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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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日本古代社会结构


第一章 日本古代社会结构

一 日本古代社会发展历程——社会史视野的考察

人们一般认为文化传统相近的中日两国在近代以后开始“分道扬镳”,但认真进行历史考察便可发现,两国实际上很早就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中华制度文明对日本有广泛影响,却非源远流长。大和时代的日本,已经奠定了社会与文化的基本格调。大化改新后及律令时代对隋唐制度的模仿,并未改变旧有秩序及传统的根基。中华制度文明在日本经过短暂的繁荣后,在与原有社会秩序的冲突中,最终都被放弃。从平安时代起,日本在制度和基本社会秩序方面脱离唐制,回归传统的倾向日益明显。从社会史视野看日本,皇权衰落、贵族政治、族制统治、身份等级制度等始终是日本社会结构的特色,对其有清楚的认识,便可知虽然古代日本社会、文化在表面上经过中国文化的粉饰,而其实质却与中国多有不同。本节拟揭示作为日本社会原点的大和时代已经毕现无遗的日本社会、文化基本特征,进而阐述中华制度文明较早淡出日本的现实及日本对固有传统的回归,并从社会史视野阐释中日社会的差异。

(一)大和时代已经形成了日本社会与文化的基本格调

从3世纪中期起,到645年的大化改新,是日本历史以本州岛中部大和地方(今奈良县)的王权为中心的时代,亦称“大和时代”。这一时期不仅是日本古代王权的开端,也是日本文化形成的重要时期。在大规模吸收隋唐文化之前的大和时代,已经形成了自身社会与文化的基本格调。

孱弱的皇室与强大的豪族 日本是文明社会的迟到者,但这并没有影响到它拥有世界上最古老的皇室。天皇“万世一系”的政治含义广受批判,而理论上说未曾发生皇位更迭,至今皇统延绵125代(当然皇室早期历史充满杜撰),则具有深刻的社会史意义,在世界历史上绝无仅有。而大和时代皇室之兴衰,已经凸显了这个千年皇室的命运。

在古代社会早期,日本国土上存在着许多部落国家。皇室的祖先最初也是一个住在大和地方的豪族,虽说是一个最强大的豪族,但应当和其他部落处于对等的地位,并不能任意支配其他势力尚强的部落首领及其管辖下的民众。公元4世纪末5世纪初,大和王权利用大陆移民进行政治、军事上的改革,并在诸豪族的鼎力合作下完成了对日本列岛的统一事业,确立了大和王权的统治地位。据中国史书记载,5世纪前半期,倭王珍在请求中国皇帝对自己册封的同时,还请求承认“倭隋”等人的地位,[1]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非同一般,很可能是与大王关系密切的大豪族或是仅次于大王的副王。大和时代豪族的坟墓与天皇陵在规模上相当接近,[2]也显示出豪族的实力。由此可见,大和政权实际上是由诸豪族组成的松散的联合体制,其脆弱性显而易见,皇室尚未树立起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连称呼也只称“大君”(おおきみ),地位不过稍高于众多“君”(きみ)而已,有“天皇”之称是在7世纪以后的事情。[3]在大和王权之下,这些豪族的势力进一步发展。在经济上,“各置已民,恣情驱使,又割国县山海林野池田,以为己财,争战不已”[4]。在政治上,从大王那里获赐象征地位与荣誉的“姓”,[5]世袭地在中央担任要职“大臣”“大连”。[6]他们集传统势力与朝廷要员双重身份于一身,不断挑战皇室的权威。如苏我氏自6世纪前期到7世纪中期,连续四代担任大臣,侍奉八代天皇,[7]对皇位继承人的选择有绝对发言权,甚至暗杀他们不喜欢的皇子和不听其掌控的天皇,严重损害了皇权及皇室的利益。大王与豪族间的博弈,是日本古代史的主线。因此,削弱豪族势力,确立天皇的最高权威,就成了皇室与朝廷内有识之士在645年发动“乙巳之变”的根本原因。

