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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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日本的“满蒙政策”与“九一八事变”


第五编 日本的“满蒙政策”与“九一八事变”

一 对华二十一条要求

进入二十一世纪,特别是对俄战争之后,日本扩大侵华权益,乃至长期霸占中国东北的企图更加强烈。如:

1911年10月,中国爆发了辛亥革命。清政府向日本政府要求为镇压动乱提供武器援助,日本政府立即应允,并于10月24日召开内阁会议,作出了《关于对清政策文件》。该文件确认:

“鉴于帝国在政治经济上与清国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帝国要经常采取努力对该国占据优势地位,并永远持续满洲现状之策,这是前内阁在职期间已经庙议决定的。”

其中,关于满洲问题的方针是:

“延长满洲租借地的租借期限,决定有关铁路各项问题,进而确定帝国对该地区的地位,以根本解决满洲问题,乃是帝国政府经常筹划而不可懈怠者,苟有可乘之机,则当加以利用,采取断案之手段……。延长租借期限问题,在我属于拥有条约根据之事,故而对满洲问题应暂时维持现状,防止对其侵害,同时要在出现良机之际,努力渐次增进我国利权。至于满洲问题的根本解决,则以等待机会,在对我最为有利且有充分把握之时,方行实施乃为上策。”

进而,该文件决定:

“帝国对支那本部的关系……在当地占据优势地位的趋势业已明显。加之清国事态极其缺少稳定,今后形势如何,何人也难以预测。一旦当地发生不测之变,对之应采取应急手段,不能发现将帝国置之于外之事。依照帝国的地理位置和帝国实力,此种事情更不容置疑。另外且帝国在东亚的一大任务也在于此。帝国不仅必须自我认识上述地位,并努力确立此种地位,而且现今必须同时采取使清国和列国逐渐承认上述地位之策。”

最后,该项决策指出:“针对此次武昌之革命变乱,也要依据上述方针,随时采取必要措施。”[1]

又如,1911年10月15日,日本参谋本部第二部长宇都宫太郎,将其对华政策汇总为《对华私见》。其中写道:

“为帝国之生存,在自强自大的政策上,获得全部支那,当然是为上乘。然而,在列国对峙之今日,不能一气呵成此事。虽然遗憾,但也不能不将之视为目前之实情。然而,我国不能立即取之,他国也不可取之。这就是我心中所谓的支那保全论。不是为了支那而保全支那。

“就保全支那而言,其式样不过一二。略而言之,依如现在之区域而保全之,是为一也。二分、三分或数分而保全之,也各是其一种方法。从帝国的见地而论,就现状而保全支那,其国土人口稍许过大,在不远的将来,或许反而成为我国子孙之患。将之分割为若干个独立国而保存之,作为帝国来说是最为希望的。

“这次内乱稍微认真发展,并不是没有至少分立为满汉两族两国的希望。我国有秘藏此种方针而对应这次时局之必要。也即,在国际礼仪及对清政策的表面上,当然要援助清朝,阻止其颠覆,但在背后则应极其隐蔽地援助叛徒,以使之更加强大,然后见机行事,居中调停,使之分立为两个国家,而且要尽可能地与双方结成特殊关系(例如,一以作为保护国或与之相类似的关系,一以等同于同盟国,而作为报酬性则是对我有利地解决满洲问题等等),以待时局再变之机。”

随后,他对上述政策意见做了如下归纳:

一、如我平素所主张的那样,首先要标榜保全支那。

二、在某种程度上援助清朝,以防止其颠覆。

三、同时要极其隐蔽地(如采取借政府反对党之手等间接手段)助长叛徒,在适当时机居中调停,使满汉两族分立为南北两个国家。

四、作为报酬,有利地解决满洲问题。

五、与上述分立的两个国家结成特殊关系。

六、对列国的分割,首先要极力反对。

七、在大势不得已时,我国当然要取得分份。但要尽量装成非本意的态度。

八、在我国的分地之内,北方树立满人的小朝廷、南方树立汉人的小朝廷,加以诱饵之,并收揽其他各国分地之内的人心,以准备他日上演第二出戏。[2]

这一政策主张与当年小川又次策划的《征讨清国策案》(请参阅本书第二编附件)具有同样的用心。两者的身份完全相同。它虽说是宇都宫以“个人意见”形式起草的,但却是经过参谋本部发给宇都宫第十四师团的。[3]也就是说,宇都宫提出的政策意见,实际是日本参谋本部的意见。这说明日本参谋本部阴谋分裂中国也是一脉相承的。

