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三 日本传统社会人伦关系中的“非礼”因素
三 日本传统社会人伦关系中的“非礼”因素
礼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在中国古人的世界观中,“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1],说明婚姻家庭制度自古就是礼的组成部分,维护家族人伦关系,是儒家礼教的重要内容。日本作为中国的近邻,在国家形成及后来发展、繁荣的过程中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但是在人伦关系的很多方面却一直与中国传统格格不入。本文所要谈及的“非礼”不是指现代汉语中的“不合礼节”“不礼貌”,而是与儒家礼教背道而驰之意。
(一)近亲通婚习俗
同姓不婚,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婚姻禁忌之一,周代礼制中有着严格的同姓不婚的规定。[2]这一禁忌的出现,主要是出于生物学上的理由。中国古代姓氏合一之前,姓代表着同一血缘团体,如果同姓联姻,则等于族内通婚。古人虽然还不能科学地解释近亲通婚的危害,但是已经认识到族内通婚将带来人种退化的危害,[3]所以禁止近亲通婚,以防产生不良后代。在中国古代社会,同姓不婚原则为人们严格遵守,直至被写进法律,如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4]。唐律还在“十恶”中设“内乱”罪,近亲相奸被视作禽兽行为。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和宗族的分化,同姓人之间未必都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了,同姓不婚的原则也就逐渐失去原来的意义,因而不得不做一些相应的调整。到了清代,已经变为“同姓者重在同宗”[5],即禁止同宗之内通婚。
古代早期,由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更由于人类学知识的欠乏,日本的皇室为了维护家族血统的纯正,一直遵循从皇女中遴选皇后这一不成文的传统。大致看一下从5世纪前期的第17代天皇履中天皇(400—405年在位)到第45代天皇圣武天皇(729—749年在位)之前的22代男天皇的皇后情况,就可以了解这一特征。之所以选择这一阶段,是因为从履中天皇起,中国及日本史书对日本历史有了比较可信的资料记载,到圣武天皇时期,皇后必须出自皇族的传统被贵族藤原氏打破,这一时期恰好处于日本皇位继承的“原生态”时期。这22位男天皇中除一人皇后情况不详(武烈)、五人未立后(清宁、反正、崇俊、弘文、文武)外,其他16代天皇的皇后都是在皇族中产生的(见表3-1)。
归纳起来,这17位天皇与皇后的关系是:
1.天皇与同父异母妹二人:敏达、用明;
2.天皇与姑姑四人:履中、雄略、安闲、宣化;
3.天皇与从妹四人:允恭、安康、孝德;
4.天皇与再从妹一人:仁贤;
5.天皇与侄女四人:钦明、舒明、天智、天武;6.天皇与远房妹一人:继体;
7.天皇与远房侄孙女一人:显宗。
表3-1 古代天皇皇后关系一览表[6]

(续表)

本表中未纳入的第33代(推古)、35代(皇极)、37代(齐明)、41代(持统)、43代(元明)、44代(元正)天皇为女天皇。
这里体现出古代皇室婚配的两大特征。第一个是近亲通婚,最近者乃是同父异母兄妹通婚,如在第29代钦明天皇的子女中,出现了两对夫妻(第30代敏达天皇和他的异母妹,后来成为推古天皇的额田部皇女;第31代用明天皇和他的异母妹穴穗部间人皇女,他们结婚后生下圣德太子)。第二个特征是不同辈分的乱伦婚配。有四位天皇的皇后是亲侄女,属血缘卑亲属;四位皇后是天皇的姑姑,属血缘尊亲属。近亲通婚加上乱伦婚配,使得皇室内的人伦关系变得极其复杂。如第41代天皇持统女帝(686—697年在位)与第43代天皇元明女帝(707—715年在位)本是同父异母姐妹,而持统女帝当了叔叔天武天皇(673—686年在位)的皇后,所生之子草璧皇子长大以后,又娶元明女帝为妃,姐妹二人就变成了婆媳。天智天皇与天武天皇兄弟及其子女的婚姻,更具近亲通婚加上乱伦婚配的典型性。天智天皇(626—671年)有十个女儿,在婚姻情况有明确记载的八个皇女中,有四人成了同胞弟弟天武天皇的妻室(其中第二皇女鸬野赞良皇女是为天武天皇的皇后,在天武天皇去世后,即位为持统天皇),有两人的婚姻对象是天武天皇与其异母姐所生的皇子,另有两人分别与天武天皇的其他两位皇子结婚。八人中,有四人的婚姻是亲叔侄通婚,四人是堂兄妹通婚。这是典型的族内婚,日本学者称之为“父系近亲婚”[7],保留了浓厚的原始社会族内婚特征。
