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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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本资本主义发展与寄生地主制的成立


第四章 日本资本主义发展与寄生地主制的成立

寄生地主一般指将土地租给佃农(小作农)收取佃租(小作料)的地主经营方式,当这种地主经营——地主与佃农的关系——在农业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成为左右农业、农民动向的主要经济关系之时,则被称为寄生地主制。对寄生地主制一般存在两种理解,一是狭义上的理解,从地主的主体形式上看,由自己不从事农业生产而将土地租佃给佃农耕种,从而获取佃租的地主与佃农之间构成的农业经济关系(古岛敏夫);另一是广义上的理解,从土地制度上看,地主是否在村、是否仍有自耕土地、是否从事商业或金融业等并不影响地主与佃农关系的实质,因此将寄生地主理解为寄生地主制中的一种土地所有形态(北岛正元)。关于寄生地主制的成立,日本经济史家安良城盛昭指出:明治前期“明治政府为了扶植资本主义,在全面实施原始积累政策的背景下,对农民进行残酷的掠夺,与此同时地主性土地所有急速扩大,1892年全国耕地面积的40.67%转化为租佃地”[1]。可见寄生地主制的成立与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

第一节 近代日本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

地租改正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使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生产手段与劳动力得以分离,为日本资本主义创造了资本原始积累的条件。地租改正后日本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向农民征收高额地租支撑以官营重、军工企业为中心的国家资本及其政商的形成;一是寄生地主制的形成。

地租改正对政府来讲不仅达到“不减于旧时岁入”之目的,通过固定税收——丰收、歉收均不增减地租——稳定财政收入,同时地方、村落费用也被纳入以地价为基准的税收范围中,呈现国税与地方税的分类收入,从形式上实现了近代税收的格局。从内容上看,旧贡租具有领主私人财产、自主用于生活费用及其统治活动费用的性质,而新地租是在解除土地领有权的基础上征收的土地税金,其用于国家的统治活动及官僚的工资费用,据有国税的性质。但值得注意的是,新地租的决定并不仅以土地收益为基准,而主要是以维持旧贡租水平、保证政府财政收入为基准,这使得新地租负担与旧贡租基本持平。从征收方式上看,1876(明治9)年太政官第4号布告规定,对逾期不缴纳地租者可抵押其财产;次年再次发布太政官第79号布告,宣布废除前年第4号布告,对逾期不缴纳地租者处以拍卖财产充缴地租的惩罚。以上地租的决定方式以及通过国家权力强行征收地租之举,削减了新地租的近代性,使之染上半封建性贡租的色彩。

如表3-6中数字所示,地租改正后所有耕地在1公顷以下的农户占总农户的70.1%,其中37.5%的农户所有耕地面积仅在0.5公顷以下。在这种小农经营结构下,农民虽然得到土地所有权,却不得不面临以下几种状况:(1)高负担货币地租使农民丧失了资本原始积累条件,无法步入提高农业生产力阶段;(2)为了换取货币,农民不得不在缴纳地租之前贩卖农作物,因此难以摆脱商人对米价的操纵,承受再次剥削;(3)过小农经营的农民无法承受以上压力走向经济崩溃的边缘,而能够承受压力的大土地所有者及商业资本则开始收购土地,农民层的两极分化再次出现。与此同时,银行及豪农资本通过“借贷税金”的方式介入农民的纳税过程,迫使小农经营体在高利贷的压力下加快放弃土地的速度。

关于银行及豪农资本的介入,明治政府在1873(明治6)年制定的《土地典当规则》《动产不动产抵押借贷金钱谷物规则》[2]中规定,无论是典当及抵押贷款,贷款方在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之时均有权没收借款方的财产,对金融资本方进行了法律上的保护,使银行及豪农资本更加容易集中于土地。以上背景下,小农经营体的破产使其不得不放弃土地成为佃农,明治初期租佃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30%左右,至明治末年达到44.4%(见表4-1)。地主与佃农的两极分化带来了资本的积累及雇佣劳动力的生成。

表4-1 明治时期佃农耕地面积变化

与地租改正同样,殖产兴业是明治政府创建近代产业资本的重要环节,在前期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殖产兴业主要由工部省及内务省管辖的两部分组成。1888年公布的《工部省沿革报告书》中有如下内容:“工部省始于明治三年十月,终于明治十八年十二月,其间多致力于铺设铁路、架立电线及灯台、兴政府所需之工事……劝奖百工脾民利世之益……目的之一为民间工业之勃兴承担启蒙指导之任务,其二,期待通过兴建国营工业获财政、军事等种种利益,相比之下勿论重点于后者之处。”[3]清楚地指出了政府殖产兴业政策的目的及主要内容,在于通过建立官营企业获取财政及军事利益。工部省官营企业由三部分组成:

