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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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能源安全与外交


第三章 日本能源安全与外交

从两次石油危机到2001年,世界能源形势基本上处于稳定状态[1],能源供需结构大体平衡,原油价格总体维持低位,未大幅攀升。但“9·11”之后,国际原油价格持续走高、国际政治经济形势错综复杂,这不但加重了日本对能否确保石油稳定供给的担忧,同时也让日本政府意识到只有加大石油勘探和开发上的投资,扩大海外权益和原油保有量,才能获得经济利益。因此,日本开始对国家能源安全和能源战略进行重新审视。

进入21世纪以来,一个明显的变化是日本与中国首度出现了能源竞争与博弈。在日本看来,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的能源外交成果及其在世界范围内扩展海外权益、并在油田开发上展开强大的攻势,是世界能源供应出现不平衡的主要原因。但与此相对,地球环境的不断恶化,让日本政府已经强烈地意识到,继续加强战略石油储备、获取石油资源只是能源和石油安全战略的一个方面,要减少能源消耗的气体排放量、谋求环境保护,还需要与包括中国在内的能源消费国家进行节

能合作,以缓解亚洲发展中国家能源增长给世界和日本带来的压力。因此,该时期日本能源外交的主要特征就是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能源领域“既有竞争博弈、又有协调合作”。从日本出台的《新国家能源战略》的内容及其运行路径、发展态势上可明显看出,日本政府鉴于能源问题已超出经济范畴并日益全球化、政治化,所以把能源安全作为了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战略因素加以综合协调和考量。日本不仅把能源外交及其政策融入政治、经济、军事领域,而且还将其巧妙地融入文化活动之中。如果说经济援助是日本能源外交“路线图”的“明线”的话,那么“文化理解”和“文化互动”则是其“暗线”。也正是这种“明线”与“暗线”的不断互动,日本的能源外交才“彰显”出了“游刃有余”的效力。

第一节 日本的能源外交体系与能源安全

能源[2]作为稀缺资源,由于在其自然性基础上衍生出经济性、战略性和污染性等特点,加之其在分布、生产和消费上的非均衡性[3],致使“能源问题”涉及政治、经济、宗教、社会等诸多领域。当前,弱化与规避“能源风险”,谋求与确保能源稳定供应,业已成为世界各国构建国家安全的战略要义。

比邻而居的日本由于自身能源禀赋条件差,其对能源安全的诉求则更为重视。从能源自给率而言,日本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为最低,仅为4%,若包括核电则为19%[4](见图3-1)。结合日本的实际能源情况,从“能源安全”角度,分析日本的“能源风险”[5],可以看出在理论上主要来自两个层面,即:能源的“存量约束”与“流量约束”。前者是指当能源埋藏量因不断消耗日趋枯竭时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享受等所带来的影响及其相关风险;后者是指在政治、技术、经济和环境等条件制约下,能源无法在“时空”上由潜在能源向现实能源转化,导致某区域或某时间段内得不到满足。“流量约束”是可通过技术进步、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等手段逐渐规避和舒缓的,属于“柔性约束”。而“存量约束”在现有条件下是无法解决的,其对经济发展和民生享受的约束及其相关风险是“刚性约束”。一般而言,能源的“流量约束”主要体现在能源地缘政治风险、能源价格波动风险、资源民族主义风险、石油海上运输风险、技术约束风险、环境污染风险等六大因素(下简称“六大风险因素”)。

图3-1 世界上主要国家能源自给率比较示意图

1.100%。注以上指导是能源净出口国

2.在计算中国和印度能源比率中,不包括非商用的生物能。

出处:根据IEA Energy Balances of OECD Countries2004—2005中相关数据制作。

由上可见,日本规避能源约束、确保能源安全的过程中,在理论上必须要面对并解决两个逻辑关系链。其一,把国内的“存量约束”转换成全球范围的“流量约束”;其二,在完成前者的基础上,弱化和稀释“流量约束”及其六大风险因素。从实际上看,尽管战后以来在不同阶段都凸现出了上述不同形式的能源约束问题,但是无论是“存量约束”还是“流量约束”,都没有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长期约束“瓶颈”,其原因就在于日本在应对能源约束中,从多角度、全方位、宽领域进行了合理的、巧妙的、实时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

对于第一个逻辑关系链条,若在完全封闭市场条件下,日本国内的“存量约束”不可能转化为“流量约束”,更遑论支撑和满足经济发展所需。然而,经济全球化与国际贸易自由化不仅为前者向后者的转化提供了前提条件,而且也将日本国内能源短缺的“存量约束”转向全球范围的“流量约束”变成了现实。然而,日本在全球化背景下完成第一个逻辑关系链的转换后,还要面临“流量约束”风险的挑战。对此,这里探讨的重要内容是日本如何通过能源外交弱化、稀释和舒缓“流量约束”及其“六大风险因素”。

一、日本能源外交的决策体制能源外交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对外能源政策的机构和组织,首先取决于实施政治决策的机构。[6]能源匮乏的日本,对能源安全的需求既决定了其对外政策和外交活动中的优势地位,亦体现了能源外交核心目标就是获取稳定、安全的能源供应。石油危机后,日本渐次形成参与、制定能源外交政策的机构、团体及其决策体制。目前,日本的能源外交决策体制主要由三个要件组成,即“行政中枢系统”“智库咨询系统”“情报提供系统”(见图3-2)。

图3-2 日本能源外交决策体制的三大系统

“行政中枢系统”在日本能源外交决策体系中主要任务是领导、协调和控制能源外交决策过程,确定能源外交政策取向及其目标。该系统是由拥有行政决策权的内阁(内阁会议)、经济产业省及其下属的资源能源厅、外务省、财务省、国土交通省、劳动省、文部科学省、环境省、总务省等组成。前三者在日本能源外交决策的“行政中枢系统”中,发挥的作用和功能是其他省厅所不及的。

内阁[7](内阁会议)是日本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内政、外交的重大决策一般都要经过内阁会议(由总理大臣和若干国务大臣组成)讨论而决定的。内阁既是日本能源外交行政决策过程中的权力行使者,又是主要责任的承担者,决策的正确与否与其直接相关。能源内阁会议一般主要是由“综合能源对策推进阁僚会议”推动实施的。该会议从开始设置时的1977年到2005年,先后围绕“当前能源形势”“长期能源供需展望”“推进电源开发”等议题共召开了30次。[8]

“行政中枢系统”之二是经济产业省及其管辖的资源能源厅。[9]经济产业省是由通商政策局、贸易经济合作局、商务情报政策局、产业技术环境局、制造产业局、经济产业政策局六个职能局,以及作为外局的资源能源厅、中小企业厅、原子力安全·保安院与特许厅等机构组成。[10]日本资源能源厅负责制定国家能源的政策和计划,统一管理全国各能源产业。资源能源厅的机构设置包括:长官官房、节约能源及新能源部、资源燃料部、电力煤气事业部四个主要部门。[11]资源能源厅中具体与能源外交密切相关的是国际课和资源燃料部下设的石油天然气课,二者不仅负责国际能源贸易、石油开发、石油勘探、天然气稳定供给等方面的职责,而且还在日本能源外交决策及其实践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中枢系统”之三是外务省。外务省是日本外交事务的政府行政机构。隶属于该省的经济局主要负责有关日本经济外交方面的职能。该局中的经济安全保障课、国际贸易课、经济合作课、政策课、经济一体化课、经济合作开发机构室、海洋室等都与日本的能源外交决策及其实践密切相关。日本为了确保能源安全的稳定供给,石油危机后增设了中东非洲局。该局是负责管理对日本能源供给具有战略意义的中东、非洲地区的具体事务。另外,日本外务省还设有“国际情报统括官组织”,该机构专门负责搜集与分析世界各地的情报,其中该机构下设的第四国际情报官室与世界重要的能源产地密切相关,直接负责中东、中亚和非洲等地的情报收集与调查活动。

必须强调的是,在现代社会中决策者所要解决的决策问题、所要承担的决策职责与其知识、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要弥合这个差距,客观上就需要借用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把他们的智慧有效地纳入决策过程中,把他们的智力同决策者的权力相结合起来。在日本的能源外交决策体系中,尽管“行政中枢系统”起了决定性作用,但是决策的先决条件则需要倚重决策咨询和信息,即为其决策选择、决策依据服务的“智库咨询系统”以及“情报提供系统”。

“决策咨询系统”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其一,政府部门内部的能源审议会。在日本,能源外交决策信息主要来源之一是由“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及其下设的各种能源审议会提供的。“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12]是日本政府能源决策的咨询机构,主要职能是向经济产业省(原为通商产业省)大臣提供能源咨询,调查、审议与确保能源稳定、综合、长期的能源供应及其相关政策,并在必要时向经济产业大臣提供建议[13]。截至2012年8月,“综合能源调查会”内共设置“石油审分科会”[14]、“综合供需合同部会”[15]、“矿业分科会”[16]等16个分会。各能源审议会提供的能源政策信息是根据学者、产业界、消费者三方代表共同审议和论证而决定的。“综合能源调查会”再把各种能源的信息进行系统分析和系统集成,为指挥“行政中枢系统”提供决策依据和咨询,为各方面的信息交流提供综合平台,为快速应对能源危机提供智力支持。

其二,具有独立行政法人性质的研究机构。独立行政法人性质的机构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物资源机构(JOGMEC)、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AIST)、日本贸易振兴会机构(JETRO)、日本贸易保险(NEXI)等。在上述研究机构,从各自不同领域为能源外交决策提供了咨询功能。如:JOGMEC[17]在日本的石油、矿物金属等资源的外交决策中起着关键的咨询、执行作用。该机构成立于2004年,当时是将石油公团与金属矿产事业团整合后而成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在油气资源中特别是供给基础脆弱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金属矿物资源(铁矿除外)的稳定供给。目前,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在世界14个主要资源国和地区设有办事处,负责收集和分析其周边国家的资源信息,特别是针对资源国国情和矿业投资环境的信息、国际矿业趋势预测、重要勘查开发项目的信息、跨国能源公司动态分析、矿业权市场状况和矿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等。在此基础上,再将这些信息建成一套全球矿产资源网络信息系统,是专门供日本跨国矿业企业海外矿业投资的参考及指南。[18]

其三,专门从事能源研究的“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该机构的研究本部成立于1966年。之后,分别成立了石油信息中心、能源计量分析中心、亚太能源研究中心、中东研究中心。十市勉、小山坚等著名能源专家都就职于该研究所。该机构的研究成果一方面属于学术研究,另一方面它主要被用来给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可以说该机构充当了“智囊团”和“信息库”的作用。

日本能源外交决策的“情报提供系统”也是辅助机构,主要任务是收集和加工处理各类行政信息,为决策中枢系统和咨询系统服务。能源信息是能源外交决策的基础,可以说能源信息系统的工作在整个外交决策决策过程中起着基础的作用。如果按照能源种类区隔的话,“情报供给系统”主要有:与石油相关的石油联盟、全石联、石油情报中心、石油开发情报中心、石油矿业联盟、国际石油交流中心、石油学会、石油产业活性化中心、全国石油协会全。与原子能相关的有:原子能发电技术机构、日本原子力产业协会、原子力发电环境整备机构;与燃气相关的日本燃气协会、日本简易燃气协会、天然气导入促进中心;与节能、新能源相关的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与煤炭相关的煤炭利用研究中心、煤炭能源中心;与能源经济相关的能源产业研究学会、日本能源学会、产业学会等。

综上所述,日本能源外交决策系统中由于不仅具有为权力中枢系统提供咨询的咨询幕僚机构,还建立了以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为主体的决策咨询及信息供应的体系,这为日本的能源外交决策的合理性、及时性奠定了夯实基础。

二、能源外交的政策实践及其特点

日本在国内能源匮乏、能源地缘政治动荡以及国际政治关系复杂的情况下,渐次构建并形成了稳定、安全的全球能源供应体系。该体系是日本能源安全保障型政策的直接体现,其逻辑机理是通过全球化市场进行能源配置从而完成本国能源约束由“存量化”转向“流量化”,并努力通过能源外交手段弱化、稀释和规避能源“流量约束”及其“六大风险要素”。从空间向度[19]而言,目前,日本已经形成了由“八大向度”构成的全球化能源供应体系(见图3-3)。

图3-3 日本能源外交的8大空间向度

依据(1) 尹晓亮:《战后日本能源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2) 外务省编发:《我国的资源外交和能源安全保障》,2008年12月等相关内容绘制而成。

日本能源外交的“中东向度”[20]主要是旨在巩固与中东地区的传统观关系的基础上,通过FTA谈判等方式进一步强化与GCC诸国[21]的关系,从而确保获得稳定的石油、天然气供应;“中亚向度”[22]主要是旨在获得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的铀、天然气等资源;“俄罗斯向度”[23]主要是旨在谋求通过共同开发等方式获得西伯利亚、萨哈林等地区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北美向度”[24]主要是旨在从美国、加拿大获得天然气等资源;“非洲向度”主要是旨在谋求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南美向度主要是旨在谋求石油、矿石等资源;澳洲向度主要是旨在谋求煤炭、铀、天然气等能源;海上通道向度主要是旨在确保石油海上运输通道的安全。此外,日本从中国、印尼、马来西亚等国家在20世纪也曾大规模进口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

在全球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日本由能源外交的八大空间向度构建的蜘蛛网状能源供应链条,为最大限度地分享世界能源资源,进一步推进境外石油、煤炭和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提供了前提条件和现实路径。但是,必须看到日本的全球化能源供应体系只是呈现出的静态“结果”,而在形塑这一结果中,每个向度都必须要面临和应对不同的能源风险。因此,有必要深度挖掘日本在打造上述八大空间向度的动态过程中所付诸的外交实践及其特点。

其一,能源外交决策主体边界的“模糊性”。能源特点的空间叠加性,就客观上决定了单独倚重某个人或某个部门领导者是很难单独胜任能源外交决策的,决策人必须要进行周密繁复的方案论证和遴选。日本的能源外交决策体系是由决策中枢系统、决策咨询系统和信息提供系统组成,而每个子系统中又有与能源相关的广泛、庞杂的部门、机构组成(产、官、研三位一体),它属于一种典型的群体决策类型,是一个动态、开放的决策系统。该决策体系改变了领导者在整个决策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决策主体边界的模糊性特点。