贵族社会也毫无例外地实行近亲通婚。如发动大化改新的功臣中臣镰足之子藤原不比等及其族人的女儿除了与皇室通婚之外,大都是与本族男子结婚。藤原不比等本人的妻子就是同父异母妹。他先让女儿藤原宫子给文武天皇当夫人,生下首皇子,后来成为圣武天皇。接着,藤原不比等又把另一个女儿光明子立为圣武天皇的皇后,以达到控制天皇的目的。于是,藤原宫子与藤原光明子这一对同父异母姐妹也变成了婆媳。
带有浓厚的原始社会族内婚色彩的近亲婚之所以在日本长期存在,与日本社会直到大化改新前都实行“访妻婚”有直接关系。所谓“访妻婚”,即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并不在一起居住,而是各居母家,过婚姻生活则通过男到女家造访来实现。在这种婚姻形态下,父亲不是家族的一员,子女也各随生母在异处生长,同父异母之兄妹实则与外人无异,通婚也就成为自然。而生活在一起的母子、母女关系和同母兄弟姐妹这种“同胞”关系则最亲密,最受重视。故访妻婚下唯一的禁忌就是同父同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据《日本书纪》所载,允恭天皇的太子木梨轻皇子因与同母妹轻大娘皇女发生了性关系而受到了严厉惩罚,[8]这就是同父同母兄妹之间通婚禁忌的反映。除此之外,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之间、叔侄之间的婚姻关系都是正常的。所以,当古代日本人制定律令的时候,尽管在许多方面都模仿了唐制,但对于同姓不婚的禁忌和近亲相奸的“内乱”罪都毫不犹豫地舍弃,就连参与制定《大宝律令》《养老律令》的重要人物藤原不比等也是与同父异母妹结婚,说明日本人未将同姓不婚的禁忌写入律令绝不是偶然的疏漏,而是这种法律根本就不符合当时日本的风俗,因而对此排拒之。
上述古代日本皇室与贵族的近亲通婚,依中国的礼教看来都属于不折不扣的乱伦,但在日本却能长期存在,且对后来影响很大。皇族内近亲通婚的习惯一直延续到近代以后,造成皇族成员血质不良,人丁不旺。民间长期存在的叔侄之间通婚的习俗直到1898年明治民法颁布实施才被禁止。至今堂兄妹、表兄妹结婚在日本不仅为法律所允许,而且为民众所接受。日本人对男女私通能持较宽容的态度,风俗业的发达、性开放的程度即使与欧美国家相比也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些都能追溯到日本古代的婚姻传统,却是无法用中国的儒家礼教来衡量的。
(二)辈分意识欠乏
在以血缘为纽带、聚族而居的中国宗族社会当中,血缘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维护血缘秩序的规范——辈分应运而生。辈分虽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但“不是纯生物学意义上的,它具有社会学和政治学上的意义”[9]。辈分在宗族结构中的意义在于:第一,辈分体现了宗族内部的等级制度,意味着家族内部的权势划分,辈分高者为尊,辈分低者为卑。这种等级区别不会因年龄而改变,尊卑关系永远不得混淆;第二,辈分是族人履行个人在血缘等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抚养义务的轻重,荫庇的大小,政治荣誉的得失,法律惩治的宽严,赋役的多少,继承权等,无不与辈分所代表的亲属关系远近、亲疏有关,传统的五服制度就是辈分原则的集中体现;第三,辈分也是决定收养、继承、婚姻等事宜的关键,尤其是立嗣必须选择辈分适当的人,在收养养子的原则上,与“异姓不养”并重的是“昭穆”相当。