族制集团式统治 日本早期的历史与世界上的文明古国相比,其落后要以几千年计。但在从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后3世纪的弥生文化时代,日本得益于大陆文化的影响,快速摆脱蒙昧,建立了古代国家。由于这一过程比较短暂,使原有的氏族组织来不及充分削弱与分化。与氏族共同体关系的天然联系,使大和国家利用氏族组织实行了集团式统治。大和国家以氏作为社会基本单位,各个氏根据其居住地、从事的职业来命名,有的供职于朝廷,有的统辖地方。其首领——氏上也是朝廷和地方的官吏,由他统治着血缘亲属(氏人)和无血缘关系的成员(部民[8]和奴隶)。氏上在氏内主持祭祀,裁断诉讼,管理生产、生活,并负责与外部交涉,代表一氏承担社会义务,率领氏人通过从事某种固定的职业仕奉朝廷。此时的氏虽然保留了原始氏族在血缘、居住地、举行祭祀等方面的特性,但血缘共同体关系与新的权力关系和政治关系相比,已经退居次要。由于氏族传统的存在,人们还把本无血缘关系的大陆移民视为血缘集团,假定他们有共同的祖先和共同的信仰,通过移民首领对其进行集体奴役,在名称上也根据移民的族属而称其为“汉氏”“秦氏”“韩氏”等,这一事实表现出日本人对血缘关系和集团统治的崇尚与认同。

身份等级制度 身份制度是把某些人群置于与生俱来的职业的、社会的地位,并从法律上加以固定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秩序。等级制度是把所有人或团体分成不同等级,各个等级权利不平等,权力掌握在少部分人手里。身份制度与等级制度的共同特征是不平等,而两者的区别在于身份制度侧重于职业上的社会地位差别,等级制度则规定了政治、经济上权利与义务的多寡。严格的身份制度与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日本古代社会的重要特征。

日本的身份、等级制度传承久远。早在公元2—3世纪的邪马台国时代,社会就分成由大人、下户构成的自由人身份和由奴婢、生口构成的非自由人身份。奴婢、生口是可以买卖、馈赠的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在自由人中,则有“大人”与“下户”之分。史书中记载的“下户与大人相逢道路,逡巡入草,传辞说事,或蹲或跪,两手据地,为之恭敬”,“大人皆四五妇,下户或二三妇”,[9]显示出当时森严的等级制度已经形成。进入大和时代,氏成为大和国家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在中央与地方行政中的地位日益显著,为了建立有效的统治秩序,让“人民氏骨,各得其宜”[10],便产生了日本最早的制度化的等级制度——赐姓制度。即大王根据各氏的出身、与大王家关系的亲疏,分别赐予其不同的称呼——姓。姓的颁赐者天皇作为从高天原降临大地的神的后代,则超然于人间诸氏之上,不需要姓表示其地位——这就是天皇只有名而没有姓的起源。显然这种制度是为了提高王权所设。赐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上下相争,百姓不安,或误失己姓,或故认高氏”的乱象,[11]但没有抑制“大臣”“大连”势力的膨胀。大和时代等级的划分是根据人们的出身与世系,以姓的尊卑为标志而确定的,这种制度是日本等级制度、世袭制度的滥觞。

(二)中华制度文明在日本的短暂繁荣

皇权衰落,豪族专权,族制统治,身份等级制度存在,日本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吸收中国文化的。645年,锐意加强皇权的中大兄皇子与心腹近臣中臣镰足受长期留学隋唐后回国不久的南渊请安的影响,发动“乙巳之变”,诛灭藐视皇室的苏我氏宗家,并进行一系列加强皇权的改革,此事发生于日本最初的年号“大化”年间,故称“大化改新”。但是,发源于宫廷政变的改革成果是有限的,隋唐的先进制度虽然是一些开明人士倾情学习的对象,但毕竟与日本社会的现实有很大距离,因此在实施了一段时间后,最终都被放弃。