决策主体边界的“模糊性”不仅为日本的决策群体全面参与为外交决策提供了前提条件,还为能源信息快速、及时地反映到外交决策中成为现实,从而大大提高了能源外交决策的合理性。如:产、官、学各界知名人士共同参加的各种能源审议会、综合能源调查会以及相关研究机构都具有知识集结、思维互补、预案优化、认同便捷等优势,能够体现出日本能源外交决策系统的开放性、互动性、平衡性和整体性。可见,日本能源外交决策主体边界的“模糊性”,确保了能源外交决策的及时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构建全球化能源供应体系、开拓“八大空间向度”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

其二,能源外交推进主体的“官民并举”。众所周知,“官民并举”是日本的国家特质之一,无论在内政还是外交等方面上都特别注重发挥民间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这一特质反映在能源外交上亦是如此。日本推进能源外交上的“官民并举”有其内在逻辑机理。

首先,日本官民群体决策机制能够在外交实践上“求同存异”。日本能源外交决策主体是官民群体决策,作为能源公司的“民间”与作为行政主管的“政府”之间,若有不同意见和诉求,在外交决策阶段时就予以规避和解决了。因此,既然决策的过程和结果来源于官民群体决策机制,那么在具体能源外交的推进阶段中,“官民”也就自然成了共同的推进主体,很少会出现步调不一致、协调不顺利的情况。其次,“信息交互”是日本政府与能源公司之间能够形成“官民并举”的“纽带”和“桥梁”。日本的“官民合作”无论在战争年代的军事信息,还是在和平年代的商业情报,都时时、处处存在。作为日本的能源公司、智库以及科研院所,由于在专业方面拥有政府部门不可能具备基础的资料、信息、数据和经验,因而一方面能为政府提供能源外交决策的信息依据,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外交实践中配合政府的战略引导,谋求能源安全。第三,“资金支持”是“官民并举”的保障基础。能源企业在进行全球能源配置中,需要具备企业意愿、实现路径和全球化组织能力这三个条件。毋庸置疑,日本能源公司获得安全、稳定的能源意愿是强烈的,但是在实现路径和全球化组织能力上由于其资金实力相对薄弱[25],很难做到游刃有余。对此,日本政府通过金融、财政和税收等手段在资金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具体措施主要有:政府银行(国际协力银行)提供的资源金融[26]、日本贸易保险(独立行政法人)的风险担保[27]、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主要负责的地质构造调查·融资·债务担保[28]、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29]等。

由上可见,日本能源外交推进主体及其实践是由政府、企业共同完成的。进一步而言,政府部门和具有政府性质的机构,从金融、财政、税收、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对日本的能源企业在海外勘探、开发、生产、贸易、运输等不同的阶段提供服务、给予援助。这种“官民并举”的推进体制为日本实现资源能源安全供给发挥着重要作用。2004年,日本与伊朗达成共同开发“阿扎德甘油田”的协议就是官民合力的例证。

其三,外交策略上的“综合性”。所谓“综合性”就是日本能源外交在策略方式不倚重单一方式,而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谋求海外能源的稳定供应。日本并未将海外能源合作与能源投资视为简单的技术谈判和一般贸易的产、供、销问题,而是用敏锐的政治意识、全面的战略构想,在开拓和利用海外能源的策略上不断推陈出新。尤其是在近年来资源民族主义不断高涨的语境下,日本在强化与产油国关系的策略中,呈现出经济合作与能源合作“相捆绑”、自身优势领域与对象国弱势领域“相结合”的新特点。具体做法为:一是以驻外使领馆为中心的各种机构积极营造与资源国首脑级别的要人进行相互访问、交往,强化合作关系。[30]二是通过两国(多国)间的投资协定以及EPA/FTA等方式谋求营造良好的商贸环境等[31],以期提升海外自主开发比率,弱化能源风险。三是对能源生产国灵活地运用ODA战略(积极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合作等),构建“双赢关系”,从而直接、间接地稀释资源民族主义情绪,等等。日本外交策略上的综合性特点,也在外交实践中得到验证。从2007年,前首相安倍出访中东五国[32]中可看出,日本在加强与中东合作的理念上与以往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访问沙特时安倍称:“我来访的目的之一是想改变此前以石油为中心的双边关系,构筑一个稳固、多层的、不拘泥于经济领域的两国关系,开创‘日本—中东新纪元’。”[33]访问阿联酋时,安倍表示“希望此行能为日本同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最终达成自由贸易协定起到推动作用”。[34]

显然,日本有意把经济合作与能源外交捆绑起来作为与中东各国合作的基调,其深层次目的是寄希望通过加强与阿拉伯国家的贸易合作,构建所谓“共赢模式”,从而谋求并实现“以商稳油”“以油促政”的目的。

其四,能源外交的“独立性”。“美日同盟”是战后日本外交的“基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日本的能源外交完全服从于“日美同盟”。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期间,美国毫无疑问地支持以色列,日本作为美国的盟国,起初也支持以色列,但是后来为了确保能源的稳定供应又改变立场转而公开表明“亲阿拉伯”政策。[35]1973年11月22日,以官房长官二阶堂谈话的形式宣布了“新中东政策”:“为解决中东争端必须遵从下述各原则:不许以武力获得或占据领土、以色列军撤出1967年战争的全部占领地区……”时任首相的田中也表示:“面对石油这样一个重要问题,美国对以色列,有美国的立场。日本也有对阿拉伯的立场……”[36]另外,在“伊核问题”上,日本与美国、欧盟所表现出来的立场和原则也有不同。日本是发达国家中与伊朗能源合作关系最为紧密的国家,每年从伊朗进口石油占其总进口量的9.8%。[37]然而,在美国要求其盟国对伊朗采取严厉经济制裁,冻结伊朗中央银行资产的过程中,日本并没有及时跟进[38],而是故意搁置拖延。虽然在美国再三裹胁下,2012年5月6日,一度停止了与伊朗中央银行的交易。但是,到5月25日,日本三菱东京UFJ银行宣布又决定重新开始与伊朗央行进行交易。[39]

尽管日本的“新中东政策”“对伊核政策”与美国的战略意图之间,凸显出了有悖于日美同盟关系的“独立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日本的能源外交政策会长期、完全偏离日美同盟的基轴,而是像价格围绕价值转动一样,虽然上下有所波动,但是始终不会发生大幅度、长期的偏离。能源外交上的“独立性”,只不过是日本谋求能源安全、博得能源国欢心、规避石油供应中断的一种外交策略。

其五,国际合作的“广泛性”。能源问题已超出经济范畴,并日益成为区域化、全球化和政治化的问题。对此,日本政府是把能源问题作为外交政策中的重要因素加以考量并进行了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从框架协议的层次而言,日本主要是通过多边框架、双边框架等方式加强国际能源合作的。首先,日本在多边框架层面下的能源合作主要包含与能源生产国之间、与能源消费国之间的合作。目前,日本参加“消费国之间”的合作框架主要有国际能源合作组织(IEA)[40]、日欧能源对话机制[41]、ASEAN+3框架下的能源部长会议[42]、APEC框架下的能源部长会议[43]。日本参加能源“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的合作框架主要有国际能源论坛[44](IEF)、5国能源大臣对话机制[45]、G8能源大臣对话机制[46]、石油供需国部长会议[47]、IPEEC部长会议机制[48]等。其次,双边合作主要是指日本[49]与沙特、卡塔尔、伊拉克、伊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俄罗斯、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利比亚、印度、越南、东南亚联盟、韩国、蒙古、法国、美国[50]、中国[51]等20个国家的能源合作。

从能源合作项目而言,日本改变了以前单一的双边合作方式,加强了在一个项目上与多个国家共同合作的力度。目前,日本在海外的油气田权项目,80%以上是协作的,只有很少部分完全自主由日本企业经营。日本在海外诸如萨哈林项目Ⅰ、萨哈林Ⅱ项目、“东西比利亚-太平洋”油气管道路线、ADMA矿区项目、卡沙干油田项目[52]、ICHTHYS项目[53]、ABADIE油气开发项目[54]、里海ACG油田开发项目等主要大型能源开发项目中,都是通过与多个国家共同合作的。如:“萨哈林项目Ⅰ”就是由日本与美国、俄罗斯、印度等国家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从股份上看,日本石油天然气开发公司只拥有“萨哈林项目Ⅰ”的30%,美国的Exxon$ Neftegas、印度的ONGC Vides、俄罗斯的Sakhalinmorneftegas-Shelf和RN-Astra则分别占30.0%、20.0%、11.5%、8.5%。[55]

可见,日本广泛的国际合作及其巧妙的经营策略可以共担风险、强强联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项目安全性;与资源国当地公司的合作还可以在处理一些事情上更加灵活,从而消除或者降低外交实践运行中的障碍梗阻和风险因素。

三、日本能源外交的绩效

资源匮乏、国土狭小、人口众多的日本不仅取得了世界第二经济强国的地位,而且在应对能源危机中还表现出了很强的“适应性”“免疫力”和“恢复性”。毋庸置疑,这一成果不仅得益于日本国内进行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56],更来源于日本能源外交的实践及其效果。

其一,“规避”能源地缘政治风险的效果。结合日本能源外交实践、全球化能源供应体系及其“八大空间向度”,进一步分析日本“规避”能源地缘政策风险因素的话,可以看出其主要策略与安全取向主要为:一是对同一种能源进口渠道实施“多元化”政策,改变单一进口源的脆弱性,以期分散风险。二是实施进口能源种类“多样化”政策,改变过度倚重某能源的风险性,以期防范风险。

从国别而言,石油危机后日本相对减少了从伊朗、沙特的进口量,增加了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及其他中东国家的进口量,呈现出了多元化基本进口态势(见图3-4)。在LP然气方面,主要进口国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等国分别占总进口量的26.6%、25.8%、16.3%、11.3%、6.5%、9.8%[57],也称呈现出了多元化趋势。对进口能源种类“多样化”政策及其效果的验证,可从日本的能源消费结构中进行分析。石油危机后,日本逐渐降低了石油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率,煤炭、天然气、原子能、新能源的比重逐渐提高。目前石油在能源结构中比率从最高时的80%,已经降至不足50%[58](见图3-5)。

图3-4 日本原进口量和中东依存度的推移

出处:依据经济产业省编发的《资源·能源统计年报》《资源·能源统计月报》制作而成。

图3-5 日本一次能源供应结构变化

出处:(財団法人)日本エネルギー経済研究計量分析部:“EDMC/エネルギー·経済統計要覧(2007年版),省エネルギーセンター,2007年,第290-295ページ。

通过以上数据的分析,日本的进口源多元化政策、进口种类多样化政策的效果从国别角度上看是明显的,没有形成过度依赖某一能源生产国的局面,起到了分散、防范、规避能源风险的目的。但是,从区域角度而言,日本在石油、LP然气上,依然需要倚重地缘政治风险高的中东地区。日本对中东的石油依赖度与石油危机时期相比,不但没有下降反而还提高了,1973年约为80%,2010年则为86.6%(见图3-4)。另外,LP然气的中东依赖度也达到了86.5%以上。可见,日本降低地缘政策风险高的地区(中东地区)的能源依存度的政策效果并未实现,摆脱过度依赖中东地区的目的并未达到。[59]

其二,“弱化”能源价格波动风险的效果。20世纪70年代至今,人类社会共经历了四次油价上涨的冲击。[60]每次油价上涨对日本宏观经济的冲击则呈现了日渐弱化和递减的趋势。第二次石油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冲击,无论是实际经济增长率、消费者物价指数,还是工矿业指数、失业率、企业经常收益[61]都比第一次石油危机时的冲击要小。[62]21世纪初的油价高涨虽然最终对日本经济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并未给日本经济造成严重的“经济滞胀”、引发社会混乱,也没有出现特别明显的经济衰退。相反,在油价上涨的初期(2001—2005年)日本经济不仅走出了“失去10年”的窘境,还出现了战后日本经济史上循环最长的景气。[63]从通货膨胀率角度而言,日本在主要能源消费国家中为最低(见图3-6)。

图3-6 主要能源消费国的物价通货膨胀率的比较

出处:経済産業省資源エネルギー庁:“エネルギー白書2009年版”,経済産業省資源エネルギー庁ホームページ: http://www.enecho.meti.go.jp/topics/hakusho/2009energyhtml/index2009.htm。

不可否认,油价上涨对日本宏观经济的冲击之所以呈现日渐弱化和递减的趋势,日本国内的节能政策、石油储备政策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日本能源外交的实践及其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特别是从20世纪日本完成从“固体能源”(煤炭)向“流体能源”(石油)转变之后,一直致力于海外能源的自主开发,而且海外自主开发率及其交易量越大,在国家能源价格上涨中就能更多地“对冲”价格上涨的部分,从而“弱化”国际能源价格动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从发展趋势上看,无论是原油的自主开发比率还是自主开发原油的交易量[64],都基本呈现出了长期上升趋势(见图3-7)。

其三,“稀释”资源民族主义风险的效果。“资源民族主义”是发达国家利用“技术民族主义”(技术专利、技术封锁)等手段,在世界经济链条中,控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并使之成为依附于自己的资源供应地,而招致资源国反对的产物。“资源民族主义”限制了跨国石油公司获取资源的能力。当前,俄罗斯、沙特、阿联酋、伊朗、哈萨克斯坦、委内瑞拉等国家,都在不断修改和制定各种与石油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期限制外国资本或能源公司对本国能源的开采及在能源合资项目中的股份比例等。[65]

图3-7 日本海外原油自主开发率及其交易量

注:自主开发是指通过日本企业的资本投资所开发的原油。

出处:資源エネルギー庁の“日本のエネルギー(バックナンバー)”, http://www.enecho.meti.go.jp/topics/energy-in-japan/energy2010html/japan/index.htm。

日本通过综合外交战略方式,运用“润物细无声”式的外交理念,已经和世界上主要能源生产国建立了合作关系。如:在中东地区,与沙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等主要产油国签订了能源稳定供应合同,并保证在非安全事态下,优先向日本供应;在东北亚地区,与俄罗斯、韩国达成了原油输管道铺设的协议;在东南亚地区,与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签署能源合作框架协议;在北美地区,与美国和墨西哥签订能源安全合作协议;与澳大利亚达成煤炭长期供应合作协议,等等。