古往今来,辈分紊乱一直被中国人视为人伦之大忌。但是这一伦理观念在日本就不能为人们所接受了。前面提到的日本古代皇室、贵族的乱伦婚配便说明,古代日本人在社会发展水平上还处于较低的阶段,尚未彻底摆脱原始群婚,当然也就没有严格的辈分意识。日本人以隋唐为样板制定律令的时候,也把昭穆制度写进法律,不过这仅仅是形式上的,在现实生活中倒错辈分是普遍现象。如《养老令》的“户令”明确规定:“凡无子者,听养四等以上亲于昭穆合者”,但《养老令》的官撰注释书《令义解》把“昭穆”解释为:“谓昭者为父,故曰明也。穆者,敬也。子宜敬父也。”于是,昭穆制度中规范血缘秩序的实质内容就被忽略不计,只剩下“子宜敬父”的道德约束了。当时日本人的习惯是,如果在近亲中没有合适的人选,便选择年龄相差15岁的弟弟或堂弟做养子。据9世纪后期编纂的《令集解》载,“今时人,多以己亲弟、从父弟等为养子”。《令义解》对此解释为,“凡取养子者,年齿须相适,……男子十五听婚,既定夫妇,理当有子。然则年十五者,则于三十者,有为子之道。年四十者,则于二十五者,有为父之端”,也就是说,在日本人的眼中,相差15岁的兄弟就有为父为子之道了,变兄弟为父子乃是正常的收养行为。根据对日本古代贵族系图《尊卑分脉》的考证,“到平安时代中后期,这种无视血统、辈分的复杂收养关系不胜枚举”[10]。如平安时代后期左大臣藤原赖长做了其兄藤原忠通的养子,其后赖长的儿子藤原师长又做了其祖父藤原忠实的养子。这样,如果从藤原赖长这里说,藤原师长是藤原忠实的孙子;可如果从藤原忠通这里说,先把弟弟作为养子,那么,养子的儿子复又成为自己父亲的养子,也就是说,藤原忠实与藤原师长又从祖孙关系变成了父子关系。
紊乱辈分的现象是与儒家礼教格格不入的,而且这种现象在日本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尤其是在近世严格的“家”制度下,成为继嗣延续的重要补充手段。如在德川幕府十五代将军中,正常的继承(子继父)只有七代,其他则全部是由养子继承。较为典型的是第七代将军德川家继七岁早夭,御三家之一的纪伊藩第五代藩主吉宗便被选作养嗣子继任了第八代幕府将军。德川吉宗不仅年龄要大于其养父25岁,而且论辈分属于祖父辈。因这种年龄大于养父母的“年长养子”或辈分高于养父母的“尊属养子”严重违背人伦,故在江户时代中期以后为幕府和各藩禁止,但孙辈作祖父养子的则不稀罕。江户时代儒学家、有“近江圣人”之称的中江藤树就是父亲虽健在,但被祖父收为养子,从而继承祖父的武士家业的。另一儒学家熊泽蕃山(本姓野尻)也是从小被作为外祖父养子而抚养,长大继承其家业的。与祖孙养子相比,以弟弟作哥哥养子的更为常见。比如,室町幕府第八代将军足利义政因无男性子嗣,便以其弟足利义视为养子,没想到不久其妻又生下男孩足利义尚,足利义政遂欲改变原来的决定,立亲生儿子为继承人。当时,任幕府重职三管领之一的武将畠山家也面临着同样情况:畠山持国因长期无嗣而以同父异母弟畠山持富为养嗣子,不想40岁时,得一妾生庶子,便立其为继承人。于是,两位继承人及其支持者展开了殊死争夺。将军家与重臣家的继承人之争搅在一起,最终酿成长达十年、波及全国的大规模战乱——应仁之乱。近代以后,“不得把尊亲属或年长者收养为子女”被写进《明治民法》,但祖孙养子、兄弟养子仍存在,并得到法律的承认。如财阀三井家总领家第十代家长三井高栋(1857—1948)本是第九代家长三井高朗的弟弟,因为三井高朗体弱无嗣,他便当了长兄的养子,于是二人由兄弟变成了父子。
中国人对辈分秩序的重视与日本人辈分意识的欠乏,源于对“代”的不同理解。中国人所说的“代”是依据人类血缘关系的繁衍而划定的,所谓同辈,即指兄弟姐妹,上一代,肯定是父辈,无论发生什么情况,这种客观存在的辈分关系都是不能改变的,这不仅是法的规范,也是礼的规范。而日本人所说的“代”是按家业继承情况而划定的,因此即使是生就决定了的人伦关系——祖孙、父子、兄弟,也可以因家业继承的需要而改变之,在这里,根本见不到“礼”对日本人的约束,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是十足的功利主义和对现实利益的追求。
