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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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江户时期的土地制度与农业政策


第二章 江户时期的土地制度与农业政策

日本历史学家大石慎三郎曾经就日本历史的时期划分提出以下的观点:“关于日本历史分期问题有多种说法,我认为将日本史以战国末期为界分成两期最具现实性。将其分为近代与前近代两期的学者为数不少,作为社会经济史的基本分期方法这并非没有道理。但就日本历史来讲,还是分为江户之前与之后的两期更为现实。”[1]关于这种分期方法大石的解释是,近世以后日本在世界文化体系中的位置以及日本人的生活空间,与前近世相比出现了质的变化[2]。在此,姑且不去探讨这种分期方法的妥与不妥,但这种观点的存在足以证明江户与近代之间关系之密切。对此大石指出:我“非常关心的是,江户时期为明治以后急速发展的近代化准备了怎样的资本。如果没有,如此的近代化、工业化终究无法实现”[3]。而本章所关心的是,江户幕府的农村统治及农业政策对农业发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而在江户幕府农政推动下的江户农业为近代农业提供了怎样的“近代化”准备。

第一节 幕藩体制下的土地制度

江户时期以封建君主将军为顶点的政治体制被称为幕藩体制,幕府是将军的行政机构,而藩则是将军统制下的大名的行政机构。前者不仅具有中央政府的权利机能,包括国家对外主权及对内统治方针(诸如锁国、宗教、商品流通、货币铸造等统治机能)的确立;同时具有封建领主制统治的权利机能,即土地的分封(分封予大名)以及对幕府领地统治的领主权力的行驶;重要的是幕府是包括大名在内的武士集团的统合权力机关,以绝对的军事力量为背景,拥有对大名进行改易、移封、减封等处罚权利。后者在江户时期被称为“领知”或“知行所”,是大名对各自领地进行统治的行政机构,具有地方行政机构的功能。在以上统治结构下的土地所有,无疑首先是以领国分封的形式所体现——理论上讲土地所有权掌握在将军手中,并由将军分封予大名,这种领土分封建立在将军与大名之间的封建性主从关系之上,被称为“领主性土地所有”。然而必须注意的是,中世末期开始至江户初期,日本社会构造出现了一场重大的变革、即兵农分离[4],兵农分离使武士脱离农业生产及农村地区,同时使农民的身份定格于农业生产;这一方面从根本上削弱了封建领主对土地的权利,一方面捆绑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使“农民性土地所有”的色彩更加鲜明。由此可见,江户时期的土地所有关系,由幕、藩领主的“领主性土地所有”与农民的“农民性土地所有”两部分组成;换言之,理论上讲土地所有权掌握在将军手中,但实际上土地属于领主与农民共同持有。[5]

无论是“领主性土地所有”还是“农民性土地所有”均通过“石高”[6]体现,石高代表两者在各自群体中的身份、地位,同时是江户时期大米贡租制度、“石高制”[7]的基础。石高是“检地”——对每笔土地进行实地测量、对其等级及生产力(收成)进行认定或算出——的结果,该结果作为土地的法定生产力记入《检地账》[8],成为江户时期封建领主统治农村的基本法律依据。

江户时期的检地与丰臣秀吉的太阁检地[9]有着直接的关系。江户幕府的检地可追溯至幕府成立之前、即1589(天正17)年的太阁检地期间。1589年德川家康在旧领五国[10]首次实施检地,次年8月德川家康成为关东地区领主之后,马上在新领国先后实施检地。德川家康期两大代表性检地,是伊奈忠次主持的“备前检地”,及大久保长安[11]主持的“石见检地”;前者于1590至1608年间,依次在伊豆国、武藏国、相模国、远江国、骏河国、尾张国等地实施,后者则于1596至1615年间,先后在武藏国、甲斐国、美浓国、越后国、石见国等地实施。除此之外,江户幕府于1649(庆安2)年实施“庆安检地”之时,首次出台了相对完整、规范的检地条例,即《庆安检地条目》或称《检地掟》,该检地条例是江户幕府“庆安检地”之前所有检地的综合成果。

为了维持与强化通过检地成立的土地关系(农民的耕种权与领主的征租权),1643(宽永20)年,幕府发布了《田地永久买卖禁止令》,明令禁止土地的“永久性买卖”[12]。该禁令由三部分组成:(1)对幕府代官发布的《河川堤防维修以及其他问题的对应方法》[13]中第三条,“富足百姓购买田地将致其生活不断富有,而贫穷百姓贩卖田地将致其生活不断贫困,因此今后禁止田地之买卖”。(2)对农民发布的《各村惩罚条例》[14]第十三条中“禁止田地的永久性买卖”的规定。(3)与上述禁令同时公布的《田地永久买卖惩罚条例》[15],内容如下:“一、惩卖主牢狱之苦并予以驱逐,如本人死则其子同罪;二、惩买主牢狱之苦,如本人死则其子同罪,另购置田地由卖主之代官或地头取之;三、惩买卖交易之证人牢狱之苦,如本人死其子无罪;四、如有取田地之质权者仅享耕种收割之利,而其贡租仍由抵押者缴纳之例,则与永久性买卖同罪……”

上述禁令明确限制《检地账》中记载的土地持有者对所耕种土地的处分权,事实上其限制范围包括了大名、旗本及寺院领地,即不仅农民的土地买卖权被限制,大名、旗本、寺院等统治者对自己领国或“知行地”[16]的自由买卖权也同时被限制。虽然江户时期土地耕种权的移动并未能被上述禁令完全限制——民间的土地买卖通过抵押买卖等形式发生,而且领主通过领地的贡租抵押将土地的收租权转移到大商业资本家之处的状况也多有发生,但是从总体上讲《田地永久买卖禁止令》不失为幕藩体制下土地制度的基础。

对以上三条史料的分析如下:首先,史料(1)中明确指出买卖土地会造成百姓的贫富两极分化,可见幕府所关心的是如何维持幕藩体制的基础,即封建小农体制的存续。其次,史料(3)的一至三条明确规定土地买卖如有发生,买、卖及证人三方均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同时第二条还明确指出,买方购置的田地将由卖方代官没收,其维持领主权力的目的不言自明;另外虽然抵押买卖并不在土地买卖禁令之例,但史料(3)第四条却规定,如抵押贩卖的条件为该土地的贡租仍由卖方负担之时,该抵押贩卖与永久贩卖同罪,说明幕府不希望农民持有可以不缴纳贡租的土地。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幕府禁止土地买卖的目的,在于防止农民之间的土地买卖影响或削弱领主的土地支配权,乃至维持幕藩体制下封建小农体制以及领主与农民之间的贡租关系。由于幕府的《田地永久买卖禁止令》是维护“领主性土地所有”权利的基本法令,所以不仅在幕府领地实施,几乎在所有大名领地都被尊为重要法令加以实施。

