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五 江户时代天下太平的政治保证
五 江户时代天下太平的政治保证
——德川幕府的大名统治政策
江户时代的日本号称天下太平。社会稳定如何实现,首先在于政治秩序的稳定。1603年,德川幕府的建立终结了战国乱世,德川家康及其后来的历代将军鉴于战国时代“下克上”频频发生、武家社会秩序混乱的现实,为避免重蹈覆辙,建立德川家族的稳固统治,保证幕府对全国的核心控制力,依靠强权对大名势力进行重组,在幕藩体制下依据与德川将军关系的亲疏,把全国近270个藩分为亲藩、谱代、外样三种类型,对其分而治之。但各地大名,尤其是那些外样大名仍然对幕府具有潜在威胁。因此,对大名进行有效统治,是消除危及幕府统治隐患的重要任务。颁布法令严加约束,通过改易对大名加以惩罚与威慑,令大名参觐交代以强化将军权威,摊派军役削弱大名实力,是保证幕府政治稳定的极具实效的具体措施。
(一)制定法令
首先是针对大名进行严格的法律约束,“武家诸法度”因此频频出台。
德川幕府建立后,旧主丰臣秀吉之子丰臣秀赖仍据守大阪,有些大名依然私下拥戴丰臣秀赖为盟主,是为德川幕府的心腹之患,德川家康一直在等待灭亡丰臣家的机会。为加强对西日本大名的控制,削弱和孤立丰臣氏势力,1611年(庆长十六年)德川家康在京都二条城对小仓藩主细川忠兴、播磨藩主池田辉政、广岛藩主福岛正则、熊本藩主加藤清正等西日本大名下发“誓文”,要求各大名集体签名。“誓文”由三条组成:遵守自源赖朝以来幕府的法式,不得违背幕府发布的各种政令;各藩不得隐匿违背法度与违抗将军命令者;不可包庇家臣中之叛逆者及杀人犯。[1]这一名义上大名对将军表示效忠的誓词,实际上是德川幕府发布的最早的法令,只不过形式上是通过大名签名表示服从而已。
1614年11月至1615年5月间,德川家康在“大阪冬之阵”“大阪夏之阵”的两场大战中,彻底消灭了关原之战后苟延残喘十余载的丰臣家势力,至此,德川家康统一日本的大业终告完成,长达近一个半世纪的战乱时代落下帷幕,史称“元和偃武”。
1615年闰6月,大阪夏阵结束后不久,幕府针对全国各地大名用于防御而城堡林立的情况,发布“一国一城令”,即在一个令制国[2]由数个大名分割领有的情况下,各大名只可保留一个城池作为大名的居城;一个大名家领地跨越数个令制国时,可在各令制国建一城,其余的城必须全部废除。根据这一法令,战国时代三千多座城池被一举拆除,只保留170座,由此成功削弱了大名的军事力量。紧接着,在德川家康的幕后策划下,幕府第二代将军德川秀忠在京都伏见城召集全国大名,发布“元和令”(1615年7月从“庆长”改元“元和”),是为德川幕府颁布“武家诸法度”之始。
《元和令》共有13条,基本内容为:[3]
1.专心修炼文武弓马之道,文左武右,古之法也,需兼备之。
2.不可聚饮游佚。
3.各国不可隐匿违背法度之人。
4.诸国大名小名及诸侍从、士卒,发现叛逆或杀人者,应速追捕法办。
5.自今以后,本国之外,不得与他国之人交往。
6.诸国居城,即使修缮,亦当呈报,新城之建严令停止。
7.邻国若有生事或结徒党者应速呈报。
8.不可擅自缔结婚姻。
9.有关诸大名江户参觐的规定。
10.衣裳品级,不可混杂,君臣上下,各有其别。
11.杂役者不可坐轿。
12.诸国诸侍应节俭。
13.国主当选政务之良才任之。
《元和令》作为德川幕府首个面向全国大名的法令,继承了镰仓幕府以来武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又体现了新的治国理念,如强调治国之本在于文武两道,增加了习文的要求,这是出于治天下的需要给武士增加的新任务。除此之外的条文,多是为了防止“下克上”重演,对大名定下的规矩,如不可破坏身份秩序,不得结党营私,不得修缮及新建城池,显然也是防止大名借机扩充军力。