由于家业永续观念和长子继承制的存在,人们最关心的是家的纵向延续,因此,日本人的祖孙一体的概念,不论从精神上,还是从形态上,都是指纯粹的从祖先到子孙的一脉相承,相同辈分中的横向关系则受到排斥。从家族社会学的角度来讲,这样的家族被称作“直系家族”。为了昭示家族的传承,日本人使用“祖孙连名制”,即祖孙袭用同一个字来命名,这种独特的命名系统与中国人使用辈字标志辈分的做法截然不同。例如,室町幕府历代将军的名字如下:
尊氏——义诠——义满——义持——义量——义教——义胜——义政——义尚——义伊——义澄——义晴——义辉——义荣——义昭
仅仅通过这一连串名字,人们无从知晓这些称“义”字的人的辈分,中国人很容易误认他们是同一代人,而实际上从辈分上说,这十五代将军属于八代人,时间跨度为235年!可见日本人只注重世系的延续,而没有中国人那种严格而明确的辈分概念,实则重视家的整体,忽视个人的存在。日本人还有一种与此相关的世袭家名传统,即在一些名门世家,为了保持家族的荣耀,由子孙代代承袭同一名称。如传了12代的歌舞伎中名家成田屋的“市川团十郎”,茶道里千家传了16代的“千宗室”等。这种现象说明祖辈的名字已经成了家业的象征或一笔无形的精神财富,个人即使存在,也完全被淹没于家族之中。
(三)模拟血缘关系
在中国封建社会,人们受宗法观念的影响,非常重视宗祧继承。在继承宗祧时,要严格实行的嫡长制,自古有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11]的原则。如果无子,则要人为地设立后代,是为立嗣。封建时代的立嗣制度与近现代的收养制度有着严格的区别,其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以保证祭祀、家统不绝,及至养老送终。立嗣的条件相当严格,强调的是“血的共同”,注重的是“昭穆”秩序,通常是采用过继的方式,即在本家族内部进行调节,在同姓中从近亲依次到远亲,取辈分相当者,若立异姓则为封建礼法所不许。固然,在中国封建时代,除了为继嗣这一目的外,也有一般的养亲子关系,如为了添人手,壮门户,养老送终等。但在习惯上、舆论上,都是异姓不养,中国封建法律也严格禁止收养异姓养子的行为。之所以异姓不养,主要是出于对血缘关系的维护。自古以来中国人就有“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的思想,如果以异姓入继,就是对祖先神灵的亵渎,“纵有异姓之子能奉香火,然神不歆非类,宁得感通,有后名存,实为绝嗣”[12]。为了维护家族血缘的纯洁性而奉行异姓不养的原则,是“礼”的直接体现。
日本人收养养子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继嗣,莫如说是为了实现家业的延续。在幕府时代,以养子继承家业在武家社会形成了通例,更有以弟弟或孙子做养子的情况。也有不少武士集团的首领,把家臣或家臣的孩子收为义子,双方结成干亲关系,将模拟的父子关系与主从关系结合起来,以此作为扩大势力的重要手段。让养子与女儿结婚,从而成为婿养子的做法也开始出现,这种做法更加深了养父与养子之间的关系。战国时代,社会秩序混乱,大名之间为达到争霸天下的目的,收养养子也成了与“政略婚姻”一样的扩大势力或遏制对手的手段。例如,织田信长在攻占伊势地方的神户城时,受到神户氏的抵抗,最后不得不以第三子织田信孝作为神户城主神户具盛的养子之条件(改名神户信孝)与神户氏媾和。到江户时代,由于确立了严格的家制度,养子之制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其表现一是养子的形式多样化,除了在无儿无女情况下从同族人中选择的“通例养子”之外,“顺养子”是承袭过去的老习惯,以弟弟做哥哥的养子;“婿养子”即把女婿作为养子,使女儿的婚姻与收养合二为一;“末期养子”(也叫“急养子”)是在临终前或病重危笃之际,为避免一家绝嗣仓促认领的养子;“临时养子”是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临时外出离家,为防种种不测而临时指定的养子;“心当养子”是防止40岁以上的家臣突然去世而无继承人,为保险起见收养的养子。养子制度发达的另一表现是养子的人数大量增加。据竹内利美根据《宽政重修诸家谱》(德川时代直属将军的大名、旗本、幕臣的谱系)对128家大名家族的3023名男性成员的调查,江户时代前期,大名家的男子给他人当养子的为8%—9%,而到江户时代中期,这个数字已经达到31.3%。[13]普通的武士家庭也同样盛行养子制度,据考证,1708年,冈山藩的藩士约三分之一由养子继承家业,[14]加贺藩在宽政至天保年间(1789—1843)由养子继承家业的则高达半数。[15]另据玉城肇对静冈县滨名郡坪井村1872年户籍的考察,在126名户主中,有29人是养子,占23.1%,[16]说明在庶民阶层中收养养子的也不在少数。