第二节 封建领主的农村统治

江户时期的封建体制被马克思评价为“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同我们的大部分充满资产阶级偏见的一切历史著作相比,它为欧洲的中世纪提供了一幅更真实得多的图画……”[17]在此马克思指出,江户时期日本的封建体制是纯粹的、中世纪欧洲封建体制的真实写照。所谓“纯粹的封建性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无疑是指以将军和大名之间的主从关系为基础构成的统治阶级,通过收取高额贡租对自立的小生产者,即农民进行掠夺的社会体制。这足以帮助我们理解江户时期将军与大名之间的关系,乃至封建领主对各自领地(更多称之为“所领”或“领国”)所持有的统治权力。换言之,在政治权力上,幕府相对藩具有绝对权威,居于幕府顶端的将军与藩主、大名之间的关系是封建主从关系。然而,经济权力上,幕府无权干涉各藩内具体经济活动,特别是藩主与农民之间的贡租关系。[18]必须注意的是,幕藩体制的经济基础正是上述幕、藩等封建领主对农民的贡租征收。幕藩体制下,由于兵农分离政策的存在,领主对领国农村的统治与在地领主不同,不仅不参加农业生产活动,并且不介入村庄的具体运营,其对领地农村的统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土地统治。江户时期的土地制度中,领主对土地仅持有收租权,而该权利必须在了解领地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方能得以体现。对封建领主来讲,记载着领地具体情况的《检地账》对不在地领主的农村统治极为重要,为了保证《检地账》内容的真实性,检地成为领主对土地统治的最有效的方法。内藤忠兴[19]在与“家老”的通信中有如下表述:“所申极是,必须指令认真实施大型检见[20],世间村为最重,贫瘠之处所减,加之富饶之处,万事加减第一。”[21]内藤的意思可以解读如下:检地是最为重要的事情,通过检地将歉收之处减少的贡租,在丰收之处找回,借以保证贡租收入,这是万事之本。足见对于领主来讲,土地统治的目的在于收租,而收租必须通过检地保证。

江户时期的检地方法及标准与太阁检地相比,出现了一定的变化。首先,太阁检地统一制定了衡量土地面积及收成的度量衡标准。其中测量土地的“曲尺”长度统一规定为6尺3寸,称之为“1间”,1平方间为“1步”,300步为“1反”,10反为“1町步”;衡量土地收成的“升”使用当时京都地区使用的“升”(长宽为4寸9分,高为2寸7分),将其容积定为1升,10升为1斗,10斗为1石。由于太阁检地实施期间长达16年,并且包括了外样大名自主实施部分,因此具体实施标准难免具有多样性,尽管如此,在度量衡的使用上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统一。而江户时期土地测量曲尺的长度改定为6尺1分,即6尺1分为1间,在步与反之间制定了中间单位亩(1亩为30步)。其次,两者的具体操作方法基本相同,由检地奉行[22]带领检地官员对每笔土地的种类(水田、旱田、宅基地)、等级(土地的肥沃程度)、收成(换算为大米的收成)、持有者进行实地测量、认定、计算,最后将每笔土地的测量、认定结果记入以村落为单位的《检地账》。江户幕府的大规模检地在17世纪初期基本完成,之后的检地仅限于对新开垦田地、边界纷争地的测量与认定。

江户时期外样大名的领地内的检地,并不在幕府的统治范围内,也不会被强制实施,因此江户时期的检地不具备全国统一性。由此也可以看出,幕藩体制下农村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统治权在极大程度上掌握在各大领主,即幕府领地(也被称为“天领”)的土地统治权掌握在将军手中,而藩领土地的统治权则掌握在各大名手中。必须注意的是,检地过程中测量面积、认定等级的最终目的,在于测算土地的收成,而记入《检地账》的土地的收成则成为领主对该土地收取贡租的依据。可见领主对土地统治的目的,实际上最终归结于收取贡租之上。

2.贡租统治。封建领主的贡租统治与土地统治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其统治依据同样是通过检地出台的《检地账》来体现。考察领主贡租统治的基本理念,以及其具体运作方式对理解贡租统治的内部结构极为重要。

首先,幕藩体制下封建领主贡租统治的基本理念。如上所述《检地账》中记载着每笔土地的收成,通常称之为“石高”[23]。石高是领主征收贡租的依据,这种贡租征收制度被称为“石高制”[24]。关于石高制,日本学者古岛敏雄曾指出“德川期幕藩体制下的纳税制度具有以通过检地认定的石高为基准、以实物、大米的形式向领主缴纳年贡[25]的特征”[26];有本宽进一步指出,因此“幕藩体制下封建领主贡租统治的直接对象并非人与领地而是土地的生产物;这在世界史上实属罕见”[27]。从以上两位学者对石高制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封建领主贡租统治的基本理念是通过石高制所体现的“生产物”统治,即领主在贡租问题上所关注的是土地的主要生产物——大米。这种贡租统治理念中的大米本位观念,是江户时期重农主义思想的产物,同时也是江户时期大米本位经济体制形成的原因。实物贡租缴纳体制使“年贡米”[28]的运输及贩卖成为领主贡租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江户时期海运事业[29]及大米交易市场[30]的发展。

其次,幕藩体制下封建领主的贡租征收方式。领主根据《检地账》中记载的村落总体石高,以村落为单位征收贡租,该征租方式被称为“村请制”[31]。值得注意的是,幕藩体制下“纯粹的封建性土地占有”,具有领主与农民共同持有的、特殊的内部结构,即前者持有收租权,后者持有耕种权。但是尽管如此,前者的征租对象并非后者的土地耕种者农民,而是村落整体,也就是说村落是贡租的承担者,而村民仅是村落贡租的分担者。这种贡租征收方式使幕藩体制下领主的贡租统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由于村请制将征租与交租的主体归之为领主与村落,领主并不介入村落内部个别农民年贡缴纳的具体问题,所以农民对年贡负担产生的不满情绪更容易转至村内年贡分割问题之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领主与农民之间本应存在的直接对立关系;(2)一旦年贡滞纳问题出现,滞纳部分将成为整个村落的共同责任,该部分的补交也自然成为村落必须解决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村落的自治机能。

再次,幕藩体制下封建领主贡租征收的具体运作程序。上述村请制的具体运作过程虽幕府及各藩略有不同,但大体步骤可归纳如下:(1)领主向村落提出该年度应交的年贡数额账、即“年贡割付状”;(2)村落根据领主的“年贡割付状”将村落应交的年贡数额分割给村民个人,制作村落的年贡分割账本、即“年贡小割账”;(3)由村落责任者(村三役)征收年贡;(4)年贡集中进入村落年贡米仓;(5)运往各领主年贡米仓。整个征租过程中领主仅出现在第一个“年贡割付状”环节,而且面对的是村落整体,并不介入村内年贡分配具体过程。其中领主向村落提出的“年贡割付状”的决定方法有两种,一是与每年收成无关的固定征租法(定免法),一是根据当年收成制定的浮动征租法(检见法);前者根据村落的检地账及最近数年的平均收成决定,后者根据当年的检地结果决定。在此重要的是,无论领主选择怎样的“年贡割付状”决定方法,其意图均在于“增收年贡”这一目的之上[32]