户籍制度 大和时代的日本人基本上不知户籍为何物。制定户籍是日本在大化改新后模仿唐朝较早实施的建立中央集权制度的具体措施。日本意义完备的户籍始自持统女帝时期于690开始的“庚寅年籍”。[12]有关制定户籍的程序、书式等,“非常忠实地效法了唐制”[13]。但限于当时的行政管理水平,户籍制度的实施效果还是打了折扣。如把唐代三年一造户籍,延长为六年;在户籍制度存在的时间段,没有留下一次详细的官方人口统计数字,反映出这种制度实施不力。从户籍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仅仅在8世纪大致按照六年一次造籍的频率相对正规地实施,进入9世纪后便流于形式。现存最后的户籍(也是唯一的一份)是1004年讃歧国大内郡入野乡户籍。[14]随着朝廷权力式微,私有制庄园成为经济主体,户籍也就失去了意义,整个幕府时代基本上是阙户籍时代。如此算来,日本模仿中国的户籍制度充其量仅存在314年。

班田制度 班田制是对北魏至唐代的均田制的模仿。实行班田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不可能在发动“乙巳之变”之后就立即实施,[15]需要多方面的准备和足够的时间,尤其是要在详细掌握全国人口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实施。690年制定“庚寅年籍”之后,具备了实施班田的基本条件。两年后,实施了第一次班田。在整个8世纪上半期,基本上是按照6年一造户籍,两年后班田的规律正常进行。由于律令国家在实施“公地公民”制的同时,允许贵族、官僚、寺社等占有土地并逐渐私有化,地方上的有势者也吸纳浮浪农民开垦土地,使土地私有倾向日益发展,造成国有可班土地减少。政府为了增加税收,便鼓励农民垦荒,先后发布了奖励垦田的“三世一身法”(723年)和“垦田永年私财法”(743年),承认个人开垦的土地永久私有化,从制度上彻底破坏了班田制。加上班田农民因租庸调负担过重,纷纷脱离本籍,其土地则归入私门,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班田制的正常实施。于800年实施的班田是最后一次全国规模的班田,整个9世纪,只有几次地方上零星实施班田的记载。一般认为902年伊势国班田是最后的班田。也就是说,作为中央集权制度的经济基础而存在的班田制从692年始,以902年终,仅仅存在了210年时间。

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也是儒家伦理的核心制度体现,自然也是日本人学习与模仿的对象。701年起,始在中央设立由大学寮管辖的大学,在地方设立由国司管理的国学,大学及国学学生成绩优秀者即可参加由式部省直接主持的任官考试——“贡举”。考试的科目及评定标准与唐朝基本相同,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等科。一方面,由于当时全社会整体文化水平不高,而且能够进入大学及国学学习的除了贵族出身,就是地方官僚子弟,[16]等于给参与贡举设立了资格限制,摈弃了科举本来具有的平民性。另一方面,由于有资格参与贡举的贵族子弟享有“荫位”特权,五位以上贵族子弟年满21岁便可根据父祖的位阶而叙位任官,并不热衷贡举。因此,这种缺乏存在基础的科举考试并未展现出唐朝科举的繁荣。据资料记载,从庆云年间(704—708年)到承平年间(931—938年)的234年中,经过最受重视的方略试考试考取秀才者仅有65人。[17]平安时代末期,大学寮在朝廷衰落中毁于大火,科举制度遂退出日本历史舞台。

历法 历法是古代日本采用的中国制度中最早、使用时间最长的一项,也最容易引起误解。日本从604年开始使用由中国南朝何承天编撰的《元嘉历》,此后,相继使用过中国的《麟德历》(697年,因在唐朝仪凤年间传入日本,又称《仪凤历》)、《大衍历》(764年)、《五纪历》(858年)、《宣明历》(862年),故有“汉历五传”之说,其中《宣明历》一直使用到日本人涩川春海1685年编制《贞享历》为止。这823年里一直没有改历,绝不是出于日本人对唐文化的热衷或“奉正朔”的政治考虑。实际的原因是,日本于894年终止了遣唐使的派遣,从此中断了与中国王朝的官方联系,未能得到《宣明历》之后的新历法。另一方面,随着日本自身国力的增强,也不再愿意“奉正朔”。室町幕府第三代将军足利义满时曾有过改历的想法,但因有奉明朝为正朔之嫌受到强烈反对而搁浅。[18]在这八百多年中,日本国内缺乏精通历学与天文学的人才,远未达到独立编制历法的水平。可见,日本虽然长期使用《宣明历》,但其意义仅停留在科技层面,而全无“奉正朔”的政治内涵。

