,系用大清国年号、文字,今若大清国封贡之事,不能照旧举行,则前约几同废纸,小国无以自存,即恐得罪大国,且无以面对大清国,实深惶恐。小国弹丸之地,当时大荷兰国不行拒弃,待为列国,允与立约,至今感荷厚情。现今事处危急,唯有仰仗大国劝谕日本,使琉球国一切照旧。阖国臣民,戴德无极。除别备文禀,求大清国钦差大臣及大法兰西国全权公使、大合众国全权公使外,相应具禀,求请恩准施行”等等。[25]
人们知道,国家有大小,实力有强弱。弱国有权决定本国的事务,强国没有理由按照一己之利,把本国的意志强加给弱国。琉球王国的上述文书,既是请援,也是向西方立约各国,正式宣布琉球“自为一国”,并坚持对华关系“一切照旧”。然而,当年日本《朝野新闻》在报道此事时,却谓之“琉奴蔑视我日本帝国甚哉”。[26]用当代日本学者的话说,“这从整个明治时代,极其旺盛的国权扩张的气氛来考虑,是很自然的事情”。[27]然而,这只能说明:日本政府强行实施的“琉球处分”,是近代以来国际关系中的强权与暴力。
4 日本强行“废琉置县”
1878年琉球王国对荷兰及美、法公使的投诉,引起了某种反响。当时,美国公使表示,要将此事报告本国政府,请求指示。[28]而中国驻日公使何如璋,也开始对日交涉。这样,琉球问题出现了所谓“国际化”趋势。这使日本政府感到忧虑。于是,新任日本内务卿的伊藤博文,则命令松田道之,迅速研究处理琉球的方法问题。
同年11月,松田道之向伊藤博文提交了《琉球藩处分案》。这一方案,实际是日本政府于1879年“废琉置县”的蓝本。为具体了解当年日本政府究竟是以何种“理由”,如何强行占有琉球的,现将松田道之拟定的方案要点,收录如下:
首先,松田道之在其方案中,就琉球的历史作了如下概述:“该藩自中兴国王舜天开始,至当今藩王尚泰,世数三十八代,历年六百八十六年(据称国祖天孙氏二十五世,纪年凡一万七千余年)。王统连绵不绝,土人长期在其统治之下。昔时在我版图之内,中时受萨摩藩主管辖,近时受政府直辖,但除裁判、兵权、货币、颁布历法之外,一切政务委任藩王。是以,土人知有藩王,而不知有天皇陛下,知有藩政府,而不知有本邦政府。其尊信藩王之深厚,实为无量。为了藩王,有弃命舍财也不足惜之情。故而,其藩政虽然极为压制苛酷,但因土人尊信藩王深厚,数百年来习惯既久,并无特别厌苦之情。然而,若仔细分析,尊信藩王者,乃是一般士民……其土民并非没有多少厌苦。
“至其风俗,士族以上者,娴雅清洁,衣食住行,并非鄙野,自有上等人士之风。但土民不学,识字者少,弊衣徒跣,起卧于土间,有野蛮之风。其语言,为本邦古语和彼之方言与中国语言相混淆,但为一种方言,更与本邦之人不通(虽然官吏皆可使用本邦语言)。其人情温顺、俭朴,崇尚礼让信义(虽然藩吏因苦苦仕于本邦与中国之间,颇能狡猾行事,商贾为免于鹿儿岛商贾之笼络,善用黠诈),且坚忍耐久,有劳力营生之质,又有固陋因循、忌讳新规之癖。其民力贫困(虽然处处有豪富者),官吏多富(虽然政府经常穷困)……。其政治以文教人伦为本,政教不分,兵备不用,土人不带寸铁,有敬神信佛之风,但不与土人宗教自由。文学以讲究孔孟之道为主。官府民间帐簿、书札,皆与本邦相同,门阀子弟及久米村人(闽之人种),学清国书法,官吏概用本邦家流及俗文。其土地制度、税法、殖产、贸易法等,因其国势,颇为注意,且有往往使用本邦之制者。其中,税法、祭祀、度量衡等,虽多是依照本邦之制,但百事皆不免压制主义。”
进而,松田道之预计了处分琉球的后果问题。他认为:“根据前述情况,其处分之初,一时将出现非常形势,也即一般士民哀痛,不知所措,弃业忘食……,将以必死之心,抗拒处分。然而,其无兵力,无法行干戈之为(虽然土人相斗,有掷石之癖),但将啸聚强诉,纷扰百事,几呈反状。不过,孤岛人民,终究无有抗拒之力,必将从命。至于处分之后,因其原本畏服,而非心服,所以明暗百般,不再妨害政治,最为困难。而土民识字者少,且语言不通,布令施政,又不得不以士族以上者为媒介。但其士族为不平之徒,难免伪传上意,欺诈下情……。总之,在通畅施行政治期间,始终难免障碍,不能与内地轻易废藩置县相比……。”
最后,松田道之则提出了所谓“可适当处分之方略”。内称:“该藩之处分,虽专属内政自主之权,但其条理出自国宪,其事由也可成为世界之议题,既令是微力之孤岛,也不可以非条理加之。然而,原本为非常之变革,又不可以平时而论。倘若仅仅拘泥于条理,而不能活用变通事宜之法,则不仅有误处置,而且有失条理之当。故而,为达到政府适当之目的,即使一时出于严酷处分,也当不背大体之条理,有可断然实行之理。
因此,在该藩处分之际,当以如何方法呢?”
