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廷璆 等
选自《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
三、“九一八”事变后国联与中日的外交二重性评析
三、“九一八”事变后国联与中日的外交二重性评析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和日本在国际联盟展开了针锋相对的外交斗争。这一斗争,又牵涉到与欧美列强的关系,实际上形成了三角外交。这种外交格局,关系极为错综复杂。但过去史学界评价国联在“九一八”事变中的外交作用时,多指责它实行绥靖政策,甚至说它完全袒护日本,是日本侵略中国的“帮凶”。近年来对它的评价有了改变,认为国联对日本的态度逐渐强硬,步步紧逼,不应过于强调英、法等大国左右国联的作用。[1]
在探讨此问题时,笔者提出“外交二重性”论。以此分析中、日与国联间错综复杂的三角外交关系。何谓“外交二重性”?国际联盟是受西方列强操纵的国际组织,列强和日本都是帝国主义侵略者,在侵略中国和保持、扩大在华殖民权益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它们相互协力和支持。但另一方面,列强与日本又相互争夺。日本对国联也采取二重态度,对它所作出的对日有利的决议和行动表示接受。而对牵制日本的决议和行动则抵制。这便是日本在“九一八”事变中对国联和欧美列强基本的外交态度。
中国与国联、列强的关系基本上是侵略和被侵略的关系,但西方列强对日本企图独霸中国不满,有时要利用中国抵抗牵制日本,故而“同情”和“支持”中国的一些要求。中国反对它们侵略中国的行径,但又利用它们与日本的矛盾,开展外交斗争。这便是中国对国联、列强外交的二重态度。
日本与中国是侵略与被侵略的关系,双方针锋相对,但两国有时也调和、妥协。前者是根本的,后者是次要的,这种关系也可称作外交的二重性。
苏联从其地理位置和其传统外交来讲,是当时能够牵制日本侵略的重要国家之一。苏联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同情和支持中国,反对日本的侵略,但为维护其自身的民族利益,在行动上则采取中立立场,这便是苏联对日外交的二重态度。南京政府既想得到苏联的支持,但又因其一贯的反共立场,在行动上不敢积极争取,这亦可称为外交二重性。
1.
国联介入“九一八”事变的调处过程始终贯穿着中日外交的对抗,即日本反对国联和美、苏的介入与中国希望其介入和干预。派遣李顿调查团是国联直接介入和干预“九一八”事变的一次重大行动。这中间经历了一番曲折的外交斗争。这一斗争是从事变爆发后的国联行政院会议上,就是否审议事变和派遣观察员问题讨论开始的。
事变爆发后的第二天即19日,国联行政院在日内瓦开会。日本竭力排除国联介入。日本代表芳泽谦吉在致电外相币原喜重郎时即提出:“我方目前尽可能不让行政院审议此事。”[2]币原外相也认为:如国联行政院审议此事,势必刺激日本舆论,可以此为借口力图避免国联的介入和干涉。[3]
中国的态度与此相反,积极将事变诉诸国联。9月19日,外交部电训驻国联代表施肇基:“中国政府请求国际联合会,立即并有效地依照盟约条款,取适当之措施,使日军退出占领区域,保持东亚和平,中国政府决定服从国际联合会关于此事所为之任何决定。”[4]9月21日,施代表照会国联秘书长德雷蒙,请求根据国联盟约第11条立即召开行政院会议,采取明敏有效之方法。[5]
9月22日,国联根据中方的要求召开行政院会议,讨论“九一八”事变问题。日本代表芳泽遵照币原外相的训电,说什么如第三者干涉则刺激已经激昂的日本舆论,妨碍事变的和平解决,并建议中日双方直接交涉。中国代表施肇基当即拒绝,表示中国有意接受国联任命和派遣的调查团。
国联行政院虽未完全同意中国要求派调查团的请求,但准备派观察员前往东北。国联五人委员会私下向芳泽表示了此意。芳泽表示,日本不会接受此案,但可向政府请示。[6]国联行政院在日军迅速占领长春、吉林等地的紧急情况下,不等日方的回答,于9月23日决定,派观察员赴中国东三省,并要求日方同意。但芳泽表示坚决反对。[7]行政院提议观察员由7名人员组成,由中日两国政府各指名两名第三国人,由行政院任命三名第三国人,赴东北了解情况,然后向行政院提出报告。对此,施代表则以这7人皆为行政院调查员为条件,同意了行政院这一调解案。但芳泽继续反对行政院的提案。9月25日,币原外相也电训芳泽。派遣观察员完全没有必要,希国联信赖日本政府的诚意,静观事态的变迁。[8]国联希望美国支持派观察员并要求它也派人参加。但美国国务卿史汀生认为“此际主张此事不合时宜”,拒绝了国联的要求。[9]美国此时虽未加入国联,但它凭借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对国际政治产生着强烈的影响。日本借机加强对美外交。9月5日,日本驻美大使出渊拜访美副国务卿时,陈述了日本反对的理由,并希望得到美国的支持。对此,副国务卿说,派观察员不会取得实际效果,相反会刺激日本舆论,[10]表示支持日方的意见。由于日本的反对和美国的不支持,派遣观察员之事未能实现。