法律 日本成文法的出现很晚,反映了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滞后。大化改新后,唐代的法律成为现成的参照系。701年,仿唐代《永徽律令》制定了《大宝律令》,718年,开始制定《养老律令》(757年实施)。在律令制定过程中,不但在立法思想上与唐代法律相同,而且在篇章体例上也非常相近。于律、令之外,又制定了格与式(如《弘仁格式》《贞观格式》等),其分类法与唐代法律完全相同。镰仓幕府建立后,于1232年制定了武家法律《御成败式目》。《御成败式目》是对当时武士习惯法的成文化,其内容和系统性方面与律令法完全不同,该法律的颁布,表明以往具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法律已经难以维持,也标志着武士成为不再从属于公家的独立的政治力量。经过后世的不断修改补充,武家法律一直制约着日本人的生活,直到近代接受西方法律的影响为止。

以上所谈户籍、班田、科举制度、法律、历法等是日本模仿实施的大唐制度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中央集权制度的支撑,它们虽然存在时间长短不同,但始行终弃是共同的结局。大化改新后日本引进大唐王朝的文化、制度,建立起天皇制中央集权体制,进入古代国家繁荣时期。而引进的外来制度并非都适应日本文化的风土,跨海而来的高度发达的唐文化在文字、文学、服装、建筑等文化、技术层面对日本产生了巨大而久远的影响,而以中央集权制为代表的制度文明在经历了奈良时代短暂的辉煌后,从平安时代起便逐渐淡出日本。

(三)从平安时代起向传统社会秩序的回归

人们常说中日两国的交往源远流长,那是指文化层面的交流,这样的评价用于日本人对中华制度文明的吸收与模仿,则未必准确。从平安时代中期起,日本在文化上从“唐风”转向“国风”,在制度和基本社会秩序方面,脱离唐制,回归传统的倾向日益明显。虽然与中国在文化上的联系仍在继续,并处于中国文化的强力影响之下,但在社会发展道路上却与中国渐行渐远。

皇权重归衰落

毫无疑问,日本皇室是君主制国家中最尴尬的皇室,直到明治维新前,只有极其短暂的天皇亲政的历史。大化改新后,日本开始了模仿唐代的政治、经济制度进行改革的进程,在此后的奈良时代,天皇制进入鼎盛时期。然而,天皇亲政并没有持续多久,从平安时代开始,天皇的地位便随着中央集权制的衰落而渐趋下降。先是长达两个世纪的藤原氏贵族集团以外戚身份专擅朝廷、独揽大权的摄关政治时代,天皇权力被架空;继而是武家政权建立后镰仓、室町、江户三个幕府政权对朝廷日益严密的制约,室町幕府将军足利义满在给明朝皇帝的国书中可以自称“日本国王”,德川幕府将军更是公开使用“日本国大君”作为正式外交称号,天皇已经彻底失去对国家的控制权。更有甚者,德川幕府竟然颁布“禁中及公家诸法度”,以法令约束天皇、皇室及公家的行动。在幕府时代军事贵族的强权面前,“天下的人心只知有武人而不知有王室,只知有关东而不知有京师”[19]

政治上的无权,必然导致经济上的潦倒。在奈良时代,天皇作为全国的土地所有者君临天下,不仅控制着国库,也占有大量皇室领地,其富有如圣武天皇所说,“有天下之富者朕也,有天下之势者朕也”[20],只是好景不长。进入幕府时代,皇室领地被幕府、武士、寺社肆意侵吞,到室町时代末期皇室的领地收入只有可怜的三千石左右,生活之窘困往往连天皇的葬礼和即位大典都搞不起。到德川幕府时期,皇室沦为幕府的食客,经济情况稍有好转,也只有“禁里御料”区区三万石,仅相当于一个不起眼的小大名。1868年9月,当明治天皇率领文武百官从京都出发到江户的途中,在滨名湖西的汐见坂(静冈县境内)见到大海的巨浪时惊异不已,这是从中世以来,偏居京都、几乎与世隔绝的天皇第一次见到太平洋。作为岛国日本的君主,可怜之极也!