《元和令》颁布后,德川前期各代将军多次进行了修改。1635年(宽永十二年),第三代将军德川家光就任将军后,由儒官林罗山主持对《元和令》进行修改,并颁布《宽永令》。《宽永令》的内容由原来的13条增加到19条,如不许建造500石以上的大船;禁止私设关卡;禁止私斗;各藩均要遵守幕府法律;等等。有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如规定大名参觐交代的具体时间,对衣装明确规定了身份等级的不同。《宽永令》成为后世“武家诸法度”的蓝本,在这一法令下,幕府以完善法度为名,对大名实施高压政策,针对外样大名的改易与转封都达到顶峰,因此,这段时间也被称作“武断政治”时期。1663年(宽文三年),第四代将军德川家纲时期发布《宽文令》(21条),又增加了禁止基督教和对不孝之子科以处罚的条文,同时禁止殉死习俗,废除令大名与重臣的人质居住江户的制度。1683年(天和三年),第五代将军德川纲吉时期颁布了以和汉文混合体撰写的《天和令》(15条),其中不再有《元和令》《宽永令》《宽文令》中都强调的“专心修炼文武弓马之道”这样的条文,增加了“厉行忠孝,重视礼仪”,表明随着幕藩体制的稳定,幕府放弃了“武断政治”,开始向重视以儒学为指导的“文治政治”转变。1710年,第六代将军德川家宣颁布了由儒学者新井白石用和文撰写的《正德令》(17条),增加了严禁官员收受贿赂的条文。1717年(享保二年),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在颁布《享保令》时,宣布恢复1683年《天和令》的内容,此后一直使用到幕末。“武家诸法度”就是武家宪法,每代将军更替,便把诸大名集中到江户向其发布法令也成为定例。大名唯有严格遵守,如有违犯,则要受到惩处。
表1-3 德川幕府颁布的“武家诸法度”


(二)大名改易
在制定法令对大名严加约束的同时,还有对大名的具体惩罚措施,其中,威慑最大的是改易。改易本是指律令时代官员解任旧职改任新职,镰仓与室町时代守护、地头变更职务,到江户时代演变成剥夺大名、旗本的武士身份,没收其领地与住所,也称“除封”,“领地召还”,其实质是解除将军与大名的主从关系,是仅次于处死的最重的惩罚。伴随改易而来的是转封,即大名领地的更替,也称“移封”,意味着由新的领主去填充改易产生的无主地。改易主要出于军事方面的原因、家族继承断绝的原因、违背幕府法度的原因。江户时代初期实施改易与减封主要是为了提高幕府的权力与权威,从17世纪中期开始侧重以此确立武家内部规范,到江户中后期主要是针对大名的各种“不轨”行为进行惩罚。
出于军事原因的改易
这类改易主要是在关原之战后到德川时代初期为了消除异己势力,针对属于关原之战中敌军阵营的大名采取的改易措施。1600年德川家康率领东军取得关原之战的胜利后,用将近两年的时间对原有战国大名进行大洗牌。首先是对以近江大名石田三成、肥后大名小西行长、备前大名宇喜多秀家、土佐大名长宗我部盛亲为首的88家西军大名进行改易,没收其领地,被改易的大名或被斩首,或自刃,或被流放,或出家,大量领地变成德川氏直辖。同时对表示臣服的安艺大名毛利辉元、陆奥大名上杉景胜、常陆大名佐竹义宣等大名的领地予以大幅削减,将其移封异处。其中,毛利辉元由112万石降至36万石,上杉景胜由120万石降至30万石,旧主丰臣秀赖也从原220万石领地变为仅拥有65.7万石领地的大名。改易与减封加在一起,德川家康总计获得93家的6324194石的领地[4],相当于当时全国领地收入总数的1/3。德川家康把改易得来的大名领地根据在关原之战中的功绩大小分封给东军将领。在此后的十多年时间里,德川家康念念不忘彻底消灭旧主丰臣秀吉的后人丰臣秀赖,终于在1614—1615年发动大阪之战,丰臣秀赖及其母亲淀夫人兵败自杀,65.7万石的领地被没收。大阪之战后,茶人武将古田重然被以里通丰臣秀赖的罪名而改易,被令切腹并被没收1万石领地。经过关原之战以后的多次改易,敌对势力已然瓦解,再也无法对德川将军构成威胁,故在对丰臣秀赖和古田重然实施改易后,再无出于军事理由的改易。