可见,资源民族主义并没有对日本产生很大影响,日本通过综合性的能源外交及其实践较好地“稀释”了资源民族主义。

另外,日本为确保石油的稳定供应以及扩大在能源生产国的影响力,在能源合作项目上进行了诸多创新,在“稀释”资源民族主义方面,都起到不错效果。一是提出“石油共同储备”创意。2009年,日本与阿联酋把这一构想率先付诸实践。日本同意把新日本石油公司鹿儿岛市喜入石油基地作为储备地,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将在此储藏60万千升石油,并承诺在自然灾害或战乱可能导致日本石油进口量不足的紧急情况下,日本可优先使用该油罐中的石油。[66]二是签署“融资协议”文本。该协议是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为阿联酋国营公司融资约1200亿日元,支持其兴建相关基础设施。阿联酋按照石油交易合同向日本石油企业长期供应石油,并将该公司的对日原油供应从270万桶增至350万桶。三是推行“技术换石油”策略。中东国家因长期以来经济结构以出口能源为主,导致新能源、再生能源等技术相当落后,加之近年来伴随石油资源的日渐枯竭、人口的日益增长和资源民族主义情绪的高涨,摆脱以石油为中心的产业结构是中东产油国直面的重大课题,而日本恰恰拥有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故此,双方合作自然顺利。

其四,“减低”石油海上运输风险的效果。从海上能源运输来看,日本为“打击海盗”,预防、控制海上能源风险,加强了相关区域的合作。日本进口原油的90%以上,都要经过马六甲海峡,此海峡是由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3国共管的海峡,其战略地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东亚国家的能源“咽喉”。但是,近年来马六甲海域海盗活动猖獗,海盗劫船事件屡屡发生,经济损失惨重。仅2001年在这一带发生了600多起海盗劫船事件,经济损失高达100多亿美元。2004年世界上共发生海盗325件中有147件发生在东南亚地区。对此,日本组织新加坡、泰国、柬埔寨等国家共同签订了《在亚洲对付海盗及持械抢劫船只案区域合作协定》。[67]日本还投资4000万日元,在新加坡建立一个“情报交换中心”,目的是与新加坡、泰国、柬埔寨等国及时交换马六甲海峡及周边海域的反恐情报。另外,日本通过向印尼提供巡逻艇、派员协助指导印尼的反海盗工作等方法,致力于谋求提高对马六甲海峡的发言权和控制权。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2007年1—6月,亚洲地区发生的海盗与武装劫船事件共有43起,与2006年同期的79起和2005年同期的75起相比均有大幅下降。马六甲海峡区域发生的海盗件数从2007年的7件,到2011年则降至到了1件。[68]

另外,日本通过国际合作在“突破”能源技术约束、“减低”环境污染风险的方面上,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日本在能源技术方面的合作主要对象国还是发达的美、法、德、英、加等国,对发展中国家在能源环保技术、化石能源的清洁技术、节能技术等方面的“封锁”并未真正“松绑”,全球环境恶化、气候变暖加剧的趋势也未得到有效遏制。

综上,日本作为国内能源极其匮乏的国家,在理论上虽然面临“存量约束”和“流量约束”这两个层面的风险。但是,经济全球化浪潮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快速发展将日本国内能源短缺的“存量约束”转向全球范围的“流量约束”变成了现实。日本借助能源外交及其实践渐次构建完成了由“八大能源向度”组成的全球化能源供应体系,基本实现了能源的全球化配置。日本能源外交领域中的决策主体的“模糊性”、推进主体的“官民并举”、具体策略上的“综合性”、外交立场上的“独立性”、国际合作上的“广泛性”等特点,在规避、弱化、稀释、分散、对冲和舒缓“流量约束”及其“六大风险因素”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确保了能源供应安全,从而未使“能源流量约束”及其风险成为其经济发展中的“瓶颈”。

从日本谋求能源安全的外交实践及其特点中可以看出,能源已经成为维护国家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及其他经济利益的战略工具,能源外交需要在“国家总体外交”的框架下运行并对其服务。对中国而言,在新能源安全观语境下,亟须建立与世界油气“大分工”相适应的多层次、一体化和综合性的全球能源外交体系与贸易体系,努力在全球能源治理秩序的调整、变化和转型中进一步提升话语权,从而确保稳定的能源供应。

第二节 东北亚能源合作中的中国与日本

一、东北亚能源合作:“拥天时”“占地利”但要“促人和”

东北亚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潜力大且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具有明显的梯次结构。东北亚是指中国、俄罗斯、日本、韩国、朝鲜、蒙古六个国家。东北亚在能源领域,具有储量丰富但能源消费格局和分布格局不均衡等特点。近些年来,伴随着东北亚地区经济持续稳步发展,促使东北亚地区的能源需求总量在世界能源需求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目前已近1/5,中日韩三国已成为世界石油消费市场的中心之一。但目前东北亚在能源领域至今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合作机制,这不仅令人遗憾,而且也使本地区显得很“孤独”。其实,东北亚能源合作既有“可能性”也有“必要性”,“可能性”加“必要性”之所以未形成“现实性”关键是虽具备“天时”、“地利”的条件但欠“人和”。

“天时”就是时间条件良好,即机遇、机会。东北亚能源合作目前具有“天时”条件。首先,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强,以往的意识形态经济和意识形态被地缘经济和地缘政治所取代。各种形式的区域、次区域合作不断涌现,已逐渐形成了宽领域、多层次、广支点、官民并举的态势。[69]世界经济区域一体化呈现出的这种迅速发展的态势,客观上要求东北亚各国应抓住此次机会,加强区域合作,否则就会在区域化潮流中被边缘化。东北亚各国对此已基本上形成了一种共识。目前在东北亚的主要国家中日、中俄、中韩、日俄、日韩和俄韩等之间相继建立起的相互友好与合作的关系为东北亚能源合作迎来了难得的天时条件。

其次,追求利益的共同性和需求的互补性是东北亚各国进行区域能源合作的最佳结合点,而这种最佳结合点的时机已趋于成熟。东北亚各国经济结构梯次明显,资源条件也各具特色。日韩两国的GDP就相当于欧洲的70%左右[70],中国经济每年以不低于7%的速度增长,而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对能源的大量需求。中国的石油消费去年第一次超过日本而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进口石油的依赖程度也已达32%;日本居世界石油消费第三位,并几乎是一个石油纯进口国;韩国也是居世界排名前列的石油消费大国,而且是完全依赖进口。中日韩三国在世界石油消费大国的前5名中占据了3席。[71]

与此相对,俄罗斯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有油气前景的陆地和海域面积约1290万平方公里,探明储量为70—100亿吨,占全球8%—13%。其中,石油已探明的储量约占世界第6位,天然气已探明的储量傲居世界第一。从1993年俄罗斯为了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采取了扩大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出口来拉动经济的增长,能源出口从1993年转为正增长,1994年增长8%,1995年增长18%。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出口成为俄罗斯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俄罗斯虽拥有丰富的资源,但经济方面急需发展资金,且劳动力稀缺。在能源开采方面也存在着资金严重短缺、长期投资不足、设备陈旧、采油技术落后等问题,要想把现有的地质储量变为探明储量再变为可采储量,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还需要起码8—10年的时间。[72]更重要的是,俄罗斯可以通过能源地区合作加快其融入亚太地区市场的步伐。

因此,在能源已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的今天,中日韩对能源保障安全的渴望与俄罗斯在资金、劳动力方面的不足所形成的这种极强的区域互补性和利益共同性,孕育着东北亚能源合作的可能与必要。

其实,东北亚能源合作不仅具备天时条件也有“地利”优势。“地利”就是有利的地理条件,即地缘之利。进入21世纪,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区域经济合作极为活跃。据日本贸易振兴会统计,世界上有地区贸易194个,已生效的有107个。[73]中国、日本、韩国、朝鲜、蒙古、俄罗斯是依山傍水的邻居,陆路中朝俄三国相通,水路中朝俄韩日五国相通。中国的地理位置把俄罗斯的远东和中亚地区、东南亚和印度次大陆相连。从韩国的首尔仁川机场出发,在3个小时内可达东北亚的43个人口百万以上的城市。[74]选择能源丰富而距离较紧的地区作为能源供应地,可大大节省能源运输时间,降低能源运输成本,减少能源运输中的不安全性。因此,这种得天独厚优势地缘优势成为东北亚能源合作的刚性条件。

虽然东北亚能源合作中有“天时、地利”等有利条件,而至今仍未实现合作,究其原因尽管很多,但本质原因则是东北亚各国间因“互信”指数低,导致缺乏“人和”。

东北亚的“互信”问题主要是历史问题和领土问题。中日、日韩、日朝、朝韩、朝日之间的关系中存在许多历史遗留下来悬而未决的问题,如:朝韩间的军事对抗状态,中日之间的历史问题、钓鱼岛归属问题以及日本对中国台湾态度问题,日俄南千岛四岛归属问题,韩日的竹岛问题,朝日之间的“绑架人质”问题,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干扰着各国间的“人和”,缺乏“人和”的直接后果必将影响并阻碍东北亚能源合作的进程。

伴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某些国家有意制造“中国威胁论”,不能用平常心对待“中国的和平崛起”,这也给国家间的互信蒙上了一层阴影。此外,美国的在东北亚战略和对朝核问题的态度也直接影响着东北亚地区的能源合作。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看出东北亚能源合作现状是:拥“天时”占“地利”但欠“人和”。今后,东北亚各国在“拥天时”“占地利”的基础上还要努力“促人和”。在东北亚能源合作中,首先需要中日间加强互信与合作,形成推动整个东北亚能源合作的合力。

二、中日两国在能源领域的博弈现状:竞争大于合作

作为比邻而居的中日两国既能源消耗大国也是能源进口大国,在能源领域有着共同的弱点。这种“共同的弱点”既是中日合作的基础,也是竞争的原因。最近几年,中日在能源领域展开的博弈备受世人关注。

中国的能源状况是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对外依存度逐渐增大。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曾一度是世界上第5大石油生产国,但从1993年中国从纯输出国变为世界上进口量增长速度最快的石油进口国,2002年我国的进口石油已增至7180万吨,占我国进口石油消费总量的30%(2.408亿吨)。[75]中国的石油消费去年第一次超过日本而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进口石油的依赖程度也已达32%。2005年,中国的石油进口量达到1亿吨,占我国总需求量的45%。日本是一个能源极度匮乏、石油消费居世界第三位的国家。在1979年以前,日本工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油,约有99.9%依靠进口,而从中东地区的进口占88.8%。在经历了两次石油危机后,日本果断采取了抑制能源消耗、实施节能措施、加强石油储备、开拓能源进口渠道、大力推进能源替代等措施。日本在“石油来源多元化战略”的指引下全面出击,将能源来源的重点由中东向俄罗斯、北非、南美转移。日本民间能源企业人士指出:“毋庸置疑,日本政府在亚洲最重视中国和泰国。如果经济持续发展的中国能源消费量不减少。我们心里希望中国不要从中东进口原油。”中日能源领域的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产油区的竞争。石油是国家经济的“血液”。中日由于各自的原因,目前都陷入入“贫血”状态。中国为解决石油问题早在1992年中央就明确提出要“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方针来发展我国石油工业。1999年又提出“走出去”的能源发展战略。在中国实施能源进口多元化的同时,同为东亚能源消费大国的日本也在争取扩大中东以外的油气供应地。中日在能源的竞争首先体现在争夺俄石油上,也就是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的竞争俄罗斯石油的“安大线”与“安纳线”石油管道之争。“安大线”是修建从俄罗斯西伯利亚的安加尔斯克油田直达中国东北大庆,长达2400公里的跨国石油输送管线。中俄两国从1994年到2003年,历时9年,完成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对管道建设和供油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论证。正当破土施工之际,却因日本的介入而变得扑朔迷离,日本提出以西伯利亚地区安加尔斯克为起点,建成一条直通符拉迪沃斯托克地区纳霍德卡的石油管道(安纳线)。这样原本大局已定的“安大线”节外生枝,方案顿时搁浅。2003年3月,俄方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把输油管道在中俄国境附近分叉,分别修建通往中国和通往日本的两条支线,但通往中国的支线先行动工,对此日本表示不能接受。

日本突然同中国争夺俄罗斯石油是由其战略意图的。首先,实现石油来源多渠道战略,分散石油进口过度集中的风险,确保日本的能源安全。日本进口的石油主要来源于多事的中东地区,2001年的日本石油消费的87.9%依然来自中东地区。如果中东地区长时间发生动乱,必将影响日本石油的正常供应,使日本经济受到威胁。其次,弱化俄罗斯远东地区对中国经济不断增强的依赖性,以便确保日本在东北亚的传统经济地位。

中日在俄罗斯以外地区的油气资源也存在竞争。在中东地区,中日对伊朗油田的开发全展开了较量。在北非地区,中日之间也在暗中较量。

其次是围绕能源运输路线引发的中日矛盾。日本是一个极端重视经济利益的国家。对于中国的崛起,无论是在历史因缘上,还是现实政治上,都不是它所希望看见的景象。在21世纪的外交基本战略中,它已经把中日关系定性为“协调与共存”和“竞争与摩擦”混在的关系。[76]面对日益紧张的能源危机,近年来两国在俄罗斯、伊朗和北非进行了明争暗斗的同时,在运输通道方面也有矛盾。中国南海作为日本油气运输的安全通道和对外贸易的重要走廊,有其重要的战略价值。日本80%以上的石油进口要通过中国南海水域,因此日本在马六甲海峡和南海安全运输问题上所下的赌注远高于中国,以航道安全为名染指南海。中国在南海加强自身存在和海军现代化进程将正在成为“制衡”日本的一个潜在杠杆。另外,台湾问题对亚太的能源安全也至关重要,台湾海峡不仅是能源安全运输到中国北方省份的最经济和最直接的运输走廊,而且日本和韩国的石油供应也不得不通过中国台湾海峡和台湾东部。也正因如此,日本某些人的“台湾情结”及宣称“台湾海峡属于公海”的言论,有增无减。