国联由于日本的反对和美国的不支持,未能派遣观察员。但国联还是发挥了其职能。事变初期人们关注的焦点就是迫使日军迅速撤出侵占地区。9月30日,国联行政院通过决议,要求日本“将其军队从速撤退至铁路区域以内;并希望:从速完全实行此项意愿”[11]。这一决议对日构成了一定的外交压力。对此,日本采取了新的对抗措施。它提出中日直接交涉并缔结《五项协定大纲》,该大纲的实质就是妄图把日本在南满的权益扩大到全东北。[12]日方明知中方不会接受,但却提出此种要求,其目的是以此排除国联的干预,拒绝撤军。于是,国联行政院于10月24日又想通过日军在下次开会之前撤回原地的决议。[13]因遭到日本代表的坚决反对,不能达到理事国一致同意,这一决议未能生效。但这表明了国联有意介入事变的意愿。
日本为排斥国联和欧美列强的干涉,主张日中直接举行谈判。中国政府为抵制日本的直接交涉主张,提出日军先撤兵后交涉的方案,要求日军在国际监督下撤出。
事变爆发以后南京政府对国联的外交是积极的、有意义的。但此种外交明显依赖国联。没有军事上的支持,不可能取得显著效果。从国联来说,准备派观察员及要求日军撤出占领地区等决议,对日本构成一种外交压力,也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11月中旬,日本侵占了齐齐哈尔。此时,中日双方对国联派出观察员的态度发生了新的变化。日本主动希望国联派观察员来东北调查。11月15日币原外相指示国联的日本代表:“我方主动要求派遣观察员,反而对我方有利。”[14]过去坚决反对派观察员的日本,为什么此时主动地要求派观察员呢?这与当时形势变化有关。11月上旬日军主动攻打嫩江桥。19日侵占东北北部要地齐齐哈尔。由于日军军事行动的扩大,1月16日国联行政院再次开会时对日本撤军的要求更为强烈。这时日本政府企望以接受国联派观察员来缓和外交上的压力。此种对策是驻国联的日方事务局长泽田向币原外相建议的。[15]日本驻沈阳的总领事林久治郎也提出过同样建议。他致币原外相电称,一些欧美人以个人身份来东北视察情况后,从日本和欧美列强的共同利益出发,对日军不能从速撤回表示谅解。[16]日本想利用自己与欧美列强在侵略中国这一问题上相互支持的一面,来缓和因侵占齐齐哈尔而更加激化了的日本与欧美列强的矛盾和对立。
而过去一直主张国联派观察员的中方,此时却表示为难:因为在日军占领齐齐哈尔的紧急情况下,接受日本主动提出的此种方案,不合时宜;同时,国联的调查没有监督日军撤兵的使命,不可能解决撤兵问题。因此,中方作为接受此提案的先决条件,提出在日军先撤兵的同时,要求国联根据盟约制裁日本。这一主张是正当的。可是国联未接受中方的合理要求。国联虽要求日本撤兵,但不肯制裁日本。这反映了国联对日外交的二重性。
日军占领齐齐哈尔后,把侵略的矛头立即转向锦州。在此种形势下,中国不得不同意国联派调查团。接着,中国与日本就如何派遣问题继续进行外交斗争。日本要求根据盟约第11条来派遣调查团。第11条没有规定任何解决争执的具体方法。中国则要求根据盟约第15条派遣调查团。该条规定:“秘书长应采取一切措施,以便详细调查与研究”,“行政院经全体或多数之表决,应缮发行政院报告书,说明争议之事实及行政院认为公允适当之建议”,如对行政院报告书该委员会不能一致赞成,则提交国联大会,“大会之报告书除争执各方之代表外,如经联盟出席行政院委员会之代表并联盟其他会员国多数核准,应与行政院之报告书除争执之一方或一方之代表外,经该院委员会全体核准者同其效力”。[17]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日本的一种制裁。日本做贼心虚,怕行政院或大会提出和通过谴责日本并要求日军撤出的报告,因此强烈反对。在派遣的目的、调查范围等问题上,中日两国也发生了争执。中国要求调查团只调查与事变有关的问题,调查的范围也只局限在东三省。日本则主张调查与日本和欧美列强利害共同的殖民权益问题,例如中国的“排外”、抵制洋货、保障外国人生命财产、履行中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执行情况等诸问题,而强调不要调查和干涉日军在东三省的军事行动和撤兵等问题。[18]
日本代表虽然同意派遣,但又提出先决条件,即如行政院同意中日两国按照日方提出的《五项协定大纲》缔结和约,日本则可考虑派遣调查团问题,妄图通过国联对中国施加压力,让中国接受其侵略条件。
针对中日双方上述的分歧和争执,国联依然采取二重性政策。12月10日,国联行政院通过了有关派遣调查团的决议。该决议用词含糊,没有说清根据盟约哪一条派遣调查团。决议指出:该委员会调查的目的和范围是“在实地调查有影响国际关系并搅乱日中两国间的和平或者和平基础的良好谅解之虞的一切事情,并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院”。但又指出:“如两个当事国新开始一种交涉时,该交涉不属于本[调查]委员会所规定的[调查]任务范围,同时还达成谅解,即对当事国任何一方的军事措施进行随意干涉,亦不属于本[调查]委员会之权限。”不过该决议又强调:本决议并不影响9月30日通过的行政院关于日军撤兵的决议。[19]可以说,该决议基本上折中了国联盟约第11条和第15条。
中国在对国联的外交斗争中,就派调查团的目的、调查范围等问题据理与日本和国联抗争,对于国联的二重性政策也采取了相应的二重性外交来抗衡。国联虽然派调查团介入事变,但对日军在东北不断扩大的侵略行径,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这都是要从外交二重性方面加以分析的。
2.