出于家族继承原因的改易
这是改易中比较多的一种。江户时代大名与将军的关系是建立在个人忠诚上的主从关系,这种关系长久延续,才能实现主从关系的稳定,进而保证幕藩体制的稳定。大名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养育子嗣继续向将军尽忠,代际传承的意义不仅在于血缘的延续,更重要的是继续履行对将军的奉公义务。当大名家的当主(家长)发生代际更替时,要先向将军提出申请,由幕府审批,大名与继承人还要到江户谒见将军,由将军发给承认新当主继承家督和继续统治领国的“仰付状”(许可书)。通过这些手续,新家长作为大名的地位才被承认,大名与将军的主从关系也具有了正式依据。一般来讲,如有亲生儿子,只要没有特别的问题就可以较为顺利地完成大名的传承,但如果没有嗣子,则被幕府视为怠慢了对幕府与将军的奉公,并以此为理由对大名横加改易处分。江户时代初期,幕府一反日本固有的养子继承传统,对养子继承严格限制,尤其禁止在大名病笃之际匆忙认领养子(被称作“急养子”或“末期养子”)。这样的规定固然是出于担心大名病重之际不能对选择养子有足够的判断力,也有防止大名家臣玩弄权术,暗杀主人并推选有利于自己的新主人的用意,但最主要的目的还是削弱大名的力量。
最早以此理由被改易的是在关原之战中有功的冈山藩主小早川秀秋[5],1602年,小早川秀秋病死,因无嗣,其55万石领地被没收,小早川家就此灭亡。第二代将军德川秀忠时期改易外样大名21家,其中有14家是因无嗣绝家而改易。第三代将军德川家光改易外样大名27家,因断嗣而改易的有15家。值得注意的是,因无嗣的改易同样适用于德川氏一门和谱代大名中,在德川秀忠时期有12家,德川家光时期有9家。[6]很多大名因无嗣而被改易,确实削弱了大名的势力,同时,由于大名被改易后,其家臣多成为无所依靠的浪人,生活贫困,充斥街巷,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最终酿成1651年由井正雪(1605—1651)聚集浪人,发动以反对幕府、救济浪人为目的的“庆安之乱”,由于计划泄露,由井正雪被迫自杀。该事件之后,幕府为防止众多武士因丧失主家而变成浪人,第四代将军德川家纲在《宽文令》中对“末期养子”之禁放松了限制,规定年龄50岁以下者,临死之前可确定年龄在17岁以下的养子,经过审查可以继承大名家督。第五代将军德川纲吉时在1683年颁布的《天和令》中又规定,“养子应在同姓中选相应者,若无合适人选,要在大名生前选好来自正经人家者向上申报。年龄50以上17以下之大名临终之际决定的养子,要在一族之人认真了解其资质之后方可立为养子。纵为亲生儿子,若为人不端亦不可继承”[7]。由于开禁对养子的限制,因为断嗣的改易从此大幅减少。
出于法律原因的改易
此类改易主要是以违反“武家诸法度”为理由对大名进行的处罚。由于“武家诸法度”规定的内容宽泛,所以处罚的理由也很多,如未经许可便修补城郭、私自缔结婚约、治藩不利乃至藩政紊乱、怠慢幕府,等等。这种改易是对大名实施最多、最严厉的一种。