(1)维新后政府接管的江户时期幕府、藩营的矿山、制铁所、造船所;(2)铁道、电信等运输通信部门;(3)以推广示范为目的的官营模范工厂。工部省管辖的官营工厂之外,陆海军省管辖下的军工厂同样是殖产兴业政策中的重点工业,两者起到了弥补民间产业中存在的生产手段生产部门不足的缺陷。另外,内务省管辖的官营产业以农牧业及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农牧业包括农学校、育种场、农具生产及牧羊厂等,农产品加工业主要是制丝及毛纺织业。整体上看虽然内务省管辖的各模范工厂的经营赤字显著,但为日后民间工厂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产业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官营企业的起业费用问题。工部省兴业费一项的记载中指出,各工厂营业之前的投入费用以及扩大规模之时的建筑费用共“二千九百二十九万二千五百八十七元三十三钱四厘……其中常用金支付二千三百六十五万五千八百九十七元二十二钱八厘”[4],来源于国库的常用金支付占总支付的约81%。可见起步于殖产兴业政策下的,以官营重工业及军事产业构成的国家资本积累立足于地租,或称之为农业部门的收入。

第二节 近代日本资本主义体制的确立

关于日本资本主义体制的确立,日本学界有两种观点:一是以棉纺织工业的大型机械化成立以及面纱出口额高于棉花进口额为衡量标准,认为日本资本主义确立于1897(明治30)年左右[5];一是主张不仅消费资料生产部门(轻工业),同时生产手段生产部门(重工业)的大型机械化成立方能成为衡量标准,因此认为日本资本主义确立于日本八幡制铁所成立以及日本造舰技术达到世界水平的1905(明治38)年左右[6]。对此,我国日本经济史学家杨栋梁认为,因为日本是后发资本主义国家,因此其资本主义发展不可能完全走西方资本主义的老路,“实际过程中尽管棉纺工业率先实现了工业化目标,但也是轻重工业技术几乎同时移植的。从这一意义上说‘两部类定置’[7]说更能反映日本产业革命的特点”[8]

明治政府成立后至日本资本主义确立(1897至1905年间,即明治30年代)迄,经历了松方财政及数次对外战争。在国家权利的行使下,矿山、铁路、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军工厂、生产机械生产部门的扩充,形成了强大的国家资本;同时明治前期对商业资本的保护过程中产生了大土地所有者及大量佃农,创造了无产或半无产阶级。值得注意的是,在资本主义确立过程中农业部门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并未直接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资本与雇佣关系接轨;出现了地主向佃农索取高额佃租的半封建性土地及租佃关系,可见日本资本主义原型中农业部门已被置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外。

1.松方财政的主要内容。首先是纸币整顿。明治政府成立后内乱不断,1873(明治6)年征韩论之后的士族叛乱,1877年的西南战争,加之1874年的台湾出兵等对外扩张,庞大的战争及战后处理费用使政府财政极度困难。仅西南战争费用共计4170万日元,占当年政府税收入的90%;此外进口物品增加,正币流出严重使洋银兑换市场价格上涨,政府不得不大量发行不兑换纸币。1875年末共发行了1亿607万日元的不兑换纸币,至1877年末增加到1亿2002万日元,1878年末则增加到1亿6604万日元。国家财政出现破绽,不换纸币大量发行带来严重的通货膨胀,贷款利率上升为资本投资市场带来很大阻碍,纸币整顿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政府一方面派外务卿寺岛宗则赴英美争取修改条约要回关税自主权,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一方面整理洋银市场秩序,将国库内正币投入市场,希望调整洋银价格,但均无明显效果。1880(明治13)年5月,时任大藏卿的大隈重信提议进行纸币整顿以及下放内务省及工部省管辖下的共十四所模范工厂。“明治14年政变”大隈下台,松方正义接任大藏卿后,采取的一系列政策被称为“松方财政”取得一定的成果。松方的纸币整顿以增加收入、减少支出的财政紧缩及平衡政策为中心展开。松方认为政府财政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纸币价值降低,纸币整顿必须首先增加正币准备、充足兑换基础,达到确立兑换制度的目的。松方财政下的纸币整顿于1882(明治15)年告一段落,其成果可归纳为日本银行成立、兑换制度实施、货币制度的统一等内容。

松方货币整顿的主要手段是财政紧缩及增加税收,这给国民乃至农民的生产及生活带来一定的压力,表4-2是1879(明治12)年至1883年地租国税及地方地租附加税的增加状况,可以看出1879年起地租国税及地方地租附加税稳步增加,与1879年相比,1883年地租国税增加了142.5万日元;地方地租附加税增加682万日元;农民的负担总额,即两者合计增加了824.5万日元,增加率为14.7%。1884年农商务省编辑的《兴业意见》中对农民的生活有如下记载:“农户因无力施加充足的肥料,收益与昌盛之时相比减半,积年负债典当之田地山林亦无力赎回,更有甚者因纳税无方,举村受拍卖之处分。”[9]农户因无法缴纳地租被迫贩卖土地,沦落为佃农的现象时有发生,加速了农民的贫富分化。

