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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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中日有关琉球归属问题交涉


八 中日有关琉球归属问题交涉

散在大洋之上的琉球(现为日本的冲绳县),自明代洪武年间接受中国册封,时至清代光绪年间,上下五百余年奉行中国年号、正朔,对中国皇帝称臣纳贡,王位更替必定请封,是为中国的从属国。1868年日本开始“明治维新”,并把邻近国家作为觊觎对象。1874年日本借口琉球漂民被害事件,出兵入侵台湾,[1]1875年阻止琉球对中国朝贡,以期切断中琉关系、强行占有琉球。由是,产生了晚清中日之间的“琉球问题”。

1 中国驻日公使的争议

1877年12月18日,中国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副使张斯桂、参赞黄遵宪等经神户到达东京。此前,滞在东京的琉球官员前往神户,会晤何如璋陈述琉球国情,何如璋等到达东京后,琉球官员毛凤来又“迭次求见”。

1878年5月8日(光绪四年四月七日),何如璋经过具体考察后致书北洋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言称“阻贡一案”非同小可,实乃“另有别情”。“因琉球臣事我朝,(日本)必逼其贰我,而后可以逞其志,此阻贡之举所由来也。琉球寡弱不敌,势如累卵,不能不托庇宇下,以救危亡。故屡次遣员哀吁者以此。然惟称日本阻贡,于废藩改年号诸事皆隐忍不敢陈,是琉球之愚也”。何如璋进一步谈道:“琉球初附东京,其王曾声请率由旧章,中东两属。彼时,副岛种臣为外务卿,经许其请。后乃竟阻贡使,遣官驻琉,欲锁其港。琉人危拒,几至骚乱以劫日人。观日官批其所禀,绝无情意,不过一再曰:所请各事难以听从而已。是日人未尝不知理屈。四年以来,未骤灭其国、绝其祀者,则以我牵制之之故,欲候我不与争,而后下手耳”。若迟迟不语,“日人或揣我为弃琉球,疑我为怯懦”,及至“日本行废藩而郡县之,以后更难议论”。主张“准理度情,此时不得不言者也”。

进而,何如璋认为:日本“阻贡不已,必灭琉球,琉球既灭,行及朝鲜。否则以我所难行,日事要求,听之何以为国”?况且,“琉球近台湾,我苟弃之,日人改为郡县……他时日本一强,资以船炮,扰我边陲台澎之间,将求一日之安而不可得”。“今日争之,患犹纾,今日弃之,患更深也”。最后,何如璋认为:“虽谓因此生衅,尚不得不争”,既便“口舌相从”,“终无了期”,“而日人有所顾忌,球人藉以苟延,所获亦多”。[2]

上述说明:何如璋虽是文弱官员,但对日本的用心却能切中要害。因此,在其同时写给总署的信中提出了三种办法。据《荥阳三家文钞》所载,何如璋所提出的三种办法是:“为今之计,一面辩论一面遣兵船责问琉球,征其贡使,阴示日本以必争,则东人气慑,其事易成,此上策也。据理与争,止之不听,约琉人以必救,使抗东人,日若攻琉球,我出偏师应之,内外夹攻,破日必矣,东人受创,和议自成,此中策也。言之不听时,复言之,或援公法邀各使评之,日人自知理屈,球人供俸图存,此下策也。

坐视不救,听日灭之,弃好崇仇,开门揖盗,是为无策。”[3]

然而,李鸿章于同年6月9日(光绪四年五月初九)却致函总署,言称“遣兵船责问,及约琉人以必救,似皆小题大作,转涉张皇”,莫如“言之不听时复言之,日人自知理绌,或不敢遽废藩制改郡县,俾琉人得保其土,亦不藉寇以兵”。[4]总署恭亲王等也认为:“日本自台湾事结后,尚无别项衅端,似不宜骤思用武。再四思维,自以据理诘问为正办理”,“拟由出使大臣,经据琉球陪臣面述情事,先为发端,使日本不敢迁怒寻仇,别生枝节”。[5]

也即,李鸿章和恭亲王等人,并无积极奋起抗争之意,反有畏首畏尾之心。但日本政府在琉球问题上却是得寸进尺,变本加厉。1874年,日本政府要员大久保利通归国后,立即提出了处置琉球的新建议,内称:“此次……征讨番地,使之认作义举,为受害难民支付恤银。[琉球]虽表几分为我国版图之实迹,但仍难以判然定局”。值此之际,“宜遣轮船一艘,传唤其通达时世之二三要人,恳切交谈征番始末,使之知晓对清谈判曲折……肃清与中国之关系”,在那霸港内设置镇台分营,从速接管琉球对外条约等等。[6]1876年,日本驻华公使森有礼也向外务卿寺岛宗则提出:在琉球实施“海外通航证书”,以便“不显琉球之名……使中国所谓属国琉球,归于无形空物”。[7]如此种种,说明日本政府强行占有琉球之欲,远在恭亲王等人的预料之上。这也就决定了尔后中日交涉的艰难。

1878年9月3日,何如璋前往日本外务省会见寺岛宗则,当面提出“近闻贵国使琉球内附,禁止对我清国朝贡”,“其情甚乖,请率由归章”。但寺岛却称:“以往我国虽然默视琉球之外交,但现今无独立之权者,有被他国吞并之忧,故而禁其私交”,并称琉球乃是日本属地。[8]9月27日,双方再次会晤,依然不得要领。10月7日(光绪四年九月十二日)何如璋向寺岛递交了如下照会:

(前略)查琉球为中国洋面一小岛,地势狭小,物产浇薄,贪之无可贪,并之无可并,孤悬海中,从古至今,自为一国。自明朝洪武五年,臣服中国,封王进贡,列为藩属。惟国中政令,许其自治,至今不改。我大清怜其弱小,优待有加。琉球事我,尤为恭顺。定例二年一贡,从无间断。所有一切典礼,载在大清会典礼部则礼,及历朝册封琉球使所著《中山传信录》等书,即球人所著中山史略《球阳志》,并贵国人近刻《琉球志》,皆明载之。又,琉球国于我咸丰年间,曾与合众国、法兰西国、荷兰国立约,约中皆用我年号、历朔、文字。是琉球为服属我朝之国,欧美各国无不知之。今忽闻贵国禁止琉球进贡我国,我政府闻之,以为日本堂堂大国,谅不肯背邻交欺弱国,为此不信不义、无情无理之事。本大臣驻此数月,查问情事,切念我两国自立修好条规以来,倍敦和谊,条规中第一条即言,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互有侵越。两国自应遵守不渝。此贵国之所知也。今若欺凌琉球,擅改旧章,将何以对我国,且何以对与琉球有约之国?琉球虽小,其服事我朝之心,上下如一,亦断难以屈从。方今宇内交通,礼为先务。无端而废弃条约,压制小邦,则揆之情事,稽之公法,恐万国闻之,亦不愿贵国有此举动。本大臣奉使贵邦,意在修好。前两次晤谈此事,谆谆相告,深虑言语不通,未达鄙怀,故特据实照会。务望贵国待琉球以礼,俾使琉球国体政体一切率循旧章,并不准阻我贡事,庶足以全友谊固邻交,不致贻笑于万国。贵大臣办理外务,才识周通,必能详察曲直利害之端,一以情理信义为准……[9]

何如璋的照会并未逸出“据理诘问”。其中“我政府闻之,以为日本堂堂大国,谅不肯背邻交欺弱国,为此不信不义、无情无理之事”,或许措辞严厉,但是若从日本政府“擅改旧章”,企图强行占有琉球而言,似也并不过分。当年日本《近时评论》(1876年6月10日)在谈到琉球问题时也称:国家间的交际,应是“不失信义,不枉条理,堂堂正正”,“自身不欲遭受轻蔑侮辱,则不能轻蔑侮辱他人”。“倘不如斯,乃至欺小凌弱,强制之,凌砾之,其结果我亦将受他人之欺辱,遇到他人之侵暴,乃至罹受吞噬,也无之奈何”。[10]由此可见,何如璋不过是以其“直”言,诘问日本之“曲”也。然而,寺岛在11月21日却作了如下答复:

(前略)前接贵历光绪四年九月十二日来函,所述琉球岛之事,皆已知悉。查该岛之事,有如本大臣前与贵大臣两次会晤谆谆相告,固系数百年来为我国所属邦土,现为我内务省管辖。不料,今忽接贵简,其文中有一节云,方今我国禁止琉球进贡贵国,贵国政府闻之,以为日本堂堂大国,谅不肯背邻交欺弱国,为此不信不义、无情无理之事,或云欺凌琉球,擅改旧章,又言废弃条约,压制小邦等语……贵国政府尚未悉我政府有何理由发此禁令,而徒向我政府致有声称此等假想之暴言,是岂重邻交修友谊之道乎?若果由贵国政府饬令阁下,发出此等言语,则知贵国政府似有以后不欲保存两国和好之意也……[11]

这一答复,实际是妄言琉球与日本的关系(见下文),指责何如璋的照会。后来,美国卸任总统格兰特从中调停时,也以此事累及清政府,史家也有谓何“以日本通自居”,“结果成为僵局”的说法。但就事实而论,造成此种“僵局”的根源,当是日本政府自食外务卿之言,直接损害了中琉的传统关系。

何如璋接到上述复照后,于11月9日要求作出答复,但寺岛又以“前日业已照复,无复可言”为辞,拒绝了何如璋的要求。[12]