国联决定派调查团后,中日双方在调查团的组成问题上也有斗争。12月10日国联行政院决定调查团由英、美、意、德、法五国各派一名委员。中日双方各自希望对本国同情者参加,这在德国代表人选问题上突出地反映出来。日本坚决反对德国委员希奇尼,希望亲日的藻鲁夫参加。[20]但中国则反对藻鲁夫,希望希奇尼参加。行政院最后决定为希奇尼,其他四国委员是英国李顿、法国克劳德尔、美国麦考埃、意大利阿尔德罗。李顿为团长。
1932年2月3日,李顿调查团离开欧洲,29日抵达日本横滨。此时,日本已占领整个东三省,并于3月l日急忙建立了伪满傀儡政权,抢先造成既成事实,企图迫使调查团承认。于是,调查的焦点就从日军撤兵逐渐转到是否承认伪满政权问题上了。
日本为辩解其侵略行径,事前准备了18种有关资料,做好了对付调查团的各种准备。调查团抵日后,芳泽外相接见时说,此次事变是因国民政府推行革命外交,单方面变更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引起的。[21]日本力图以维护列强在华殖民权益来诱导调查团。犬养首相和芳泽外相前后五次与调查团会谈。对此,调查团的态度如何呢?李顿团长借芳泽的数次质问顺水推舟,提出如中国履行中日间条约规定的诸项义务,日本对此满意吗?芳泽不敢回答,因为这一质问包含着排除以伪满洲国来解决事变之意。后来,李顿问芳泽:日本能否接受以“满洲的国际管理”来解决事变。芳泽当即拒绝。李顿说,那么只有建立地方自治政府的方法,除外无他法。[22]李顿的这些谈话,同日本要以承认伪满洲国为前提的方针是公然对立的。这反映了日本同西方列强的关系中相互牵制的一面。对此,日本采取了对抗措施。犬养内阁于3月12日决定:坚决扶助伪满洲国,并把它装扮成似乎是自主行使主权的“独立国家”,争取调查团和国联的承认。
3月14日,李顿调查团抵达上海,南京政府早已做好各项准备,并成立以前外长顾维钧为首的由政府各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委员会,陪同调查团先后在上海、南京、济南、天津、北平进行调查。中国政府希望调查团能够客观地调查,并公正地制止日本的侵略。但李顿则在中国的欢迎宴会上表示:国联“帮助某一会员国者又必以不损害其他任何会员国为条件”[23]。他要以中日两国的调和、妥协来解决事变。这种调和立场便是国联外交二重性的表现。
国联行政院的决议中曾规定:中日各派一名委员协助调查团调查。日本派驻土耳其大使吉田伊三郎,中国派前外长顾维钧。当李顿调查团结束关内调查,准备进入东三省时,刚刚成立的伪满洲国政府出面拒绝顾入境,扬言如顾经山海关入境将立即强迫他下车,甚至还在暗地里威胁顾的生命安全。其目的是想借此表明它是行使主权的“独立”国家。日本则作为第三国,在伪满和调查团之间进行周旋,以此证明伪满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行使主权的“独立”国家。这种把戏,完全是由日本在幕后导演的。满铁调查部在其《拒绝顾维钧入满洲经过调查书》中毫不掩饰地暴露了这一点。[24]当时任伪满外交部副部长的是日人大桥忠一,他掌管伪满外交大权,左右顾入境。其背后由关东军和日本外务省操纵。
调查团对此坚决表示:中方委员不随同调查,调查团就不去东三省。[25]调查团并把此意告诉了驻北平的日本参赞矢野。矢野却称:“长春政府并不是服从日本政府意见,该政府已发表反对顾入满声明的情况下,阻止它是困难的”[26],再次证明其“独立性”。此时日本政府假装出面调解,芳泽外相向调查团提出,如想得长春政府的谅解则需较长的时间,调查团的部分成员和顾乘船可从大连进入东北。李顿起初反对这一妥协方案,但最后还是被迫同意。李顿带顾于4月21日经大连抵沈阳,其他成员乘车同时抵达。这是调查团在日本及其操纵的伪政权的压力下开始妥协的第一步。
调查团到东三省前后一度对伪满政权不予理会。这表明了调查团对伪满的态度。伪满政权却以限制调查团在北满和顾在满铁附属地外的调查活动进行报复。谓查团为展开调查,只好经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联络,于5月上旬,先后访问了伪满外长谢介石、国务总理郑孝胥、执政溥仪。日本军部认为,这是调查团承认新国家“满洲国”的第一步。而调查团也从此不可能无视伪政权的存在,在调查报告中强调了不可能完全恢复“九一八”前的原状。