贵族再成历史主角

尽管日本文化中存在大量的中国文化因素,但日本与中国在社会发展方面的最大不同,就是从未建立起中国那样的平民社会。在没有“革命”传统的日本,不仅有世界上最古老的皇室,也曾经有历史最悠久的贵族。所谓贵族,是指依据血统与门第获得社会特权的人们及其家族,进而指这种身份。大化改新以后,日本实施了一系列加强以皇室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的改革,剥夺豪族对土地和部民的私有权,建立中央及地方的官僚机构,豪族因此失去了基础,并开始发生分化,从规模上由大变小。如大和时代从事古坟营造和葬送礼仪事务的土师氏到平安时代初期分为大江家、菅原家、秋筱家。然而,旧豪族只是被削弱而没有被摧毁,且在律令国家的保护下进一步成长。如果说大和时代豪族的存在还限于传统层面的话,那么到律令时代,贵族已经成长为制度化的特权阶层。律令时代的贵族特指服务于天皇与朝廷的官僚中的五位以上者(三位以上称“贵”,四位、五位称“通贵”),他们住在京畿,亦称“公家”。律令国家的一系列政策,如“荫位制”、官职家业化及赋予贵族种种经济特权,使新贵族的势力迅速膨胀,铺平了朝廷官僚贵族化、世袭化的道路。在这种制度下,依靠个人努力而升进的可能微乎其微,导致作为中国古代制度基石的科举制度传入日本后昙花一现。

平安时代的贵族政治造就了仅次于皇室的外戚藤原氏专权。与中国不同时代的外戚专权是由皇帝最亲近的人滥用和放大了皇权所不同的是,日本的外戚专权与“摄关政治”却大大弱化了皇权。“摄关政治”导致天皇与外戚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军事贵族集团——武士乘机崛起,在镰仓建立了与中国式官僚政府截然不同的武家政权,不仅以太政大臣和“摄关家”面目出现的文官官僚制度被军事贵族集团摧毁,天皇随后也被彻底虚位。

相对于“公家”的“武家”,实质上仍然是贵族集团,源氏与平氏两大武士集团直接起源于皇室的将皇子赐姓朝臣后降为臣籍的制度。[21]他们能够得到各地武士的拥趸,就是因为他们既有军事实力,又有皇室与贵族的地位与声望。而大多数武士的贵族化经历了较长的历史过程,丰臣秀吉在基本结束了战国时代的混乱局面之后,于1591年颁布了“身份统制令”,固定了武士与百姓、町人的身份和职业,明确了士农工商的区别,从而结束了武士的半农半兵的状态,意味着真正意义的脱离生产的家臣团的出现,武士从此成为地地道道的职业化的军事贵族。

考察日本历史,可以发现一条清晰的轨迹:自日本古代国家形成到明治维新这漫长的岁月里,日本历史舞台的主角其实并不是天皇与皇族,而是贵族——从大和时代的豪族,到律令时代的公家贵族(亦称王朝贵族),再到幕府社会的军事贵族。虽然三个阶段的贵族并非一脉相承,但实行强权统治是相同的。相比较而言,幕府军事贵族与古代豪族更为接近,都是实施以武力为基础的强权统治。庶几可以说,大化改新后模仿唐制建立的文官官僚制度实际上偏离了日本历史本来的轨道。从平安时代开始,贵族再度登场,架空天皇的权力,是社会秩序向固有贵族传统的第一次回归;而幕府军事贵族的产生则是第二次回归——向武力、强权的贵族统治的回归,这才是日本历史的本来面貌。

社会回归族制统治

日本自大和时代就形成了“以族制立国”的传统。这种传统在律令官僚制瓦解之后,再度回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武士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是作为集团的一员在战斗,武士团是以“族”为单位的结合,它既是镰仓幕府时期的社会组织,也是当时的家族组织。其成员包括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旁系亲属,还包括姻亲,由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养子孙及干亲,进而还有从族外人中挑选出来的有能力的从者。这种武士团与大化改新之前以氏上、氏人秩序为中心的氏的结合很相似,因此有人称它是“古代氏族制度的复活”[22]。从镰仓幕府末期开始,由于武士团内部家的利益诉求日益凸显,加上财产的分割继承削弱了武士团首领——总领的权力,武士团的族的结合越来越显现出崩溃的趋势,原来的一族分裂成势均力敌的数支力量,社会处于长期混乱与动荡之中。在大名领国形成后,人们随着新的主从关系的组合开始直接追求家的利益,到江户时代,“家”制度取代了族的结合,成为幕藩体制的支柱。