“窃以为,该藩往昔之事,不可不暂且搁置,不可不以中时之事,尤其不可不以维新以来之事为基。然而,该藩不是万国公法所论之隶属国,也即不可以半主国而论,若纯然以之为内国藩地,恰如对马一般,则改革该藩现今不适合我国体之体制,有何惮哉?先前,副岛种臣任职外务卿时,对该藩说过:其国体政体永久不变。此言虽说不是永远不变之官令,但此言出于外务卿之职,不可谓为全无效力。故而,该藩将之作为金科玉律,经常作为维持旧制之辞。而且,政府也长期将该藩置于制度之外,使之处于暧昧之间,有欠典章。故而,现今俄然变革,不可无有适当之条理与言辞,而求其条理与言辞,则当以明治八年〔1875年〕对该藩命令,禁止其隔年向清国派遣朝贡使,禁止其在清国皇帝即位时派遣庆贺使节,禁止藩王更替时接受清国册封之事,而该藩只是请愿,至今未呈从命文书。明治九年〔1876年〕在该藩设置裁判官,该藩理当引渡裁判事务,但又是口称请愿,至今不予从命。此两者最为重要,不可荏苒不问。
“此外,派遣幸地亲方,暗中向中国投诉,指使在留府中之藩吏,向驻在中国公使密诉,且出入各国公使馆,要求各国公使斡旋。如此隐匿行为,不胜枚举。当以此等事件,作为施行变革之条理名义,以断然废藩置县,行使藩王住居东京等处分,或先以御用之名义,将藩王召至东京,遂加拘留,废藩之事甚为容易,但其航渡数百里远洋而来,阖藩士民恐惧,藩王必将称病推辞,若强行使之服从,则不可不强迫处置,土人不免动摇……,莫如省去此等手续,直接下达废藩置县、藩王居住东京之命令。然而,废藩置县若止限于藩王住在东京,则得失参半。因只是废藩也可预知土人动摇,加之令藩王脱离其地时,不问有无条理、政治利害,则是逐本求末。藩王若殊死不离其地,则将酿成几重纷扰,终究不可不以强迫处置,遂以兵威一并拘留反人。故而,废藩置县当首先让藩王退离居城,止让其住在别墅,使之无复妨害县治。倘若出现妨害之势,则不问何时,皆当断然采取严酷处置,而使之住在东京之事,也不宜迟。然而,土人气质,坚忍因循,得寸进尺,反复谴责,难见结局。因当初命令藩王住在东京,则有种种请愿,当制订许可藩王暂且滞在其地之顺序(依照岛津氏许其滞在鹿儿岛之先例),可否使之逐渐退离居城,住在别墅。又,以上诸事之处置,抑或将来施行县治,皆当示以威严,不可不准备实力,以预防凶暴,保护安宁,且需要相应之戍兵。”
至此,松田道之又提出了14条具体方法。诸如:“若在发布命令、废藩置县的同时,派遣兵员,将被误认为讨伐,而招致无谓之动摇。故而,当在发布命令之前,向该地分营增派若干兵员,而后任命负责处分之官员与县令,并使之同时进入琉球,处分长官奉命事情完了,当向县令交接。将来之县治,决不可急于施行完美之治,土地制度、风俗、营业,凡是该藩历来士民习惯者,当以尽力不予破坏为主。尤其是家禄处分、寺社处分、山林处分等等,当避免重蹈内地旧藩处分之覆辙……”此外,还有所谓通知琉球“废藩置县,县厅设在首里城”(第二条);禁止琉球官吏滞在东京,并迅速返回琉球(第六条);当向琉球王宣布:自今而后住在东京,公开交出首里城,前往东京之前,可住在别墅,“将原本属于琉球藩的房屋、仓库、地产、金银、谷物、船舶等,与原本属于藩王尚氏者,分开呈报”;“有关租税、秩禄等其他需要将来处分者,处分长官当进行调查,并与县令协商后,上报主管省”;“处分之际,土人必然狼狈骚扰,应尽力说谕,若有视为凶暴谋反时,可与分营协商,以兵威镇抚”;“藩王若不离开居城,不遵行传达条件,且有背反行为时,也可与分营协商,以兵威处分”;“藩王若不进行诸种交接,县令当向人民传达命令,警察之事,最为不可怠慢”(第八条);“当在长崎至琉球间,铺设海底电线”(第十二条);“当在琉球县设置裁判所”(第十三条)等等。[29]
上述种种,则是松田道之《琉球处分案》的基本内容。其中,所谓琉球“昔时为我国版图”的说法,有如前述,毫无根据。而日本天皇始封琉球王,随后强行控制琉球司法权,强制琉球使用日本年号、历法,并向琉球派遣警官、巡查等情况,则是1872年以后实施的。除此之外,似乎难以找出日本政府强行处分琉球的理由。而且,松田道之也承认,在其此前出使琉球之际,之所以反复论辩日本维新以来,对琉球所采取的强行措施,正是因为“根据〔琉球〕摄政、三司官的……书面意见,我国政府管辖琉球,远在清国管辖之后……,岂敢喋喋不休徒论往昔耶”,“是为余所深深注意者也”。[30]由此可见,日本政府所谓处分琉球的理由,自始便是牵强的。