针对调查团的妥协态度,顾维钧采取了种种牵制措施。顾向李顿提交一份备忘录,指出国联行政院决议中未提及调查团与第三者(指伪满政权)接触之事,并表示他本人不参加与伪政权要人的接触,以此抗议调查团的不正当行为。[27]顾还向调查团揭露了伪政权要人如何背叛民族、投敌卖国的资料,并向调查团提供应该调查和接触的人员名单。调查团抵达哈尔滨后。顾提议与马占山接触,[28]但由于伪满政权的反对和苏联的不协助,未能实现。这里也反映出调查团的二重性态度。调查团一面与伪政权接触,一面又要与反对伪政权的马占山接触。既不完全否定伪政权的存在,又承认反伪政权斗争的存在。当时陪同调查团的伪政府外交部副部长大桥一怒之下回到长春,以示“抗议”。
李顿调查团在调查中,虽然对日本有所让步和妥协,但对待伪满政权的态度基本上是公正的,而且调查到了伪满政权是日本一手制造的事实。中国政府和顾维钧等人也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了应有的努力。
李顿调查团于7月20日回到北平,9月4日完成调查报告,9月20日提交给国联行政院。10月2日,国联行政院公开发表了李顿调查团报告书。报告书共分十章,三大部分,洋洋14万言。
综观这一报告,充满了国联和欧美列强对中国和日本的二重态度。记述“九一八”事变的历史背景时,报告书既承认中国在东三省的主权,又承认日本在该地的特殊权益,说“日本在满洲之权利及权益乃不容漠视之一事实,凡不承认此点或忽视日本与该地历史上关系之解决不能认为满意”,但又指出该权益与中国主权的冲突;并表示“事变前双方抗争,各有是处”,等等。在“九一八”事变的叙述中,该报告虽然未点明日本是侵略者,但又明确地指出:“日本军队未经宣战,将向来毫无疑义属于中国领土之一大部分地区,强夺占领,使其与中国分离并宣布独立,事实俱在。”对伪满政权,报告书虽然肯定了伪满洲国的基础组织治安会,但对伪满洲国持否定态度,“认为‘满洲国’之构成,虽有若干助成分子,但其最有力之两种分子,厥为日本军队之在场及日本文武官之活动,若无此二者,则‘新国’决不能成立也”,“基此理由,现在之政权,不能认为由真正及自然之独立运动所产生”,“所谓‘满洲国政府者’,在当地华人心目中直是日人之工具而已”。
调查书关于解决事变的原则及方法,也同样采取二重性方针:既否定中国希望恢复事变前状态之要求,称“如仅恢复原状,并非解决办法”,又拒绝日本承认伪国的要求,表示“维持及承认满洲之现时组织,亦属同样不适当”。
在此种二重性方针下,该报告提出解决事变的十项原则,其核心就是“满洲自治”。它提出解决东北问题要“适合中日双方之利益”,又提出要“承认日本在满洲之利益”。具体作法便是“满洲自治”:“满洲政府应加以变更,俾其在中国主权及行政完整之范围内获得高度之自治权以适应该三省地方情形与特性。”“满洲之内部秩序,应以有效的地方宪警维持之;至对于外来侵略之保障。则须将宪警以外之军队,悉数撤退,并须由关系各国,订立互不侵犯条约。”[29]
从“满洲自治案”中,不难看出欧美列强借机渗透东三省的企图。这表现在:规定由外国教官协助组织特别宪警;对自治政府行政长官配相当数额的外国顾问,外国顾问指导该长官的工作;行政长官定一名外国人为东三省中央银行总顾问。[30]这样的自治政府是外国顾问监督下的政府。
对李顿调查团的报告,南京政府采取了既有肯定又有否定的二重性态度。蒋介石表示,该调查团报告的前八章的叙述是公正的,可以接受。但认为第九、十两章内容完全是注重日方的要求,必须修改。作为解决东三省问题的原则,中国坚持恢复“九一八”事变前的原状。[31]
南京政府外交委员会审议调查报告后,于10月20日对驻国联代表作了指示:对第九章中十项解决原则中第一、二、三、四、九、十等项未表示异议;对其他几项有条件地加以承认,如对第四项表示“承认日本在东三省之正当利益”;对第五项《建立中日间之新条约关系》附加了“必须在不损害中国主权及领土行政完整原则之下”。但对有关“满洲自治”的第七、八项表示反对,并提出了根本性的修改意见。对第七项则提出:“中国可向国际联合会声明当积极励行东三省行政之改善,此项计划当包含逐渐设立人民代表机关,实行中央地方均权制度,并予地方政府以宽大之自治范围Self Government。”[32]可见,南京政府对“满洲自治”,原则上反对,而提出中国自主地实行自治的方案,力争排除外来侵略和干涉。外交委员会还提出以下两点原则:“(1)日本因违约侵略。所得结果当然不能加以承认,更不能使被侵略者受其损害。(2)国际联合会行政院及大会关于日本撤兵决议案,继续有效,并不因报告书而变更。故日本撤兵义务及不能在武力压迫下谈判之原则继续存在。所有日本撤兵之期限,应提前详确规定。”[33]