3.农民统治。幕藩体制下封建领主的农民统治不同于日本史上任何时代的农民统治,具有极为显著的特点。江户时期延续太阁检地后兵农分离的社会体制,作为统治阶级的武士脱离农村驻扎城下町,中世的“在地领主”[33]制完全解体,这使幕藩体制下封建领主的农民统治出现质的改变。脱离了农村的领主,无法对领内农民进行面对面的直接统治,必须寻找新的掌握领内农民动向的具体办法,于是以村落为单位的农民名簿《人别账》[34]登场。《人别账》最早出现于1609(庆长14)年,细川氏对小仓藩领内农民人口进行调查,制订了户籍《人附账》,两年后该藩重新制订了《人畜别账》。与前者相比后者不仅调查、记载了领内农民人口状况,还增加调查记载了牲畜状况。

近世领主农民统治的主要手段《人别账》,更多以《宗门人别改账》的形式存在;后者不仅包括领内人口构成及牲畜状况,还包含了幕府禁止基督教的意图。《宗门人别改账》的出现比《人别账》稍晚,于1624至1643(宽永)年间在全国普及;其出现与江户幕府1612年禁教令[35]的公布及其推行,乃至1637年岛原之乱[36]的发生有关。江户幕府发布禁教令后,为了打击、镇压基督教徒制定了“寺请制度”,规定个人的宗教信仰必须由寺院证明,并由此成立了寺院与信徒之间的“寺檀关系”,《宗门人别改账》也开始普及。以下是1849年2月越后国鱼沼郡根小屋村[37]《宗门人别改账》的主要内容[38]

(封面——笔者)嘉永二年宗门人别改账 酉二月 越后国鱼沼郡根小屋村

(以户为单位——笔者)一、所属寺院名、寺院印

户主名、年龄,

家庭成员、与户主的关系、年龄,

一、 家庭总人数、男性人数、女性人数、

持有马匹数、耕种

土地石高、户印,

一、所属寺院名、寺院印

户主名、年龄……

(终页——笔者)关于基督教调查,当村人员所属寺院已经调查……并无可疑之人……

以上史料内容表明,宽永年间普及的《宗门人别改账》与江户初期登场的《人别改账》《人畜别账》相比,增加了幕府贯彻禁教政策的意图,但显然与后者同样具有户籍台账的作用,甚至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领主掌握领地内农民、农业生产状况的意图;由此可见幕藩体制下封建领主的农民统治仍然以贡租征收为主要目的。

第三节 江户时期的农业政策

江户时期经济活动人口的大约90%以上是农民,农业是支撑幕藩体制的基础产业,因此江户时期的农业政策不仅是所有经济政策的核心,而且左右着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必须注意的是,在探讨江户时期农业经济、农村社会问题之时,无法绕开幕藩体制下封建土地所有关系中的领国,或称之为领地统治结构。由于领主持有对领地内的土地、贡租、农民的统治权,所以该时期的农业政策具有极为显著的多样性。本节仅就该时期农业相关政策中具有相对普遍性的内容进行考察分析。

1.江户幕府的农业构想——封建小农经营体制的确立。幕府成立后的第一个农民法令,是由关东总奉行签署,面向关东所有公、私领[39]农民发布的《定书》[40],其中明确规定禁止代官、领主对农民进行非法欺压,允许农民利用逃离农村(“逃散”[41])或向幕府直接申诉(“直诉”[42])等方式弹劾代官的非法,可见该法令的矛头是指向代官、领主阶层的。不仅如此,从幕府法令中不难见到“百姓为国家之本,故应尽察百姓之辛,防其受饥寒之苦”[43]等文字,这充分证明幕府的农业政策基调被放在“农民保护”之上;该农民保护政策的内涵,从其霸权确立后的数次检地及土地政策中可以看出端倪。

(1)通过检地确立农民性土地所有关系。对于日本近世史上首次,也是唯一一次全国性检地的太阁检地,江户初期便有以下评价:“文禄之时,有一世之御检地,耕地、石高皆归于下作人[44]……再无主从上下之别。”[45]史料指出太阁检地将土地交给了对土地持有耕种权利的农民,清理了庄园时代从土地中衍生出来的主从上下多重权利关系,一语道出了太阁检地的历史意义。应该说江户时期的检地与太阁检地同样整理了土地相关权利的多重性与复杂性,促进了农民性土地所有关系的成立,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农民或耕种者的权利。

(2)通过检地使农民能够立身于农。江户幕府在庆安检地时出台的《庆安检地条目》[46],有前后共27条规定,不仅详细规范了检地标准、方法、步骤,还明确了检地目的、重要性以及当检地中出现问题与纠纷时的对应要点,在此主要关注以下三条的内容:

一、检地者,定百姓身份,为生死之根本……

一、 勿论必须反复斟酌防止测量偏差、台账错记并漏检之误,但如发生因测量谬误百姓申诉之事必须再次进行测量

一、父母遗田之例,如其子分别继承持有,必须在土地台账该田之处标明该继承人之名……

幕府在第一条中指出,检地可以明确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农民生存之基础,这无疑是幕府对检地的认识;在第二条中为农民申诉检地中的不满预留了通道,目的是希望削减农民的对立情绪,使其协助检地的正常进行,乃至安心于农业生产;在第三条中规定必须通过检地明确所有土地的持有者,严格防止出现所持者不明的土地。上述条款充分体现出检地是幕府明确土地与农民的关系,使农民能够立身于农业生产,从而保证贡租收入的手段。

(3)就“分地禁止令”看江户幕府的农业构想。1673(宽文13)年,江户幕府向领内农民发布了分地禁止令,即《田地分割禁止令》[47],其主要内容如下:“……名主、百姓等持田者,所持田地数量如名主[48]少于二十石,百姓[49]少于十石则禁止肆意分割,如有违者无论何人必惩之……”法令明确指出名主、百姓耕种的田地如分别在二十石和十石以下,则不准自行分割予他人。此后1713年将分地限制数额改订为石高十石、耕地面积一町。[50]可以看出幕府对农业的构想,或者说对农业经营规模的构想是,收成在十石左右、耕地面积在一町左右的小农经营。反言之,幕府认为石高小于十石、耕地面积小于一町的农民无法达到立身之目的,当然也无法承担缴纳贡租的责任。

以上幕府的农业构想得到多数大名的赞同,1683(天和3)年津藩藤堂藩主发布了同样的分地限制令,指出“如百姓立身之本过度减少,则无法拥有牛马,故仿公仪[51]代官令,禁止分割十石以内石高的田地……”此外《农家惯行》[52]下卷中收集的著名史料“前田家分地限制令”中,同样有以下的记载:“所有十石以下百姓之田地分割,是为禁例,将石高分予无高百姓、或将田地分予兄弟之子,则本家渐薄弱,终与兄弟同没落,故禁之。”上述史料均说明江户时期的大名对领内农民经营体的构想与幕府相同,认为农业经营体的规模不能小于十石,耕种土地不得小于一町。