中日两国能源安全领域出现的竞争与问题,除了中日两国本身的国家利益外,也与美国的亚太战略和对华政策密不可分的。1996年,日美签署的《保障联合宣言》称:“当日本周边地区发生的事态对日本的和平与安全产生重要影响时,两国将进行磋商与合作”,并将日本的安全保障区域扩大到南中国海区域。[77]1997年,日美又签署了新的《防卫合作指针》,提出了所谓“周边地区”的模糊概念,更于1999年制定《周边事态法》,将日美同盟的合作范围扩大到了中国的台湾海峡。从以上可看出,日本通过日美同盟有旨在控制其作为石油运输走廊的南海区域和台湾海峡。

中日间在能源方面不仅有竞争也有合作。目前中日间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前景好,合作领域广泛。许多项目的合作停留在政府呼吁及学术研讨层面的多,有实际进展的少。2001年11月“东盟+日中韩”领导人会议在文莱举行,日本政府频频使用“亚洲能源安全”这个词。此次议上,小泉首相提议举行“亚洲能源安全研讨会”。2002年4月,小泉首相在中国海南岛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第一次会议上强调:“亚洲的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稳定供应。”2003年10月3日中日韩在巴厘岛签署了《中日韩推进3方联合小组宣言》,《宣言》决定在能源等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

目前中日在能源领域总体上是竞争大于合作,这种局面持续下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加强合作不仅是必要的也是趋势。伊藤忠商事公司顾问藤野曾分析说:“日中两国领导人就亚洲石油储备等能源安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的时机已经成熟。否则,日中两国有朝一日可能会争夺中东原油。”[78]

三、中日在能源博弈中的最优选择:“合作下竞争”

中日间在能源领域的博弈的表现形式就是竞争与合作。中日间能源自给能力和对外依存度的相向性、地缘政治经济的相关性、主要进口油气资源的同源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两国在国际能源领域展开竞争。[79]如何协调和正确引导对抗式、排他式的恶性竞争,避免“零和”式传统博弈结果,应是中日共同追求的目标。中日两国在能源领域要达到“双赢”或“多赢”的良策是在“合作下竞争”,“国家间的利益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实现”。

必须承认竞争是永恒的,只有出现竞争才会谈到合作。“合作下竞争”是指竞争各方当清晰认识到在某领域或某事物中彼此存在竞争时的态度及行为选择,即:中日间面对在能源领域竞争中应“选择合作,在合作的框架下进行竞争”,而不应“继续竞争,当竞争到快要各败俱伤时在合作”。这里所说的“合作下竞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合作方之间的竞争;二是合作方与外部的竞争。

中日两国在能源博弈中的最优选择之所是“在合作下竞争”是有其道理的。一是历史的教训与启示。1997年发生在的东南亚金融-经济危机对同处于亚洲地区各国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警示与启示:加强合作。此次危机使亚洲区域内几乎所有国家的增长率都出现大幅度下降,工业指数和外汇储备都出现严峻形势。特别是对原本低迷的日本经济更是雪上加霜,导致持续低迷,这从侧面也反映出东南亚各国在金融领域缺乏有效合作。中日两国要防微杜渐、亡羊补牢,尽快加强合作的步伐,尽快建立东北亚能源合作体系。今日的欧盟最初也是由欧洲煤钢联盟发展而来的,欧洲煤钢联盟中的各个国家并不是不存在竞争,但这种竞争因是在合作下的竞争,故是有序的竞争、是多赢的竞争。中日应从中得到启示、加以借鉴,以便走向“协同竞争”。

二是现实的机遇与挑战。合作源于竞争,合作的本质是增强竞争实力,弱化竞争的负面影响。中日在能源问题上共同面临着中东局势的变化、石油价格的不稳定、石油运输管道的铺设(安大线与安纳线之争)、能源运输通道的安全保障和其他一些难题。解决这些难题的办法就需要真诚加强合作,努力寻找双方的利益交汇点。中日从中东地区进口的石油都要经过绕不过去得“马六甲海峡”,而此航道常年充满着多国纷争、海盗猖獗的危险性。另外,中日共同还面临着油价偏高的问题,目前中日两国从中东购进的石油比欧美国家每桶要高出一到两个美元。据中国能源网CEO韩小平向本报记者计算说,每年中国因为这个差价,就要损失7.5亿美元。由于缺乏协调,中日之间在这一价格问题上都没有回旋的余地。[80]可见,合作对中日双方是非常有必要的。中日两国通过合作来加强自身的实力,就可以较为从容面对各种难题的挑战。

四、中日能源合作的意义:“化疗”历史积怨

美国著名能源问题专家卡尔德认为,由于地缘政治结构和自然资源的差别,能源对这一敏感地带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源可能造成大国对抗从而加剧地区紧张;另一方面,通过重要的新形式的合作,各国之间的矛盾可得到化解。”[81]中日两国都需要认识到,中日两国如果离开地区合作而“单打独斗”都将不能达到真正提高本国地位的目的。[82]

中日两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不但能大大推动东北亚能源合作、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进程,而且还可以“化疗”中日两国间存在的历史积怨,改善中日关系。中日两国间“历史问题”已成为当前中日关系的毒瘤,此毒瘤若放任不治,一旦恶化后果不堪设想。中日两国的历史积怨主要体现在:日本不能正确反省战争责任问题、首相屡次参拜靖国问题、篡改历史教科书问题、慰安妇的赔偿问题等等。旧的积怨还未解决,现在又添新许多的不和谐音符,如:齐齐哈尔毒气事件、珠海买春事件、西北大学日本留学生辱华事件、与中国争夺能源等等。从中日在“安大线”和“安纳线”之争中,可看出日本对中国的不信任,担心中国利用“安大线”损害日本的利益。不信任的直接体现就是不真诚合作,不合作的结果从目前看是不言而喻的,不但都并没有达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还影响了彼此的关系。

中日两国虽然存在着许多积怨,但对两国来说,通过广泛的合作是逐渐可得到解决的。东北亚能源合作对中日两国而言是一个很好的合作平台。中日间如果能在能源合作领域真正合作,减少排他性的竞争,相信是会对“历史积怨”这一“毒瘤”产生“化疗”作用的。当然,仅仅短时间的、一次性化疗是不会根除这一毒瘤的,只能相对地缓解。要想彻底根除这一“毒瘤”,还要取决于中日间合作的利益度和真诚度的大小。“历史积怨”会让位给国家利益的。

第三节 中日俄在东北亚地区的能源博弈

能源作为特殊商品和战略物资是国民经济命脉的咽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能源的消耗与日俱增,“能源安全”问题日益凸现,“能源”已成为许多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被誉为“合作空白地区”的东亚中的中国和日本,都面临着能源匮乏局面,两国在能源领域中的竞争备受世人关注。这里以“安大线”与“安纳线”之争为例,对日本与中国争夺能源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中国、日本能源概况

中国能源分布特点是能源分布不均衡、人均能源储量低且与经济发展不对称。我国能源储量总量丰富,但按人均计算,煤炭、石油等能源分别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华北地区的煤炭资源占60%左右,经济发达、工业化程度高的地区则能源较为缺乏,煤炭仅占全国的2%,石油资源东北占17.7%,华北占24.4%,西北占29.7%,海洋占18.3%。天然气资源主要分布在西部,四川的天然气存储占全中国的25%左右,塔里木盆地天然气占全国的25%左右。另外,能源质量不理想,还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中国的能源供求特点是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对外依存度逐渐增大。中国从1993年纯输出国变为世界上进口量增长速度最快的石油进口国,2002年我国的进口石油已增至7180万吨,占我国进口石油消费总量的30%(2.408亿吨)。[83]2003年,中国的石油消费第一次超过日本而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进口石油的依赖程度也已达32%。据估计,到2005年,中国的石油进口量将达到1亿吨,占我国总需求量的45%。2003年中国的原油日需求量增长5.8%,即536万桶。国际能源署的数据显示,到2030年,进口石油占中国石油总需求的百分比将从2002年的34%激增至80%以上。

中国能源消费特点是人均能源消费量低,能源利用效率低。尽管我国能源消费量已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能耗仍然很低。我国人均能耗不及世界平均值的50%,不及美国的20%,[84]仍处于很低的水平。另外,能源利用率低、浪费严重是中国能源消费量增大的原因之一。

日本是一个能源极度匮乏的国家,石油消费和石油进口分别居世界第三位和世界第二位。在1979年以前,日本工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油,约有99.9%依靠进口,从中东地区的进口占88.8%。在经历了两次石油危机后,日本果断采取了抑制能源消耗、实施节能措施、加强石油储备、开拓能源进口渠道、大力推进能源替代等措施。这些年,日本能源战略的最大成效是能源多元化的局面初步形成,石油比重从77%降到51%;天然气比重由2%提高到13%;煤炭占17%;核能13%;水能4%;地热、太阳能等新能源为2%。日本于1998年制定了新的能源战略,要点是努力实现合理、有效、稳定的能源供应,将石油比重逐步降低到47%;大力发展核电;积极开发新能源,使新能源的比重提高到3%。

日本能源结构特点是石油依赖度高,核电比重大,天然气使用量低。石油在能源消费总量中超过了50%,而这些石油主要依赖于中东。目前,全日本核电反应堆的发电量占发电总量近40%。天然气使用量较低,到1998年天然气消费只占能源消费的12%。

日本拥有完善的石油储备体系。目前,日本政府拥有的石油储备量可供全国使用92天。另外,日本民间的石油储备量也可供全国使用79天。加上流通领域的库存,日本全国拥有的石油储备量足够全国使用半年以上。[85]

二、“安大线”与“安纳线”之争

作为比邻而居的中日两国既是能源消耗大国也是能源进口大国,在能源领域有着共同的弱点。这种“共同的弱点”既是中日合作的基础,也成了竞争的原因。中日在能源领域中的竞争首先体现在争夺俄罗斯石油上,也就是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的“安大线”与“安纳线”石油管道之争,详见表3-1。

“安大线”是修建从俄罗斯西伯利亚的安加尔斯克油田直达中国东北大庆,长达2400公里的跨国石油输送管道。1994年11月,叶利钦时代的俄罗斯率先向中方提出了修建从西伯利亚到中国东北地区石油管道的建议。1996年4月,两国政府签署《中俄关于共同开展能源领域合作的协议》,正式确立了中俄石油管道项目。2001年7月17日江泽民访俄,双方共同签署了《关于开展中俄铺设俄罗斯至中国原油管道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原则协议》。2001年9月中国总理朱镕基访俄,和俄罗斯总理卡西亚诺夫共同签署了《中俄输油管道可行性研究工作协议》,文件中规定“安大线”的总投资额约为25亿美元,管道工程于2005年首期建成,俄罗斯投资17亿美元,在中国境内的800公里线路由中方出资修建。在今后25年的时间里,俄罗斯将向中国输送原油约7亿吨,价值约1500亿美元。2002年12月,俄总统普京访华,并签署《中俄联合声明》,声明中宣布,考虑到能源合作对双方的重大意义,两国元首认为,保证已达成协议的中俄原油管道的铺设。有利于中国的安大线破土动工似乎指日可待。但是,这原本大局已定的“安大线”,却因日本的“搅拌”而变得扑朔迷离,方案顿时搁浅。

表3-1 “安大线”与“安纳线”之比较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ztpd/cjzt/nengyuan/2004/zrnyzz/index.shtml)。

日本提出的“安纳线”,即以西伯利亚地区安加尔斯克为起点,建成一条直通符拉迪沃斯托克地区纳霍德卡的石油管道。“安大线”和“安纳线”之比较参见下表。日本向俄政府提出“安纳线”方案的理由主要是:(1) “安纳线”在俄罗斯境内,俄方对其全程有控制权;(2)利用“安纳线”可有效推动管道沿线及俄罗斯远东地区的发展;(3) “安纳线”的建成不仅可以解决俄罗斯远东地区的工业用油问题,而且油管出口所在的纳霍德卡面向广阔的太平洋,从这里可同时向中国、日本、韩国出口原油,这样俄罗斯在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利益就可以兼得。

日本为达到此目的,向俄罗斯展开了“游说+日元”外交。2003年1月10日,日本首相小泉飞抵莫斯科,与普京总统讨论的重点就日本提出的修建从安加尔斯克到纳霍德卡输油管道计划,其间双方签署了俄日能源合作计划。小泉承诺,日本每天从俄进口石油100万桶,还准备提供50亿美元贷款,协助俄罗斯开发油田及修建输油管道。2003年2月,俄能源部部长尤素福夫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将“安大线”和“安纳线”两条线合并为一条线。在安加尔斯克—纳霍德卡干线上建设一条到中国大庆的支线,其中到中国的管道线路将优先开工,但日本对此方案并不赞同。

之后,日本政府高层官员频频出访俄罗斯,试图用“金钱”换取“安纳线”的优先动工。日本政府承诺愿意全额承担50亿美元的工程造价,还要投资10亿美元发展石油管道沿线的经济设施。2003年6月28日,日本前首相森喜朗和日本外务大臣川口顺子赴俄游说。川口顺子在访俄期间声称,如果俄罗斯同意优先修建“安纳线”输油管道,日本方面将提供75亿美元的资金,协助俄罗斯开发东西伯利亚新油田。日本还愿意再追加10亿美元的投资,承担寻找及开采俄远东石油的成本,在必要时会派日本地质专家帮助俄罗斯勘探东西伯利亚地区的石油。

在日方的“金钱攻势”下,俄罗斯的态度从开始的犹豫不决、左右摇摆逐渐趋向否定“安大线”方案。2003年9月1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和日本首相小泉通电话商讨俄远东输油管道等问题。2003年10月,控制尤科斯石油公司的俄罗斯首富霍多尔科夫斯基被捕,这表明“安大线”石油管道建设基本告吹。2004年6月,俄工业和能源部长宣布俄未能通过“安大线”和“安纳线”这两个方案,而是确定了从泰舍特至纳霍德卡的管道方案(泰纳线)。至此,“安大线”和“安纳线”之争就以两败俱伤而告终。