在日本历史上,尽管中国儒家“异姓不养”原则也常常被人提及,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流于形式化。自律令时代有了明确的关于养子制度的规定起,就与“异姓不养”原则发生了背离。如前所述,《养老令》的户令规定“凡无子者,听养四等以上亲于昭穆合者”,这一条的原形显然是唐户令“诸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中国的“同宗”是指同一祖先的男性后代,日本的“四等以上亲”则包括在中国被列为异姓、从而不能成为收养对象的姐妹之子、妻妾前夫之子。尤其是在幕府时代,收养养子成为一种政治手段,哪里还顾得上同姓异姓?异姓养子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到江户时代,异姓养子越来越多。比如在清末藩的藩士中,养子的人数达到四成,其中三分之一是异姓养子。[17]据家族社会学家汤泽雍彦对埼玉县春日部市若干个村明治初年户籍的考察,在20岁到69岁的男子当中,有四分之一是养子,而且几乎全部是异姓的婿养子。据此他推测从江户时代到明治时期,日本男子的四分之一是养子,且主要是婿养子,汤泽雍彦本人的父亲与叔叔也是婿养子。[18]
明治维新是一场不彻底的改革,“在明治家族法中,旧的家族制度被保存最多的部分就是养子制度”[19]。《明治民法》保留了传统的“家”制度,出于延续家业考虑的养子制度也继续盛行于近代社会,明治初期的《征兵令》规定免除户主及其长子兵役,次子以下成员为逃避兵役而到无子家庭当养子,也是养子多的原因之一。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各界的知名人士中,有许多人都是养子。如政治家岩仓具视、文学家芥川龙之介、社会活动家大山郁夫、实业家古河市兵卫、海军大将山本五十六等。在任过首相的人中,是养子的可以举出寺内正毅、高桥是清、加藤高明、滨口雄幸、吉田茂等人的名字。养子制度发达造成的结果就是,“除了天皇家族之外,几乎所有日本人的家族都有与异姓混血的历史”,“即使再出色的家族,也不可能把血缘关系上溯到数代以前,因为家系和血系是很难一致的”。[20]也就是说,任何家族,如果没有养子继承的话,都无法持续长久,一个家族家系的延续往往与数个家族血系的延续相联系。
深受中国文化影响的日本为什么背离了“异姓不养”的原则?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出于日本人根深蒂固的家业观念。日本的家不单纯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具体家庭,而是立于这种具体家庭之上的家族经营体。与血缘的延续相比,日本人更重视家业的延续。平安时代贵族的家业包括身份、官位、家号乃至家产,在武家秉政的幕府时代,经过天下大乱到天下大治的过程,武士阶层也完成了由族向家的转变,通过向主君尽忠——“奉公”而换取俸禄成为武士家业的核心,也是武士赖以生存的基础。贵族与武家的家制度与家业观念对庶民社会产生了很大影响,尽管身份制度带来一系列不平等,但同时也使农民与町人在自己的“分限”(身份允许的范围内)内为各自家业的繁荣而努力。所以,不管对何种身份的人来说,家业都是最重要的。这种家业观直接左右了日本人的血缘观,在中国人眼中至高无上的血缘关系在日本是服从于家业需要的。收养养子的目的不仅仅是弥补血缘关系的缺陷,更重要的是延续家业,而且,不一定是在无嗣的情况下才收养养子,有儿子,照样可以收养养子。如果亲生儿子不成器的话,很可能被养子或婿养子取代,这就是日本养子之制的独特之处。有的时候,即使已经“断子绝孙”,也能进行人为地调整,从而避免“绝家”,幕末勤王志士坂本龙马就是一例。坂本龙马被暗杀时没有子女,为了不让倒幕的功臣断嗣,在他去世四年后,明治政府命令由坂本龙马姐姐的长子高松太郎改称“坂本直”,从而继承了坂本龙马这一系统。“香火”已断,家名犹存。血缘与家业孰重孰轻?日本人选择的是后者。所以,日本的家就像竹子一样,外壳坚硬,笔直地生长,内部却是空空的,没有血缘的内涵。家名、家宅和家业是长久存在的,可是住其家、袭其名、从其业的人彼此之间可能没有任何血缘关系。[21]