中国古代社会矛盾主要是在皇权—士大夫官僚—农民这样的结构中展开的,而日本历史上的政治主体是以族制为中心的贵族集团,社会矛盾基本上是在统治者集团之间展开的。尤其是在幕府时代,家族秩序的混乱是社会动乱的根源。阶级矛盾始终被包容在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对立中而得不到凸显,日本历史上冠以各种“乱”的重大事件,几乎都因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而发生。阶级矛盾不是日本历史发展的主线,从而减少了暴力对抗对社会生产力与人类文明的破坏,正因如此,在日本历史的大多数时间里,社会秩序相对稳定,经济建设有较为和平的环境,文化传承不曾出现中断。

身份等级制度大行其道

如前所述,大和时代已经奠定了身份等级制度的基础。进入律令时代,在天皇与皇室之下,把人们的身份分为两大类:良民与贱民。良民又分成有位的官人(包括五位以上贵族及六位以下百官)和无位的公民。同是“良民”,五位以上的贵族与其他人的区别是,一位至五位的贵族之子可分别荫位从五位下至从八位下,一位至三位贵族之孙可荫位正六位上至正七位上,而根据“选叙令”的规定,贡举考试取得最好成绩的秀才最高叙正八位上。对于没有贵族家庭背景的下级官僚来说,从最低的少初位下晋升到从八位下,需要32年时间。[23]贱民占当时人口的一成左右,包括陵户、官户、家人、官奴婢、私奴婢,统称“五色之贱”[24],他们没有姓氏,不能独立成户,官私奴婢还是被买卖的对象。总之,律令时代的等级身份制度比前代明显趋于复杂,而且更加看重出身、世系。

进入武家社会后,身份区分衍化为公家—武家—平民—贱民这样的身份序列。在公家这一身份序列中,尽管在幕府时代逐渐丧失实际权力,但在等级制度方面依然领天下先,上至摄关大臣,下至普通史官之类的低级官员,都按照家格[25](门第)来任用。武士是新出现的身份,他们从原来作为律令时代军事职能的承担者转变成政治机能的承担者。但直到丰臣秀吉实行兵农分离政策,脱离生产的、纯粹的、以军事为业的真正意义的武士身份才得以确立。德川幕府将整个社会划分为士、农、工、商四种身份,“四民”属于两大阶级,以将军、大名、武士构成的士阶层是统治阶级,农、工、商被统称为“庶民”,庶民之下还有被称作“秽多”“非人”的贱民,他们是被统治阶级。各种身份的人必须严守在衣食住行、姓名、婚姻等方面的规范,世袭地从事固定的职业。幕府法律规定,“即使是足轻(下级武士),遇到轻贱的町人百姓之粗鲁的辱骂,不得已将其斩杀,经查可以证明其无错,可不予处罚”[26],此即所谓“斩舍御免”,反映出幕府维护以武士为顶端的社会秩序及武士权威的基本立场。在德川时代近270年里,不到人口一成的武士作为“三民之长”,实施了严格的身份统制。在各种身份内部,还存在等级差别,在武家社会最为典型,如大名有亲藩、谱代、外样之分,直属将军的武士有旗本与御家人之别,各藩的藩士也被分成许多不同的等级,且一成不变,江户时代被称为实施了“世界上最严格并切实得到加强的世袭制度”[27]