蒋介石和外交委员会对调查报告的态度,表明了他们解决“九一八”事变和东三省问题的基本方针,在反对侵略、日军撤兵、不承认伪政权的原则下,接受对中国有利的部分,对偏袒日本,甚至侵犯中国主权的内容则反对。这便是南京政府对国联和调查报告的二重性政策。这说明,南京政府不是盲目地依赖和听命于国联,而是采取了有分析、有分寸地接受李顿调查报告的外交方针。
日本对李顿调查团的报告取何种态度呢?日本外务省针对调查报告起草了《帝国政府对国际联盟中国调查委员会报告的意见书》,极力为日本挑起的事变和一手扶植的伪满洲国进行辩解。日本对东三省自治也表示反对,因为自治的前提是否定伪满洲国。至于对承认和保证日本在满蒙的既得权益部分则表示赞同,反对恢复东北原状。从总体上讲,日本对国联的调查报告反对的部分占主导地位。日本准备不接受这一报告书。对日本的态度,中国亦有所预料。蒋介石曾判断:列强如不对日实行经济或武力制裁,或日本国内不发生对军队不利的重大变化,日本则不会承诺该报告。目前尚无此种假设的可能性。因此,中方怎样让步对解决事变也不起作用。故不准备更多的让步。[34]蒋的这一分析是正确的。
3.
正当中日两国对调查团报告作出不同评价之时,迎来了国联对该报告的审议。
这次由国联行政院主持审议的会议,对中日双方都极为重要。因此双方均派出了阵容强大的代表团。中国指派外交界元老颜惠庆和顾维钧、郭泰祺为全权代表,该团成员达120多人。日本则派主张“满蒙是日本的生命线”的松冈洋右、驻法大使长冈春一和驻比利时大使佐藤尚武为全权代表。伪满政权也派丁士源去日内瓦活动。日本政府于10月21日将政府训令交给松冈。该训令根据《日满议定书》的精神要求国联承认在满的一切既成事实,如不承认则与国联对抗到底。[35]
中国政府分析日本不会接受调查报告书,故要求中国代表在行政院审议调查报告时,进一步表明中国公正、合理的立场和解决事变的主张,力争澄清:一,“九一八”事变不是日本的自卫行动,而是一次侵略行动;二,伪满洲国不是独立国家,是日本一手制造的傀儡政权;三,根据盟约第15条第4项裁决事变问题,对日进行经济制裁。为达到此目的,中国代表在日内瓦散发了有关“九一八”事变的备忘录4万份。他们还逐个探析了各国态度,对英、德、法、意等国不抱过高希望,但对美国寄予很大希望。这表明,南京政府既依赖于国联,但又不完全相信国联。这便是中国在国联中利用欧美列强与日本的矛盾寻求解决事变最佳方案的二重性外交态度。
11月21日国联审议会议伊始,中国代表顾维钧与日本代表松冈洋右便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剑。松冈强调:“满洲”是日本的生命线,否认“满洲”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反对报告书不承认“满洲国”。为伪满傀儡政权辩解。顾代表则全面反驳了松冈的论调,并对调查报告提出了三条补充原则:“第一,不得鼓励侵略;第二,必须赔偿中国的损失;第三,日本撤军仍然是先决条件,在军事占领或既成事实的压力下不能进行谈判。”[36]
双方第二个争论点是李顿调查团的权限问题。松冈认为该团没有提出解决事变的建议的权限,因此,调查的任务业已结束。松冈尽量贬低李顿调查团的作用,进而否定该团提出的调查报告。但行政院主席反驳了松冈,指出调查团尚未解散,有权根据各国代表所提出的意见补充和修改调查报告。
在各方如此对立的情况下,行政院无法继续审议,只好根据盟约第15条第9项[37]规定,把此问题提交国联大会。国联大会于12月6日开会,继续审议李顿报告书。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依然如故。中国代表颜惠庆提出:大会应宣布日本违反了三个条约,即九国公约、非战公约、国联盟约,日军先撤回满铁附属地内;解散伪满政权;根据盟约第15条第4项的规定,尽早提出并公布解决争端的报告和建议。[38]松冈则全面辩解日本对满蒙的侵略行径,说什么日本出兵满蒙犹如英国出兵上海,力图争取列强的支持。
国联虽然由大国操纵,但小国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会上,爱尔兰、挪威等十国纷纷谴责日本,同情和支持中国,并且批判了大国的态度。大国则依然想以调和、妥协的方式解决。英国外相西门片面强调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要双方妥协。法国代表公然说:“我们的使命是先调停。”[39]大会上,中国与日本、大国与小国,意见分歧严重,无法统一。因此,大会又把此问题提交给十九国特别委员会。西班牙、瑞典、爱尔兰、捷克四国便向十九国特别委员会提交决议草案,指出:日本武力侵占东三省。日本一手炮制伪满洲国,不能承认伪满洲国。[40]这一提案代表了小国维护国际公道的意见。松冈要求撤回该提案,大国的代表也表示反对。因此,该提案未能成为决议。