结语
日本人接受了儒家文化,却只吸收了有益于统治的部分政治伦理,而对作为儒家人伦根本的婚姻、家族伦理加以排斥,或进行变通。本节所涉及的近亲通婚、辈分意识欠乏及异姓养子大量存在的事实都与儒家伦理规范相去甚远。这些“非礼”因素之所以存在,除了两国历史进程、社会结构、家族结构存在差异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日本人是一个很注重现实利益的民族。当人们将家业的发展置于最重要的位置时,血缘关系、辈分秩序都可以根据现实利益的需要进行人为的调整。不能否认,日本人在家族人伦关系的很多方面摆脱了儒家礼教的束缚,因此,他们的家族关系较为开放,建立在此之上的人际关系与社会关系也相对简单,在面对近代化挑战时,所遇到的障碍也就比中国小得多。
注释
[1]《周易·序卦传》。
[2]如“娶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礼记·曲礼》)。“娶妻避其同姓”(《国语·晋语》)。“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左传》昭公元年)。
[3]如“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同姓不婚,恶不殖也”(《国语·晋语》)。“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左传》昭公元年)。
[4]《唐律·户婚律》。
[5]《大清律例·户律》。
[6]参照児玉幸多:《日本史小百科·天皇》制作,近藤出版社,1978年。
[7]西野悠紀子:《律令制下の氏族と近親婚》,女性史総合研究会:《日本女性史·第1卷·原始、古代》,東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第116頁。
[8]《日本書紀》允恭纪二十四年条。
[9]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2页。
[10]参见官文娜:《日本历史上的养子制及其文化特征》,《历史研究》2003年2期。
[11]《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条下。
[12]《元典章》17·承继。
[13]竹内利美:《家族慣行と家制度》,恒星社厚生閣,1969年,第98頁。
[14]谷口澄夫:《岡山藩政史の研究》,山陽新聞社,1981年,第444頁。
[15]服藤弘司:《相続法的特質:幕藩体制国家的法と権力5》,第342頁。
[16]玉城肇:“养子制度的目的”,中川善之助教授還暦記念家族法大系刊行委員会編:《家族法大系·中川善之助教授还历纪念·4·親子》,有斐閣,1966年,第267頁。
[17]磯田道史:“藩士社会の養子と階層移動—長門国清末藩の分析”,国際日本文化センター紀要《日本研究》,第19集,1999年6月。
[18]湯沢雍彦:“日本における養子縁組の統計的大勢”,《新しい家族》,1983年,第3号。
[19]高柳真三:《明治家族法史》,日本評論新社,1951年,第69頁。
[20]太田亮:《家系系図の合理的研究法》,立命館大学出版部,1930年,第5頁。
[21]陈其南:《婚姻、家族与社会》,台北允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1986年,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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