表4-2 纸币整顿前后地租负担的变化

其次是官营企业的下放。官营企业中盈利部门以铁道、造币、矿山、造船、电信等为主,模范工厂如农商物省管辖下的纺织、制糖等亏损显著,给政府财政带来一定的危机。[10]1880年11月,明治政府对内务省、工部省、大藏省、开拓使发布《工厂下放概则》,下放条件是“数人合资或一人独资具有缴纳必要的资本金能力者均可,工厂营业资本金必须届时全部缴纳,兴业费可视该工厂种类、营业难易斟酌分年度缴纳”[11],即申请下放的民间资本必须在工厂下放时缴纳所有营业资本金,并且起业费虽可酌情但仍需要分几年偿还。如此条件对于当时尚不成熟的民间资本是不小的负担,因此官营工厂的下放并不顺利。

松方接手后工厂下放并非按照以上概则规定实施,1884年1月起按照个案适当条件,油户煤矿、深川水泥制造所、品川玻璃制造所、小坂银山等官营企业先后下放,同10月松方废除了《工厂下放概则》,指出“工厂下放概则存募集障碍之忧……今后工厂下放之时持各自方案禀议”[12]。概则废除后下放先后实施,届时概则中营业资本及起业资本回收条款已不存在,但下放方向却被定位在具有强大资本能力的群体之上,并且曾经留为官营的优良矿山也被列入下放目标。事实上官营企业可以说是以最小的价格(近乎无偿)下放到政商手中,促进了政商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

2.甲午战争后的“战后经营”。1894(明治27)年甲午战争爆发,以甲午战争为契机政府财政支出高腾,甲午战争的战费超过两亿日元,是当时国家财政收入的两倍,其中大部分出自公债。甲午战争使银行资本与国家财政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军需物资的需求促进了官营军工产业的生产及规模扩大,民营产业诸如铁道、运输、纺织业、制革业等也得到快速的发展。与产业发展配套的金融业也得到一定的发展,以日本银行为中心的特殊银行与民间银行的分业体系成立,国家资本主导的资本构造确立。一度被通过侵略导致政府财政支出高腾所定性的日本资本主义,无法放弃其在以上过程中尝到的“甜头”。甲午战争后的战后经营当然是以对外扩张为目的的军事扩张,战争赔偿金约3亿6400万日元的一半以上被用于陆海军扩充费用。这种以军扩为中心的政府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1896年已经是战前1893年的两倍,并且仍在不断上升。战后经营的财政支出来自以赔偿金为财源的公债及税收,为此政府在甲午战争后三次增税,其中包括提高酒税及烟草专卖,砂糖税及地租增税。以上增税均与农民及农业经济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给农民生活带来极大的打击。

3.日俄战争后日本资本主义体制的确立。与甲午战争同样日俄战争中,国家财政突飞猛进式膨胀,仅临时军费预算便达到19亿8400万,是当时国家预算的8倍,这种庞大规模预算的财源,只能通过削减行政开支、增税及战时公债筹资。其中增税部分以1904(明治37)年4月法律第3号《非常特别税法》为基准实施,该法规定“因临时事件发生,为支付其经费,依照本法增收地租、营业税、所得税、酒税、砂糖消费税、酱油税、登录税、交易所税、狩猎执照税、矿区税及各种进口税,毛织物及石油新设消费税,民事诉讼增贴官税券……郡村宅基地增收地价3.5%、其他土地增收地价1.8%”[13]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具有战时临时增税意义的非常特别税法,并未因战争的结束而失效,事实上1904年的非常税法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常态,直至1913(大正2)年废除为止多次改订并进行增税,足以证明日俄战争后,国家资本投入仍处于不断增加的态势,其中主要投入仍以军扩及重工业部门为主。日俄战争后的战后经营目标是,促进军备扩张及商工业发展,以求韬养国力。日俄战争后在与列强军备扩张的竞争中,日本的产业政策以建造世界水平军舰为目标,致力于官营工厂的扩张、设备更新及支持政商企业成为政府军工产业的辅助产业。为此重工业发展的基础钢铁产业,特别是除官营之外民间钢铁产业的发展速度加快,大型民间钢铁工厂不断增加;1912年迄铁道部门(钢轨、车厢)、造船部门的钢铁达到完全自给。与此同时纺织业也由于战争需求及战后出口商品的增加得到很大发展,通过新立或合并扩大的大型纺织工厂出现。

以上日俄战争后的战后经营,使甲午战争后日本资本主义原型——军事性国家资本比重过大、产业资本与银行资本的失衡、生产手段生产部门的官营一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为日本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基础。