1879年3月3日,何如璋再次与寺岛交涉。据日方记载,寺岛言称:“我政府处分琉球是有理由的,贵国不知其详,而发出有如往日排列非礼之言的文书,是乃贵国极不友好之意”。何如璋对称:“岂能谓我不怀好意?两国交谊原非他国可比,鄙衷所蕴不敢包藏。阁下若以鄙言不怀好意,我也可谓贵国之处分不怀好意也。”[13]寺岛称:“此言若出于贵大臣的个人意见,则当提交谢罪文书”。而何如璋则称:“现今即使改窜文字,也非为妥结。总之,若能明确琉球为贵国所属之证据,则可归于商议。”[14]但寺岛却说:“出示证据不难,若不撤销前言,我不欲商议”。[15]

3月11日,何如璋再次会晤寺岛,要求日本撤退派往琉球的军队,而寺岛依然抓住所谓何如璋的“前言之失”,断然表示“难以撤退派往琉球之士兵”。[16]当何如璋再次谈到琉球对中国进贡之事时,寺岛更是强调:“进贡之事,无须论及。即使接受王号,也不能谓为属邦。罗马法皇将帝号授给法兰西皇帝一世,亦可谓为属国乎?”[17]至此,何如璋要求归还前日照会,并表明可以另行照会。但是,寺岛却称:“业已呈送我国政府,不能归还”,并再次要求何如璋提交“谢罪书”,[18]依然不肯另行开议。

2 中日政府间的照会往来

1879年3月27日,日本外务大丞松田道之,在首里城宣布“废琉置县”,并强制琉球王国交出一切文书、账簿。是时,日本新任驻华公使宍户玑抵达北京。清政府得悉日本废琉消息后,于5月10日向宍户玑递交了如下照会:

(前略)琉球一国,世受中国册封,奉中国正朔,入贡中国,于今己数百年。天下之国,所共知之。中国除受其职贡外,其国之政教禁令,悉听自为。中国盖认其自为一国也。即与中国并贵国换约之国,亦有与琉球换约者,各国亦认其自为一国也。琉球既服中国,而又服于贵国,中国知之,而未尝罪之。此即中国认其自为一国之明证也。琉球既为中国并各国认其自为一国,其入贡中国一层,于中国无足为轻重也。今琉球有何得罪于贵国,而一旦废为郡县,固与修好条规第一款所云:两国所属邦土,以礼相待等语不符。且琉球既为中国并各国认其自为一国,乃贵国无端灭人之国,绝人之祀,是贵国蔑视中国并各国也。琉球以弱小一邦,服于两国,其国与贵国尤为密迩,宜如何保护之。乃无故灭绝之,于贵国声名无益,于各国公论亦未合。今贵大臣既奉贵国之命,前来修好,废球为县一事,实为两国和好一大关系之事。本王大臣以上所言,即为两国永远顾全和好大局之言,贵大臣宜即知照贵国,将废球为县一事速行停止,则两国和好之谊由此益敦,而贵大臣前来和好之谊,亦由此益显矣。敢布区区,惟贵大臣熟思而审处之,为此照会。[19]

同年5月20日,何如璋也向寺岛表示:“适值琉球案件交涉之中,难以承认日本政府废藩置县。”[20]然而,寺岛在得悉清政府的上述照会后,于5月27日依然言称日本处理琉球,“乃是基于我国内政”,并对何如璋表示:光绪四年九月十二日书简中的不当言词,还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21]

6月10日,何如璋致书寺岛,再次要求日本停止“废球为县”,并就前述照会中的言辞作了解释。但是,寺岛依然不予认可,并(日期不明)作出答复:

贵历光绪五年四月二十一日(6月10日)书简业已收到。其中所述,对光绪四年九月十二日贵简中的言辞不当作了申诉,因而查照前文,一则曰谅不可为,二则曰今若,三则曰无端,此皆是谓日本大约要作此等之事。我政府现今处置琉岛之始末,早在明治十一年(1878年)九月三日及二十日阁下来省,谈判琉球事件时,敝人便已言明。琉球初通中国,系因萨摩守准其岛人自由前往中国贸易而已。今者,日清两国既以[已]订立条约相互往来,改变此等暖昧之迹,是为紧要,此事乃必当行者。阁下既以[已]知之,不当而后托于假。如斯文例,在贵国人中相互行用,或无不可,但于万国之际,则殊欠礼节,非至断绝和好之日,决不可言也。因而,对此不得不作相当之说明,是乃敝人之职掌也。[22]

事已至此,理当有个转机了。但是寺岛于7月16日又向驻华公使宍户玑发出了“不撤回照会中的文辞,便不交涉琉球事件”的指令。[23]同时言称:“关于冲绳县事件,应表明没有指令则无权谈判之旨。彼方尽管有何等交谈,也当只听其言。回答之际,只言自身不任其责,一切当待本国政府命令。今便差《说略》,驻本邦何钦差虽已阅过,但本邦没有进行何种谈判”云云。[24]

1879年8月2日(光绪五年六月十五日),宍户玑将寺岛7月16日发出的《说略》递交清政府,以作为对总署前述照会的答复。内称:

盖琉球为我南岛久矣。其土则弹丸黑子,足当萨摩州一郡邑也。地脉绵亘,在我股掌之间(周煌《琉球志略》所谓东与日本萨摩州邻,一苇可航,而去闽万里,中道无止宿之地者,正符其证也)。其文字(字母用我四十八字,即源为朝所授也。文书杂用汉字假字,皆与我同体)、言语(言语亦与我同种,自称其国为冲绳,冲绳土音屋其惹,始祖为天孙氏,天孙土音阿摩美久,即其证也)、神教(岛祠祀我伊势大神、八幡、天满、熊野神等)、风俗(燕飨用我小笠原流体,其他中国使臣所记席地而坐,设具另食等,并与我同俗),[无]一莫非我国之物也。国史记南岛朝贡事,实在中国隋唐之际,天平七年(唐开元二十三年),太宰府遣使于南岛,每岛树牌,志所在地名、里数、泊船取水处。当时太宰府管南岛,方物贡赤木,盖既在我政教之下矣。保元中(当宋绍兴时),源为朝居伊豆大岛,浮海略诸岛,至琉球,娶岛酋大里按司女弟,生男尊敦。为朝还大岛,尊敦立为琉球王,是为舜天王(徐葆光《中山传信录》所谓舜天日本人皇后裔,大里按司朝公男是也。舜天之后,三世丧国。后二百余年尚园复位,尚园即舜天之后也云)。其后二百余年,将军足利义教,赏萨摩守岛津忠国功,赐以琉球(嘉吉元年、明正统六年)尔来,隶属岛津氏,为其附庸,而贡聘不以时修。丰臣氏伐朝鲜之役,命征兵粮琉球,尚宁王仅输其半。德川氏继丰臣氏,命岛津家久发兵讨之。尚宁出降,家久引谒江户(庆长十四年、明万历三十七年)。家久得德川氏命,世管琉球地,遣吏人,理岛政,正经界,禁其民挟铳器。检岁谷得十二万三千石,旋割其八万八千石予于尚宁,而定其岁租,纳八千担于萨摩。岛津氏提封七十二万石,琉球全岛实在其中,尚宁留鹿儿岛三年放还,授尚宁及三司官以法章十五条,尚宁、三司官各献誓书。自此其后,世服萨摩吏治,于今经三百年矣。

最后,该《说略》言称:

今也,我政府一变旧制,尽废建邦,易以郡县。即若萨摩州,系琉球本属之邦,亦既易为鹿儿岛县矣。而琉球附庸,不得独免于一统之治,固其所也……中国王大臣谓:认琉球自为一国,中国除受其职贡外,政教禁令,听其自为。明政教禁令,得自主自为者,可以自为一国;政教禁令不得自主自为者,不可以自为一国也。我国于琉球,庆长征服之后,并之萨摩封土,统其内政,兵戎其土,吏理其民,经其田收其税,布禁行令,不一而足。内属附庸,誓文在案。犹得谓其自为一国耶?乃谓琉球服属两国,天下岂有两属臣民乎?其两属云者,则阴阳两间也耳。且我国保庇岛民,无所不至,有饥发帑赈之,有仇兴兵报之,乃若往年台湾生藩劫杀琉球难民,我便派兵查办,亦中国之所认为义举也。夫琉球既非自为一国,则废藩为县者,专由我政制之变革,而非灭人之国、绝人之祀者也。是系我国之内政,宜得自主而不容他邦之干涉也……抑自为一国,则非所属邦土,既为所属封土,则非自为一国者。二者不相两立,必居一于是矣。要之,我于琉球,尝征服之,治教之,与中国王大臣所谓受其职贡,听其自为者不同。则废藩一事,绝不与修好条规相涉也。我政府固重邻好,同文之邦,势同辅车,匪寇婚媾,开诚由衷,不欲违言相当,徒为葛藤。但至将废藩一事停止,断不能俯就。中国王大臣远观深察,必有所从容裁择矣。[25]

以上《说略》,是日方有关琉球交涉最为冗长的一次照会,也是日方公开陈述日琉关系最为完整的一次。其自翊“据实分疏”,“以求其直”。然而,准照史实却是漏洞百出。因此,清政府随后递交照会,当时前来中国求救的琉球向德宏也作了针锋相对的反驳。

3 中琉双方对寺岛《说略》的反驳

1879年8月22日,清政府总署向日本公使宍户玑递交了如下照会:

(前略)本王大臣接阅来文所叙琉球各节,在贵国以琉球为贵国所属,固自谓信而有征矣。本王大臣查琉球自其国王舜天至尚泰,凡三十八代,中易五六姓。即谓舜天系贵国人源为朝所出,而舜天之统,三代已绝。尚泰之祖尚园,仍是天孙氏之裔。迨尚宁羁留贵国,已在前明万历年间,至是始立誓文,入聘贵国,却非隋唐之时即有贡献。而中国则自前明洪武之初,遣行人赍诏往谕,而方物至。

是琉球之入贡两国,孰先孰后,不辨自明。即就其地势、文字、神教、风俗而论,虽有近于贵国,亦何尝不近于中国。至其言语,间有与贵国通商贸易者,能通贵国语言,余则仍操土音,是谓之两属之国则可,不得谓之贵国专属也。我朝自顺治年间,琉球入贡请封,并缴前明敕印,赐以诏书、镀金银印,封为中山王,令其二年一贡。自是世受册封,贡有常期,奉中国之正朔。其子弟入中国国子监,读书肄业。其国中那霸、姑米岛等处,均建有中国天使馆。且琉球遭风船只,事所恒有,中国抚恤属邦,著有成例。此非琉球属中国之明证乎?中国册封琉球为中山王,中国盖认琉球自为一国也,即与贵国立约之各国,亦有与琉球立约者,且各国与琉球立约之时,贵国各邦尚未易为郡县,何未闻各国与贵国各邦之约,而独与琉球立约?此非琉球自为一国之明证乎?若谓既为属邦,则非一国,既为一国,则非属邦,夫颁册封、受职贡者,属邦之实也。政教禁令不为遥制者,自为一国之实也。二者并行不悖。中国待琉球如是,即待凡属国皆如是。是琉球为中国属邦,固天下所共知。若谓天下并无两属臣民,何以前数年贵国人所著之冲绳志,其自序及其卷中贡献志小序,亦有琉球为两属之国,颇备自主之国体,例外国待之,和汉同揆之语乎?