不懈努力的中国,以金钱打头阵的日本,在信守诺言和各种经济、政治利益夹击下无所适从的俄罗斯,构成了西伯利亚石油管道谈判中的博弈三方。[86]在博弈三方中日本与中国争夺能源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层次原因。

三、日本与中国能源争夺的原因分析

中日间能源自给能力和对外依存度的相似性、地缘政治经济的相关性、主要进口油气资源的同源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两国在国际能源领域展开竞争。[87]因此,要客观、理性地看待中日间的能源竞争。从“安大线”和“安纳线”之争,可透视出日本与中国进行能源争夺的原因,既有为了国家利益的一面,也有牵制中国经济发展的一面。

第一,中日两国在能源战略上的近似性是造成中日能源争夺的客观原因,而中日两国能源战略的近似性又是由两国国情(能源状况)决定的。

中日两国都是从本国的国家利益出发制定适合于自己的“能源战略”,内容上虽不尽相同,但二者都是要从海外进口原油,这一点却是“同质”的。而世界上石油储量丰富的国家和地区除了中东、伊朗、南美、北非外,就是俄罗斯。因此,两国在找油、采油、买油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在上述地区相遇并发生摩擦和冲突。这种摩擦和冲突是由两国的能源战略决定的,是客观存在的。

中日由于各自的原因,目前都陷入能源“贫血”状态。中国为解决石油问题,早在1992年中央就明确提出要“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方针来发展我国石油工业。1999年又提出“走出去”的能源发展战略。在中国实施能源进口多元化的同时,同为东亚能源消费大国的日本也在争取扩大中东以外的油气供应地。作为世界上最大石油消费国之一的日本根据国情,早在能源危机时期就制定了“石油进口渠道多元化战略”。之后,虽不断调整,但基本方向和目标未变。

第二,是分散石油进口过度集中的风险,确保日本的能源安全。从石油进口地区看,日本石油进口基本全部来自中东地区。日本日平均石油进口量在430万桶以上,其中来自阿联酋的约占24%,沙特占23%,伊朗13%,卡塔尔10%,科威特7%,阿曼6%,其他17%。[88]日本清楚地看到,如果中东地区长时间动荡不安,必将影响日本石油的正常供应,使日本经济受到威胁。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因“石油危机”而直接导致经济低迷的原因,就是缘于过度依赖中东石油的结果。当石油输出国组织对日本采取限运、禁运政策后,日本因缺乏支撑经济发展的能源,而引发了物价飞涨、企业倒闭、工人失业等现象。这一幕日本人是没有忘记,也不会忘记的。为了同样的悲剧不再重演,日本为确保能源安全始终在致力于解决石油进口过度集中的这一问题。因此,日本不惜以“金钱游说”的手段搅拌“安大线”计划。日本如果能够争到铺设通往俄罗斯的石油管道,那么俄罗斯每天向日本出口100万桶石油,日本对中东石油的依赖度就可以降低到65%,在相当程度上降低国家石油安全的风险。[89]

因此,日本抛出“安纳线”与中国争夺石油管道敷设方案,也是为了分散石油进口过度集中的风险,确保日本的能源安全。显然,这也是日本与中国争夺能源的“经济原因”所在,同时也折射出日本是一个极端重视经济利益的国家。

第三,是弱化俄罗斯远东地区对中国经济不断增强的依赖性,以便确保日本在东北亚的传统经济地位。日本与中国争夺能源除上述原因外,不排除有破坏中俄关系的险恶用心。经贸合作是中俄睦邻友好关系的物质基础。目前,俄罗斯已成为中国的第八大贸易伙伴,中国也成了俄罗斯的第四大贸易伙伴。近些年来,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俄经贸合作取得长足发展。双边贸易额连续四年大幅增长,2003年达到157.6亿美元,2004年一季度同比增长35.6%,有望实现两国领导人确定的200亿美元的目标。[90]

若“安大线”石油管道实现铺设,必将使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进一步得到深化,而且还会使俄罗斯经济对中国的依赖度进一步增强,从而势必会削弱日本在东北亚传统的经济优势和地位。对此,日本是不会置若罔闻、视而不见的。故此,日本想尽各种方法迫不及待地让俄罗斯放弃“安大线”而采纳“安纳线”,就是企图通过与俄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巩固和提高日本在远东地区的影响力,弱化俄罗斯远东地区对中国经济不断增强的依赖性。毋庸置疑,日本是不愿看到俄罗斯搭上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快车的。

另外,日本提出的“安纳线”若被采纳,像小泉所承诺的那样,若每天从俄进口石油100万桶,这将使俄罗斯在东北亚地区的石油出口过多的依赖于日本,使日俄贸易依存度增强。而日俄贸易依存度的增强将会使日本与俄罗斯在“北方四岛”谈判中的筹码变重些。

第四,是利用能源牵制“中国的和平崛起”。对于中国的崛起,无论是在历史因缘上,还是现实政治上,都不是它所希望看见的景象。在21世纪的外交基本战略中,它已经把中日关系定性为“协调与共存”和“竞争与摩擦”混在的关系。[91]中国能源的可持续供应问题及是否会给世界能源形势带来影响,一直被世界各国特别是近邻日本所关注,日本从内心深处“高度警惕”害怕因中国再次引发“能源危机”。日本民间能源企业人士指出:“毋庸置疑,日本政府在亚洲最重视中国和泰国。如果经济持续发展的中国能源消费量不减少,我们心里希望中国不要从中东进口原油。”[92]日本和中国争夺世界能源资源,除为满足国内能源安全保障外,更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削弱中国的能源安全,来影响中国经济的稳定高速发展。如果日本控制了中国的能源供给,就可控制中国经济的发展,限制中国在亚洲地区政治和经济影响力的增加,从而保住日本在亚洲的“龙头”地位。

总之,日本与中国在能源领域进行争夺,既有经济原因,也有政治因素。但是,日本应该清楚,日本经济的复苏在一定程度上受惠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中日经济的相互依存和互补已初步形成了“多米诺”现象。换言之,中日之间一国的衰退,必然会波及和影响到另一国的发展。因此,中日在能源领域的博弈中,如何协调和正确引导对抗式、排他式的恶性竞争,避免“零和”式传统博弈结果应是中日两国共同追求的目标。“安大线”和“安纳线”的“鹬蚌相争”的最终结果,难道还不值得中日两国深思吗?

第四节 中日围绕东海石油资源的博弈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能源的消耗及需求屡创新高。被誉为国民经济“血液”的石油在今年更是备受关注,其价格节节攀升。为此,许多国家都把保障本国的“能源安全”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作为比邻而居的中国和日本既是能源消耗大国也是能源进口大国,近年来,两国在能源领域展开的博弈有越演越烈之势。

中国的能源供求特点是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对外依存度逐渐增大。2003年,中国的石油消费第一次超过日本而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进口石油的依赖程度也已达32%。中国在积极推进“走出去”能源战略的同时,也加大了在国内勘探、开采石油的力度。日本是一个能源极度匮乏的国家,石油消费和石油进口分别居世界第三位和世界第二位。日本对中东石油的依存度高达88%,而中东又是世界的“火药桶”,这意味着日本把能源的“生命线”建立在不稳定的因素上,因此,追求能源进口多元化以及就近寻找其他能源的出路,成为日本最重要的国家战略。这样,日本争夺中国“东海资源”,就成为难以避免之事。

一、“春晓油田”的由来及日本对其反应

目前,中国大庆、长庆等超级油田的储量已日渐萎缩,西部塔里木盆地的石油在开采、油质等方面远非所期待的那样乐观。而且,中国在海外油气开发上更是举步维艰,屡遭日、美等国的“搅局”。为此,中国开发沿海油气的力度日趋加强。

早在1958年中国就开始了海洋综合普查性质的海洋区域地质调查。对东海地区的勘测,也始于20世纪70年代,并于1980年在东海首次钻探龙井一号井成功。随后,在浙江以东海域的东海大陆架盆地中部发现了被命名为“西湖凹陷”的大型储油地带。经过20多年的勘探,中国目前已在“西湖凹陷”,开发出了春晓、平湖、断桥、残雪、宝云亭、天外天、武云亭和孔雀亭等8个油气田。此外,还有玉泉、龙井、孤山等若干大型含油气构造。因为市场开发和资金筹集等问题,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对上述的海上油气进行对外合作招标。东海的对外招标是在1993年进行的。当时,“春晓油气田”是由新星石油公司自营。[93] 2003年8月19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化、荷兰皇家·壳牌及美国优尼科公司就共同勘探、开发和销售中国东海地区的天然气、石油和凝析油资源达成并签署相关协议。协议主要包括3个勘探合同和2个开发合同,这5个合同均在“西湖凹陷”区域内,总面积约2.2万平方公里。[94]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将分别享有本项目30%的权益,壳牌与优尼科各拥有其中20%的权益。“春晓”是5个石油合同中第一个投入开发的项目,计划于2005年中期投产并通过350公里长的海底天然气管线向华东地区的用户供气。“春晓”投产2年后,年产气24.96亿立方米。[95]

然而,2003年5月27日,《东京新闻》记者和一贯反华的杏林大学教授平松茂雄乘飞机“调查”了中国在东海的天然气开采设施的建设情况。翌日,《东京新闻》就开始进行了《中国在日中边界海域建设天然气开采设施》《日中两国间新的悬案》等相关报道和评述。很快日本媒体立刻纷纷“指责”中国“窃取”日本海底资源,认为政府行动迟缓,被中国抢了先,并称中国企图要独占东海的海底资源。日本自民党提出《维护海洋权益报告书》,建议日本政府设置以首相为首的“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制订综合海洋权益保护措施,尽早在东海海域中间线日本一侧展开海洋资源调查,并允许民营企业在这海域开采石油气等资源。显然日本此举是为了对抗中国在东海建设“春晓油田”。日本自民党认为,中国方面开采“春晓油田”,有可能通过地下矿脉,将日本方面的矿脉中的天然气采走,因此强烈要求日本方面迅速采取行动。2003年6月9日在马尼拉召开的“东盟10+3”能源会议上,日本经济大臣中川昭一通过吸管吸杯中果汁的方式向中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示意,提出所谓的“吸管效应”,强调中国在中日海域中间线附近开采石油,就不可避免的像吸管一样“吸”走属于日本的资源,还要求中国向日本提供相关的裁决数据,“合理分享”资源。对此,2003年6月21日,中国外长李肇星在出席“亚洲合作对话外长会议”之际,向日本外相川口顺子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提案。然而,日本外相并不接受中国的提案。而且,《读卖新闻》还批评这种提案是“狸子还未捉到就盘算卖皮”。[96]另外,日本已启动了对春晓天然气田附近海域的调查。2003年7月,日本政府租用的调查船“拉姆佛姆毕可特”号在距离日本方面主张的中日中间线日本侧30公里处开始,对长度约200公里的海域进行调查,调查船通过向海底发射声波并根据其反射波来调查海底的地质构造,总费用约耗资30亿日元。这表明日本已经正式启动相关机制,欲与中国争夺东海的油气资源。事实上,“春晓油田”的开发,究竟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哪条哪款,连日本人也说不清。

“春晓油田”是中日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和资源开发等海洋权益争夺的一个缩影。中日“春晓油田”之争与俄罗斯石油管道和泰国石油管道开发[97]等涉及异国之争的项目相比,更具对抗性和危险性,因为它不仅仅是能源之争,而是涉及两国间的领土之争。

二、中日“春晓油田”之争的焦点

“春晓油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东南188海里处,西离中国有关领海基点约150海里,东离中国要求的大陆架抵及冲绳海槽中心线约175海里,处于中国大陆架范围内。它离日本单方面提出的“中间线”,也还有5公里的距离(参见下图3-9)。东海最宽处仅为360海里,中日划定各自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时无法避免地出现下图A+B重叠的重叠区域。

图3-9 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示意图

图例说明:■是春晓油田的位置,A和B之间的线是日本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

资料来源:《中日能源争抢——知识普及版》,http://www2.beareyes.com.cn/bbs/u/225.htm。

中日双方对“春晓油田”的争议,在于各自引用《联合国海洋公约》中不同条款来解读海洋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公约》第55条至75的规定,一个国家的海洋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但是,在东海海域,由于中日双方的海岸线距离很近,最宽处为360海里,不适用于200海里的原则。日本单方面坚持主张按照两国的“中间线”来划分东海海域。中国主张以大陆架自然延伸来决定界线。这是中日间“春晓油田”之争的焦点所在。

早在1982年,日本驻华使馆曾向中国交通部递交了一份地图,第一次明确提出中日之间海域应当依据“中间线”原则划分,对重叠海域(上图A+B海域)单方面主张“一国一半”。日本主张按“中间线”划分东海海域的主要依据是援用国际法庭的极个别案例,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日本反对中国提出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单方面认为冲绳海槽仅是两国大陆边缘延伸中“偶然的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要求不受其影响。但事实上,日方所谓“中间线”不仅是其单方主张的,而且还把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作为日方主张的领海测量基点,可见,日本单方面提出的“中间线”原则本身的法理依据就先天不足。

中国坚持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国大陆架的要求抵及冲绳海槽中心线,并认为冲绳海槽证明中国和日本的大陆架是不相连的,海槽可作为它们之间的分界线。中国划定东海海域的主张是有充分的法律和法理依据的。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对“大陆架”的定义做了明确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按照这一定义所确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包含钓鱼岛所处海床在内的东海大陆架应该天然地属于中国。因为东海大陆架是个广阔而平缓地向东延伸至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此外,还规定,2500米深度是切断大陆架的标准,而冲绳海槽的深度已达2940米,由此可断定该海槽理所当然是中国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分界线。从上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文中可看出,中国所主张的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东海海域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有关大陆架划界的争议问题,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虽然规定“相邻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分,首先应由有关各方协议决定。……如果没有协定,也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就可采用中间线等距离原则划定疆界”[98],但该公约在以后执行中遇到了很大矛盾。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1958年《大陆架公约》进行了修正,要求有关国家在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下,通过友好协商予以公平合理的解决,明确“应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正解决”。1969年,国际法院在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认定,争议中的边境将通过当事国的协议并依照公平原则来加以划定,并确认“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不是大陆架权利上的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1982年公约规定更能体现此精神。通过上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日方提出的东海“中间线”,既没有经过中日双方协商,也未得到过中方同意,所以不具法律效力。而且,日方欲将“中间线”强加给中方,更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中国在自己的大陆架范围内开发油气田是行使主权权利。况且春晓油田距离日本单方面确认的“中间线”还差5公里,中国并未去触动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原则,油田从勘测到施工都是在中国的领土上进行的,并未涉及有争议、敏感的地区。日本以其自定的“中间线”来否定中国的主权权利,指责中国侵犯日本海洋权益,不仅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违背的,也侵害了中国的主权。