第三节 农民阶层的贫富分化与寄生地主制的确立

地租改正在否定了江户时期的领主性土地所有的基础上实施,事实上此时的土地关系并非由于领主性土地所有的崩溃而变得简单明了,换言之在土地关系中仍然存在农民性土地所有与地主性土地所有的共存部分,而地租改正必须本着“一地一主”的原则完成土地关系的近代化,即土地的私有化。为此,明治政府否定了佃农对土地的权利,却在法律上容忍了高额实物佃租的存在,为日后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半封建性关系的残留,即寄生地主制的确立创造了绝好的条件。

1.明治初期租佃土地大幅度增加。如上所述,寄生地主在江户中后期已经存在,领主与农民这一主要农业经济关系下,新田开发、商品及货币经济发展中获取大量土地的“在乡商人”(农村商人)及町人,将土地租佃给佃农从中获取高额佃租。地租改正结束(1881年)前后租佃耕地占所有耕地的30%左右,其后的1884(明治17)年增加至36.8%,1887年达到39.3%,六年左右租佃耕地面积共增长将近9个百分点;而1892年的租佃地占比为40%,与1887年相比,五年间仅增长0.7个百分点,增长速度明显降低(见表4-1)。

明治前期租佃土地增长幅度较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1) 1884年迄米价上涨幅度较大。表4-3是明治前期米价变化与地租关系,表中数字表明,1884(明治17)年迄米价不断上涨,如以1874年为标准,地租率是100的话,1875至1879年的五年间地租由于米价的提高仅相当于1874年的86%,减少14个百分点;而1880年至1884年间地租仅为1874年的61%。由于实物佃租相对较多,因此米价的上涨对地主阶层非常有利,为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兼并创造了条件。(2) 1881年松方财政的财政紧缩政策实施。上文曾指出松方财政时期,财政紧缩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减少财政开支、增加税收。表4-2数字表明,政府增加税收的幅度,给小农经营体带来很大压力,加快了农民层的贫富分化。另外表4-4是明治前期迄,即松方财政下农民的负债情况,该数字表明通货紧缩对自耕农及佃农的影响较大,同时为地主阶层向贫困农民贷款获取利率创造了机会,加快了农民层的分化及土地买卖频度。

表4-3 明治前期大米价格变化及其与地租的关系

表4-4 农户负债平均数

2.明治前期地主土地所有规模。通过上文的考察得知,明治前期租佃土地大幅度增加,地主与佃农关系在农业经济中所占份额增大,但地主土地所有的规模并不明确。农商务省实施的“农事调查”中,记载着1888(明治21)年各府县(39个)所有土地在十公顷以上地主的统计数字,该数字可归纳为表4-5。1888年十公顷以上的土地所有者仅占全国总土地所有者的1%,并且集中在表中所示的十个县中。该调查中并未给出十公顷以上土地所有者的具体土地所有数量及内部结构,但在大土地所有者仅占1%的1888年,租佃土地则占总土地的近40%,从中不难看出大土地所有者所有土地的规模及农业经营规模的失衡。进一步证明日本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农业部门已被置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外。

表4-5 明治21年所有土地在十公顷以上的地租数字及其比例

3.寄生地主制的确立。日本寄生地主制的成立,以民法成立之前的1887年“租佃条例草案”的出台,以及1890年民法草案的成立为标志,其原因在于以上两法对地主与佃农的关系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试图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及保护,说明此时地主与佃农的关系在农业经济中已经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

地租改正基本完成后,作为改租期间法律文件的《地租改正条例》的使命则即将结束,关于土地制度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1881年3月,明治政府公布了太政官布告第7号《地租条例》,自此作为公法的《地租条例》成为国家土地政策的准则。然而包括了土地相关法规在内的一般法的《民法》,却在审议过程中,因为法案中对地主的过度保护遭到国民强烈反对,迟迟未能成立。1884年农商务省召开“劝业咨询会”,并向太政官提交了《兴业意见》,其中“关于发布租佃条例一事”指出:“地主与佃农之间契约不全,或并无契约却安于惯行之弊,于农业至关重大”;应“制定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契约法,明确地主、佃农的权利及义务,明确土地所有权、预付所有权[14]及永久租佃[15]等关系”[16]。可见政府认为当时仍多数按照惯行缔结的租佃关系已经出现一定的问题,对农业经济产生影响;希望通过契约法规制租佃关系,明确租佃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减少不完善的租佃关系对农业经济产生的影响。

1885年出台的“租佃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如下:(1)不承认永久租佃权,不对其物权进行法律上的保护;(2)已经缔结证书的租佃期限限制在三十年以内,无证书者期限在一年以内;(3)以旧惯为依据的永久租佃亦以前条为准更改;(4)开垦租佃等特殊情况可向地主申请赔偿。可以看出草案的目的并非树立近代性土地所有权,而是强化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1890年出台的“民法草案”继承了“租佃条例草案”的主旨,对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进行法律保护。上述两草案引起广泛的论争,均未能在短期内实施。然而1898(明治31)年公布实施的明治民法,基本继承了明治政府保护地主土地所有权,无视佃农利益的内容,为明治时期寄生地主制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护。