2.大力推行新田开发工程。作为贡租增收对策,封建领主通过各种奖励政策推行新田开发。16世纪末太阁检地之后,日本全国的耕地面积大约为200万公顷,到了19世纪后期的明治初期增加至400万公顷,同期耕地产量也由约1800万石,增加到约3200万石;[53]二百多年间耕地总面积增加了一倍。江户时期的新田开发可分为前、后两期,前期开发目标多集中于水田而后期则更多旱田。其主要原因有三点:(1)前期大规模的水田开发达到一定的饱和程度,(2)江户后期商品经济发展为旱田的经济作物提供了一定的市场,(3)与水田相比旱田的贡租相对较低,提高了农民开发旱田的积极性。

领主新田开发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1) 1667(宽文7)年2月,幕府在“御当家令”中指出“本田地[54]不得种植烟草,但开野山造新田不在禁例”[55];(2) 1721(享保6)年7月,幕府面对勘定奉行发布的备忘录“勘定奉行觉”中指示,“开垦荒地可使荒地复耕,但仅地主之力难以实现,有数年后再弃之例,故应村中百姓同心合力,如村中合力仍难以实现,则可经权衡后御普请[56]行之……开垦新田免收二、三年或四、五年年贡,免租年数超后征收相应贡租”[57];(3) 1730(享保15)年5月,幕府通告“新田村名主之仪”中写道,“所有新村之内村民可由它村引入、或由开发者村人进入,检地后可为一新村,村名”[58]。以上史料表明,新田开发在不影响原有田地生产的前提下实施;领主利用免去数年年贡或允许种植经济作物,甚至允许以御普请方式进行开发等政策,调动农民的开垦积极性;通过新田开发出现大量新村落,不仅开垦事业本身规模之大可见一斑,大量新村民的出现,说明新田开发与贫穷百姓寻求自立的欲求密切相关。

3.积极整备农业基础设施。江户前期新田开发的主要目标是水田,这与江户时期的大米本位经济体制有直接关系。但是与旱田相比,水田的开发需要同时修建灌溉用水设施,必须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技术。表2-1是日本近世农业基础设施及新田开发工程统计。

表2-1 日本近世农业基础设施及新田开发工程统计表(单位:件)

表2-1中第一期时值镰仓末期至安土桃山末期,将近五十年间农业基础设施工程仅十四件,基本集中于水田的开发、整备之上。进入江户时期不仅新田开发数量开始成倍增长,灌溉用水设施工程也以同样速度增加;第二期到第四期,即江户前期数字表明,水利设施与新田开发的数量基本持平,可以推测该时期的新田开发主要集中于水田开发之上;但第五、六期,即江户中后期,水利工程与新田开发的数量开始失去平衡,证明新田开发中心开始转向旱田。

以下重点关注水利设施工程中经费分担问题。1687(贞享4)年11月,幕府向勘定组头[59]及代官发布“勘定组头并御代官心得”,其中关于灌溉用水工程经费负担做了详细说明:

所有普请,如以田地供养为目的,石高百石,劳力五十人迄,由百姓负担,超过之时可赐劳力负担,如为维护农田的河川堤防工程,则勿论石高人员多少均予以劳力负担,其他金银等必须费用勿论灌溉或堤防均予以提供,竹木绳草等必须用品如有给予提供,无则提供经费……(朱批)关于本条,当时御普请劳力百石,五十人由村民负责劳役,劳役费一人七合五勺,其他超员劳力按一人一升七合提供费用,其他以本规定为准,附河川堤防及用水工事的普请,限每年 三月中决算,如无故拖延则惩御代官之罪……[60]

史料中明确规定了灌溉用水及维护农田的河川堤防工事费用分担规则,灌溉工程规模超过百石、劳力超过50人,则由幕府支付超出的劳力负担,堤防工程的劳力负担均由幕府支付。除此之外,两者所需其他物资费用均由幕府负担。通告朱批部分详细规定了劳力费用额度及支付期限,指令代官按时决算不可拖延。幕府在水利工程中的大量投入,体现了其农业政策中“农民保护”的基调。另1726(享保11)年幕府公布的“新田检地规则”中能够看到以下内容:“……建有用水设施可为水田之地,为旱田而用者,按水田检地,其故在于对开发请愿已做斟酌”[61],明令如水田被用于旱田则仍按水田收租,指出幕府不允许支付过水利工程费用的田地成为旱田;充分体现了幕府在水利工程上的投入目的在于收取“年贡米”,即幕府“农民保护”的目的仍然是征收贡租。

第四节 江户时期农业生产力的提高

江户时期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为近代日本培育了资本原始积累的胚胎。日本经济、历史人口学家速水融认为,江户农业生产力发展是通过与“产业革命”完全相反的“勤勉革命”实现的,他指出“产业革命”是通过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达到集中资本、节约劳动之目的;而“勤勉革命”则由人代替资本达到资本节约、劳动力集中之目的。速水在考察浓尾地区《宗门改账》记载时发现,该地区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牲畜减少、人口增加,认为这是江户农村出现的“勤勉革命”[62]。据推测,江户初期人口为1200万到1700万之间,最为可信的数字是江户中期即1721(享保6)年的人口调查,共2605万5425人(武士及家属除外),中期以后的人口维持在3000万左右。[63]尽管以上数字缺乏精准性,但可以看出江户上半期人口总数增长较快,无疑人口增长对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本节在以上观点的基础上将考察焦点放在以下三个方面。

1.耕地面积及平均产量的提高。上文提到江户时期新田开发速度较快,耕地面积从江户初期的约200万公顷增至明治初期的约400万公顷,石高也从约1800万石增至约3200万石;耕地面积增加了100%,石高增加了77.8%。单纯从耕地面积与石高的增比中无法看到耕地平均产量的提高,但江户时期贡租征收以实物即大米为主,对旱田产量的评价同样换算为大米产量记入土地台账;而从表2-1中具体数字可以看出,江户中期以后新田开发的中心开始转向旱田,因此整体耕地,特别是水田平均产量的提高无法直接表现在耕地面积及石高的增比之中。表2-2是现存史料中能够看到的田租法,记载着不同时期田租法中对耕地平均产量的评估。

表2-2 贡租体制中耕地平均产量变化表

对表2-2中数字分析如下。首先中世以后,日本耕地平均产量处于增长状态,虽然增长幅度较为缓慢。但是江户时期的增长速度与中世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贞享田租法迄的不到一百年之间增长幅度将近20%,并且直至幕末仍以同样速度增长。其次田租法是贡租征收主体,即封建领主的评估体系,能否代表土地的实际生产水平仍存有提出疑问的余地。但应该注意的是,田租法并非贡租的征收标准,无论是中世或近世,征租权均掌握在各大封建领主手中,并且不受田租法的左右。因此田租法仅为该时期土地生产水平的标志,存在一定的客观性。

2.从农具的发展看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江户时期农业耕种工具的发展,对提高农业生产力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现存史料中能够看到其发展轨迹。元禄年间的《地方见闻书》[64]中有“百姓所用农具,牛,其用首当耕地,同有唐犁……马,用于施肥、上山、收割、脱谷等,若乞丰收、多种者,无马则不成,同有……唐臼”的记载。说明当时已经开始借用牛的力量耕地,并且引进了中国农具唐犁;同时施肥、脱谷更多利用马匹,脱谷农具也开始使用唐臼。