照会又称:

今贵国于中国所属及各国均认为一国之国,竟律以贵国各邦,易为郡县,灭之绝之……反谓不与修[好条]规相涉,是贵国蔑视中国,并蔑视各国,为已甚矣。中国欲全和好大局,乃贵国灭人国绝人祀,而外务大臣回函,犹称我政府固重邻谊,不欲违言,徒为葛藤等语。是行有损和好之事,而仍为无伤和好之言。本大臣实有所不解。夫往者不可追,来者犹可谏。中国甚惜琉球之自为一国,贵国从而灭绝之,原不为阻贡中国起见,若贵国复加察度,善为转圜,固中国所深愿。若仍坚持成见,则彼此徒事辩论,亦复何益。方今四海一家,公法具在。必有明白事理之人,出而主持公道。惟以邻谊而论,中国与贵国实有唇齿相依之势。区区琉球,何关轻重,必至因此而失邦交,亦殊非计……[26]

清政府的上述照会,客观地阐述了中日琉球三者的相互关系。琉球“世受册封”,奉行中国年号、正朔,以及“贡有常期”等等,乃是中琉两国的历史形成的。琉球国王“入贡请封”是政治上的从属关系,奉行中国年号、正朔,是为服从中国法令,而中国对琉球的“政教禁令不为遥制”,以及欧美国家与琉球立约等等,又确实表明琉球“自为一国”。寺岛所谓“琉球为我南岛久矣”,否认琉球与中国的关系,乃是不顾史实的强词夺理;所谓“庆长征服之后,并之萨摩封土,统其内政,兵戎其土,吏理其民,经其田收其税,布禁行令”等等,则属无稽之谈。因此,琉球官员向德宏得悉寺岛《说略》后,也奋笔疾书予以反驳。

据载,1877年4月,琉球王尚泰在日本政府步步紧逼的形势下,派遣妹婿向德宏等人秘密到达福州,陈述琉球国情,后经闽浙总督何璟等人上奏,但是并未离去。时至1879年7月2日(光绪五年五月十四日),“剃发改装”到达天津,向李鸿章继续呼救。其呈送的文本中,先是言称:现有漂流民来报,敝国已被日本灭亡,继而则称:“主忧臣辱,主辱臣死。宏等有何面目复立天地之间?生不愿为日国属人,死不愿为日国属鬼。虽糜身碎骨亦所不辞!在闽日久,千思万想,与其旷日持久,坐待灭亡,莫如剃发改装,早日北上,与其含垢忍辱,在琉偷生,不如呼天上京,善道守死。合国臣民及商人乡农,雪片信至,催宏上道,效楚国申包胥之痛哭,为安南裴伯耆之号求”,“伏维中堂威惠于天下”,“速赐拯援之策,立兴问罪之师”,以“救敝国倾覆之危”。其情悲切,“泪随笔下”。[27]

7月23日(旧历六月初五),向德宏再次谒见李鸿章,言称“近承美领事交阅西报,中有敝国国主被日迫赴日本,革去王号,给予华族从三品职,著令归国,敝世子留质日京等语。伏思敝国国主忍辱至此,无非以敝国素无武备,难以抗拒,故暂屈辱其身,上以延续敝国一线之命脉,下以保全敝国百姓之生灵,断非甘心容忍,屈从倭令。其所以殷股属望于宏者,冀能吁请天朝拯救……”“如得兴师问罪,即以敝国为向导,宏愿充作先锋,使日本不敢逞其凶顽”,“或颁兵敝国,堵御日本,如前明洪武七年间,命臣吴帧率沿海之兵,至琉球防守故事,使日本不敢萌其窥伺。敝国官民仰仗天朝兵威,必能齐心协力,尽逐日兵出境……”[28]及至8月8日(旧历六月二十一日),向德宏得悉日方《说略》后,更是义愤填鹰、加以驳斥。其主要内容如下:[29]

——日本谓敝国属伊南岛,久在政教之下。引伊国史,谓朝贡日本,事实在中国隋唐之际。此谎言也。考敝国在隋唐时,渐通中国,尝与日本、朝鲜、逼罗、爪畦、缅甸通商往来。至明万历间,有日本人孙七郎者,屡来敝国互市,颇识地理。因日本将军秀吉著有威名,孙乃缘秀吉近臣说秀吉曰:倘赴琉球,告以有事于大明,彼必来聘,秀吉听之,致书琉球。略曰:我邦百有余年,群国争雄,予也诞降,以有可治天下之奇瑞,远邦异域,款塞来享。今欲征大明国,盖非吾之所为,天所援也。尔琉球降候出师,期明春谒肥前辕前,若懈衍期,必遣水军,悉鏖岛民。敝国惧其威,因修聘焉。若据日使所言,则敝国隋唐时已属日本,何以至大明万历年间尚未入聘?其言之不实,不辨自明……

——敝国距闽四千里,中有岛屿绵亘,八重山属岛近台湾处,相距仅四百里,志略所谓去阅万里,中道无止宿之地者,误也。距萨摩三千里,中有岛屿绵亘,敝国所辖三十六岛之内,七八岛在其中,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被日本占去五岛,亦在其中。志略所谓与日本萨摩相邻,一苇可航者,误也。今日本以敝国当萨摩一郡邑,谓久属伊南岛,实属混引无稽之词……(中略)

——尚宁王被擒,事固有之。盖因丰臣氏伐朝鲜之后,将构兵于大明,以敝国系日本邻邦,日本前来借兵借粮,敝国不允所请,日本强逼甚严,尚宁更不承服。嗣后[岛津]义久召在萨摩之球僧,亲谕日本形势,还告尚宁王,速朝德川。尚宁王不从,遂被兵。尚宁王为其所擒,此逼立誓文之所由来也。厥后,岁输八千石粮于萨摩,以当纳款,此盖尚宁王君臣被困三年不得已屈听之苦情也……然而事在明万历三十七年,是时敝国久已入贡中朝。即以所逼誓文法章而言,亦无不准立国、阻贡天朝之事。且天朝定鼎之初,敝国投诚效顺,迄今又二百余年。格遵会典,间岁一贡。嗣王继立,累请册封。日本向来亦称琉球国中山王甚为恭顺,皆无异说。乃自同治十年(1877年)以来,谬改球国曰球藩,改国王曰藩王,派官派兵前来,此乃起衅天朝之所由来也。

——……自君君祝祝为掌管祭祀之官时,则敝国已有神教。据云岛祀伊势大神,出自日本,不知敝国亦祀关圣、观音、土地诸神,何尝出自日本也?……敝国冠婚丧祭,均遵天朝典礼。至席地而坐,设具别食,相沿已久,亦天朝之古制经典详载也,焉知非日本之用我球制乎?……敝国亦多用汉文,并非专用四十八字母也。如以参用四十八字母为据,则日本一向用天朝汉文,不止四十八字母者,日本亦可为天朝之物矣。有此牵强之理乎?

——敝国自操土音,间有与日本相通者,系因两国贸易往来,故彼此哥熟能道。若未经与日本通商,则日本不能通敝国人之言语,敝国亦不能通日本人之言语。日本以敝国称国作屋其惹为冲绳,形似浮绳,故曰冲绳始祖天孙氏。天孙氏乃天帝子所生,非日本人也。此语言与日本何涉,不待论辩而见误矣。如按此论,则日本能操敝国言语,敝国亦可云日本为敝国之物也。

——日本谓敝国有饥,则发帑赈之,有仇则兴兵报之,以为保庇其岛民。此语强孰甚焉。敝国荒年,虽尝贷米贷粟于日本,而一值丰年,便送还清楚,无有短欠。在日本祗为恤邻之道,在敝国抵循乞籴之文。如即以此视为其岛民,则泰西各国近年效赈天朝山西地方,以及天朝商人之施政奥国,则天朝可为泰西之地耶?奥国可为天朝之地耶?至台湾之役,彼实自图其私,且将生端于琉球。故先以斯役为之兆,何尝为敝国计哉?敝国又何乐日本代为启衅哉?

——日本谓敝国国体、国政,皆伊所立,敝国无自主之权。夫国体、国政之大者,莫如封爵、赐国号、受姓、奉朔、律令、礼制诸巨典。敝国自洪武五年入贡,册封中山王,改流求国号曰琉球。永乐年间赐国主尚姓,历奉中朝正朔,遵中朝礼典,用中朝律例,至今无异。至于国中官守之职名,人员之进退,号令之出入,服制之法度,无非敝国主及大臣主之,从无日本干预其间者。且前经与法、美、荷三国互立约言,敝国书中皆用天朝年月,并写敝国官员名。事属自主,各国所深知。敝国非日本附属,岂待辩论而明哉?