1914年8月1日,欧洲爆发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期,战火并未涉及东亚。但日本元老井上馨在给首相大隈重信和元老山县有朋的意见书中认为:“这次大祸乱,对于日本的国运发展来讲,乃是大正时代的天祐。日本不能不与英、法、俄三国一致行动,以确立我国对东洋的利权。……不能不更换驻英、法、俄及驻中国的使节,以图刷新外交……。”[4]

井上所说的“天祐”是指大战的爆发为日本推行帝国主义政策提供了绝好的条件;其所说的“刷新外交”,则是企图利用欧洲卷入世界大战期间,确立日本在亚洲的霸权。

8月4日,日本政府在英国对德宣战之前对外宣布:“帝国政府对于欧洲政局的最近形势,在政治和经济上感到忧虑……。万一英国卷入战争,或是日英协约的目的面临危险时,作为条约上的义务,日本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与此同时,则是已经秘密地做出了海军参战的准备。[5]

8月7日夜间10点,日本内阁在现今早稻田大学会馆院内召开重要会议,加藤外相详细报告与英国交涉的情况,并称:“现今日本还没有处于因为同盟条约而必须参战的立场,条文规定日本参战的事态,现今也还没有发生。但是基于英国的请求,同盟的情谊和帝国在此机会可以从东洋肃清德国的根据地,在国际上进一步提高地位的利益,所以断然参战,是符合时机的良策。”经过一番讨论,最终议决:此时在日英同盟广泛基础上的参战,不仅符合同盟的本质,而且对我远东政策的大局有利。[6]就这样,日本政府作出了参战的决定。会议至凌晨2点结束。8日下午6时,在大隈官邸又继续召开元老、内阁成员会议,通过了对德开战的决定。其速度之快,从接到英国的“希望”算起,不过是35个小时。

紧接着,8月9日,加藤便向英国大使转交了关于日本对德《开战理由及战争范围的备忘录》。内称:

“为了在支那海面搜索德国伪装的巡洋舰并加以击毁的目的,帝国政府将使用所属的某些军舰,势必有如大使阁下在备忘录中记述的那样,作为交战行为需要对德国宣战。而一旦成为交战国以后,日本的行动则必然不能仅限于击毁敌国的伪装巡洋舰。日本为了实现日英两同盟国在支那海的共同目的,即为了消灭可能损害日本及英国利益的德国势力,有必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7]

也就是说,日本政府要求作为全面对德战争而参加世界大战。

此前的8月7日,时任日本驻朝总督寺内正毅写给“满铁”总裁后藤新平的信中言称:“依不肖之见,以袁〔世凯〕之手腕维持中国的安宁是困难的。因此,不逞之徒的蜂起将不可避免。此间维持支那治安,支撑东亚大局者,别无他人,非我帝国不可。在此期间,一方面对缔结盟约列强不失信用,保护彼等利权,同时确保我国利权,进一步开拓在满蒙及支那发展之途径,岂非正是当局之急务?”[8]

时至8月下旬,山县有朋则也向大隈、加藤及藏相若槻礼次郎提出了《对华政策意见书》。其中认为“必须肃清袁世凯对我之怀疑,使之对我有信赖之念”,并“给予有力的援助,使之自安且对我亲近”,以便达到“今后无论政治和经济问题,凡是同外国有关者,必先与我商议而后决定。”[9]

上述种种进一步说明了,日本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与其说是对德作战,不如说是乘机扩大侵华权益。

在此期间,有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人物,那就是既能“响导舆论”,又与统治阶层有着广泛联系的内田良平。1914年,他在题为《对华问题解决意见》中谈道:

欧战的结局如何,今日尚难预料。但是,如果德奥方面失败,那么“俄国必将取代德国而占有欧洲大陆的霸权,在今后的若干年内,俄国将没有西顾之忧,在愈合战争创伤的同时,将更加向东方推进,不到掌握支那大陆的霸权而不止。英国也将乘战胜之势,扩大在扬子江流域所扶植的势力,紧握其利权”,“英、俄、法三国的联合势力不仅波及欧洲,而且将及于支那大陆”。

因此,他明确表示:“鉴于欧洲战局之结果,考察战后之大势所趋,今日不预先确定对应国策,采取最为妥善的手段,那么我帝国将失去对支那问题的主动地位,帝国外交将长期受到列国势力的掣肘。”[10]