最著名的改易之例是第二代将军德川秀忠对广岛藩主福岛正则的改易。1618年,由于遭遇台风、水灾,广岛城破损严重,福岛正则在向幕府的执政官员申报后,便开始修缮工程。1619年初,幕府突然宣布福岛正则违反了“武家诸法度”中“诸国居城,即使修缮,亦当呈报”的规定,属擅自修建城墙,欲加严惩。福岛正则急赴江户请罪,拆除已经修好的工程,并进行申诉,然而一切无济于事,最后以“大不敬”之罪被改易。近50万石领地被没收后移封至长野成为仅有4.5万石的高井野藩藩主,近乎除封。1624年,福岛正则抑郁而死,幕府又以幕府检使到来之前,家臣就将福岛正则遗体火化为由,再次改易福岛家,只给福岛正则之子福岛正利留下三千石,并降格为旗本。之所以受到幕府的两次改易,归根结底是因为福岛正则曾是丰臣系大名,尽管在关原之战中帮助德川氏成就霸业有功,但却一直是德川将军的心腹之患,置其于死地只是时间问题。
大名作为幕府将军的臣下,治理好自己统领的藩国,是履行对将军奉公义务的最好体现。同理,各藩出现问题以致藩政紊乱,是大名失察、失职,也要受到幕府的惩罚。现实中,江户时代各藩常常发生大名家内纠纷(日语称“御家骚动”),在亲藩大名、谱代大名、外样大名中皆有发生。造成纠纷的原因或出自家臣间争夺藩政主导权,或大名与家臣发生龃龉,或争夺家督继承权及认养养子造成冲突。一般来说,发生大名家内纠纷后,大多数都要由幕府介入才能解决,最后以改易或减封收场。如领52万石的大藩熊本藩在初代藩主加藤清正(1562—1611)去世后,其9岁幼子加藤忠广继承家督。由于其年幼治藩不利,藩内纠纷不断,再加上加藤家曾经是丰臣系大名,是幕府重点防范的对象。1632年,加藤忠广因卷入将军德川家光与同父异母弟德川忠长之间的纷争,最终被改易。加藤忠广被流放到出羽国庄内藩,成为仅有一万石领地的丸冈藩藩主,并由庄内藩管理藩政。1653年,加藤忠广去世,丸冈藩遂被废藩。这就是一代名将加藤清正及其家族的悲惨结局。江户中期美浓国谱代大名、加纳藩第二代藩主安藤信尹的减封、转封则属于另外一种情况。安藤信尹生活追求奢侈,不理藩政,并提高年贡率和赋税,致使民怨沸腾,重臣不满。重臣们担心被幕府改易,于1753年(宝历三年)软禁了藩主安藤信尹。安藤家发生的“御家骚动”最终还是惊动了幕府,1755年,幕府以藩主“行为放荡不羁”“家务处理不当”为由,命令安藤信尹隐居(放弃家长权),由长子安藤信成继任家督,并把领地从6.5万石减至5万石。随后又在1756年将安藤信成转封至陆奥国盘城平藩,实际上是从美浓国主的地位降到普通大名。
在群雄割据、社会动荡的战国时代,大名武士纷纷以儿女婚姻作为扩展势力或遏制对手的手段,使“政略婚姻”成为武力的补充,甚至成为武将之间同盟和议的副产物,如德川家康的嫡子信康与织田信长的女儿结婚时都是年仅9岁的孩子,他们的婚姻不过是德川家康与织田信长的同盟之证。[8]鉴于历史教训,德川幕府建立后,为防止大名之间结盟反幕,对大名的婚姻严加管束。1613年,常陆牛久藩主山口重政为嫡子重信与小田原藩主大久保忠邻的养女定下儿女婚事,被幕府以私自缔结婚约为由而改易,并于1615年在颁布《元和令》时专设“不可擅自缔结婚姻”条,指出“以姻成党者,是奸谋之源”。此后这条规定贯穿于后来所有的“武家诸法度”中,被大名们严格遵守。
对大名实施改易的过程就是提高幕府权威的过程,也是对大名势力进行镇压的过程,故每当做出对大名改易的决定后,就要通过各种方式向所有大名传达,让大名们周知的目的无非是警告、震慑。改易是对大名最重的惩罚,由于大名都具有军事力量,对改易很难心平气和地接受。为防止大名抵抗,改易或转封必须谨慎对待。一般来说,做出改易决定后,到接收被改易大名的城池、领地要有一个过程,被改易大名也不甘束手就擒,往往进行抵抗。如1619年广岛藩被改易的时候,在藩主不在的情况下,4000家臣固守广岛本城进行抵抗,直到接到藩主福岛正则命令开城的亲笔手书后才放弃抵抗。可见,改易执行过程无异于战争行为,为了接收改易大名的城地,要动员大名派出武士,这也是江户时代大名承担军役的重要内容之一。至17世纪末,随着幕藩体制的稳固,大部分大名,尤其是外样大名的所在领地都已经固定,改易与转封的实施也逐渐减少。