日本对此次大会是满意的,因为四国提案流产了。中国对此次大会不满,尤其对英国首相西门的发言表示反感。西门在发言中,大肆批判中国抵制洋货和抵御外来侵略的宣传。为此中国新闻媒介掀起反英、反西门的运动,并向驻宁英公使提出抗议。南京政府反对列强攻击中国偏袒日本的态度。
十九国特别委员会是1932年2月21日,即“一·二八”事变时根据国联大会的决定成立的。当时中国代表要求根据盟约第15条第9项组织此委员会,并向国联大会提出解决事变的报告,该委员会由国联大会主席和除中、日之外的理事国及大会选出的瑞士、捷克斯洛伐克、哥伦比亚、葡萄牙、匈牙利、瑞典等国组成。该委员会于12月12日召开第一次会议。会上,英、法等大国与瑞典等小国之间的意见严重对立。小国委员依然同情和支持中国。而中国代表也对小国委员做了种种外交努力。
十九国特别委员会的工作对“九一八”事变和伪满洲国问题的调处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中国政府力求在该委员会起草的报告中:追究日本违反国联盟约、九国公约的责任,不承认伪满洲国,保证将来也不与它缔结交流关系;明确记入日军撤兵;不责难中国抵制洋货运动。[41]此外,中国代表还要求根据盟约第16条对日实行道义和经济制裁,以迫使日军撤兵,解散伪政权。中国为此做了许多工作。外交部通过美国驻华公使争取美国的支持;日内瓦的中国代表团也纷纷对各国代表进行外交活动,寻求支持。中国代表颜惠庆还对苏联开展外交活动,争取苏联代表参加十九国特别委员会。[42]但自1929年中东路事件后,中苏两国的外交关系极为冷淡。虽然,事变爆发后,苏联对中国表示同情和声援,但在行动上则保持中立。这是苏联对中国的二重性外交态度。
1933年1月16日,十九国特别委员会开会。会上中日双方的意见和主张针锋相对。日本方案的主要内容是成立小委员会,调解日中双方,调解的基础是承认伪满洲国,在这一问题上没有让步的余地。[43]中国代表于1月20日发表声明,坚决反对日本方案,不承认伪满洲国,并请美苏参加调停委员会,由调停委员会和中日双方共同谈判解决事变。[44]中日双方对成立小委员会或调停委员会似乎意见一致,但在是否承认伪满洲国、美苏是否参加该委员会问题上依然针锋相对。日本反对美苏参加委员会,是因为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日美矛盾加剧及日本侵占东三省引起日苏关系对立。国联和中国都想利用这一矛盾牵制日本。这自然有利于中国,而不利于日本,因此双方争执不下。
由于中日双方主张严重对立,十九国特别委员会认为,调解双方妥协是不可能的。因此决定:根据盟约第15条第4项,由行政院主席、英、法、德、意、西班牙、瑞典、瑞士、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裁决事变的最后报告。[45]这样,国联力图调解双方妥协的企图遭到了挫折。这对中国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个胜利。中国代表要求从经济和道义上制裁日本。在起草委员会上,小国代表也主张以经济制裁日本。但大国不想制裁。
在起草委员会起草最终报告书时,英国依然暗地里与日本进行妥协工作。国联秘书长德乐蒙与日本代表杉村经过交涉,于2月24日就“满洲国”提法协调,拟为:“十九国特别委员会知悉日本承认在满洲成立的现制度和其他加入国联的国家没有采取同样的措施”,而且同意不邀请美苏参加小委员会或调解委员会。这显然是对日本的让步。但是,日本内田外相仍然表示“难以满足”日本的要求,加以拒绝。[46]十九国特别委员会也不赞成此案。
2月14日,十九国特别委员会通过最终报告,17日公布于世。中国于18日译出该报告,19日公布。这一报告,在法律上以国际联盟盟约、非战公约及国联关于“九一八”事变的有关决定为基础,基本采纳了李顿调查团的报告。十九国报告体现了国联和欧美列强对中国和日本的二重性态度。对此,中国代表顾维钧曾认真分析了该报告,并分别指出其对华的利弊关系:
对中国有利之处:(1)中国对东三省的主权获得了确认。(2)会员国承诺,无论在法律上或实际上都不承认“满洲国”,并继续保持一致行动,避免单独采取行动。(3)日本在铁路区(指满铁)以外的一切军事行动以及扶持和承认“满洲国”等行动均遭到明确的谴责。