日本的“士农工商”身份划分,显然是吸收了中国的制度。然而古代中国的士农工商职业区别在日本被彻底颠覆,形成身份制度,并与等级制度结合在一起,在江户时代达到顶峰。福泽谕吉批判这种社会现状:“就好像日本全国几千万人民,被分别关闭在几千万个笼子里,或被几千万道墙壁隔绝开一样,简直是寸步难移”,这种制度“简直像铜墙铁壁,任何力量也无法摧毁”。[28]不平等是身份等级制度的核心,但其客观上的历史作用则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首先,身份壁垒把士农工商封闭在不可逾越的职业领域,最先受到损害的是武士本身,因为把武士与生产资料隔离,其仅仅依靠有限的俸禄生活,政治地位与经济力量并不相称,武士“仅仅是机构性的精英,是制度上的精英,却是不具经济实力的特殊的精英”[29]。久而久之,造成主从关系体系的坍塌。在下级武士走向贫困的同时,町人及商业资本成为身份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某种意义上说,身份制度培养了幕府统治的掘墓人。其次,社会资源的非垄断性保障了社会秩序相对稳定。身份制度带给人们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其客观效果是权利与财富并不具有一致性,至尊不等于至强,至强不等于至富,至富不等于至尊,正如福泽谕吉所说:“日本社会贫者身份高,富者身份低,欲富不贵,欲贵不富,贫富贵贱相互平均,既无绝对的得意者,也无绝对的失意者。”[30]身份制度既维护了幕府的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财富的集中和社会矛盾的激化,从而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幕府统治灭亡的根本原因是统治阶层内部矛盾的结果,而非贫富分化造成的社会矛盾的总爆发。最后,促生社会多元化发展。由于“士农工商”既是统治秩序,又是职业体系,每个身份的人都不能“见异思迁”,只得专注于自己所属的领域,社会得以多元化发展。不仅有精通文武之道的武士迅速成长,一大批豪农、豪商也脱颖而出,精英人才在存在于各个领域。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现时,既准备了资本,也准备了人才,能够较为顺利地实现向近代社会的转型。

结语

本文通过简要回顾日本古代史,试图说明,尽管历史上中国文化对日本产生过很大影响,但是作为日本社会、文化本质特征的要素早在大和时代就已毕现无遗,在大规模学习隋唐文化之前已经形成,它是由日本自身历史进程所决定的。大化改新后加强皇权的一系列措施,多停留于表面的模仿,却不曾触及和改变旧有秩序及传统的根基。古代中华制度文明在与原有社会秩序的冲突中,并未存在多久便退出日本历史舞台。皇室公家归于衰落、平安时代贵族政治的出现、幕府时代军事贵族的强权统制、身份等级制度的实施等,都是对中华制度文明的否定,也是对固有传统的回归。虽然中国与日本在历史发展进程上“分道扬镳”表现在近代,但两国在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方面的差异在大和时代就已显现。正因为日本社会结构与社会矛盾与中国不同,尽管在表面经过中国文化粉饰,呈现某些与中国相似的表象,实际上却走上了与中国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

注释

[1]《宋书·蛮夷传》倭国条:“太祖元嘉二年,赞又遣司马曹达奉表献方物。赞死,弟珍立,遣使贡献。自称使持节、都督倭百济新罗任那秦韩慕韩六国诸军事、安东大将军、倭国王。表求除正,诏除安东将军、倭国王。珍又求除正倭隋等十三人平西、征虏、冠军、辅国将军号,诏并听。”

[2]例如,位于冈山境内的造山古坟是规模居全国第四位的前方后圆坟,推定为5世纪前半期吉备地方豪族陵墓。因不属于天皇陵,陵区可以自由进入。

[3]608年,推古天皇派遣使臣到隋朝所携国书中写道:“东天皇敬白西皇帝”,首次使用“天皇”称谓。

[4]《日本書紀》孝德天皇大化元年条。

[5]姓,训读为“カバネ”,不同于中国作为血缘关系标志的姓氏,根据成书于平安时代初期的官撰氏族志《新撰姓氏録》,可知大和朝廷的姓主要有以下几类:赐予历代天皇的后裔以“臣”“君”(公)等姓,如苏我臣、山背臣等等;赐予以神代史上的诸神为祖先的诸氏(传说中天孙降临时的五个随从的后裔)以“连”姓,如物部连、中臣连;赐予地方首领国造以“直”为姓,如大和直、葛城直分别是大和国造、葛城国造;赐予品部首领以“造”姓,如鸟取造、镜作造便是鸟取部、镜作部的首领;赐予村落首长以“首”姓,如“须受武良首”“志深村首”是须受武良村与志深村的首长。赐予祖先为“归化人”的外来移民诸氏以“史”“村主”等姓。