同时期的《农业全书》中对农具的选择方法记载如下:“所有农具的选择,据土地不同选易用之物,但凡农具之刃,有锐钝之分,其功效速迟甚异,愚农不考其用,尽财却取不适者,日日尽心劳作所得甚少……故牛马农具应选适合者而用。”[65]史料关于农具选择应该适合当地耕种情况的讲解,说明当时农具的选项较多,也体现出农具发展状况的一斑。

3.从栽培技术及肥料的发展看农业生产力提高。江户时期农业栽培技术提高及肥料的使用促进了农业生产力发展。首先是虫害对策的多样化。农业生产中农田的虫害是种植过程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以下是幕府发布的虫害对策通告《告御代官》[66],其中写道:往年虫害之时“虽各施其策仍有难防之处……今附水田治虫之策,散布鲸油可除虫害,无鲸油之处可……须记以上对策,教谕村民,防虫之时不得有误”。显示了虫害对策的发展,并且可以看到,治理虫害过程中体现了领主主导的特点。

其次金肥的使用是江户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江户时期在市场上流通的肥料被称为金肥,区别于传统的自给肥料。金肥主要包括鱼肥、油糟等,来源于渔业及菜籽油榨油业。近畿地区是最早利用金肥的地区,17世纪前期用于种植棉花的旱田,到了17世纪末的元禄时期得以普及。表2-3中记载了近畿地区武库郡上瓦林村冈本家水田平均产量变迁,从中可以看到金肥普及以后农业生产力出现了飞跃性发展。

表2-3 摄津国武库郡上瓦林村冈本家水田平均产量变迁

第五节 江户幕府的农业政策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

毫无疑问,江户时期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带动了整个社会经济,乃至商品及货币经济的发展,反之其特殊的社会结构及贡租体制又成为刺激农业生产力提高的动因,多种关系错综复杂相互关联。本节所关注的焦点在于,考察、分析江户时期农业相关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

1.兵农分离社会结构对商品经济的影响。

江户时期兵农分离的社会结构创造了刚性城市需求,为商品、货币经济提供了非常自然的成长条件。始于太阁检地的兵农分离政策,不仅打破中世庄园性土地统治方式,实现封建统治机构的重建,使农民性土地所有及小农经营体制得以确立;同时武士阶层脱离农村聚集于城下町,使城下町成为商业都市发展的承载体——虽然城下町的规模与领国规模同样有大小之别,但均具有成为商业都市的承载功能。[67]

幕府“参觐交代”[68]政策与城下町的成立同样,是刺激江户时期商业都市及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要素之一。参觐交代加快了作为政治中心的江户成为巨大商业都市的步伐。大名频繁来往于领地与江户之间,促进了道路交通的整备,著名的“五街道”连接了江户与各藩之间的往来,不仅完善了江户大商业都市功能,而且加快了藩领城下町等地方商业都市的成长,为商品、货币经济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贡租体制与“大米本位”经济体制的运营。

江户时期实物贡租体制使大米成为主要农产品,大米本位经济体制形成。为此,年贡米的运输与贩卖成为各大封建领主维持领主经济的重要任务。年贡米的运输促进了海运事业的发展,运输手段的整备使大米市场不断完善;从各藩仓周边的大米市场到大阪“堂岛大米会所”的成立,大米实物及期货交易使商品经济手段及规模不断扩大。以下是关于堂岛大米会所的记载:

……因交易繁盛故大米交易今移入会所,专事大米买卖,因正米交易中时有虽经商定后日成交却难成之事出现,届时备前屋权兵卫,柴屋长右卫门初设建物米之称,定某月某日为限,是日迄成交,称之为延买卖,市场亦可繁荣……故予以批准[69]

史料指出因大米交易繁荣促成了大米会所的成立,同时详细记载了堂岛大米市场出现正米交易(实物交易)及期货交易的原因及过程,证明江户时期大米市场交易已经达到一定的交易水平。

表2-4是江户中期大阪运往江户的生活物资数量,大米以外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交易量之多并不逊色于大米交易,说明随着陆运海运通道的整备,带动了其他物品交易,商品、货币经济得到很大程度的发展。

表2-4 享保年间大阪运往江户主要日常生活用品数量表

3.经济作物栽培与“专卖”制度对商品经济的影响。

江户前期领主为了维护贡租征收,限制种植经济作物。最早的限制令公布于1616(元和2)年,禁止种植烟草,1642(宽文19)年公布“田地自由种植禁止令”[70],禁止在“本田”(原有田地)种植烟草,禁止在水田种植棉花,禁止种植油菜籽。上文曾指出江户中期以后,新田开发的重心从水田向旱田移动,经济作物的种植随之增加。1720(元禄15)年,对于烟草种植的限制放宽,不仅允许在新田种植,也允许部分本田种植烟草。经济作物的种植加快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反之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经济作物的种植,使江户时期“农民性”商品、货币经济得以形成。

江户初期起作为“领主性”商品、货币经济的特例“专卖制度”,即特定商品的垄断买卖制度已经出现,例如加贺、仙台两藩的盐专卖,盛冈藩的紫根专卖等。江户中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之领主财政问题的出现,专卖制度成为藩政改革的主要手段,奖励领内特产的生产与种植,进行垄断买卖。值得注意的是,专卖行为盛行源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实质上其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自由买卖原则,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营。为此1841(天保12)年,幕府发布禁止专卖行为的指令。

1715(正德5)年,幕府发布题为“货币通用事宜”[71]的指令,作为新货币使用普及手段在大阪创建了“两替组合”(金融业协会),规定各“两替商”(金融商)必须每月指定一人作为协会责任者,以及限制各“两替商”每月的营业额,目的在于促进新货币流通的稳定性。体现出江户中后期货币经济的发展程度。

第六节 幕末农民阶层分化与“民富”现象的产生

关于农民性商品、货币经济的形成,江户时期著名思想家荻生徂徕的《政谈》[72]中有如下记载:“往昔钱币极殊,所有物品均非以钱币而以米、麦所购,是于某村耳闻,近闻元禄时起钱币亦往村舍,均以钱币购物也”,由此可见江户中期开始,农村经济也已经从实物经济转向货币经济。然而,货币经济的出现必然会给农村带来贫富差距,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作物种植扩大,刺激了商品经济发展,为农民带来了财富,但也带来了地区之间贫富差距。上节曾以表2-3揭示了近畿地区农业生产力增长速度,在此利用该地区与武藏国地区的对比,说明两者之间的差距及其原因(见表2-5)。近畿地区是菜籽种植及渔业的中心,也是榨油业聚集地区,因此最早将金肥使用于农业生产。相反武藏地区的农业生产方式,仍沿用传统方式,肥料是传统自给肥料。表2-5中的数字显示了两种农法下单产增长速度及稳定度的不同,给农民的财富积累造成了地区性差别。