这份意见书是内田良平于同年11月29日,递交给政府总理大隈、外务大臣加藤以及山县、松方等元老的,可谓恰是时机。现今无法确知日本政府决策人对这份意见持何等态度,但日本学者指出,内田的意见在“相当的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日本所处的客观地位,以及日本人关于大陆政策的某种最大公约数的见解。”[11]所以,日本政府事实上是按照内田所估计的形势和主张而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这就是1915年1月,驻华公使日置益直接对袁世凯政权提出的21条要求。

日本外务省编纂的《外务省百年》披露:“所谓21条要求的原方案,是政务局长小池张造制订的,只在英国任职而对中国并不怎么通晓的加藤外相,在中国问题上特别器重小池局长”,而小池又是同陆军方面关系密切的人物,他“动员了小村欣一、广田弘毅等外务省对中国有关的人员,综合整理了参谋本部、陆军省、民间多方面的中国通的意见,从而作成了原方案。”[12]

这就清楚了,日本对华“二十一条”要求,之所以前有继承性、后有延展性,不因日本内阁的更换而改变其宗旨,其根源就在这里。

1914年11月11日,日本政府确定了《二十一条要求大纲》,后经山县、井上、松方正义等元老重臣的同意,上报天皇,12月2日得到批准。于是对华《二十一条》便最后确定出来了。

同年12月3日,日本外相加藤高明向驻华公使日置益发出了内含如下要求的训令。其要求内容是:

第一号

第一条 关于德国根据有关山东省的条约等,对支那国所拥有之一切权利、利益和让与等等之处理,支那国政府约定,承认日本国政府与德国政府协定的一切事项。

第二条 支那国政府约定,不以任何名义,将山东省内或其沿岸一带的土地及岛屿,让与或贷与他国。

第三条 支那国政府允许日本国铺设可与自芝罘或自龙口或胶州湾至济南铁路相连接的铁路。

支那国政府约定,……尽快开放本条约附属书所开列的山东省各城市。

第二号甲案

第一条 两缔约国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铁路及安奉铁路期限,各进一步继续延长九十九年。

第二条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可获得为了建设各种工商业建筑物及农耕所必要的土地租借权或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日本国臣民可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自由居住往来,自由从事各种工商业及其他业务。

第四条 支那国政府将本条约附属书所列记之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的各矿山采掘权,许与日本国臣民。(括号内容从略)

第五条 关于下列事项,支那国政府承诺,须预先得到日本国政府同意:(1)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给与他国人铁路铺设权,或为了铺设铁路而接受他国人提供资金。(2)以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各项税收为担保,从他国借款。

第六条 支那国政府约定,在有关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政治、财政和军事需要顾问和教官时,须预先与日本国协议。

自本条约缔结之日起,九十九年间,支那国政府委任日本国管理经营吉长铁路。

(第二号乙案从略)

第三号

第一条 两国缔约约定,在将来适当时机,两国合办汉冶萍公司,未经日本国政府同意,支那国政府不得自行处理属于该公司的一切权利、财产,且不得使该公司自行处理。

第二条 支那国政府约定,对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山附近之矿山,若无该公司同意,不得将其开采许与该公司以外者,若采取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影响该公司之虞的措施时,应首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前略)支那国政府约定,不将支那国沿岸港湾及岛屿,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条 聘任日本人作为中央政府政治、财政及军事顾问。

第二条 对日本在支那内地之医院、寺院及学校,承认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前略)日支合办必要地区之警察,或由此种地方的支那警察官厅聘任大批日本人,以刷新支那警察机构并有利于该机构的确立。

第四条 由日本提供一定数量(例如支那政府所需兵器之半数)以上的武器,或在支那设立日支合办兵器厂,由日本提供技师与材料。

第五条 将连接武昌与九江南昌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间、南昌潮州间铁路之铺设权许与日本。

第六条 关于福建省铁路、矿山、港湾设施(包括造船厂),在需要外国资本时,应首先与日本商议。

第七条 承认日本人在支那之传教权。

第六号

支那国政府约定,在日本国政府将胶州湾租借地归还给支那时,将之作为商港全部开放,且同意日本国政府在其指定地区设置日本专管居留地。[13]

上述内容是日置益公使向袁世凯政府提出五号“二十一条要求”的蓝本。此外,则是附属表格与附记。其中,包括“保障袁大总统之地位及其一身一家之安全”,“严格取缔革命党及支那留学生”等。