向得宏的上述条陈,可谓有理有据,不加掩饰,不作渲染,并对日方所谓琉球“世服萨摩吏治”之辞予以驳斥。可见,日本恣意处置琉球,确属有背邻交、有失公道。

4 日本外务卿井上馨的论辩

清政府发出前述照会后,日本公使将之转呈外务省。同年9月寺岛宗则转任文部卿,政府参议井上馨接任外务卿。10月8日,井上馨致书宍户,26日由宍户译成中文复照,其全文如下:[30]

接中国总理衙门明治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国光绪五年七月初五日)照会,内叙琉球为中国所属等因,备经照阅。查琉球属于我国,不啻信而有征,前次回函,既致详悉。今惟有以一理直截了结此案。盖我国于琉球,征而服之,抚而理之,以其事实而不以其虚文。庆长以前姑[且]置之,庆长之役,举其全岛,献誓效顺,而邻近诸国环拱而视,不敢拦阻我掌管之权,于是既专矣。尔后,派员遣戎,一同内地。而尚宁之后,袭任者必立誓文,以昭信守。其任三司官者,必宣忠国之盟,世世无怠(誓文别具副单),经三百年犹一日。今者,废藩置县,仍庆长之遗举,统治之实,终始如一,彻头彻尾,断而行之,不容他人干涉。我处办琉球,如斯而已矣。

总理衙门来文,所举为属国之证者,谓册封、朝贡、正朔。然册封、朝贡、正朔,则中外羁糜之文具,而非政教之实也。从大清会典所载,则西洋诸国亦与琉球、安南等同,居四夷朝贡之一(据魏源圣武记、会典所载西洋,谓意太里亚、英吉利等)。此仍举宇内交通之国,被以所属之名,而不可通于事实矣。中国王大臣谓职责一层,不足为重轻也。盖所属之实,在于政教征调何如,而不在于名物仪文之末也。王大臣固知之矣。至谓子弟入国子监肄业及抚恤遭风船只,是凡通于邻好之常事,而何足为所属之证也。夫断案者,据其实而不以其名,是则琉球一事,确为我之内政,而果与王大臣所引修好条规不相涉也。若以琉球有与各国换约,作自为一国之证,夫特立之国可以与外国换约,而与外国换约,未必足以得特立之权。当时我国封建末势,外交之事未有统纪,岛人逾分犯义,自冒小国之列,而各国亦末及审其实,是皆由偶然,不足为一国特立之证据也。所立约款,专图海次安便,与我国现行条约不擀格,可得依以履行,而不与中国相涉也。

其他如尚园为舜天王之后,有球人蔡铎中山世谱序可据,而大清文献通考,亦两说并举。南岛入贡及足利氏以琉球加封岛津忠国,并在朱明之前。所引冲绳志序及小叙,系一家私言,非典例所存。今不逐节置辩,以省烦言耳。

要之,废藩一事,我国经审议而断行之,今不能转寰以协中国之意,亦不得已也。至谓有明白事理之人主持公道,本大臣亦未得其要领。夫立国者,自择进止,即公法所存也。两国同文友睦之谊,期之永远,区区琉球,中国王大臣固谓其不关轻重,而何至遽引他人以图办理乎?末芥微事屡屡问难,竟非邻交之美,中国王大臣谊高全宇,幸有所顾全矣。

从上述复照的内容来看,日方引以为据者,主要是所谓庆长之役(1609年)“征而服之,抚而理之”。这也是井上言称“以一理直截了结此案”的根本所在。然而,就历史事实而言,日本庆长十四年萨摩出兵琉球,乃是一种入侵行径。琉球王尚宁被俘,确属事实。但其所作誓文实属无奈,以致死前依然遗恨,不肯葬入祖坟墓地。[31]至于此后日本对琉球派员遣戍,“一同内地”,则属不实之辞。因为时至日本明治四年(1871年)七月十二日,鹿儿岛(萨摩)藩向政府报告的文书中,也只是谈道:“庆长降服以来,以至今日,鹿儿岛议政厅派遣土官,行使政务,琉球也在鹿儿岛设馆,官员交替驻在,每年差送租税”,并承认琉球“隔年对中国派出贡船”,以及琉球“称皇国和中国为父母之国”,处于“两属”地位。[32]其中所谓“行使政务”,乃是“监视”琉球,垄断中琉贸易利益,而不是代行琉球政治。

据琉球国史《球阳》记载:1609年日军入侵琉球后,“萨州太守遣高崎氏、尾张氏等,均田地正经界,始定赋税,纳贡于萨州”。是时,琉球“始授仕上世座奉行职,而专理纳贡于萨州并镇守官饭米等事”。[33]尚宁王之后,尚丰王十一年(1632年),琉球“创建旅馆于那霸(俗叫假屋)。萨州川上氏率横目一员、附众二员、与力、笔者各一员,奉使抵国,以为监守(俗称在番众,又称镇守官)。此时始设旅馆数座,安插其使者也哉”。[34]

从上述记载来看,当时萨摩藩向琉球派遣官员驻在“假屋”者,不过是为“监守”。而这种“监守”人,则是“始为大和横目”,其主要是“观察球人及镇守官员行事善恶”。后来,“日本人居住中山者,多授此职”。[35]及至尚贞王在位二十五年(1693年),琉球“创定姑米、马齿两岛遣大和横目职两员,看守贡船往来”。[36]“至于近世,本国之人奉萨州之命而任此职也。”[37]换言之,如果庆长十四年之后,日本便将琉球“并之萨摩封土,统其内政,兵戍其土,吏理其民,经其田收其税,布禁行令”的话,那么近代日本又何必“处分”琉球?又何必另行派遣兵员?又何必强行收缴琉球的文书、账薄?由此可见,所谓“抚而理之”乃至“派员遣戍,一同内地”的说法,实属欺人之谈。不过,所谓废琉罝县“仍庆长之遗举”,“不容他人干涉”,倒是恰好证明了近代日本继承了二百年前萨摩对琉球王国的强制。

5 美国前任总统格兰特的调停

有如前述,中日交涉业已旷日持久。是时,美国前任总统格兰特(U·S·Grant)周游各地,1879年6月抵达北京、天津。于是,恭亲王和李鸿章等则先后向其陈述琉球问题,以期“有明白事理者,出而主持公道”。

1879年6月12日(光绪五年四月二十三),格兰特及其随员扬格(J·R·Young)和美国驻华副领事毕德格(W·N·Pethick)在天津会晤李鸿章,双方就琉球问题作了如下问答:[38]

格云:琉球从何时起与中国相通?答云:自前明洪武年间臣服中国,至今已五百余年。格云:现在废琉球之事从何时起?答云:日本于前数年派员至琉球那霸港驻扎,侦探球事,阻其入贡中国。迨后琉王派官赴日本外务省求仍进贡中国,日本未允。琉官复至日本诉其事于法、美等公使。美公使平安(Bingham)答以此事须知照本国国会议夺。平安旋即回美。日本主怒琉官多事,今春旋派兵四百名入中山,掳其世子大臣至东京。琉王乞假八十日养疾未行,日本遂改琉国为冲绳县,设立县官,改琉王宫为县署。

格云:琉球未贡中国计有几年?答以五年。

格云:中国是否意在年贡?答以贡之有无,无足计较。惟琉王向来受封中国,今日无故废灭之,违背公法,实为各国所无之事。总署大臣向宍户辩论,宍户云我系修好而来,不能预闻此事。中国何公使向日本外务省办理,外务省云此系内务,外务省不问。

格云:琉球用中国文字否?答以能用中国字读中国书,明初曾以闽人三十六姓赐之。

格云:琉王是三十六姓中人否?答以琉王尚姓,不在三十六姓之中。因又告以……琉球向来臣事中国,又与美国立有通商章程,今日本如此办法,固于中国万下不去,即美国亦不好看。譬如欧洲比利时、丹马等小国,与各国立有约章,无论何国断不能举而废之……美国与中国通商,必须由太平洋过横浜至上海。今日本如此强横无理,难保不到失和地步。一经失和开兵,则横浜等口,美商船只断难顺行。是日本灭琉球不但与中国启衅,直将扰乱华美通商大局……贵前总统声名洋溢……若能从旁妥协调处,免致开衅,不但中国感佩,天下万国闻之,必皆称道高义,否则或疑贵前总统意存观望,未免声名稍灭。

格云:所言均是正理。我最怕各国失和动兵,如善言调停息事,大家皆有益处……我甚愿秉公持议。如日本国主为萨人所制,我可为伊涨胆子。

又告以顷接中国驻日何公使函云:美国平安大臣已回日本,据美国国会谓,若中国邀请,美国理应帮助。此次贵前总统至日本,所以我切托相助,我一面即函致何公使,嘱其候贵前总统到时谒商。

格云:此事我总须到日本询明平安,详查案卷,再行置论。答云:平安公使倘谓日已灭琉,言之无益,贵前总统即置之不论乎?