表2-5 摄津国武库郡上瓦林村冈本家与武藏国多摩郡原村石川家农业单产推移比较

其次,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与农民层分化。江户时期的检地继承了太阁检地的主旨,通过检地账认定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农民承担缴纳贡租的责任(虽然农民的交租责任是通过村请制体现),被称为“本百姓”或“持高百姓”,即持有土地的百姓,是构成江户时期农民阶层的主要群体,而另一构成群体则是不持有自耕土地的“无高百姓”或“水吞百姓”。以上两者的构成比例较为复杂,并具有地区性及多样性,缺乏整体上的史料统计。在此通过摄津国武库郡上瓦林村的个例考察分析江户前期农民层构造。上瓦林村1673(延保元)年的宗门改账中的记载如下:

一、 庄屋一户,持高三十石以上;

一、本役人(村内有一定地位的百姓)二十二户,其中二户持高二十石以上,八户持高十五石以上,七户持高十石以上,四户持高五石以上,一户持高五石以下;

一、 半役人(村内有地位的百姓)三户,其中一户持高十五石以上,一户十石以上,一户五石以下;

一、隐居(户主的父母或独居老人)19户,其中三户持高十五石以上,一户持高十石以上,二户持高五石以上,二户五石以下,十一户无高;

一、 柄在家(寡妇)三户,其中一户持高五石以下,一户无高;

一、家持下人(有家室的下人)五户,其中一户持高十石以上,一户持高五石以下,三户无高;

一、 其他三户,无高;

一、理发业等二户,持高五石以下;

一、 寺院一户,持高十五石以上。

如史料所示,上瓦林村共有59户,其中40户是本百姓,占全村农户的67%,庄屋是该村持有土地最多的农户;十九户属于无高百姓,占全村农户的32%;另外在本百姓中达到幕府自立经营规模10石以上的农户共26户,仅占全村农户的44%。这至少说明江户前期近畿地区农民土地持有状况及其内部构造。应该指出的是,随着全国性新田开发的推广,“新本百姓”不断出现,使本百姓的比例有所增高;但作为44%以外的零星小农及无高百姓的佃农,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中终将成为农民层分化的主要受害者。江户中期以后,幕府多次发布土地买卖禁止令,乃至规范抵押土地的交易规则,对土地买卖者进行处罚之例不断增多[73];说明商品、货币经济不断发展中,土地的抵押买卖、期限买卖(年季买卖),甚至被禁止的耕种权移动买卖开始出现,封建领主制度下大地主的出现,代表了“民富”现象的产生。

第三,农村工业的形成。日本的农村工业登场于江户中期以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农民层的贫富分化,地主制的出现,佃农的增加,以上所有现象为农村工业的产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幕末日本农村工业的主要内容及分布状况,可见明治政府公布的《明治7年府县物产表》。[74]分析该物产表可知,明治七年工业生产中,纺织业(包括服饰类)及酒业(包括酱油、茶叶、砂糖等食品业)的生产占生产总量的70%左右。纺织类中以棉布为主,其中传统白棉布、绢、锦缎的生产量最大,是江户农村工业的传统产品,主要地区包括大阪在内的十一个地区;酒类的生产地集中在大米、大麦、大豆产地,同样是江户农村工业的传统产业。

第七节 幕藩体制下“领主性土地所有”的危机

1853年佩里来航迫使日本建立对外港口、打开国门,幕藩体制开始走向末路。然而事实上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幕藩体制内部已经开始出现危机,天明、天保两次全国性自然灾害的发生,给领主财政及农民生活带来巨大的打击;农民层贫富两极分化及领主财政危机向农民的转移等多种因素导致各地农民斗争(一揆)爆发,在很大程度上撼动了领主统治的安定。本节的重点在于通过考察幕藩体制内部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探讨幕末农业、农村所面临的问题。

1.领主性土地所有危机。幕藩体制下领主性土地所有的基础是通过对土地的统治达到征收贡租的目的,从而支撑领主财政维护政权的安定。上节曾经指出,贡租的征收权掌握在各领主手中,因此江户时期贡租征收幅度因领主而异,参差不齐。表2-6是幕府领地自1726年至1841年迄农业贡租数据;虽然缺少江户前期及19世纪后期的数据,但仍然能够从中看到幕府征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表2-6 1726(享保11)年—1841(天保12)年幕府领贡租(每10年平均)

表2-6中数字是18世纪前期至19世纪中期幕府领的年贡及征租比例。115年间幕府领的贡租征收平均比例约为34%,并且1726(享保11)至1755(宝历5)年的30年之间,贡租征收水平处于上升阶段,其后进入不断下降的趋势。问题在于上述115年正值农业生产力不断上升,商品、货币经济不断发展阶段;抛开天明(1782—1787)、天保(1833—1836)两大饥馑之外,幕府的征租水平不仅未出现明显上升,甚至开始出现下滑趋势。19世纪初期开始,幕府多次发布禁止申请“御普请”公告, 1811(文化8)年9月通告中指出:“因御勤俭之由,除堤防破损等紧急场所之外,均不予准许”[75],禁止代官及村落申请“御普请”;另宽政改革及之后的天保改革均包含增收年贡、节约财政支出等内容,足以证明幕府财政问题的严重性。

不仅幕府财政出现问题,将军直属家臣“旗本”“御家人”等武士阶层的经济危机也非常严重。1789(宽政元)年幕府公布“弃捐令”,单方面勾销家臣的借贷,将家臣的经济问题转嫁给高利贷商人。以上幕府贡租征收问题乃至财政窘况的出现,已经为领主性土地所有种下了危机。

2.农民性土地所有的动摇。江户时期发展势头迅猛的新田开发,使耕地面积成倍增长,一度使本百姓的比例得到一定的提高。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田开发过程中幕府曾实施招募町人承担新田开发的政策。1722(享保7)年,幕府在江户日本桥贴出如下公告:

诸国幕府领地,或与私领交界之处,若有可成新田之处,与其代官,地头并百姓商谈,得之许可便可为之,五畿内向京都奉行所,西国中国向大阪奉行所,北国关八州向江户奉行所提交附详细内容,图纸等之申请。[76]

公告内容表明,只要征得幕府领地代官、地头及当地百姓的允许,町人可以承担新田开发事宜,并且招募范围涉及全国各地的幕府领地。对此政策萩生徂徕在《政谈》[77]中写道:“摄河两国之内新田极多,是为大阪市豪门中内家之人得将军之准、掷重金所开新田,地主居大阪之宅,新田仅以其名遣支配人治之”。

幕府招募町人开发新田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利用町人财力填补伴随新田开发产生的水利工程费用,但却导致大量寄生地主(将土地租予佃农收取地租的地主)及佃农出现,动摇了幕府土地统治中重要部分,即农民性土地所有的基本构造。

3.农民暴动频发。江户后期幕府贡租征收水平的降低,造成财政问题严重,为此增收自18世纪前期开始便成为幕府的主要政策目标,然而表2-6的数据表明其效果不佳。1843(天保14)年,幕府在天保改革的同时,发布“上地令”以“天领中贫地居多贡租征收率低下……与天领相比私领高租之地居多”为由试图没收大名甚至旗本领地,缓解幕府财政之急;可见幕府增收贡租的矛头不仅对准农民、甚至开始转向大名及旗本。