以上两草案出台之时农业经营体的内部结构,可从农商务省的农事调查及帝国统计年鉴的记载中略知一二(见表4-6)。首先,该表上段数字表示,1884年纯自耕农户仅占全国农户的37.3%,佃农所占比例是19.7%;值得注意的是自耕农兼佃农所占比例是42.9%,说明自耕农仅靠自耕农业已经无法维持生活,不得不开始租佃地主土地接济生活;并且自耕兼租佃与佃农的合计占总农户的69.98%,即接近七成的农户向地主租佃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其次,该表中下段数字是兼业农民在各自群体中所占的比例,可以看到佃农的兼业率最高,占比达到37.45%,表明与自耕农相比,佃农更需要通过兼业收入来弥补农业经营中的破绽。

表4-6 1884—1886年寄生地主制确立期农业经营构造

第四节 地主的资本积累方式及其投资路径

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确立过程中,农民层的两极分化,乃至大地主的土地获取及小农经营体的没落不断出现,为资本主义经营方式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即经营者与雇佣劳动者群体的出现。但是农业部门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不但未能实现,相反却出现了地主向佃农索取高额佃租的半封建性土地制度及租佃关系,使农业部门被置于资本主义生产及经营方式之外。其主要原因,可以以地主的资本积累方式及其投资路径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

首先,地主的资本积累方式。地主通过贩卖向佃农征收的实物佃租,即大米获取货币,积累大量财富。明治初期以来日本大米市场,包括进出口市场及国内市场均得到很大的发展。大米进口的契机是1869(明治2)年出现的全国性大米歉收,而大米出口始于1872(明治5)年。1871年7月,政府通过废藩置县掌握了全国贡租征收权后,大米价格与政府财政收入息息相关,而促进大米出口是政府保证国内大米市场价格的主要手段之一。大米出口开始后的整个明治前期,大米进出口贸易一直处于顺差的状态。[17]1888(明治21)年,大米出口量达到最高点的139万1672石,进出口贸易顺差为138万6656石;1890年后大米进口量不断提高,甲午战争后大米进出口贸易逆差开始增加,至1900年后贸易逆差成为大米进出口贸易的常态。大米进口量的增加与日本国内大米消费量的增加有关,自1882年起大米消费处于不断增加趋势,1882年人均消费0.825石,而1901年增至1.048石。[18]在国内大米市场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农民开始以大米贩卖的主体出现,表4-7是1890年不同农业经营体大米贩卖量的比较。表中数字表明,地主的大米贩卖量占其收入大米的89%,与自耕农及佃农相比收入大米的商品化率相对较高;不仅如此, 1890年后大米的市场价格亦处于增长趋势,从1890年的每石平均7.364日元,增加到1912年的21.623日元。[19]可见地主阶层在以上背景下通过佃租米的商品化过程为自己带来了更多的财富。

表4-7 1890(明治23)年地主、自耕农、佃农大米贩卖量比例

其次,地主的投资路径。地主通过佃租米贩卖获取大量资本,而其投资路径并未回归农业部门,却通过各种途径投向商、工、金融业等非农业部门,并再度通过商业、高利贷及农村工业获取财富。地方豪农的商人化,在幕末商品及货币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开始,其利用在商品经济发展中获得的财富,从事商业及对没落农民实施借贷(高利贷业),开设酿造及纺织作坊等农村工业等,农业经营份额开始减少,以致寄生地主不断增加。明治以后,在大米市场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地主不仅以大米贩卖者的身份,并开始以大米商人的身份参加大米交易,寄生地主化程度再度加大。《实地经济农业指针》中有如下记载:调查结果表示“明治二十年至二十五年的第一期,作为物价标准的米价相对较高,交际费、教育费等其他支出较轻,家庭生活非常安泰……大地主的收入除租佃地的佃租之外,贷款等其他现金收入今年显著增大”[20],指出大地主的高利贷及其他农业部门之外的收入显著增加,足以证明大地主将实物佃租在大米市场上的收入,投入非农业部门(诸如贷款业)现象的存在。

第五节 明治前期农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明治政府成立后提出“与列强对峙”,实为“与列强为伍”的核心目标,推行富国强兵、殖产兴业政策,走上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作为殖产兴业政策的一环,明治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劝农政策。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主导促进农业、畜牧业发展及北海道开发,并试图引进西方农业生产方式及技术,对“在来农业”[21]进行改良。除此之外,以保证政府农业税收为目的,实施了相应的农业补助金[22]政策。明治前期政府补助金政策的主流,通常被认为是利用农业部门的剩余价值,作为工业部门的补助金,以达到殖产兴业的目的。[23]但值得注意的是,明治前期政府投入农业部门的补助金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说明为了确保农业部门剩余价值,政府不得不对工农业补助金政策的内容及比例进行一定的调整[24]