格云:平安未必出此,且平安系我为总统时选其出使,实一公正极有名之大臣,现为驻日美使,琉事分所当问。设竟不然,我必自向日本美加多及大臣询商。

当又告以中美条约第一款: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等因。今疏球之事,日本实系轻藐不公否?格将洋文详读一遍,扬副将从旁提解。

格云:实系轻藐不公。美国调处亦与约意相合。

又指示中国日本修好条规第一款:两国所属邦土,各以理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安全等因。格又将洋文细读。

毕[德格]领事云:可惜立约时未将朝鲜琉球等属国提明。当告以邦者属国也,土者内地也,即是此意。毕复译洋文以告。

格云:琉球自为一国,日本乃欲呑灭以自广。中国所争者土地,不专为朝贡,此甚有理。将来能另立专条才好。答云:贵总统所见极大,拜托拜托。

(以下谈华工事,从略)

从上述李鸿章与格兰特交谈的记录来看,李鸿章大体说明了中日交涉的矛盾所在和事态的进展。或许是美国的对华贸易和前总统的声誉,触动了格兰特的心思,因而他声谓李之“所言均是正理”。

同年7月4日,格兰特到达东京,受到日本政府的盛大欢迎,下旬在日光与内务卿伊藤博文、陆军卿西乡从道等会谈,听取日方的主张。时至8月10日,再次会见日本天皇时,格兰特谈到:“吾滞留中国期间,李鸿章及恭亲王向我详细谈过琉球事件,请我向日本政府庙堂之人述说此事,以求公平妥当处理。我虽不肯代彼办理此事,但约定尽力周旋”。但是,随后又说:“我在中国听到的与在日本听到的,大相径庭。因而,难以判断谁是谁非,不敢轻率吐露鄙见。我能理解现今日本也有难退之势,难言之情”。“但中国对此事之意也不可不察”。

进而,格兰特具体谈道:“中国认为,日本的所作所为,非友好国家之道,乃是轻蔑彼之国权,不顾琉球自古便与中国有多少关系之处置。特别是往年在台湾事件中受到屈辱,胸中不忘,使彼犹为不平,疑虑日本企图连同台湾也要占领,并切断中国在太平洋的通道。所以中国的大臣们,对日本有愤恨之心。在我看来,此事与相互论判无涉,日本的要求也并非没有权力,只是应量察中国的心情,莫如以宽大公义之心,让彼一步。如切实认为两国保持友好乃是今日紧要之事,双方则不可无有相让之处。我虽尚且难以确言,但据我所闻,若是在该岛屿之间划分疆界,提出将太平洋的通道让给中国的话,中国是可以承诺的。此事确实与否,虽然尚不可知,但可知中国大臣们尽管心怀愤怒,也会有意答应熟议的。”[39]

格兰特的上述说法,表明其态度业已改观。8月23日(七月初六),格兰特致函李鸿章(9月7日收到),内称:“我到日本以后,屡次会晤内阁大臣,将恭亲王与李中堂所托琉球之事妥商,设法使中日两国不致失和。看日人议论琉球事,与在北京、天津所闻情节微有不符。虽然不甚符合,日本确无要与中国失和之意。日人自谓球事系其应办,并非无理。但若中国肯宽让日人,日本亦愿退让中国,足见其本心不愿与中国失和。从前,两国商办此事,有一件文书措辞太重,使其不能转弯。日人心颇不平。如此文不肯撤销,以后恐难商议。如肯先行撤回,则日人悦服,情愿特派大员与中国特派大员妥商办法……日后若闻中日两国因为琉球之事,业经说合,并有永远和好之意,我更十分欢悦”云云。[40]

此时,格兰特实际是在偏袒日本。据8月12日伊藤博文写给宍户的信件可知,格兰特到达日本之后,不仅“充分承认我国(日本)政府有理,而且对我明确表示:琉球是日本领地,其人民是日本人”。[41]可见,格兰特并没有“主持公道”,反而成了分解琉球方案的始作俑者。

6 日方提出分岛及改约方案

1879年10月,中日双方相互照会,拟议另派大员会商。12月24日,总署恭亲王等致井上馨,表示“琉球一案……既经美国前统领从中劝解。本王大臣因将从前辩论各节,暂置弗提,愿照美国前统领信内所称情事,次第办理。贵外务省如亦愿照办,希即见复,以便彼此照信商办可也”。[42]1880年1月15日,井上馨收到上述照会,3月9日复照表示认同。4月17日,日方决定了谈判的训令及条约方案,并遣内阁大书记官井上毅前往北京转告宍户玑。其训令的内容是:[43]

琉球一案,本是依我政府自主公权而处分者,不容他邦干涉,但清政府对之异议。当初,清国公使与我外务省论辩之后,终至我政府与总理衙门直接照会,往复不迭。顷日,接得总理衙门照会,开陈从前往复议论,置之不提,以美国前统领从中劝解之宗旨为本,妥为涉议云。我政府自始以保全两国和好为主义,清国既从前统领之功解,以无事结局,则我所满足者。今照复总理街门,述我政府同意之旨,然照办方法如何,清政府尚未明言,我亦甚难。抑据两国现存条约,内有准许其他各国人民反而不准许两国者,甚失其平。夫清国与我国同文同种,复有旧来交谊,为唇齿之势。故而当时两国缔结之条约,乃以真诚和好为本。然比较西人与我国人民在清国所得便否,却大相径庭。西人被准许内地通商,且有特惠明文,而独限我国人民,故而西人常占垄断,我邦货物有被驱逐市场之势。此乃有背和好善邻之谊,以致我人民对此往往不快。其失之两国修好本意也甚矣。故而我政府举清国准许西人者,请求对我人民也予均准。清国若应我之请求,我政府为敦厚将来亲睦,可以琉球接近清国地方之宫古岛、八重山岛二岛属于清国,以划定两国之异域,永远杜绝疆场纷坛。

该训令又称:

抑琉球废藩之举,大号已发,中外人皆知,今举几占全部琉球一半之两岛属于清国,于我国乃是至难之事,而清国将数年来许可他国者及于我国人民,对其国而言,本非轻重也。我勉为其难,以表好意,而切望清国准许其无足轻重者,自信绝非不当。若果如斯,则我人民得免为西人垄断之忧,清国亦永远杜绝疆场之纷纭,彼此不快之念,猜忌之心将共消灭,两国和好之实,于斯可举,且清国政府一旦准许而又对各国重新改订时,我政府固无异议,就此预约亦可。又,我政府准许其他各国之权利、特典,今后对清国人民亦可许之,我对其他各国施行改订者,清国亦可附就之,是时,彼此之间将均衡相接,无所遗憾。阁下宜向总理衙门各大臣说明我之宗旨,务以保全和好了局。至两意浃洽之时,可准照另纸条约方案制订约书,双方署印,再乞批准。

从上述训令来看,日方所以同意准照格兰特的劝解,与清政府重新开议琉球问题,实际意在换取与列强等同的在华权益。因而,1880年中日重新开议的范围,已经超出了琉球问题。为此,日本政府在此之前便开始通过别种渠道进行活动。

1879年冬,有名竹添进一郎者,受日本外务省授意,自称“日本闲人”,假运米助赈之机,抵天津会晤李鸿章。竹添曾在1875年随同特命全权公使森有礼来华,与李鸿章相识。1877年归国后在大藏省任职,1880年5月任驻津领事,1882年任驻朝鲜公使等。其人汉学淹雅,与李鸿章有文字之交。此次来津之后,便递书论及琉球之事,言称“天下无两婚之妇”。这实际是以“闲人”之名,替代日本政府说话。进而,同年12月7日(旧历十月二十四日)又会晤李鸿章,且请屏退左右,相互笔谈。其间,竹添言称:琉球本属日本,复谓德国近时垂涎琉球与台湾,中日倘若失和,其祸难测。对此,李鸿章言称:“琉球属中国,自昔已然,天下皆知,非一时一人之私言”,“今忽谓琉球专属日本不属中国,强词夺理,深堪诧异。今若不必争辩琉球系属之谁邦,但讲两国宜倍效和好,日本之意欲欺辱中国,吾虽欲和好,其可得耶?”至此,竹添自请回国疏通内阁。[44]1880年3月26日(旧历二月十六日),竹添返回天津再次会晤李鸿章。自称奉内阁大臣之意,谓日本政府为讲两国和好之道,愿将琉球南部邻近台湾之宫古、八重山二岛分与中国,以划定两国疆界,但须修改中日通商条约,各自获得举与西人条款,两国税务自立。“这就是所谓‘分岛改约论’,即以二岛分与中国作代价,促其承认内地通商及最惠国待遇条款。”[45]与此同时,则进呈《说帖》,其内容与日本政府前述对宍户的训令基本相同。对此,李鸿章在写给总署的信中言称:“鄙见琉球南岛割归中国,似不便收管,抵可还之球人,固不能无后患。然事已至此,在日本已算退让,恐别无结局之法。至彼欲同西洋各商人内地卖洋货、运土货,原系中外通商公例……该国近与英美会商,减出口税、加进口税及各国人犯案由本国官照本国律例处断等事,皆隐括在内,各节如有成议,利害参半,而立言颇近公平,不敢谓该国将来必办不到。但末便因球事而牵连及此。”[46]这说明当年作为负责对日交涉的李鸿章,在琉球问题上还是缺乏必争、必救的信念。

同年4月4日,李鸿章再次会见竹添进一郎,并出示了琉球三分方案,也即包括琉球本岛在内的中部各岛归还琉球,恢复琉球王国,将宫古及八重山以南各岛划归中国,将包括奄美大岛在内的五岛划归日本。[47]据李鸿章讲,这是何如璋访问美国驻日公使平安时,由平安秘密出示的,是平安与格兰特协商决定的。[48]7月30日(旧历六月二十四日),恭亲王等在奏折中也谈道:“臣等接何如璋报晤美国驻日使臣平安称:格兰特拟一办法,球地本分三岛,议将北岛归日本,中岛还琉球,南岛归中国,似此事了,亦两国有光。又称格兰特将大局说定,然后回国”云云。[49]

上述情况表明,李鸿章提出三分案,乃是事出有因。其所以径直提出三分方案,似可认为是想在百害之中而取其轻者,以求保存琉球社稷,维系传统的中琉关系。但是,日本政府专门寻问美国公使的结果是,平安表示否定,业已归国的格兰特也加以否定,言称“琉球三分案似为驻日公使何如璋在情报上的失败,而不是李鸿章自身的捏造”。[50]也就是说,何如璋传递过来的三分方案,“或(因)日本不愿遵照”,已经不再是格兰特的方案了。因此,同年11月李鸿章与竹添再次会晤时,谴责格兰特“反复无常,小人无恒态”。[51]