18世纪中期开始,农民暴动不断增加,除与上述领主增收贡租的动向有关之外,农民层的分解,寄生地主与佃农的增加及其租佃关系的恶化也是农民暴动增加的原因之一。幕府成立后到1742年的近140年间共发生农民暴动273件,而1752至1867年的115年间共发生农民暴动967件;江户后期的农民暴动件数是前期的3.5倍[78]以上。农民暴动数量的增加,使早已存在于统治机构内部的问题,即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与封建统治基础,即土地统治之间的矛盾加大,江户时期持续了270年左右的幕藩体制将在佩里来航这一外力的冲击下崩溃。

综上,近三百年的幕藩体制下,日本农业生产力得到一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耕地面积扩大、农具及农耕技术提高等方面。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虽然刺激了商品及货币经济发展,却相反动摇了封建统治的基础,即瓦解了幕藩体制下领主性土地所有与农民性土地所有共存的构造。必须注意的是:(1)江户时期的小农经济体制并未能随着耕地面积增加而得到相应改善,新田开发一方面使一定数量的“无高百姓”成为“新本百姓”,另一方面因为商人的介入,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寄生地主,他们将自己的土地分租给佃农耕种,这种耕地租赁关系的出现为近代的寄生地主制提供了一定的基础。(2)江户时期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带动商品及货币经济的发展,同时商品及货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农民层的贫富分化,两者为日本近代化准备了良好的基础。


【注释】

[1] 大石慎三郎著『江戸時代と近代化』,筑摩書房,1986年,第8页。

[2] 详细请参照前出大石慎三郎著『江戸時代と近代化』。

[3] 同上,第11页。

[4] 安土桃山时期开始实施的区分“武士”与“农民”身份的身份分离政策。在中世,武士和农民的身份较为暧昧,室町后期开始,武士逐渐脱离农业生产与经营,并开始脱离农村驻扎于城下町。丰臣秀吉于1588年发布《刀狩令》,没收民间的武器,1591年发布《身份统制令》,兵农分离政策完成。该政策下,武士与农民的身份被严格区分,武士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及农村,集中居住在城下町,而农民则不得擅自离村,不得脱离农业生产。江户幕府正是在这种社会构造的基础上成立。

[5] 详见北島正元編『体系日本史叢書 土地制度史Ⅱ』,山川出版社,1975年,第1—23页。

[6] 土地生产力的标志,不仅水田,所有土地的生产力均换算为大米的标准收成、即“石高”来表示。

[7] 以土地的法定生产力,即石高为标准征收贡租的制度。

[8] 《检地账》也称《水账》,是江户时期幕府、大名将检地结果记录下来的土地台账,该土地台账以村落为单位装订成册,一般制作两册分别由领主及村落保管。内容包括该村所有水旱田及宅基地,及其每笔土地的所在地、等级、面积、收成(石高)、持有者,最后记有该村的总面积、总收成(石高)。

[9] “太阁检地”是日本近世检地史上唯一一次全国性检地,始于丰臣秀吉灭掉明智光秀,并征收其领地的1582(天正10)年,之后随着丰臣秀吉统治势力的不断扩大、检地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地在全国各地不断扩大实施,至丰臣秀吉1598(庆长3)年病死的16年间,检地以两种形式实施,一是由丰臣秀吉的家臣作为检地官员(检地奉行)监视实施、一是由外样大名自主实施。从广义上讲,上述两者均被称为“太阁检地”,狭义上讲“太阁检地”仅指前者,即由丰臣秀吉家臣作为检地官员实施的检地。

[10] 三河国(现爱知县东部)、远江国(县静冈县西部)、骏河国(现静冈县中部)、甲斐国(现山梨县)、信浓国(现长野县)。

[11] 伊奈忠次和大久保长安均为江户前期负责幕府直辖地贡租征收及民政管理的官员、即“代官头”,两者作为德川家领地统治的中心人物,在财政、民政、农政方面具有一定的管理才能,是江户初期著名的“代官头”。

[12] 原文为「田畑永代売買禁止令」,主要内容是制止土地的“永久性买卖”。江户时期土地买卖包括三方面内容:(1)抵押买卖,被称为“本钱返”,即借款抵押,借款返还后可以拿回土地的耕种权。(2)限期买卖,被称为“年季卖”,约定年限到期时土地耕种权可以回到土地贩卖者处。(3)永久卖买,被称为“永代卖”,与近代以后的卖地概念相同,一旦卖出则土地的耕种权永远不会回到卖地者手中。正因为该禁止令仅限制了土地的“永久性买卖”,所以江户时期土地的“抵押性买卖”及“年季买卖”多有发生。

[13] 原文为「堤川除普請其外有方取扱之儀ニ付御書付」,共有七条内容;见『御触書寛保集成』,岩波書店,1958年,寛永20年3月の条。

[14] 原文为「在在御仕置之儀ニ付御書付」,共有十七条内容,出处同上。

[15] 原文为「田畑永代之売買仕間敷事」,『徳川禁令考 巻四十三』,日本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16] 江户时期幕府及大名作为俸禄分封给家臣支配的土地。

[17] 前出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一卷,第824页。

[18] 大名的领地统治权必须经过幕府的认可,幕府还制订了《武家诸法度》,通过“改易”“转封”等制度取消或更换大名对其领地的统治。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该制度除初期的三代将军(德川家康、德川秀忠、德川家光)为了加强幕府对全国的统治力度多次实施之后,对外样大名几乎不再实施。由此可见藩主对藩内农村的统治具有绝对的自主性。

[19] 内藤忠兴是江户前期的大名,德川家康的家臣。

[20] “检见”指检地。

[21] 引自《磐城平藩 内藤家文書》,明治大学所属図書館所蔵。

[22] 负责检地的主要责任者。

[23] 封建领主通过检地记入检地账中的每笔土地的法定生产量。

[24] 以土地的法定生产量为基准征收年贡的制度。

[25] 每年向领主缴纳的贡租。江户时期的年贡原则上以实物年贡,即大米为主,被称为“米纳”或“实物纳”;个别地区也存在货币年贡,被称为“石代纳”或“货币纳”。

[26] 详见古島敏雄著『近世経済史の基礎課程』,岩波書店,1978年,第7页。

[27] 有本寛「開発経済学から見た自治村落論」,『農業史研究』第40号,2006年,第89—96页。

[28] 农民作为贡租向领主缴纳的大米,被称为“年贡米”。

[29] 江户初期日本朱印船贸易等与海外的贸易往来刺激了日本海运事业的发展,大型商船建造业发展很快。自1635年起江户幕府实施锁国政策,禁止日本人的海外渡航,同时开始限制外洋航海船舶的建造。然而,锁国政策却没有妨碍日本海运事业的发展;由于日本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分别为江户及大阪,加之日本贡租统治上的“大米本位”观念,年贡米及各种生活物资的运送使得日本内海航运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菱垣”“樽”两大迴船主承担了当时大阪与江户之间的运输;不仅如此内海航路也得到了相应的整备,代表性航路有“西迴”(从日本海沿岸过关门海峡、濑户内海到大阪的航路)与“东迴”(从日本海沿岸过津轻海峡到江户的航路)两大航路。