1879年1月,松田道之奉命第二次出使琉球。25日,松田道之及其随行人员抵达那霸,其受命的任务是:“督责”琉球断绝与中国的关系,且向日本交接裁判事宜。[31]为此,1月26日,松田道之向今归仁王子,递交了写给琉球王尚泰的书面材料,内称:“去年敝人出差尔藩,与阁下数次应答,但不从命,迁延几至六旬有余,故而敝人中止应答。决然离去之际,因藩吏衷情恳请,遂允阁下致书太政大臣,令藩吏径直进京请愿,并约定倘若仍不听许,则可命进京藩吏直接从命。敝人与藩吏同时归京,政府果然不听请愿。然而,后来依然言称请愿,不予从命。延缓至今,实在使政府感叹,也可谓对敝人之食言……。又据敝人所闻,幸地亲方暗中前往中国,向彼政府投诉,又指使在京亲方,依赖某些驻在外国公使,有种种隐匿行为。若果真如此,则实乃对政府之最大不敬,而且严重违反国宪。现今政府严加督责,乃是阁下咎由自取,祈望自省”。进而则称:“关于另纸下达之条件,当从速进呈从命文书,庙议决定,若是仍不从命,则将严加处分……。对另纸通知书之答复,当限定为下月三日,过期仍不回答,则视为不予从命,敝人将立即归京复命。”[32]
然而,时至2月3日,琉球王国依然拒不从命。同日,琉球王尚泰通过代理人具志头按司,向日本太政大臣三条实美递交了如下文书,内称:“关于敝藩与清国之事,以及裁判事务等,有如近顷百般申请,于情义上有难以实施之由。因清国驻东京公使向敝藩使者查问实情,故而明确告之。既然已照会外务省,若在尚未达成协议期间从命,则不仅不能向清国交代,而且将受到彼之谴责,敝藩必定进退两难,不堪愁叹,实在不能从命……”[33]
对此,松田道之在同日致书尚泰,言称“今日对下达条件之答复,可视为拒不从命之意。尤其是言称清国驻日公使对我外务省,发出照会云云。我国政府与清国政府间的事情,与阁下对我政府奉命答复之事,并无关系。然却专门以之为口实,拒不从命,甚不条理,我政府终究不能容许。阁下之代理人及三司官等,请求敝人宜加考虑,但对敝人前日参城时的诚恳说谕,以及敝人所呈文书之宗旨,俱不贯彻。事已至今,敝人已无斟酌余地,当迅速归京复命,阁下可待后命耳。”[34]与此同时,则是迫令琉球施行前述的护照制度,言称:“自今而后,大小藩吏,不问公私,凡是进京或旅行外地,皆得向内务省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外出。其申请书,当经由当地之内务省派出所提出”,并指责琉球,至今依然使用光绪年号,是为“反政府行为”。[35]2月4日,松田道之愤然离开那霸。13日到达东京,次日向日本政府进呈《复命书》,内称:“希望迅速决定庙议,实施伊藤内务卿之处分建议,实为今日之急务”。[36]
同年2月18日,日本政府决定“处分”琉球,命令内务省调查实施手续。松田道之再次受命起草“处分方法”,并具体负责“处分”事宜。3月8日,日本政府命松田道之第三次出使琉球。11日,由太政大臣向其指令“处分”事项。除与前述内容相同者外,尚有“让旧藩王履行向县令交接土地、人民及官方帐簿等手续”;“在处分问题上,可对旧藩王行使指挥权”;“旧藩王或旧藩吏若抗拒此一处分,拒不退离居城,拒不交接土地、人民及官方帐簿等,本人可交付警察部拘留,若有谋反凶暴行为,则当与分营商议,使用武力处分”;“土人狼狈骚扰时,当尽力诚恳说谕,采取适当方法加以镇抚,若有谋反凶暴行为,则由警部加以逮捕,或与分营商议使用武力,可依据情况采取相应处分”;“旧藩王及王子等,即使就居住东京之事请愿推辞,也决不可容许,若有伪诈逃避规定行为,在不得已时,可拘留送往东京。但若因病实在难于启程时,当呈报政府接受指令”。[37]如此种种,进一步说明了日本政府所谓的“处分琉球”,全然是一种暴力的强制。
3月12日,松田道之等率领160余名警视、警部和巡查,从横浜出发,前往琉球。随后,又有分遣部队向琉球进发。20日,松田道之向随行人员讲述“处分梗概”,并为了预防泄漏消息,禁止随行人员与家中通信。25日,松田等人抵达那霸。27日,在首里城向琉球王代理今归仁王子宣布“废藩”决定,命令交出有关土地、人民等一切文书,并当即责令藩吏作向导,由随行人员加封、监管,且指令琉球王尚泰移居东京,此前应先行退出首里,可暂时住在嫡子中城王子尚典的住宅内。为了防止琉球方面的对抗,松田道之还特意责令封锁首里城门,没有证件者不得通行,以行镇压和防止琉民向中国逃散。[38]
面对这种形势,琉球摄政伊江王子、琉王代理今归仁王子和三司官等,以及各地50余名士族代表,依然坚持抗争,反复陈述请愿,但最终无济于事。卧病中的尚泰王,被迫于3月29日夜间10点退出居城,“士族官吏数百人围着驾舆,妇女和众人哀号者不知几许,实在目不忍睹”。[39]据载,这种强行的暴力曾在琉球产生了无形的抗拒。为此,松田道之还专门以所谓县令代理木梨精一郎的名义,向首里、那霸、久米和泊村等地的村镇官员,发出当依照往常工作的任命书,并将随从的内务省官员三人一组,配备翻译,派往国头、中头和岛尻等地的“间切”,向地方官员颁发任命书,以使之向琉球民众传达“废藩”之事。