日本侵害中国东海大陆架由来已久。早在1974年和韩国(当时中国称其为南朝鲜)签订了所谓《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背着中国片面划分了涉及中国大面积大陆架。当时中国政府对这一非法活动郑重声明,“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1980年5月,日本和韩国竟然在它们片面划定的开发区的西侧开始进行钻探试采,中国政府再次声明“根据大陆架是陆地自然延伸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99]

三、中日解决“春晓油田”之争的途径

类似的海洋划界,国际上已有先例。比如1969年,联邦德国曾与丹麦、荷兰争夺北海专属经济区(EEZ),如果按照所谓的“中间线原则”,联邦德国将只能分到很少的一部分,但事实是,联合国海洋法庭按照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比例、海岸线长度等原则,将大部分专属经济区(EEZ)判给了当时的联邦德国,从而确立了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另外,1969年国际法院在有关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书中写道:“被80—100海里的海槽同挪威海岸分隔开来的北海大陆架区域在任何自然意义上都不能说是毗连该国海岸的,也不能认为是其自然延伸。”也就是说,尽管挪威海槽靠近挪威一边,但该海槽以西仍属于英国自然延伸的范围。挪威与英国之间的挪威海槽水深200—650米,尚且如此。中日之间存在着的2500米以上的冲绳海槽,依此划界,合理合法,天经地义。

从历史上看,解决类似争端不外乎有三种方式,即战争、国际仲裁、谈判。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对中日两国而言,涉及四个层次的问题:(1)海洋资源的开发权问题,即能源拥有权的问题。(2)涉及制海权问题,即国家安全问题。(3)涉及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即领土问题。(4)涉及中日各方与其他国有类似争端时,适用原则的问题。因此,中日两国间对东海大陆架的划分是相当复杂、敏感的问题,不会在短时间内顺利达成协议。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用“战争”方式解决东海大陆架对于中国和日本而言,显然战争不是解决之道。当前,中国人民对和平、稳定、发展、繁荣的信赖与依恋,非言语所能形容。而通过国际法庭解决也有伤中日两国间的和气。因此,只有通过双边谈判才是彼此达到“双赢”的良策。当然,解决此问题需要用智慧和耐心,更取决于两国的诚意,同时,也需要两国民间及媒体为政府解决争端营造和谐、宽容的环境。

中日间的东海大陆架划分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合和”思路共同面对“春晓油田”,不仅是双方的最优选择,也是“双赢”的最佳途径。

首先,“搁置争议”可以减少中日两国间的内耗,彼此可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发展本国的经济建设上。而且,把“争议”通过搁置的方式,留给聪明的后人来解决,对两国而言也不失之为良策。“共同开发”能使两国各自的优势在能源开发中得到“整合”,以便尽快满足双方当前对能源的需求。“合和思路”能避免冲突,有利于问题的尽快和平解决。

其次,中日双方都应该看到两国经贸间的结合度愈来愈高,一国的衰退必将波及影响到另一方,一味地想通过竞争来遏制对方都不是良策,这一点历史已经证明、必将继续证明。日本应该清楚,在中国能源消费中特别是从1993年以来,消耗量与日俱增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逐渐成为“世界工厂”。而且,有相当部分能源消耗是日本设在中国的生产据点以及日本向中国出口大量汽车等消费品所耗。另外,日本经济的复苏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惠于“中国特需”“中国机遇”。如果中国经济因能源短缺陷入低迷势必将会影响到日本经济的复苏。因此,有意制造所谓“中国能源威胁论”的人,如果不是别有用心,也是缺乏起码常识与良知。

再次,中日两国在能源问题上,“零和式”的恶性博弈竞争,对双方而言是“双输”,也就是说“和则两利、斗则两败”,不会出现“一方赢另一方输”的结果。中日两国在能源问题上应积极借鉴和吸收欧洲国家对待能源的观点。欧洲国家认为能源是市场运作的一部分,要通过市场得到能源,而不是一定要由本国政府直接控制才算是确保了战略安全。因此,欧洲国家在能源方面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不仅大大降低了经济成本,而且,还能保证能源的稳定供应。中日两国政府应当重新思考自身的能源政策,争取从“争夺、对抗”走向“协同合作”。中日两国要用智慧和真诚让“能源”成为连接彼此的纽带,而不能让其成为割裂两国的利刃。

第五节 日本在资源民族主义中的新策略

“资源民族主义”是发达国家利用“技术民族主义”(技术专利、技术封锁)等手段,在世界经济链条中控制发展中国家并使之成为附庸于己的资源供应地,从而招致资源国反对的产物。当前,俄罗斯、沙特、阿联酋、伊朗、哈萨克斯坦、委内瑞拉等国家,都在不断修改和制定各种与石油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期限制外国资本或能源公司对本国能源的开采及在能源合资项目中的股份比例等。[100]尽管如此,日本2006年5月29日公布的《新国家能源战略》中,却明确提出“争取到2030年,把原油自主开发率由目前的15%提高到40%”的目标。[101]2010年5月在修订后的《新经济增长战略》中也明确提出要制定海外能源的统筹确保战略。对此,本文拟通过分析近年来日本能源外交在亚洲的行动路径和发展动向,探析日本是如何在当前资源民族主义高涨及能源政治化的语境下,通过策略创新谋划其能源安全战略的。

一、迅速提升“中亚外交”战略

日本在中亚既无天然的地缘优势,也无厚重的历史合作基础,因此其“中亚外交”政策起步相对较晚。但近年来,日本渐次认识到中亚的地缘政治以及资源能源对本国至关重要。日本资源极其匮乏,所需化石能源几乎全部来自海外,因此为确保稳定的能源进口源,需要不断深化国际能源合作,增加能源供应多渠道化。中亚国家恰恰拥有丰富的资源能源,并渐趋成为全球能源供应市场的重要地区。而且,倚重丰富的资源能源,寻求经济快速发展正成为中亚国家的外交战略。在此背景下,日本不仅在舆论上开始着重强调与中亚国家具有极强的互补性,而且在行动上也迅速提升了“中亚外交”战略。

其一,提升“中亚外交”战略的行动时序。自“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后,日本就开始谋求旨在加强与中亚合作关系的机制和途径。在日本积极推动下,日本和中亚之间出现了三个对话机制,即“中亚+日本”部长对话机制、“中亚+日本”高级别务实对话机制、“中亚+日本”东京对话机制。

“中亚+日本”外长对话机制。该机制始于2004年,规定每两年举行一次。2004年8月,在哈萨克斯坦召开了第一届“中亚+日本”五国外长会议(五个中亚国家分别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在该会上表示,日本将向中亚国家提供包括财政援助在内的帮助,以促进中亚内陆国家早日实现“获得出海口的愿望”。

2006年5月30日,在东京召开了第二届“中亚+日本”五国外长会议上,时任日本外相的麻生太郎与中亚五国外长签署了首份名为“行动计划”的合作方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日本与中亚各国的能源合作。6月1日,前外相麻生太郎发表题为“把中亚构筑成和平与稳定的走廊”的演讲,系统地阐述了日本提升中亚外交的三大方针。一是,“从全局看地域”。强调日本的中亚外交必须具备全局视点。即提出打通“南方路径”,将中亚的能源通过南方阿富汗、巴基斯坦后接入海港,通过海运输往日本。二是,“援助开放地域”。所谓开放主要指中亚诸国,日本则是“中介”,负责向中亚提供各种援助。三是,“以普遍价值观构建合作伙伴关系”。实质是将日本的民主主义、人权保障和市场经济制度植入中亚各国。

2006年8月28—31日,小泉访问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中亚两国,此次访问是“日本首相第一次访问中亚国家”。“对资源小国日本来说,强化战略性的资源外交是最重要的一个课题”。[102]11月30日,时任外相的麻生发表题为“创造自由与繁荣之弧”的外交战略演讲,明确提出了把欧亚大陆外围兴起的新兴民主国家联合起来,建立“自由与繁荣之弧”。

2007年4月30日,由经济产业大臣甘利明率领约150人访问了铀储量位居世界第二的哈萨克斯坦。该访问团主要成员是日本核能相关的负责人。目前,日本从哈萨克斯坦进口的铀,尚不足进口总量的1%。日本寄希通过访问,将从哈萨克斯坦进口铀的比例提升到20%以上。

2008年8月15日,日本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了“投资协议”,该协议为日本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能源,迈出了重要一步。

第三届“中亚+日本”外长对话会议于2010年7月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举行。通过此次对话,确定了中亚国家与日本合作的新方向,制定和实施了中亚国家与日本合作的中长期规划。日本外相冈田克表示,中亚地区自然资源丰富,地缘政治地位重要,日本将加大对中亚国家的援助力度,以增强与中亚各国的联系。乌兹别克斯坦外长表示中亚国家加强在交通、能源、工农业、生态和卫生等领域与日本的合作是中亚地区各国对外合作的首要任务。

另外,“中亚+日本”高级别务实对话机制分别于2005年3月、2006年2月、2007年12月、2008年7月、2010年7月举行了4次会谈。“中亚+日本”东京对话机制分别于2006年3月、2007年1月、2009年2月、2010年2月举行了4轮会谈。

其二,日本与中亚能源合作的主要成果。首先,在东京举行的“中亚+日本”对话会议上,日本建议修建一条连接塔吉克斯坦和阿富汗的“南线”,向南打通中亚通向印度洋的出口,改变中亚严重依赖俄罗斯出海口的现状。此举,表象上是日本为中亚国家及周边国家的人员货物交流创造交通条件,实质是想把中亚的铀、石油和天然气,通过南方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后接入海港,通过海上运往日本。其次,前首相小泉与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签署了共同声明。该声明称哈方欢迎日本参与对哈境内的石油、铀等天然资源的探测、开发及加工。对此,日本则表示将以技术、人才培训为中心加大对哈的ODA(政府开发援助)援助,双方还签署了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备忘录等。再次,前首相小泉与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发表共同声明,明确了两国需继续发展“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认为“发展民主、市场经济、提高社会保障及保护人权等诸原则对政治安定和经济繁荣至关重要”。

其三,构筑“中亚能源外交”的主要方式。日本提升中亚外交战略主要是借助双边和多边(“中亚+日本”对话机制)框架展开的,其实施手段主要体现在ODA(政府开发援助)、直接投资、人才培训和技术交流等方式。

日本对中亚五国开展的ODA主要分为无偿援助、贷款援助和技术合作三大类,实施中是有重点、分层次的,哈萨克和乌兹别克是日本援助的两个重点国家。按照2006年统计,按照ODA总金额排名,依次是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和土库曼斯坦。日本与哈、乌两国在技术合作方面分别是96.19亿日元和83.07亿日元。[103]在具体援助项目的设置安排上,以前日本往往仅是被动地接受对象国的资金、技术要求,现在则注重利用自身优势产业强化与对象国弱势产业之间的合作。[104]另外,日本极其注意和研究受援国自身制定的发展战略,既照顾受援国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建设等领域投入的要求,又较为关注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惠民工程。

总之,日本提升“中亚外交”战略是其能源战略的具体实践和延伸。从地缘政治考虑,谋求在中亚和高加索这个世界战略要地站住脚跟,以此提高自己在大国关系中的形象,为今后的“入常”增加筹码;从经济利益考虑,与这个储量不亚于中东的能源地区构筑“良好”关系,便于通过外交合作来争取该地区能源开发、购买的主导权。

二、构建与中东“友好”关系的策略创新

日本在经历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后,加强了与中动产油国的关系。特别是自2006年《新国家能源战略》颁布实施后,日本又推出了诸多“创新”举措,以期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二者间的关系。

其一,访问形式上的高规格。2007年4月27日,安倍首相结束对美国的访问后,直飞中东,对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科威特、卡塔尔和埃及五国进行访问。访问的缘由是“日本的能源及资源匮乏依然极其严重,但资源外交却‘极为薄弱’,亟须解决”[105]。日本政府官员和经团连组成的两个官民混合访问团包括近180位企业家也随安倍首相同程访问。[106]日本政府与经济界的联手组团出国访问是常规,但如此级别之高、规模之大的官民组团访问在日本与中东的外交史上并不多见。此次出访,不但折射出日本希望强化与受访国之间经济能源关系的迫切心理,同时也展现了其重视中东之姿态。

其二,合作方式上的新策略。分析安倍出访中东5国,可发现日本与中东在合作方式上与以往相比已有变化,即:把产业合作与能源外交捆绑在一起,从而谋求“以商稳油”“以油促政”。日本与资源输出国加强合作关系,不仅只停留于能源领域,而是根据资源输出国的实际需求,在金融、贸易保险、ODA等方面也加强了经济合作。[107]安倍在访问沙特时称:“我来访的目的之一是想改变此前以石油为中心的双边关系,构筑一个稳固的、多层次的、不拘泥于经济领域的两国关系,开创‘日本—中东新纪元’。”[108]访问阿联酋时,安倍表示“希望他此行能为日本同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最终达成自由贸易协定起到推动作用”。可见,日本有意把产业合作与能源外交捆绑起来作为与中东各国合作的基调,其深层次目的是寄希通过加强与阿拉伯国家的贸易合作,谋求扩大在该地区的政治影响力,进而确保其能源供应安全。

其三,合作项目上的新思路。日本为确保石油的稳定供应以及扩大在该地区的影响,在合作项目上进行诸多创新。

一是,提出“石油共同储备”构想。2007年4月28日,安倍首相在与沙特国王阿卜杜拉的会谈中富有创意地提出“石油共同储备构想”,日本向沙特提供部分位于冲绳的国家储油设施的使用权,作为交换,沙特承诺在紧急状态下优先向日本提供石油。石油消费大国为石油生产国提供石油储备基地的战略合作构想,在世界上当属首创。2009年6月25日,日本与阿联酋把这一构想率先付诸实践。日本同意把新日本石油公司鹿儿岛市喜入石油基地作为储备地,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将在此储藏60万千升石油(相当于日本1天的石油消耗量),并承诺在自然灾害或战乱可能导致日本石油进口量不足的紧急情况下,日本可优先使用该油罐中的石油。[109]