1.明治前期劝农政策的得失。明治政府的殖产兴业政策,具有半强制性国家主导的特点,主要内容包括官营企业的建立及干涉性奖励政策的实施,具有极浓的“劝业”色彩。而农业政策作为殖产兴业政策的组成部分,同样以国家主导的“劝农政策”——技术改良、开荒奖励、农事奖励——为主。1869(明治2)年4月,民部省成立,政府在民部省内设置了负责“开垦、物产、水利”的官员,这也是明治政府中最早的农政官僚。从其所管工作内容可以看出,当时政府农业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开垦荒地。民部省农政官僚的第一个工作是建立“东京开垦所”,借以推广开垦技术及促进开垦荒地。翌年9月民部省内设置了劝农局,12月更名为开垦局,负责督促全国各地的荒地开垦。为此明治前期农业部门的荒地开垦速度很快,从现有资料中可以看到,明治政府成立时的耕地面积(水旱田合计)约为325.67万公顷,到了1882年增长为449.29万公顷。[25]荒地开垦也带动了畜牧业的兴起,为农业生产结构的变化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为了提高荒地开垦效率,政府1871年成立“驹场农事修学场”,推广西洋农具并传授关于开垦农牧业的西洋农业技术。

1871年民部省解散,大藏省内设置劝农寮推行劝农政策,1874年又将内务省内劝业寮改为劝农局,农业部门政策实施权限转移至内务省劝农局。然而管辖部门的变化并未影响整个政策内容,其仍以推行西洋农法为主要内容,先后成立了内藤新宿试验场、三田育种场等官营农场兼农学校,引进外国教师传授西方农业知识。地方政府亦以中央政策为例组织地方具有经验的“老农”举行“农谈会”交流农业技术,推行西洋农具的使用、畜牧业、养蚕、制茶等农村产业。然而政府的劝农政策下成立的政府及民间农业部门的相关产业先后失利,致使其不得不下放官营纺织业、处理官营农场,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1885(明治18)年起,政府的劝农政策,即农业改良指导从推行西洋农法的大农制主义转向在来农法的小农制主义。明治前期劝农政策失败的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两点:(1)政府对诸如纺织、制茶等农村工业的奖励贷款及投资带动了民间的起业热潮,在没有关税自主权以及进出口贸易赤字的背景下,导致国内市场竞争不断激化;(2)地租改正后,日本政府坚持保护地主利益,维持地主与零星佃农之间的半封建关系,乃至容忍半封建性土地关系的存在,以上与盲目引进西洋大农制经营的劝农政策之间产生政策性脱节。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劝农政策失败,但该政策推行过程中,诸如农业技术、知识传授及交流组织体制的确立,为其后日本农学校及农民组织的成立创造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2.明治农法[26]的形成及其操手。明治政府的“雇佣外国人”马克思·费斯卡[27]对日本农业做了如下评价:“关于日本农业的缺陷,可列举如下:(1)耕耘过浅;(2)排水不完全;(3)施肥不仅不充分,而且方法有误,价格过高;(4)农作物的轮栽法有误。”[28]可见,虽然江户时期唐犁及牛耕的出现、金肥的使用等,使农业生产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费斯卡所言问题的存在,足以说明日本近世农法与西方农法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代替人力浅耕的畜力耕、改恒年湿田为干田、将金肥用于稻田等,成为明治农法的重要目标。

在明治农法成立的过程中,首先在农村内部,农民对农事改良、农业技术进步产生了极大的关心,其中具有农业生产技术及知识的老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石川县农谈会议事录》[29]记载,最早的民间农业技术交流会召开于1874年,由石川县石川郡野野市村农民自主召开,主要以交换种子为目的。同年在三重县,次年在京都,1877年之前在岐阜县, 1878年在爱媛县同样的农谈会均有召开,表现出农民对农事改良的积极态度。1876年,岩手县招聘福冈县马耕教师传授马耕技术,开始在本县使用福冈马耕用“立犂”耕耘土地。此后,在具有农业技术及农业知识的老农为主的民间交流的背景下,于1885年以后,江户时期主要用于旱田的金肥在稻田的利用、农作物品种改良及普及、蓄力耕耘的推广、湿田的干田化等方面迅速展开,1880年代明治农法开始初具规模。然而,深耕、施肥与水田的干田化三者之间相互关联,形成体系需要其他技术体系的支持。例如,干田化能够提高农业生产力,但畜力深耕成为必要条件,除此之外间隔灌水等排水问题,水田的区域(区划)整理等配套技术,为了维持土地“地力”的施肥等均成为必要条件。因此明治农法的确立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

其次,明治政府劝农政策的影响。西洋式大农业是明治政府对日本农业未来的构想,“雇佣外国人”为此提供了大量的理论依据。例如关于日本农法中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费斯卡指出:

日本农业的管理及其组织法、即所谓小农组织,各农地的平均面积七反五亩,八町步的面积为最大。而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二为自耕农,其余三分之一为物品佃农……耕作主要依靠农夫的劳动,饲养牛马却不驱使,农户饲养家畜,虽可供产粪肥,尚可用之于耕耘,但因农地之划分狭小故无法利用。如此农作物与畜牧乃至家畜饲养完全互不相关。此为日本小农组织的不利之处……[30]

可见费斯卡认为,日本农法中存在的浅耕、排水不良、少肥及轮栽等问题,与小农经济体制,乃至农地区域划分狭小有直接的关系。此见解与明治政府引进西洋大农业技术的方针一拍即合。政府的西洋农业技术引进方法具有强烈的模仿色彩,诸如设立内藤新宿试验场、驹场农事修学场、三田育种场、三本木下总牧羊场等,旨在传授西洋农业技术知识,推行西洋大农具的使用,但该政府行为并未能与农村内部展开的农事改良相融合。为此,政府决定利用农谈会、启用老农推广劝农技术。并且如上文中所述,在此过程中政府不得不对劝农政策进行方向性调整。可见政府的指导力与农民实践过程中总结出的农业生产知识及技术相比,对近代农法的影响甚微。政府的贡献最终体现在本文后述的明治中期以后的土地改良、耕地整理事业中。

第六节 大日本农会的成立及其“官治性”

1881(明治14)年成立的“大日本农会”,是日本第一个全国性农会组织,是在内务省农政官僚的主导下成立的农事改良团体,第一代干事长是内务省劝农局长品川弥二郎。上文中提到明治政府劝农政策推行过程中,各地区通过召开农谈会交流推广农业技术,而大日本农会的成立与农谈会的召开及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关于农谈会的发展盛况,史料中有如下记载:

近频闻农事集谈会之事,近年连年增多,如昨十四年,东京府外一府二十四县前后开会至八十一回,其脾益于农事。今阅各地之通讯,此会以明治十一年一月于爱媛县召开第一回劝业会为嚆矢,本会以各区劝业员为议员,劝业科长为议长,专议劝业实施之方法,以多数之论决可否。之后各地召开之会或名曰劝业会,劝业科员及通讯委员聚会一堂,讨论劝业施行之方法,或名为农谈会,招集老农使其谈论各自之惯行经验,虽各会之性质不同但皆图农事之改良进步……[31]

史料指出,1878年劝业会的召开成为地方农谈会的嚆矢,1881年包括东京在内的二府二十四县共召开81次会议,尽显其盛况。在以上农谈会相继召开的形式下,1879年4月,以千叶下总牧羊场毕业生为主要成员的东洋农会成立;之后的1880年3月,东京农谈会成立,其主要成员是劝农局官员及三田育种场成员。两会不仅定期召开农谈会,交流农事经验,并均拥有定期刊物,面向社会报告会议内容。当时的内务少辅兼劝农局长品川弥二郎,便是东京农谈会的成员。1881年3月,政府在召开全国劝业博览会的同时,在东京召开全国农谈会;借此机会东洋农会和东京农谈会合并,成立了大日本农会。大日本农会汇集了当时多数农谈会成员、官营农场成员、劝农官员及全国各地的老农,是日本首个农业组织。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1)农谈会从召开之首,政府农政官员便在会议召开及内容策划上掌握着主导权;(2)无论是东洋农会或东京农谈会,均以政府官营农场成员为主;(3)大日本农会特别会员藤田一郎在集会上的发言中讲到:“欲图农业之盛大,必先改良农具”,足见大日本农会与政府大农主义方针同出一辙。以上三点表明,大日本农会的成员虽包含全国各地老农,具有民间农业团体之形式,但事实上其官治性极强,应该说仅是传达农政官员劝农方针的“民间农业团体”。表4-8是大日本农会初期工作内容概况,从中可以看到不仅其会址是农商务省所有,工作内容接受农商务省及农务局委托,并且亦接受农商务省经济支援,充分证明其作为农商务省外围团体,传达农商务省劝农精神的作用。

表4-8 大日本农会初期工作内容概况

综上,在明治政府主导的殖产兴业政策实施过程中,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近代日本资本主义得以确立。其整个过程中,政府财政基础建立于土地制度改革后的地租体制之上,可见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确立在极大程度上依靠政府从农业部门征收的地租。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农业部门在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确立过程中,并未能在提供资本积累的过程中得到自身的蜕变,其原因在于寄生地主制的出现使日本农业结构仍然被制约于地主与佃农的半封建性土地制度及农业经济关系之中,不能完成向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生产关系的转化;而该现象正是明治政府土地政策与劝农政策上存在的非整合性的产物。


【注释】

[1] 安良城盛昭「地主の展開」,岩波講座『日本歴史 16 近代3』,岩波書店,1967年,第53页。

[2] 原文「地所質入規則」、「動産不動産書入金穀貸借規則」,『法令全書明治6年』,日本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http://dl.ndl.go.jp/info:ndljp/pid/787955。