(三)参觐交代
参觐,本意是谒见将军。参觐交代,是指各藩的大名在一定时间内前往江户觐见将军,并在幕府执行政务一段时间,然后返回自己领地,简言之即大名交替进行江户参府与本藩政务。参觐交代是幕府控制大名、强化将军权威的最有力的实际措施。
参觐交代起源于镰仓幕府时期御家人前往镰仓履职。德川家康在关原之战中取胜后,其王者地位已无可争议,各路大名纷纷前往江户拜见德川家康表示忠心。加贺藩藩主前田利长在德川家康官拜幕府将军前就于1602年初捷足先登,到江户向德川家康示好,冈山藩主池田辉政也紧随其后,是为外样大名参觐将军之嚆矢。[9]后来,长州藩主毛利辉元、广岛藩主福岛正则、仙台藩主伊达政宗等东西诸侯皆仿效参觐,不过此时尚未形成制度。1615年,幕府发布《元和令》,其中第9条为“有关诸大名江户参觐的规定”,首次提到大名参觐,但并没有明确的实施办法,只是规定大名不得二十骑以上集体行进。直到1635年第三代将军德川家光发布《宽永令》时,才对参觐事务做出明确规定。《宽永令》把参觐交代的规定置于第2条:“大名小名在江户交替勤务,每年四月参觐。最近随从人数甚多,增国郡之费、领民之劳,今后应适当减少人数。但上京之节,应随教令,公役者当按分限行事。”[10]顺序的提前,表明幕府对参觐交代前所未有的重视。这一法令的意义在于,此前自发的“参觐”变成了大名必须履行的强制性的义务;规定了大名在本藩与江户各一年执行政务,在本藩称“在国”,在江户称“在府”,原来单纯的“参觐”将军变成了大名定期到江户执行公务;规定了“交代”的时间为每年4月,将“参觐”制度化;要求参觐之际减少人数,按大名身份行事,所谓“分限”,即与家格相应的规范。《宽永令》颁布后,幕府立即向已经在江户的大名发出指令,令萨摩藩主为首的55位大名继续在江户执行勤务,以加贺藩主为首的26位大名则返回本藩。
《宽永令》发布七年后的1642年(宽文十九年),幕府对参觐交代做了进一步详细规定和制度调整,主要内容为:[11]
凡外样大名分东西两众,每年四月两众交代,或在府或在国;
谱代大名六月交代者69人,八月交代者9人;
关东八州谱代大名在府在国者各半年,每年2月及8月交代;
尾张、纪伊两家在府、在国各一年,每年参觐就封(在国)以3月为期,水户家住江户不就封;
地处要害之地的大名交替参觐。
这次修改,使“参觐就封之制大定”,成为“后代长久遵据之法”。[12]
参觐交代作为对大名的高压政策之一,贯穿整个德川时代,虽然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在享保改革过程中考虑到各藩财政困难,一度把大名一年在江户一年在本藩改为半年在江户一年半在本藩,但担心因此动摇幕藩体制基础,很快就恢复旧制。幕府末期,随着幕府权力衰退,在第十四代将军德川家茂时,于1862年(文久二年)将过去的来年一参觐改成三年一参觐,在江户的时间也由一年缩短为100天,标志着这种制度已经走到尽头。
在确立参觐交代制度的同时,幕府还规定大名的妻儿必须住在江户,实际上是将他们作为人质,以防大名对幕府起叛逆之心。这项制度的起源,是爆发关原之战前的1599年,德川家康怀疑战国大名前田利长对自己有暗杀企图,遂命令征讨加贺藩。前田利长权衡实力,选择了臣服,于1600年5月,主动送母亲芳春院到江户做人质,从而消除了德川家康的疑心。1634年(宽永十一年),幕府将此制度全面推广,下令谱代大名的妻子与嫡子移居江户。1663年(宽文三年),第四代将军德川家纲时废除了大名与重臣必须以人质居住江户的制度,但大名的妻子与嫡子仍要居住江户,直到第十四代将军德川家茂时才废除此制,允许大名家眷返回本藩国。