[30] 江户初期大米交易并没有特定的市场,在各藩米仓集结地随时有大米商人进行交易,各地大米会所的成立时期亦不明确。西迴航路开通前东北地区的大米集结地在大津,大津大米会所成立于1644年,另外在大阪曾有各藩米仓发行的米票,即“米切手”交易。1697(元禄10)年大阪“堂岛大米会所”成立,成为江户时期规模最大也最为重要的大米交易市场。该大米市场被哈佛大学的David Moss教授称为“世界最早的期货交易市场”。

[31] 以村落为单位征收贡租的制度,换言之“村落整体向领主承诺负担贡租”的制度。

[32] 详细参考大石慎三郎著『享保改革の経済政策』,お茶の水書房,1961年,第4章「享保改革における年貢増徴政策について」;古島敏雄著『近世経済史の基礎過程』,岩波書店,1978年,第3章「江戸時代中期における年貢賦課」,第4章「幕府財政収入の動向と農民収奪の画期」;渡辺忠司「幕藩制的徴租法の成立過程―畝引検見法の歴史的位置―」,『歴史評論』,1981年。

[33] 武士作为统治者定居于自己的领地,直接统治领内的农民并从事农业生产。

[34] “人别”,相当于现在的人口调查,《人别账》相当于现在的户籍册。日本近世领主为了掌握领地内农民的具体状态,经过调查领内每户农民的人员组成情况制作的农民户籍;该调查以村落为单位进行,大规模实施于江户中期。也被称为《人别改账》《人畜改账》《宗门人别账》《宗旨人别改账》。

[35] 1603年幕府成立后对基督教采取了默认的态度,1612年第二代将军德川秀忠公布了《基督教禁止令》,开始全面禁止信仰基督教。之后由寺院对本村农民宗教信仰进行调查的“寺请制度”确立,领主对领内农民的调查开始由寺院承担。幕府的“寺请制度”规定每年实施调查,但各藩实施频度及状态均有所不同。

[36] 1637至1638年间,肥前岛原及天草岛的基督徒发起的大规模暴动,当时两地藩主均为关原之战时追随德川家康的大名;暴动的直接原因有两点,一是对农民征收重租,一是对基督教徒的迫害。

[37] 现在的日本新潟县鱼沼市根小屋地区。

[38] 日本古文书网站,http://hoshikatta.ciao.jp/otoku/iho5/2017/12/29/。

[39] 江户时期“公领”主要指幕府领地,也叫“天领”或“幕府领”;“私领”则指大名领地。

[40] 『徳川禁令考』,「御当家令条」,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41] 江户时期严格禁止农民逃离农村、逃离土地的所谓“逃散”行为,但是幕府成立初期发布的《定书》却明文规定如果代官或领主对农民非法欺压,农民可以用“逃离”的方法反抗代官或领主的统治。

[42] 江户时期领主利用各种法规限制农民申诉不满,无论是幕府直接领地还是大名领地,直接向幕府进行申诉的行为被称为“直诉”属于违法行为,另外越级申诉的行为被称为“越诉”亦被列为非法行为。

[43] 引自1787年8月任命松平定信为老中的通达,详见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二』,吉川弘文館,1968年,第80页。

[44] 中世后期庄园所属耕地的权利被多层次划分,诸如向庄园承租耕地的“名主”,向“名主承租的”“作人”,直接耕种者的“下作人”,“下作人”对耕地的权利最为弱小。

[45] 野田只夫編『丹波の国山國荘史料』,「万治二年中江村惣中山売券」,史籍刊行会,1958年。

[46] 若木近世史研究会編『条令拾遺』,若樹書房,1959年,第46号。

[47] 原文「田畑の細分を禁ず」,前出『徳川禁令考 巻四十三』。

[48] 江户时期的名主身份为农民,即百姓,一般是村落中的豪农,同时是村政责任者,相当于关西地区的庄屋。

[49] 江户时期对农民的称呼。

[50] 町是土地面积单位,1町约等于1公顷。

[51] “公仪”指将军。

[52] 滝本誠一編『日本経済叢書第5巻』,大鎧閣,1923年。

[53] 关于数字的统计方法详见木村礎著『近世の村』,教育社,1980年,第24—27页。

[54] 指已记入检地账之田地。

[55] 前出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 一』,第71页。

[56] 御普请指开发费用由领主负责的工程。

[57] 前出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 一』,第156页。

[58] 前出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 一』,第192页。

[59] 江户时期的官职,是勘定奉行(负责监视幕府直辖地代官及幕府财政管理官员)的属下。

[60] 前出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一』,第95页。文中“御普请”为幕府负担的工程,“普请”指所有水利、堤防工程;另外江户时期的水利工程中“自普请”指百姓负担,“村普请”指村落负担,“国普请”一般指大名负担的工程。

[61] 前出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一』,第182页。

[62] 详细请参照速水融著『江戸の農民生活史―宗門改帳にみる濃尾の一農村』,NHKブックス, 1988年;同『人口から読む日本の歴史』,講談社学術文庫,2000年。

[63] 详细请参照関山直太郎著『近世日本の人口構造』,吉川弘文館,1958年。

[64] 原文「地方の聞書」,纪州伊都郡学文路村的地方官员大畑才藏写于1688至1704年的元禄年间,亦称『才蔵記』,收于農山漁村文化協会刊『日本農書全集』,1978年,第28巻。

[65] 土屋喬雄校訂『農業全書』,岩波書店,1936年,作者是江户前期著名农学家宫崎安贞。

[66] 原文「御代官へ申渡し」。引自前出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 下』,第92页。

[67] 通常关于江户时期大名领地数量有“江户300藩”之说,明治初期的统计数字是270个藩,这 是幕末时期的数字,是最为精确的一次统计。江户时期称大名领地为“领国”“领分”“大名领”“私领”等,“藩”是明治初期对大名领地的称呼。其规模参差不齐,最大的当然是幕府领地,大概400万石,同时幕府掌握着大阪、京都、长崎等大型都市;最小的藩仅1万石左右。

[68] 大名定期到江户谒见将军、执勤幕府的政策。详见吴廷璆主编《日本史》,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220页。

[69] 『堂島旧記 巻一』,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70] 原文「田畑勝手作禁止令」,前出『徳川禁令考』,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71] 原文「金銀通用之事」,详见大阪市参事会編『大阪市史 第3巻』,大阪市参事会,1913年。

[72] 收于日本思想大系第36巻『萩生徂徠』,岩波書店,1970年。

[73] 详细请参照前出北島正元編『土地制度史Ⅱ』,第83—124页。

[74] 原文「明治7年府県物産表」,收于明治文献資料刊行会編,『明治前期産業発達史資料 第1集』,明治文献資料刊行会,1959年。

[75] 前出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二』,第169页。

[76] 前出児玉幸多編『近世農政史料集二』,第161页。

[77] 收于日本思想大系第36巻『萩生徂徠』,岩波書店,1970年。

[78] 数字来源于黒正厳「百姓一揆概観及年表」,日本経済史研究所編『経済史研究』,新和出版社,1971年,17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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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