对中国不利的部分:(1)日军的撤军“取决于日军是否同意谈和是否同意作撤退准备以及撤退的方法、步骤和细节”,没有采取具体措施。(2)对万一日本拒绝接受最终报告一点,虽然言及,但未能定出对付办法。(3)在日本尚未接受报告之前,即由中国宣布东三省自治,这无异于使中国受到惩罚,因此,日本尚未明确接受全部报告书之前,决不能作此宣告。[47]
中国外交部于2月18日发表谈话,对报告中有利于中国的部分表示满意,同时谴责了在起草报告过程中英国外相西门、国联秘书长德乐蒙袒护日本之事实,并对报告中规定东三省设立“自治”政府,未能完全恢复“九一八”事变前之状态表示遗憾。[48]这就是南京政府对该报告的二重性态度。
当国联大会开始讨论最终报告时,日本发起了对热河的进攻。这固然有侵占热河的军事目的,但从外交的角度看,这是想把国联的视线从日内瓦转移到热河,进而打乱对最终报告的通过。当时,英国政府害怕其在秦皇岛和开滦煤矿的利益受到威胁。就表示应同“一·二八”事变一样,立即调停双方军事冲突。但南京政府拒绝谈判,主张以抵抗争取在国联中的有利地位。24日,中国代表把热河问题诉诸国联,要求依据盟约制裁日本。从外交措施来说,南京政府和中国代表的这一要求是正确及时的。但国联和列强不敢制裁日本,理由依然是中日未断交,日本的军事行动不能称为“诉诸战争”。国联和列强再次拒绝了中国的合理要求,表现出其对日二重性外交中对日软弱的一面。
2月24日,国联大会通过关于“九一八”事变的最终报告。在中日双方表明各自的态度后,未进行讨论,就进行表决。结果,42票赞成,日本一票反对,一票弃权,十九国特别委员会的最终报告被通过,日本挑起“九一八”事变,建立伪满的侵略活动在国联遭到了否定。日本代表立刻退出会场。3月27日日本政府正式退出国际联盟。至此,国联对“九一八”事变的调处告一段落,但所谓“满洲问题”却仍未解决,直到1945年8月日本投降。
4.
综观中日及列强围绕国联调处“九一八”事变所展开的错综复杂的三角外交斗争,可归纳出如下几点认识。
在三角外交斗争的全过程中,国联和列强对交战的中日双方采取了二重性外交,既不完全偏袒日本,又不完全支持中国,力图调和双方,解决事变。虽然它们未直接点明日本是侵略者,但又不承认日本的军事行动是自卫行动,并要求日军撤回原地。对事变的产儿——伪满洲国也始终未予承认。这在客观上起到了支持中国的作用,因此,中国基本上接受了最终报告,日本则反对该报告,直至退出国联。
国联和列强为何采取这种二重性外交?这与列强的帝国主义本质有关。列强和日本在侵略中国和保持帝国主义在华殖民权益方面,具有共同性,因此为了维护列强在华殖民势力的平衡,它们袒护事变前日本在东三省的既得利益。但列强与日本相互争夺在华权益,因此,它们牵制日本在东三省的扩张,并要求日本吐出在事变中侵占的中国东三省。这种相互矛盾的利害关系便是国联和列强在调处中日冲突过程中二重性外交的内在本质。牵制居主导地位,袒护居次要地位。
国联和列强解决事变方法的关键,是中日两国军队都退出东北,在东北实行所谓的高度“自治”。“自治”名义上是维护中国主权,实际上则是由列强控制。列强调处事变的二重性外交的实质就在于此,即牵制日本,扩大列强在东三省的利益和势力范围。列强的此种打算,尽管遭到中国政府的反对,但在当时的三角外交斗争环境中,却造成对中国有利的外交态势。
日本始终想排斥国联、列强介入和干涉事变,这也反证了南京政府诉诸国联的意义。国际组织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防止战争、保障和平的意愿。既然存在此种国际组织,中国在遭受日本侵略的情况下在外交上加以利用是理所应当的,结果也给中国的外交带来了一定的好处。因此,不能责难南京政府诉诸国联的外交政策。但南京政府在“九一八”事变后,没有在军事上进行强有力的抵抗,主要靠在国联的外交斗争,是根本无法驱逐日本侵略势力的。
当然,南京政府也并不完全依赖于国联和列强来解决事变。南京政府在外交斗争中逐步认识到国联和列强处理事变的二重性态度。于是中国也以二重性态度对待国联和列强,即一方面依赖(是主要的),一方面抗争(是次要的),这种外交斗争的方法应该说是正确的。中国通过国联和列强进行了有理有节的外交较量,在一定程度上牵制抵抗了日本的侵略。在外交交涉中难免有让步与妥协,但对原则性问题如日军撤兵,拒绝承认伪满政权等,立场则始终如一。因此,南京政府及其在国联代表的外交活动是应该肯定的。
日本在国联的外交,除了它事变前在东三省的既得权益继续得到列强承认外,基本上没有新收获。虽然它在军事上取得了胜利,但在外交斗争中却是失败的。日本未能取得国联和列强对它侵占东北的行径及伪满政权的承认。日本遭到国联的反对和抵制,最终退出了国联。