参觐交代制度本身是为了抑制大名势力,提高幕府的权威,在整个江户时代,这种制度被发挥到极致,对于大名的影响是巨大而深刻的。首先是耗费了大名的主要时间与精力,使大名疲于应付参觐交代而无暇多顾。由于大名在江户的时间是硬性规定的,而前往江户的路途又要耗费很多时间,对于一年在藩一年在江户的大名来说,名义上在本藩一年,实际上,在参觐年份的4月份到达江户之前,至迟要在前一年的11月开始准备。从确定随从人员开始,到一路所需物资与交通的准备、筹备马匹粮草、途中路线安排、驿站选择等,加上往返路程,许多大名一年在藩的有效时间实际上只有半年而已。像萨摩藩那样的领地偏远的藩,往返一趟,一年在藩时间所剩无几,从而达到了幕府牵制大名的目的。
其次是消耗了大名的财力。大名在江户的生活及往返途中的所有花费均由各藩负担,因此,参勤交代对大名而言无异于财政灾难,一般来讲各藩的收入少则一半,多则七八成都用于参觐交代。[13]以最大的外样藩加贺藩为例,根据1790年(宽政二年)末对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表,开支为10354余贯,而收入为7162贯,将有3192贯的缺口。在支出当中,用于参觐交代及江户在府的经费4876贯,约占总岁入的七成。[14]1634年长州藩年贡收入的九成都用作“江户费用”。[15]有学者以石高10万石的宇和岛藩(今爱媛县)为例进行考察,仅参觐途中所需的人员开支、住宿费用、搬运费用、马匹饲料、赠送土产等费用,单程花费大约金986两,折合当今日元约为9860万日元,往返加在一起,高达近2亿日元,实在是一笔巨额支出。[16]如此沉重的负担令大名不堪其苦。这项有利于幕府统治的制度设计——时间、财力加上人质三要素,使幕府轻而易举地实现了对各地大名的有效掌控,压制了大名的反心,迫使大名对幕府效忠。这是德川幕府能够维持二百多年稳定统治的重要原因。
最后是带来制度设计者预想之外的结果,即促进了武士阶级的掘墓人——町人阶层迅速崛起。由于参觐交代的实施,各地大名队伍络绎不绝往返于领地和江户之间,促进了道路交通的发展,形成了以江户为中心的道路网。参觐交代之路就是商路,沿途驿站后来都发展成为城市。同时,为了满足参觐交代期间在江户的消费需要,各藩不得不将大量生活物资运到江户,或将征收来的年贡米用船运到大阪等地出售以换取货币,从而促进了海运与河运的发达。对于大名武士来说苦不堪言的参觐交代,让商人成为最大的受益者。由于参觐交代的实施,各地人员涌进江户,加深了对町人的依赖。如近世儒学者荻生徂徕所言:“这些武士在衣食住各方面的用品,哪怕是一根筷子,都要花钱来买”,“他们殚精竭虑、奉公敬上得来的俸禄全都让住在江户城的町人得了利益。靠这些利润,町人们的势力壮大起来”。[17]当初为了抑制大名势力的参觐交代制度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养肥了为他们服务的町人,大名武士面对町人日益增长的财富及自身逐渐贫困的局面,心理逐渐失衡,身份秩序及主从关系开始坍塌。
(四)摊派军役
幕府在要求大名严守法律、通过参觐交代表示臣服的同时,还摊派各种军役。军役是臣下对主君承担的军事上的夫役,最早起源于镰仓幕府时期,御家人对幕府平时要承担番役(警备),非常时期则上战场参战。这种制度被继承下来,德川幕府进一步将军役制度化,并作为提高幕府权威,抑制大名势力的有效工具。