然而,各地的琉球官员,依然继续要求保留琉球王位,对日本采取“废藩”之举,不予合作。诸如,有的不听告谕、拒绝接受任命(如岛尻的半见城);有的拒绝移交各种公文(如中头的胜连和国头各郡);有的在日方宣读告谕时,傲然居座,乃至煽动下属,实行总体退席,公然表示反抗(如中头的西原、国头的羽地、久志、金武和岛尻的知念)。更有的士族相互发誓:不作日本人的走狗,在被要求向日本政府纳税时,则表示“既使如何威胁,也要予以拒绝”,倘若以武力相威胁,则以“是乃岛中存亡之际,当不惜身家性命”,“不作任何与大和人内通之事”,倘若违背,则“本人性命听其自然,父母妻子受到流刑”,也在所不辞。[40]总之,日本强行“废琉置县”,是在琉球政府的抗争和农民阶层也有动摇,“全岛陷入异常紧张和不安的状态”中进行的。[41]
1879年4月4日,日本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宣布将琉球改为冲绳县,并公布锅岛直彬为第一任县令。为了迫使尚泰进京,日本政府随后又派出敕使富小路敬直,前往琉球。但尚泰王依然以疾病为由,拒绝前往东京。4月16日,伊江王子、今归仁王子等38人,以及那霸、久米的士族代表105人,继续联名请愿,并提出了让中城王子尚典进京请愿的要求。是时,松田道之为了镇压琉球士族的反抗,认为让王子尚典进京也是使琉球士族失去拥立有力人物的“一举两得”之策。[42]于是,在政府的同意下,由富小路敬直与王子尚典一同进京。5月2日,尚典到达东京,日本政府不仅没有准许延缓琉球王进京的要求,反而就此把尚典留在东京,并指令松田道之按既定方针施行。以致5月27日,尚泰王也被迫前往东京。
据琉球耳目官毛精良、通事蔡大鼎等三人于同年九月间(旧历)向中国总署告急的情况来看,日本政府在“处分”琉球的过程中,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毛精良等人言称:“本国官员……来闽传报,敝国惨遭日本侵灭,已将国主世子执赴该国,屡次哀请回国,不肯允准,乃谓现与中国相互葛藤,应候大局已结,饬行复国。本年五月王弟尚弼等,业经特饬向廷槐等,抵闽请教,举国昕夕,实深盼望。讵意日人于六月十四日,率领巡查兵役,突入世子宫,先将各门紧守,迫索历朝颁赐诏敕。此乃小邦镇国之宝,虔诚供奉,岂敢轻示于人。当即再三恳请,日人不听,各官与之据理论争。日人大怒,立召巡查数十名,毒打各官,直行胁去,至天朝钦赐御书、匾额、宝印,亦恐被其夺掠……。又近日上自法司等官,下至绅耆士庶……多被日人劫至各处衙署,严行拷审,或有固执忠义,自刎而死者。又将诸署所有簿册暨仓库所藏钱粮,一概胁取,且驰赴诸郡,迫以投纳赋税,即行严责,复将所积米谷,擅行劫去……。既吞国执主,复囚官害民,苛责掠夺,无所不至。”[43]
由此可见,当年日本政府的废琉之举,不仅是恣意强行,而且收掠中琉往来的历史见证,以及琉球“自是一国”的钱粮、帐簿、文书,以期消凭匿证。如是手段,实可谓首开近代以来日本对外兼并、占有的恶例。
注释
[1]全文见《大久保利通文书》第六,第237—239页。
[2]见岩仓公实迹保存会编:《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72页。
[3]见佐藤三郎:《近代日中交涉史研究》,第110页。
[4]关于这一点,日本白川县住职佐田介石,当年写给左院的意见书中也称:“琉球素奉中国正朔,且久已事奉册封,其为中国之属国,无需再论。据此理而言,杀害琉人之罪,非我国当问之事。”与此同时,佐田还质问政府此前介入琉球之事,认为琉球既然为中国属国,日本何又介入其间,授予琉王藩号,清国若以此理相责,届时日本“不但征台无名,而且有押领中国属地之罪”。据色川大吉等监修:《明治建白书集成》第3卷,第877—878页。见吴密察前揭论文,中琉文化经济协会编:《第二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第262—263页。
[5]见佐藤三郎:《近代日中交涉史研究》,吉川弘文馆1984年版,第110页。
[6]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84页及《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72—573页。
[7]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84—85页。
[8]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95页。
[9]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04—107页。