[3] 前出大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17巻』,第2页。

[4] 同上,第432页。

[5] 详细请参照大内力『日本資本主義の発展』,東京大学出版会,1957年。

[6] 详细请参照山田盛太郎『日本資本主義分析』,岩波書店,1934年。

[7] 指第二种观点。

[8] 杨栋梁著《日本近现代经济史》,世界知识出版社,第110页。

[9] 原文「興行意見」,前出大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18巻』,第37页。

[10] 详细请参照永井秀夫著「殖産興業政策論―官営事業を中心として―」,『北海道大学文学部紀要』第10号,1961年。

[11] 『太政類典·第四編·明治十三年·第二十八巻·産業·工業』,日本国立公文書館所蔵,https://www.digital.archives.go.jp/das/image-j/M0000000000000865741。

[12] 前出大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17巻』,第34页。

[13] 「非常特別税法」,『法令全書明治37年』,日本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http://dl.ndl.go.jp/info:ndljp/pid/788035/7。

[14] 租佃惯行的一种,日语称之为“入额所有权”,指租佃土地时预先缴纳数年的佃租。

[15] 租佃惯行的一种,无租佃期限,佃农无特别失误外,地主无权将土地收回,佃农甚至持有土地的处分权。

[16] 前出大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20巻』,第667页。

[17] 具体数字请参照農林大臣官房編『米統計表』第56—57,農林省大臣官房,1936年。

[18] 关于明治时期大米消费量变化的具体数字请参照山田伸吾著『米価の研究』,岩波書店, 1917年。

[19] 详细数字请参照前出山田伸吾著『米価の研究』。

[20] 原文『実地経済農業指針 日本農業の経済的変遷』,斎藤万吉著,農山漁村文化協会,1976年,第333—334页。

[21] 指日本传统农业生产方式。

[22] 本文涉及的补助金概念,援用江見康一,塩野谷裕一著《長期統計7財政支出》“第五章 補助金の分析”(日本:東洋経済新報社,1966年,第40页)中的概念,即补助金“……不仅局限于在预算中被冠以‘补助金’之项目,同时包括在预算中被冠以‘交付金、助成金、补给金、奖励金’等称呼,而实质上与补助金有着同样机能的项目”。

[23] 详细请参照長妻廣至著『補助金の社会史』,人文書院,2001年。

[24] 关于明治初期政府的农业补助金问题将在下章具体论述。

[25] 数据来源于政府統計「農林センサス累年統計―農業編」、「耕地経営状況」,https://www.e-stat.go.jp/stat-search/files? page = 1&layout = datalist&toukei = 00500209&tstat = 000001016170&cycle = 0&tclass1 = 000001112708&tclass2 = 000001112709&stat _ infid = 000031676787&cycle_facet=tclass1%3Atclass2&second2 = 1,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80页。关于明治政府成立时的耕地面积数字,使用了旧地租征收时的数字。该数字中应该不包括江户时期“隐田”(没计入土地台账的耕地数字,因此不计入征租范围)的数字。地租改正土地调查时,隐田的调查成为重要调查内容。由于地租改正前荒地开垦已经开始,因此很难找到“隐田”的具体数字。

[26] 农法指“生产力视点的农业生产方法”。农业是生产人类食物的产业,其生产过程受自然条件的影响,人类所能作的仅仅是帮助农作物生长的辅助性劳动,因此与工业提高生产力水平的手段有着根本性区别。工业可以通过机械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农业必须在利用土地及自然的条件下找到提高生产力的良好方法。

[27] 明治政府聘请的外国专家被称为“雇佣外国人”,马克思·费斯卡是其中一员,他是来自德国的农学家,1882年来日后,于驹场农学校兼任教授,并对日本全国农业地区进行调研,著有《日本地产论》等名著。

[28] 马克思·费斯卡著『日本地産論 日本農業及北海道植民論』,農山漁村文化協会,1977年,第13—14页。的确费斯卡是以西方农法为标准,指出日本农法中存在的问题。一般认为日本与西洋农法的不同来源于水田农业与旱田农业的差别,两者性格——水田农业是劳动集约型农业,因此其具有追求土地生产力的性格;而旱田农业是劳动节约型农业,因此其具有追求劳动生产力的性格——不同,因此两者的对比缺乏整合性。然而事实上,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上看,西方旱田农业并非自古代起便具有劳动节约型性格,而水田农业同样并非单纯追求土地生产力的农业。至少明治10年代费斯卡看到的日本农法与西洋农法相比,在整体农业生产力上存在很大的差距。

[29] 石川县县立图书馆所藏。

[30] 前出马克思·费斯卡著『日本地産論 日本農業及北海道植民論』,第212页。

[31] 農林省農務局『明治前期勧農事蹟輯録 上巻』,長崎出版社株式会社,1975年,4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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