德川幕府沿袭丰臣秀吉侵略朝鲜时确定的根据土地收获量制定大名军役的做法,在石高制基础上确定大名、武士的军役负担量。德川时代的军役主要是在发生战事时,为幕府提供兵力、武器、马匹等等。1616年(元和二年),幕府以石高500石至1万石为对象,1633年(宽永十年),又以200石到10万石为对象做出军役规定,确定了大名、旗本的军役体系。1649年(庆安二年),幕府对军役数量做了一些调整,制定了“庆安军役令”,成为后来到幕末大名武士必须遵守的定制。“庆安军役令”的特点是规定极其详细,对大名军役,不仅规定了家老、奉行及陪臣的人数,连其中“挟箱持”(负责搬运服装箱)几人、“草履取”(编草鞋者)几人、“雨具持”(搬运雨具者)几人等都有具体的数字规定。[18]
表1-4 大名军役规定[19]

江户时代的军役动员主要有1614—1615年的大阪之阵;1637年—1638年平定岛原之乱[20];幕末为防止俄国势力南下,令东北津軽、南部、秋田、庄内大名于1807年(文化四年)出兵虾夷地(古时称虾夷国,今以北海道为中心,包含库页岛与千岛列岛等地);1864年与1866年两次征讨长州藩等等。自从1615年消灭了丰臣氏势力,日本再无大规模战事,在以和平为主的环境里,正式的军役并不多,但幕府并未放弃军役制度,而是要求大名继续以准军役的形式对幕府和将军提供各种奉公义务,作为和平时期军役的替代。这些准军役包括:将军出行之时的随从与警卫;被改易大名城池的接收及新藩主到来之前的警备与管理;江户各城门的警卫及城内防火;组织检地团体,以家老为长,到其他藩实施检地;让大名承担城郭修建、治水工程;等等。
其中最后一条让大名承担各种工程,日语称“普请”,是准军役中的主要内容。“普请”本是佛教语言,即在建筑寺院时,“广泛请求大众提供劳力等帮助”之意,后转意为承包建筑方面的土木工程。德川幕府常常命令大名以“普请”的方式派人参与城郭修筑以及河川疏浚等工事,还要承担所需费用,仅从德川幕府建立到1614年,就命令诸大名参与修建了多个土木工程。这些工程,尤其是各城郭的构筑与修建,不仅具有针对丰臣氏势力的战略意义,同时具有确认将军—大名间主从关系的政治意义。[21]
表1-5 江户初期以诸大名参建的土木工程[22]

德川家康于1603年就任征夷大将军后,立即开始江户城的大扩张计划。命令前田利长、伊达政宗、上杉景胜、池田辉政等65家大名参与从骏河台高地取土,填埋日比谷、吴服桥方面的洼地及河流入海地的工程。1604年,又令池田利隆、加藤清正、浅野幸长、黑田长政、锅岛直茂、细川忠利等外样大名共同进行江户城的改造。1606年,第二代德川秀忠继续江户城扩建工程,向28家大名下令,领地收入每10万石要提供“百人持”(百人才能搬运)的巨石1125个[23],并要从位于伊豆半岛东部的采石场运到江户城,当时,三千多艘船每月两次往返于江户至伊豆之间。长州藩毛利家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动员2988人赴江户。1610年,亲藩大名尾张藩藩主德川义直以原所在的清须城规模太小,不能承担军备重任为由,着手新建名古屋城,加藤清正、福岛正则、黑田长政、池田辉政、锅岛茂胜等20余位外样大名收到了协助筑城的命令。对于幕府的这种做法,大名们敢怒不敢言,还要非常努力,以表现出对德川将军家的忠诚,仅石墙就出工近600万人次,用了两年时间才完成全部工程。长州藩从1606年到1620年15年间,按照幕府的命令,先后七次参与修筑江户城、骏府城、筱山城、名古屋城、大阪城等工程,耗费了大量人力与财力,为此不得不向富商借贷,因此背上沉重的债务,到1623年(元和九年),藩债已达银4000贯。[24]江户中期第九代将军德川家重执政时期,幕府有意削弱萨摩藩的经济实力,让这个地处最远的藩承担尾张藩境内的木曾、长良、揖斐三条河流的治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幕府对参加工程的萨摩武士严格监视,多次催逼工期,使得不少武士在治水工程中病死或自杀,萨摩藩也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工程总负责人平田韧负在完工后担责自裁。萨摩藩所处的这种境遇也成为幕府末期该藩积极倒幕的原因之一。