总之,日本政府提出的上述要求,不仅志在攫取满蒙,而且企图将势力范围扩大到整个中国,以确立日本的“优势地位”,使整个中国隶属于日本。

1915年1月18日,日置益向袁世凯手交“二十一条要求”(上述第六号删掉)。其公文特别选用绘有水印枪炮的用纸,以示威胁恐吓。以后则开始了胁迫性的谈判。由此也反映了日本帝国主义的野蛮性。

同年5月7日,日本政府向袁世凯政府发出了《最后通牒》。内称:

“帝国政府对支那国政府开始这次交涉,一是谋求因日德战争所发生的时局之善后,二是解决成为妨碍日支两国亲交原因之种种问题……。五月一日支那政府对帝国政府修正案之回答,全然与帝国政府之预期相反,不仅对该方案没有诚意研究之痕迹,而且对帝国政府关于归还胶州湾之苦衷和好意,几乎不屑一顾。……支那政府之回答,只谈有关主权或条约等等,拒绝回应帝国政府之希望。帝国政府鉴于支那政府如此态度,遗憾地认为已无继续协商之余地……。

于兹再次劝告,关于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之各项,及第五号关于福建省交换公文等,要以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为准,不加任何修改,迅速答应承诺。帝国政府期待在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以前,接到支那政府满意之回答。若至上述日期不能得到满意之回答,帝国政府将采取认为必要之手段……”[14]

1915年5月9日,在日本政府的高压下,袁世凯政权接受了日本政府的侵略要求,于5月25日在北京同日本签署了《关于山东省条约》和《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以及关于汉冶萍公司、胶州湾租借地和福建省的三项换文。

上述条约和换文,基本上是按照日本政府的要求签订的。如:

《关于山东省条约》中规定:“支那国政府约定,承认日本国政府与德国政府关于德国依据有关山东省条约及其他协定,对支那国所拥有之一切权利、利益和让与之处理所协定之一切事项。”(第一条)

《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中规定:“两缔约国约定,旅顺、大连之租借期限并南满洲铁路及安奉铁路期限,皆延长为九十九年。”(第一条)[15]

此外,则是迫使中国政府宣布不将山东省及其沿岸一带地区或岛屿租给或让与其他国家(有关山东省换文);日本国在胶州湾设置专管居留地;日本国臣民可在南满为了建设商工业建筑或经营农业而商租必要的土地30年,而且可到期无条件更新租借;在东部内蒙古可从事日中合办的工农业;中国在南满聘用政治、经济、军事、警察顾问或教官时,优先聘用日本人;准允将来日中合办汉冶萍公司,不经日本资本家同意,不得收归国有,日本以外的外国资本不得加入;中国宣布不在福建建造各种军事设施,也不让其他国家在该地设置造船厂、海军基地等……[16]

这些条约与换文的内容,无异于将中国置于日本的“附属国”地位。因此,与日本总理大臣大隈重信关系密切的哈佛大学校长埃里欧特,也认为日本政府的对华政策与其屡次宣称的“保全中国”是矛盾的。然而,大隈重信却说:“日本的支那政策,在于防范支那的瓦解和瓜分……。攻占青岛也是为了保全支那的领土”。进而,大隈又说:“支那的现状,无力防止瓦解,只有日本才具备保全支那的资格。支那认为日本侵略,乃是吃惯鸦片者反抗禁烟”云云。[17]完全是帝国主义的立场、侵略者的逻辑。事实表明,大隈重信的“保全中国”论,不过是掩盖侵略、欺骗世界舆论的工具。

注释

[1]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第356—357页。

[2]上原勇作关系文书研究会编:《上原勇作关系文书》,东京大学出版会1976年版,第55—57页。

[3]见《上原勇作关系文书》,第57页注。

[4]见井上馨侯传记编纂会:《世外井上公传》第5卷,第67—68页。

[5]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大正三年第3册,第99页、第96页。

[6]见渡边几治郎:《日本近世外交史》,第455—456页。

[7]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第380页。

[8]《后藤文书》,见北冈伸一:《日本陆军与大陆政策》,第164页。

[9]见大山梓编:《山县有朋意见书》,第342—343页。

[10]见曾村保信:《近代史研究》,小峰书店1962年版,第161页。

[11]曾村保信:《近代史研究》,第155页。

[12]日本外务省编:《外务省百年》上,原书房1969年版,第610页。

[13]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第382—384页。

[14]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第402—403页。

[15]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部分,第404页、第407页。

[16]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第407—416页。

[17]见渡边几治郎:《日本近世外交史》,第488—4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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