二是,签署“融资协议”文本。该协议是安倍访问阿联酋期间,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与阿联酋国营石油公司(ADNOC)于4月29日共同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其内容是在年内为阿联酋国营公司融资约1200亿日元,将该公司的原油供应从270万桶增至350万桶,并兴建相关基础设施。阿联酋按照石油交易合同向日本石油企业长期供应石油。

三是,提出“技术换石油”策略。受惠于自然资源的中东国家,因长期以来经济结构以出口能源为主,导致新能源、再生能源等技术相当落后,加之近年来伴随石油资源的日渐枯竭、人口的日益增长和资源民族主义情绪的高涨,摆脱以石油为中心的产业结构是中东产油国直面的重大课题。而日本恰恰拥有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故此,日本趁本次访问中东之机抛出“技术换石油”策略,可谓正中下怀,二者一拍即合,合作自然顺利。

三、积极与能源消费大国进行合作

近年来,随着新的世界能源地缘政治格局的衍生,日本的能源安全策略较20世纪也凸显出新的变化,即:在与产油国加强合作的同时,在能源安全战略的对象国范围上有了新拓展和延伸,主要体现于积极开展与中国、印度等亚洲能源消费大国的合作。

在合作内容上,日本从节能、新能源及清洁煤炭利用三个方面加强了与中国、印度等国家的合作。[110]在节能方面,日本鼓励有技术能力的公司把节能技术、节能设备向海外普及并促使亚洲国家实施节能立法。在新能源方面,通过接受培训人员和派遣专家,支持亚洲国家建立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体制,支持日本企业在亚洲开展环境保护、节能技术开发等商业活动。在清洁煤炭利用方面,通过接受培训人员、派遣专家,支持亚洲国家清洁煤的技术开发,促进和推广亚洲煤炭的洁净利用、生产,通过示范试验和人力资源开发,进行煤炭液化技术的合作等。[111]

在合作机制上,日本主要通过多边框架与双边框架加强与消费大国的合作。在多边框架下的合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通过“五国能源部长会议”进行合作。2006年12月16日,在北京召开了由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美国5个国家(5国的能源消费占世界石油消费总量的近一半)能源部长组成的部长会议。会议围绕能源安全和战略石油储备、能源结构多样化和替代能源、投资能源市场、国际合作的主要挑战与课题、节能和提高能效等五个专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日本提出的推进节能、强化能源战略储备、实现能源多样化等建议也被写入《中国、印度、日本、韩国、美国五国能源部长联合声明》,日本经济产业大臣甘利明还建议该会定期召开,并得到了5国一致同意。二是,通过“东亚峰会”进行沟通。2007年1月,在东亚峰会上,安倍提出以推进节能、强化生物能开发和利用、扩大煤炭的清洁利用以及消除能源贫困作为日本对外能源合作的核心,安倍还建议东亚各国制定节能目标及其行动计划。在双边框架下的合作主要体现在中日、日印两方面。在中日合作方面,2006年5月,在东京召开的“中日节能环保综合论坛”上,日本与中国在“节能领域、培养节能环保人才”等方面签署了多项合作协议。同年12月,日本与中国就创设“中日能源官方政策对话”以及实施“节能环保领域的项目合作”达成一致。在日印合作方面,2006年,两国在新德里召开“日印能源论坛”。同年12月,在东京日印首脑会晤中,双方就创设“日印能源对话”达成一致,日本承诺在节能领域向印度提供帮助。2007年8月22日,时任首相的安倍访问印度,并在国会发表题为《两洋的交汇(Confluence of the Two Seas)》的演讲,并称“强大的印度是日本的利益,强大的日本是印度利益”。[112]

日本作为能源消费大国,为何改变传统能源外交策略,转而加强与能源消费国的合作?其原因主要是基于能源稳定、环保保护、经济发展和国际影响四点考量。

一是,日本认为世界能源价格攀升、供求紧张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印度等亚洲国家经济的强劲增长而导致原油需求迅速增加。日本担心能源消耗国为确保经济发展所需能源,势必加大找油、采油、运油和买油的力度,从而激化能源竞争导致日本获取能源的成本增加。因此,与能源消费国在节能、能源技术等方面进行合作与沟通,可以减少消费国的能源使用量,进而既能相应缓解世界能源市场的供求平衡,也能弱化日本在海外的能源竞争。

二是,伴随世界能源消费的剧增,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灰尘颗粒物等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量逐年增大,化石能源对环境的污染和全球气候的影响将日趋严重。全球日渐变暖、冰川悄然融化、海面徐徐上升已是不争的事实。四面环海且危机意识强烈的日本清楚地认识到,解决能源环保问题,只靠一国之力仅是隔靴搔痒、鞭长莫及,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通力合作、共同实施。因此,日本选择加强与东亚资源消费国在新能源、节能减排方面的合作,既是趋势所致,又是改善环境的最佳策略。

三是,日本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等东亚国家的快速增长,“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经济关系在东亚已见端倪。1997年的东亚金融危机给日本的重要启示和教训,就是使之对加强东亚区域合作有了认同感。因此,日本向东亚能源消费国进行节能技术、新能源开发、能源替代技术等支持,可以相对减少能源使用量,从而确保支撑日本经济复苏的外部条件不会丧失。

四是,日本对东亚消费国提供先进的能源技术和设备,既可以帮助消费国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环境,也符合日本近年来所主张的“价值观外交”理念。而且,日本通过对节能技术落后、能源效率低下、浪费严重的高消耗国家进行援助,可彰显其在能源区域合作中的主导地位,提升国际影响力,摆脱“政治侏儒”形象。

综上所述,在油价高企、资源民族主义不断膨胀的情况下,日本却能在亚洲的能源外交之路上,凸现“高歌猛进”之势,并取得丰硕成果。而反观中国,自跨入“能源消耗大国俱乐部”后所开展的对外能源合作,竟被认为是“新殖民主义、境外寻能源无原则”,致使中国的境外能源投资环境阴霾笼罩。日本能源外交的经验及策略无疑是当今中国可资参考的借镜。事实上,日本并未将海外资源合作与能源投资视为简单的技术谈判和一般贸易的产、供、销问题,而是用敏锐的政治意识、全面的战略构想,在开拓和利用海外能源的策略上不断推陈出新。尤其是在近年来资源民族主义不断高涨的语境下,日本在强化与产油国关系的策略中,呈现自身优势领域与对象国弱势领域“相结合”、出产业合作与能源合作“相捆绑”的新特点。

注释

[1]该期间虽爆发过海湾战争,但是因其周期短、影响小,加之预防准备工作到位,故并没有给包括日本在内的主要能源消费大国带来严重的影响。

[2]本文所言及的能源主要是指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传统化石能源。

[3]世界石油资源和市场分布极不平衡,全球油气生产主要集中在中东、俄罗斯、中亚、西非和南美,而油气消费则主要集中于北美、欧洲和亚太地区。

[4]経済産業省:“エネルギー白書2009版”,株式会社エネルギーフォラーム,2010年,第83頁。

[5]“能源风险”,是指能源非安全因素破坏了经济发展和民生享受,使经济系统功能无法得到正常维系,不能处于动态的平衡之中。对日本而言,规避“能源风险”包括内政、外交两个层面。有关内政方面的论述详见:尹晓亮:《战后日本能源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6]日兹宁著、王海运等译:《俄罗斯能源外交》,人民出版社,2006 年,第 119 页。

[7]有关内阁职能范围、作用等内容的可参见:日本内閣府ホームページ:http://www.cao.go.jp/index.html。

[8]2005年日本对“综合能源对策推进阁僚会议”进行了调整。参见:日本首相官邸ホームページ:http://www.cas.go.jp/jp/seisaku/katudou_teisi.html。

[9]1973年7月25日,日本为克服石油上涨和电力不足等问题,合理制定海外石油资源自主开发、原子能利用、能源进口等方面的政策,专门设置了资源能源厅。相关参见:通商産業政策史編纂委員会:“日本通商産業政策史”(第17巻)、東京:通商産業調査会、第228—229頁。

[10]日本経済産業省ホームページ:www.meti.go.jp。

[11]各部门的具体职能,参见:資源エネルギー庁ホームページ:http://www.enecho.meti.go.jp/about/index.htm。

[12]该调查会与“综合能源对策推进阁僚会议”相比,不同在于:二者的成员构成不同。“综合能源对策推进阁僚会议”的议长是内阁总理大臣,成员都为省官厅长官。而各能源审议会议长为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人员的人担任,其成员也一般由大学教授、公司顾问、会长、理事长、银行家等组成。

[13]日本経済産業審議会(総合エネルギー調査会)ホームページ:http://www.meti.go.jp/。

[14]“石油分科会”的职能范围有:一是为向通商产业大臣提供咨询。二是调查、审议与确保石油稳定且低廉的供应以及可燃性天然气资源的开发相关的重要事项,并向通商产业大臣进行说明。具体参见:日本経済産業審議会(石油審議会)ホームページ:http://www.meti.go.jp/。

[15]“综合供需合同部会”的主要职能是“为了给相关大臣提供建议、咨询,调查、审议能源分配或配给以及与石油供需合理化法的运用等相关的重要事项”。参见:日本経済産業審議会(総合需給合同部会)ホームページ:http://www.meti.go.jp/。

[16]“”:(1)、(、矿业分科会的职能范围有 调查审议与矿业相关的基本问题 与石油供给的确保);(2)、可燃性天然气资源的开发以及煤炭矿业的合理化相关的事项除外 调查审议与探矿基本方针(石油以及可燃性天然气的探矿除外)相关的事项;(3)审议、调查地下资源(石油以及可燃性天然气的探矿除外)埋藏量的调查方法等。参见:日本経済産業審議会(鉱業分科会)ホームページ:http://www.meti.go.jp/。

[17]具体内容可参见:石油天然ガス·金属鉱物資源機構ホームページ:http://www.jogmec.go.jp/。

[18]経済産業省:“エネルギー白書 2009年版”,株式会社エネルギーフォーラム,2009年,第202-205頁。

[19]向度(Dimension),指一种视角,是一个判断、评价和确定一个事物的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

[20]从探明储量上看,中东已探明石油储量为7540亿桶,占总量的59%;中东天然气的探明储量为75.91万亿立方米,占世界总量的41%。参见:郭依峰:《世界能源战略与能源外交(中东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第11—14页。

[21]GCC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的英文(Gulf Cooperation Council)缩写。

[22]哈萨克斯坦的油气储量和产量仅次于俄罗斯具苏联各国中第二位。石油约为130亿吨,天10,25%。:1.:《然气约为 亿立方米铀的埋藏量约占全球的 参见 申险锋 世界能源战略与能源外交(亚洲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第67—68页。2.資源エネルギー庁資源·燃料部:「わが国のエネルギー·資源戦略について」,2009年,第5頁。

[23]475725.6,:Oil Gas Journal,2012-03-05。俄罗斯的天然气探明储量为 亿立方米参见 ﹠

[24]美国的石油探明储量为世界总探明储量(1兆2379亿桶)的2.4%。参见:資源エネルギー庁資源·燃料部:「わが国のエネルギー·資源戦略について」,2009年,第5頁。

[25]从发展路径上看,日本能源企业在战后改革后,形成了与中国石化产业的规模化、大型化不同的发展模式。日本能源公司的数量较多,但资金规模相对不大。

[26]国际协力银行(简称JBIC),成立于1999年,是日本对外实施政府开发援助(ODA)的主要执行机构之一,其前身是于1952年的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成立于1961年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OECF)。JBIC属于政策性银行,全额负责ODA中有偿资金(即日元贷款)部分,其他形式的合作援助由国际协力机构等负责。JBIC在全球主要能源资源生产国和地区设有事务所(代表处)。目前,主要业务之一是通过金融支持配合日本能源企业在海外自主能源开发、签订长期能源购买合同、对能源生产国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详细内容可参见“日本の国際協力銀行(JBIC)ホームページ:http://www.jbic.go.jp/ja/finance/”。

[27]2001年4月,日本根据《日本贸易保险法》设立了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贸易保险”。近年来,“日本贸易保险”为了进一步确保海外能源的稳定供应,专门设置了低于一般险种保险费的新险种,即资源能源综合保险,以此鼓励海外能源贸易。可见,日本的这种保险制度实质上是政府对能源企业的资助,是一种变相的国家补贴。详细内容可参见“日本の貿易保険(NEXI)ホームページ:http://nexi.go.jp/cover/”。

[28]该机构为配合日本能源外交的全球化配置战略,已在全球40多个国家开展了200多个矿产 资源调查评价、勘查等方面的技术和经济援助项目,对来自近40个产油国的900名左右的技术人员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2008年,该机构日本企业在海外进行油气开发勘探已出资389.5亿日元,为日本企业提供债务担保100亿日元。详细内容参见:1.独立行政法人石油 ガス ホ ムペ ジ(http://www.jogmec.go.jp/);2.: 天然 金属鉱物資源機構ー ー 経済産業省“エネルギー白書 2009年版”,株式会社エネルギーフォーラム,第202-205頁。

[29]日本为应对因国际市场的变化或发生不可抗突发事件等导致能源投资损失、股票下跌或倒闭等情况,设立了“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有关该制度的申请手续、法律文本等详细内容参见:1.内閣府:「平成24年度税制改正(租税特別措置)要望事項(新設·拡充·延長)」(http://www.cao.go.jp/zei-cho/youbou/2012/doc/meti/24y_meti_k_04.pdf);2.経済産業省資源エネルギー庁:「海外投資等損失準備金制度の概要」(http://www.enecho.meti.go.jp/policy/coal/0709coaldiv/link/4.pdf)。