结语
在以上各种高压政策之下,江户时代的大名们不仅消耗了财力,也磨平了扩张意志,只能围着幕府的指挥棒团团转,再也无力挑战幕府与将军的权威,战国时代剑拔弩张的紧张空气因此荡然无存。可以说,幕府的大名统治政策奠定了江户时代天下太平的政治基础。
注释
[1]大久保利謙、児玉幸多等:《史料による日本的歩み:近世編》,吉川弘文館,1955年,第78頁。
[2]令制国:基于律令制设置的地方行政区划,从奈良时代到明治初期日本的基本地理区分单位,约60国。
[3]石井紫郎等校注:《日本思想大系·27·近世武家思想》,岩波書店,1974版,第454-455頁。
[4]藤野保:《大名と領国経営》,人物往来社,1964年,第40頁。
[5]小早川秀秋(1582—1602),安土桃山时代武将木下家定之子,曾经是丰臣秀吉和小早川隆景的养子。
[6]藤野保:《幕藩体制史の研究》,吉川弘文館,1961年,第201、251、252頁。
[7]笹山晴生等:《詳説日本史史料集》,山川出版社,1989年,第169頁。
[8]1561年,德川家康(当时称松平元康)宣布与织田信长议和,并会盟于尾张国的清洲城,史称“清洲会盟”。
[9]松平太郎:《江戸時代制度の研究》,柏書房,1971年,第323頁。
[10]大久保利謙、児玉幸多等:《史料による日本的歩み:近世編》,第79頁。
[11]蔵並省自:《日本近世史》,三和書房,1972年,第87頁。
[12]松平太郎:《江戸時代制度の研究》,第323-324頁。
[13]進士慶幹:《生活史叢書·1·江戸時代武士の生活》,雄山閣,1980年,第96頁。
[14]蔵並省自:《日本近世史》,第89頁。
[15]西川俊作:《日本経済成長史》,東洋経済新報社,1985年,第27頁。
[16]上田理沙:宇和島伊達家の参勤交代:第19次宇和島市民歴史文化講座,2011—01—16,EB/OL http://www.city.uwajima.ehime.jp/www/contents/1150209642062/html/common/other/4e570333030.pdf。
[17]荻生徂徕著、龚颖译:《政谈》,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42页。
[18]根岸茂夫:《近世武家社会の形成と構造》,吉川弘文館,2000年,第47頁。
[19]蒲生真紗雄:《数字と図表で読み解く徳川幕府的実力と統治的しくみ》,新人物往来社,2010年,第17-18頁。
[20]岛原之乱:1637—1638年九州岛岛原藩及肥后天草地区抗争年贡负担过重及迫害基督教徒的大规模农民一揆,参加者很多是基督徒。
[21]笠谷和比古:《近世武家社会の政治構造》,吉川弘文館,1994年,第138頁。
[22]大久保利謙、児玉幸多等:《史料による日本的歩み:近世編》,第87頁。
[23]山口启二:《岩波講座日本歴史·10·近世·2·幕藩体制の成立》,岩波書店,1963年,第128頁。
[24]蔵並省自:《日本近世史》,第96-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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