7 琉球分岛及中日改约拟稿

1880年6月29日,宍户玑被任命为全权办理公使。8月18日总署大臣沈桂芬、景廉、王文韶等赴日本公使馆,就琉球问题再次正式交涉。其间,宍户言称:“琉球岛之议,连年未结,今欲商求善后办法”,并表示“该岛乃旧为我国征服之地,处办该岛在我国份内,非他国所干涉者,故而我国无可奉告,当先听贵国意见而后议之”。对此,沈桂芬言称“我国办法在于保存琉球,别无其他意见”。宍户又称:“倘如阁下所云,贵国认为可以,而我国则不得体面,安能谓之办法”。王文韶称:“彼此固非利用琉球,唯愿不亏各自体面。该岛在贵国掌中,办法也当由贵国提出为其所也”。[52]但此次会晤,双方都没有明确具体办法。

时隔数日,宍户于8月24日前往总署衙门,会晤沈桂芬、王文韶、崇礼等,言称:“贵大臣等强我提出办法,今试陈之。此办法在于酌两国之情,以商议之,非欲无复更动”。随后出示《节略》。[53]内中以“惟两国之交应益加亲厚,而两国与各国立约条款,应益求改良”为前导,陈述了日方的要求,也即“敝历明治四年贵历同治十年两国所立之约,允至经十年始行重修,今候届期,犹间一年,而敝国与各国之约,皆以均沾为例……所以我外务大臣委本大臣要与贵王大臣会商,酌加条约也。贵国允各国商民以内地通商之利,而敝国商民独不得被其惠,最非善邻之交所宜有……今两国互派使臣,驻扎国京,交谊已非前日比,而仍存嫌疑之迹,遗疏外之形,此岂永远和好之本意乎哉。且若贵历光绪三年,贵国新开宜昌、芜湖、温州、北道四处口岸,随时照会前来,使敝国得于通商章程指定口岸之外,均沾其利。此以见贵国亲厚之意,不有一毫偏挤之处。本大臣深盼贵国大臣推广此意,酌加条约,泯偏薄之迹,总归于彼此均沾。则敝国亦可以琉球南宫古、八重山两岛,定为贵国所属,以划两国疆域。两岛与台湾相接近,实为东洋之门户,海道之形胜。以此相让,即所以表明敝国之好意无他也。”

进而《节略》又称:“琉球置县以来,经理休养,渐就成绪。今遽割其一部,于敝国之情,在所甚难,第贵国王大臣公平秉心,以便于民人,则敝国勉行此难事,以明亲好,亦所不辞也。盖琉球案依两国条约始得收局,而两国之交得球案收局,可以加厚于永远。转圜善后,惟有此一法而已……惟贵王大臣识高虑远,顾全大局,必有所从容妥协矣。”

这一《节略》表明了日本政府重新开议的目的和要求,也即通过中日修改旧约,使日本获得“均沾”各国在华权益。至其“以琉球南宫古、八重山两岛,定为贵国所属,以划两国疆域”,则不过是肢解琉球王国,以换取欲得之利。尔后,双方反复八次交涉。10月21日,按照日方方案议定了如下约稿:[54]

《琉球条约拟稿》

大清国大日本国以专重和好,故将琉球一案所有从前议论,置而不提。

大清国大日本国共同商议,除冲绳岛以北属大日本国管理之外,其宫古、八重山二岛属大清国管辖,以清两国疆界,各听其治,彼此永远不相干预。

大清国大日本国现议酌加两国条约,以表真诚和好之意。兹大清国钦命总理各国事务王大臣、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勋二等宍户玑)各凭所奉上谕,便宜办理,定立专条,画押铃印为据。现今条约应由两国御笔批准,于三个月限内,在大清国都中互换(光绪七年五月、明治十四年二月),交割两岛之次月,开办加约事宜。

《加约拟稿》

大清国大日本国辛未年(1871年)所订条约,允宜永远信守。惟以其内条款有须一二变通,是以大清国钦命总理各国事务王大臣、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勋二等宍户,各遵所奉谕旨,公同商议,酌加条款。所有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两国所有与各通商国己定条约内载予通商人民便益各事,两国人民亦莫不同获其美。嗣后两国与各国加有别项利益之处,两国人民亦均沾其惠,不得较各国有彼厚此薄之偏。但此国与他国立有如何施立专章,彼国若欲援他国之益,使其人民同沾,亦应于所议专章一体遵守,其系另有相酌条款才予特优者,两国如欲均沾,当遵守其相酌条款。

第二款 辛未年两国所定修好条规及通商章程各条款,与此次增加条款有碍者,当照此次增加条项施行。现今所立加约,应由两国御笔批准,于三个月限内,在大清国都中互换。

《凭单拟稿》

两国通商事宜有与他通商各国随时变通之处,彼此预为言明。嗣后,此国有将与他各国现行条约内管理商民、查办犯案各款及海关税则更行酌改,候与他各国订定后,再行彼此酌议。因此预立凭单,画押为据。

《附单稿》

大清国应派员以(光绪七年正月、明治十四年二月)到八重山岛地方,与大日本国所派官弁,各呈示凭据,将宫古、八重山群岛土地人民,一并交受。

宫古、八重山群岛民人,在交付之际,大日本国官弁应先期加意戒饬晓谕,使其安分,以免纷扰。既交付之后,两界民人各遵其国法例,不互相干犯。

10月28日(九月二十五日),恭亲王等上奏,对约稿作了如下说明。[55]

臣等查日本废球一事,臣衙门与出使大臣何如璋等先后照会,其使臣并外务卿反复争论,迄无端绪。本年六月,始据其外务照复臣衙门,将商办事宜任之宍户玑等语。今宍户玑请以二岛属中国。南洋大臣刘坤一谓:以南二岛重立琉球,伸延一线之祀,庶不负存亡继绝初心,且可留为后图。北洋大臣李鸿章谓:南部两岛交还,已割琉球之半,此事中国原非因以为利,应还球王驻守,就此定论或不至于俄人外,再树一敌,若球王不复,南岛枯瘠,不足自存,中国设官置防,徒增后累等语。持论各有所见,而皆以存球祀为重,与臣衙门争论此事本意相同。虽两岛地方荒瘠,要可借为存球根本。况揆诸现在时势,中国若拒日本太甚,日本必结俄益深。此举既以存球,并以防俄,未始非计……

继而又称:

至宍户玑请加一体均沾之条,臣等查阅各国约内,俱有此项明文。当时李鸿章与日本订立修好条规,力持此条未允,办理颇费苦心。其后,日本使臣屡以为言,臣衙门均经照约驳复。转瞬修约届期,必来哓渎。今因琉球一案,遂举其蓄意多年者,请为加约……臣等揣其情形,若仍照前坚执不允,球案必无从办结。惟日本条规,逐条皆从两面立论,今虽稍予通融,仍应预防流弊,且既一体沾受其益,必须一体遵守其章,将来办理庶归一律。至此条特为了结球案,允准应候二岛定期交割以后开办。以上各节,皆为最要关键。臣等与宍户玑往返辩论,始定为加约第一第二两款。宍户玑初议以该国现与西洋各国商议增加关税、管辖商民两事,美国已经应允,请一并加入条约……日本既与各国商议,中国岂能独不与闻。因与宍户玑议明另立凭单,声明候日本与各国订立后,再行彼此酌议,无庸并入加约。以上均系有关商务之事,臣等分别缓急,如一体均沾一条,其势不能不允者则允之。如加关税、管辖商民两事,其势尚可从缓者则缓之。凡此皆为顾全大局,联络日本起见。

恭亲王等人的奏折,讲述了中日议定前述约稿的背景,也即意在“可借为存球根本”,并担心日本“结俄益深”。至于同意日本加条改约,也系出于“了结球案”。但日讲起居注官、右春坊右庶子陈宝琛认为:“倭案不宜遽结,倭约不宜轻许,勿坠狡谋而开流弊”。因为“中国受其实害,而琉球并不能有其虚名”,“案一结则琉球宗社斩矣,约一改则中国之堤防溃矣。俄以一伊犁饵吾改约,日本又以一荒岛饵吾改约,是我结倭欢以防俄而重受其绐,倭乘俄衅,挟我以坐享其利也”。[56]左春坊左庶子张之洞也称:“臣愚以为,此时宜酌允商务,以饵贪求,姑悬球案,以观事变,并与立不得助俄之约。俄事既定,然后与之理论,感之以推广商务之仁,折之以兴灭继绝之义……严修海防,静以待之……庶免仓卒定约,日后追悔。”[57]

上述情况说明:清政府内部对议立约稿之事尚有异议。为此,军机处命令李鸿章:“将此事应否照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原奏办理,并此外有无善全之策,切实指陈,迅速具奏。”[58]11月11日(光绪六年十月初九日),李鸿章回奏:

闻日本公使宍户现屡在总理衙门催结琉球案,明知中俄之约未定,意在乘此机会图占便宜。愚臣以为琉球初废之时,中国以体统攸关,不能不亟与理论。今则俄事方殷,中国之力暂难兼顾。且日人多所要求,允之则大受其损,拒之则多树一敌,惟有用延宕之一法,最为相宜……臣接奉寄谕,始知已成之局,未便更动。而陈宝琛、张之洞等又各有陈奏,正筹思善全之策,适接出使大臣何如璋来书,并抄所寄总理衙门两函,力陈利益均沾及内地通商之弊,语多切实,复称询访球王,谓如宫古、八重山小岛,另立王子,不止吾家不愿,阖国臣民亦断断不服。南岛地瘠产微,向隶中山,政令由其土人自主,今欲举以畀球,而球人反不敢受,我之办法亦穷等语。臣思中国以存琉球宗社为重,本非利其土地,今得南岛以封球,而球人不愿,势不能不派员管理,既蹈义始利终之嫌,不免为日人分谤。且以有用之兵饷,守此瓯脱不毛之土,劳费正是无穷,而道里辽远,音问隔绝,实觉孤危可虑。若惮其劳费而弃之不守,适坠日人狡谋,且恐西人踞之,经营垦辟,扼我太平洋咽喉,亦非中国之利。是即使不议改约,而仅分我以南岛,犹恐进退两难,致贻后悔。今彼乃议改前约,倘能竟释球王,畀以中南两岛,复为一国,其利害尚足相抵,或可勉强允许。如其不然,则彼享其利,而我受其害,且并失我内地之利,臣窃有所不取也。

随后,李鸿章针对总署“原虑日本与俄要结,不得不揆时度势”,以及“虑及日本于内地运货,蓄意已久,转瞬修约届期,彼必力请均沾之益,或祗修约不提球案,恐并此南岛而失之”,进一步谈道:

盖日本近日之势,仅能以长崎借俄屯驻兵船,购给煤、米。彼盖贪俄之利、畏俄之强,似非中国力所能禁也。岂惟日本一国,即英、德诸邦及日斯巴尼亚[西班牙]、葡萄牙各国,皆将伺俄人有事,调派兵船,名为保护商人,实未尝不思藉机渔利。是俄事能了与否,实关全局。俄事了,则日本与各国皆戢其戒心,俄事未了,则日本与各国将萌其诡计。与其多让于倭而倭不能助我以拒俄,则我既失之于倭,而又将失之于俄。何如稍让于俄,而我因得借俄以慑倭……中国自强之图,无论俄事能否速了,均不容一日稍懈……数年之后,船械齐集,声威既壮,纵不必跨海远征,而末始无其具,日本嚣张之气当为稍平。即各国轻侮之端,或亦可渐弭……臣愚以为,南岛得失无关利害,两国修约须彼此互商,断无一国能独行其志者。日本必欲得均沾之益,倘被亦有大益于中国者以相抵,未尝不可允行。若有施无极,壹意贪求,此又当内外合力坚持勿允者也。臣再三筹度,除管理商民,更改税则两条,尚未订定,应候后日酌议外,其球案条约及加约,曾声明由御笔批准,于三个月限内互换。窃谓限满之时,准不准之权,仍在朝廷。此时似宜用支展之法,专听俄事消息,以分缓急。候三月限满,倘俄议未成,而和局可以预定,彼来催问换约,或与商展限,或再交廷议。若俄事于三个月内,即已议结,拟请旨明指其不能批准之由,宣示该使,即如微臣之执奏,言路之谏诤,与彼之不能释放球王,有乖中国本意,皆可正言告之者。臣料倭人未必遽敢决裂,即欲决裂亦尚无大患……臣不敢因朝廷议准在先,曲为回护,亦不敢务为过高之论,致碍施行。若照以上办法,总理衙门似尚无甚难之处。

基于以上情况,清政府对前述约稿没有急速议定。后来,李鸿章对竹添进一郎说:“约定是我之所破。”[59]此话或许过分,但1880年7月之后,清政府派遣曾纪泽出使俄国,中俄关系有所缓和之后,鉴于李鸿章等人的意见,对议定约稿采取了谨慎态度则属事实。1880年11月17日,总署派遣叶毓桐向宍户玑递交照会,内称:“(前略)前据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琉球一案各折片,著交南北洋大臣等妥议具奏,候复奏到日,再降谕旨……相应恭录照会贵大臣可也。”20日,宍户赴总署责问沈桂芬,并于23日备文照会,内称“讵图卒然中沮,本大臣不堪惋异”。[60]12月27日宍户再次照会总署,言称“自贵王大臣前约画押订约,业经二月有余矣,理不容再稽,本大臣须期十日有所咨回”。[61]

1881年1月3日,总署复文,内称根据上谕征求南北洋大臣意见是为慎重,“并非强行拖延”。但是,宍户认为“需要南北洋大臣之妥议,即为使事不成之征。诚然,外国也采议院之议,或有延期批准之事。但两国秉权大臣既已协议,以其大臣全权画押为据,自然无需他人参与。如南北大臣妥议,则可谓秉权大臣关权,是等同以无权欺有权之另一方使臣,卑职难以甘受其愚弄”。[62]1月17日宍户又向总署发出照会:“贵国果自弃前议,而非本大臣绝于贵国也。”[63]随后于20日离开北京归国。至此,中日有关琉球问题的交涉尽管前有格兰特调停,后有拟订约稿,但最终未能了结。清政府认为:“日本使臣宍户玑觉所欲难遂,即谓由我自弃前议,悻悻而归,词意决绝。”[64]而按照日本东亚同文会的说法,则是“不久,朝鲜事件继起,中日之间关于朝鲜问题交涉频繁,琉球事件有被置之度外之势,终至明治二十七、二十八年(1894、1895年)发生中日战争,一切都按现实解决了”。[65]

8 中日“琉球问题”交涉的反思

那么,应该如何评价这段历史呢?日本广岛大学大山梓教授著书言称:“对于日本处分琉球,不仅是与琉球缔结条约的美国、法国、荷兰,就是无条约的欧美诸国,也没有何等异议。只有清国提出抗议,但是对于清国来讲,也不能否认庆长以来的萨摩统治,和明治政府任命藩王等多年的统治实迹,主张并非专属。清国不干预[琉球]内治外交,是基于对琉球国王的册封礼仪、惯行朝贡名义的交易,以及[琉球]遵奉正朔之旧习,而主张明朝以来是为中国属国的。但是日本否认了这种虚文的空名”。

进而又称:“事实上,庆长十四年(明万历三十七年)岛津家久远征琉球之际,明国没有出兵,也未曾抗议。继明国之后的清国,对于萨摩藩统治琉球,也没有提出异议,放任了二百数十年。再者,根据日本方面的见解,明治五年九月日本政府任命藩王,则意味着将庆长以来的日本属邦琉球国,作为琉球藩而编入内藩加以合并。对此,清国也没有抗议。台湾事变本身,是因为台湾南部的生番杀害了琉球人而发生的,但清国不仅没有充分议论琉球的地位,而且在因解决台湾事变而缔结日清条约之际,在条约的前文中明确承认琉球人为日本属民,并因第二款而向被害的难民(琉球人)支付偿金”。“日本方面按照格兰特将军的调停,虽然提出了二岛分界案,但这不是认同清国皇帝中外一统、四海一家、各国人民皆为朕之赤子的中华思想。而是为了日清友好,服从劝告,为了谋求台湾的安全,开辟太平洋的通路而作成割让宫古八重山方案的,并在日清修好条规中加上了最惠国条款。两国全权同意条约草案后,清国不仅没有在条约上签字,而且使谈判决裂了。”[66]

大山氏的上述观点,重复了当年日本政府的逻辑,但又较之具有现代意识。不过,准照历史事实并非如此。如1872年10月,美国公使向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递交照会,内称“最近日本政府促使琉球王辞爵让地,宣布将该人列为与日本帝国中之旧大名同格、叙列华族……由此琉球将被合并为日本帝国的一部分。就此,为请阁下注意1854年7月11日美利坚合众国与琉球国所缔结之规约,现有刊行的条约书四分以供阅览,请贵国政府维持琉球国境内上述条约所规定之诸项条款”,[67]这是大山氏也谈到的。显而易见,这是要求日本政府不能改变美国与琉球国缔结的条约内容,而不是对日本合并琉球“没有何等异议”。1873年8月,意大利驻日代理公使也向副岛种臣递交照会,要求与他国一样在琉球享有利权,[68]也不是所谓同意或承认日本合并琉球。

又如,所谓中国与琉球的历史关系只是“虚文的空名”。这种见解实际是对中琉历史关系的曲解。有如前述,明代以来的中琉关系,是以中国皇帝册封琉球王,琉球奉行中国年号、正朔等为其主要标志的政治关系,而且是双方认可的国家关系。清代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十一日,琉球王世子尚敬,在请封奏本中依然言称:“琉球国中山王世曾孙臣尚敬谨奏,为请封袭爵,以效愚忠,以昭盛典事……念臣小子曾孙承祧,然侯服有度,不敢潜称,王业永存,循例请袭……伏望圣恩体循曾祖事例,乞差天使封袭王爵,上光宠渥之盛典,下效恭顺之微忱,庶藩业得以代代相传,顶祝皇恩世世不朽……臣敬不胜惶惊,待命之至,谨具奏以闻。”[69]此外,中琉之间的册封关系,早于萨摩入侵琉球,即或是当年日本政府派遣赴琉的松田道之,也深知此事。作为历史研究者的大山氏,竟然视而不见,这显然是偏见所致。

再者,所谓中国明代对萨摩入侵琉球,以及清代对萨摩统治琉球“也没有提出异议”之说,则是强词夺理。因为萨摩入侵琉球之后,琉球王在当年冬季只是向中国“驰报兵警,致缓贡期”,并无其他要求。而且,现今没有可作公认的萨摩“统治琉球”的原始证据。因此,所谓中国“未曾抗议”之说,虽然是大山氏的现代意识,但也只能是多余的。

至于所谓日本1872年把琉球“编入内藩,加以合并”,清政府“也没有抗议”云云,则是曲扭历史。因为1872年天皇首次册封琉球王,与所谓“加以合并”不是一个概念,而日本政府宣布“废琉置县”,是为1879年,两者有七年的时间差。但是,在此之前,何如璋便已经提出争议。历史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从日本政府自行“处分”琉球王国,中经出兵入侵台湾、签订台事条约,到中日关于琉球归属问题的交涉,实际正是中国皇帝政府提出异议的过程。