[30]高层次人员之间的“互访”是日本加强与能源生产国之间进行合作的传统方式。以沙特为例,从1990年到2012年8月5日的22年间,日本部长级以上人员访问沙特为33人次,平均每年1.5人次。同期,沙特部长级以上人员访问日本约有50人次,平均每年约为2.5人次。两国互访共计83人次,平均每年约为4人次。参见:日本外務省:http://www.mofa.go.jp/mofaj/kaidan/index.html。

[31]经济产业省编发:《能源白皮书2007年版》,2008年5月,第161页。

[32]即: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科威特、卡塔尔和埃及等五国。

[33]公益財団法人フォーリン·プレスセンター(Foreign Press Center Japan简称FPCJ) , http://fpcj.jp/old/j/mres/japanbrief/jb_738.html。

[34]外務省:“日本国とアラブ首長国連邦との間の共同声明”,2007年4月29日,http://www.mofa.go.jp/mofaj/kaidan/s_abe/usa_me_07/uae_sei.html/。

[35]美国对第一次石油危机的爆发表现出来的是无能为力与鞭长莫及,致使能源匮乏的日本在国内政治、经济界的压力下,选择了尽量减轻得罪美国又要倾向“亲阿拉伯”的政策。

[36]有关日本“新中东政策”形成的背景、过程及其效果的具体内容可参见:1.宝利尚一:“日本の: ""からの ”,,1980。2.:《中東外交 石油外交 脫却 教育社 年 李凡 战后日本对中东政策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

[37]根据日本财务省发布的《贸易统计》中相关数据进行的统计结果。

[38]陈新华:《2012年上半年石油石化市场与价格综述》,《中国石油报》,2012年8月7日,第1版。

[39]日本産経新聞社(Sankeibiz):「三菱東京UFJ銀、イラン決済再開、米国内除き口座凍結解除」,日本産経新聞社ホームページ: http://www.sankeibiz.jp/business/news/120526/bse1205260502000-n1.htm。

[40]国际能源机构是石油消费国政府间的“合作共同体”,日本是该组织的主要成员国之一。该机构的宗旨是协调成员的能源政策,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共同采取节约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强长期合作以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提供石油市场情报,拟订石油消费计划,石油发生短缺时按计划分享石油,以及促进它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等。具体内容参见:IEA:http://www.iea.org/。

[41]主要有:1.“日EU 能源对话机制”,该机制是在2007 年日本前首相安倍访问欧盟时,与欧洲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共同协商确定的。截至2012 年4 月共召开了4 次会议;2.“日EU 战略研究会”,该会是2009 年日本经济产业省与欧洲研究会研究局为共同促进新能源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而创建的。详见:駐日欧州連合代表部ホームページ:http://www.euinjapan.jp/ media/。

[42]2003年,在10+3领导人会议和三个10+1领导人会议的主席声明中都突出强调了能源合作的重要性,并一致同意加强能源合作。2004年在菲律宾召开了首次ASEAN+3能源部长会议。详见:「ASEAN+3エネルギー大臣会合共同声明」,経済産業省ホームページ:http://www.meti.go.jp/topic/data/e70824aj.html。

[43]“APEC框架下的能源部长会议”是在APEC框架下的各成员国在能源领域的对话机制,成立于1996年,截至2012年6月28日已经召开了10次会议。详见:経済産業省:“エネルギー白書 2009年版”,株式会社エネルギーフォーラム,第220頁。

[44]国际能源论坛(IEF)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部长聚会。1991年7月首次召开后每1—2年召开一次,截至目前已经召开了13次。日本是该论坛的主要成员之一,并致力于解决能源投资、市场透明等方面的问题。详见:外務省:「国際エネルギー·フォーラム(IEF)閣僚級会合」,http://www.mofa.go.jp/mofaj/gaiko/energy/e_forum.html。

[45]该会是指中、美、印、日、韩的能源部长级会议。五大能源消费国所消耗的石油约占世界总消耗量的一半。会议宗旨为:能源结构多元化;节能增效;加强战略石油储备合作,促进全球能源安全;通过更好地信息共享,提高市场数据透明度,加强石油市场稳定;鼓励五国间在能效、替代能源和运输等领域,开展广泛、深入的商业合作。第一次会议于2006年在日本的青森县举办。详见:日本外務省:「五カ国エネルギー大臣会合」,http://www.mofa.go.jp/mofaj/gaiko/energy/5c_eng_2006.html.

[46]详细内容参见:1.経済産業省エネルギー資源庁:「G8エネルギー大臣会合共同声明」,http://www.enecho.meti.go.jp/topics/080529.htm。2.外務省:「G8エネルギー大臣会合」,http://www.mofa.go.jp/mofaj/gaiko/energy/g8_eng_2009.html。

[47]该会议是能源生产国与能源消费国之间召开的大会。日本参加该会议旨在谋求强化与能源生产国间的合作关系。详见:外務省:「ロンドン·エネルギー会合」,http://www.mofa.go.jp/mofaj/gaiko/energy/london_gh.html。

[48]経済産業省:「IPEEC閣僚会合共同声明」,http://www.enecho.meti.go.jp/topics/081219/kyodoseimei1.pdf。

[49]日本与能源生产国、消费国的合作关系及其相关框架协议有很多。如:在东北亚地区,日本、韩国与俄罗斯达成了原油输管道铺设的协议;在东南亚地区,日本与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签署能源合作框架协议;在中东地区,日本与沙特、科威特等主要产油国签订了能源稳定供应合同,并保证在非安全事态下,优先向日本供应;在北美地区,日本与美国和墨西哥签订能源安全合作协议;与澳大利亚达成煤炭长期供应合作协议,等等。具体内容可参见:経済産業省エネルギー資源庁:「エネルギー白書」(2004-2011年度),http://www.enecho.meti.go.jp/topics/hakusho。

[50]日本与美国签订能源合作协议很多,如:《日美间在规制及安全研究领域内技术信息交换协定》《日美高增殖炉合作协定》《日美核融合研究开发协定》《ROSA—IV计划日美研究协定》《高温燃气炉研究开发协定》等。

[51]日本与中国的能源合作主要是在多边框架(ASEAN+3能源部长会议、APEC框架下的能源部长会议等)和双边框架(中日能源对话机制、中日节能合作等)下进行的。详见:経済産業省:「新国家エネルギー戦略」,2006年,第54-60頁。

[52]卡沙干油田是一个位于哈萨克斯坦的油田。该油田位于里海北部城市阿特劳附近,油田发现于2000年,是近年来发现的最大的油田之一,商业储量大概为90亿桶(1.4×109m3)到160亿桶(2.5×109m3)。

[53]ICHTHYS 项目是日本INPEX 公司(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出资建造的液化天然气加工厂的一 部分,位于澳大利亚西海岸达尔文岛,业主 (用户)是INPEX 和TOTAL(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INPEX 是操作者,总包商是JKC(JGC、KBR 和CHIYODA 的联合体)。参见:国際石油開発帝石株式会社:《オーストラリア イクシスLNG プロジェクトダーウィンにおけるガス液化プラントの起工式開催について》,第1—2 頁。

[54]国際石油開発帝石株式会社:http://www.inpex.co.jp/business/indonesia.html。

[55]参见:石油資源開発株式会社(JAPAN PETROLEUM EXPLORATION CO .,LTD)网站中 的相关业务介绍:http://www.japex.co.jp/business/。

[56]日本在内政层面,规避能源风险的研究可另辟文章予以探讨。

[57]経済産業省:“エネルギー白書 2010年版”, http://www.enecho.meti.go.jp/topics/hakusho/2011energyhtml/2-1-3.html。

[58](財団法人)日本エネルギー経済研究計量分析部:“EDMC/エネルギー·経済統計要覧(2007年版)、省エネルギーセンター,2007年,第290-295頁。

[59]在发达国家中,日本对中东原油进口依存度并美国、欧洲都高(美国对中东的原油依存度为18%、欧洲OECD为16%,日本为80%以上)。

[60]1973年的第一次石油危机(从3美元/桶升至65美元/桶)、1978年的第二次石油危机(从2.9美元/桶升至5.9美元/桶)、1989年的海湾战争(从7.9美元/桶升至8.3美元/桶)、2002—2008年(从8美元/桶升至47美元/桶)。

[61]1974年比1973年比减少了27%,1975年比1974年减少了33%,而第二次石油危机后的1981年、1982年比各自的前一年分别减少了8%和4%。上述数据来源于:财务省调查统计部调查统计课:《法人企业统计》,财务综合政策研究所,2003年、2005年、2006年版中的相关数据。

[62]具体参见:経済産業省:“エネルギー白書 2007 年版”,http://www.enecho.meti.go.jp/topics/hakusho/2007/。

[63]日本的经常收益在2002年油价开始上涨以来,连续4年都呈现递增态势,并没有受高油价的影响。2005年度的经常收益达到了51兆6926亿日元(比前年度增加15.6%),刷新了泡沫景气时的最高值,成为历史上经常收益的最高值。具体参见:経済産業省:“エネルギー白 2007”,http://www.enecho.meti.go.jp/topics/hakusho/2007/1-1.pdf。

[64]从1970年的10%,到2005年上升至16%左右,3年后的2008年则达到18%。石油海外自主开发量也从1970年的2亿kl到2005年增加到了4亿kl,2008年也基本达到了3.5亿kL。参见:日本経済産業省資源エネルギー庁:“日本エネルギー2010”,経済産業省,第12頁。

[65]経済産業省:“新·国家エネルギー戦略”,経済産業省,2006年,第5頁。

[66]経済産業省:“アブダビ首長国との共同備蓄プロジェクトの開始について”,2009年6月25日,第1頁,参见:http://www.meti.go.jp/press/20091218004/20091218004.html。

[67]《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是为防范海盗及持械抢劫船只活动,于2004年11月11日在东京缔结(2006年9月4日生效)的合作协定。迄今已有日本、新加坡、泰国、柬埔寨、中国等14个国家在协定上签字。

[68]海洋政策研究財団:“海洋安全保障情報月報”,海洋政策研究財団,2012年1月号,第28頁。

[69]王毅:《全球化进程中的亚洲区域合作》,《世界知识》,2004年第10期。

[70]朱辽野:《促进合作维护和平实现公赢》。

[71]任海平、詹伟:《东北亚地区石油消费与进口现状及趋势》,《中国科技财富》,2004年第4期。

[72]http://www.studytimes.com.cn/chinese/zhuanti/xxsb/542908.htm。

[73]徐坡岭、陈悦:《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制约因素及模式选择》,《当代亚太》,2004年第4期。

[74]庞中英:《“东北亚的枢纽”——韩国经济正在转型》,《世界知识》,2004年第11期。

[75]《经济参考报》,2003年11月19日。

[76]http://www.hailun.suihua.gov.cn/XWBD/TPXWBD180.htm

[77]吴磊:《中国石油安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51页。

[78]《中日可能争夺中东原油》, 《参考消息》,2002 年6 月16 日。

[79]舒先林:《中日是由博弈与竞争下的合作》,《东北亚论坛》,2004年1月第1期。

[80]《国际先驱导报》,2004年2月27日。

[81]任海平、詹伟:《东北亚地区石油消费与进口现状及趋势》,《中国科技财富》,2004年第10期。

[82]冯昭奎:《“东亚共同体”:要过十道坎儿》,《世界知识》,2004年第4期。

[83]《经济参考报》,2003年11月19日。

[84]2000年、2001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85]中国能源网(http://www.china5e.com/news/oil/200407/200407230135.html)。

[86]新浪财经观察第十期:《中俄日石油管线博弈》。

[87]舒先林:《中日石油博弈与竞争下的合作》,《东北亚论坛》,2004年1月第1期。

[88]任海平、詹伟:《中国科技财富》,2004年4月。

[89]卞学光、王珂:《日本石油战略的六大特点》,《人民文摘》,2004年第2期。

[90]新华网:《吴邦国在中俄边境和地区合作论坛上的演讲》,2004年5月26日。

[91]http://www.hailun.suihua.gov.cn/XWBD/TPXWBD180.htm。

[92]《国际先驱导报》,2003年07月21日

[93]新星公司在1995年“春晓油田”区域试采成功。但是,在2000年3月,新星公司被中石化整体收购。

[94]但是,2003年9月末10月初荷兰皇家·壳牌及美国优尼科公司以“不符合商业要求”为由相继推出此协议。

[95]王冲:《中日石油战火一触即发》,《青年参考》,2004年6月30日。

[96]《国际先驱导报》,2004年7月12日。

[97]泰国石油管道计划的设想是在马六甲海峡以北、泰南中南半岛陆地最窄处的克拉地峡开凿运河,直线连接印度洋和太平洋,从而使油轮能从泰国西海岸的安达曼海经由运河直达太平洋海域的泰国湾,以取代马六甲海峡的世界第三大石油贸易枢纽的地位。

[98]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第197、198页。

[99]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第199页。

[100]经济产业省:《新国家能源战略》,经济产业省,2006年,第5页。

[101]经济产业省:《能源白皮书2007年版》,参见日本资源能源厅网:http://www.enecho.meti.go.jp/。

[102]《读卖新闻 社论》,2006年8月30日,第1版。

[103]外务省:《日本2006年ODA统计报告》,参见外务省:http://www.mofa.go.jp/mofaj/gaiko/oda/index.html/.

[104]经济产业省:《能源白皮书2006年版》,参见日本资源能源厅网:http://www.enecho.meti.go.jp/.

[105]《产经新闻社论》,2007年4月26日,日本产经新闻第1版。

[106]经济产业省:《安培首相、甘利明经济产业大臣的资源外交》,参见经济产业省网:http://www.meti.go.jp/。

[107]经济产业省:《能源白皮书2007年版》,参见日本资源能源厅网:http://www.enecho.meti.go.jp/。

[108]裴军:《日本向沙特提出“石油共同储备构想”》,《中国青年报》,2007年4月30日。

[109]经济产业省:《关于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共同储备项目的开始》,经济产业省,2009年,第1页。

[110]经济产业省:《能源白皮书2007年版》,参见日本资源能源厅网:http://www.enecho.meti.go.jp/。

[111]经济产业省:《新国家能源战略》,经济产业省,2006年,第55—57页。

[112]安倍晋三:《两洋的交汇》,参见日本外务省网:http://www.mofa.go.jp/mofaj/press/enzet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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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