[6]大臣、大连是大和时代辅佐天皇执政的最高官职,大臣由持有“臣”姓的豪族担任,大连由持有“连”姓的豪族担任。

[7]即苏我稻目、苏我马子、苏我虾夷、苏我入鹿。

[8]部民,大和时代将被征服的居民以集团的形式组织起来,让其从属于为朝廷服务的各种部,地位接近奴隶。据考证,部的种类达三百种左右,部民占当时全社会人口的一半。见早川二郎:《日本古代史研究と時代区分論》,未来社,1977年,第165頁。

[9]《三国志·魏书·东夷传·倭人条》。

[10]《新撰姓氏録》序文,见佐伯有清:《新撰姓氏録研究》本文篇,吉川弘文館,1974年,第145頁。

[11]《日本書紀》允恭天皇纪四年条。

[12]670年,日本曾在全国范围内制定户籍,时年庚午,故名“庚午年籍”。“庚午年籍”虽然是日本初次大规模造籍,但此次造籍的目的如后人所称,“盖为姓氏之根本,遏奸欺之乱真欤”,并不是作为国家征收赋税的依据,而注重人们身份的登录,故不是意义完备的户籍。

[13]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华书局,1984年,第168页。

[14]相賀彻夫:《日本大百科全書》第9卷,小学館,1986年,第327頁。

[15]《日本書紀》大化二年(646)春正月条载:孝德天皇发布“改新之诏”,其中第三条为“初造户籍、计账、班田收授之法”,有学者指出这是《日本書紀》的编撰者根据后来的《大宝律令》做的虚构的记载。见井上光贞等校注:《日本思想史大系3律令》解说,岩波書店,1976年,第318頁。

[16]《养老令·学令》规定:“凡大学生,取五位以上子孙及东西史部子为之”,“国学生取郡司子弟为之”。

[17]《类聚符宣抄》承平五年(935年)八月二十五日条:“谨捡案内,我朝献策者,始自庆云之年,至于承平之日,都卢六十五人。元庆以前数十人,多是名其家者也。”

[18]中山茂:《日本の天文学——西洋認識の尖兵》,岩波書店,1972年,第46頁。

[19]福泽谕吉著、北京编译社译:《文明论概略》,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5页。

[20]《续日本纪》圣武天皇天平十五年十月条。

[21]嵯峨天皇(809—823年在位)时期,将多名皇子赐以源姓后降为臣籍,这就是源氏最初的由来。历史上共有21位天皇赐过源姓,其中最为显赫的清和源氏,是清和天皇赐予其孙源经基的,成为清和源氏的始祖。在嵯峨天皇赐姓源氏之前,也有桓武天皇(781—806年在位)的子孙被赐平姓降为臣籍,是为桓武平氏的始祖。

[22]豊田武:《武士団と村落》,吉川弘文館,1963年,第15頁。

[23]関晃:《律令貴族論》,载《岩波講座日本歴史·古代3》,岩波書店,1976年,第50頁。

[24]陵户隶属治部省统辖的诸陵司,为天皇、皇族看守陵墓;官户与官奴婢隶属宫内省的官奴司,从事耕皇室御田及各种杂务;家人与私奴婢为私家奴仆。

[25]贵族“家格”依次分摄关家5家,清华家9家,大臣家3家,羽林家66家,名家28家,半家26家,总计137家。明治维新以后,均被列为华族,并被授予公爵(摄关家);侯爵(清华家);伯爵、子爵(其他三种家格)爵位,二战后被废除。

[26]德川幕府法律《公事方御定书》第71条追加,谷口真子:《武士道考——喧嘩·敌討·無礼討》,角川書店,2007年,第201頁。

[27]美]赖肖尔:《日本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第168页。

[28]福泽谕吉著、北京编译社译:《文明论概略》,第156-157页。

[29]大石慎三郎,中根千枝:《江戸時代と近代化》,筑摩書房,1986年,第421頁。

[30]福沢諭吉:《国会の前途》,慶応義塾編:《福沢諭吉全集》》第6卷,岩波書店,1959年,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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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