[10]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中译本,第101页。
[11]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18页。
[12]据东亚同文会,前揭书,第102页。
[13]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21—123页。
[14]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24—125页。
[15]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27—128页。
[16]喜舍场朝贤:《琉球见闻录》,第98页。
[17]《琉球处分》,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65页。
[18]见同上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66页。
[19]见佐藤三郎:《近代日中交涉史研究》,第112页。
[20]同上。
[21]《琉球处分》,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74页。
[22]见佐藤三郎,前揭书,第113页。下村富士男氏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73—174页,收有光绪十年(1876年)十月十五日,尚泰王“特遣”向德宏等“细备情状,投请督抚两院,奏请圣猷”的书信,内中载有“幸经贵司照料周详,行咨探问,遂将行其咨复之处,报知倭国,方得告情之便”云云。两者显有差异,这里存疑。但据当时情况,“方得告情之便”一语,似为不确。
[23]见《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21页。
[24]见《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21页。
[25]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79—180页。
[26]见芝原拓自等编:《日本近代思想大系12对外观》,岩波书店1988年版,第425页。
[27]佐藤三郎:《近代日中交涉史研究》,第127页。
[28]据喜舍场朝贤:《琉球见闻录》,第142页。
[29]全文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201—213页。本书分段,稍有删节。
[30]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23页。
[31]据日本太政大臣1879年1月8日签署的文件,见同上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89页。
[32]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89页。
[33]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91页。
[34]同上。
[35]同上。
[36]见同上书,第193页。
[37]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217页。
[38]参阅《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219、222页。
[39]横濑夜雨:《明治初年の世相》,第233页。见佐藤三郎:《近代日中关系史研究》,第116页。
[40]据横濑夜雨,前揭书,第234页;币原坦:《南岛沿革史论》,第209页等,见佐藤三郎前揭书,第116—117页。
[41]见佐藤三郎,前揭书,第117页。
[42]同佐藤三郎:《近代日中关系史研究》,第118页。
[43]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1卷,第131—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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