从近代中日交涉史的角度来看,“琉球问题”没有完结。但是围绕“琉球问题”的中日交涉,却留下了值得深思的内容:

其一,明代以来,琉球与中国形成册封关系,中国政府将琉球视为“属国”。1609年以后,琉球又受到日本萨摩藩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讲,近代日本单方面决定琉球的所属问题,是属无视中琉两国的历史关系,违背琉球王国及其臣民的意愿。清政府根据1871年签订的《中日修好条规》,以“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的规定,同日本政府进行反复交涉,是为尊重事实,也是根据两国的关系法办事。日本政府言称“处分”琉球是为“内政”,不仅出兵台湾压迫中国,而且强制琉球废其社稷,这不完全是否定“中华思想”,而是仿效西方资本主义,蓄意推行强权政治,对外实施领土扩张。

其二,1872年琉球漂民在台湾被害事件,原属中琉两国间的刑事案件,与日本国无关。但当年日本政府却借以滋事,以求达到占有琉球,乃至染指台湾,迫使朝鲜对日开放的目的。1874年,日本政府派遣来华的使节,不容清政府理论琉球的“归属”问题。进而又借助英国公使威妥玛的压力,在议定的台事条款中,加入了所谓日本出兵台湾是为“保民义举”的内容。从外交上说,这或许是日本的“成功”。但是,历史地评价,当年的日本政府所推行的,却是欺凌邻国的外交政策。

其三,在有关琉球问题的交涉中,日本政府企图利用沙皇俄国,以达到讹诈取利的目的。1880年8月31日,井上外务卿在给竹添进一郎的训令中指示:“现今是为俄清纠葛之机,应毫不犹豫地向总理衙门提出强硬议论,以期收局。清政府因与俄之结局情况,也必然在与我谈判事件中有缓急之略。故而,应注意不误时机地进行交涉。”[70]此外,井上馨在给宍户的训令中,也是要其“乘目前彼之弱点,毫不犹豫”。[71]进而则是专门训令驻上海的品川总领事:“应注意宽厚对待俄国人”,“暗中使清政府怀有他日若有缓急之事时,日俄将要合纵之嫌疑,诱导在伊犁问题了结之前,迅速使之答应我国的要求”。[72]10月12日,井上馨再次指令宍户:“琉球谈判决非可以迟缓,空度数旬,清俄纠葛俄然冰解……则好不容易之方略,也恐一朝化为水泡,实可谓一刻千金”,要求宍户早日了结琉球谈判。[73]这说明当年日本政府确有趁火打劫、投井下石的意图。

上述种种,表明近代日本在与邻近国家的关系上,已经走上了弱肉强食、侵略扩张的道路。因此,宍户归国后,日本政府便认为琉球问题已经完结,无须再行交涉,1881年12月14日,日本驻天津领事竹添进一郎与李鸿章笔谈时表示:“现今琉球复旧之事,在政体上是决不可能的。此外,我国政府由于中国违约,己确信琉球之事任从我国处置,我国将不再就此事进行商议。”[74]

1886年6月,井上外务卿又对驻华公使盐田三郎发出训令。内称:“当提出重新修定日清条约时,彼方或许要以琉案末结,邻交情谊有欠完整之憾,暗中拒绝重修谈判,彼方若果出此论,贵官应谓没有收到我政府有关琉案的何等训令,且应陈述我政府认为该案已经完结,以避免开议此事”云云。[75]

这样一来,琉球问题未能重新开议。然而,中国始终认为此事未了。1881年12月14日,前述竹添与李鸿章笔谈时,李便明确表示:绝非中国任从日本处置,是贵国招回公使的。我并非要求复封琉球如初,贵国业已着手琉球土地,此等概无关系,唯是虽小也当设置琉球国王。因此,撤销以往总理衙门谈判,宍户公使再来,当另有办法。[76]1882年2月17日,竹添受命与李鸿章再次笔谈时,李鸿章依然坚持“南二岛,物产太稀,人民太少,断不足以立国。若将中岛仍分给尚姓,长为中国属邦,庶可经久”。[77]同年3月30日,两者继续会谈,李再次表明:“二岛狭小,不足自立,琉王固然不肯接受。如果那样,中国只取复封之虚名,有欠体面,而贵国却是独得均沾之实利”,[78]依然主张恢复琉球王国。

1883年5月22日,竹添以私人信件的形式,向井上外务卿提出:“莫如将尚泰复封为我之藩王,内政任其自主,外交奉我之命,永为我之藩属,内以施恩于尚氏,外以释怨于邻国。”[79]这或许是基于和李鸿章的会谈而提出的,但却反映了琉案尚未了结的事实。

1886年9月5日,日本《朝野新闻》的专题社论报道:“最近,二三家新闻刊载琉球有某种事变之说。据我社在本月2日所载冲绳县上月24日发出的通讯,去年以来,该县有称黑党或中国党者,向我政府申述管辖更替之事,其残党不久前乘三艘黑船,有十八名重要人物从当地出航,暗中前往中国,反复请求属于中国……”[80]这种活动虽然遭到日本政府的弹压,但也表明琉球王国没有甘受日本政府的强行处置。因此,《朝野新闻》不免忧虑地写道:“值此南洋风波将要平定之际,琉球群岛中出现不平之象,如若刺激中国政府的政治家,又将为之而多少影响其他交涉事件……”[81]

总之,“琉球问题”并未了结。时至1894年日本发动“甲午战争”,翌年签订《马关条约》,日本从中国割占台湾、澎湖列岛,并实现了多年均沾列强在华权益的宿愿,“琉球问题”也不再是中日交涉的课题了。

注释

[1]参阅拙文:《琉球漂民事件与日军人侵台湾》,《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2]全文见《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八,第2—4页。

[3]见《何少詹文钞》卷二,第3—4页。

[4]《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八,第1—2页。

[5]《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24页。

[6]全文见《大久保利通文书》第六,第237—239页。

[7]《日本外交文书》第9卷,第157号文书。鹿岛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03页。

[8]参阅多田好问编:《岩仓公实记》下卷,岩仓公实迹保存会刊行,第578页。

[9]见《日本外交文书》第11卷,第25号文书。《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78—579页。

[10]见佐藤三郎:《近代日中交涉史》,第129页。

[11]见《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79—580页。

[12]见《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80页。

[13]同上,第580—581页。

[14]同上,第581页。

[15]同上,第581页。

[16]同上,第581页。

[17]同上,第581页。

[18]同上,第581页。

[19]见《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82—583页。《日本外交文书》第12卷,第96号文书附件一。

[20]见鹿岛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10页。

[21]《日本外交文书》第12卷,第100号文书。

[22]《日本外交文书》第12卷,第100号文书。

[23]见鹿岛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11页。

[24]《日本外交文书》第12卷,第101号文书。

[25]全文见《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83—588页。括号内容系原文所有。

[26]全文见《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89—591页。

[27]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1卷,大公报社1932年版,第127—129页。

[28]同上书,第130—131页。

[29]同上书,第154—158页。

[30]《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91—593页。为便于阅读,个别文字稍有调整。

[31]见大城立裕:《冲绳历史散步》,创元社1991年版,第91页。

[32]见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风间书房1962年版,第7页。

[33]《冲绳文化史料集成5球阳》原文编附卷一,角川书店1974年版,第584页。

[34]同上书,第588—589页。

[35]同上书,第590页。

[36]同上书附卷2,第598页。

[37]同上书附卷1,第590页。

[38]见《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八,第41—43页。

[39]见《日本外交文书》第12卷,第78号文书。鹿岛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18页。

[40]见《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八,第39—41页。

[41]见平冢笃编:《续伊藤博文秘录》,春秋社1930年版,第24页。

[42]见《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95页。

[43]同上书,第600—602页。

[44]见《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十,第13—15页。

[45]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中译本,第116页。

[46]《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十,第26—27页。

[47]见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良书普及会1980年版,第143页。

[48]见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良书普及会1980年版,第143页。

[49]见《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二,第1页。

[50]见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第147页注51。

[51]见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第147页注51。

[52]《岩仓公实记》下卷,第602—603页。

[53]同上书,第603—605页。

[54]以下各条约约稿,见《日本外交文书》第13卷,第129号文书。

[55]《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二,第8—9页。

[56]《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二,第11—12页。

[57]《清季外交史料》第24卷,第1—2页。

[58]《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二,第14页。

[59]参阅鹿岛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34页。

[60]《日本外交文书》第19卷,第59号文书。

[61]同上书,第13卷,第134号文书。

[62]同上书,第14卷,第119号文书。

[63]同上书,第14卷,第121号文书。

[64]见《清季外交史料》第25卷,第6页。

[65]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中译本,第120页。

[66]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良书普及会1980年版,第149—151页。

[67]《日本外交文书》第5卷,第179号文书(英文),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第109页。

[68]日本外务省编:《旧条约汇编》第3卷,第664页;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第111页。

[69]台湾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史料》庚编第4本,1960年版,第308页。

[70]日本外务省编:《琉球所属问题》第二(早稻田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藏),见我部正男:《条约改正与冲绳问题》,《史潮》107号,第39页。

[71]见我部正男:《条约改正与冲绳问题》,《史潮》107号,第39页。

[72]同上。

[73]同上。

[74]见《日本外交文书》第19卷,第59号文书附记16。

[75]见《日本外交文书》第19卷,第37号文书。

[76]同上书,第59号文书附记16。

[77]见鹿岛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39页。

[78]见鹿岛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39页。

[79]见《日本外交文书》第19卷,第59号文书附记二。

[80]见芝原拓自编:《日本近代思想大系12对外观》,第445—446页。

[81]见芝原拓自编:《日本近代思想大系12对外观》,第445—4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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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