日本退出国联表面上看是主动的,但实际上却是被迫的。它在“九一八”事变中的所作所为,被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排拒,日本在国际上完全孤立,它不得不退出国联。从此,日本放弃历来遵循的与列强协调的外交路线,走上了与欧美列强抗衡的道路。日本在“九一八”事变后,不顾外交失败而在向外扩张侵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导致了它彻底覆灭的结局。
注释
[1]张劲松、马依弘:《九一八事变研究综述》,载《抗日战争研究》1991年第1期,第147~148页。
[2]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满洲事变》,第1卷第3册,第155页。
[3]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满洲事变》,第1卷第3册,第157页。
[4]罗家伦编:《革命文献》第39辑,第2345页。
[5]同上,第2346、2347页。
[6]《日本外文文书·满洲事变》,第1卷第3册,第168页。
[7]同上,第174页。
[8]同上,第185页。
[9]《日本外文文书·满洲事变》,第1卷第3册,第9页。
[10]同上,第13页。
[11]《现代国际关系史资料选辑》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73页。
[12]《日本外交文书·满洲事变》,第1卷第1册,第335、336页。
[13]《现代国际关系史资料选辑》上册,第274、275页。
[14]《日本外交文书·满洲事变》,第1卷第3册,第561页。
[15]《日本外交文书·满洲事变》,第1卷第3册,第511、512页。
[16]《日本外交文书·满洲事变》,第1卷第3册,第427、428页。
[17]华尔脱斯:《国际联盟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0、61页。
[18]《日本外交文书·满洲事变》,第1卷第3册,第561页。
[19]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与主要文书》下卷、原书房1966年版,192页。
[20]《日本外交文书·满洲事变》,第2卷第1册,第661页。
[21]《日本外交文书·满洲事变》,第2卷第1册,第694、695页。
[22]拙著《九一八事变时期中日外交史研究》,东方书店1986年,第308、309页。
[23]《革命文献》第40辑,第2655页。
[24]《日本外交文书·满洲事变》,第2卷第1册,第866、867页。
[25]同上,第739页。
[26]同上,第743页。
[27]《革命文献》第40辑,第2730~2731页、第2743~2744页。
[28]《革命文献》第40辑,第2732、2733页。
[29]《革命文献》第40辑,第2677~2695页。
[30]同上,第2701页。
[31]同上,第2756页。
[32]《顾维钧回忆录》(2),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16页。
[33]同上,第718页。
[34]《革命文献》第40辑,第2756页。
[35]《日本外交文书·满洲事变》第3卷,第16、17页。
[36]《顾维钧回忆录》(2),第84页。
[37]盟约第15条第9项规定:“对于本条约规定之任何案件,行政院得将争议移送大会。经争执之一方请求,大会亦应受理。”
[38]《日本外交文书·满洲事变》第3卷,第129页;《顾维钧回忆录》(2),第89、90页。
[39]《日本外交文书·满洲事变》第3卷,第157页。
[40]同上,第151页。
[41]拙著《九一八事变时期中日外交史研究》,第350、351页。
[42]《顾维钧回忆录》(2),第98页。
[43]《革命文献》第40辑,第2831、2832页。
[44]同上,第2833~2835页。
[45]《日本外交文书·满洲事变》第3卷,第309页。
[46]《日本外交文书·满洲事变》第3卷,第349页。
[47]《顾维钧回忆录》(2),第177、178页。
[48]《革命文献》第40辑,第2850~28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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